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调研报告范文

2022-10-03 来源:调研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航道工作会议报告

在转变中寻求突破在发展中创先争优

全力谋划“十二五”南京航道良好开局

——孙军处长在2011年全市航道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011年2月日)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市交通工作会议和全省航道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0年及“十一五”全市航道工作,明确“十二五”发展总体要求,部署落实2011年工作任务,动员全市航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创新思路,务求实效,全力谋划南京航道“十二五”良好开局,推进南京航道科学发展。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报告工作。

一、“十一五”全市航道工作简要回顾

“十一五”是水运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全市航道系统以“提速建设,规范管理,提升效率,促进和谐”为主线,航道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养护管理规范有序,消除重要碍航节点,逐步实现“先通后畅”的目标;航政管理实现依法治航、文明服务,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规费征收连创新高,并顺利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过渡;各项改革创新工作不断深化,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全市航道系统逐步形成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航闸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十一五”累计使用建设资金6.67亿元,其中省厅补助资金2.1亿元,省局自筹资金2.02亿元,省局养护资金0.5亿元,市局航道建设专项资金补助1.25亿元,贷款资金0.8亿元。累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4亿元。2008年11月,开工建设南京划子河船闸工程,结束了南京内河航道近20年无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同时,该工程也是我省航道建设史上第一个地方融资建设的工程;2009年9月,开工建设芜申线南京段航道整治工程杨家湾船闸工程;2010年11月,开工建设下坝复线船闸工程;秦淮河航道综合整治、滁河航道升级改造、秦淮河复线船闸等一批项目的前期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在我处的积极推动下,2008年9月,南京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南京市加快水运发展领导小组,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市财政2008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建立航道建设专项资金,开创全省十三个地级市的先河。

(二)航闸养护实现大幅度跨越。累计投入养护资金10336万元。其中,航道养护共投入5095万元,船闸养护共投入1821万元,车船更新及站房改造2103万元,车船共计投入762万元;站房共计投入1341万元。在全省第一个采取炸礁技术对秦淮河溧水戴家岗航道进行整治,打通了秦淮河航道主要通航瓶颈;重点对秦淮河石臼湖区航道、城南河航道、划子河航道及局部卡脖子航道进行清障疏浚,改善区域通航条件;运用滚珠丝杆技术改造了下坝船闸控制及机电系统,还完成了秦淮河船闸靠船墩改造工程及船闸日常运行维护等,航闸保畅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更新全市航道航标21座,航标维护正常率100%;新增(更新) 车辆12辆,新增(更新)航政艇5艘;改建和重新装修了航道大厦,新建江宁、浦口站房,补贴迁建高淳站房。

(三)行业管理实现全方位提升。累计巡航97232公里;累计完成行政许可68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案件1540起,收取赔补偿费327.55万元;累计征收航道规费6305.9万元,为“十五”的114%,其中,航养费3898.9万元,过闸费2407万元。先后出台了《关于航政执法有关工作规范的指导意见》、《关于治理船舶超限航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收取航道赔(补)偿的指导意见》,规范了航政执法和维护航产航权的行为;联合地方海事、航管和港口等部门开展联合上航巡查活动,并与市地方海事局成立南京交通水上联合服务窗口;顺应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实现征收职能向管理职能的转变,全系统航养费征稽人员全部得到妥善安置;累计投入600余万元开展了“内河LED冷光源电子航标灯系统推广应用研究”、“智能无线监控报警系统”、

“下坝船闸滚珠丝杆启闭机研究”、“便携式航道测量系统技术研究”等10余项科研项目。其中,“内河LED冷光源电子航标灯系统推广应用研究”获得南京市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三等奖”;“智能无线机房监控报警系统”获得国家专利,其3.0版正在省航道系统和全市交通系统内推广应用。

(四)精神文明实现多层次深化。全市航道系统以践行“和谐领航,服务有道”的新时期江苏航道精神为主线,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构建“航道品牌”为目标,不断将精神文明向行业纵深推进。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确立了“加快航道提档升级,提升服务发展能力”的主题,完成了《加快航道设施建设,促进水运科学发展》、《打造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能力》、《积极探索科学的划子河船闸运营新模式》三大调研课题;在“张玉顺工作法”的基础上,打造南京航道“快乐通航”服务品牌,在全省率先着手《船闸服务行为规范》的研究;连续评选了三届全市航道系统“感动航道”先进人物,培树了南京市劳模张玉顺、刘利等一批航道优秀典型;开展了“文明航道点线网”活动,连点成线、连线成网,在基层单位开展“分级考评、升降管理”活动,实施窗口“升降级考核”,两家基层窗口单位成功升级为3A级;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基层单位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成功创建交通系统廉政文化示范点一个,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全面推广应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形成权力全程受控机制,坚持效能监察贯穿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全过程,市处连续被市交通运输局评为效能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着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交通报》等各界媒体发表了620余篇新闻稿件,客观、全面地反映了航道工作实际。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更是两个“五年规划”的对接之年,全市航道系统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统领全局,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在发展理念、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以及精神文明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政策把握积极主动,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先后争取贷款额度2.5亿元、市航道建设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及省交通运输厅补助资金1.6亿元;积极争取省局养护经费5000万元,用于划子河船闸工程的增资;科学制定南京航道“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南京航道主要发展目标任务。二是工程建设成效明显,管理能力显著提高。全市航道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投资3.317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芜申线航道整治工程完成投资2.6亿元,划子河船闸工程完成投资7170万元,“十一五”末,顺利开工建设下坝复线船闸,启动了芜申线航道整治工程航道和桥梁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三是航闸养护全面创优,项目规划积极推进。全年累计投入养护经费2519万元,为上年度的213%,年度养护项目优良率全部为100%。优质完成划子河航道疏浚、秦淮河戴家岗段航道整治等养护工程,同时积极推进秦淮河复线船闸、秦淮河航道综合整治、滁河六合段等航道整治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四是行业管理规范有序,航产航权维护得力。累计征收过闸费467万元,完成省、市下达计划的156%;收取赔补偿费245万元,同比增长429%;全年上航巡航458天,累计巡航里程10549公里,行政审批18起,实施处罚779起,继续保持执法零投诉、行政零复议和零诉讼的良好势头,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圆满结束,取得阶段性效果。五是安全管理全面强化,安全形势持续良好。深入贯彻省、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市航道中心工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通过一本《汇编》、两个《办法》、三项“保障”、四类“培训”、五次“活动”,细化安全举措,确保了两船闸安全度汛,紧抓在建工程和航闸运行隐患治理工作,实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安全管理奋斗目标。六是精神文明特色鲜明,队伍形象展示新姿。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一步缩小了全处职工收入差距;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借鉴MBA培训模式,举办两期职工全员封闭培训;积极开展“456工程”,表彰了第三届“感动航道”先进人物;积极宣贯“快乐通航”服务品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窗口服务质量,在完善“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推出“为船民架设空中服务桥梁”等一系列便民服务新举措。

