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证明

2020-10-03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注册资本步骤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诚信 精准 快速

注册资本步骤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3.形成公司章程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A座604,电话:028-85448100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诚信 精准 快速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5.办理验资

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征函”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6.办理验资报告

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由银行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12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7.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登记表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A座604,电话:028-85448100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诚信 精准 快速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8.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10.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A座604,电话:028-85448100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诚信 精准 快速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⑺印章;

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1.办理统计登记证

办理事项:统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统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A座604,电话:028-85448100

推荐第2篇:增加注册资本申请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申请

黄山市金融办:

黄山市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歙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郑娇娇和方金善,郑娇娇出资2550万元,占51%股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善出资2450万元,占49股份。公司于2011年1月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经过近四年的持续发展,公司目前总资产已达7619万元,实际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为23840万元,2010实现净利润207万元。为适应公司业务不断扩展的需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现在的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6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郑娇娇出资额为5130.6万元,占51%股份,方金善出资额为4929.4万元,占49%股份。增资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为当地三农和中小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特此申请,请予以审批。

黄山市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五月八日

推荐第3篇:虚报注册资本备忘录

一、议题:

虚报注册资本;定义请参见后附公司法条文;此项在《公司法》、《刑法》均有涉及;考虑到我们的关注点在于上市的审核及解决办法。

二、证监会的审核

转载《发行审核中的公司出资问题分析》---路飞

关于历史出资存在瑕疵或不合法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结论,此次质控结合相关法规、历史案例、历次培训总结、长期沟通中对审核精神的把握,对历史出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和审核理念进行整理,希望能够为大家的业务提供借鉴。

(一)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1、报告期外发生且在报告期外已解决的,不构成影响。

2、以下两种情形:(1)报告期内发生;(2)报告期外发生但未在报告期外补足的,未缴纳出资占公司当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足30%的,补足出资即可;比例为30%-50%的,缴足出资并运行1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超过50%的,缴足出资并运行3年后方可发行上市。

(二)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资产形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采用概括的形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则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存在问题的一般发生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出资方式明确不符合要求的,除按要求补足出资外,还需按没有及时缴足出资的规定处理。

对于存在争议的出资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处理结论,需要慎重对待,最好事先进行沟通。天虹商场的案例说明两点:(1)首次申报时律师要发表明确意见,如律师意见不确定或自认有瑕疵,则审核肯定认定有瑕疵;(2)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提补足出资的问题,但大股东一定要做出姿态采取实际行动(对公司进行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对存在争议的出资事项提供相应担保)以打破僵局,对运行时间要求要求较低,主要是为了消除风险。

【相关案例】

天虹商场

1994年5月10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以房产使用权作价3,84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发行人律师认为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审核中该事项成为审核关注焦点。

为消除风险,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2007年8月22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而被商务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纠正,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的追索,中航技深圳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一次上会审核,发行人因出资问题被否。

二次审核时,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发行人捐赠现金3,840万元作为原房产使用权出资的补足,得到认可。

(三)货币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新设公司中工商部门一般掌握比较严格,大多不会出现问题。对于一次出资到位所需货币资金金额过大的,一般可采取先全额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公司,然后再以实物资产增资的方式。

(四)无形资产出资超限定比例

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实务中,部分省市或开发区为了促进企业的快速成长,允许无形资产出资超限额,从现实案例看,只要无形资产出资真实、估价公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要求一般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为有利于审核,发行人应取得科技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

【相关案例】

科大讯飞

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原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为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畅言2000技术、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2,641.40万元,其中: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1,167.94万元、畅言2000技术1,295.62万元、二维条码技术177.84万元;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占全部注册资本的44%,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解决措施:

1、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作为国家科技部授权的职能部门补确认出资资产为高新技术成果,并对其作价予以确认;

2、未有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并书面对此情况表示认可;

3、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要求;

4、相关无形资产价值已摊销完毕,不会对发行人的产生后续的不利影响。

宝德股份 发行人股东赵敏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经评估作价941.7万元,占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注册资本总额的62.78%,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年修订)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的要求,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查认定。因此,宝德有限2004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赵敏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未经具备相应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只是西安市科技局认定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解决措施:

