房屋过户委托书

2020-04-18 来源:委托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在外地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过户,税务登记及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签署房屋过户手续及合同文件。

3.代为领取房产证。

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

委托人:

2013年4月10日

推荐第2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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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我是座落在广州市房房屋的 业权人 。现我委托为我在广州市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执行和处理下列委托事项。

一、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交易过户转名手续。

二、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三、为我向房管局档案馆调档、查阅、复印等手续。

四、为我向地税局办理与上述房屋有关的手续。

五、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六、为我向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还贷赎契事宜及领取有关文件(房地产权证、

共有证、他项权利证、还清款证明、退保证明、保险单、购房发票/收据、还款清单等)。

七、为我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的手续及领取退保款。

八、缴纳上述房屋有关的税费和支付一切必要的费用。

九、为我向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退案(撤消)等一切相关手续。受委托人任一人均可全权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 托 人:

年月日

房 屋 过 户 委 托 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

2:代为领取房产证 。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

委托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导语: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房屋过户委托书,以供参考。

房屋过户委托书一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房屋过户委托书二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 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 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房屋过户委托书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座落在广州市 房房屋的 业权人 。现我委托 为我在广州市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执行和处理下列委托事项。

一、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交易过户转名手续。

二、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三、为我向房管局档案馆调档、查阅、复印等手续。

四、为我向地税局办理与上述房屋有关的手续。

五、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六、为我向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还贷赎契事宜及领取有关文件(房地产权证、共有证、他项权利证、还清款证明、退保证明、保险单、购房发票/收据、还款清单等)。

七、为我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的手续及领取退保款。

八、缴纳上述房屋有关的税费和支付一切必要的费用。

九、为我向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退案(撤消)等一切相关手续。受委托人任一人均可全权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推荐第5篇:委托书(房屋过户)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受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我是座落在广州市房房屋的 业权人 。现我委托为我在广州市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执行和处理下列委托事项。

一、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交易过户转名手续。

二、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三、为我向房管局档案馆调档、查阅、复印等手续。

四、为我向地税局办理与上述房屋有关的手续。

五、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六、为我向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还贷赎契事宜及领取有关文件(房地产权证、

共有证、他项权利证、还清款证明、退保证明、保险单、购房发票/收据、还款清单等)。

七、为我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的手续及领取退保款。

八、缴纳上述房屋有关的税费和支付一切必要的费用。

九、为我向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退案(撤消)等一切相关手续。

受委托人任一人均可全权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 托 人:

年月日

推荐第6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

身份证编号:

委托人就

房屋,特委托马俊丽办理售房的以下手续:

一、代为出售上述房屋,查询档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手续;

二、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税、费的申报,提供一切相关的资料,申请税费减免及缴纳税费等一切有关手续;

四、代为办理与该房屋相关地证的领取、过户手续;

五、委托期限至办妥为止。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时间:

推荐第7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潘光芹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79年6月19日 身份证编号:222426197906193524 住址:安图县万宝镇新兴村

被委托人:孟祥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6月16日 身份证编号:22240319800616041X 住址: 安图县万宝镇新兴村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潘光芹准备购买明月镇瓮声街87-2-20房屋(房产证号为: 7024 ),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孟祥伟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潘光芹

2012年10月11日

推荐第8篇:房屋过户委托书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

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

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最新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文,欢迎阅读!

【范文一: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_______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______________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特全权委托_______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_______号房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房屋过户事宜。

具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如下:

1、在符合依法出售(购买)的前提下,代为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资金监管机构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代为办理与出售(购买)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交割手续;

4、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事物。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合法代理人,依法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推荐第10篇: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

1、房屋产权过户根据地方各有不同,有些只需要登记产权证人签名,有些同时需要审查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产权人配偶共同签字。目前,后者情况较为普遍。

2、委托书的内容各地产权处的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委托书

委托人:?申请人a?,性别:?a性别?,身份证编号:?a身份证号? 受托人:?申请人b?,性别:?b性别?,身份证编号:?b身份证号? ?申请人a?与?申请人b?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拥有坐落于?房屋地址(?《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证号?)的房屋,经二人协商一致,欲出售该房。因委托人?申请人a?工作繁忙,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2、代为领取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5、代为向派出所申请该房的户籍关系核查情况证明;

6、查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7、代收房款及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

8、办理交房等相关事宜;

9、到产权处(或税局)交纳相关税费及手续费;

10、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11、若上述房屋出现无法买卖交易的情形,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撤销上述房屋买卖交易的相关手续并领取产权证及相关退费。

第二条 委托期限:?委托时间?。

第三条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转委托权。

第四条 在委托权限内,受托人所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以予承认,委托人对委托的法律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委托书经签字后生效,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合同份数?份,公证处保留一份。

委托人(签字):

签订时间:

3、房产证号及地址通常还是要写明确的,对于房产的处理办理公证具有一定的严格性。

4、建议在办理委托公证的同时,要将你父亲的身份证、户口册等原件寄回,如果原件无法寄回的,可以同时办理一个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否则即便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也可能因没有你父亲的身份证而被拒绝(这是《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上产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的要求)

欢迎参阅:hi.baidu.index_jsp 公证委托:公证委托是具有法律认证效力的,所以必须委托人和受托人手持身份证原件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前提下,而且我们的是房屋买卖效力授权公证委托,是必须持有房产原件的。有些苛刻的省份还必须持有贷款合同原件。

公证授权委托和一般委托区别在于,一般的委托可以是手写的,可以是没有第三在场的。何为公证呢!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何为授权呢!是指必须有授权对象的证明或是证明材料(当然公证机关还会保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你在公证授权委托办理完成之后,要通过正规快递公司把公证授权原件快递你的母亲。。复印件无效的(因为复印件的伪造性太高了,房屋买卖是不予采用的)。

最后,你再做公证授权的时候,要指明:一下项目。 壹、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贰、代为支付/收取房价款;支付房价款时,将境外汇如之美金兑换成人民币。 叁、代为支付一切涉及上述房地产转让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肆、代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注销手续。

伍、代为办理相关文件公证手续。

陆、代为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柒、代为办理房地产买卖及抵押的其他相关一切事宜。

捌、代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玖、代为收楼/交房、管理及维修房屋。

拾、代为签订租赁合同、代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收取租金。

拾壹、在委托人子女成年之前,代其子女办理房地产买卖手续。

不然授权项目不全的话,后续还是会很麻烦的。

公证费大约小于300元/次。篇2: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三、领证(12个工作日) 地税局开出完税证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个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发证办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篇3:2015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2015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三、领证(12个工作日) 地税局开出完税证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个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发证办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篇4: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们委托人系夫妻关系,位于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权xxx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所有。现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全权委托xxx办理如下事项:

一、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

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二、到xx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

三、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

事宜。

四、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

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五、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

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 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胡绍珍,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22号83栋1单元1楼1号,身份证编号:510521196312150566。

陈生高,男,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石桥镇红山村五社2号,身份证编号:510521196512203159。 问:你们申办何种公证? 答:申办委托书公证。

问:你们为什么办理上述公证? 答:我们要出售房屋。

问:你们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答:我们于2006年9月25日签署了上述委托书。

问:你们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问: 你们的婚姻状况? 答: 已婚。

问:委托原因?

