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乙方的双桥车上摔伤,导致乙方受伤,后乙方在骨科医院治疗。经一段时间治疗后,乙方自愿出院休养。在甲、乙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如出现任何问题或是后遗症,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数起火灾赔偿案例
出租房被烧火灾赔偿案例
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编辑昨天了解,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
赵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张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内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并且事发楼内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赵先生两套房屋内的物品及内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先生将房客张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赵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火灾是张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应当与引起火灾的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7万余元。
火灾殃及邻家 赔偿二万七
自家失火,殃及隔壁,该不该赔偿?昨日,市一中院二审对一宗火灾索赔案宣判:复印店失火,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赔偿隔壁家具店全部损失。
去年12月8日凌晨,长寿区万顺街上易华林的复印店突然起火,蔓延烧至隔壁陈小兵的家具店,烧掉了店中所有家具、电器设备和成型材。
长寿区消防部门核定损失2.7万余元,并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及“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易华林的复印店电器故障引起,并明确“易华林对电器管理不善,应负间接责任”。陈小兵遂向长寿区法院起诉,要求易华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停业损失。
今年3月,易申请中止诉讼,要求消防部门重新认定。随后,长寿区消防部门再作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一审法院遂认为,无证据证明易引发了火灾,他没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陈的诉求。
昨日,陈小兵拿到终审判决,损失由易全赔。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责任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民事诉讼没有关联,但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火灾原因不明,只是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民事责任是能够认定的。
起因不明的火灾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的所有权人系国营北京第二无线电器材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器材厂),该楼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已出售给个人,原告王某某、江某于1999年取得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X单元71—73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居住。自2002年12月2日起无线电器
材厂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6号楼委托北京七星生活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七星物业中心)长期管理、经营运作(含房屋出租)。
2005年5月19日22时45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三单元二层发生火灾,原告王某某、江某参与救火,火灾于当日23时08分被扑灭。火灾中X号楼三单元77号至80号门公用通道、79号、80号两户过火;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的X号楼3单元71—73号房屋及屋内物品受烟熏和水渍损害,二原告在救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及受到轻度吸入性损伤,二人为此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486元。此次火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朝阳消防监督处(朝)公消认
[2005]第14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77至80号门内南北向公用通道中部,起火通道内堆放有废桌椅等杂物;火灾原因不明。
原告王某某、江某将七里物业中心及无线电器材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486元、房屋修缮费5000元、物品损失706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资料查询费82元,共计32,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七星物业中心作为失火楼房的管理单位负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以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到上述消防安全职责,致使在起火地点处的公用通道内堆放了废旧杂物,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因此,七星物业中心应对其过错行为致二原告财产、人身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副食店起火三人丧生供电公司判赔16万
【慧聪消防网】副食店凌晨起火,并引燃了邻居房屋,店主母亲及邻居一对母女在火灾中丧生。死者家属分别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昌供电公司和引发火灾的副食店店主进行赔偿。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副食店夫妇赔偿38万余元,武昌供电公司赔偿16万余元。3月26日,武昌供
电公司和副食店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死者家属持一审判决向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求助。
事发:副食店起火三人遇难
2006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武昌区后长街一副食店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相邻的居民房,后大火被消防部门扑灭。火灾事故造成4户居民受灾,副食店店主彭某的母亲、邻居住户徐某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2006年8月22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对火灾原因做出最终认定,系彭某一楼门面进门右侧(东面)中上部的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据了解,2005年8月,彭某曾装修过门面,其间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内,未穿阻燃套管保护。
彭某对消防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部门的认定,被法院驳回。彭某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法院驳回。
索赔: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
死者徐某的丈夫因病于2000年病逝。徐某的公公——76岁的李爹爹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诉讼中,徐某的父亲徐爹爹认为,李爹爹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62万余元。
法院:火灾引发户赔偿38万