1、认定无形资产出资真实、作价公允,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情形;

2、其他股东对该情形书面确认不会产生争议和纠纷,公司也未因此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处罚;

3、工商登记机关对该次出资符合政策规定出具了确认函。

(五)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非货币资产转移至公司名下(通常为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资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且相关资产实际未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相关收益也未由公司实际占有,比照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处理。

如果相关资产虽未转移至公司名下,但有确凿的证据说明相关资产实际已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相关收益权也归公司所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后,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如果在实际占有的情况下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则相关股东需要以货币补足,补足后补充验资,该等出资问题亦不构成障碍。

【相关案例】格林美

格林美股份公司前身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许开华将“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出资投入。该专利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05年2月2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

由于许开华已于2006年9月1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2008年1月20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

解释方案:该置换行为是股东依法规范出资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造成发行人资产减少、被转移或技术流失,也未改变发行人总股本、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六)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按照出资不实处理,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一般指出资时公司虚增资产价值,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如:(1)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收益;(2)投入的非货币资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却以较高的评估价格投入公司,未产生相应效益,上述两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高估资产价值,出资不实,参考未及时缴纳出资处理。近期创业板审核中出现了关注股东出资资产与公司业务相关性的倾向,从而产生质疑出资资产的实际价值、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

如相关资产出资时评估价值公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出现了新技术而导致其市场价值下降的,不能视作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以及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政责任;情形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但增资资金或资产来源于公司的资金或资产,则属于股东的虚假出资。而抽逃出资多表现为: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股东地位,从公司账上支付出资资金或长期占用公司资金;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不会轻易给公司定性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如有此定性,则需首先界定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如存在,自纠正之日起3年;如不属于,参照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处理。

(八)公司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

部分企业发生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企业或是由于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质认证、投标要求、贷款信用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常见的是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权等价值弹性大的资产)进行评估增值,然后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再以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对于此类情况,区分两类情形:

1、调账及增资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以外的、涉及调账的资产价值已在报告期外摊销完毕的,调账及增资行为对公司报告期财务无影响,不影响审核,参见皖通科技;

2、调账及增资行为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延续到报告期以内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调账行为予以纠正(如调账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则必须予以纠正),对调账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增资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处理,应通过置换等形式解决,在规范运行时间要求上,参考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处理。

【相关案例】

皖通科技

2000年,公司将一项无形资产评估增值750万元,同时调增无形资产及资本公积,同年,公司股东以该部分资本公积及部分现金以1元/股的价格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上升到2000万元。

解决方案:

1、评估调账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申报上市的8年前,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不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2、用于增资的无形资产已于2003年摊销完毕,由于评估增值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变更股份公司前已纳入应交税金计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产生后续影响。

3、工商部门出具了相应证明,股东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晨光生物

2005年8月,公司将5宗自用土地进行了评估,并依据评估价值调增了土地账面价值,同时调增资本公积,共计1,936.80万元;2007年4月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近40%。公司根据评估价值调增土地账面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2009年7月,公司将评估调账的行为视作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已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应收股东的款项。200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将涉及土地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用现金予以置换,具体方式为原49名股东按照2007年增资时的出资比例补足出资。

解决方案:

1、发行人2005年土地评估增值调账与2007年以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事项之间无相关关系,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对发行人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事实上参照置换出资,公司自置换出资之日后运行了一年。

(九)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

从法律规定上讲,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经评估的问题均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此问题的处理考量本质不在于是否评估,而在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足、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能够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经摊销完毕并转化成了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没有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构成上市障碍。如存在出资不足,按照未及时缴足出资处理。

(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改制过程中未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的形式。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进行评估。

目前实际操作中以地方工商部门要求为准,证监会审核中一般不关注。

(十一)用于出资的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

实务中,可能存在出资人难以证明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或产权登记的权属人不是出资人的情况,则需要对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核查。如果无法证明出资人拥有相关出资资产的产权、或导致股权归属存在争议,则可能会对上市审核产生较大影响。

