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

2022-03-10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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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有限合伙)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一条 合伙目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按照《合伙企业法》规范企业行为,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成立 (有限合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三条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条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五条 合伙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1、,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续写)

合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出资的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按照出资时间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种的平均年收入计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劳务出资的评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

第八条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九条 合 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与转让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退伙的结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四)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资格。如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受让合伙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间不得相互转让,如转让后合伙人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的,超过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期限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每月底薪 XXXX元人民币,按工作实绩年终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作为奖励。

第十九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责任。被撤销委托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合伙事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对《合伙企业法》第31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 续,只能依法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或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两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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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全体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一、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二、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一、合伙目的:从事公司股权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期限。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一、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人,有限合伙人为____人,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普通合伙人:

(甲)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

(丙)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____________万元。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所示: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3、合伙人的出资在本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后______年内缴清。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业利润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二、合伙企业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费用。

2、合伙期间,执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费用。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执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三、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担任,其应具备下述条件:

1、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处理各项事宜。

2、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4、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其他为实现合伙目的需要办理的事务。

三、执行合伙人应当每____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五、有限合伙人应配合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执行合伙人要求签署各种法律文书。

六、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可以同时购买、持有相同公司股权,该行为不视为普通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九、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十、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八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超过________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4、其他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提起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执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规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认定执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规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决书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决议。

三、若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的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订立新的合伙协议。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六、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入伙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应减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应将因新合伙人入伙导致合伙企业相关变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或将财产份额出质。

四、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未能实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过转让其名下财产份额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六、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企业投资的公司股权能达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条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业应进行清算,退还该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方式,退还财产份额的方式应征得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合伙企业解散,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七、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如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如不愿成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资格,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将该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双方如对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清算,清算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认可的人选有优先购买权。

十、有限合伙人如决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有权指定第三方收购该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财产份额,转让双方如对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清算,清算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十一、合伙期限届满,如普通合伙人决定延长合伙企业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继续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选择以货币或以合伙企业名下股权方式退还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十二、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伙企业名下股权被全部转让至他人名下,执行合伙人可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四、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书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达,送达前发出方须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决。

四、本协议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附:各合伙人身份证明、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全体合伙人签章:

协议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伙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1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目的:打造专业的投资平台,向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实现合伙人和各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企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务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50人,其中至少一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住所(址):

2、有限合伙人(自然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有限合伙人(机构、组织):住所(址): „„ „„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企业实行分轮次出资制。 (一) 第一轮出资采取封闭式募集方式,由创立本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对该轮出资,可以实行分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合伙人应当按时实缴到位。其中第二期出资,由合伙人另行订立出资协议,实行承诺出资制,即合伙人按照出资协议,承诺在出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将资金缴纳到合伙企业帐户,条件未成就时该资金仍在合伙人自己帐户中。

(二) 对第二轮出资,实行开放式募集方式,即不限于向创始合伙人募资,而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其他愿意成为合伙人的人员、机构募集资金。自第二轮次出资开始,无论创始合伙人还是新合伙人,其认缴的出资均应当按时缴纳到合伙企业帐户。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一般为合伙企业出资额的1-5%。

2 (三) 对第一轮次出资,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第一轮次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四) 对第一轮次出资,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第一轮次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五)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中,有【 】%作为“股份池”,用于将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愿意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本合伙企业时,将其出资份额的一部分转让给该人一部分。

(六) 当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与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之间可以不构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办法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七)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合 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期限缴足出资。对增加的出资,合伙人有优先认购权。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将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进行认购。

(八)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对未按期交纳出资的合伙人给予30 日的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对逾期缴纳的出资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收2%予以计息。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违约方应当按照未缴纳金额的10 %支付违约金给其他守约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

(九)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承担、分担。

3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费收取办法与利润分配方式

(一) 普通合伙人可以向有限合伙人征收每年2%的管理费。在每个季度的第 月号前收取。

1、对创始合伙人在第一轮次中的出资,其管理费征收基数按照其已投资而尚未退出的投资额计算。

2、对第二轮次出资的所有合伙人,其管理费征收基数按照其缴纳到帐的出资额计算(其中对第一轮次的出资仍按已投资而尚未退出的投资额计算管理费)。

3、各轮次出资所投资的项目如有上市的,其管理费按上市价格计算的市值加上扣除已上市项目投资额的实缴投资额计算。

4、对各有限合伙人每年征收的管理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抽取其中不少于 5 %用于维持整个合伙企业的运行,其余部分给予相关项目团队,由项目团队处分,并由项目团队承担管理该项目的费用成本。

(二) 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产生的利润,由实际参与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分配80%,普通合伙人分配20%。普通合伙人分配的20%,通过以下提取业绩提成的方式实现。

