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合伙人: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地址:,总投资为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各占投资金额比例分配。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年月日起,如果需 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的盈余按照 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条、经营管理由甲方一人负责,做到股东盈利的分配。
第五条、合伙期满,双方协商同意,经营的事业已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按法律规定协商。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签约一方为总部设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简称“甲”),另一方为总部设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简称“乙”)。证实:
鉴于,____________国工程(以下称“东道主”)为实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称“建造承包”)而进行招标;
鉴于,各当事人同意组成合伙而为此工共同投标,并且,在可能情况下与东道主签署实施该建造承包合同;
鉴于,各当事人希望订立合伙协议,以便明确其在上述共同投标中,和一旦中标后,在实施建造承包时各自的股份和义务。
据此,考虑到所订立的相互契约和协议,各当事人同意,在向东道主投标,并在中标后实施该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结成合伙者;各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合伙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该建造承包;由各当事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应遵循下列条款和条件:
(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用同样名义签署建造承包合同。各当事人应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投标和建造承包的义务。上述建造承包如果得标,将以甲、乙第一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名义,通过各当事人执行和实施;并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合伙企业所需的一切现金、设备、原材料、物资和其他财物。合伙企业的营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当事人应达成谅解,任何一方均不应直接或间接关心其他人向东道主提出的实施建造承包的建议书。
(三)1.除
(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规定外,各当事人从该项投标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润、应该承担的亏损和债务,以及对实施该建造承包所需的财物、设备和现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经各当事人同意,本协议声明如下:一旦因进行投标或实施该建造承包而造成损失时,如因下列情况而造成亏损、债务和费用,各合伙方应保护并支持合伙企业及对方当事人免于受到损失:亏损、债务和费用的发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违反、破坏或不遵守该建造承包合同的条款、规定或条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违反政府的法律、法规、命令、条例或政令。
3.除上述第______项指定的情况外,其他所有的损失、债务和费用,将按
(三)款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分摊。
(四)实施建造承包所必须的流动资金额将随时由各当事人确定。需要时,各当事人应按
(三)款规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内提供该流动资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应承担的流动资金,合伙对方则有义务提供违约方的份额。此时,合伙各方将按各自实际提供的流动资金与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利润;但未按比例承担该流动资金的合伙方,仍应承担以下义务,即保护其合伙对方免于
(三)款所指的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债务和费用的损失。
(五)合伙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动资金,合伙企业收到的有关承包的其他资金,均应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个或某几个银行内。本协议书任命的工程经理,可凭合法任命的双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提款。凡批准支取合伙企业资金的个人,均应由合伙人确定的某个或某几个保险公司担保,支取金额亦应由合伙各方确定。
(六)各当事人如需要,可随时签发、签署与投标以及实施建造承包有关的债票、保险金协定、证券和票据的证书。
(七)除各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它的合法权利都属合伙人共有。
(八)合伙企业应按直接成本计算损益,损益额即为收入额与建造成本之差值。“建造成本”包括以下所有各项成本:转承包,劳务,原材料,厂房,购买或租用设备,保险,劳务和材料税,进口税,关税,杂费,旅行住宿费(上述费用应确切无误,经过核实并附有单据证明,该单据证明应有工程经理的书面签字同意)。与执行建造承包有关的全部法律事务费,会计费,咨询费,工程设计费,佣金,未经保险的债务,及一切其他直接有关工程成本或开支,实施建造承包所发出的债务,将根据国通行的会计规范,适当确定后可作为建造成本。建造成本还应包括工程经理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为有关合伙企业的业务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
(九)合伙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保存账册:
1.合伙企业应根据国通行的会计规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标准,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以订立合同为准进行记账,并以美元为记账货币。
2.合伙企业总部应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关的单本账册,每月汇总后,向各合伙方报告。合伙企业的全部账册应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账册的年度审计工作应由一家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进行,建造工程完工时,亦应作同样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时,应作出真实而正确的会计结算工作,其中应包括与承包实施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结算,以及全部账册、发票、单据和有关材料。
5.全部汇总资料、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均应以英文书写。
6.合伙企业的账册,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须保存,则应按法律规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随时规定的其他某个(或某些)地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根据
(三)款第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担。
7.合伙企业的总会计师、上述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和法律顾问,均应由合伙各方选定。
(十)经合伙各方同意,可批准任何一个合伙人、任何个人或若干人,有权在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约束合伙各方。
(十一)经东道主批准,任命为工程经理。该工程经理将作为,直接负责并监督下文规定的全部有关建造承包的事项。
(十二)为便于处理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关事项和问题,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称之为代表),令其在有关合伙企业的全部事项上,全权代为处理,并且,在有关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项上,该代表均作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约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东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项。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二十一)今后如对本协议有任何补充、修改,除为实施上述建造承包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不应当认为在合伙各方之间已建立了任何合伙组织或永久的合伙关系,也不得因此而限制任何合伙人为其自身利益而开展其单独业务的权利。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准备向东道主提交最初报价书,各方均将按(二十五)款规定的责任,提交相应的费用估算书。各费用估算书均应得到对方合伙人的批准。合伙各方应对下述费用估算达成一致意见:基地建设维护费,设备购置保养费,工程管理费,保险
费,利息,证券抵押费,风险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港口阻塞用费,清算损失赔偿,特种运费和其他意外费用以及利润准备金)。准备报价书中各方所发生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如合伙各方对上述估算费用不能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及由此而建立的合伙企业将立即终止,此时,任何一个合伙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十三)合伙各方将根据需要,对建造承包合同的最终条款、规定和条件,任命代表进行谈判。上述代表应以一致通过的方式通过决定或批准。当合伙各方代表不能就建造承包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达成协议时,则由甲方和乙方的董事会共同解决分歧。但如果甲方和乙方的董事会不能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和由此建立的合伙企业立即终止。此时,任何一个合伙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项达成协议,则合伙各方将签发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发与建造承包的投标、谈判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签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伙各方在实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1.甲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全部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国、某国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2.乙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一切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 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3.合营双方应对下列事项共同负责:基地建设和维护,实施建造承包所需设备的购进和保养,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筹措保险金,偿还债务,处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项和第2项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本项规定的业务,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费用和开支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如签署和执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时(或完后),对其未作书面修改,则关于分配合伙双方职责的本款第1项、第2项将适用。
