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持股

2020-12-15 来源:委托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持股合同书

持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持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中的%转让给甲方。

2、甲、乙双方确认有限公司目前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3、鉴于甲方暂不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所持股权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权协议如下:

第1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甲方以万元人民币出资购买乙方转让股权,对应公司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东的%,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占公司出资比例%。占公司总股东的%,

1.2 甲方通过增资等形式新增加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2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协议 7.3 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3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益,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经营管理、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和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乙方因执行甲方的指示(口头书面)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需缴纳的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4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的股权产生权益即时归甲方所有。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代持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者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4.7乙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形式稀释或者部分稀释甲方实际所持的股权。

第5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5.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期间,转让的价格,转让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因标的股权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6条 保密

6.1未经双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入有关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论损失的多少,违约方应当赔偿万元。

第7条 本协生效与解除

7.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各方一致确认,除双方一致同意,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当甲方提出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乙方同意,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8条 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附则

9.1本合同书双方签署后生效。

9.2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推荐第2篇:持股协议书

内部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隐名出资、由甲方作为XX公司的显明股东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共同投资

万元(其中XX

万元、XX

万元),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将其对XX公司的投资交由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公司投资。甲方成为XX公司的股东,而乙方则成为XX公司的隐名股东,双方以其各自投资,承担风险,分享利益。

二、甲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XX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但甲方应经乙方授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甲方经乙方授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结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股东的身份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股份,否则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返还第一条全部价款。

五、若因乙方过错导致该股权被处置,乙方赔偿责任同第四条。

六、甲方和乙方各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七、甲方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方、乙方各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八、甲方、乙方各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方、乙方各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甲方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九、任何一方拥有的股份以及因参加合作而获得的权益在合作期间不得对外转让,但可以对内转让。甲方对内转让全部股权的,由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十、甲方或乙方各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十一、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甲方授权公司,对乙方各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乙方各投资人。

十二、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适用本协议签订地点的有效法律、法规。

三、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订立协议的全体投资人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十四、协议的签订地点: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公司留存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员工持股案例

员工持股资料分析

华为公司概况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的生产销售电信设备的员工持股的民营科技公司,于1988年成立于中国深圳。华为的主要营业范围是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总裁:任正非 董事长:孙亚芳

1988年

创立于深圳,成为一家生产用户交换机(PBX)的香港公司的销售代理。

1999年、2000年、2001年

分别在印度、瑞典、美国设立研发中心

2008年

被商业周刊评为全球十大最有影响力的公司。 根据Informa的咨询报告,华为在移动设备市场领域排名全球第三。

2000万部,根据ABI的数据,市场份移动宽带产品全球累计发货量超过额位列全球第一。

全年共递交1737件PCT专利申请,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2008年专利申请公司(人)排名榜上排名第一;LTE专利数占全球10%以上

2009年

无线接入市场份额跻身全球第二

成功交付全球首个LTE/EPC商用网络,获得的LTE商用合同数居全球首位。

率先发布从路由器到传输系统的端到端

100G解决方案。

Fast Company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业务新锐奖”,并入选美国杂志评选的最具创新力公司前五强。 主要产品都实现资源消耗同比降低20%以上,在全球部署了3000多个新能源供电解决方案站点

中国民营企业超常规发展的典范——华为的一举一动都引人关注,而其神秘的全员持股更是华为下的一只令外界揣摩又充满好奇的蛋。2003年,两位离开华为的创业元老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状告华为,由此,华为股权露出冰山一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作用

华为的内部股制度对吸引人才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过去华为有种“1+1+1”的说法,即员工的收入中,工资、奖金、股票分红的收入比例是相当的。而其中股票是当员工进入公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来进行派发。

一般是用员工的年度奖金来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还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会贷款给员工。而员工也是很乐意于这种贷款。因为,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

二、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华为基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知识资本化、价值分配的形式有所论述:“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

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 华为也曾发过股权凭证,分别是在1995年和1996年。据说当时的华为为了规范股权发放,给当时的员工发了一个叫“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盖的公章是华为资金计划部和资金部。但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任何持股凭证。

三、股权回购计划

在1997年的《员工持股规定》中,华为的持股原则是“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1999年的原则变为“入股自愿、遵守管理”;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97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99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注:1997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率,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1999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数值,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

刘平2001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00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02年

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01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爱默生看中的恰是华为电气的一班精英员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要求保持华为电气的人马基本不动,而华为方面为了留住这班人马,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2002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实质是增值权,也是期权的一种。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根据华为的评价体系,员工可以分别获得一定额度的期权,四年期限内,以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员工每年可兑现1/4,员工不用像以前一样再从腰包里掏钱,而是直接在行权时获取每年净资产的差价。以刘平在2002年1月办理离职手续时逐年购买的354万股为例,刘平购买时股价为1元/股,2002年,刘平逐年可选择兑现1/4股票差价,以华为2002年每股净资产2.74元计算,则刘平可以获得2.74×354×1/4=242.49万元。(早期以1元钱/股价格购买股权的老员工实际上离职时以净资产兑现,中高层管理层除非离职否则以10年为期逐年兑现。 但据说这个方案出来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由此,华为方面不得不面临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既要完善股权,又要有效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华为股权MBO方案开始酝酿。从8月中旬开始,传出华为准备实行MBO的消息:华为有意将原来的全部股权和2002年推行的“虚拟持股权”边回购、边推行由100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联合持有公司的员工股权,资金方面由员工个人出资15%,其余的由华为出面担保、员工集体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解决。

但从目前情况看,华为MBO还只是华为的天空中雷声后迟迟未下的一场雨。华为股权MBO的全面推行,或许要等到华为的股权官司结束后。 案例分析

从华为的股权结构和变更趋势看,华为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从员工持股到高管层持股的历程。

华为员工历年获得的高分红源于从成立之处就实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红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效益,这就使得全体人都关心企业的发展,而不只是一味地关心个人的得失利益。华为在成立之初,公司规模不大,且处于高速增长的行业,企业的利润率高,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这种有付出就有回报的立竿见影效果,再加上任正非的个人魅力,极大促进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了华为高速增长的奇迹。

随着企业的增长,规模的扩大,以及行业的大背景,使得这种以“现金支出”为基础的激励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进而在2002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点类似于期权。虚拟股票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无需证监会批示,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但由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因此,同样给华为带来了资金方面的压力。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体制上看,华为从成立之初的民营企业,到目前业务拓展到世界市场的大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过战略性的调整,仍沿袭公司创业之初的体制和理念,这就造成了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权衡制约性差,运作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制度的有效性在混乱期和稳定期发挥的效用是最大的,华为创立初期建立的体制规范例如《华为基本法》,对其起步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在企业的扩张过渡期制度规范的效力远远小于起步期,因此没有给华为的扩张带来大的影响,但当企业发展处于稳定期时,对于体制的依赖性就大大增强,这也就给华为提出了企业如何改制的问题。

其次,从人力资源看,一份来自企业的调查表明,有效的激励方式排在第一位的是承认工作成就,排在第二位的是参与感,高薪只排在了第五位。华为的高分红以及虚拟持股计划就是建立在一种高薪激励基础上的行为。这种激励在企业的创业初期和发展期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华为每年引进大批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刚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拿到高工资就是一种能力的体现,那么在激发年轻人的工作热情方面非常有效。但每年高的淘汰率,造成了华为人员的不稳定性,另外以现金为奖励的激励方式也助长了拿钱就走的行为,对华为的进一步发展非常不利。

再次,由华为的两起股权纠纷案来看,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是非常不规范的。第一,从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看,员工股权的购买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员工买股时只签订一份文件,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这种做法明显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另一个问题员工要是不购买股权,“就会由部门领导逐个进行谈话,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就会丧失在公司的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也就别想再在华为呆下去了,由此,也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第二,股份购进卖出没有统一合理的规定。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97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99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刘平2001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00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02年

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01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华为为了留住员工,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动回购股价,但频繁变动的回购价格,给人一种无章可循的感觉,认为华为的政策制定不具有战略性,只是为了应付当时情况的一种短期行为。因此,股权纷争案的出现也是必然。

因此,华为的MBO历程仍然充满疑难和困惑,华为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而是面临一场更为深远的变革。

我国很多企业在内部股权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还没有找到一个能让大多数职业经理人的方案。作为在国内通讯行业较有影响力的华为,出现了内部股权的纠纷,自然成为职业经理人或企业领导关注的。>我华为股权纠纷是一个发展中的企业在的精细化、规范化、适应(有效)性创新等方面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可能在华为开始起步时大家都没想到,后期又没有及时补充,从而导致了这个纠纷的出现。此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尤其是新创立的企业或实施员工内部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企业,在制定企业章程、设定股权、制定企业激励政策时,一定要全面、一贯地体现和明确好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并要与全体员工达成: >[

一、起始、静态时的股权结构]>对企业具有很强影响性和重要程度的员工,要通过设立员工的股权占股本金总额的比例来体现或反映。不一样的人在企业的股权比例应该是不一样的,什么样的人能多认购,什么样的人认购多少比例,什么样的人能以技术、经验和度股都要说得明明白白,不能有丝毫含糊。这种比例的确定应由影响企业发展效果的群体来设计或约定。一般来讲:智力性、资金性、劳务性、服务性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内部股权结构的比例是不能一样的。那么,华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把技术性、智力性的成果在年终计发奖金时就转为股金了,奖金的背后实际上就是技术性因素、智力性因素经过市场检验后的股权转换。