答:因我们事情较多,无法亲自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三期83幢1单元1楼a号(权0882042)房屋的相关手续,特申办上述公证。 问:委托事项?

答: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

问:上述房屋是否被查封、赠与、转让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答:无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答:上述房屋是我们委托人共同购买所得。

问: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如何约定?

答: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问: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答: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问:公证处证明在你们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们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和自愿性,你们是否清楚明确其法律意义? 答:清楚、明确。

问:你们提供的上述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们完全清楚其法律意义。

问:请仔细核对以上笔录,有无补充? 答:已核对,无补充。

当事人:

委 托 书

委托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510702196508050729。

受托人:何小平,男,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兴盛街19号,身份证号码:511321197908231011。

因我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0幢2单元6楼b号(权0813347)房屋的结按手续,特全权委托何小平为我的代理人,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 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510702196508050729。 问:你申办何种公证? 答:申办委托书公证。

问:你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答:我于2006年9月25日在成都市签署了上述委托书。

问:你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问:委托原因?

答:我欲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0幢2单元6楼b号(权0813347)房屋的结按手续,因为工作较多没有时间办理,特申办上述委托书公证。

问:委托事项?

答: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 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

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答:上述房屋是我购买所得。

问: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签署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如何约定?

答: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问: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答:有转委托权。

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答: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问:公证处证明在是你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和

自愿性,你是否清楚明确其法律意义? 答:清楚、明确。

问:你提供的上述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完全清楚其法律意义。 问:公证书如何交付?

答:我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你处在出具公证书后交予受托人即可。 问:以上记录,请你认真阅读,有无修改、补充? 答:无。篇5: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男,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男,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x,男,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出生,身份证

住址: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xxx路xx号xx幢x单元x楼x号(权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 止。

第11篇: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房屋过户有很多程序,下面是关于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房屋过户委托书公证流程

【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三、领证(12个工作日)

地税局开出完税证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个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发证办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12篇:个人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 暂住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

身份证编号: 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3篇:房屋过户

拒绝履行房屋过户 南城法院一纸通知快速执结 发布时间:2013-02-20 08:39:00

中国法院网讯 (宁可行 曾艾雪) “没想到一纸通知书就把房屋过户手续办好了,执行局办事效率高。”申请执行人小罗在电话中对法官说道。2013年2月19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执行人罗雪打来的电话,称房屋已过户。

2006年,经中介服务所余小明介绍,原告罗雪向被告刘小辉购买座落于该县建昌镇天一山某处房屋一套,并于农历7月双方订立了《买卖商品房契约》,约定交清房款后,刘小辉协助罗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罗雪负担。但罗雪付清房屋款项后,刘小辉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起诉至南城法院后,该院判决被告刘小辉于2012年12月底前协助罗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刘小辉拒不执行,罗雪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刘小辉协助执行,未果。为提高法律威慑力及强化执行效果,南城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刘小辉罚款20000元。同时,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决定以协助执行的方式要求该县房管局帮助罗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2月18日上午,法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县房管局,罗雪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房价上涨拒不过户 买主诉反悔卖家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3-01-06 14:58:48

中国法院网讯 (张慧斌) 房价上涨,见有利可图,卖主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企图反悔。2013年1月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江华与被告肖劲松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肖劲松、龙宜宜、肖龙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肖劲松、龙宜宜为多年夫妻,育有一子肖龙,自建私房一栋,登记在肖劲松、肖龙名下。2000年,被告肖劲松被银行辞退后无任何收入来源,做生意又亏本,欠下他人外债后无余钱偿还,于是产生了出卖自建私房的想法。2005年4月,原告刘江华之父刘文仔(已去世)得知肖劲松打算出卖房屋,便找到肖劲松告知其长子刘江华即本案原告愿意购买,经过多次协商后于2005年6月双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出卖方肖劲松、肖龙,出卖方证明人龙小何即被告龙宜宜父亲,买方刘江华(原告父亲),均予以了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方即从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及相关权利证书交付于原告,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14万8千元付清后向被告出具了收款证明,肖劲松、龙宜宜进行了签字确认。2005年8月起,原告开始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后来,随着房价的上涨,被告方认为当时出卖的价格偏低,开始反悔,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方拒不配合,致使原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被告龙宜宜辩称,首先,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肖劲松在未征得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出卖房屋,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且在房屋出卖过程中,她一直是持拒绝出卖的态度,至于在收款证明上签字,只是为证明原告已经将房款交付给了肖劲松个人,不能证明她已同意卖房。其次,房屋登记在肖劲松和儿子肖龙名下,肖劲松未征得肖龙共同监护人龙宜宜的前提下擅自出卖房屋,且非为了肖龙利益,行为违法无效。最后,原告父亲在交易时利用肖劲松急需钱还赌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房屋价格,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龙宜宜和儿子肖龙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付清购房款后,被告方即从房屋内搬出,并交付了房屋权利证书,被告龙宜宜虽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在原告付清款项后出具的收款证明书上签字予以了确认,且在被告方搬出诉争房屋直到2011年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撤诉,于2012年再次起诉),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被告龙宜宜从未主张过权利。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龙宜宜对被告肖劲松出卖共有房屋行为属明知。龙宜宜在明知的前提下未作出不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反而以其行为配合完成诉争房屋的交付和房款收取,应当认定被告龙宜宜以实际行为对肖劲松单方出卖房屋行进行了追认,双方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至于是否损害肖龙利益,法院认为肖劲松和龙宜宜作为肖龙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房屋转让协议上有肖劲松签名,亦有肖龙签名,同时有肖龙外祖父龙小何作为证明人,事后龙宜宜也以其搬出房屋,在收款证明上签字等系列行为认可了该房屋转让协议,即使肖劲松出卖房屋非为肖龙利益,也应由代理其行为的肖劲松、龙宜宜予以赔偿,与善意买受人原告无关。再则被告方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行为,况且原告支付的相应价款并不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综上,法院对被告龙宜宜和肖龙以买房未经得其同意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辩解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房价上涨欲毁卖房合约 判决履约还处罚金