5.合伙人将分别向工程经理提交完成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工作的发票单据,单据的格式和时间应按工程经理的规定要求,并遵照建造承包合同中对有关工作的相应条款、规定和条件。未经双方代表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工程经理不得仅根据上述单据支付款项。
(二十六)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即可终止合伙企业:
1.本协议中其他条款内列举的可能导致终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书面协定的终止合伙日期到来时。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伙企业或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将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适用建筑业的国仲裁协会规则,推举三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最终解决。在可能情况下,该类纠纷不得影响或延误建造承包的实施。
一旦按上述规则发出仲裁通知书,即使一方当事人未派代表或未出庭,仲裁仍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该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出庭或有无代表参加,均有同样的约束力。
仲裁员的裁决不得由任何法院代为上诉,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内辩驳。如果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请求执行并捍卫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员的决议为终局裁决,对全部有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八)如本协议未另作规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实施建造承包中所发生的、价格公平的实际开支,均应以工程经理批准的详细发票为凭予以报销,不得无理扣压工程经理已经批准的单据。
(二十九)如无其他规定,合伙各方向本合伙企业投资的全部款项和从建造承包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全部款项,都应作为实施建造承包的信托基金。在建造承包彻底完成并由东道主接收工程前,在各合伙方的一切义务兑现或解除前,或将其适当部分规定为准备基金之前,均不得将该基金挪作他用。并且,上述准备基金未按规定目的使用时,亦应作为信托基金对待。对全体与建造承包直接有关的人员,应保存一笔适当的忠于职守奖金,并将此金额计入建设成本中。
合伙各方同意单独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该方应付的费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费用赔偿要求时,应由与其订有合同的合伙方单独偿还,合伙企业对此决无义务,除非合伙各方已在书面对此另有他议。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会造成本协议某当事人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或政策,则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业或合伙对方的名义支付款项或签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协议要求发出的一切通知书,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送,同时以航空挂号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执。各方地址规定如下:发给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发给甲方和乙方,并附上述副本。应以收到电传或电报的较早之日为通知书的生效日,或以收到回执之日为生效日,无论如何,至迟以邮寄十日后为生效日。
(三十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对某些人、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如果在不同程度上被认为无效,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以及该上述条款在其他情况下的适用性,仍不受到影响。
(三十三)为便于签署本协议,可以副本进行签署,每一副本经签署后即可当作原本。经签署的所有副本均应作为同一文件对待。
(三十四)本协议及由此组成的合伙企业,将以______法为依据,并依据该法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十五)本协议对各合伙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无益于任何其他人员、商行或公司。
兹证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开头之年、月、日签署,一经各方的高级职员代表合伙人签字,即可作为合伙证明书。各签字人均为合法任命的高级职员,均负有指定公职之责任,并已授权全权代为签署本协议,以约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合伙协议
概述
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该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该法还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编辑本段法律性质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编辑本段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人:甲方:王红,男,1979年3月2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合伙人:乙方:张燕, 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工艺品加工、销售,总投资为119万元,甲出资58.31万元,乙出资60.69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49%、51%。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委托代理人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方姚作红(签字或盖章)合伙人:温欣(签字或盖章)2012年05月16日 编辑本段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甲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企业利润按月结算,首先将盈利的___%作为合作报酬
支付给开拓有限公司,剩余的部分甲乙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二)甲方负责合伙企业资金的保管,根据乙方申请拨付款项,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三)甲方可安排财会人员到企业就职,并对每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如对每月的财务报表有异议的,甲方可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有异议的数据,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负责有关矿山开发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并保证手续的合法性。
(二)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
(三)乙方保证合法地经营合伙事务,如其违法经营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四)乙方应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应当尽到企业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五)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乙方应根据合伙人的共同
决定执行合伙事务,乙方任何违反共同决定的行为给合伙企业、甲方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如在协议履行期间,任意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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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姓名│ 出资种类│ 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 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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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 _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___%,提留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体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合伙协议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
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
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托管
一、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
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
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二、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三、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 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七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只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
2、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入伙满一年;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失。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
工厂厂名为: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丁四方自愿合伙经营电器厂,总投资为10万元,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2
万元,丙出资1.5万,丁出资1.5万。各占电器厂股份的50%、20%、15% 和15%。
第二条 经营电器厂期间,如需追加投资的,甲乙丙丁各按所占股份追加相应投资。总投资
额30万元以内合伙各方须缴齐各自所占股份比例股本,超过30万元再作商议。甲乙丙丁四方必需在规定时间内集齐追加投资,规定时间的标准为不能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和工厂的发展方向。如有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追加投资的。应由甲乙丙丁共同商议投票解决方法。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票表决权。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自2014年6月22号至2024年1月1号。合伙其间。甲乙丙丁