>[

二、股本增值后的股权结构] (1)在员工股权的增幅与总股本金企业增值方面的关系,首先要达成一致的是:企业把员工的奖金变成股金,出发点是员工和企业长期共同互促式的发展。表面上是奖励员工当前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激励员工长期和企业共同发展下,而不是希员工在发展还不到位的地方、时间提前“离队”。对于提前“离队”的,要根据离队的实质原因区别对待。

>(2)企业总资产规模增加,员工股权不一定同比例增长。比方说:企业创立时总资产为10万元,内部员工5人各出资2万元,各占20%的股份。但到了一定时机,这些股份是变化和调整的,是可以引进他人作为股东并调整内部股权结构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如何调整,都要尽可能事先约定好;事先没有约定好的,在引进新股东或奖励“企业财富性”、“贡献性员工”的事件发生时,要及时补充约定。类似的这种动态性奖励案例是本人2002年在东莞一家公司咨询、当“签约总经理”时发生的:原厂长在2000年就颁布一项激励政策,每年从当年的利润中拿出1%的比例,奖励某车间负责人。2002年时,该厂的规模扩大了,又增加了一个分厂,但该分厂的增加与原受到奖励的某车间负责人没有直接的贡献性联系。因此,我就建议修订了原来的奖励政策,即:1%的比例只是以原来车间的利润贡献值为基数来计算奖励,不包括后增加分厂的利润。这种修订是在分厂建成时就说明的,老板和受奖励人、员工等都能接受。不及时说清,到年底再调整就被动了。继续按原来的1%的奖励方法兑现,并增加分厂的贡献利润为基数,那无疑是会激励一个人的积极性,挫伤一群人的积极性。 >[

三、离职员工的股权兑现]>对于提前“离队”需要单独兑现员工股金的,处理办法一定要、一致,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续致信网内容))是员工自身的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或是员工犯罪、严重违犯企业纪律等,笔者:企业必须调整这些员工在股权方面的利益,这些员工的股权不能和企业增资的幅度同比例增值,也就是说比其他正常状态发展的员工股权增幅比例要小;严重侵犯、损害企业利益的,首先可以冻结其股金,待经济处理完后再兑现;对于弄虚作假获得过股金的增值,必须取消其增值部分,回到原始股金的状况予以兑现。

>(2)凡是员工自己的原因提出离职或辞职的,笔者:企业只宜根据该员工的股权,按不高于实际每股净资产的1∶1比例兑现,退还其股金,不宜按企业现实的每股净资产1∶1的比例兑现或退还。企业在物质、待遇方面的“激励”和“奖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奖励一般是对过的成绩进行奖励,激励更看重后续的刺激;奖励可以没有后续性的约束,但激励必须有后续性约束。华为把奖金变为股金实际上就是一种激励,因此一定要有对应的约束条文。一个没有约束的激励,是不健全的激励。华为的激励是有可追溯性的,同时还应有后延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华为是每一个员工的华为”。这里的华为员工不仅仅只是在职的华为员工,还包括离开华为的员工。即使员工离开华为也要对华为负责,既然选择了华为就应该认同了华为的理念以及同意接受华为的制度。

>(3)是企业主动辞退员工的,企业就要按《劳动法》以及企业内部实施的内部股权处置的规定和方法来规范性地处理或处置。>[企业要慎重!]>该纠纷案的出现,另一方面也警示处于发展、改革中的企业、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等关键:当今社会,一个企业的信誉对企业业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直接联系,度很高的企业和存有行业度人士的企业在处理内部纠纷、劳动纠纷等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妥善处理在诉诸法庭之前。

一位在华为工作十余年的老员工对记者说:“如果公司上市,我当然很乐意接受这份厚礼,但是从理性角度来看,上市对华为未必是好事。”他担忧的对记者表示,现在华为的员工虽然在某些方面对公司也有抱怨,但是作为华为人,每个人都有着一份归属感,通过“集资”把钱投到公司,从而与公司紧密相连。一旦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必然是棘手需要处理的一部分,处理不好公司持股必然会导致人心涣散。此外,对于一些持股比例较多的中高层来说,可能会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现象。

狼性文化

狼有三大特征:一是敏锐的嗅觉,二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的进取精神,三是群体奋斗的意识。”

狼性血脉已经渗透华为员工的每个细胞,流入了华为管理的各个环节。

华为人,是一群眼睛泛着绿光的狼。他们疯狂掠夺人才,打造成一支巨大而高素质的战斗团队;他们“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团结起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头狼任正非是位极富传奇色彩的电信大佬,他的身上有着土狼、军人、硬汉、战略家等各种光怪陆离的色彩。

华为员工从未领取过真正的持股凭证;员工从不清楚自己所持股权在股权总额中的比例;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回购价格都由公司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缺乏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处处迹象都显示出了华为管理当中很强的独裁、专断色彩,这也就决定了华为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大随意性。这种封闭、专制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注定给员工股权兑现时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道德和法律风险。现有关于“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都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各地规定有较大差异,并且也存在与《公司法》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立法,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且缺乏法律保护力度的特点。

一个在华为工作近8年的创业元老离开时354万股股权兑现了354万元。刘说这个股权数目基本上都是用自己的奖金逐年以1元钱1股的价格向华为不断追买的结果。和其他购买股权的员工一样,刘单纯的期望也在于将来离职时股权的增值。但354万股的股权在他离开时的现金兑现就等于他的股权数,而10年来,华为的注册资本从7005万元增加到32亿元,总资产达到近100亿美元(按2000年高盛对华为的评估)。如今,华为的滚动发展以及股权的增值与己居然无关!这在刘平看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更令刘平想不通的事情是:就在刘平离职两个月后,也就是2002年3月,华为给离开的员工的兑现比例是1:2.64(当时华为自己测算的每股净资产),“仅仅差了两个月,就有两个天壤之别的兑现标准。”

“在华为的10年里,血脉里燃烧的全是被任老板点燃的干劲与热情。”另一位离职者黄灿回忆,“在那种氛围里,我们大多变得很单纯,除了工作就是工作,总是相信任老板给我们说过的话都是算数的。当初老板要我们买股权的时候,他也说得很好,甚至提到了将来可能会上市的问题。”

“在老板的那种氛围下,我们几乎就没有怀疑过什么。”预想中,刘平相信自己每一年都购买的股权累积下来会随着公司的滚动发展一起变成一笔可观的财富,但他心中忐忑的是不知究竟能变成多少。虽然从1998年开始刘平就是自己领导的那个部门的股东代表,“但每次开股东会我只是举手和签字”。刘平说很多的签字都是要求他们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签。他很多时候只知道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但并不知道签什么字。直到离开时华为给出的兑现方式,才彻底打碎了他的梦想。

中国建设银行酝酿近两年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终于出水,若进展顺利,建行将成为目前首家全员持股的中资银行。建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曾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其中言词最激烈的是“用股东权益谋员工私利”之说:目前国有股占主导地位,这实际上用的是国有股东本来就有的公积金、公益金、利润,谋员工的私利。同样道理,也是用H股股东的权益谋建行员工的私利。对此,也有分析认为,由于种种制约,建行目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还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管理人员的薪酬差别不仅小于国际同业甚至也小于国内同业。因此导致人才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一部分业务骨干转到外资银行,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入到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因此,针对这次员工持股方案,建行解释称“此举意在激励员工为建行长期服务,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但有建行基层员工称,本次激励方案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激励,因为个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一定程度上与工资挂钩,普通员工能够认购的和获赠的数量并不多。对于本次建行员工持股,亚博研究员认为,这对稳定建行员工队伍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更何况这只是一种尝试,当国内的金融机构真正与国际接轨之时,那时的景象更加壮观,但路还得一步一步走,建行这一步走的小心但很有价值。

郑煤机等12家A股公司在上市前夜清理2.3万名职工持股,导致313亿财富从职工手中转移到公司高管、创投。代表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优秀企业因员工大面积持有公司股份问题难解,无法登陆A股市场,被迫到境外上市。

远隔太平洋的华尔街市场 微软、沃尔玛、谷歌等跨国公司因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保持数年高增长,股价上涨超过百倍,成为一群华尔街大牛股。

在《每日经济新闻》上述职工持股报道出来后,在市场引起强烈共鸣与反响,而业内专家对当前A股市场的职工持股难题也有他们的各自见解。对此,记者在近期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请他们对职工持股的利与弊、A股市场是否应该鼓励员工大面积持股等热点问题各抒己见。

问题1

A股上市公司为何不能进行职工持股?

华生: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国家还是鼓励职工持股的,那时正是企业改制的初期。不过后来由于这些企业上市时候,那些原始股股东在二级市场的收益率大得惊人,使得职工大面积持股的通道被一些人钻了空子,原本不是职工的人也加入到职工持股行列,让监管变得复杂,所以最终取消了职工持股。

职工持股以前是采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进行的,被取缔之后,从法律层面上说,职工个人持股或者职工持股公司持股成为合理的选择,不过这些形式持股又被受到“200人的限制”,所以目前来看,激励只能是少数人的激励机制,如公司高管,技术骨干等等,而大面积职工持股在A股上市公司成为不可能。

问题2

职工持股有什么好处?