三、审核中重点关注的出资问题

1、股东出资中大额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要有明确的核查和说明;

2、实物出资作价的真实性,是否有存在较大评估增值及其合理性;

3、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的权属边界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4、出资是否足额到位,实务资产出资的,是否移交或过户;

5、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较高的,关注是否属于有效资产、目前的占比情况、权属来源及作价依据;

6、对于出资不到位的,需进行一定的补救措施,金额较大的,要有一定的运行时间;比例很小且对未来没有影响的,则可以不关注。

对于补齐出资的运行时限,创业板审核目前掌握的标准: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运行36个月;

出资不到位比例30-50%之间,补足后运行12个月;

出资不到位

7、出资存在问题的,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但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纠纷,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中介机构要发表明确意见。

三、保荐人培训出资问题处理意见总结

1、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

(1)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2)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2、历史上出资不规范问题

前些年比较多,也曾退回几个企业,历史上出资不规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出资不规范是历史问题,如对现在无重大不利影响,原则上应不影响发行上市;

2)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3、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

1、形成和权属不清楚的、评估存在瑕疵的、以及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中关村的文件是有效的,超过没问题】;

2、核查时要核查权属登记簿,不能只看权利证明文件【因为专利登记簿反映一个状态,专利证反映一个时点】;

3、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需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保荐人培训第四期培训观点

1、无形资产问题:

(1)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

(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

(3)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

(4)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2、出资不到位的处置:

(1)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2)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

(3)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的问题

案例:大股东抽逃出资,比例低于30%,大股东及时补足了出资,最终证监会批准了其上市申请。

三、保荐人培训第五期培训观点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

对现在有没有重大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有争议、纠纷;

2、无形资产问题

(一)无形资产出资中的问题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

(三)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四)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保荐人培训第六期培训观点

1、历史出资规范问题会里看来是个大问题,重点关注是不是在报告期内、是否是重大违法违规、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如股东之间的、对于债权人的),如果是大额的出资不到位,建议尽快补足。

2、出资问题的置换并不被认可,在财务审核来看出资瑕疵就是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大股东替代的出资只能是视为捐赠。

四、关于工商追究问题

因为工商追究时效是2年(法律法规特别规定除外),所以在虚报出资的时点确认上是关键,有如下变化 从旧法认为虚报注册资本是个行为犯(尚且引用刑法概念)。虚报行为完成后,违法行为即构成。虽然公司出资不实的状态一直在延续,但实际上该行为已经结束。如果过了2年,理论上来说是过了处罚时效的

新公司法和新条例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均删除了“办理公司登记时”,也就是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未改正,即为持续违法行为,不应受两年时效的限制。

所以从新公司法和法的本意来看,如果一直未补足却过了时效,工商是要追究的;但是如果该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新公司法之前,根据旧法从轻(即若旧法的处罚轻,就适用旧法,若新法的处罚轻,则适用新法)的原则来看,也是可以争取不追究工商处罚的(当然还是要补足,因为补足是没有时效的,其他股东也有替不实股东补足的义务,不实股东违约);如果发生在新公司法之后,没有补足是不受时效限制,工商要追究的。

五、刑法上的追究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所以一般为五年(参见附件中2的部分)。

六、附件

1.新旧《公司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比旧《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的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推荐第4篇:增加注册资本流程

增加注册资本流程:

带公司董事会增资决议,到工商局申请,开立验资户,存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带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

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然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税务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变更信息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债务清偿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推荐第5篇:注册资本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相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

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务院近期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21日就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工商部门将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宽严相济”全面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问:方案出台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具备了可操作性。那么,改革何时全面实施,是否有了时间表、路线图?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于今年3月1日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其他改革也将逐步展开。

下一步,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将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工商总局将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部门规章。各地也将在严格执行好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规章的同时,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依据上位法,加快完善涉及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尽快拿出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推进改革的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不同阶段的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确保人员、设施、资金保障落实到位,确保新旧工商登记机制平稳过渡、顺利衔接。三是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围绕改革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按照准入与监管对接、质量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培训人员,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分期分批搞好法律法规等工作培训,使广大工商干部既明确改革的重大意义,又熟悉操作规程。

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着力提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信息化水平。五是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认识误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广大企业充分认识“宽进”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做,便利化也不是随心所欲、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问:随着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将为我们带来哪些变化?