彭某夫妇认为,自己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无违法性,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有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昌供电公司辩称,此次火灾认定的原因及责任不涉及武昌供电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彭某夫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应对徐某母女的死亡及物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武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部门,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09年3月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昌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彭某夫妇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38万元。湖北电力公司武汉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李爹爹16万元。
目前,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已上诉。
调 解 协 议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事故,现乙方已康复出院。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为乙方申报工伤,相关工伤赔偿待遇正在社保部门办理中。因乙方要求与甲方先行一次性了结工伤赔偿事宜。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付款账号 ),社保部门对此次工伤事故的所有赔付则由甲方所有;
第二、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元,剩余尾款元,则需乙方配合甲方,在甲方获得社保部门关于本次工伤全部赔付后,甲方再向乙方结清。
第三、基于双方因用工关系而产生之一切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第四、甲、乙双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前已深知各条款之法律意义及风险,双方愿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协议赔偿总额20%之违约金。
第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刘特林
乙方:彭中强 欧阳盛 黄伟强 王旭
乙方彭中强等四人于2009年11月6日夜宵时,因与甲方发生争执,将甲方刘特林伤害至轻伤。甲方在综合考虑了乙方的悔改态度、家庭情况后,与乙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在第一次与同案其他人赔偿甲方两万元的基础上,此次再共同赔偿甲方捌千元;
二、甲方同意谅解乙方等四人,表示同意放弃要求乙方进行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就上述伤害再提出索赔或诉讼。
甲方:乙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是被告欧阳盛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被告欧阳盛犯寻衅滋事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体现为寻衅方寻隙挑衅,无中生有,小题大做,而被挑衅的一方通常没有过错。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因为在漫酒摊上喝漫酒时,嫌邻桌的刘特林、肖春光等人声音过大,从而走到邻桌提出意见:“你们声音小点。”尽管他的态度不好,或者声音很大,但这和我们通常意识中的“妈的,你们敢在老子面前吵。”或者:“吵什么,再吵老子打死你们。”等明显挑衅的语言有本质上区别,挑衅意图不明显。事实上,起诉书上载明的是“欧阳盛嫌邻桌声音太吵,从而上前质问。”用的是“上前质问”而非“上前挑衅”一词。可见,检方也认为欧阳盛所说的话还没有达到挑衅的严重程度。其次,在客观方面,欧阳盛等人表现为非法损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无端滋事,无事生非。而是有明确的起因,只不过是以恶制恶,采取了违法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象清楚,目标明确。第三,在侵害客体上,不论是开始时用拳头攻击肖春光,还是后来转而使用剪刀、勺子等攻击刘特林,目的都非常明确,就是伤害肖、刘两人的身体,正是在
1-2分钟的集中攻击中,刘特林受轻伤、肖春光受轻微伤,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利,直接导致了欧阳盛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等人的作案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关键,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2、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在场唯一证人曾志军的证言,都证明刘特林在挨打之前,手里拿着酒瓶。当时的情形是,已经有几个被告在围打肖春光,还有两个被告准备提着啤酒瓶过来帮忙,在这种一触即发的情况下,刘特林确手提啤酒瓶迎上两个被告,让人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他是准备上前参与打架。如果说肖春光挨打的理由不足(被告及证人都认为他在被欧阳盛质问后,起身打电话喊人帮忙打架),那刘特林的行为无疑火上浇油,因此所有被告都放弃追打肖春光,转而围打刘特林。如果不是刘特林行为不当,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也不会促成这起案件的发生。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案件的引发者,最先挨打的肖春光只是受了轻微伤,而后来只是拿了个啤酒瓶的刘特林反而受了轻伤的真正原因。
3、被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欧阳盛等四人在对被害人刘特林进行了充分赔偿后,获得了刘特林的谅解。取得了刘特林的刑事谅解书,并与刘特林的特别代理人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刘特林承诺不再就民事部分追究欧阳盛等四人的责任。
4、欧阳盛有自首情节。在2010年2月9日,欧阳盛自动到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形成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干警问欧阳盛:“你来派出所做什么?”欧阳盛回答:“我来
主动反映问题的。”的内容和他如实交代2009年11月6日晚故意伤害肖春光、刘特林等事实的内容。至于后来他没有如期到案,是因为他误认为自己已经交代清楚,且他的女儿刚刚出生,他一直在家照顾女儿,并没有逃脱追捕的意图。因此,欧阳盛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欧阳盛在犯故意伤害罪之后,有悔罪表现和自首等从轻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念在他年少气盛,一时冲动,属初犯和偶犯;充分考虑他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未满周岁,父亲年老多病,全家人需要他抚养等客观情况,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阳胜的辩护人周继军在贵院刑庭于2010年5月31日一审开庭审理欧阳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除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外,还当庭提出对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注日期为2009年11月17日,编号为公(益)鉴(法)字[2009]1318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质疑。并以鉴定书的检验内容与伤检照片内容不相符,照片中反映的被害人刘特林伤口单个长度未达到10厘米,总长度未达到15厘米,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由,提出了刘特林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周继军认为:鉴于被害人刘特林的伤情等级是本案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对被害人伤情重新做法医学鉴定的申请。
望批准为盼。
辩护人: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一次性结算劳务工资及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
X年X月X日,XX公司聘请的临时工XX(身份证号:XX)因工作不慎致XXX伤,我司已代为垫付所有医疗费用¥XXXX(大写:XXX)。经住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劳务工资¥XXXXX.00元(大写:XXX)。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医疗、医药费等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00元(大写:XXX)。
3、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所有发生的事情(包括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等)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5、甲方对该次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到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医疗费甲方已先行垫付,理赔款将转账到甲方账户上。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工人):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于2012年1月23日在房山化四路口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一事,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已由甲方全部付清。