此外,我们在基础管理、财务审计、综合档案、纪检监察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两级交通局和省航道局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地方海事局、市航运管理处等兄弟单位大力支持,更是全市航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同心同德、共谋发展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航道处,向你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南京航道“十一五”发展启示

回顾过去的五年,南京航道“十一五”规划主要任务顺利完成,多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特别是在航道重点工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为南京航道“十二五”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规划引领、深化研究是南京航道提档升级的基础。五年来,我们坚持对航道发展进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全市航道建设项目,同时,注重加强对影响发展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2006年,我们通过《南京市内河航道网及港口规划》,将芜申线、秦淮河列入省干线航道网,还积极开展了《秦淮河航道整治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南京秦淮河复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滁河航道等级提升研究》等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科学、合理地安排芜申线(南京段)整治工程、秦淮河复线船闸工程、秦淮河全线整治工程、滁河整治工程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发展的时序性,为南京航道提档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政策引导、政府支持是南京航道提档升级的关键。在省政府出台加快省水运发展意见后,我们通过市交通局积极与市政府进行多方沟通,于2008年11月促成《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运发展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出台,明确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建立航道建设专项资金;同时,积极探索航闸基础设施建设新模式,主动争取省交通厅的支持,在全省航道系统首开先河地采用省市配套并由地方融资建设的方式,开工建设划子河船闸工程,实现了南京航道提档升级的重大突破。

第三,和谐领航、服务有道是南京航道提档升级的保证。通过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大力选树先进典型,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生活待遇,让全处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等途径,对内营造和谐发展氛围;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推行便民新举措,强化对外宣传等方法,对外展现良好发展形象。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凝心聚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组织氛围,以及上级部门支持、社会多方关注的良好态势,确保了南京航道的不断提档升级。

在肯定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认识和正确对待南京航道在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南京航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列入规划中的船闸建设任务尚未过半,航道整治工程刚刚起步,辖区内等外级航道仍占很大比重,与综合运输体系的对接要求相去甚远。二是建设资金筹措艰难,由于我市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密集,建设时间紧,加之征地拆迁配套费用到位困难,建设资金问题仍是影响南京航道发展的主要问题。三是依法行政能力亟待提升。航政管理水平与航道大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趋利执法的思想和行为还较为普遍,科学规范的行业监管体系尚未成形。四是人员配置面临挑战。随着下坝船闸基本停航、秦淮河船闸即将停航改造、划子河船闸的建成通航,以及航道部分执法权移交海事部门后部分执法人员的空置等,加之一些不确定因素,如何重新整合、合理配置航道职工资源,将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十二五”发展总体思路和2011年主要工作

“十二五”是南京航道能否实现跨越的关键时期,起步早则发展快,基础牢则发展实,创新强则发展活,我们一定要在科学发展上做文章,在转变思想上破难题,全面推进南京航道各项工作立足新起点,取得新成就,实现新跨越。

“十二五”南京航道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十七届五中全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市交通部门决策部署,全面部署落实省航道系统“建设提速、养护提效、管理提升、队伍提质”四大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统筹航闸养护,更加注重航政

管理和安全监管,内部管理进一步科学规范,精神文明建设实现项目化推进。

根据全市交通工作会议以及全省航道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2011年,是南京航道步入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之年,是交通大部制改革之后丰富服务内涵的挑战之年,更是南京航道时隔20多年之后出建设成果的喜庆之年。我们一定要在各项工作的巩固、深化、拓展、创新上狠下功夫,科学判断,真抓实干,和谐发展。2011年要重点完成以下七项工作任务:

(一)层次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理念是灵魂、设计是核心、施工是关键、监管是保障”的工作思路,全面深化精细化管理理念,狠抓工程建设主要矛盾的协调解决,重点要在征地拆迁上积极研究新办法,拿出新举措,确保芜申线南京段航道整治工程完成投资5亿元,划子河船闸工程完成总投资2.73亿元。一是一着不让推进芜申线航道征地拆迁工作,要按时间节点推进航道工程,分批开工建设芜申线固城至东坝段、下坝以东段航道。二是续建杨家湾船闸工程,闸阀门、启闭机、电气和房建等工程全面展开,确保船闸年底基本建成;续建下坝复线船闸工程,基本完成船闸主体工程,推进上下游靠船墩、引航道、防洪堤等附属工程。三是分批开工建设东坝桥、定埠桥和固城桥。四是完成划子河船闸土建、房建、启闭机、闸阀门、电气工程等剩余工作,确保6月底前建成通航。