答: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这些年来,工商部门在转变职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按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现象,重主体资格监管、轻市场行为规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使政府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从广东等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放宽市场准入管制,营造高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建设。近年来,我们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总体看仍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制定企业信用公示条例,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境外追偿保障制度等,将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约束和法律依据。

此外,从工商部门自身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有利于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展现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工商部门将如何保障相关改革措施尽快落到实处?

答:我们将把依法登记作为实施改革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事。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坚持准入条件统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部署和总局的要求,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要求、登记事项、登记条件和有关材料,努力做到全国“一盘棋”。地方有关改革措施与法律法规、国务院部署和总局要求不一致的,要作出相应调整。各地不能擅自修改、增加或减少准入条件或材料。比如,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各地不能变相要求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二是便利准入程序,坚持准入程序统一。改革实施后,要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尽快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申请程序简便快捷,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三是优化准入服务,坚持准入服务统一。总局最近对原有营业执照版式进行了调整,将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统一为一种版式,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表格清单示范文本也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同时,构建市场主体提供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公示平台,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我们要求各地,以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目标,加强窗口建设,统一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问: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在这方面工商部门有什么新办法?

答: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我们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我们计划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要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警示;对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要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即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受到限制。

二是强化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要建立相对集中办案机制,推出一个部门统筹、多个部门联动的项目式专项执法模式,改过去的“一家监管”为“多家齐管”,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机制。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要积极引导公司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以及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自治自律,实现社会协作共治。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3月起实施

2014-02-21 12:26:00 来源: 东南早报(泉州)

早报讯 昨日,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消息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于今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其他改革也将逐步展开。去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审议通过,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近期,国务院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工商总局表示,各级工商部门要保证各项改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展开,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和界限,不得违反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凡以各种理由阻挠改革、搞变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开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据悉,此次改革的核心是“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其中,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此前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有人形象地称此次改革为“1元钱也能办公司”,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回应称,这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不是说不花钱就能办公司;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从试点情况看,没有出现公众担心的大量“皮包”公司出现的情况。

另外,“‘认缴制’也不是‘不缴制’”,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相关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简化住所登记支持市民创业此次改革还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方案》表示,未来将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据悉,此次改革还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政府自行或者授权下级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分析称,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后,将会激发更多市民的“创业梦”。 (早宗)

推荐第6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一、关于外资审核

(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二)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二、关于外资统计

(七)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八)实际出资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三: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低于上一限制的210万,下同。

(3)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40%,500万限;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1/3,1200万限。

四:注册资本使用的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以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这意味着外企将全面告别“支付结汇制”,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

《通知》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通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外汇局表示,《通知》的出台,是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相关要求、切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主要实行支付结汇制,即只有使用支付时才能结汇,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机性资金兑换,但限制了企业运作结汇资金的自主权。此次推出的意愿结汇使企业可以“先兑换,后支付”。外汇资本金流入后,可选择结汇或不结汇,也可自由选择何时结汇,不仅提高了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和便捷度,也扩大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

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铭喜集团打造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让客户享受专业、全面、安全的服务

铭喜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服务类的集团公司 铭喜企业服务优势:

1、快速响应:下单后10分钟快速响应,节省您的宝贵时间

2、1V1全程跟进:下单后,您的专属VIP客服将全程跟进服务,确保您的创业公司注册无障碍

3、告别糊涂账:资深会计每月根据企业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等,通过手机即可随时查账,让账务情况一目了然。

4、顾问式财务指导:有专业顾问提供日常财税咨询及建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依据,让您的企业利润不断增长

5、收费价格透明合理

6、注册不成功退全款

7、手机随时查看进度

文章来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常见问题(铭喜原创 请勿转载) 关键词:外资公司注册;集团公司注册代理;