作者:王婷 胡光 发布时间:2012-10-11 14:13:37

购房人耿某经链家公司中介与房主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款且入住两年多,未料马某取得房产证后要求再支付20万元才同意过户。耿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延期违约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耿某诉称,2010年2月6日,其与马某经链家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其购买马某所有的北三环中路房屋,价款160万元,马某保证房本下发日期起10日内办理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延期以每日300元的罚款赔偿。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0年3月12日装修入住至今。2011年11月24日,马某取得涉案房房产证。期间马某多次带贷款公司的人到涉案房屋,要求其配合用该房屋做抵押贷款,并且表示如果想要配合过户的话,必须再支付二十万元。耿某与链家公司多次要求马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被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要求提高房屋价格,至今不履行过户义务,故耿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之日的违约金(按每延期一日支付300元标准计算)。

被告马某辩称,涉案房屋原系其父亲的,其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取得房产证。其不同意耿某的诉讼请求,房价款当时订低了,如果耿某加钱他就同意过户。

第三人链家公司辩称耿某所述事实经过属实,同意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耿某与马某、链家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耿某与马某通过链家公司居间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耿某已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马某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下发十日后拒不配合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耿某主张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于法有据,且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耿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耿某按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张马某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之日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耿某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上述房屋产权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三百元计算)。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小产权房“过户”应变通执行

作者:申友祥 发布时间:2012-08-27 14:40:23

【案情】

张某与田某与2010年11月相识,并于2011年4月7日正式结婚,结婚后无子女,未共同生活。张某称,由于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甚少,田某未有尽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对其漠不关心,双方婚后仍然各自生活,因与田某没有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田某与其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张利青与田书艳离婚;

二、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小区十二号楼111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张某享有,田某配合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张某负担;

三、张某支付田某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于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前执行清。我院做出(2011)通民初字第13284号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田某并未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于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项内容。在我院依法向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田某仍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执行情况】

法院执行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本案应变通执行,即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即该小产权房的登记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令该公司变更房屋权益人姓名为张某。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对该小产权房强制过户。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执行庭的执行依据就是判决书主文和调解书主文,只要判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并立案,为了法律的尊严,执行员就应无条件依照其执行,因此应该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将该小产权房强制过户至张某名下。

第二种观点出发点在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而法院一旦作强制过户执行裁定书,意味着对小产权房的“身份”进行合法确认,所以不能制作过户裁定,相反应该裁定不予执行,并结案。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不应该置申请人权益于不顾,但也应避开对小产权房的“身份”进行司法确认,所以变通做法就是既不制作强制过户执行裁定书,也不制作不予执行裁定书,而只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办理房屋权益人更名手续。

在很多继承、离婚、分家析产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庭无法回避对小产权房权益的确认或变更。判决或者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庭就不得面对小产权房“过户”问题。小产权房上所具有的权益的准确理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国家的政策的遵守,本文对此问题作以下几点探析:

一、对小产权房“身份”的正确理解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而对集体成员以外的人销售的房屋。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因房屋交易双方无法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或开发商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而小产权房因以下三个方面导致其不具备大产权房所具有的完整权能:

(一)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必须具有房屋合法“出生”的“五证”,即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以开发建设程序为法。

(二)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小产权房系由建设单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出售给购房人,因此小产权房用地性质属于非法用地。

(三)小产权房没有合法产权证书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小产权房产权证书一般由村集体、乡镇政府甚至是开发公司颁发,显然不符合《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以,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具法律效力。

一旦国家制定政策,对小产权房进行清理、甚至是强制拆除时,小产权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随时可能化为乌有。

二、裁判文书应避免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进行司法认可

既然小产权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法院还能否对其做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呢?

《物权法》关于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里面,明确了生效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个特殊原因。如果法院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其所有权进行确认、变更,进而导致物权的变动,那么意味着非法的小产权房得到了司法认可,即非法的小产权房因此而获得了合法性。在小产权房获得了司法认可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某日准备对其进行清理拆除,那么当事人将会拿出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支持其房屋的合法性,并阻却清理拆除工作。

但是,在很多离婚、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对小产权房的权益归属进行确认、变更或者分割,否则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权益人利益的两难之间,笔者认为有第三条路可走,即在法院法律文书里面用“权益”替换“所有权”,这样既避免了对所有权的确认和变更,也保护了当事人利益。这种做法在国家尚未认可小产权房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巧妙地规避了司法认可,也不影响将来国家对小产权房政策的调整。

三、对于小产权房“过户”、“权益变更”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

对于对小产权房的权益归属进行确认、变更或者分割等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部门是否应该强制执行?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势必给当事人留下“裁判文书是一张废纸”的口实,从而损害法院的权威、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二)拒不执行裁判文书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执行员拒不强制办理权益变更手续,势必损害到申请人利益,引发上访信访,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三)拒不执行裁判文书主文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执行员拒不强制办理权益变更手续,那么一旦被执行人将该房屋进行买卖、租赁等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况出现,执行员将面临侵权渎职的风险。

综上,对于小产权房“过户”、“权益变更”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该强制执行。

四、小产权房“过户”、“权益变更”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变通执行

既然可以强制执行,那么应该怎样执行呢?

笔者建议变通执行,即向本案提到的那样,既不制作强制过户执行裁定书,也不制作不予执行裁定书,而只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办理房屋权益人更名手续。

这种做法,既避免了裁判文书对小产权房所有权的司法认可,也照顾了申请人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不给将来国家政策的调整设置司法障碍。

但这种做法也只是在目前小产权房治理困境下的权宜之计,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还是国家制定政策,有条件地保护小产权房权益。正如,国家不应该抛弃非婚生的孩子一样,应给予小产权房适当的保护。

综上,本案的做法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实例解析:解决房屋连环买卖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法学界比较推崇的民法学上一种独特的方法,这种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人法、涵摄法,是指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人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任在实例分析中,请求权基础方法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考察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而且在大多数案件中, 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只要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直接探寻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规范,从而发现法律,迅速把握案件的关键,而不易被复杂的案情困扰,有利于简化思维过程。因此,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更能适合实务的需要,在民事案例裁判中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已经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其中第九条确立了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第十五条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分别明确了物权请求权及占有制度。物权法与已有物权法律规范形成较为完整的物权法体系,为司法实务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具备了足够的可行性和前所未有的良好客观条件。故笔者拟尝试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房屋连环买卖中涉及的物权纠纷进行研究,为民事司法实践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合理性。

房屋出卖人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有效

------------------一起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效力争议案纪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终审判决认定该房屋连环买卖合同(即房屋直过户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判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经营失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2002年10月30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以人民币2150万元的价款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竞买了荆州大世界商厦(现为新世界名店城)全部资产。同年11月6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取得荆州大世界商厦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6月16日,卓某、蔡某、蔡某某、梁某四人与荆州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股权权利分割转让协议书》,分别以23%、44%、(蔡某某、梁某)33%的份额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全部资产。2003年7月30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取得荆州大世界商厦裙楼房产权证,并将房产权证交给卓某等四人。卓某等四人以蔡某某、梁某两人名义,注册了新世界名店城有限公司,着手对新世界名店城进行招商。2003年6月29日,卓某等四人将荆州大世界商厦高楼部分以500万元的价款,退还给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卓某等四人在招商期间,已经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名义销售了部分房产,已经收入售房款73.719万元。