(二)主动寻求航道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今年是南京航道建设提速和市级预算深入管理关键时期,有利的发展政策和充足的建设资金是保障航道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要着手建立“多方参与、多种渠道、多样方式”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促使南京内河航道建设投资步入良性循环。一是要全力争取各级政府资金政策支持。重点要在省市建设资金政策、贷款建设补助政策以及还贷政策上寻求支持,积极推动市政府出台新一轮水运发展实施意见;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养护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推动地方配套资金的有效投入。二是要培育拓宽航道筹融资新模式。主动尝试引导民间资金投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航道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拓宽航道建设资金来源;加大同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充分利用交通信贷风险资源,争取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三是要引导利用自有资源自主创收。主动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入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充分利用理财手段,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促使建设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合理规划实施养护改善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把有限的养护资金用到通航保障最急迫、地方经济发展最需要的项目上来,用足用好包干养护经费,控制好经费的投入时机及力度,确保养护投入绩效最大化。一是合理规划,密切关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避免重复投资与浪费,力争开工建设滁河、向阳河、八百河流域养护工程。其中,八百河实现疏浚里程13公里,向阳河计划疏浚里程19公里,滁河计划疏浚里程41公里。二是继续配合市局进行秦淮河航道综合整治的前期推进工作,力争完成秦淮河航道整治预可及工可研究,统筹规划秦淮河船闸大修工程和复线建设工程。三是在秦淮新河今年即将断航、秦淮河船闸改建工程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以及芜申运河高淳段上游因杨家湾枢纽建设停航期间,适时调整有关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合理实施。四是按照口门航道的疏浚维护要求,陆续开展沿江口门航道疏浚,确保口门航道的技术尺度;按计划完成年度航道扫床、应急清障和交通量观测等其他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全市航道的养护项目有效落实。

(四)着力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关注度、政府的支持度和群众的满意度,我们只有在管理能力和水平上实现新提升,才能实现南京航道新跨越。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履行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省局着手研究航政管理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尽快完善航政执法、行政许可及执法监督的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加强南京航道法制建设指导意见》为标准,每月安排一项重点学习培训,全面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航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提高航道巡查和航标维护科技含量。全面推广应用航政管理、电子巡航、航标遥测遥控等信息技术,进一步增强航道巡查和航标维护力度,对等级以上航道的重点航

段加大巡查力度,进行恶劣天气预案演练,航标维护实现全方位全天候覆盖,航标正常率实现100%。三是进一步严格航政审批,完善和落实服务承诺。对各项临、跨、过河等建筑和设施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依标准审批;同时简化服务对象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强化过程和事后检查。四是调整规费征收工作重心。随着下坝船闸停航建设和秦淮新河的断航施工,要把征收力量和重心及时从过闸费征收调整到赔(补)偿费征收和航标代设代维收费上。五是以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和长效管理为内容,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安全管理新途径和新方法,使全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和重点航段的安全监管,在船闸等一线单位全面启用“1+3”安全管理系统。六是完成玉带船闸的组建,确定并加紧催办收费标准以及核编文件的批复,确保上半年正式通航运营。

(五)全面促成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要一手抓科技创新研发,一手促进创新成果市场化,将创新成果迅速运用到航道建设管理中,尽快实现创新在航道建设管理中的强大驱动力。一是要尽快完成《芜申线东坝段航道地质灾害防治研究》,保证航道建设工程安全、优质推进,将航道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优势尽快显现出来。二是要将我处研发的《轻便型航道疏浚测量系统》全面运用到航道测量中,提高航道测量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航道工程建设和养护提供便捷的技术支撑,同时,尽快将产品推向市场,形成规模化生产,实现经济和社会成果的双丰收。三是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处研发的“机房综合报警系统3.0交互版”,将机房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同时着力在全省航道系统和全市交通系统推广应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断扩大我处科技创新的贡献率和影响力。

(六)精心打造勤政敬业的干部人才队伍。认真贯彻《2010-2015江苏航道人才规划》,增强理性思维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精心打造干部人才队伍。一是以创建学习型干部队伍和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为宗旨,采取党校培训、集中轮训、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推动干部队伍的全面进步和复合型人才的全面发展。继续组织一次全处干部职工全员封闭培训。二是进一步调优配强中层干部队伍。对处机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轮岗,大力提拔使用年轻干部,对空缺科级岗位通过竞争上岗进行补充,促进一批真抓实干的年轻干部加快成长。三是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为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打好基础,最终达到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

(七)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品牌化、项目化。一是通过进一步规范标准化流程和服务行为,在广泛开展讨论研究和试运行基础上,以提升航道发展软实力为目标,不断丰富南京船闸“快乐通航”服务品牌,引导南京航道发展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培育先进的服务理念。同时,抓紧《南京船闸服务行为规范》的制定,力争在全省率先出台船闸的服务规范。二是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从人才开发、工程建设、服务标准等方面深入进行项目建设,重点开始着手《开发人力资源,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争创重点工程工人先锋号》、《创新打造“张玉顺劳模团队创新工作室”》、《航运价值普及策划行动》和《南京船闸服务标准化建设》等五个项目的准备或开发,为我处“十二五”精神文明规划目标全面实现提供重要载体,切实引导和推进南京航道精神文明建设向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

同志们,2011年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全市航道系统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把握科学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市航道事业不断创先争优,为实现南京航道“三年初见成效、五年脱胎换骨”打下坚实基础,为“十二五”南京航道事业发展书写良好开局。

谢谢大家!