上海铭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5楼

www.daodoc.com

推荐第7篇: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介绍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经营思路:

1.在旅行社设专门的公务旅游业务组。可以提供如代订饭店客房、代办交通票据和文娱票据,代客联系参观游览项目,代办旅游保险,导游服务和交通集散地的接送服务等,为会议主办方排忧解难,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与会代表提供丰富而周到的服务。

2.制定一句旅游业务的宣传口号,可以通过一句琅琅上口的宣传口号反映出我社的市场定位。

3.通过一切渠道获取有关政府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商务会议信息。

4.主动出击,承办其商务会议及旅游业务。

5.提供周到而丰富的系列服务。

6.加强与主办方的联系,形成稳定的回头客。

二、除了做好公务旅游这一市场外,旅行社传统的休闲旅游这一块业务要继续做,并且要稳步发展:

1、在旅行社成立休闲旅游业务组。

2、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采取不面的营销活动。力争做一个客户便留住一个客户,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因为维系一个老客户比去发展一个新客户容易地多,可以更容易形成客户对我们的品牌忠诚。

3、加强与外地组团社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地向他们提供我们最新

的地接价格以及线路的变化,并根据他们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线路和服务,并有针对性地实行优惠和奖励。

4、主动地走访同行,各机关单位、团体、学校、医院、企业等,甚至是深入大街小巷,上门推销我们的旅游产品,这样不仅仅是推销产品,也是在做最廉价的广告宣传。

三、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目前的旅游市场,各旅行社提供市民、可供市民选择的都是近几年来一成不变的几条固定线路,我社可根据这一状况,适时地开发出一条或几条新的旅游线路,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保持竞争优势,当然新的旅游线路的开辟也要有顾客消费群体,符合未来市场的需求,这也是我社明年可尝试的一项工作计划。

四、旅行社营销工作应始终处在科学合理的状态中,各业务组的业务各有其侧重点,但同时其他业务也可兼做,并不矛盾。

五、加强售后服务,这对旅行社保持已有客源和开拓新客源都至关重要,形式有打问候电话、意见征询单、书信往来、问候性明信片等。

推荐第8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现将企业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公司法》主要修改了那些内容?工商登记还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与上述修改内容相配套,工商登记还包括以下几个变化:

1、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度报告,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2、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正在审议过程中,将与新《公司法》及其它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3、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以及违规行为等通过平台予以公示。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是指工商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公司是否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申请公司设立不再需要向工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四、目前,哪些公司仍然需要实缴注册资本?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27类,分别是: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 商业银行;3 外资银行;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 信托公司;6 财务公司7 金融租赁公司;8 汽车金融公司; 9 消费金融公司; 10 货币经纪公司; 11 村镇银行; 12 贷款公司;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15 证券公司; 16 期货公司; 17 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险公司;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 外资保险公司; 21 直销企业;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24 劳务派遣企业; 25 典当行;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 小额贷款公司。

五、设立公司需要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无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再有最低限制。

六、是否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不再设置“门槛”,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社会上说的“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开展经营活动时其经营能力也可能会受到质疑。

七、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想多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没有发生变化。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说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应量力而行,切忌随意申报。

八、公司注册资本能否为“零”?

不能。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为零表示没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认购。但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九、3月1日前登记设立,目前还没有完成实收资本缴付的公司该如何办理登记?

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公司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予以公示。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

十、办理公司住所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公司住所登记,只需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商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十一、能否在同一地址申请登记多家公司?

可以。根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统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十二、公司增设新的经营场所,是否必须办理分公司登记?

不是必须办理分公司登记。根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十三、我可以在家中办公司吗?

可以。根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十四、现在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办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

我省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开辟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出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政策支持;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难度;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相关费用,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成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行政指导,规范高校毕业生市场经营行为,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坚持以教育、引导、规范为主,重在帮扶高校毕业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等,具体内容可查阅省工商局网站。

十五、设立公司时是否还需要申请经营范围?是否实行“先照后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并没有变化,目前仍然需要申请经营范围。

对于“先照后证”的问题,社会公众非常关注,其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中,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分为两项具体任务:第一项任务是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第二项任务是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前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第一项任务,第二项任务因为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较多,情况更为复杂,暂时还未出台方案。两项任务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相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改革方案不久后也会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对前置许可仍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十六、公司是否需要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机关将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对核准设立、变更和补发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在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将会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十七、今年公司是否还需要参加工商年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新的企业年报公示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十八、公司都需要向社会公示哪些内容?