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除上述已给付的费用外,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时间:时间: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于2011年8月29日上午11点许,乙方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号:川Q77192)从大河苗族乡向古宋镇方向正常行驶,行驶至古宋镇大礼村桐子林砖厂处,甲方驾驶一辆农用货车(车牌号:川05A0642)从古宋镇石粉厂岔道处突然窜出,甲方不当驾驶操作,致使乙方被突然窜出的农用车(车牌号:川05A0642)撞击,乙方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撞飞至公路左边,从而导致乙方受伤。后经120急救车送至兴文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软组织挫伤。至此,甲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不当驾驶农用车辆导致乙方受伤一事,本着和平处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出院在家疗养伤病,乙方鉴于和平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仅以书面形式(本协议)与甲方协商住院治疗费、相关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等事宜。
二、乙方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计¥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三、此次交通事故,系甲方不当驾驶,猛烈撞击乙方所致。加之 1
乙方年近六十岁,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状况欠佳,不能保证住院治疗能让乙方恢复良好状态。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后续医疗费¥元大写:人民币圆整),保障乙方出院在家疗养期间出现不可预料的伤痛能及时医治。
四、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乙方身体健康状态及医疗效果,乙方不放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乙方身体健康基本恢复,可不予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次交通事故。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2
和 解 协 议 书
协议人:
协议人:
2010年9月26日,甲乙双方因建房及砍树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甲乙双方互有受伤,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双方就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费用(含医药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废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应该赔偿的项目),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
2、乙方在2011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以上赔偿款,甲方开具收条给乙方;
3、本协议是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属于一次性赔偿,今后甲方不得以此事为由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同时,甲方自动放弃请求司法机构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并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及民事诉讼;
4、双方就此了结彼此之间的纠纷,不得再因此事打击报复对方,否则,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存档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人(甲方):协议人(乙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医疗赔偿协议
甲方:陈丽强 男 1979年7月10日出生,初中,农民
系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村民
乙方:史周利 男 1977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农民系六塔乡王留固村民
李晓兰 女 1978年10月出生初中农民
六塔乡王留固村民
2011年10月28号中午1点左右,甲方陈丽强与乙方史周利等因为土地纠纷在王留固村西头发生打架事件,致使乙方史周利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后经村两委、村民史记方、史其山及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陈丽强一次性付给乙方史周利、李晓兰的医疗费及其
他一切费用共计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2、乙方史周利向公安机关写出撤诉申请书。
3、本赔偿协议书一次性结清,以后互不追究。
4、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村委及司法所各一份,一
份送交派出所。
5、双方当事人自签字之日起起到同等法律效力。
当时人:甲方 (签字盖章)
调解人:
见证方: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年月日
医疗赔偿协议
甲方:阿俄拉富杨露华娄苟夫铁
乙方: 饶 敏
2012年11月9日放学回家路途中,因甲方将鞭炮点燃投掷于乙方背后,乙方惊吓逃跑,致使乙方摔到,11月10日经宜宾骨科医院诊断桡骨远端骨折,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2012年11月9日至10日到新市、宜宾骨科医院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另赔偿乙方后期治疗费2500元,甲方在2012年11月15日之前将后期治疗费交到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三.本协议一式四(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监护人:(盖章)
乙方监护人:(盖章)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驾驶人):
x年x 月x 日7 时30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的小汽车行驶至x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
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x元
(小写:x元)整,该数额不包括已经先期支付的xx元。x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
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乙方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应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参万元。
五、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全部保险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
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
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参万元。
八、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年 月 日 时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 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 万元(小写: 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于2013年12月26日在甲方工作不慎受伤,经送无锡市人民医院治疗。乙方在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甲方友好协商处理本次事故,以便乙方尽早获得工伤赔偿、了结双方纠纷,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二、双方确认:本次工伤事故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元 整(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乙方到无锡市人民医院取出钢板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另付伍仟元人民币作为营养费用。