推荐第2篇:航道整治

航道:水路运输的通道

分类:按形成因素:天然、人工、渠化;按所处区域:内河、沿海;按通航时间长短:常年、季节性;按限制条件的有无:单行、双行、限制性;按通航船舶类型:内河船、海轮进江、主航道、副航道、缓流、便捷;按管理属性:国家、地方、专用 通航条件:航道尺度、航道水流条件、气象条件、航道平面形态 优良的通航条件:足够的航道尺度、通航净空、适宜的水流条件 航道尺度:航道水深、航道宽度、航道弯曲半径

航道标准水深: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满足标准载重船舶安全通行所需要的最小航道水深,简称航深

航道标准宽度: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下具有航道标准水深的宽度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航道标准水深的起算水位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代表船型正常航行的最高水位,也是确定桥梁等跨河建筑物净高的起算水位

浅滩:水深不足、碍航的地方称为浅滩,也叫碍航浅滩

分类:按岩石土质组成:石质、卵石、砂卵石、砂质、泥;按滩形特征:正常、交错、复式、散乱;按浅滩成因以及所在地区:弯道、分汊河道、支流河口、回水变动区段、湖泊水网区、潮汐河口

组成:上下边滩、深槽(上游为上深槽,下游为下深槽),深槽相互交错,位于上深槽下部的尖端为尖潭,下深槽上部尖端为倒套(沱口),上下边滩伸向河中比较狭长的部分为沙嘴,上下边滩最高处的连线为滩脊线,滩脊线位于河心最低的部分称为沙梗或浅滩,若水深不足则为碍航浅滩。沿水流方向沙梗迎水面为迎水坡(上坡) 浅滩成因:上游来沙量大于本河段的输沙能力

造成河段输沙不平衡的原因:流速的减小、环流的减弱或消失、洪枯水的流向不一致、局部来沙量的加大

流速减小的地方:比降突然减小、单宽流量明显减小、局部壅水区

浅滩比降与流速水深的关系:倒坡越大,滩顶水深越小,比降越大;反之。低水位时局部比降加大,浅滩冲刷,高水位局部比降减小,浅滩淤积 浅滩脊上的流速出现转变点的水位,作为临时冲淤水位的参考,有利于安排疏浚的施工日期,如何理解:浅滩水流流速与深槽相比,高水时淤积,中水不变,低水冲刷,流速相对于深槽处变大冲刷,转折点水位以下处于冲刷,有利于施工

环流:表面流指向凹岸,流速增大,冲刷河岸;底部流指向凸岸,流速减小,淤积河岸 浅滩演变:浅滩随着水流运动和来水来沙条件而发生变化

根本原因:水流与河床相互作用,产生输沙不平衡而引起河床的冲淤,是局部的河道演变 形式:纵向变形,横向变形,单向变形,周期性变形

影响因素:来水来沙条件(来沙总量:沙大于水,淤积;来沙过程:沙峰在洪峰之前,少淤或冲刷)河床边界条件(边滩的尺度、部位、形状等对水流起制约作用)上下游河段演变的影响(上游河段水流动力轴线的变动,影响浅滩河段主流的摆动,从而影响鞍槽平面位置的变化;下游起增减演变强度作用,非主要)

浅滩演变的基本特性:稳定性和活动性、年周期性、多年周期性 浅滩演变分析方法:运用天然河道的实测资料进行对比研究;运用泥沙运动和河床演变的基本原理与数学物理方程,对河床变形进行理论计算;运用河工模型试验的原理,对河床变形进行预测

多年水位与水深关系图:测点集中,关系较好,可以绘制出关系带,表明浅滩冲淤变化不大,比较稳定

历年枯水期水位与水深关系图:曲线左移,浅滩水深逐年减小,浅滩不断恶化

涨水期与退水期水位与水深关系曲线:>45°,涨淤退冲;<45°涨冲退淤;时大时小于45°,冲淤变化规律复杂。另外,交角越偏离45°,冲淤强度越大 水位与相对水深关系曲线:β>90°,涨淤退冲;β<90°,涨冲退淤

浅滩形态演变分析:深泓线变化分析,平面变化分析,纵断面变化分析,横断面变化分析 浅滩演变综合分析:水力、泥沙和河床形态的沿程变化,平面变化,过程变化(看图) 航道整治:在水流条件复杂或航行困难的河段,为使船舶顺利通航而采取的改善航道工程措施

两种思想: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干枯水整治 整治断面设计:确定整治水位和整治线宽度

整治水位:整治工程对滩险的航行条件有显著改善的水位

确定方法:经验方法(超高设计水位法,优良河段模拟法,采用多年平均水位或平均流量对应的水位)造床流量法

造床流量法求出的整治水位偏高的原因:优良河段的选取问题,不能选择深槽段;造床流量确定的通航流量只有一级;造床流量与各级流量的历时有关;输沙率最大时,丁坝需淹没一定深度

整治线:整治水位时由主导河岸和整治建筑物控制的新的河道的平面轮廓线 整治线宽度:整治水位时设计的新河槽的河面宽度

整治线布置原则:整治线必须依托主导河岸;整治线与水流方向夹角要小;整治线通过浅滩上最大流速区;考虑工农业和防洪需求 整治线平面尺寸的确定:弯曲半径R=(4~6)B2,切除凸角时R=(2~3)B2;直线段长度L=(1~3)B2 微弯河段正常浅滩:在凹岸布置护岸,在开始偏离凹岸的部位建导流坝和丁坝,将凹岸延长,在边滩下部建一些丁坝,束窄河宽,利于冲刷

顺直河段正常浅滩:特点(深槽的曲率小、环流弱、上下边滩高程较低、水流较分散、鞍槽水深浅,泥沙淤积在凸岸)措施:丁坝固定边滩,加高上下边滩高程,延长水流对浅滩的冲刷时间,若边滩较高,采用护面固滩,还可在上游凹岸建导流坝以引导水流对浅滩的冲刷 交错浅滩特点:横向漫滩水流比较强烈,浅滩脊宽浅,冲淤变化较大,航道不稳定 措施:堵塞倒套(丁坝或导流坝)堵塞沱口的同时加固边滩、堵塞尖潭利用沱口通航 复试浅滩:特点(上浅滩洪淤枯冲)冲淤变化频繁,航道不稳定