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示本公司的出资信息,包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

十九、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已登记的企业信息?

可以登录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我省登记的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或者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查询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http://gsxt.ha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地址:

http://。

十、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面临哪些后果?

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什么是电子营业执照?如何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我省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正在开发中,具体事宜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或电话咨询。

二十二、

一、

推荐第9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修改前的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这次修改,各方面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少意见,主要有三点。一是关于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公司成立前期,处于初创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往往是如何开拓市场,怎样形成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以及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资金的需求量往往不是主要的问题。因此,要求公司设立之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而且目前国家已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纳出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合营企业时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此外,为了鼓励创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二是关于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要求过高,不利于股东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民间资本进人市场。三是关于根据经营内容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做法,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实际意义不大。

针对上述情况,这次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将“实缴”改为“认缴”,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到位,股东可以在2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分期缴清出资;二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做法,即不再根据“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等分别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改为统一的“人民币3万元”,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方便股东出资,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市场。文章出自:http://

推荐第10篇: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在线 点击数:275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山西省工商局 宋天明

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一次实际投入到位,以实际投入额为注册资本;

分期投资制----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但实际可以分期投入到位;(外资企业) 认缴资本制----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不规定实际投入额;股东的责任以认缴额为限;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高是低,要不要降低,较适合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状况;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实行实缴资本制?

3、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1)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时的本钱)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净资产); (2)注册资本除股东会决议可改变之外,是一个不变的事项,注册资金是根据企业资产的不断变化而经常需要变更的。(增减20%须办理变更登记)

(3)注册资本的股本价值=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注册资金的本金价值等于原值不变;

(4)注册资本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注册资金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不一定与注册资本一致,投资总额中可以包括贷款(股东贷款转嫁给公司),还可以包括负债(股东的投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负债),还可以包括政府基金或者捐赠;

5、几个基本公式----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2)注册资本+公积金+公益金=所有者权益(“待分配利润”是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年中帐务处理是允许的,年底报表是不应当的。如果确有,则应当归于公积金项下) (3)每股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涉及股权转让时的价格) (4)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市场系数(涉及股权转让时的价格) (5)每股收益----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1

二、投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什么样的实物不可以作为投资----鲜活食品蔬菜水果,开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没有用的商品;异地房地产;

3、工业产权(专利、注册商标、版权)

4、非专利技术(保密技术,包括管理技术)

5、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农村的土地怎样处理)

什么不得作为投资-----资源证、资质证、合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券)、股权(股票)、质押权、抵押权、行政权力等;

三、投资比例:

变相独资----两个股东,其中一个的投资额不得低于2%(怎样测算),或者若干个股东,其中一个出资额不大于95% 绝对控股----某一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以上;

相对控股----某一股东出资额最大,且没有另外两个股东的出资加起来超过他; 投资比例限制----股东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地方也有投资公司;(可考虑适当放宽)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高新技术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可不超过35%; 超过35%的经科技部认定;(缺少合作企业法)

四、注册资本的登记:

1、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掌握经营条件

2、验资报告审查的内容: 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和附件

(1)抬头是不是股东----某某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列出股东等;

(2)报告内容正文必须有:公司名称、股东名称(姓名)、投资方式、投资额、是否与章程一致,证明实收资本数额(投资到位); (3)附件内容必须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落款须有两个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盖章。

其他我们不过多审查。

3、为什么不再要求提交银行进账单、实物转移清单、询证函原件、评估报告等? (1)我们不能为事务所承担责任;