不得擅自退股。如需退股需征得其它三方同意方可退股。如有任何一方强行退股的。视为违约。工厂有权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其违约对工厂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其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视情节轻重由1万人民币起到5万人民币顶。
第四条 合伙四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工厂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
例分配.。工厂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工厂的发展方式路线等重大事项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票民主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第五条 本协议只适用于线下销售模式。线上销售方式待商议后再定。
第六条 除非本人自愿弃股。否则任何人无权剥夺别人所持有的股份。
第七条 本协议目的是为了权衡、约束合伙各方,自生效日起合伙各方必须尽心尽力,以主
人翁的身份投入到生产经营工作中,一切以大局为重,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做出损害厂利益的事情,否则工厂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四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
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 工厂起步阶段由四人共同商议工厂的运转发展方向。工厂上正轨后由甲方负责财务
和人事。乙方负责业务。丙方负责工厂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必须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
人负责。
第十二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
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十三条 合伙人转让股份的,原合股人优先接手其股份。
第十四条 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合伙企业或团队及项目的合伙人。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四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乙:(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丙:(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丁:(签字或盖章)
2014年6 月22 日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承包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地区独家代理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备的各项资源,承接各项工程,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其它合法项目,范围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承接的各项工程。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乙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工资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创收盈余,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成本承担: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具体工程项目人工、材料等费用独立核算。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双方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挪用资金、索要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工程材料;
4.制订合作盈余分配方案;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
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武汉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私自在外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第三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四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六条合伙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合伙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目的: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一人,有限合伙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 普通合伙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二) 有限合伙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三) 有限合伙人:
………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及数额:
(一)普通合伙人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二)有限合伙人,认缴规模为人民币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比例为
%;
(三)有限合伙人,………..第十二条各合伙人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足约定的出资额。合伙企业负责向已缴付出资的各方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各方出资人约定出资到位后三十日内,由全体出资人指定代表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等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期限缴足出资。
对增加的出资,合伙人有优先认购权,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认购权的,如不能协商一致,则按照增加出资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认购权。
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将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进行认购。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未按期足额缴付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补缴义务,且每逾期一日需按照应缴未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三支付罚息,罚息计入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逾期三十日仍未足额缴付约定出资,其他合伙人有权解除本协议,而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应当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未被弥补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七款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普通合伙人累计应取得的业绩报酬,并据此确定已实际分配的业绩报酬的调整方案。若普通合伙人依据业绩报酬调整方案应向合伙企业交回业绩报酬,交回合伙企业的业绩报酬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全体合伙人于以前年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实际已分配取得的利润不予交回。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的年度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弥补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剩余利润按照以下方式用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一)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构成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包括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业绩报酬分配和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两个次级。
(二) 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考核指标
合伙企业以其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作为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的考核指标,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合伙企业年度利润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
合伙企业年度平均总出资额
∑ 年度内合伙企业各月的月平均总出资额
12 合伙企业年度平均总出资额=
合伙企业月平均总出资额=
合伙企业总出资额月初月末余额之和
2
本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中的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包括因合伙企业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和亏损。
合伙企业应于经营期限内每年年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截止至上一年年末的合伙企业的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因经营期届满、解散、退伙的原因,导致该指标无法于转年年初计算的,则以影响计算周期事件的发生时点为截止日计算合伙企业的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相关财务数据以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三) 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顺序
若合伙企业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不超过%,则合伙企业全部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合伙企业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超过%,则合伙企业全部利润首先用于按照协议约定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业绩报酬分配,如有余额,则剩余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 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超过%的,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按照合伙企业实现利润的20%进行分配。
(五)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操作方式
合伙企业每年进行利润分配,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会计年度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利润分配采用“每年分配,逐年调整”的方式,即合伙企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均应按照前述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计算办法确定截止该会计年度末合伙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方案,以此对比同一截止期合伙人自合伙企业累计已实际分配的利润情况,依据二者间的差额情况确定当年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以满足调整后的累计分配结果符合合伙协议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