华生: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发展,使得企业改制成本降低,同时有利于收入分配合理。目前法律不应该对职工大面积持股进行限制,而应该更多从设计上,来完善职工持股引发的一些问题。对于职工持股,我国应该取消法律限制。

董登新:从企业角度来看,需要鼓励职工持股。职工持股有下面两个有益之处:其一,职工持股是比较好的激励机制,可以作为雇员的一种福利。由于我国薪酬体系设计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的年薪或月薪上,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薪酬体系结构将会向职工持股方向发展,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二,职工持股有利于分散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股本的分配。

叶檀:从长远来看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牵涉到的问题是职工持股该不该退,这就要从两方面考虑:一个是企业的效率,二是是否公平。而大面积职工持股清退的话,对于提高企业效率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相反对职工来说,也并不公平。

孙群义:职工持股是长远发展的方向。从整体和发展角度来看,职工持股是值得鼓励的;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来看,让职工积持股是件好事,多种途径增加职工收入也应该是一个发展方向。

问题3

职工持股处理不好,又会产生什么问题?

董登新:职工持股容易造成短期套现行为,比如现在的高管一旦到了解禁期就要走人,进行短期套现,这容易造成腐败。所以职工持股通道一旦打开,监管难度会很大,需要设立相关法规和制度来避免这种行为。

叶檀:职工大面积持股要警惕上市公司变脸的情况。从目前高管持股情况来看,并没有让有些公司的业绩有所起色,反而出现上市后高管套现暴富。所以,大面积职工持股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防止公司上市之后就套现,公司业绩就变脸。大面积职工持股可以学习国外的优秀企业,比如达到一定的业绩,授予一定的股份,变成负的业绩不授予或者有相应的惩罚,连续业绩出现正增长,股份才能按照原来价格授予。

陈荣:的确,如果设计不好,会产生很大后遗症,比如引起股权纠纷等,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有负面作用。

孙群义:在解决大面积职工持股问题之前,首先要从规范方面来说。其一,如何规范持股的员工。工会等形式持股之所以被取缔,是因为以前职工持股有很多问题,很多都是凭借权力入股的,这显然缺乏公平。一旦这个渠道打开后,可能这种现象又会回来,这也是最大的问题,也是当时监管层要绝对禁止职工持股的原因之一;其

二、如何让中国资本市场减少投机。目前来看,中国公司只要上市,那些持有原始股的股东财富增值率高得惊人,再加上二级市场投机风气浓烈,导致上市成为造富的工具,与股票市场的定义背道而驰。需要减少夸张性造富,减少投机气氛,这样中国资本市场才会趋于理性。所以,有一个规范的前提非常重要,在这个基础上,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激励,允许企业职工持股,从长期发展角度来看,是应该存在的。因为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只要对企业发展有利的,让老百姓致富的,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的,就是一件好事。广大职工能够持股,股民能够在股市中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这些都值得鼓励。更重要的是,这也能减少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

问题4

如何解决当前我国的职工持股难题?

陈荣:有一些观点认为职工持股容易形成大锅饭,但是职工持股的最终目的在于分享。试想下哪个流通股股东不希望多分红多派现,为何偏偏要苛求职工股东,所以,如果进行好的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吃大锅饭”等问题的出现。又比如职工持股是分享的目的,但不能把让职工当主人,把所有权变成经营权,这更需要从制度上来约束。而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层面来约束,所以如果法律方面允许的话,职工持股成为合法合规,肯定是件好事。

尹中余:要解决职工持股问题,首先是观念问题。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对职工持股持保留态度,同时一些学者也认为职工持股不好。如有些观点认为,职工持股没有必要,事实上职工持股在企业做大后可以建立一种文化,对于管理层、员工都可以形成一种共识,这样大的公司才好进行管理,才能培育企业文化,那么百年根基也就牢固了。

至于如何解决职工持股,其一,要一视同仁。2006年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之前,那些大面积职工持股的上市公司不应该再被清理,上市之前一视同仁,可以上市;其二,证监会之前成立的非上市公司监管部要对外接受申报。这个部门本来是针对超过200人公开募集,但不上市的企业,用来解决乱集资问题的。如果能够尽快对外接受申报,尽快承担起大面积职工持股的监管职责,这样职工持股的审批流程就可以简化,提高效率,毕竟大面积职工持股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其三,适当时候修改法律,取消《证券法》、《公司法》200人的限制;其四,对职工持股建立起规范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立法机关研究大面积职工持股相关的法律,能够让职工持股在合法化、合理下进行。

不过也需要承认,A股市场相比其他证券市场,缺乏比较完善的制度,缺乏比较理性的投资,这就使得目前A股市场如果进行职工持股,可能会出现股权混乱、非法集资等隐患,从而在根本上影响职工大面积持股的发展。所以,如果能够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规范整个市场,将起到积极作用。

近期,五部委规范金融企业职工持股,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虽然职工持股超过200人还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但国家显然已经开始重视职工持股问题了。

推荐第4篇:持股职工代表发言稿

持股职工代表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是XXXX的××,今天作为持股职工代表在这里发言,我深感荣幸。请允许我代表所有持股职工,向今天来参加会议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风雨同舟、相互支持、并肩奋斗的同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作为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与公司所有职工一样,亲历了公司近年来发生的令人无比振奋的变化,特别是公司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让全体员工品尝到了奋斗后的甘甜,奉献过的欣慰,企业真正成为了我们全体员工幸福生存的家园,是我们的衣食父母。雷鸣重工又承载了我们的理想和智慧,是我们奋进前行的源泉和动力。我们应该感谢企业,感谢企业培养了我们,感谢企业让我们健康成长,为我们提供了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

借XXXX新三板挂牌启动仪式暨首次非公开增募股份机会,不仅使我们从精神上拥有企业主人公的机会,更是从法律上真正意义上成为企业的主人公。

我们要将主人公精神转化为忠诚企业和奉献企业的具体行动。

首先要热爱企业,企业如一条大河,每一个员工就是一条溪流,企业引领我们奔向的是和谐、富裕和幸福。我们对企业要忠诚守信,心中时刻装着企业的利益和发展,与企业休戚与共,为企业的兴旺发达献计出力。

其次要立足本职,认真履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一份光发一份热,为企业的和谐发展拚搏奉献,任劳任怨,为建设现代化的企业做出新贡献。我们还要胸怀大志,审时度势,紧跟时代的步伐,抓住发展机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企业的过硬本领,与企业同成长共繁荣,为了企业的今天和明天,团结奋斗,众志成城。

我们深知,新的征程——新三板,上主板市场在前方等待着我们,我想,所有获得持股机会的同事都不会沉醉在今天的成绩上,这反而是我们出征的战鼓、前进的号角。我们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领导下,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雷鸣重工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更加辉煌!

谢谢大家!

推荐第5篇: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方甲: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方乙: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方丙: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受托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均同意共同投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共同

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0%。其中,受托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

占共同出资总额%;受托方甲出资人民币万元(小

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委托方乙出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委托方丙出

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不得拖欠。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各成员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各自对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各成员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公司出资,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各成员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2、委托方各成员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前,应与委托方各成员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菫事会表决的事项,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事先对有关表决事项进行一次内部表决,内部表决实行占共同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原则。受托方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时按该内部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3、委托方各成员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4、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后,委托方各成员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

委托方各成员可以在本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

5、在委托持股协议期限内,委托方各成员若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须经共同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同意方可接受新入出资人,否则按退出对待。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各成员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

7、委托方各成员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委托方各成员不能随意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委托方各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各成员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

9、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10、委托方各成员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受托方不对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各成员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11、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自委托方各成员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方各成员应将该等费用划入受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各成员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各成员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臵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各成员利益的行为。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五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未按协议约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按退出对待。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3、投资各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

4、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

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方各成员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委托方各成员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九、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自委托方各成员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一页签章栏,无正文)

委托方甲:

年月日

委托方乙:

年月日

委托方丙:

年月

受托方:

年月

协议签订地:

日 日

推荐第6篇:股东持股协议书

股东持股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涉及良种牛的胚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XXXXXXXXX公司。

第二条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为:

(一)公司名称:

(二) (二)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金:××万元

(四)注册地:××市××路××大厦××楼

(五)法定代表人:

(六)职能和经营范围:1:农业育种(包括转基因水稻、小麦、杂交水稻、小麦等)_

2:农业育种方面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外包3:____。

第三条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甲方勿需以足额注册资金比例投入,以技术入股为主投入公司。

(二)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公司,如系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公司股份××%,即甲方拥有公司的××%的股权。

(四)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 。。。。。。。。。。

2 。。。。。。。。。。。。。

3 。。。。。。。。。。。。。。。。。。。。。

(五)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公司工

作第一年为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公司总股权的1/3,第二,第三年依此类推,末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六)甲方每工作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束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的股份权享有公司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第四条乙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 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占有公司××%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三条(五)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万元注册资金于××××年××月××日到位。

(二) 乙方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包括对外融资合作,对外宣传策划等市场推广工

作,上市前协调准备工作等。

(三) 乙方。。。。。。。。。。。。。。。。。。

第五条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公司工作。甲方到公司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一)组织胚胎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便能够适应甲方经营生产的需要:

(二)组织乙方为公司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3年内完成);

(三)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四)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为:

1 。。。。。。。。。

2 。。。。。。。。。。。。

3.。。。。。。。。。。。。。。。。。。。。

第六条乙方拟将公司上市,如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lO%送给甲方参股的公司;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意依前述比例赠送股份给公司;甲方根据其在公司持有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lO%的公司股权赠送给公司,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公司工作满3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6年后,实现拥有总股权的10%。