(三)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每个投资项目正常退出或账面红利累计达万元人民币时,可向有限合伙人提取20%的业绩提成:

1、业绩提成费=投资净收入*20%;

2、业绩提成费于每个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预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预付的金额为股权投资项目净收入*20%,其中85%直接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15%扣划至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业绩提成留存帐户,在企业清算完成前,由托管行监督该帐户;

3、企业清算时,按以下原则计算业绩提成:

所有项目退出后的收益扣减投资本金、历年托管费、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等各项费用后得到的净收益的20%;

4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政府收费;召开合伙人大会等组织费用;聘请独立第三方为合伙企业提供法律、融资、税收、会计、审计等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等预算外费用;清算费。

4、企业清算后,若业绩提成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后所得结果与预先支付的业绩提成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办法多退少补,业绩提成留存帐户在企业清算后结算、支付;

5、对自带项目、自带资金者通过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合伙企业向该人提取5%的业绩提成,以及按其投资额征收2%的管理费。

(四) 普通合伙人如有多个的,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20%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按照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其他普通合伙人自行商定。 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项目,如果通过项目团队方式进行投资、管理的,不视为委托理财,此时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该项目20%利润(项目业绩提成),由普通合伙人分取 5 %(即20%利润中的25%),其余15%(即20%利润中的75%)分配给项目团队。具体可通过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实现。在此情况下,由项目团队和参与投资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管理项目的费用和成本。

(五) 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变现后,不做二次投资。第七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聘任或解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本企业的投资顾问和业务人员;

5、依法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5

7、企业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

2、不得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若满足本协议约定后,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3、不得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若满足本协议约定后,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4、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若满足本协议约定后,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5、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进行监督;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法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6、依法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7、依法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8、依法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6

10、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2、企业清算时,依法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合伙人大会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三) 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7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通知上述事项。

(五)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 年度合伙人大会讨论如下事宜: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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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

4、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提请合伙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宜。

(七) 合伙人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及更换;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4、处分本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或者转让、处分本合伙企业价值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

5、在一个自然年度中,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的;

6、超过 万元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借款、贷款;

7、清算报告的通过;

8、合伙企业的延续经营;

9、改变合伙企业的投资限制。

其中第1项、第7项-第9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第2项至第6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未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且该半数合伙人代表的出资额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证券,或将企业资金、资产交给他人进行委托理财,或进行隐名投资、代持股份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对外负债的事务。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一) 执行事务合伙人

1、应具备如下条件:自然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及良好的管理能力;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其应当有至少3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及管理能力。

2、如有多个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和更换:召开合伙人大会,经有限合伙企业中代表企业总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

8 意。

3、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

4、发生法律规定的除名情形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得被依法除名。

5、在符合前述条件和选任程序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优先由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委派的代表具体执行。该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后果由该法人或组织承受。

6、一个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将作为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协助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三) 经营判断原则

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和进行经营时,应当克尽谨慎、勤勉义务,如其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活动符合下述“经营判断原则”各项条件的,可以免责:(1)其与该项交易、决定无利害关系,经营判断中不含有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2)其获取的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在决策当时是有正当理由被其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3)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判断符合企业利益;(4)其在作出判断时不存在重大过失。

2、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项目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权(业绩提成)和管理费征收权以及其他权利这一事实本身,不应视为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9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如下:

1、对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等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组建投资委员会;

3、负责组建有限合伙人委员会;

4、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及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

5、决定聘请合适的人员或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之投资顾问或委托管理人、联合管理人,并签署相关文件;

6、对尚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回购、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资产品;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

8、在充分听取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9、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10、召集合伙人会议;

11、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帐户、证券帐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

10

12、在充分听取项目团队和实际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

13、选择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4、制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15、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第十八条投资委员会与有限合伙人委员会

(一)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为 3-5 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普通合伙人(如有)、出资最多的1-2名有限合伙人,以及一名未在本合伙企业担任有限合伙人且其系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法人合伙人之自然人股东并具有相关投资管理经验者组成。投资委员会的任期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期相同。

(二) 投资委员会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项目退出、资本运作及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表决和建议,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参考。单笔股权投资或退出金额超过三百 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投资委员会表决。投资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须经投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资委员会的表决结果或其建议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参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委员会不代理或代表合伙企业。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其遵行投资委员会表决结果或建议为由推卸其对合伙企业负有的责任,投资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并不因其参与表决或提供建议而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投资委员会的经费由合伙企业负担。

(四) 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决策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邀请合适的有限合伙人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对投资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由3-7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该委员会中一半委员是固定的,其任期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期相同;一半是不固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专业资质和投资背景及所议事项的性质予以确定。该委员会主要对公司战略、业务冲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联