2003年9月,由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起草,卓某等四人又分别与郑某签订三份《协议书》,将新世界名店城100%资产份额转让给郑某。同时,卓某等四人将登记在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名下的新世界名店城房产裙楼四份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交给郑某。郑某除支付蔡某1600万元;支付卓某400万元;支付蔡某某、梁某760万元外,还要承担拖欠的1060万元拍卖款及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开发该项目的管理费用(以审计为准)。蔡某某、梁某依约将新世界名店城有限公司的100%股份转让给郑某,由郑某经营新世界名店城。郑某于2003年9月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后,着手对新世界名店城进行装修。同时,郑某在蔡某某、梁某等人招商基础上,继续进行招商,继续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名义销售新世界名店城房产。郑某装修款项共用去1560余万元。装修完毕后,郑某于2004年4月开业经营新世界名店城。第一次开业失败后,郑某于2004年10月,第二次开业经营。

第二次营业初期,新世界名店城门庭若市,一派生意兴隆。但好景不长,因管理原因,新世界名店城生意一落千丈,经营户纷纷搬离新世界名店城,第二次开业经营宣告失败。

郑某共需支付给蔡某某、梁某房产转让款760万元,陆续支付了440万元(其中210万元系房产公司借款,房产公司代付),加上蔡某某、梁某招商时,销售新世界名店城部分房产的售房款73.719万元归郑某结算,郑某尚欠蔡某某、梁某246.281万元。2005年1月14日,郑某及其兄嫂郑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05年2月6日前付100万元,2005年6月底之前付清余额146.28万元。

2005年4月14日,郑某在使用新世界名店城房产近三年余时间后,竟以卓某等四人没有取得新世界名店城房屋合法产权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转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并要求法院判决卓某等四人、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08余万元。

二、一审开庭审理,三方各执一词。

郑某诉称:2003年6月,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将荆州市大世界商厦(即新世界名店城)转让给卓某等四人。2003年9月,卓某等四人将该荆州市大世界商厦转让给郑某,郑某实际使用了该荆州市大世界商厦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产权至今仍办理在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名下。卓某等四人未取得该房产的合法权利证书,其将该房产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无效。郑某要求要求卓某等四人、荆州市某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等共计人民币达6008余万元。

卓某等四人在接到诉状之后,一筹莫展,经过仔细考虑和慎重选择,最后委托经办过此类案件的现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福进律师作为四人的诉讼代理人。詹福进律师接到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所有的案卷,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订的《协议书》是有效的,并提出答辩意见:

1、卓某等四人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属有权处分行为;

2、郑某在明知案涉房产产权登记在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名下,仍自愿受让卓某等四人享有处分权的房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房屋转让后未办理产权过户,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有效。荆州市某房产公司答辩称,卓某等四人对案涉房产享有处分权,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法院判决,连环买卖合同无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将新世界名店城房地产转让给卓某等四人,但是卓某等四人未取得转让房产的权属证书。卓某等四人将未过户到其四人名下的新世界名店城房产再转让给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对于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卓某等四人与郑某起草《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认定为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仅仅对卓某等四人转让房产行为的知晓,并不能认定为追认。卓某等四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仍未取得新世界名店城房产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一、郑某分别与卓某等四人签订的三份《协议书》无效;

二、卓某等四人返还郑某购房款计1433余万元,并从郑某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荆州市某房产公司返还郑某垫付的拍卖款1000万元,并从郑某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荆州市某房产公司返还郑某装修款1527.562312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完毕。

五、荆州市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新世界名店城裙楼部分的房产腾空退给荆州市某房产公司;

六、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31.0416万元,财产保全费17.802万元,共计48.8436万元,由郑某承担12.2109万元,卓某等四人、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承担36.6327万元。

四、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有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卓某、蔡某、蔡某某、梁某四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偏袒郑某,帮助郑某将市场风险转移给卓某等四人,依法提起上诉。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也提起上诉。卓某、蔡某、蔡某某、梁某四人继续委托詹福进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卓某等四人上诉称:

1、原审认定荆州市某房产公司至今未对卓某等四人处分新世界名店城房屋行为予以追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上签名,同意转让该房产。在一审期间,均承认其一直同意卓某等四人向郑某转让案涉房产,原审认定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没有追认卓某等四人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2、原审认定卓某等四人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时与郑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与法相悖。案涉房产已经办理初始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房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法条规定的权属是指没有经过初始登记的房产权属,主要为了明晰产权。案涉房产已有初始登记,不属于该法条约束的范围。

3、原审无视郑某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案涉房产的事实,与法相悖。案涉房产被郑某实际使用了三年余时间,部分房产已经被郑某销售,售房款用于新世界名店城的装修。原审判决无视郑某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案涉房产,与法相悖。

4、原审判决将案涉房产返还给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没有法律依据。郑某依据与卓某等四人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取得案涉房产,假如三份《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后,应依法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郑某应当将案涉房产返还给卓某等四人。一审却判决郑某将案涉房产返还给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卓某等四人变成既要返还郑某的购房款,又拿不到郑某返还的案涉房产,一审判决显然违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上诉称:本案《股权权利分割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卓某等四人受让新世界名店城裙楼房产后,虽未取得合法所有权,但享有期待权,并实际行使了物权的职能。郑某明知新世界名店城裙楼房产登记在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名下,仍自愿与卓某等四人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荆州市某房产公司多次表示卓某等四人有权处分案涉房屋。一审无视郑某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案涉房产的客观事实,判决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进而判决荆州市某房产公司承担责任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公正审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是:

1、郑某与卓某等四人签订三份《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2、卓某等四人将新世界名店城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又涉及到卓某等四人与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事实表明,荆州市某房产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从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并支付了对价,即荆州市某房产公司系合法取得。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与卓某等四人签订《股权权利分割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新世界名店城的股权转让给卓某等四人,并由受让方支付对价。由于该协议约定转让的标的物实际为新世界名店城,故该协议亦符合房地产转让的基本特征,一审认定其性质为房地产转让合同并无不当。

本案事实还表明,郑某与卓某等四人签订的三份《协议书》系荆州市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起草;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于二审期间称其一直同意卓某等四人转让案涉房地产新世界名店城,以及2005年6月2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还分别向卓某等四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共同将新世界名店城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至该三人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应当认定卓某等四人在与郑某分别签订三份《协议书》转让新世界名店城时,是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的。一审判决认定卓某等四人在与郑某签订三份《协议书》时,是不享有对新世界名店城的处分权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因此,本案郑某与卓某等四人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郑某以本案所持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416万元,财产保全费17.802万元,由郑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16万元,由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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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7日 投稿人:袁玉柱律师 点击:2685次