措施:固定和提高边滩高程,下浅滩的整治线可适当减小,切割中间边滩

散乱边滩:特点(河床宽浅,沙体散乱,没有明显的边滩和深槽,沙体随水位变化而变动,不稳定,水深小,航道弯曲)

措施:通过丁坝等整治建筑物将散乱的沙体联结促淤成边滩,固定河势,引导水流冲刷航道 河床演变特点:浅滩洪淤枯冲,一般在多沙年份淤积;横向变形,纵向蠕动,弯曲半径小 汊道演变特点:水流分成多股或两股,泥沙随之;汊道猥琐,淤积,汊道发展,冲刷;河道平面形态呈宽窄相间的莲藕状,窄段内河道单一水深良好,宽段内江心洲将河道分成多汊 总趋势:一条萎缩,一条发展 通航汊道(发展的汊道):冲刷的汊道;来沙量小于输沙能力;口门底沙进入较少;进口分流比大于分沙比;新生的汊道

稳定汊道工程:保护节点附近河床;稳定汊道进口段边界;控制江心洲的州委和洲头;保护河弯

改善汊道工程:进口(筑坝挑流或辅助疏浚)中部(采取单一河道中心滩治理方法,增加通航汊道流量)出口(建筑岛尾坝调整水流交角)

弯道演变特点:凹岸崩退,凸岸淤长,弯顶纵向蠕动,发生撇弯浅滩或裁弯取直

碍航特点:弯曲半径小或航宽不足;弯道上游枯水期可能出现浅碍航;河弯的发展使航程增加

措施:保护凹岸,防止弯道恶化(平顺护岸,筑丁坝护岸);筑坝导流,调整岸线;裁弯取直,新开航槽

潮汐河口:潮汐作用,径流变化,盐水入侵,泥沙运动 导堤:改变水流流向或调整流量分配的整治建筑物 作用:导引水流,冲刷河口拦门沙,保证航道水深

确定方法:方向:沿航道整治线的走向,与涨落潮流向基本一致;长度:伸到口外深水线;宽度:根据航深要求加以确定;坝顶高程:在中朝位附近,略低于中朝位

疏浚工程:采用挖泥船或其他机具以及人工技术进行水下挖掘土石方改善航道的措施 分类:基建性疏浚、维修性疏浚、临时性疏浚

丁坝:坝根与河岸相连,坝头伸至整治线,在平面上与岸线构成丁字形的横向整治建筑物 作用:束窄河床、导水归槽、调整流向、改变流速、冲刷浅滩 丁坝的作用(分析水流和泥沙运动):未淹没时束窄河槽,提高流速冲刷浅滩;淹没后造成环流,横向导沙,调整分汊河道的分流比,淤高河滩,保护河岸;控制分流挑出主流以防冲顶河岸堤防

分类:上挑丁坝(α<90°,加快流速)正挑(河口区),下挑(山区,减缓流速) 勾头丁坝(d<0.4l),丁顺坝(d>0.4l) 丁坝对水流泥沙的影响:(1)非淹没丁坝和水流现象:水流流向丁坝受到雍组,比降减小,流速降低,接近丁坝出现烦比降,迫使水流流向河心,水流收缩。绕过坝头下泄;在坝头外主流与丁坝掩护区缓流摩擦梯度下,在丁坝上下游形成几个回流区;在丁坝影响的流速增大区域,河槽浅滩被冲刷深,泥沙下移(2)淹没丁坝的水流泥沙现象:束水作用降低,坝下回流区逐步消散,丁坝相当于堰流,水流漫过坝顶,形成跌水,在坝后产生横轴螺旋流 上挑丁坝:方向指向上游,坝头冲刷,坝底指向岸边,淤积 下挑丁坝:指向下游,坝头指向岸边,坝底冲刷,底流指向河心 顺坝:坝轴线沿水流方向与水流交角很小

作用:调整急弯、平顺水流;堵塞倒套尖潭;堵塞支汊上口调整分流角,下口调整交汇角;束窄河床

锁坝坝顶高程:取决于设计水位下通航汊道所需要的流量

丁坝防护措施:坝面:较大石块嵌紧或条石浆砌;坝头:平面上做成圆滑曲线,放缓坝头向河坡,在下游方向加宽;坝根:块石与河岸紧密接触(岩石河岸),坝根嵌入岸坡进行护坡(坝根为抗冲性能较好的滩岸),基槽底部铺设无纺土工布再抛筑块石(抗冲性差的河岸);防冰措施:加大坝体尺寸,增大坝体抗推强度,或适当降低整治水位

推荐第3篇:航道整治

名词解释:

深泓线:沿河道各断面水深最大点的连线。

交错浅滩:上下深槽在平面上交错的浅滩(水深不够)的河段。

剪刀水:被两岸相对突出物挑引的两股水流,逐渐向下游收缩成一束,在平面上呈“V”形状的水流流态。

下挑丁坝:坝轴线与水流交角α>900,坝头指向下游的丁坝。

富裕水深:船舶在标准载重时,处于静浮状态船底龙骨下至河底的最小距离。 整治水位超高值:整治水位超过设计水位的高程数值。 跌水:纵向水面比降特别陡峻的水流流态。 尖潭:交错浅滩上深槽的头部。 变吃水:一种减小航道工程费用而获得较大的营运经济效益的航运措施,船舶结构吃水大于标准吃水,高水多运,在航道标准上规定同一级航道的标准水深有一个幅度,根据河流的情况确定工程标准。