11 交易、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合伙企业财产变现等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宜进行研讨,以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决议,提供咨询意见和各项建议,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参考。该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代理或代表本合伙企业。委员会的成员并不因其参与委员会的表决或建议而被视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将向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九条同业竞争

1、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已达合伙企业出资额的80%时,或将超过本协议设定的行业限制、地域限制、投资项目限制时,普通合伙将不再受上述限制。

2、在本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将要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3、普通合伙人若在国内外发起成立一个或多个平行基金(其形式包括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私募基金,或发行信托产品等)的,就 上海、浙江、江苏地区内的投资应优先满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其他地区的投资,普通合伙人应本乎诚信,在平等、合理的基础上,根据已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平行分配相关投资份额,该分配应向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报告,并遵循本协议下的投资限制条款,若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已达本协议下的限制,则平行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以与本企业进行联合投资为目的而组建的平行基金,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存在的投资基金,本合伙企业因被限制不能投资某项目而组建的平行基金,不被视为是竞争性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对普通合伙人投资的公司或企业,如果普通合伙人作为小股东或关联人不能控制或实际控制该公司或企业的,则该公司和企业的投资行为不构成本协议下的同业竞争。普通合伙人不得提供不利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输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提出终止本合伙企业投资的半年内,普通合伙人应依照本协议约定不得进行受限制的投资,半年后,则不受本协议的投资限制的约束。

6、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在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充分披露信息以及遵守本协议有关约定的前提下,其可以单独投

12 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7、对合伙企业之投资项目,如果普通合伙人或投资委员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反对投资的,且合伙企业最终决定不投资的,如未经合伙企业同意,该人在壹 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虽反对投资的,但企业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企业同意,该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赞成投资的,但公司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人可自由投资该项目。

8、合伙人退伙后半年内,不得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投资限制与项目管理:

(一) 投资的目标企业规模限制:单个投资项目估值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行业限制:对单个行业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25%; (二) 地域限制:对 地区企业的投资不低于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50%;

(三) 项目投资限制: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的25%,对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20%。

(四) 在对项目作出投资或退出决策时,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行决定投资或决定退出:

1、其他普通合伙人一致反对投资或反对退出;

2、投资委员会表决结果为反对投资或反对退出;

3、有限合伙人委员会表决结果为反对投资或反对退出;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董事会内部对此投资或退出事项进行表决时,非本企业有限合伙人一方委派的董事中至少三名董事反对投资或反对退出。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业务,由合伙人自愿组合的项目团队进行管理,管理方式可以采取委托管理、联合管理等方式。项目团队成员应就每个项目与合伙企业签订单独的项目协议,对合伙企业与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等问题,另行约定。项目团队应承担该项目的管理费用和有关成本,以及有关税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项目团队的管理提供建议、指导。

13 (六) 合伙企业对各个项目团队的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实行分账管理,管理费用按照合伙人实行预算管理。为项目投资提供服务的法律、税收、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项目团队推荐,费用由项目团队负担。 (七) 对项目团队投资的项目,以及自带项目和资金拟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者,合伙企业拥有至少占5%资金份额的投资权。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除名,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身份转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自然人或机构可按照协议约定程序,作为新合伙人入伙,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成、留存的公积金、发展基金等亦不享有权利。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法定责任的,在其对外承担法定责任后,可向入伙前须对此债务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原合伙人追索。

(一)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1、最低出资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2、其自身具备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3、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4、经过半数有限合伙人以及所有普通合伙人同意,且表示同意的合伙人所代表的出资额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

(二)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1、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2、最低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以及至少二名有限合伙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退伙

(一)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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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且过半数合伙人同意其退伙的;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过半数合伙人认为该违约行为将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二)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第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

退伙事宜

1、散除非发生当然退伙、可以退伙原因,否则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退伙。违约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

15 第二十三条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一) 经过半数有限合伙人以及所有其他普通合伙人同意,且表示同意的合伙人所代表的出资额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时,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二)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经其他有限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有限合伙人可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三)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其对该债务依法必须承担无限连带

16 责任的,在其对外承担法定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索。

(四)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六 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一)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过半数有限合伙人以及所有普通合伙人同意,且表示同意的合伙人所代表的出资额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

(二)

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各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与有限合伙人受让该财产份额或指定合适的第三人优先受让。如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由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如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四)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五)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六)

对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受让方一般应当按照转让方的身份成为合伙人,同时,在受让时,不应导致受让方一人同时具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二种身份,此时,拟受让方应当通过另行指定他人或另行设立企业予以受让等方式避免此种情形出现。

(七)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第三人出质的,须经过半数有限合伙人以及所有普通合伙人同意,且表示同意的合伙人所代表的出资额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

(八) 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第三人出质。

17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最短不少于年。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企业的提前终止