(二)甲方由乙方聘任为公司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由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之内容。

第八条乙方负责公司的成立注册事宜。公司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注册成立。

第九条公司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公司的分红根据《公司法》的舍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一份公司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第十一条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和条件满足之后,乙方必须依法对公司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公司作为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转让需股东全体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公司的股份。

第十三条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干股要求公司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一)不得利用其技术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盈利性的工作;

(二)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盈利性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在××市各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推荐第7篇:技术持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一、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经营和乙方公司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各自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_________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二、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

1.研究所名称:_________

2.组织形式:_________

3.注册资金:_________

4.注册地: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6.职能和经营范围:_________

三、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1.甲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2.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是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转移手续。

3.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40%,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40%股份。

4.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_________。

5.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件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年、第三年依此类推,未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6.甲方每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末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30%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四、乙方以现金_________人民币出资,占有研究所60%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乙方将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_________元注册资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位。

五、甲方应根据勤励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1.组织_________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能适应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2年内完成);

3.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4.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

六、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10%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时依前述比例赠送给研究所;甲方据其所在研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10%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1.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_________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_________年后,实现总股权的10%。

2.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有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七、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八、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研究所最迟不能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注册成立。

九、研究所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研究所的分红依据《公司法》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研究所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具一份研究所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十一、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后,乙方必须依法对研究所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研究所作为股东)。

十二、研究所股份的转让需对方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研究所的股份。

十三、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入股要求研究所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十四、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1.不得利用其技术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营利性的工作;

2.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营利性机构做相关技术性工作。

十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_________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六、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8篇:员工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完善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和优秀员工的积极

性,经研究决定, 进行内部员工持股改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部员工持股,乙方为 注册股东。

2、乙方出资额 万元(小写元), 占总股本的百分之 。

3、员工内部股权实行动态和流动原则,即每年根据员

工的表现和经营业绩好坏,对优秀员工可增加持股额,对业绩和表现差的员工调减甚至取消其持股额。增加、减少或取消员工的内部股份均按原价计算。

4、乙方退股条件:

①乙方股权不得私自转让,若乙方要求退股,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及注册股东签具意见,以原始价格收购。

②乙方调离原岗位、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时,所持有的内部股份以原始价退回。 ③乙方申请退股、调离或离职,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一个月内,甲方退回股本金给乙方。 ④乙方在财年(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前)因申请退股、调动或离职,所持股份不参与财年内利润分成,但需承担当年度亏损。

5、乙方入股后,不得再入股 的其他机构。

6、若项目盈利,乙方按如下公式计算利润分成: 乙方利润分成额 =内部员工税后 利润分成总额 * X% * 乙方所持内部股份员工内部股份总额

(备注:年度需拿出一定的比例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此处约定按利润总额的X%参与分成;其余部分利润作为年度奖励。)

乙方利润分成应缴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担。

7、若项目亏损,乙方则按如下计算公式以股本金承担亏损额: 乙方所持内部股份

员工内部股份总额 乙方承担的亏损额=亏损总额 *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9、本协议有效期间为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10、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双方对上述条款内容已经充分、全面理解。

甲方(或代表): 乙方(或代表):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2010-04-14 14:38:45)

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模式:(1)职工持股会;(2)持股公司;(3)信托机构。模式之间的变迁都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在现实社会经济领域的典型体现。当然,主体模式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局限于法律规避,但规避法律是其最主要的诱因之一。

一、职工持股会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及其颁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被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采用。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初期,就采用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而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后,企业采取职工持股会持股则可以有效规避《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同时,《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虽只有最低控制,没有规定上限;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按照发起设立进行,且在实际操作中将发起人的人数控制在五十人以下。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成百上千的公司职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因此,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投资,就能够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也解决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向公司投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为规避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又产生两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1)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

在90年代末以前,这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为相当部分企业所采用,且职工持股会也往往能在民政部门得到审批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而代表持股职工管理股权。作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其发布的有关规章中对此类职工持股会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予以确认。

但1998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持股会是否能够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就存在法律障碍。原因在于: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员工持股具有盈利的目的则又是事实,若赋予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势必违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职工股权的组织,并不从事对外业务,不属于社团登记的范围。有鉴于此,民政部门开始对职工持股会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持否定态度,民政部办公厅更于2000年7月7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正式停止审批新的职工持股会,而且以前批准的职工持股会也停止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企业通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进行员工持股,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

(2)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为规避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取得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依托工会并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主体模式在90年代末应运而生,取代了原有的独立职工持股会模式。

企业工会组织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是指隶属于本企业工会,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并以本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此种做法也被称为工会持股。

在法律上,企业工会组织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组织成立的内部机构,可以不进行社团登记,从而避免了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禁止性规定。与本地区经济利益攸关的地方政府在这种创新模式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如上海,陕西、浙江、甘肃、安徽、江苏等地在90年代后期均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本地区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制度可以或应当设立依托工会、以工会名义从事活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权。

但是,此种形式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在后来亦遭遇法律上的尴尬。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势必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目前实践中,企业采取此种持股主体模式已经难以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审核。

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也持否定态度,在2000年12月11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禁止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已失去法律依据。

相应的,企业为规避新的法律规定,必须对原有的直接持股主体模式进行规范化改革,实现模式变迁。

二、持股公司

持股公司是指企业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管理员工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持股公司模式持有员工股权在《公司法》颁布后就已经出现,但在职工持股会无法作为持股主体的情况下,持股公司成为企业目前所选择的主要主体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解决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直接持股问题,实现员工的间接持股。

这种模式在地方立法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深圳市政府在2001年1月11日颁布的《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中就明确持股公司是可供选择的员工持股主体形式之一,并规定“持股公司由多位持股员工按《公司法》作为企业法人办理工商登记”。深圳市政府的做法表明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会在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中不断发挥作用。

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形式。若企业员工人数少于50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若超过50人,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持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要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违反《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实践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

但持股公司模式也并非不存在法律障碍。第一个问题在于对《公司法》第12条所称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一词,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理解差异。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倾向于认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视为没有限制。但也有部门认为,这里的规定应理解为具体的规定,因此,成立投资公司需要得到国务院的审批。如果按后一种理解,则成立投资公司将极为困难。

第二个问题在于持股公司设立后,作为另类投资公司的持股公司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遇上麻烦。如《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但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是公司就得经营,不经营就不能作为公司。[4]持股公司在存续期间如不营业,就很可能被吊销执照。

既然持股公司主体模式不能规避所有法律障碍,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就必须实现新的模式变迁。

三、信托机构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同时员工持股主体也有了新的模式选择。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下,员工持股较为现实与规范的主体模式选择是信托形式。目前,有相当部分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支持实施该模式。

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不合适作为持股法人、持股公司尚存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信托机构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将员工股权交信托机构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由信托机构以法人名义参股企业是合适的选择。

美国实施员工持股一般就是采取信托模式,当然这是以其完备的信托法律制度为依托的。但我国正是缺少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与丰富的信托实践。《信托法》只是规范信托的基本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规定目前也只能看到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而我国信托业的信用问题则更是为政府、社会及企业界所诟病。

除外,我国持股主体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实践中,是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会还是其他信托机构作为持股主体,尚未形成定式。另一方面,主管机关的态度也不明朗。如中国证监会对以信托模式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态度就在变化中。从其先前草拟但未公开颁布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7稿)第13条中所规定的“发起人或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受托他人财产为他人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信托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并保护委托人的收益权)”来看,证监会似乎倾向于认可这种模式。但据了解,证监会在近期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对这种模式持不认可的态度,其原因在于员工所持有的非流通股很可能通过信托设计实现变相的流通,从而违反有关规定。这样的话,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若施行员工持有非流通股,就不得不避免采取信托模式。

在相关法律规范未完善统一之前,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模式的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远未结束。与之利益相关的个人、企业及地方政府仍会在规避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出新形式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从而实施员工持股制度。

推荐第10篇: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奶茶店中所占20%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元整人民币(小写:¥

)。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奶茶店,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4、甲、乙双方和第三方名义持股比例、实际持股比例和代持股比例见下表:

股东姓名

名义持股比例

名义出资额(万元)

实际持股比例

实际出资额(万元)

代持股

对应出资额(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实际股权(含代持股权部分)为限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以下股东权利时,对代持股份的权益代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

(1)合伙人会议召集、出席、表决权

(2)合伙人会议提案权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注销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2、在代持期限内,经

奶茶店合伙人决议通过,将代持股权转移到股东会决议确定的第三人名下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

四、代持股权的费用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费用。

五、代持股权的转让

1、甲方对其被代持股权的转让,不需要经乙方同意。

2、乙方对其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甲方的授权,方可转让股权。

3、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代持股权经合法及符合约定的程序转移给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代持出资额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11篇: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

20世纪20年代,美国掀起一次雇员所有制的运动,被称为 \"新资本主义\",公司鼓励雇员用自己的积蓄和资金购买 本公司的股票,其目的是为公司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和激励 员工的积极性.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和理论上的支持, 这次运动没有形成应用的规模.到30年代,美国只有2.5% 的员工购买了10亿美元的公司股票.二战后,路易斯凯尔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员工持股思想.由于当时的法律禁止员工借款购股,因此无法实践其理论.在美国参议院财经主席拉塞尔朗的支持下,美国在税收, 融资上都相应的增加了一些有利于雇员持股计划的内容, 最终通过了著名的《退休员工收入保障法》.