(2)我们登记的职责不是审验投资是否到位,是审查有没有验资报告,投资是否到位是监督检查的内容。

多要一份材料就多一份责任。依法行政,不失职,也不越权。

五、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增加的各种情况----增加股东或股东增加投资(包括合并);公积金转赠资本;债转股; 减少的各种情况----同比缩股;分立;(不允许股转债:公司净资产减少,每股收益减小,公司负担加重,减少法人财产权,对公司法人不利;利润减少,所得税减少,对国家不利。)

1、公积金转赠资本----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赠资本。(同比增加) 不允许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时)转赠。

出资方式为货币;验资报告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

2、债转股----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通过,新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出资方式为货币,验资报告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债转股协议。 (1)债转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附:《债转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

(2)债转股是否会形成虚增注册资本?有可能,但不应该因此而不允许债转股。 A、没有债权凭证,事务所是不会通过验证的;

B、伪造债权凭证一般是不会出现的;(意味着将企业的一部分给与别人) C、伪造债权凭证和伪造银行进账单是一样的,是一种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3)债转股的操作:

a、股东会根据债转股协议形成决议(内容包括增加股东和增加注册资本), b、除银行贷款转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他债权转股都由债权双方自行决定, c、新股东会形成决议(包括修改章程), d、验资。

3、奖励股份与期权奖励

(1)以股份价值计算奖励额(不属于股份奖励); (2)股份转让(将国家股奖励给个人); (3)增加股份,将公积金或公益金奖励给个人作为股份,资产摊薄; (4)增加股份,以较低的股价购买股份。 (5)期权奖励----以现股价到期购买股份;

4、减少注册资本的操作----股东会决议(债权、债务清理结果及处理方案),公告,验资;一个股东想退出,其他股东也同意,应当如何操作?----同比缩股,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内部转让;(但股东不少于两个,注册资本不低于限额)

从理论上讲,投资人一但投入公司,则不可退出,只能转让,否则对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不利。 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某一股东退出而减少资本的情况。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当可以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减少注册资本后,使得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从理论上讲不应当给于办理,因为第一注册资本减少后公司由营利变为亏损,负债增加,给债权人构成威胁;第二公司今后的营利将首先弥补亏损,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给国家造成损失。

5、合并与分立---- 合并----两公司合并,由于两公司每股净资产不同,简单相加会使效益好的公司股东吃亏。因此,首先要计算出每个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然后以母公司为分母,以被吸收公司为分子得出比价,用该比价乘以被吸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得出被吸收公司的折股率。按折股率折股。如果采取新设合并,可以一家为标准折股,也可以1为标准双方折股。

涉及国有股权的必须这样做,非国有股权的,可以这样,也可以双边或多边协商认可。 分立----同比分立和股东分立两种形式;主要是协商好债务承担,在股东会决议中表明。

六、资本的沉淀与流通----怎样搞活资本市场

资本不能畅通流转,闲置无用,称谓资本沉淀。资本沉淀使经济丧失活力,效益降低,对发展经济极为不利。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登记机关在贯彻现代产权制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登记管理搞活资本流通是我们大家应该考虑的大事情。

1、涉及资本流通的登记应积极办理,简化程序;例如:股权转让,债转股,增减注册资本,无形资产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担保公司,股权奖励投资,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等。

2、试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3、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地方资本市场;

七、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

1、半年内回访检查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年检; 检查内容:账面实收资本项是否与注册资本一致;实物投资是否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是否明显高估;

2、虚假出资及其处理,

(1)虚假出资的种种表现:

伪造验资报告、伪造银行进账单、伪造购货发票、伪造债权凭证;

股东向公司借款,然后以股东名义向公司投资,扩大注册资本,实际资金并未转移; (2)行政处罚:5%以上,10%以下; (3)触犯刑法的标准;

a、注册资本30万、50万,实际出资只有12万、20万。

b、实缴注册资本虽超过30万、50万,有限公司虚报100万、股份公司虚报1000万的;

3、抽逃注册资本及其处理

(1)很难定性,只有帐面实收资本明显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才好定性。 (2)行政处罚:5%以上,10%以下; (3)触犯刑法的标准;

a、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b、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几种不能简单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甲乙互相投资;股东借款; 股权全部转让不能认定为出卖营业执照;

