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50: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承包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地区独家代理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备的各项资源,承接各项工程,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其它合法项目,范围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承接的各项工程。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乙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工资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创收盈余,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成本承担: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具体工程项目人工、材料等费用独立核算。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双方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挪用资金、索要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工程材料;
4.制订合作盈余分配方案;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
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私自在外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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