80年代后,ESOP发展迅速.到1998年,美 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它实现员工持股 的企业有14000多家,有3000多万职工持股, 雇员持股计划涉及的总资产超过4000多亿 美元.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实行员工 持股,日本92%以上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职工 持股计划.

二,ESOP的特点

特别的养老金福利计划 贡献明确的计划 ESOP可以和其他职工利益相结合 ESOP可以与员工退休计划紧密结合 ESOP是建立在于其支付的基础上 ESOP并非是雇员主动认购 ESOP要受到为公司的服务年限限制 重视利益而淡化股权的充分行使

(一)特别的养老金福利计划

其特别之处有三: 1,必须将部分资金投资于本公司的股份上; 2,可以借钱融资购买企业股份; 3,享受税收优惠.企业 个人(二)贡献明确的计划

在美国,职工的养老金计划可以分为\"利益明 确的计划\"和\"贡献明确的计划\"两种,不同 的计划有相应的税收规则.ESOP作为一种贡献明确的计划,要义有三: 1,公司不同意支付职工的某些具体福利.公 司对该计划的贡献金被分配到职工的账户上.2,明确的贡献金计划都有一个明确的公式, 将公司的贡献金分配到职工的个人账户(工资, 年限)上.3,与明确的福利计划不同,贡献计划实行的 原因可以是退休之外的其他原因.

(三)ESOP可以和其他职工利益相结合 例如同利润分享计划,现金或延期安排计 划,退休者医疗福利计划等.1,当ESOP同现金或延期安排计划结合时被 称为KSOP.2,当与退休者医疗福利计划结合时被称为 HSOP.

(四)ESOP可以与员工退休计划紧密结合

美国实行ESOP,着眼于创造雇员退休收入的多种 来源.因此,参与这个计划的公司和雇员,必须 按照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交纳退休税.为了确保 雇员收入,美国法律规定: 1,对于上市公司的雇员,退休时可以在市场上 自由出售其所持股票.2,对于非上市公司的雇员,法律规定公司有责 任按届时评估的资产含量收回退休雇员所持的股 份.

(五)ESOP是建立在

第12篇:委托持股协议

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拥有其100%权益。现在甲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委托乙方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己对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1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51%)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本协议所明确的相关股东权利与义务,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应股东权利与义务。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在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系统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及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履行的其他权利。乙方在上述权限内为甲方提供咨询、监管和代理等企业管理方面的有偿服务。

三、付款方式

1、甲方按10000元/月(每月壹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委托持股服务费,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上一季度服务费用。

2、本协议付款开始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甲方发函形式确认。

3、本协议付款截止时间由甲方确定并以发函形式确认,但前提是乙方已解除其在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系统股东登记名册上的名义股东身份。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效发票。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北京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无条件将自己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在公司章程框架内将自己股东部分权益(不高于公司30%股份权益)转移到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应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股份转让等手续。

6.甲方对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盈亏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作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不享有企业盈利带来的任何收益,同时也不承担企业亏损带来的任何责任。由于名义股东身份给乙方带来的任何收益和亏损、责任均由实际出资人甲方承担和接受。

7.乙方股东结构和股份比例发生变化时,甲方享受相应的知情权。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在甲方书面授权下,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对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出席各类非股东会会议和活动,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否则乙方将按照代持股份市价给予甲方双倍违约赔偿。

3.作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需要以股东身份参与北京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表决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乙方将投资收益转交甲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成本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按照应交付收益额向甲方支付双倍违约金。

5.在甲方拟向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东或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相应股份(不高于公司30%股份权益)时,乙方应对此无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如涉及到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高于公司51%股份时,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有权要求在甲方转让前解除本委托持股协议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6.鉴于乙方的名义股东身份,甲方的不当业务经营可能给乙方带来不利影响,乙方享受对甲方业务经营的信息咨询权,并对甲方不正当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甲方不正当业务经营行为严重违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纠正。在甲方拒不纠正不正当业务经营行为情况下,乙方可要求解除本委托持股协议。

7.乙方股东结构与股份权益发生变化时,乙方有义务在股东结构与股份权益变更前提前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如甲乙双方和关联第三方均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以补充签署三方协议等方式确保本委托协议继续有效。如甲方要求解除本委托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在乙方股东结构与股份权益变更前完成相应股份变更手续。

六、关于股东会相关问题的约定

1.在委托持股期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实际情况为:

实际出资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9万元,占股49%;

实际出资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代持)出资51万元,占股51%;

2.在委托持股期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为、监事为。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不得变更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人选。如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发生变更,本协议自动解除。

3.在委托持股期间,股东会任何决议按照公司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思进行表决,名义股东不具有其代持股份的表决权,受2012年1月公司成立时所定公司章程所约束。本条款所描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必须交由乙方备案。

4.全体股东承认本协议所述意思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真实情况,并同意按照企业真实情况开展公司经营管理等多项业务和处理各项事宜。

七、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

乙方(盖章):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第13篇: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_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17%,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___公司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___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___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___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_________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_________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17%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_________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_________元的代为持股费用,该费用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4篇: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伟才幼儿园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伟才幼儿园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幼儿园中占公司总股本2.5%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212500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伟才幼儿园,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益。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查账权、知情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幼儿园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伟才幼儿园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 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 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幼儿园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2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5篇:技术持股协议书

技术持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一、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经营和乙方公司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各自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_________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二、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

1.研究所名称:_________

2.组织形式:_________

3.注册资金:_________

4.注册地: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6.职能和经营范围:_________

三、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1.甲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2.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是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转移手续。

3.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40%,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40%股份。

4.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_________。

5.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件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年、第三年依此类推,未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6.甲方每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末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30%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四、乙方以现金_________人民币出资,占有研究所60%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乙方将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_________元注册资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位。

五、甲方应根据勤励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1.组织_________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能适应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2年内完成);

3.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4.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

六、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10%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时依前述比例赠送给研究所;甲方据其所在研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10%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1.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_________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_________年后,实现总股权的10%。

2.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有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七、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八、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研究所最迟不能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注册成立。

九、研究所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研究所的分红依据《公司法》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研究所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具一份研究所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十一、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后,乙方必须依法对研究所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研究所作为股东)。

十二、研究所股份的转让需对方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研究所的股份。

十三、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入股要求研究所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十四、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1.不得利用其技术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营利性的工作;

2.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营利性机构做相关技术性工作。 十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_________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六、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持股协议书 相关合同范本:样品期合作协议语音平台租赁协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无偿拨款合同资本运作合作协议书国际快递合作协议书司法考试培训合作协议书中外合资经营医药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塑料制品企业合同查看更多>>合作合同

第16篇: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1、政策要求

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

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不过,如果我们仔细思考现有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案例每个具体情形都不一样,但是一些核心的脉络和思路还是共通的,并且这个问题整个的清理过程也并不复杂。

在实践中,关于清理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问题,我认为一般会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

(1)股权转让的方式,就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一般就是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卖股权得来的钱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成员,职工持股会一般会注销,而工会是否注销可以看企业自己的需求,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组织只要不持股在公司为大家服务还是可以的。

(2)工会和职工持股会将股权直接量化给个人,为了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某些案例采取通过确权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将股权直接量化给每个成员,然后再由成员决定是否转让股权。这样一来尊重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成员的意见,二来在税收上会有更多的优惠,并且这样的处理也更加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在现实中案例并不是很多。

除了这两种经典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在实践中不常见但是已经有人在尝试的模式,那就是拍卖,具体程序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数、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其次进行股权登记及民政局备案;再次持股会召开会议,持股职工同意委托拍卖;最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我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还是很不错的,比较阳光也比较公平,不过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是价值不菲的,一般情况下大股东都不是很情愿拍卖给别人而是在内部消化,这是这个模式的问题。

另外,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程序的完备和合规,简要总结涉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这一步非常重要,如果这一步的事实了解不清楚说不明白,那么你后面的工作做得再好都不一定能够做到完备,因为没有原因结果的合理性很难判断;

(2)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这是政府的背书文件,是不可或缺的;

(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如果说政府背书文件有瑕疵还可以补充确认的话,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大会表决程序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因为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就会存在纠纷,毕竟一来人数众多很容易考虑不周,二来群众的问题没有小事;

(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这里建议进行公证,以增加协议的客观性和法律效力;

(5)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 (6)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或者有少量的溢价,如果这个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那么也需要高度关注。

3、我的观点

(1)事无巨细做到万无一失

尽管工会和职工持股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并不复杂,但是困难的是,这个问题在实务解决过程中需要的工作量非常巨大(有时候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成员会超过千人)甚至有时候超乎你的想象,并且要保证事无巨细不留死角不能留下任何的隐患。

我在实践中一直在强调,在工作中可能觉得一万股股份对于公司上亿股本影响不大,不过这一万股的持股人可能就是一个或几个职工并且后面还代表了一个或几个家庭,如果这一万股股份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为后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2)股权直接量化节省税收成本是否可行?