在合伙企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若发生下列情况,则需要视情况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1.普通合伙人当年应分配的业绩报酬为负数的情况
普通合伙人当年应分配的业绩报酬为负数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交回业绩报酬,交回业绩报酬的数额为普通合伙人当年应分配的业绩报酬负数的绝对值与其实际自合伙企业取得的业绩报酬数额中的较低者,即普通合伙人交回的业绩报酬应以其实际自合伙企业取得的业绩报酬数额为限。
在该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于利润分配方案确定之日起的30日内,向合伙企业交回其应交回的业绩报酬。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交回的业绩报酬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企业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的情况
合伙企业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不足支付的业绩报酬差额部分,优先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向普通合伙人补足;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仍不足支付的,则差额部分由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款向普通合伙人补足。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年均以此方式类推,待合伙企业经营期届满或解散确定合伙企业累计利润的最终分配方案。
(六)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所得税处理
全体合伙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自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履行所得税纳税的义务。
合伙企业的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若由此导致合伙人实际已分配的利润需要在合伙人之间进行重新调整,且各合伙人均已依据实际已分配的利润足额缴纳所得税的,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全体合伙人均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合伙人之间的利润调整需扣除所调整利润对应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如果本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涉及所得税处理的有关约定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
(七)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按照前述计算办法于企业存续期内每一年确定当年应付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其中3/5直接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其余2/5扣划至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的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留存账户,留存账户中的业绩报酬用于对合伙企业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因运用业绩报酬留存账户中的资金所形成的收益和亏损,由普通合伙人独自享有或负担。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取留存账户中全部的业绩报酬,且不再向留存账户扣划业绩报酬。
1.合伙企业存续期内,自设立之日起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达到或超过合伙企业总出资额;
2.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或清算,合伙企业的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达到或超过%。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给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及业绩奖励;2.合伙企业的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人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6.必要的宣传费用;
7.与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相关的律师费、咨询费等;
8.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管理费的收取办法
合伙企业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年度为周期按照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每年2%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计算期不足一年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存续时间进行折算(一年按照365天计算);以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为基数计提管理费。
个别合伙人所对应出资部分管理费缴纳有所调整的,由个别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伙企业调整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由合伙企业于每年的1月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合适的第三人支付当年的管理费。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一年,管理费于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30日内支付。
除合伙企业于普通合伙人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将各自承担自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聘任、解聘经营管理人员;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制度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5.依法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作出决策;7.聘任或解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承办本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业务人员;
8.向合伙人大会提名承办本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9.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10.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1.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
2.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3.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向合伙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受此限;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6.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7.依法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依法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9.依法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1.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3.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大会
(一)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三) 合伙人大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有限公司推选;合伙人大会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7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通知上述事项。
(五)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 年度合伙人大会讨论如下事宜: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2.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报告;
3.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
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认为需提请合伙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宜。
(七) 合伙人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及更换;
2.合伙协议约定需要合伙人大会决策的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3.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4.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5.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6.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7.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8.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约定以外的事由要求退伙; 9.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10.合伙企业对外借款、贷款及发行信托等举债行为;11.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报告的通过;
12.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13.合伙企业的延续经营;
14.聘任或解聘承办本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5.决定承办合伙人退伙或回购合伙人财产份额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其中第1项至第2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第3项至第13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14项至第15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
对于需要合伙人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合伙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自然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及良好的管理能力;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其应当有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及管理能力。