摘要:1999年8月3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坐落于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以37000元售与李某,刘某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证。李某支付房款后,刘某即将该房屋交付其居住。后因刘某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于

(一)案情

1999年8月3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坐落于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以37000元售与李某,刘某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证。李某支付房款后,刘某即将该房屋交付其居住。后因刘某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于 2003年5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过户与原告李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0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 2004年3月10日到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三号房屋。执行中发现,该院另案申请人于会敏在与刘某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双方曾于 2003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某将该房屋抵偿给于会敏,折抵欠款48578元。于会敏依约向刘某支付了部分差价,并于 2003年7月29日到丰台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房管局已受理于会敏的过户申请,正在核准审查当中。当时,该房产权仍登记在刘某名下。

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刘某已将三号房屋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

(三)解析

本案在执行中,对于是否可以将刘某所有的三号房屋过户给李某,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所有的三号房屋应按生效判决内容过户给李某。因为,刘某已经将该房卖给李某,李某已交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只是尚未办理产权过户。刘某将已售出的房屋又抵偿给于会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李某的执行请求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李某的请求,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将房屋过户给李某。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应按和解协议过户给于会敏。刘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后,又在执行中与于会敏达成和解,将该房抵偿给于会敏。虽然刘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于会敏是善意的,且已向刘某支付了差价。此外,于会敏向房管局申请转移过户,房管局受理了转移过户申请,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过错不在于会敏。因此,房管局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给于会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了既判力和执行力,而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之前,其效力仅在于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具有履行后不可撤销的法律效果,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不能因为自己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义务而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包括不愿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而不能履行包括由于存在其他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而使和解协议客观履行不能。在和解协议和判决所指向的标的物发生重合的情况下,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形成了履行和解协议的障碍,和解协议不能得到实际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笔者认为,当执行和解协议和他案判决所指向的标的物为同一物时,应当执行生效判决。

本案中,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其标的物已经判决确认须过户给第三人,执行法院应当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

房屋连环买卖中的物权变动探析

作者:张宏毅 时间:2011-06-25 查看(147) 评论(0)

房屋连环买卖中的物权变动探析

内容提要:房屋连环买卖作为典型的不动产连环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交易主体基于不同诉因起诉的案件类型,由于物权立法缺失,理论界学说纷呈,实务界裁判各异。如何在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本文以物权法的颁布为契机,通过物权法重点法条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房屋连环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占有保护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就未来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制订提供若干建议,力图为在物权法制度框架下解决实务纠纷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和有效的思维方法。房屋买卖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房屋连环买卖在目前房地产交易中普遍存在,是目前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症结之一。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交易主体基于不同诉因起诉的案件类型,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完善的物权法规范和社会层面普遍的物权法意识,理论界学说纷呈、莫衷一是,实务界做法不

一、裁判各异。其间涉及的民法理论纵横交错,包括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占有保护与抗辩等诸多法律问题。如何在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房屋连环买卖纠纷,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在物权法框架内及时梳理物权基本理论,遵循物权法立法旨意,统一法律适用,公平解决房屋连环买卖纠纷,是当前一项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的工作。

一、案例呈现:房屋连环买卖的司法诉讼表现形式 案例基础事实。

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房屋交付给乙,并将房产证也交给乙,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在住了半年后,又将房屋转卖给丙,并将房屋交给丙占有。丙从乙处取得甲的房产证,但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丙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迅速上涨。 司法实务中的诉讼表现形式。

在上述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作为原告的不同交易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呈现为以下三类诉讼。

1 .房屋出卖人为诉讼原告。

【案例一】甲诉至法院,认为其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 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无效,要求乙返还其房屋。

【案例二】甲以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房屋占有人丙,要求内返还其房屋。 2 .房屋第一买受人为诉讼原告。

【案例三】乙起诉甲,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提起反诉,认为其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无效,要求乙返还其房屋。

【案例四】乙起诉丙,以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与丙签订的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且甲未予追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丙返还房屋。 3 .房屋终局买受人为诉讼原告。 【案例五】丙起诉乙,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抗辩并非其不愿履行过户登记,实则因甲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在诉讼中发现甲此前将房产证挂失,并已将房屋高价卖给丁,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遂申请追加甲、丁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丁提出其为善意第三人的抗辩理由,并反诉要求丙退出房屋。 问题聚焦。

上述案例呈现的房屋连环买卖的诉讼形式属于较为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案件类型,案情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着诸多民法基本理论问题及实务争议的具体问题。

1 .【案例一】、【案例三】体现的问题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受不动产物权变动 (房屋过户登记)的影响? 2 .【案例二】体现的问题是:房屋的事实占有人能否基于连环买卖合同行使对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占有抗辩? 3 .【案例四】体现的问题是:物权变动的合意(如不动产或其权属证书的交付)是否具有拘束力? 4 .【案例五]体现的问题是:在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的事实占有人能否对抗房屋善意取得人? 上述具体问题实际上可以总括为一个基本命题,即在房屋连环买卖中,在不动产登记与占有分属不同主体时,如何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和事实上的占有人之间确定保护基准,以及如何在实务案例中寻求在物权法等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合理保护路径。

二、实例解析:解决房屋连环买卖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法学界比较推崇的民法学上一种独特的方法,这种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人法、涵摄法,是指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人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任在实例分析中,请求权基础方法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考察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而且在大多数案件中, 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只要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直接探寻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规范,从而发现法律,迅速把握案件的关键,而不易被复杂的案情困扰,有利于简化思维过程。因此,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更能适合实务的需要,在民事案例裁判中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已经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其中第九条确立了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第十五条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分别明确了物权请求权及占有制度。物权法与已有物权法律规范形成较为完整的物权法体系,为司法实务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具备了足够的可行性和前所未有的良好客观条件。故笔者拟尝试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房屋连环买卖中涉及的物权纠纷进行研究,为民事司法实践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合理性。 房屋出卖人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 1 .关于【案例一】的分析。

房屋出卖人甲的诉讼请求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其请求权应锁定在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通过请求权基础分析,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二者是相区分的。甲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甲乙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甲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成立的前提条件,应予驳回。 2.关于【案例二】的分析。