前面已经提到,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最正统的解决方式就是职工持股会先转让股权,然后再将钱分给成员,这就是典型的“平安模式”,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目前实务中也有两种观点:

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以职工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这种方案就是说股权转让并不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行为而是职工自身的行为,职工转让股权收钱并交税。这种方式看起来也不错,不过是否能够顺利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并不明朗。 ②通过将股权直接量化给职工的方式,在某些案例中职工通过确权之诉先将股权量化至职工名下,然后再由职工自己来转让,以避免重复交税。这个问题的前提也是一个需要税务部门认可,第二确权之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17篇:员工持股案例——华为

员工持股资料分析

华为公司概况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广东深圳市的生产销售电信设备的员工持股的民营科技公司,于1988年成立于中国深圳。

主要营业范围: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

总裁:任正非 董事长:孙亚芳

1999年、2000年、2001年

分别在印度、瑞典、美国设立研发中心

2008年

被商业周刊评为全球十大最有影响力的公司。

根据Informa的咨询报告,华为在移动设备市场领域排名全球第三。

全年共递交1737件PCT专利申请,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2008年专利申请公司(人)排名榜上排名第一;LTE专利数占全球10%以上

2009年

无线接入市场份额跻身全球第二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作用

华为的内部股制度对吸引人才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过去华为有种“1+1+1”的说法,即员工的收入中,工资、奖金、股票分红的收入比例是相当的。而其中股票是当员工进入公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来进行派发。

一般是用员工的年度奖金来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还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会贷款给员工。而员工也是很乐意于这种贷款。因为,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

二、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华为基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知识资本化、价值分配的形式有所论述:“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

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

华为也曾发过股权凭证,分别是在1995年和1996年。据说当时的华为为了规范股权发放,给当时的员工发了一个叫“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盖的公章是华为资金计划部和资金部。但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任何持股凭证。

三、股权回购计划

在1997年的《员工持股规定》中,华为的持股原则是“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1999年的原则变为“入股自愿、遵守管理”;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97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99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注:1997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率,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1999年公式中X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数值,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

刘平2001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00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02年

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01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爱默生看中的恰是华为电气的一班精英员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要求保持华为电气的人马基本不动,而华为方面为了留住这班人马,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2002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实质是增值权,也是期权的一种。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根据华为的评价体系,员工可以分别获得一定额度的期权,四年期限内,以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员工每年可兑现1/4,员工不用像以前一样再从腰包里掏钱,而是直接在行权时获取每年净资产的差价。以刘平在2002年1月办理离职手续时逐年购买的354万股为例,刘平购买时股价为1元/股,2002年,刘平逐年可选择兑现1/4股票差价,以华为2002年每股净资产2.74元计算,则刘平可以获得2.74×354×1/4=242.49万元。(早期以1元钱/股价格购买股权的老员工实际上离职时以净资产兑现,中高层管理层除非离职否则以10年为期逐年兑现。

但据说这个方案出来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由此,华为方面不得不面临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既要完善股权,又要有效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华为股权MBO方案开始酝酿。从8月中旬开始,传出华为准备实行MBO的消息:华为有意将原来的全部股权和2002年推行的“虚拟持股权”边回购、边推行由100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联合持有公司的员工股权,资金方面由员工个人出资15%,其余的由华为出面担保、员工集体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解决。

但从目前情况看,华为MBO还只是华为的天空中雷声后迟迟未下的一场雨。华为股权MBO的全面推行,或许要等到华为的股权官司结束后。 案例分析

从华为的股权结构和变更趋势看,华为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从员工持股到高管层持股的历程。

华为员工历年获得的高分红源于从成立之处就实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红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效益,这就使得全体人都关心企业的发展,而不只是一味地关心个人的得失利益。华为在成立之初,公司规模不大,且处于高速增长的行业,企业的利润率高,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这种有付出就有回报的立竿见影效果,再加上任正非的个人魅力,极大促进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了华为高速增长的奇迹。

随着企业的增长,规模的扩大,以及行业的大背景,使得这种以“现金支出”为基础的激励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进而在2002年3月,华为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点类似于期权。虚拟股票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无需证监会批示,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但由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华为,因此,同样给华为带来了资金方面的压力。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体制上看,华为从成立之初的民营企业,到目前业务拓展到世界市场的大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过战略性的调整,仍沿袭公司创业之初的体制和理念,这就造成了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权衡制约性差,运作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制度的有效性在混乱期和稳定期发挥的效用是最大的,华为创立初期建立的体制规范例如《华为基本法》,对其起步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在企业的扩张过渡期制度规范的效力远远小于起步期,因此没有给华为的扩张带来大的影响,但当企业发展处于稳定期时,对于体制的依赖性就大大增强,这也就给华为提出了企业如何改制的问题。

其次,从人力资源看,一份来自企业的调查表明,有效的激励方式排在第一位的是承认工作成就,排在第二位的是参与感,高薪只排在了第五位。华为的高分红以及虚拟持股计划就是建立在一种高薪激励基础上的行为。这种激励在企业的创业初期和发展期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华为每年引进大批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刚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拿到高工资就是一种能力的体现,那么在激发年轻人的工作热情方面非常有效。但每年高的淘汰率,造成了华为人员的不稳定性,另外以现金为奖励的激励方式也助长了拿钱就走的行为,对华为的进一步发展非常不利。

再次,由华为的两起股权纠纷案来看,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是非常不规范的。第一,从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看,员工股权的购买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员工买股时只签订一份文件,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这种做法明显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另一个问题员工要是不购买股权,“就会由部门领导逐个进行谈话,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就会丧失在公司的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也就别想再在华为呆下去了,由此,也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第二,股份购进卖出没有统一合理的规定。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97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999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X%×月/12)。刘平2001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00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02年

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01年2月,华为以65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华为为了留住员工,承诺在4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动回购股价,但频繁变动的回购价格,给人一种无章可循的感觉,认为华为的政策制定不具有战略性,只是为了应付当时情况的一种短期行为。因此,股权纷争案的出现也是必然。

因此,华为的MBO历程仍然充满疑难和困惑,华为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而是面临一场更为深远的变革。

职工持股有什么好处?

华生: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发展,使得企业改制成本降低,同时有利于收入分配合理。目前法律不应该对职工大面积持股进行限制,而应该更多从设计上,来完善职工持股引发的一些问题。对于职工持股,我国应该取消法律限制。

董登新:从企业角度来看,需要鼓励职工持股。职工持股有下面两个有益之处:其一,职工持股是比较好的激励机制,可以作为雇员的一种福利。由于我国薪酬体系设计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的年薪或月薪上,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薪酬体系结构将会向职工持股方向发展,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二,职工持股有利于分散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股本的分配。

叶檀:从长远来看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牵涉到的问题是职工持股该不该退,这就要从两方面考虑:一个是企业的效率,二是是否公平。而大面积职工持股清退的话,对于提高企业效率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相反对职工来说,也并不公平。

孙群义:职工持股是长远发展的方向。从整体和发展角度来看,职工持股是值得鼓励的;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来看,让职工积持股是件好事,多种途径增加职工收入也应该是一个发展方向。

职工持股处理不好,又会产生什么问题?

董登新:职工持股容易造成短期套现行为,比如现在的高管一旦到了解禁期就要走人,进行短期套现,这容易造成腐败。所以职工持股通道一旦打开,监管难度会很大,需要设立相关法规和制度来避免这种行为。

叶檀:职工大面积持股要警惕上市公司变脸的情况。从目前高管持股情况来看,并没有让有些公司的业绩有所起色,反而出现上市后高管套现暴富。所以,大面积职工持股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防止公司上市之后就套现,公司业绩就变脸。大面积职工持股可以学习国外的优秀企业,比如达到一定的业绩,授予一定的股份,变成负的业绩不授予或者有相应的惩罚,连续业绩出现正增长,股份才能按照原来价格授予。

陈荣:的确,如果设计不好,会产生很大后遗症,比如引起股权纠纷等,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有负面作用。

孙群义:在解决大面积职工持股问题之前,首先要从规范方面来说。其一,如何规范持股的员工。工会等形式持股之所以被取缔,是因为以前职工持股有很多问题,很多都是凭借权力入股的,这显然缺乏公平。一旦这个渠道打开后,可能这种现象又会回来,这也是最大的问题,也是当时监管层要绝对禁止职工持股的原因之一;其

二、如何让中国资本市场减少投机。目前来看,中国公司只要上市,那些持有原始股的股东财富增值率高得惊人,再加上二级市场投机风气浓烈,导致上市成为造富的工具,与股票市场的定义背道而驰。需要减少夸张性造富,减少投机气氛,这样中国资本市场才会趋于理性。所以,有一个规范的前提非常重要,在这个基础上,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激励,允许企业职工持股,从长期发展角度来看,是应该存在的。因为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只要对企业发展有利的,让老百姓致富的,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的,就是一件好事。广大职工能够持股,股民能够在股市中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这些都值得鼓励。更重要的是,这也能减少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

华为早期员工持股为何会成功?