如有多个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和更换:召开合伙人大会,经合伙企业中代表企业总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期为5年,连选可连任。
发生法律规定的除名情形时,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依法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委派的代表具体执行。该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后果由该法人或组织承受。
一个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将作为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和进行经营时,应当恪尽勤勉义务,如其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活动符合下述“经营判断原则”各项条件的,可以免责:1.其与该项交易、决定无利害关系,经营判断中不含有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2.其获取的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在决策当时是有正当理由被其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3.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判断符合企业利益;4.其在作出判断时不存在重大过失。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项目享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红权(业绩报酬)和管理费收取权以及其他权利这一事实本身,不应视为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 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如下:
1.对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等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2.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3.代表合伙企业开展投资及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
4.决定聘请合适的人员或机构作为合伙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顾问,并签署相关文件;
5.对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或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6.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
7.在充分听取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得聘任或解聘;
8.每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9.召集合伙人会议;
10.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11.在充分听取项目团队和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出席股东会议; 12.选择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3.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14.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事务决策权限
(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_____名,由执行 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合伙人推举产生,任职期限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期相同。经各合伙人推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决策委员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人组成,其中委任_______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项目退出、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和建议,供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和参考。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应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需要由全体具有表决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策供执行事务合伙人遵照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建议仅供执行合伙人参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决策委员会不代理或代表合伙企业。 3.4.5.6.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其遵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或建议为由推卸其对合伙企业负有的责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并不因其参与表决或提供建议而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决策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邀请合适的有限合伙人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对投资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 投资事务决策权限
略(根据具体投资业务授权规则表述) 第二十六条同业竞争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的投资项目。
2.在本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将要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3.本合伙企业因被限制不能投资某项目而组建的平行基金,不被视为是竞争性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其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5.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如果合伙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合伙事务派驻团队成员反对投资的,且合伙企业最终决定不投资的,如未经合伙企业同意,该人在壹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投资。否则,视为违法竞争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虽反对投资的,但企业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企业同意,该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争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赞成投资的,但公司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人可自由投资该项目。
6.合伙人退伙后半年内,不得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否则,视为违反竞争禁止规定。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除名,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身份转换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自然人或机构可按照协议约定程序,作为新合伙人入伙,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新合伙人出资入伙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参照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与新合伙人协商确定。
(一)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合伙企业不接受新的普通合伙人。
(二)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1.最低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2.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 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的,该法人中超过半数表决权的
股东发生变化的;
(五)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过半数合伙人认为该
违约行为将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第一项、第三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 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
该资格;
(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非发生当然退伙或合伙协议约定可以退伙的情形,否则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退伙。违约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合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从应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中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物了结后进行结算。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货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布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
未取得该资格;
(三)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其对外承担法定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索。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同有限合伙人受让该财产份额或指定合适的第三人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由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如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中转让的财产份额由合伙人受让时,受让方一般应当按照转让方的身份成为合伙人。受让时,不应导致受让方一人同时具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二种身份,受让方可以通过另行制定他人或另行设立企业受让等方式避免此种情形出现。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第三人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在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第三人出质。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年,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延长至10年。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的提前终止
(一) 由于投资环境变化等原因,不能完成合伙企业的目的,经执行事务