(一) 由于投资环境变化等原因,不能完成合伙企业的目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代表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企业的投资。出现上述情形时,执行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中未投资的现金在保留足额托管费、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清算费用后返还给所有合伙人。对已投资项目继续进行投资管理,在所有项目完成退出后或合伙期限到期后方予以清算。

(二)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予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延续

(一)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可延续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

(二) 对延续经营决议持有异议的合伙人,有权将其出资转让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

第三人或其他合伙人,也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回购其出资。

(三) 持有异议的合伙人转让出资的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有限合伙企业对该

出资的回购价格按回购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资产净值确定,回购将通过减资程序实现。

(四) 持有异议的合伙人将出资转让给第三人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8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八)在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任何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联合第三方,要求收购其他不愿或无意使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使合伙企业继续存续。收购价格将按照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的企业财产状况予以确定。如各方不能协定收购价格的,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第三十一条 清算

(一)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普通合伙人(或者指定普通合伙人与一个或者数个有限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二)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四) 合伙企业清算分配时,合伙企业的任何商誉及其名称的任何使用权,将独属于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9

1、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管理费的,按应缴管理费金额的10%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3、合伙人未依本协议约定而转让其财产份额或出质的,该行为依法可撤销或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责任;

6、合伙人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伙企业损失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7、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20 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21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密

(一)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三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一)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平台普通合伙人:

22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有限合伙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

(一)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四)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

23 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 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普通合伙人:【】(盖章)

(签字)有权签字人:【】

有限合伙人:【】 (签字)有权签字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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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

(一)、

(三)、

(四)、

(五)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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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普通合伙人份额)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天津市设立,由甲方与_______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____%。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_元的价格将其占“企业”的财产份额的100%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 (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对“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 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天津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160514

东莞市***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东莞市***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臵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性质、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必要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2、有限合伙人 :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新入伙合伙人的出资应当在签订入伙协议后七日内一次性缴足。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承诺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

有限合伙人知悉其持有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比例与合伙人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任职岗位是相对应的。有限合伙人承诺在财产份额锁定期内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本人的工作岗位调整的,愿意按新的岗位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数调整自己所持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如果有限合伙人调整后的岗位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低于调整前岗位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愿意将多出的合财产伙企业份额按原始购买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方案为依据。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合伙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2、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所有合伙人按本合伙企业成立时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当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变更出资比例时,根据亏损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担。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具有股权投资和企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

(三)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信用记录。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补充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规定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撤销该委托;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另行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由普通合伙人表决。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一)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二)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一)必须属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才能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二)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

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吸收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或将部分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合伙人利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职权受贿、侵占、盗窃或造成该公司财产5万元以上损失的;

(二)合伙人擅自泄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秘密;

(三)合伙人未就离职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出辞职;合伙人的言论或行为造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或商誉、社会评价等严重损失的。

(四)如合伙人被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刑罚,且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并在合伙企业办公所在地予以公告。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或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意遵守本合伙协议的,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财产份额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承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颁发签发之日为准),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退伙(但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出现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强制转让或者退伙事由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在三年届满之日起的每年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对外转让的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入伙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在五年内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的,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按照入伙的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锁定期内,凡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有限合伙人自愿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入伙时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一)***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限合伙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开设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三)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四)有限合伙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个月个人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计三个月个人考核分数低于80分、或者整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以有限合伙人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方案为依据。

(五)违反***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七)由于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重大损失标准(或高于伍万元人民币)。

(八)其他董事会认定的违规行为。

有限合伙人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可以转让持有的获准转让或退伙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持有的尚未获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份额需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有限合伙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从【罗曼罗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全部转让或退伙。

当有限合伙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其持有的已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全部转让或退伙;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允许其转让或退伙其中一半,另一半需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达到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退伙条件时,即可要求合伙企业准予其退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应同意其退伙。退伙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

(一)按退伙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的价值折合成现金退伙;

(二)合伙企业将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应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直接转让给退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第7篇: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

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推荐第8篇:有限合伙企业合作协议(版)

有限合伙企业合作协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投资合伙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待定;企业经营场所:待定

第四条 合伙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合伙期限:年。

第五条 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姓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2、有限合伙人姓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姓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上普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共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每人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均占注册资本33.33%,于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自行商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承担、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企业债务,应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合伙人均应按约缴纳出资,执行合伙人应合法合理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

第十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可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未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9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版本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向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创业管理服务。

(注: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

1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

XX、有限合伙人 : 。

2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可约定管理费提取办法,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XX条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3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5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本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本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7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8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9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推荐第10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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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协议是很复杂的,要考虑到方法面面的问题,比如合伙企业的名称,企业的管理经营等等。那么到底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协议范本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有限合伙人的条件又是什么呢?那么下面就让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详细解决疑问吧。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 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1、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

1、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 ,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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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 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2、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3、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需要按照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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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 年 月 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达到 亿元(“最初交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隶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为该合伙企业提供资本进行投资。