首先进行请求权检索:甲要求丙返还其房屋,系以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名义,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其次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甲的请求权基础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该条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权的主体须为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二是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需要进一步明确无权占有的概念和意义。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的依据,将占有分类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本案中,因未进行过户登记,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甲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已满足权利主体的第一个要件。因此乙的暂时占有及丙的最终占有是否为无权占有,成为甲能否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关键。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消极构成要件的检索,即检索是否有能否定乙、丙为无权占有的法律规范。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占有的一般规定, 占有物返还抗辩能否成立,关键在于产生占有的基础关系是否能使占有人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返还请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并且还应当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付但未过户,根据买卖合同,甲应当将房屋交给乙占有,甲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能要求乙返还房屋。乙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可以对抗作为出卖人的所有权人甲的返还请求。丙是否构成无权占有.此涉及学说上之占有连锁理学者将占有连锁理论归纳为三个要件:( 1 )中间人对

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债之关系),取得占有的权利;( 3 )须中间人得将其直接占有移转与第三人。迈沐案中乙作为中间人对所有人甲有合法的占有权源,丙作为第三人基于与乙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性留待【案例四】中予以详细论证)亦取得占有的权利,乙将房屋交付给丙,视为将其对房屋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丙,三个要件均符合,因此丙的占有不构成无权占有,丙可以行使对甲的占有抗辩。甲要求丙返还其占有房屋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一被消极规范构成要件所阻却,其诉请缺乏请求权基础的完整构成要件,应予驳回。 房屋第一买受人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 1 .关于【案例三】的分析。

依据案例一关于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分析,以及【案例二】中乙属有权占有的分析,乙要求甲依约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具有合同请求权基础,应予支持。甲主张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的反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2 .关于[案例四」的分析。

本案中乙主张其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是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据此可知其请求权基础在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照反对解释,如果订立无权处分合同后,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故无权处分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依据该条规定,从表面上看,乙在尚未取得所有权前将房屋转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在嗣后未取得所有权或甲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从利益衡量角度看,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对终局买受人丙极不公平。因为合同效力完全依赖于乙是否积极取得所有权及甲的追认,交易风险全部由丙承担,乙和甲可待时投机,易诱发道德风险。如本案中房价高涨,乙、甲见有利可图.乙不积极向甲主张办理过户登记以取得所有权,甲也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丙在支付对价并接受乙的交付占有房屋后,因未及时办理登记,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权利又无法得到合同保护,丙须向乙方返还房屋,其只能依靠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救济。究其源流,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是不恰当地借鉴了物权形式主义的德国民法第 1 85 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18 条的产物。在德国模式下该条款是指处分行为效力未定,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概念,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却变为债权合同效力未定。② 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之外,具备物权意思表示形式要件的其他行为,如不动产交付、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作为确权的依据。从理论指导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合意产生物权效力的观点确实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房屋买卖交付未登记的利益保护问题。如本案中,甲将房屋及房产证均交付给乙,可视为双方达成物权变动合意,乙取得所有权。这样乙丙之间的合同就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但上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尽管司法实践中有倾向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些说法和做法,但在物权法生效后,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了。

笔者认为,为公平合理地处理本案纠纷,应对照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看能否归人(或涵摄)到该条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有学者认为,从外表观察而显现的所谓“出卖他人之物”,其实至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出卖人与物的所有权人本无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未得到授权,便擅自出卖他人之物,多构成侵权行为;另一类是出卖人与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着买卖、赠与、互易等合同,物的所有权人负有向出卖人移转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在此类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再出卖于他人,形成所谓连环合同。如果把此类合同也作无权处分,就容易与物权转让(物权变动)本身相混淆。骨显然本案情形属于后一类型。根据上文【案例一】、【案例二】的分析及【案例三】得出的结论, 乙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乙享有要求甲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债权请求权,乙仍有取得所有权之可能。在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后,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甲仅是名义上的登记所有权人,其享有的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处分权已受限制。如甲将房屋再转卖他人,须对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文【案例五 1 所示)。房屋事实上已不属于甲的财产,乙对房屋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因此,乙将房屋转卖丙的事实不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应归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范的构成要件,自然就失去了适用该条的请求权基础,不应据此认定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且,即使认定甲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乙丙双方订立合同时均明知房屋尚登记在甲名下,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拘束并承担风险,不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其交易性质属于未来物的买卖,①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形下,也应认定为有效。据此分析,乙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房屋终局买受人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物权变动与善意取得。

【案例五】 体现的是房屋双重买卖(或称一物数卖) 产生的纠纷。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确定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司法实践中原先处理不一的双重买卖纠纷将逐渐走向明晰与统一。 仍以请求权基础分析,丙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行使的是合同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在于合同法规定。【案例四】中已经分析认为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在不存在丁的情况下,丙有权要求乙依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甚至在乙怠于行使对甲的过户登记请求权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甲履行过户登记义务。但当甲将房屋又卖给丁,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丁作为善意取得人成为房屋所有权人,而甲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丁没有约束力,丁有权要求占有房屋。丙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不能对抗非合同当事人的所有权人丁。丁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人的请求权基础成立,丙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基于买卖合同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双重买卖的案例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如果【案例五】中丁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此 时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于此情形,在查明丁系善意缔约的情况下,应认定甲丁买卖合同有效,但丁只享有债权,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能否以其已善意占有房屋为由主张所有权呢?物权法中找不到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但【案例二】的分析已表明,丙属有权占有,可以对甲提出占有抗辩。既然丙可以有权占有对抗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甲,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学原理(当然解释),②当然可以对抗仅为债权人的丁。因此,笔者倾向善意的有权占有人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丁只能要求甲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小结:连环交易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保护基准―静态秩序与动态安全的平衡。

我国物权法以“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作为立法宗旨,就是要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种财产的归属和责任,解决法律主体对于财产的纷争,并由此确定稳定、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房屋连环买卖中的物权变动常涉及多方主体,如上文分析的五个案例中,涉及连环交易的四个主体、三份房屋买卖合同,集中体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利益冲突。而规范物权的变动和保护第三人是物权法的基本范畴。③因此,如何遵循物权法立法意图,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物权变动各交易主体利益保护的基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以请求权主张对象区分,可以根据交易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分为内部请求权体系和外部请求权体系,不同请求权体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和操作规则。④

1 .内部请求权体系保护基准:在交易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的分离所产生的权属矛盾,只是两种权利主体的内部冲突,必须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建立保护真实权利人请求权的规则。如【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中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的纠纷就属于买卖合同双方或登记所有权人与事实占有人之间的内部纠纷,不涉及交易之外的第三人,应确认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的效力,确保交易静态秩序。同时通过债权合同中公示义务的约定,支持权利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权,促使交易主体履行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义务,使事实物权尽快转化为有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法律物权,以稳定交易秩序。