合伙人提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企业的投资。出现上述情形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中未投资的现金在保留必要的托管费、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清算费用后返还给所有合伙人。对已投资项目继续投资管理,在所有项目完成退出后或合伙期限到期后方予以清算。
(二) 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予解散;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
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延续
(一) 合伙企业经营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续合伙企业的经
营。
(二) 对延续经营决议持有异议的合伙人,有权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合伙
人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回购其出资。
(三) 持有异议的合伙人转让出资的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合
伙企业对该出资的回购价格参考回购时合伙企业经审计评估的财产状况进行确定,回购将通过减资程序实现,但无需另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
(四) 持有异议的合伙人将出资转让给第三人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目的应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在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任何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联合第三方,要求收购其他不愿或无意使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使合伙企业继续存续。收购价格将按照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的企业财产状况予以确认。如各方不能协定收购价格的,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有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普通合伙人(或者指定普通合伙人与一个或数个有限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如下方式分配:对剩余财产中属于合伙企业利润或亏损的部分依照本协议约定方法进行分配和承担,对剩余财产中属于合伙人出资额的部分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分配时,合伙企业的任何商誉及其名称的任何使用权,将独自属于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足额缴纳出资的,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而转让其财产份额或出质的,该行为依法可
撤销或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
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四) 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或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责任;
(五) 合伙人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法
律规定,导致合伙企业损失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和胜诉方律师费中不超过诉讼费两倍的费用。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企业的资本只能以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任何媒体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本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建立如下风险约束机制:
1.资产独立托管机制。合伙企业拟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托管,保证投资和退出的合法、合规性。 2.严格项目筛选和运营跟踪机制。合伙企业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标准,经过周密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估,对项目价值做出准确判断,并针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控和报告。
3.内部风控机构及外部审计。设置风险控制机构专职对投资流程的风险进行全程独立监控,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务进行审计。
4.关联交易回避机制。在决策机制中,涉及的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企业留存三份,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召集人: 朱 (又称甲方) 身份证号:
响应人: 黄(又称乙方)身份证号:
邢(又称丙方) 身份证号: 合作协议书 唐(又称丁方) 身份证号:
梁 (又称戊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共同出资承租经营西安享家酒店。经五方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西安享家酒店有82间房,一个茶餐厅,及5间棋牌室。合同期限为
十年,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136万,第二年租金为146万,第三年到第
八年租金为150万,第九年、第十年为160万,合同保证金为30万。
(合同将作为本协议附件附后)
二、第一批筹集资金为现金,总额为人民币140万,用于支付西安享家酒
店第一年租金。其中甲方朱春峰出资10万元,乙方黄宪达出资人民币
70万元,丙方邢总出资人民币40万元,丁方唐总出资人民币10万元,
戊方梁红斌出资人民币10万元。
三、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0万元保证金将在第一年租期的前三个月的经营
收入中按每月人民币10万元计提。
四、所有出资人需在2011年1月26日前将其出资额的20%转入召集人的
银行账号作为定金。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将钱转入指定银行卡,视为
弃权;如果转入银行卡的钱不够其出资比例的20%,将按其转入金额重
新计算其出资比例。银行卡信息为:
户名:朱春峰开户行:工商银行
卡号为:622202170202722297
5五、所有出资人需在2011年2月10日前转入剩余的80%的资金,如果没
有按期到账,视为弃权,其先前出资的20%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六、如果在2011年1月26日有人没有出资,放弃合作,或者有人减少出
资比例,造成出资总额不够,其它股东优先追加出资,或经大家同意后
再追加其它投资人,直到筹资总额达到人民币140万。如果最终未能达
到人民币140万的筹资总额意向,则宣告此次合作失败,召集人将在3
个工作日内退还出资人的出资,不计利息。
七、如果在2011年2月10日前,有人未能筹集剩余的80%资金,造成整
个筹资总额的不足,其它股东优先追加出资,或经大家同意后再追加其
它投资人,直到筹资总额达到人民币140万。如果最终未能达到人民币
140万元的筹资总额,则宣告此次合作失败,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已交定金等,由未能履约的出资人先前出资的20%优先支付,不足
1 / 3
部分由其它出资人按约定出资比例承担,超出部分作为其它出资人的补偿按约定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
酒店的经营收益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风险按出资比例承担。收益每个月分配一次,在下一个月10号之前分配,由召集人统一转入各响应人的银行账户。
各方出资人同意从第一年租期的第四个月、第五个月、第六个月和第七个月的经营收入中各提取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作为酒店经营的储备保证金,由酒店财务直接留在公司账上。
如果在酒店运营过程中,出现需要再融资的时候,大家需要再次按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批筹资的出资比例在约定时间内筹集资金。
合作协议书
九、
十、
十一、甲方朱春峰负责请职业经理人负责酒店的经营,其它人不得干涉经营。
乙方黄可以委派一名财务,丙方邢可以委派一名前台人员,丁方唐和戊方梁可以推荐工作人员,按其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由职业经理安排。任何一方安排的人员需要根据岗位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职业经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限期内更换委派人员,对梁和唐推荐的人员有权辞退。各方委派的人员的工资由职业经理人根据酒店经营及岗位职责不同制定。职业经理人的工资由各出资方商讨决定。
十二、各方每个月可以在分红的时候开一次碰头会(可以选择电话会议的形
式),每三个月开一次正式合伙人季度会议。会议讨论审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状况,大家可以在季度会议上投票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职业经理人,投票权利根据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决定。如果决定更换职业经理人,新的职业经理有朱选定,其它人不可干涉新的人员选定。
十三、一年中,乙方黄有免费使用21间夜房的权利,丙方邢有免费使用12
间夜房的权利,梁、黄、朱每人有免费使用3间夜房的权利。但使用房间的日期不得在酒店的利用率90%以上的日期内,否则需要收取100元的费用,可以记账,在其分红中扣除。此免费房不可以累计到下一年。
十四、如果出资人另外安排房间,每间夜房收取费用70元,但使用房间的日期不得在酒店的利用率90%以上的日期内,否则需要收取100元的费用,可以记账,在其分红中扣除。
十五、职业经理人每月有免费使用1间夜房的权利。如果为了经营招待,职
业经理人有权给免费房,需要记录,在合伙人会上公布,作为其经营管理的考核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十六、在合作期内,所有的收入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于公司的经营和
与公司相关的业务往来。
十七、酒店今后如需增资,现有各方享有优先的权利。协议生效后,在一年
内各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一年后,如有哪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则退股方应转让给现有股东推荐的
合作协议书 人员,如果没有人推荐其它人员收购,退股方可把股份转让给其它人。
如果因退股造成的酒店无法继续经营或其他损失,该费用由退股方承担,先从酒店每月计提的人民币40万元备用金及人民币30万元的押金中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如果不够,退股方有义务另外支付额外的现金。
十八、从第二年开始以后每年的租金,各出资方应按第一年的出资比例在前
一年租期的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筹集到位,如果不到位则视为弃权。其之前计提的人民币30万元押金的相应比例金额视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其他计提的共计人民币40万元储备金的相应比例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相关费用。
十九、与享家酒店的合同签字由最大出资方乙方代表。
二
十、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分歧,分歧内容与本同相关约定有关的,依照
本协议执行,如不按本协议执行,则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分歧内容没有在本协议中提及,则大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
二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五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伍份,五方各
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名):银行信息:开户行:
乙方:(签名):银行信息:开户行:
丙方:(签名):银行信息:开户行:
丁方:(签名):银行信息:开户行:
戊方:(签名):银行信息:开户行:
日期:账号:日期:账号:日期:账号:日期:账号:日期: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
甲方:郑学波
乙方:张国军
我俩于2010年 6 月 10日共同买一辆半挂车(车号辽L-25326),共花25万,甲方出15万,乙方10万,共同经营,(在经营期间车辆的所有费用共同承担)。
甲方:
乙方:
2010年 6 月10日
转让协议
甲方:郑学波
乙方:张国军
我俩与2010年共同经营一辆(车号辽L-25326),共花25万,因为我甲方做生意缺少资金,现把我所占车的份额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一次性给我5.5万,现在车(辽L-25326)为乙方自已所有,属于乙方个的产权,我在2013年10月15日已经撤出。
甲方:
乙方:
2013年 10月 15日
合伙协议
甲方:黄德兵,身份号码,512225197005026675
乙方:吴永国,身份号码,512225197704168816
因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加工面店(位于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沿河东街38号门面)具体协议如下:
1、该面店总投资80万元,甲乙双方各投资40万元。
2、甲方从2014年3月25日起经营至2015年6月25日止。经营期间需每月付给乙方1万元生活费。
3、乙方从2015年6月25日起经营至2016年9月25日止。经营期间需每月付给甲方1万元生活费。
4、甲乙双方从2016年9月26日起另行商议该面店的经营方式。
5、该面店如需增加设备或其它因素需开支在1000元以上,其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
6、甲乙双方各自经营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7、以后如该面店双方协议转让,其面店转让费资金由甲乙双方各分50%。
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4年3月25日
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中周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1、甲方将杭州六彩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转让金为人民币 70万元,于本协议
签订后十五天内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启动相关变更手续,包括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章程、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公司转让后,转让前发生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与乙方无涉。转让签约日前签订的对外合
同,继续由甲方履行完毕。
4、公司转让后,如乙方委托甲方从事公司内外贸易业务,则甲方按业务量提取报酬,具体
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原办公用房租金及人员工资、水电费由甲方支付。公司各类税金由乙方
负责。
5、甲乙双方本协议一经签订,每一条都应按约遵守,全部或部分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
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少不低于人民币 20万元。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杭州六彩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顺涧湖水库,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二、经营由甲方提供房屋,大船小船共3条,并负责水、电、路的畅通,乙方提供生产船一条,并带技术指导。
三、甲方水库内所有的水产品和承包款为元,乙方应付给甲方
四、合伙经营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甲方10万元承包款带一切费用。合伙经营权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顺涧湖周边经营环境与相关事宜。
五、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等合伙创收盈余,甲方40%,乙方60%。
六、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日期: 乙方:身份证号:日期:身份证号:日期:身份证号:日期:
说明:合伙属于纯人合的合作,因此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都依靠着各位合伙人之间的人和。因此,进行明确的约定不单是为合作的顺利进行,更是维护人际关系的保证。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卯方:
甲乙丙丁卯就合伙开办饭店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伙事务顺利执行,特订
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约定
第一条 本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本个人合伙各方为:
甲方:张三,身份证号:1212121212121212;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2323232232333333; 丙方:王五,身份证号:2323232323566666; 丁方:赵六,身份证号:9876543219999999;
卯方:
第三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火锅店),火锅店
地址为:财富路发财巷999号。 第四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经营形式为个体户,字号为聚贤楼。 第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伙期限期满后继续经营,并决定再次经营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中协议各方均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乙
方:丙方:丁方= 5:3:1:1。 第七条 各方出资额度为:甲方五万元,乙方三万元,丙方一万元,丁方一
万元。
第一款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各方出资应于2099年 12 月31日前完成,各方应将出资汇入指定
账户。 第一款所述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富民银行 ,户名:张三,账号:
123456789。
三、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第九条 火锅店利润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第十条 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日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十一条 月净利润在十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十万元时,在累计超过的当月将净利润进行全额分红。 第十二条 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伙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账户。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
分配。 第十三条 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原因对外形成债务的,首先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
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新合伙人加入或者原合伙人退伙的,仅对其退伙前或入伙后形成的债务对外
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一致推选张三担任火锅店总经理即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六条 火锅店的日常经营及财务、人事均由总经理进行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推选李四担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火锅店店内的管理,即火锅店店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主要由李四负责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每月付给总经理一万元的劳动报酬,付给副总经理六千元的劳动报酬;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上述劳动报酬进行及时调
红。 合伙人对火锅店的经营情况有知悉权,总经理应当保障各合伙人的知悉权。
第十七条 对外的相关协议、合同由总经理签署方生效。 第十八条 火锅店每月应当形成财务报表,总经理应当将财务报表进行复制
后报送各合伙人参阅。 各合伙人有权监督火锅店的财务情况,各合伙人对总经理所报送的财务报表有权进行质询。除质询人特别同意以外,总经理应对质询事项作出签署其名字的
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火锅店聘任管理人员及招录员工由副总经理提名并经总经理决
定。 第二十条 以火锅店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需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火锅店需变更字号、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实行合伙人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合伙人应当退伙并进行退伙清算,但各合
伙人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除外。 合伙人认为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形成书面的决议,并按决议执行。
五、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火锅店中的资产的。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火锅店净资产为基准,
依照出资比例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退还,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
合伙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如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新合伙人必须经本协议中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重新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后方能入伙。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的出资在火锅店中所占比例按照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
比例确定。
六、增资、减资
第二十七条 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资金投入或者减少资金
投入。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变更投资金额的,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按照变更后的出
资占总出资的比例进行处理。
七、火锅店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散火锅店。 第三十条 决定解散火锅店的,各合伙人应当参与清算,火锅店的净资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出资的,按照其未出资的数额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财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向合伙事务执行人索赔。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其未出资的资金额为基准计算,每日承担违约金 5%。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九、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补充约定。约定不成的,有法律明