航道:为了组织水上运输所规定或设置的船舶航行(包括船拖木排)通道称为航道。 优良河段:满足通航要求且常年稳定的河段。

急流滩:因流急坡陡,航船上行困难的局部河段称为急流滩。

泡水:山区河流中,较急速的底流,由河底向上涌升,冲破水面,四散奔腾,尤如开水沸腾,这种现象称为泡水。

主导河岸:即在分沙导流作用中占主导作用的分叉河流的河岸。

扫弯险滩:微弯形的弯曲河段,在弯道水流作用下,一般可成优良航道。 整治线宽度:指整治水位时河面宽度。

河相关系:冲积河流的河床在水流与河床的长期相互作用下,其几何形态与所在水文、泥沙状况所存在的某种函数关系。

扫弯水:主流指向并紧贴急弯河段凹岸的水流。 稳定深槽:采取工程措施,使河道中因水流冲刷或环流作用下形成的水深较深的局部水域或河段处于稳定状态。

岛尾工程:建于江心洲尾,有时接一导流顺坝,使洲尾水流更加平顺相汇,减小互相顶托、对冲等不良影响,保证交汇处航道稳定。

裁弯取直工程:为彻底改变河湾的航运和排洪条件,可考虑在狭颈处开挖新河,即裁弯取直工程。

航道宽度: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具有航道标准水深的宽度。

航道断面系数: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过水断面面积与船舶(船队)标准在载量时的船舯横断面级的比值。

净空高度: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至建筑物底部的垂直距离。

水流动力轴线:是水流中能量最大的一股水流,它的位置代表着水流主流流路。

通航保证率:在规定的航道水深下,一年内能够通航的天数与全年天数之比,一般用百分率表示。

填空题

1、航道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应有足够的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2)适宜船舶航行的水流条件,包括适宜的流速、良好的流态等。

2、在浅滩水位与相对水深关系图中(如下图所示),为图线与横轴的夹角,>90°表明退水时浅滩冲刷,

3、丁坝是坝根与河岸相接,坝头伸向河心,在平面上与河岸构成丁字形,横向阻水的整治建筑物。

4、平原河流航道整治宜采取 筑坝 或 疏浚与筑坝_的措施,稳定航槽,形成有利于冲深航槽的水流。

5、航迹带不仅决定于 船队宽度 ,还与 船队长度 , 船队操纵性能 及 航行条件 等密切有关。

6、在单向水流的内河中,河流的左右岸是以 水流方向 为准,面向河流 河流下游 ,左手一侧为 左岸 ,右手一侧为 右岸 。

7、流经山区及流经丘陵地区的河流称为山区河流,前者称为 山区河段 ,后者称为 丘陵河段 。

8、保护汊道的常见方法有:保护 节点 附近河床,稳定汊道 进口段 边界,控制江心洲的 洲颈与洲尾 ,保护 河弯 。

9、浅滩的形成是由于河段输沙不平衡而产生的局部淤积。按照浅滩形态可将浅滩分为正常浅滩、交错浅滩、复式浅滩以及散乱浅滩等四种类型。

10、天然河流上的航道宽度是指在 设计最低通航 水位下,具有航道标准水深的最小宽度,它包括有 航迹带 和 航道富余宽度 两个部分。

11、面对河流的下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在航道左边的航标涂成 白 色,夜间闪 白 灯或 绿 灯,在航道右边的航标涂成 红 色,夜间闪 红 灯。

12、航道工程的三大主要工程措施整治工程、疏浚工程、渠化工程。

13、水运的主要优点:运量大、成本低、能量小。

14、根据新河相对与老河的的平面位置,裁弯可分为 内裁、外裁两种方式。

15、山区河流主要碍航流态有泡水、回流、横流、剪刀水等。

16、航道疏浚按工程性质可分为基础性疏浚、维护性疏浚、临时性疏浚。

17、船舶航行阻力主要包括水流阻力、坡降阻力。

18、航道宽度应包括航迹带、船对舰的富余宽度、船队与航道边缘间的富余宽度。

19、常用内河航标可分为以下三类: 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 20、枯水急流滩的整治水位一般取设计通航最低水位。

21、潮汐河口流域来沙堆积在口门附近,常形成拦门沙或沙坎。

22、山区河流滩险按碍航特征可分为浅滩、急流滩、险滩。

23、上游河段对浅滩演变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来水量和来沙量的大小及其过程。

24、基本水文站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方法有保证频率法、综合历时曲线两种。

简答题:

1 枯水期浅滩碍航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2.造成输沙不平衡的原因有哪些? 3 形成浅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浅滩演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5 选择基本水文站时应满足哪些要求? 6 丁坝有什么作用?

7 顺坝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8.正常浅滩有什么特点? 9.交错浅滩有什么特点?

10.整治交错浅滩有什么措施?

11 选择通行汊道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12 弯道整治有哪些措施? 13 河口拦门沙的治理原则是什么? 14.急流滩的整治有哪些措施? 15.整治长直浅滩有哪些措施?

16.河道水力计算段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17.选择抛泥区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18.基建性挖槽有哪几种设计方法? 19.挖槽断面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船闸水力计算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21.在孔口输水的水力计算时,一般作哪些假定?

22.分散式输水系统在水力计算时与集中式输水系统有何区别?

23.进行缆绳接力估算时,对船舶在闸室内的停泊和系泊条件作什么假设? 24.惯性水头有哪些影响结果?

25 采用哪些措施可防止闸首边墩两侧回填土内的集中渗流? 26.渗径系数法有何优缺点? 27 阻力系数法的基本原理?

28.闸室结构验算包括哪些内容?

29 采取哪些措施可以提高闸室的抗滑稳定性? 30.闸室结构沉降计算的目的是什么? 31 确定转轴中心位置的原则是什么? 32.斜接柱与门轴柱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33.背斜杆的作用是什么? 34.三角形顶枢有何缺点?

35 进行闸门稳定性验算时通常应考虑哪两种情况? 36 三角闸门的羊角有何作用? 37.输水闸门应满足哪些要求?

38.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提高斜面升船机的通过能力? 39 升船机支承导向结构的作用是什么? 40.在设计承船厢时应考虑哪几种计算情况? 41.航道整治有哪些的主要任务和手段?