晚期施行的员工持股方案被公以为是华为的胜利要素之一。

首先,是任正非的诚信。任正非为消除员工的疑虑和担忧,华为每年的红利都按时兑现,而且,关于离任的员工,只需按规则办完移交手续,立刻退还购股款额,关于已经离任的员工尚且如此,更何况是退职员工呢!这样,完全消除了员工尚存的疑虑,从而将员工持股方案的鼓励功用发扬到极致。

其次,继续的高分红高配股。为增加支付现金红利形成的财务压力,华为在每年高额分红的同时向员工高额配股,这样做的益处可谓一举多得,一是坚决员工持有和购置股票的决心,试想,假如每年不能分红或分红很少,员工必定对公司的盈利远景得到决心,还有谁会购置公司股票呢?二是防止了因分红给公司带来现金压力,公司的现金总量并没有增加,正是由于对公司的远景布满决心,员工都乐于购置公司配给的股票。

最初,华为共同的企业文明。固然绝大少数员工都挑选用分得的红利购置配股,仍有少局部员工挑选支付现金红利,关于这局部员工,华为绝不拖欠。但到了第二年,这局部员工看到其他员工又能分得可观红利,他们必定会懊悔现在的挑选,后果还远非如此,华为的企业文明相对是处分认同公司价值观的员工,关于那些对公司抱有疑心态度的不坚决分子是不会重用的,他们在公司的开展远景会很昏暗,这样的文明气氛进一步支撑了华为的员工持股方案。

华为晚期的员工持股方案成绩了明天的华为,它的胜利不是偶尔的,是任正非的诚信和无私、是华为的企业文明等众多要素剖析作用的后果。

第18篇:委托持股协议书(样板)

协 议 书

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2009年3月9日在××签订。

委托方:A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B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A(以下简称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设立VVVVV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C出资额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对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知情权

第1页,共4页

委托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参与管理权

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

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

第五条 投资收益取得权

委托方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第六条 转让出资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

委托方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监督权

委托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第九条 按期足额出资义务

委托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第十一条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

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

受托方不对委托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

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仅可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处置其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赠予、放弃等)。

第十四条 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 支付代表股份投资收益的义务

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十六条 协助转让义务

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十七条 受托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受托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委托方各成员收取报酬。

五、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委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委托方解除协议的,受托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乙方:B

签字:签字: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第19篇: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模式选择

【2005.10.24 14:48】

作者:陈平进

来源:新财经

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了一个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便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与员工持股计划是国外上市公司较为常用的一种激励制度,笔者通过分析现行政策环境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状况,认为股权分置解决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目前通行于国外企业的内部产权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专门机构(一般为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运作,并参与持股分红的一种新型企业内部股权形式。

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所持的股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才能得到股票(或由企业购回,得到现金),进行处置。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员工只注重股份转让收益而放松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员工只有在企业长期工作并作出贡献,才能得到较高的股份收益。这无疑会促使员工与企业同命运、共呼吸,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员工持股制度虽与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在持股人资格、收益分配、股票出让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依然是以资产的个人占有为基础而拥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它不允许企业外人员占有其股份。

股票期权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期权合约的卖方也称立权人,通过收取权利金将执行或不执行该项期权合约的选择权(options)让渡给期权合约的买方,也称持权人。持权人将根据约定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决定执行或放弃该期权合约。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薪酬性股票期权(compensatory stock options),指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的要求时,对其在一定时期内可购得或奖励适当数量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奖励方式。这种股票期权不仅可以给公司董事、经理和雇员,也可以给公司的管理顾问等其他服务的供应商。薪酬性股票期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高科技企业,80年代的大牛市和90年代的公司治理运动使美国的上市公司开始普遍采用股票期权作为高管人员的报酬。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目的是建立员工福利的补偿机制,员工退休后或离开公司可获得公司的股票或现金。而股票权本质上是一种可变薪酬制度,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计划,使被授予者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分享公司的成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授予的范围不同。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普惠制,授予公司全体员工。而股票期权的范围基本不受限制,既可授予管理层,也可授予全体员工、母公司员工、供应商等。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激励性股票期权,对授予的范围基本限制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范围内。

第三,行权的时间不同。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会或类似的组织统一管理,员工在为企业服务规定的年限后,可获得授予的股权,并享有股东的表决权、收益权,但在退休或离开公司前不能转让股权。而股票期权的被授予者在行权前,没有获得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只有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或

时点,选择行权后,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并可以处置股权。

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产生利益矛盾时,处于弱势的往往是前者。因此,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除应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和有效的激励体系。即:一方面,能够以股东利益为代表的公司价值为核心,平衡、制约股东之间、股东与利害相关者(包括员工、债权人)之间以及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分配,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能够从发展和竞争的角度,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薪酬与激励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协同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和关系。

我国现行《公司法》确认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参照美英股东主权模式,强调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机制,缺乏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大股东及内部人容易通过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现代公司理论学者提出了公司共同治理原则,修正了股东主权治理原则,修正的重点是如何实现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共同治理问题。共同治理原则本质上体现了民主、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统一,体现了多元激励与效率的统一。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美日等西方国家普遍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大大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业绩。

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是使职工成为股权所有者,通过行使所有权而鼓励和保护人力资本的专用化技能,并使职工与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与决策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以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但长期以来,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大股东控制,对经营者与员工的激励与长期利益考虑不够,使公司的治理实质上处于失衡的状态。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改革中,尤其是在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必须建立充分考虑经营者与员工参与到上市公司的决策、激励与监督中来。

体现人力资本价值与长期激励的需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老国企改制而来,管理者及广大职工基本为企业奉献了毕生的精力或青春,但与同行业的合资企业、外企相比,长期拿着较低的工资与待遇,人力资本价值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这种体制,容易造成有的经营者急功近利,59岁现象层出不穷;同时,人才流失严重。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建立人力资本参与资源分配的机制,同时也引入了长期的激励机制,将员工的远期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结合起来,避免出经营者的短视现象,同时有利于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 员工福利补偿的需要。员工的福利的补偿主要是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制度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金,这是一种强制福利补偿制度,另一种是企业年金。根据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员工福利补偿的主要形式之一。

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还处于试点阶段,对于大部分中国上市公司来说,员工福利补偿基本上只有社会养老金,形式单

一、金额较少,因此,需要建立一种补充的福利机制。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利于解决员工的福利补偿问题,减轻社会压力。

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还不成熟现行法律不仅存在空白,还有许多障碍。这是因为,首先,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不好解决。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制,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增发的股份,必须由出资人实际认购并足额交付出资,否则就视为出资不到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无

法在增发股份时就将用于股票期权的股份预留出来,待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转为真实的股份。股票期权的来源还可以用回购股份的办法解决,包括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回购股份和向大股东回购,将回购股份先存在库存股账户中,当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从库存股中支付股票。其次,高管人员所持股票不能转让,使得股票期权激励不能实施。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在任职期内不得出售。照此规定,只要受赠人仍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他就不能转让或交易其所持有的股票。这样的法律规定,使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失去吸引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法与会计方面的有关法规也不完善,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有何税收优惠,均无相应的规定。总之,实施股票期权,需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多个方面综合配套,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协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解决。

上市公司治理不健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公司在国有资本产权代表不到位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要得到大股东的肯定,实施有损小股东利益的股票期权制度完全可能。许多上市公司被集大股东股权代表和高管人员于一身的执行董事,通过董事会完全控制,独立董事不独立,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股票期权制度使公司经营者能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获益,这种内部人说了算的体制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对少数人实施股票期权易引发内部矛盾。对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广大员工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如果只对管理层实施股票期权,会打击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容易在员工中引起不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员工持股计划属于员工福利补偿性质,员工在离开与退休前,不能出售股票。员工离开或退休时,按计划获得的股票,可分年逐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因为员工持股计划由独立的管理机构管理,该机构可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股票期权所面临的高管人员在任期内不能出售股票的限制、股票来源存在问题等限制。

其次,能获得广大员工的支持,提高工作积极性。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普惠性质的福利补偿机制,能够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同,又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也是一项长期性激励,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作为一种福利补偿,减轻了社会压力,对社会也是一种贡献。

第三,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有三种:决策、激励与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员工持股会的组织下,能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直接参与董事会的管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使公司董事会能充分考虑广大员工的利益;同时,由于员工都是股东,员工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将被放大,对董事会起到了较强的监督作用。因此,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有益探索,符合监管部门致力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

第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源来源易于解决。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基本上有三种来源:一是个人出资;二是公司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贡献出来;三是从金融机构融资。根据中国现行有关规定,融资的方式受限较多,目前操作性不高。根据国外的经验,由实施公司贡献持股的资金是常见的方案,一般是上市公司将当年工资总额的25%贡献给员工持股计划。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是企业的主人,但长期拿较低的工资,只要股东同意,从企业利润中分出一部分,增加员工福利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第五,全流通解决了股票定价问题。股权分置解决后,公司股票实现了全流通,这为公司股票定价提供了市场化的机制。此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员工退休或离开时,可根据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支付现金,或直接从市场上购买股票,解决股票的定价问题。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能改善公司治理问题,建立了员工的福利补偿机制,起到了长期的激励效果,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持股的资金来源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员工持股计划建议

从国外的通常做法看,一般可分为非杠杆型的ESOP与杠杆型的ESOP。非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由公司每年向该计划贡献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这个数额一般为参与者工资总额的25%。这种类型计划的要点是:由公司每年向该计划提供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职工不需做任何支出。由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持有员工的股票,并定期向员工通报股票数额及其价值。当员工退休或因故离开公司时,将根据一定年限的要求相应取得股票或现金。

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利用信贷杠杆来实现的。这种做法涉及职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公司、公司股东和贷款银行四个方面。首先,成立一个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然后,由公司担保,由该基金出面,以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为名向银行贷款购买公司股东手中的部分股票,购入的股票由信托基金掌握,并利用因此分得的公司利润及由公司其他福利计划(如职工养老金计划等)中转来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本金。随着贷款的归还,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将股票逐步转入职工账户,贷款全部还清后,股票即全部归职工所有。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杠杆型ESOP存在诸多障碍,如公司为股东的贷款提供担保就受中国证监会56号文的限制。另外,从资金来源方面看,能否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股票,政策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实施杠杆型ESOP,牵涉到多家中介机构,运行成本较高。因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优先选择非杠杆型ESOP。