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锅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连同本页(条)共计四页(三十八条),连续页加按各方骑缝手印,协议内容以加按协议各方手印页码上的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
甲方:赵世明
身份证: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镇江添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工厂)。甲方以场地及现金出资(场地装修、加工厂运作等费用))并负责销售;乙方以现金出资及技术,并负责技术生产线。 第二条 :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
年,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算,乙方的首次出资金额,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之前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条 :加工厂由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加工厂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产生的亏损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其中,食品安全责任由甲乙双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 :每年销售利润分红按照甲方95%、乙方5%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分红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加工厂固定投入不足,或者加工厂扩展需要投入新的资金时,由甲方负责投入与出资。 第五条 :双方应当完善加工厂的财务、会计、出纳制度,设立专门用于加工厂资金管理的银行账户。加工厂财务、资金有甲方具体管理,乙方有查询、监督的权利。双方确认.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体负责销售与业务拓展,负责提供客户资源与业务订单
2、乙方负责加工厂产品生产及技术服务。
3、乙方享有加工厂的分红权,具体参与加工厂的生产管理。
4、甲方应当完善加工厂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5、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6、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除本协议书约定的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或者退出合作,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处理
1、对于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如果一方由于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加工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必须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就共同经营 中央空调、消防工程、新风工程、排风工程、排烟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双方各自利用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销售经验、资金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公司的业务,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共同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中央空调、消防工程、新风工程、排风工程、排烟工程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实际占合伙资金(股金)的50%,法律注策公司资金的49%。利益分配以实际资金分配。合伙人签字确认:
实际占合伙资金(股金)的50%,法律注策公司资金的51%。利益分配以实际资金分配。合伙人签字确认: ,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个人重大事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4.个人重大事故:如在合伙期间因为单方面家里或者个人出现重大事故,需要大量资金单方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后方可挪用合伙资金,单方面挪用合伙资金未经过另外一方同意表示自己单方面放弃合伙,放弃合伙的全部财产,合伙财产全部归另外一方拥有,并且在15个工作日内补回所挪用资金,没有按时补回按照年利率的15%计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必须按照经济损失赔偿。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单方面决定,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造成经济损失必须补偿回合伙组织。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李世军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 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家属争议
(一) 合伙人所经验的项目和产品合伙人家属没有权利产于。
(二) 合伙人的家属有继承合伙人财产的权利(合伙人意外死亡),必须在合伙人意外死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意外死亡继承人拿出清晰账目。
(三) 合伙人家属在公司工作必须以员工身份出现,对合伙公司经营状况没有过问的权利。
(四) 合伙人家属在公司上班,没有进到本质工作,另外合伙人有权利单方面要求离开,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榆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5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
合伙人:
,公民身份号码:
。
合伙人:
,公民身份号码:
。
以上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伙事宜:
第一条
合伙事项
各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
,该企业的
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
第二条
合伙目的及合伙经营范围、期限
。
第三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伙人:
,住
。
合伙人:
,住
。
第四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
的出资方式为
,数额为
,
出资比例为
%,缴付期限为
。
合伙人
的出资方式为
,数额为
,
出资比例为
%,缴付期限为
。
第五条
合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均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
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负责
。
合伙人
负责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作出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或合伙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
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9.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私自转移、侵吞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
面入伙协议。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
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
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人(签名):
,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名):
,
年
月
日。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就甲乙丙各方联合出资租赁吴思远位于汩罗市长乐镇的厂房、办公楼一楼及二楼、工厂设备,共同经营 密集架、保险柜、金库门、金库房、联动门等金属制品产品事宜,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成一致意见,共同制定。
本协议如下,以便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
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及范围为:。 二:合作方式:
1、在合作期限内各方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在合作期限内共同租赁吴思远位于长乐镇的厂房、办公楼一楼及二楼、材料设备;
3、各方委托全权管理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
三、合作期限:
暂签年,本协议始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四、出资方式:
一
甲方出资%,即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出资%,即人民币万元整;丙方出资%,即人民币万元整;合计:万元整。
五、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
1、各方按出资金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经营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经营的亏损。
2、各方约定每半年为一期限,对合作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3、经过各方协商合作满年的利润,其利润可分配。
4、各方利润的资金只能用于合作工厂的开支,如果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必须由各方同意方可使用。
5、合作期满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乙丙方取得应得的利润。合作期满,可以撤股。
6、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资金。
六、生产计划:
甲方尽量满足合作的产能,价格由签字确认后,才能生产数量进入财务账册。
七、合作工厂的管理方式:
各方确认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由甲方任命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各方可以对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八、事务执行:
1、合作工厂的设备保养、维修费用及其它的日常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
2、计划订单的安排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特殊情况须具体协商面定。
3、合作其间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均参照保险公司赔偿细则,不能赔偿部分由各方共同承担。二
4、连续或扩大生产的再投资以协商共同投资为原则,后期利润分配须按各方实际追加投资比例作相应的倾斜调整。
九、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其它各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十一、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
三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日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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