2 .外部请求权体系保护基准:在交易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必须遵循物权公示原则,采取能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标准。第三人只要信赖不动产登记,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应确认物权变动的效力,其作为连环交易外部当事人的请求权就应当得到保护,以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如【案例五】中的丁基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绝对地排斥事实物权人丙的占有,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三、建议:未来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内容的制订空间 通过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请求权基础检索过程中,仍然存有立法的疏漏与冲突。物权法尽管规定了许多新的物权制度和规范, 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留下了极大的制订空间。以下仅在本文研究范围内提出几点司法解释的制订建议。 修正和改造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司法解释。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 但对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如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1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这一规定表明,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尽管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也转移归买方,而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笔者认为,物权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民事基本法律,其所确立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位阶。在物权法与已有物权规范发生冲突时,按照上位法优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物权法规范,而不能适用已有物权规范。未来制订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应就物权法与已有物权规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作出规定,应在物权法框架内修正与物权法基本规则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对已有司法解释中不符物权法规定但却有利于案件解决的过渡性规定,可将其改造成其他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合理规则。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采用物权法确定的登记生效规则,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善意的事实物权人因未登记不能当然取得物权,但可采用区分保护的原则及完善其他的规则如占有保护抗辩等方式来加强保护。 增强不动产占有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专用一编来规定占有制度,使占有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获肯定。但仅有的五个条文都是属于保护占有制度的范畴,没有占有推定和占有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有权占有的规定也是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在【案例二】中,作为连环交易终局买受人丙的占有是否属于有权占有的认定,就缺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可资检索,只得求助占有连锁理论的法理支撑。而随着占有制度的确立,实务中针对财产所有人提出占有保护抗辩必将越来越多,建议司法解释应针对占有保护抗辩的类型、行使条件作出类型化的规定。同时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不动产买卖中非常容易造成所有与占有的分离,从而使占有人与所有权人就标的物的占有问题发生争议,由此引发的相关案例必将层出不穷,如房屋买卖交付未过户、过户未交付、双重买卖、连锁买卖等。因此,建议司法解释尤其要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基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占有抗辩及其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作出详细规定,为解决不动产物权纠纷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填补房屋连环买卖的法律适用漏洞。

1 .明确房屋连环买卖保护基准: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民事立法者要处理的问题必须兼顾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同时建立放任自治的财产权或交易秩序,以及长期的国家监督、引导机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制订者有必要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把自治与管制这两种规范作政策理念上和规范技术上的缝合。具体到房屋连环买卖,对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内部交易,应构筑最大可能的自治空间,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保护事实物权人的利益。而对于涉及第三人的外部交易,应遵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确立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监管,保护取得法律物权的第三人利益,以弥补自治条件的不足。 2 .确立房屋连环买卖内部适用规则:一是规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连环交易中的第一买受人与终局买受人 (或后手)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应以第一买受人无权处分认定为无效。二是规定房屋终局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可以此对抗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非占有的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 3 .确立房屋双重买卖规则: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所有权。建议司法解释对权利保护优先次序作出规定:一是有条件承认物权变动合意的优先效力,即已接受不动产或其权属证书移转占有的买受人,可优先行使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二是在不存在物权变动合意的情形下,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卖中先行使请求权的一方享有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

随着物法权的颁布实施,法院必须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物权纠纷。通过上文对房屋连环买卖变动的实证分析,笔者切身感受到一部物权法对民事审判的重要意义和它所可能带来的法官审判思维的重大改变。也许学者们还将为物权法的立法得失津津乐道,论说着纠缠不清的理论问题,而法官则要在一个个鲜活的物权案例中寻求法律与现实的平衡。遵循物权法请求权基础,在物权法制度框架下解决实务问题,或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在仍存在立法空白时,可在物权法立法意图的指引下,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维护静态物权秩序与动态交易安全。对学者学说及先前案例,应保持有足够的鉴别力。法官可以借鉴学者的合理学说,但不能盲从权威理论,实务做法必须遵循物权立法的制度文体表达。这也许就是法官不同于学者的角色定位。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不同于学者的思路,以法官的视角,运用法官的智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处理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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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华律网 >律师随笔 >张付杰律师:房产买卖遭遇连环买卖怎么办?

2012年04月10日 投稿人:张付杰律师 点击:1468次

摘要:各位好,今天与大家讲解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连环买卖的相关事宜。本律师结合办过的案件,总结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城市房屋经多次连环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后一手买受人应以合同向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追加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第三人,并可判决当事人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付杰律师:房产买卖遭遇连环买卖怎么办?

各位好,今天与大家讲解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连环买卖的相关事宜。本律师结合办过的案件,总结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城市房屋经多次连环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后一手买受人应以合同向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追加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第三人,并可判决当事人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参与中间流转的其他出卖人,将视案情需要追加为第三人。

2、城市房屋经多次连环买卖,均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一手的出卖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所有权的,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审查合同确属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视案情需要追加之后的买受人为第三人,如果之后的买受人中有构成善意取得的,在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判决驳回第一手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

第14篇:房产过户委托书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今天xiexiebang委托书栏目的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房产过户委托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 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 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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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车过户委托书

委托 书

我自愿委托到东华二手汽车市场办理 川AQ5T87牌车的转移登记业务,并按规定提交业 务办理所需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如果提供的证明、凭证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我和被委托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委托人(车主):

被委托 人:

20年月 日

第16篇:联通过户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熊**(以下简称经办人),身份证号:652101198909******,在2014年1月18日,为本人代办移动通信业务手机号码:业务如需签署相关协议等文件,本人授权经办人代为签署。

本人在此确认,经办人在贵公司为本人代办的任何业务及经办人签字的任何协议均视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511021196709****** 时间:2014年1月18日

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652101198909****** 时间:2014年1月18日篇二:关于办理中国联通相关通信业务的委托书7.18.11 关于办理中国联通相关通信业务的委托书

现 (公司名称)委托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西湖经营部 童惜红 理固定电话及宽带数据等相关业务: ? 固定电话业务包括:

新装机、增装机、增减程控功能、改虚拟网、改中继线、改套餐、

改客户信息、改用户资料、改号、拆机、复机、停机、改帐务信

息、过户、改名、改固话类型、更改物理号码、帐务问题退费、

发票打印、代收退款、市话详单打印 等; ? 宽带数据业务包括:

新装机、增装机、移机、拆机、停机、复机、过户、改名、

改客户信息、改帐务信息、变更计费方式、变更接入类型和速

率、变更接入方式、帐务问题退费、增装、发票打印、代收

退款、等。 ? 正式办理以上相关变更业务时必须以盖章表单(如固定电话业务

受理单、固定电话业务变更单、宽带业务受理单、宽带业务变更

单等)为准,相关表单可以 (传真件或扫描件)等

有效表单形式提供,有效期至 止。

客户盖章:

日 期:篇三:手机号码过户委托书

委 托 书

××××××:

兹委托×××(身份证号: ××× )全权代理本人

(身份证号: ××× )将我户下的手机号码×××过户给

×××(身份证号: ××× )。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联系电话:×××

×××

再把身份证复印件粘到下面篇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办 联通公司: 兹委托我司员工xxx负责到贵公

司办理公司电话业务。

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2013 年04月12日

单位介绍信

社保局: 兹委托我司员工xxx负责到贵局办

理公司保险业务,公司代码410700101784, 请予以协助办理。

谢谢!