实施ESOP,不是平均主义,要求实施企业有科学的人力资源考评机制,员工的认购数量应根据岗位、贡献、级别、业绩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因此,实施ESOP的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考评机制与健全的薪酬体系,薪酬体系必须与业绩挂钩。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派出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多数,并且派出的董事大多数在公司任重要职务,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控制了上市公司。由于一股独大,而又缺乏应有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屡次发生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建议在董事会中推举一定数量的工会代表出任董事,限制大股东派出的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同时,在监事会中大股东不派监事,增加员工监事的比重,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第20篇:浅谈员工持股计划

浅谈员工持股计划

周卓阳

员工持股制度(计划)是指企业员工通过投资购买、贷款购买或红利转让、无偿分配等方式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形式。

建立员工持股计划,既可以使员工以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将企业效益与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基本的人力要素。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有着广阔市场潜力的金融产品,企业吸收个人股份增加了发展力,同时改变了员工的收入构成,减少了为不断提高员工收入而发生的货币支出;对员工个人而言,由于持有公司股份而具有了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员工在通过工作取得工资货币收入的时候,也可获得资本收益,真正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银川市商业银行在成立初期已发行了内部员工股,虽然目前员工大多数持有内部员工股,但并没有形成实际意义的员工持股制度。因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必要建立员工持股制度。这次我行增资扩股正是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良好时机,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产品的开发,及早研究并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操作方案,通过增资扩股,实现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范围和持股额度

银川市商业银行员工持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一是在本行有劳资关系的在岗的管理层以下的员工(包括在各支行的所有正式员工;本行派往关系公司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行的员工);二是所有在岗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是本行董事、监事。

因员工持股带有很大的福利性,因此退休、内退的职工,死亡、调离、开除的职工;临时工、反聘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下的员工不宜列入持股的范围。

员工持股的股份分配。员工持股资格由董事会决定,非本行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员工持股规模根据本行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员工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35%左右。员工持股额度应结合员工个人的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在我行成立之前就持有的员工个人股应根据其自愿的原则确定是否应包括在所定额度内,但原则上个人持股额度不应低于规定额度。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之间股权设置的比例,一般员工可以自由认购,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足额认购,而高层管理人员则必须大量持股。董事长、行长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如南京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为一般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并适度提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我们可以借鉴南京的做法,让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多持股,使其与企业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我行持续稳定发展。

二、员工股的来源和资金来源

对股份制企业来讲,股本的变更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经过股东大会的通过,并办理相关的工商注册手续。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下,个人直接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难度很大,因此,在确定员工持股时,要根据我行的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来源。利用增资扩股增发个人股,是我行股份来源的首选方式。如何解决员工股份的资金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

方案一:由员工个人出一块,公司拿一块,银行贷一块的方式,使员工使用一种有成本的资金,它是由企业、员工和银行风险共担的一种资金来源方式。采取这一方式,既解决了员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有效地提高了持股员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避免了全部由公司垫付资金的问题,因而它是能够满足员工持股根本目标的资金来源方式。

方案二:改革薪酬支付方式,按基本工资和员工股份向员工支付,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如5%-10%)作为持股投资,可以统一规定扣除率或员工自定扣除比率。

方案三:贷款购买股份。作为员工购买股份的投资,并用每年员工持股的收益偿还贷款。既能减轻员工家庭经济压力,购股资金又可以一次到位,不需员工拿出家庭储蓄和金融财产。

方案四:普通员工如果用现金购买有困难的,可以将预扣部分效益工资和员工持股结合在一起考虑,对完成年度任务的支行,返还所扣工资;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把所扣的部分全部认购成个人股份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奖励给予完成任务的员工,另一部分返还给没有完成任务的,具体比例按完成任务情况计算。

方案五:将部分净利润分配给持股的员工,将工资、奖金结余量化给员工,将积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员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分配给员工。这样有利于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为公司和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

方案六:回购目前非本行员工持有的社会个人股。

方案七:将员工股以福利的形式分配。将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退休计划、养老计划结合起来,员工股由企业以优惠的价格受让给员工,并随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和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而逐年递增。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兑现,也不保证向员工提供某种固定的收益或福利计划,而是将员工的收益同其对公司的股票投资、与企业的发展相联系,为员工的未来积累多种收入来源,让员工能在退休后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颐养天年,从而解除员工退休后的后顾之忧,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尽心尽力工作的作用,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方案八:将净资产增值部分折成股份奖励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无形资产

入股,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引进科技成果,加快公司技术进步。

方案九:提取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经营者。通过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等方式,把经营者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方案十:设立岗位股,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股份,分配给经营者,以体现岗位价值。岗位股的所有权在企业,收益权归经营者。上岗者一旦离岗,则岗位股归还公司。当然,岗位股份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企业经营的好坏,时高时低。

以上方案各有不同的特点,要视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同时选用几种筹资入股方案。如公司补贴一块、员工现金一块、工资扣除一块、贷款购买一块、奖励一块的综合方案。

三、设立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股

员工持有本行股份,员工的劳动与资本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员工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但如果员工作为自然人持股,其份额既小又分散,分散的小股东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使股东权利方面有很大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员工持股会对员工持股进行集中管理。员工持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持股员工组成。员工持股委员会是企业股东会的一大股东,是企业内部股的管理机构,代表全体持股员工参与企业决策。

员工持股会可以在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员工持股会作为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同股同利。如果我行成立员工持股会并具有内部员工股1000万股,则员工持股会将成为比较大的股东,这样对我行的长远发展极为有利。首先,员工持股会代表了持股员工的利益,起到了分散小股东难以起到的作用,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参与意识和关切程度;第二,可以以大股东身份选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员工的意见;第三,在资本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员工抵制外界对企业的恶意收购,从而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第四,员工持股会集中托管员工股份,并进行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改变了员工股管理松弛的状况;第五,为经济上暂有困难的员工提供购买职工股的资金来源。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对我行的日常经营起着决定作用,但目前我行的薪酬制度,使得这些人员的收入与所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根本不具备激励机制。所以,改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使之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更为重要。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员工持股计划的效率高低,取决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机制的成功与否。推行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管理者与企业结成高相关度的利益共同体,加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心和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使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为规范化。首先,在股份认购上企业管理者有最低持股额的限制,使管理者对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收益也同样数倍于一般员工。这一数量限制既保证了企业管理者拥有充分的表决权,又激励管理者慎用表决权;其次,不同于一般的员工持股,也可规定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转让。管理者在离开企业两年后,经员工持股会离任审计,由企业回购,转由继任者购买,这就有效避免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管理者处于企业最重要的岗位,他们倾注了大量的专用性资产,并承受企业经营决策的风险,理应获取相应的报酬。在管理者的收入构成中,奖励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以加强管理者与企业的利益分担机制;最后,从员工股金使用上,保证员工权益上的落实、投资收益的实现,是推进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物质前提。员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进入企业后要发挥资金的总体优势,不断提高整体效益,保障员工投资的回报。

六、明确规范员工股权的管理

一要严格规范员工持股制度中的员工股份转让行为。在制定内部员工持股章程时,应对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的股份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由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回购,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员工购买。因为员工股要进入公司资本金,所以不得退股,不得上市交易,仅作为分红依据,职工离休或调离、辞退时,职工死亡、退休,被辞退、开除、除名,申请辞职、调动退股时,按每股净资产值套现,必须内部转让。

员工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持股员工权益。在我国,在各省市有关员工持股的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大多对员工股作了禁止转让的规定。员工股股权的取得在购股资金方面通常获得了国家、企业的支持,若对其转让不予限制,不仅会导致员工持股制度的解体,而且还将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原则上应禁止员工股的退股、转让和继承,只在员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而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员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员工股,或由员工持股会在法定期限内回购其实际持有的员工股。

二是在增资扩股时,要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股权,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或分配。

三是灵活处理员工持股分红问题。对于使用银行贷款员工股权所获分红,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和借款,待贷款还清后,才能将分红给予员工。对入股的个人,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在初期几年内,红利分配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直接给予员工个人,以减轻员工在筹资购股过程中形成的还款压力,减轻员工负担;第二,应逐步减少现金分红的比重,增大采用股份分红的比重,鼓励员工分红用于再投资,以使员工的收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密切结合进来。

七、努力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监督作用

员工持股后其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作为股东,公司的经营性收益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员工对企业的各种经营

行为进行主动监督是从关心自身利益出发的,因而这种监督是自发的、持续的,不需外部激励的;作为劳动者,他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层次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实际状况和各层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等了如指掌,因而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迅速通过自己的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反映到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依章纠正错误同样受到员工的密切关注。员工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具有直接、及时、深入、面广、多层次、多角度等特点,其监督是非常有效的。同时,员工会加强对自身进行约束与监督。员工与股东身份的重合性,彻底改变了员工传统行为的价值观。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既与员工的工作效率有关,又与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员工在工作中变得高度投入,自觉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

总之,通过全员持股,使员工与公司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达到风险共担、责任共负、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不同层面的员工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牢牢地捆在一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资收入,还直接影响到其分红收益,企业与员工形成了“产权—责任—利益”的纽带关系,员工感到不仅在为国家、社会劳动,也是在为自己劳动,员工对企业的经营、财产安全更加关心,工作更有积极性,也更加爱护企业,自觉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多做贡献。这样,就有效调动了员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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