答案

1.答:一是水浅、航深不足;二是水流散乱或横流很强,船舶航行困难。

2.答:流速的减小;环流的减弱或消失;洪枯水的流向不一致以及局部地区来沙量的加大等因素。 3.答:可归结为上游来沙量大于本河段的输沙能力,即上游来沙不能被本河段水流带走而淤积成浅滩。 4.答:浅滩演变的根本原因是水流与河床相互作用,产生输沙不平衡而引起河床的冲刷或淤积,是局部的河道演变。

5.答:(1)水文站与浅滩之间没有拦河闸坝,且两者的水位涨落幅度大致相近;(2)无较大的支流汇入,也没有较大的引水工程,流量相差不大;(3)相距不宜太远;(4)具有连续多年实测可靠的水位(流量)资料。

6.答:束窄河床、导水归槽、调整流向、改变流速、冲刷浅滩、导引泥沙等。平原河流航道整治,通常利用丁坝保护河岸、固定边滩、束水归槽、增大流速、刷深航道。山区河流整治,常用丁坝调整岸线、壅高水位、改变比降、降低流速、增加航深。 7.答:顺坝的主要作用是导流,且具有束水归槽、改变水沙流向、增大航道流速或调整水流必将、壅高水位、改善液态等。

8.答:边滩和深槽左右上下对应分别,边滩较高、上下深槽不交错,浅滩脊与枯水河槽的交角不大,鞍凹明显,水流从上深槽过渡到下深槽的流路比较集中、平顺,河床冲淤变化不大,平面位置也比较固定。这类浅滩对航行一般障碍较小,常出现在曲率平缓的弯曲河段和河深较窄的顺直河段的过渡段上。

9.答:上下深槽在平面上相互交错,下深槽的首部为窄而深得倒套;浅滩脊宽而浅,鞍凹既浅又窄,有时甚至无明显的鞍凹;边滩较低,横向漫滩水流比较强烈。冲淤变化较大,航道极不稳定,航行条件不好。常出现在河宽较大、边滩比较发育得顺直河段获取利达、过度短很短的弯曲河段内。

10.答:消除漫向倒套横向水流的不利影响,并固定、抬高下边滩。

11.答:(1)发生冲刷且较稳定的汊道为发展的汊道;(2)来沙量小于输沙能力的汊道;(3)汊道口门处底沙进入较少的汊道;(4)汊道进口分流比大于分沙比的汊道。此外,选择的通航汊道其水流应是顺畅的,特别是进口段水流应平顺。

12.答:保护凹岸,防止弯道恶化;筑坝导流、调整岸线;裁弯取直,新开航道。 13.答:(1)调整山潮水比值;(2)直接改变浅滩上水流条件;(3)防止泥沙的进入;(4)注意盐水入侵的影响。

14.答:扩大泄水断面;改造滩口形态;开辟缓流航道;修建潜坝减缓滩上比降和流速;在石盘上开挖航道;“上疏下抬”整治方法。

15.答:主要采用丁坝束窄河床使水流归槽,增加水深和加大流速,以增强中枯水期水流输沙能力,将泥沙输往下游,若卵石太大,还应辅以疏浚。

16.答:使该计算段内过水断面变化不大;水力要素基本一致;计算段内流量保持不变。计算断面方向应力求与主流垂直,且应避开回流区,不可避免时,应扣除回流所占的面积。在断面突变地方宜增设断面;在分流或支流汇入处,因流量突变,也应在分流点与回流点的前后增设断面。

17.答:抛泥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河床稳定要求,船舶航行要求及施工要求,并尽可能利用抛泥去加高边滩或抛筑土堤,以导引水流归入挖槽,或用于堵塞有害的倒套、串沟等。18.答:(1)沿着浅滩现有鞍凹挖槽;(2)切割下边滩挖槽;(3)切割下边滩挖槽。 19.答:使挖槽内的纵向流速大于挖槽前的流速,并大于挖槽上游河道的流速,同时使挖槽内的流速沿程逐渐增大。

19.答:使挖槽内的纵向流速大于挖槽前的流速,并大于挖槽上游河道的流速,同时使挖槽内的流速沿程逐渐增大。

20.答:确定输水系统各部分的尺寸及闸室灌泄水过程的水力特征,并估算过闸船舶在闸室和上、下游引航道内的停泊条件,从而认证所选定的输水系统的合理性,进一步确定灌泄水方式。21.答:(1)考虑到消能设备抬高消能室水位的影响,取孔口自由泄流的有效水头为从上游水位到孔口下缘的高度,它不随孔口开启高度的变化而变化;(2)当上游与闸室水位差为 时,亦即闸室中水位上升到输水孔下缘的瞬间,输水即由自由出流转变为淹没出流;(3)闸门在开启过程中流量系数不变,且淹没与自由出流的流量系数相同,可取为0.60~0.62。 22.答:(1)适当延长阀门开启时间;(2)降低阀门位置;(3)增加阀门后输水系统的阻力系数。

23.答:(1)船舶位于闸室综轴线上,且没有任何水平位移;(3)船舶的竖向位移不影响缆绳拉力的水平分力。

24.答:一方面造成闸室水面在灌、泄水末期与上(下)游齐平水位为中心上下波动,另一方面也使灌泄水时间有些缩短,此外,由于惯性的影响,会使流量沿各个出水支孔重新分配。25.答:(1)边墩背面不宜有向回填土侧的倒坡,水下部分沿墙高不宜有突出部分;(2)当闸首为挡水线的一部分时,在挡水线及其上游侧宜设置粘土防渗墙,必要时还可设置刺墙等防渗设施。

26.答:渗径系数法比较粗略,它没有考虑审理区域的边界和地下轮廓形状的影响以及地基土壤的不均匀性等,这些必然影响到渗透压力和渗流坡降值。但该方法计算简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基础,目前在中小型工程中应用较广。