2、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开始后的 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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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亦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他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或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有或部分的权益而成为其受让人,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

6、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伙人认为设立平行基金并不恰当,或平行基金并不按照比例分摊费用(包括组织费用),否则,在“最终随后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可以创建一个或多个国内的或国外的合伙企业或实体与本合伙企业同时进行投资(“平行基金”),根据税法、合伙协议等法定文件的约束,“平行基金”将与本合伙企业一样,依据相同的条件,同时按照比例(以可获得的资本为基础)进行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但是,在“最终随后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视为“竞争基金”,“竞争基金”的建立将以条款ⅲ——投资和投资机会中的条款为依据。

二、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普通合伙人拥有权力管理、经营、控制以及决策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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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相关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或控制,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本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伙协议的条款,普通合伙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代表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有权为了达到或促进本合伙企业任一或所有的目标,采取他所认为的必需的行动(“职责”)。

2、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作出关于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谈判、承诺、监督或处理的所有决策;

2、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各种临时投资;

3、依据普通合伙人决定的条款和费用条件,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雇用本合伙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务顾问、保险商、分销代理商、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员、鉴定者、职员和资产管理者等,而不管这些人员或机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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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另外雇用的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解雇这些人员;

4、可以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

5、按照比例承担与本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支付;

6、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

7、为意外事故和为了合伙企业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储备;

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9、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1、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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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召开有限合伙人会议;

13、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消除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

14、商讨、执行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的工具,鉴于以下的考虑,这些合同或协议是必要的;与股权的出售有关;或者为了促进本合伙企业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准予或不准予对上述内容以及相关内容的弃权、同意的决定;

15、执行本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务;

16、在与前述内容相关的所有代表本合伙企业的方面。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大致阅读,相信一定对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协议范本的具体内容和有限合伙人的条件等等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了。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需要合伙人的共同配合和努力,所以,如何选择合伙人至关重要。还有范本能帮我们更加直观的认识协议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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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优点:

1、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参与一级市场的投资。

2、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结构非常灵活

3、综合费用低,操作效率高,节税。

国内主要有限合伙企业:

一、2007年9月26日,青岛葳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青岛市市南区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标志着中国北方第一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成立。

二、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朱雀投资\")成立于2007年7月2日,是上海首家有限合伙企业

三、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基金规模3-10亿。

国外主要有限合伙企业:

一、红杉资本:在美国硅谷成立于1972年,创始人唐·瓦伦丁(DonValentine)共有18支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中国团队目前管理约20亿美元的海外基金和近40亿人民币的国内基金,用于投资中国的高成长企业。

二、黑石集团:1985年成立于美国纽约,是全世界最大的独立另类资产管理机构之一,美国规模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公司。业务覆盖私有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对冲基金、债务投资等诸多领域。2006年,黑石集团盈利超过22亿美元,人均创造利润295万美元,是高盛人均利润的8倍,成为资产规模超过800亿美元的PE天王。

诺亚财富管理中心:2003年8月成立,中国目前最大的第三方理财顾问机构,2007年10月,美国最大的风险投资机构“红杉资本”注资诺亚,2010年11月10日,诺亚财富管理中心登陆纽交所,股票代码“NOAH”,成为中国第一支上市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诺亚立志成为中国高净值投资者的理财“总管”,而不是金融产品的分销商,她是客户完成整个理财过程所需的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北京展恒理财成立于 2004 年 2 月,是国内最早从事家庭理财服务的独立理财顾问机构之一。是最专业的第三方理财公司

(1)独立开发具备业内领先水平“展恒基金投资专家系统”,

(2) 展恒理财的理财顾问具有一流的专业能力,

(3)展恒理财常年为主流财经媒体提供专业的理财研究和咨询成果

展恒理财,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方案,已经在广大投资者心目中树立了“基金专家”的形象。

第12篇:有限合伙基础知识

国际私募投资基金最佳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什么是普通合伙人(GP):

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

什么是有限合伙人(LP):

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组织模式:

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风险投资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具体来说,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具有以下优越性:

1.具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

2.具有良好的约束机制。在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正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强调的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地匹配的原理相吻合, 极大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约束其随意性投资行为;二是普通合伙人声誉的约束。由于合伙期限一般只有10年,普通合伙人要想不断地筹集资金,就要努力地保持自己的声誉,他就要不断地创造出成功的业绩,

以保持声誉,彰显能力;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机构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投资者优先回报条款的约束。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合伙协议中,加入了给投资者优先回报的条款,这个条款规定在普通合伙人收到利润分配之前,允许投资者先收回某个固定比率的回报。为防止普通合伙人的过度风险投资,协议中还可规定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占资本总额的最大比例。