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04月13日

申请

社保局: 我公司养老保险申请银行划拨,银行账号:

,开户行:

公司全称: 公司代码 410700101784,

请予以协助办理。

谢谢!

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05月10日篇五:过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身份证号*************)代表本委托人 全权办理位于**市**区**小区*栋*单元的水、电、有限电视、新奥燃气、宽带业务,过户给**(身份证号******)的手续。

第17篇:车辆过户委托书

车辆交易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车辆,车辆信息为:

车辆型号: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该车辆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车辆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六、为我向相关部门办理车辆的涂销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七、代为签订抵押贷款等有关的文书。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18篇:车辆过户委托书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

兹委托:

我公司工作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办理我司车辆:号牌(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的过户提档案手续,给予办理为盼!

委托人:

某某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月 日

代办车辆过户委托书

兹因XXX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办理XX申请,特委托:XXX代为向XX申办XX,申办资料项目范围为:以供汽车过户之用。

此 致

委托人: (签章)身份证号:

户籍地: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电 话:(1) (2)

年 月 日

委托人证件影印本 受托人证件影印本

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车辆,车辆信息为:

车辆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该车辆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车辆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

第19篇:座机过户委托书

座机过户委托书

篇一:电话号码过户委托书

电话号码过户委托书

XX公司: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全权代理本人(身份证号码: ),将我名下的电话号码 过户给(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受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篇二:电信过户委托书

委托书

致电信公司:

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负责办理相关过户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XX年9月25日至XX年9月30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本人手写签字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本人手写签字

XX年9月25日

篇三: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人特全权委托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北京崇文区XXX街XX号XXX号房间”,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房屋过户事宜。

具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如下:

1.在符合依法出售(购买)的前提下,代为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资金监管机构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代为办理与出售(购买)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交割手续;

4.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事物。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合法代理人,依法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四:手机号码过户委托书

委托 书

××××××:

兹委托×××(身份证号: ××× )全权代理本人

(身份证号: ××× )将我户下的手机号码×××过户给

×××(身份证号: ××× )。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

再把身份证复印件粘到下面

篇五:电表过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XXX市电业局:

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负责办理用电户过户相关事宜。

请贵局支持为感!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月日

篇六:过户委托书

篇一:车辆过户委托书

车辆

过户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车辆,车辆信息为:

车辆型

号: ,车牌号 ,发动机

号: ,车架号: 。 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该车辆转户及相关事宜。委

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

订车辆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

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

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

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

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

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

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空白处手写部分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过户委托书

房屋

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

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 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

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

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

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

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

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

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三:电信过户委托书

委托

致电信公司:

兹委托xxx同志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负责办理相关过户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

果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XX

年9月25日至XX年9月30日 委托人:号:xxxx)本人手写签字 被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xxxx)本人手写签字

XX年9月25日

篇四:房屋过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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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编

号:

委托人就 房屋,特

委托

全权代表我公司执

行和处理下列委托事项。

一、代为办理上述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二、代为办理上述

xxx(身份证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税、费的申报,提供一切相关的资料,缴纳房屋契税等税费及一切

有关手续;

四、代为办理与该

房屋相关地证的领取、过户手续;

五、委托期限至办

妥为止。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

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

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受托人自愿接

受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篇五:房屋过户委托书

房屋

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 身份证编号:

委托人就 房屋,特委托马俊丽办理售房的以下手续:

一、代为出售上述

房屋,查询档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手

续;

二、代为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三、代为办理上述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税、费的申报,提供一切相关的资料,申请税费减免及缴纳税费等

一切有关手续;

四、代为办理与该

房屋相关地证的领取、过户手续;

五、委托期限至办

妥为止。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

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

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受托人自愿接

受委托。

篇七:委托书过户

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车辆,车辆信息为:车辆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

号: ,车架号: 。 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该车辆转户及相关事宜。委

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车辆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

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

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空白处手写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二:房屋过户委托书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 房产证号

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 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

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电信过户委托书委托书 致电信公司:

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负责办理相关过户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

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XX年9月25日至XX年9月30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

本人手写签字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本人手写签字XX年9月25日篇四:委托书(房屋过户)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受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日 身份证号

码: 我是座落在广州市 房房屋的 业权人 。现我委

托为我在广州市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执行和处理下列委托事项。

一、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交易过户转名手续。

二、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三、为我向房管局档案馆调档、查阅、复印等手续。

四、为我向地税局办理与上述房屋有关的手续。

五、为我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六、为我向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还贷赎契事宜及领取有关文件(房地产权证、共有证、他项权利证、还清款证明、退保证明、保险单、购房发票/收据、还款清单等)。

七、为我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的手续及领取退保款。

八、缴纳上述房屋有关的税费和支付一切必要的费用。

九、为我向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退案(撤消)等一切相关手续。受委托人任一人均可全权办理上述委托事项。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

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 托 人:

年 月日篇五:车辆过户委托书 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车辆,车辆信息为:车辆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

号: ,车架号: 。 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该车辆转户及相关事宜。委

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车辆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

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

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手印:年 月 日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

方)借款方(质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甲

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

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

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 )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

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为: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 ___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月)利息 %;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

(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十五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

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

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

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

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

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

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

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

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

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

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八:过户委托书

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转户其名下的二手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现委托全权处理该车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汽车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篇九: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住址:

本人为的业主产权人。现委托 作为我在中国北京市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执行和处理如下事项:

一、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为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代为向房管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交易过户转名手续。

三、代为向房管局档案馆调档、查阅、复印等手续。

四、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必要的费用。

五、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六、代为向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七、代为向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还贷赎契事宜及领取有关文件(房地产权证、共有证、他项权利证、还清款证明、退保证明、保险单、购房发票/收据、还款清单等)。

八、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 托 人: 年 月日

篇十:电信个人固话过户到公司

中国电信固话名义 (个人过户到单位)

1.新机主单位公章、

2.新机主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新机主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旧机主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新机主单位财务印鉴和财务章(对公首次登记银行帐户划扣需有该银行开户许可证)、

5.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该业务不能由第三方代办,需到营业厅办理。若旧户主本人未能亲自到场,需提供旧客户签署的“过户授权委托书”及旧客户签名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理。过户费10元/次/号码(如电话有开通宽带的则合共20元)。以上复印件均需留底。

代办过户授权委托书

我蒋奇峰现委托周小红作为我固话过户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进行办理固话过户业务相关手续。在整个业务办理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人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授权人(签字): 日

第20篇:机动车过户委托书

委 托 书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____________的机动车的_____________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房屋过户委托书.doc》
房屋过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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