四、支付期限和方式:签订协议之后立即支付。
五、除本协议第
二、三条外,乙方自愿放弃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的全部权利,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社保等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清,甲乙双方均同意放弃相关诉讼权,今后不再理涉。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日期:日期:
一次性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
乙方于2014年3月3日装卸桩机时操作失误导致意外伤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死亡赔偿协议
甲方(赔偿方):
乙方(被赔偿方):
乙方XXX因在XXX公司上班期间,因安全措施不够到位,作业中高空坠落造成当场死亡,这种悲剧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对乙方死亡家属进行人道赔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赔偿现金XXX元整(XXX元)。
二、乙方的死亡证明,消户证明,交于甲方并在协议书中乙方签名画押后,甲方一次性将赔偿金全部付给乙方妻子。
三、乙方拿到赔偿后作为终身了断,今后出现与XXX有关的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民事赔偿协议
受害人:女,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致害人: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已方) 委托代理人:曹玉丽,女,身份证号:
2011年3月2日,中午受害人侯继红在新蔡县顿岗乡卫生院黄岩推倒在楼梯口,导致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黄岩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甲、乙双方均系顿岗卫生院职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乙方愿意全额赔付,经协商一次性赔付人民币陆万元,并当面向甲方赔情道歉。
二、乙方应支付甲方赔偿款由乙方代理人一次性交付并出具收条,。甲方所有治疗票据交由调解单位存档保存。
三、甲方收到乙方赔偿款后,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黄岩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交递谅解撤诉申请书1份,以示诚意。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按协议履行,永不纠缠。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当事人:调解人:
调解单位:
2011年月日
协议书一般是双方通过协商,在一切双方和平商量解决好所写的协议。通过协议来达成双方共同的意愿。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11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 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 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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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
协议方: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方: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XXXX年X月X日,甲方委托乙方将XX货物汽运发运到重庆,乙方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又不慎致货物受损,造成直接货物损失人民币XXX元,且延误了XX天,现收货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XXXXX元。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愿意于XXXX年X月X日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XXXXX元,以作为甲方对收货方的赔偿,甲方表示同意。
二、甲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放弃对乙方其它责任的追究。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甲方盖章)协议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劳动报酬赔偿协议
甲方:深圳市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工资外报酬(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超时加班费等)赔偿一事,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1、乙方入职甲方的时间:年月日:
2、自年月日前在甲方服务期限内的劳动工资外报酬(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超时加班费等)赔偿一事已达成一致协议。
第二条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止,甲方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甲方无其他违反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行为,甲方亦未拖欠乙方任何工资及劳动工资外报酬(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超时加班费等)或款项,且乙方在任职期间的法定假(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婚假)已全部休完。
第三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给予乙方劳动工资外报酬(休息日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超时加班费等)或其他款项一次性经济补偿数额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本人确认已经知晓上述第三条所协商赔偿金额可能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同时本人自愿接受第三条所赔偿金额,且无异议。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五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如约支付乙方第三条所协商金额,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权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诉讼、投诉、举报)向对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承诺就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人盖章与乙方签字并加按指模之日起生效。 第八天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赔偿协议
甲方:乙方:
泰安市环湖路六标段交叉施工中,甲方对乙方已施工完毕的管线、绿化带造成损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 管线维修和绿化带恢复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苗木等合计人民币元。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
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2、甲乙双方交叉施工,应注意友好配合。甲方今后应注意保
护乙方施工的成品保护。
3、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以后因这次
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一份。经三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证明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0年7月20日
保证书
泰安市环湖路六标段绿化施工中,我方已施工完毕的管线、绿化带被损害,已达成赔偿协议。收到赔偿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发生其他问题由我方自行承担,
责任。
对此不再承担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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