3.有限合伙制可以降低代理风险。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由此引发出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它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的出现也有其必然性。

4.有限合伙制可以降低运作成本。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而言,有限合伙十分有效地降低了其运作成本。一是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当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并取得盈利时,它无须就该盈利缴纳所得税、利得税或其他税,只是投资者从机构取得的相

应利润中缴纳所得税,这就使投资者避免了重复纳税;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协议是一种自由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双方都满意的权利义务条件,即可以通过合理确定风险投资家从合伙中抽取的固定比例,来事先固定其成本,因而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

5.有限合伙是投资者与专业人员的最佳组合。投资者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而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专才对资金望眼欲穿。有限合伙使其紧密结合,建立起互相信赖的机制,避免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易引起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缺陷,从而充分实现资本效益的最大化。

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应当顺应经济的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完善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第13篇:有限合伙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和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对于掌握大量资本的金主,还是对于具有专业企业家才能的创投家,乃至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有效的投资、融资渠道,它具有如下特点和优势:1.运作模式简单、灵活。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成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采取准则制,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这有别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设立需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铺平了道路,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另外其退出机制也非常灵活,根据《合伙企业法》,只要合伙协议载明的退伙事由出现,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即可退伙。这种聚散灵活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设立简单、较为快速组织资金,在法律框架下融资,且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力。

2.实现社会资本与创投家(知本)两项生产要素的成功结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产生了1+1>2的协同效应。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资本与创投家这两项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主要是资金持有者,不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使其不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从而愿意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而对于普通合伙人,拥有良好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来负责企业的运营,利用其专业能力和人脉资源寻找发现目标企业,另外,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即可获得丰盛的回报,以及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动力与压力俱在,更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3.为被投资企业引入了“企业家才能”,更有利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更多本土品牌企业的诞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仅提供狭义的货币形态资本,其同时也提供“企业家才能”(Entrepreneurial Talent)这个生产要素。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投公司要介入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创投家在介入后,会利用其专业能力、先进理念,包装企业,提供多种外部资源及国际化运作的方式,帮助被投资企业快速地发展,而这种外部资源及国际化运作方式的实际经验与平台,是很多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所不具备的。以盛大娱乐(Shanda

Entertainment, NASDAQ: SNDA)为例,盛大经过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不仅在纳斯达克上了市,而且公司治理也今非昔比。再比如分众传媒,从公司组建到海外上市,一共用了3年的时间,其惊人的发展速度亦是得益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

4.避免“双重”赋税。

众所周知,公司制一般都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这加重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从而减少了其相应利润。而有限合伙制则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因为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从投资者层面缴税,减少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其投资回报,使得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企业具有了少纳税的优势

第14篇: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XXX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xxx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北京市x区x街x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含其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投资持有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股权。 第九条 合伙期限: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6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 第十条 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共 X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2、有限合伙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3、有限合伙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4、有限合伙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第十一条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2、有限合伙人: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3、有限合伙人: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4、有限合伙人: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第十三条 各合伙人应在2017年1月10日前缴纳出资款,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2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扣除税费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第十七条 亏损的分担: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XXX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现任执行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因仅以持有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竞业禁止与关联交易,全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竞争性的业务。违者除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六)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七)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三)不在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自己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大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5 第三十二条 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根据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如果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北京昌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15篇:代持股协议持有有限合伙份额

委托协议

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址/营业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_%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 _ _______%财产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合伙人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合伙人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________%的财产份额,并在《 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人登记名册上具名;

2.乙方以 合伙人身份参与 的相应管理活动;

3.乙方代为收取投资收益、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乙方行使《合伙企业法》与《 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 _________%财产份额的实际拥有者,对 享有实际的合伙人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在委托持有财产份额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

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财产份额持有人身份参与 的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财产份额及其合伙人权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参与 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见,征得甲方意见后按照甲方意见行驶表决权。

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 财产份额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持有 财产份额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收益、非现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甲方。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合伙人: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地址:,总投资为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各占投资金额比例分配。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年月日起,如果需 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的盈余按照 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条、经营管理由甲方一人负责,做到股东盈利的分配。

第五条、合伙期满,双方协商同意,经营的事业已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按法律规定协商。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17篇:合伙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签约一方为总部设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简称“甲”),另一方为总部设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简称“乙”)。证实:

鉴于,____________国工程(以下称“东道主”)为实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称“建造承包”)而进行招标;

鉴于,各当事人同意组成合伙而为此工共同投标,并且,在可能情况下与东道主签署实施该建造承包合同;

鉴于,各当事人希望订立合伙协议,以便明确其在上述共同投标中,和一旦中标后,在实施建造承包时各自的股份和义务。

据此,考虑到所订立的相互契约和协议,各当事人同意,在向东道主投标,并在中标后实施该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结成合伙者;各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合伙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该建造承包;由各当事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应遵循下列条款和条件:

(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用同样名义签署建造承包合同。各当事人应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投标和建造承包的义务。上述建造承包如果得标,将以甲、乙第一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名义,通过各当事人执行和实施;并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合伙企业所需的一切现金、设备、原材料、物资和其他财物。合伙企业的营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当事人应达成谅解,任何一方均不应直接或间接关心其他人向东道主提出的实施建造承包的建议书。

(三)1.除

(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规定外,各当事人从该项投标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润、应该承担的亏损和债务,以及对实施该建造承包所需的财物、设备和现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经各当事人同意,本协议声明如下:一旦因进行投标或实施该建造承包而造成损失时,如因下列情况而造成亏损、债务和费用,各合伙方应保护并支持合伙企业及对方当事人免于受到损失:亏损、债务和费用的发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违反、破坏或不遵守该建造承包合同的条款、规定或条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违反政府的法律、法规、命令、条例或政令。

3.除上述第______项指定的情况外,其他所有的损失、债务和费用,将按

(三)款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分摊。

(四)实施建造承包所必须的流动资金额将随时由各当事人确定。需要时,各当事人应按

(三)款规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内提供该流动资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应承担的流动资金,合伙对方则有义务提供违约方的份额。此时,合伙各方将按各自实际提供的流动资金与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利润;但未按比例承担该流动资金的合伙方,仍应承担以下义务,即保护其合伙对方免于

(三)款所指的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债务和费用的损失。

(五)合伙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动资金,合伙企业收到的有关承包的其他资金,均应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个或某几个银行内。本协议书任命的工程经理,可凭合法任命的双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提款。凡批准支取合伙企业资金的个人,均应由合伙人确定的某个或某几个保险公司担保,支取金额亦应由合伙各方确定。

(六)各当事人如需要,可随时签发、签署与投标以及实施建造承包有关的债票、保险金协定、证券和票据的证书。

(七)除各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它的合法权利都属合伙人共有。

(八)合伙企业应按直接成本计算损益,损益额即为收入额与建造成本之差值。“建造成本”包括以下所有各项成本:转承包,劳务,原材料,厂房,购买或租用设备,保险,劳务和材料税,进口税,关税,杂费,旅行住宿费(上述费用应确切无误,经过核实并附有单据证明,该单据证明应有工程经理的书面签字同意)。与执行建造承包有关的全部法律事务费,会计费,咨询费,工程设计费,佣金,未经保险的债务,及一切其他直接有关工程成本或开支,实施建造承包所发出的债务,将根据国通行的会计规范,适当确定后可作为建造成本。建造成本还应包括工程经理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为有关合伙企业的业务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

(九)合伙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保存账册:

1.合伙企业应根据国通行的会计规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标准,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以订立合同为准进行记账,并以美元为记账货币。

2.合伙企业总部应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关的单本账册,每月汇总后,向各合伙方报告。合伙企业的全部账册应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账册的年度审计工作应由一家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进行,建造工程完工时,亦应作同样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时,应作出真实而正确的会计结算工作,其中应包括与承包实施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结算,以及全部账册、发票、单据和有关材料。

5.全部汇总资料、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均应以英文书写。

6.合伙企业的账册,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须保存,则应按法律规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随时规定的其他某个(或某些)地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根据

(三)款第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担。

7.合伙企业的总会计师、上述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和法律顾问,均应由合伙各方选定。

(十)经合伙各方同意,可批准任何一个合伙人、任何个人或若干人,有权在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约束合伙各方。

(十一)经东道主批准,任命为工程经理。该工程经理将作为,直接负责并监督下文规定的全部有关建造承包的事项。

(十二)为便于处理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关事项和问题,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称之为代表),令其在有关合伙企业的全部事项上,全权代为处理,并且,在有关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项上,该代表均作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约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东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项。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二十一)今后如对本协议有任何补充、修改,除为实施上述建造承包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不应当认为在合伙各方之间已建立了任何合伙组织或永久的合伙关系,也不得因此而限制任何合伙人为其自身利益而开展其单独业务的权利。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准备向东道主提交最初报价书,各方均将按(二十五)款规定的责任,提交相应的费用估算书。各费用估算书均应得到对方合伙人的批准。合伙各方应对下述费用估算达成一致意见:基地建设维护费,设备购置保养费,工程管理费,保险