4、反思虚假出资问题:

(1)当前主要问题是虚假出资,国家工商局也把虚假出资问题作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2)为什么要设置门槛?如果没有门槛谁还会虚假出资。原因是我们监督管理的重点不对,应当重在承担责任,轻设门槛。白手起家成为大企业家的人很多,虚假出资成为大企业家的也很多,我们设置门槛是不是扼杀了这样的企业家?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 (3)当前社会信用情况很差,如果不从基础条件上把关,企业就不可能有信用。

八、注册资本登记的主要法规

1、1996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2、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会[2001]10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3、国家工商局关于注册资本有关问题的答复(废止)

4、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债转股与债权出资的区别

某有限公司乙,欠甲方债务10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债务勾销,甲方享有乙方公司100万元股权,这种行为叫作债转股。如果甲方将该债权,投入另一个有限公司丙,由丙方接替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这种行为叫作债权投资。

甲是某有限公司乙的股东之一,持有100万元股权,甲将其股权投入另一有限公司丙,由丙接替甲在有限公司乙中的股东地位,这种行为叫股权投资。

目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列明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因此,各级登记机关实践中不允许作为出资方式。但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债权、股权作为出资。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权、债权也应当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债转股的出资方式是货币而不是实物。因为债权人应该得到的是货币,现在免除债务改为股权,等于将货币投入。因此债转股不是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仍然属于货币出资。如果《公司法》修改后,出资方式加上“其他财产权利”时,债权、股权将是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既不属货币也不属实物。如果归类的话,应当属于无形资产,它是一种财产权利。

虚拟债转股是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即:某有限公司乙与甲方合谋虚构欠甲方债务100万元(虚开借款凭证、虚列负债科目等),然后实施债转股,甲成为乙方股东之一,实收资本加大100万元。

当前实施股权、债权投资的操作办法:因为登记机关不允许股权、债权作为投资方式,因此只有采取迂回办法。也就是:首先股权、债权人与接受投资方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协议,同时签订投资协议;然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与债务人办理债权转移手续;最后接受投资方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11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1.取消首次出资比例是指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零首付”?

答: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2.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数额?

答: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3.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4.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成立注册资本为1元的有限公司吗?

答: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一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5.企业是否要进行年检?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业字

[2014]28号),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而由企业自主进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具体的实施时间及操作办法,登记机关将另行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通知。

6、住宅能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其住宅应具备经营条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即可。

7、工商机关在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工商机关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同时为大学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凡大学生创业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咨询服务电话:0951-2088865

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

第12篇: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项目: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

5、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减资证明;

6、如需变更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注意事项: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增(减)资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13篇: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册资本。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2)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此外,还有一点应注意,就是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筹集资本,既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分次筹集时,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业的资本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缴足。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间内,企业实收资本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14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国务院

2014年2月7日

第15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16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

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

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

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

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17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

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

67

89

10

1

112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

31

41

516

17

18

19

20

21

2

223

24

25

26

27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资保险公司 直销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 劳务派遣企业 典当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第18篇: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流程图

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流程图

刊登减资公告

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

基本户预留资金(减少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工商局受理、发照

划拨资金

一、刊登减资公告

登报45天后到企业营业执照发照机关办理减资手续。

二、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基本户预留资金

四、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新的验资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五、划转注册资金(从验资户转入基本户)

1、企业带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到验资户银行审核材料;

2、办理验资户销户及注册资金转入基本户手续。....

一、申报条件:

(1)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形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必须报经核准的,应在登记前报经核准;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须依法公告及进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

二.申报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第19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

深圳注册公司www.daodoc.com

2016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有时候公司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那问题来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怎么操作呢?下面是深圳知道企业管理整理的企业注册变更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深圳注册公司www.daodoc.com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债务清偿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深圳注册公司www.daodoc.com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20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

201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 2014.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

《注册资本证明.doc》
注册资本证明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祝福语实习报告辞职报告策划书口号检讨书介绍信导游词社会实践报告求职信协议书委托书证明承诺书自我介绍自我评价自我鉴定广告词申请书活动方案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