费,利息,证券抵押费,风险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港口阻塞用费,清算损失赔偿,特种运费和其他意外费用以及利润准备金)。准备报价书中各方所发生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如合伙各方对上述估算费用不能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及由此而建立的合伙企业将立即终止,此时,任何一个合伙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十三)合伙各方将根据需要,对建造承包合同的最终条款、规定和条件,任命代表进行谈判。上述代表应以一致通过的方式通过决定或批准。当合伙各方代表不能就建造承包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达成协议时,则由甲方和乙方的董事会共同解决分歧。但如果甲方和乙方的董事会不能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和由此建立的合伙企业立即终止。此时,任何一个合伙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项达成协议,则合伙各方将签发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发与建造承包的投标、谈判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签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伙各方在实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1.甲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全部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国、某国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2.乙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一切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 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3.合营双方应对下列事项共同负责:基地建设和维护,实施建造承包所需设备的购进和保养,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筹措保险金,偿还债务,处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项和第2项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本项规定的业务,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费用和开支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如签署和执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时(或完后),对其未作书面修改,则关于分配合伙双方职责的本款第1项、第2项将适用。

5.合伙人将分别向工程经理提交完成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工作的发票单据,单据的格式和时间应按工程经理的规定要求,并遵照建造承包合同中对有关工作的相应条款、规定和条件。未经双方代表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工程经理不得仅根据上述单据支付款项。

(二十六)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即可终止合伙企业:

1.本协议中其他条款内列举的可能导致终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书面协定的终止合伙日期到来时。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伙企业或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将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适用建筑业的国仲裁协会规则,推举三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最终解决。在可能情况下,该类纠纷不得影响或延误建造承包的实施。

一旦按上述规则发出仲裁通知书,即使一方当事人未派代表或未出庭,仲裁仍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该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出庭或有无代表参加,均有同样的约束力。

仲裁员的裁决不得由任何法院代为上诉,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内辩驳。如果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请求执行并捍卫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员的决议为终局裁决,对全部有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八)如本协议未另作规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实施建造承包中所发生的、价格公平的实际开支,均应以工程经理批准的详细发票为凭予以报销,不得无理扣压工程经理已经批准的单据。

(二十九)如无其他规定,合伙各方向本合伙企业投资的全部款项和从建造承包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全部款项,都应作为实施建造承包的信托基金。在建造承包彻底完成并由东道主接收工程前,在各合伙方的一切义务兑现或解除前,或将其适当部分规定为准备基金之前,均不得将该基金挪作他用。并且,上述准备基金未按规定目的使用时,亦应作为信托基金对待。对全体与建造承包直接有关的人员,应保存一笔适当的忠于职守奖金,并将此金额计入建设成本中。

合伙各方同意单独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该方应付的费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费用赔偿要求时,应由与其订有合同的合伙方单独偿还,合伙企业对此决无义务,除非合伙各方已在书面对此另有他议。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会造成本协议某当事人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或政策,则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业或合伙对方的名义支付款项或签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协议要求发出的一切通知书,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送,同时以航空挂号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执。各方地址规定如下:发给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发给甲方和乙方,并附上述副本。应以收到电传或电报的较早之日为通知书的生效日,或以收到回执之日为生效日,无论如何,至迟以邮寄十日后为生效日。

(三十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对某些人、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如果在不同程度上被认为无效,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以及该上述条款在其他情况下的适用性,仍不受到影响。

(三十三)为便于签署本协议,可以副本进行签署,每一副本经签署后即可当作原本。经签署的所有副本均应作为同一文件对待。

(三十四)本协议及由此组成的合伙企业,将以______法为依据,并依据该法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十五)本协议对各合伙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无益于任何其他人员、商行或公司。

兹证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开头之年、月、日签署,一经各方的高级职员代表合伙人签字,即可作为合伙证明书。各签字人均为合法任命的高级职员,均负有指定公职之责任,并已授权全权代为签署本协议,以约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篇: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

概述

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该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该法还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编辑本段法律性质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编辑本段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人:甲方:王红,男,1979年3月2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合伙人:乙方:张燕, 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工艺品加工、销售,总投资为119万元,甲出资58.31万元,乙出资60.69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49%、51%。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委托代理人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方姚作红(签字或盖章)合伙人:温欣(签字或盖章)2012年05月16日 编辑本段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19篇: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甲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企业利润按月结算,首先将盈利的___%作为合作报酬

支付给开拓有限公司,剩余的部分甲乙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二)甲方负责合伙企业资金的保管,根据乙方申请拨付款项,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三)甲方可安排财会人员到企业就职,并对每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如对每月的财务报表有异议的,甲方可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有异议的数据,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负责有关矿山开发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并保证手续的合法性。

(二)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

(三)乙方保证合法地经营合伙事务,如其违法经营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四)乙方应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应当尽到企业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五)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乙方应根据合伙人的共同

决定执行合伙事务,乙方任何违反共同决定的行为给合伙企业、甲方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如在协议履行期间,任意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第20篇:合伙协议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

│出资人姓名│ 出资种类│ 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 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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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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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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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 _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___%,提留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体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有限合伙协议.doc》
有限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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