27.答:阻力系数法的基本原理是将建筑物地基内的整个审理区域大治安等势线位置分成几个基本渗流段形,各段渗流水头损失与各段的阻力系数成正比。每个基本渗流段都可利用试验法求的阻力系数,将各段联系起来就可以得到整个地基渗流的近似解答。

28.答:抗滑、抗倾、抗浮稳定性验算;渗透稳定性验算;地基承载力、地基沉降计算;结构各部位强度和限裂验算等。

29.答:在两侧闸墙之间的闸底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横撑或底板;在闸墙基底设置齿墙;降低墙后地下水位和填土高度;或在基底更换摩擦系数较大的砂土(砂垫层)等。

30.答:计算地基沉降量和沉降差,防止沉降量过大而引起的危害,并为确定闸室墙顶高程及止水构造和某些结构的构造提供设计依据。

31.答:闸门关闭时,支垫块与枕垫块有良好的接触条件,以传递主横梁的反力;而闸门开启时,能立即脱开,以减少摩擦阻力,并保证门扇完全隐入门龛内,且留有10cm~20cm的富裕量。

32.答:将所有主横梁的端部连接起来,构成门扇两个边框,使门扇有足够的刚度,斜接住还有传递主梁反力的作用。

33.答:提高门扇的抗扭刚度、减少门扇的扭曲变形。

推荐第4篇:港口航道工程师

港口航道工程师

职位概要:

负责规划港口、航道工程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工作内容:

1、负责设计与建造港口、码头和防波堤、护岸等水工建筑物

2、负责规划、设计航道的疏浚、清淤、护岸、航标灯塔等工程

3、负责港口和航道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计划

4、负责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5、参与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协调,保证工程及时交付使用 教育背景:

◆港口与航道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培训经历:

◆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经验:

◆有3-5年水工工程中型以上项目施工经验

技能技巧:

◆熟悉国家相关施工政策和规范,了解港口工程相关施工标准◆能独立负责港口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CAD制图软件

胜任能力: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具备较强的计划、控制能力

◆出色的应变能力,能够适应一定的工作压力

晋升方向:

推荐第5篇:航道安全工作总结

XX年以来,我航道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航道实际,以开展“深化平安航道建设和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 “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队伍),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到目前为止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全系统各级领导在抓安全工作时始终坚持“宁可做过、不可错过”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一是各单位一把手,高度重视,做到在部署各项日常工作的同时,优先布置安全工作,加大安全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二是加强安管人员队伍,今年我处决定在各基层单位增设安机股,每股室定员3—4名,30名安管人员已经配备到位,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部门、岗位三级安全管理责任网络。三是逢会必讲安全,每月召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提高安管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今年3月10日,在全系统“深化平安航道暨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布置会上,徐处长明确提出了安全工作的方针—“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宁可做过、不可错过,坚持原则、令行禁止”。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年初,市处制订了安全工作意见、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评先晋级的重要条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在加薪、评比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在系统内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指标分解到人,安全责任细化到岗,安全风险大家共担。

二、全面发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我处一是层层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二是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增强全员的安全法律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知识、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靖江航道站专门印制了安全宣传简报,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口岸船闸还加大安全投入,在售票房设置一块船闸“安全生产千天竞赛”的液晶显示屏,投入10万元在闸区和办公区域设置了大量的安全宣传标语牌。系统各单位都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班,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面授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技能。兴化航道站还有特色地开展了“六月安全月——消防安全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市消防大队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讲座和实地示范演练,深入职工家庭宣传安全消防知识,为该站每位职工家庭配发2只灭火器,把消防知识普及到职工家庭,提高家庭防范事故的技能发。四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利用新近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组织人员进行巡回教育和重点教育,吸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利用驾驶员学习会议进行安全行车警示教育,同时根据季节和岗位特点,每月一次对车船机驾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强化了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五是处统一印发有关航道安全方面的宣传标语1000张,在系统各单位重要位置进行张贴,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增强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六是我处统一部署,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省海员工会组织的“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卡”征集活动,大家踊跃投稿,营造了人人关心安全的氛围。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中,我处选手荣获第一名,并被市推荐参加全省“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活动。

三、强本固基,实行内部安全管理。

根据省航道局和市交通局对航道安全监管要求,我处以定人、定岗、定经费为抓手,加大安全经费投入,规范安全管理。一是调整充实全系统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我处于11月19日—11月20日期间对全系统所有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进行了管理技能培训,从安全机务工作实务、航道工程安全监管、消防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培训,有效地提升了全系统安全机务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在年度经费编排时,优先安排了安全经费225万元,其中安全专项经费52万元,应急保障经费90万元,车船设备维护费83万元。三是夯实了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规范完善了安全管理台帐28种,各基层单位在此基础上只可增加,不可减少。四是表彰了XX年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奖励。五是在日常工作布置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进行布置落实。六是开展“安全发展、查找隐患、我献一计”活动月,从源头抓预控。七是认真做好航道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信息渠道畅通。八是加大车船更新淘汰力度,确保车船使用安全到位。九是加强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机电设备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认真落实人防、技防和设施防治安的“三防”措施,切实维护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四、依法治航,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航道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执行航道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巡航中发现的受损桥梁,及时向桥梁权属单位发出书面敦促函。二是严格执行扫床计划,及时清除碍航物。三是狠抓辖区内66座航标的维护保养,确保航标作用的有效发挥。四是建立易浅航段信息资料,并制定清淤预案,一旦发生淤积造成堵塞,立即启动清淤预案。五是加强船闸的现场管理,重点是“通闸”和枯水期安全管理,科学调度,保证船舶走了、走好,船闸的通航保证率达 95以上。

五、隐患治理,强化安全管理手段。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处定期不定期开展自下而上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月各基层单位组织一次自查。春运、五

一、“六月安全月”期间,市处在各基层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处领导分别带队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督查。每到一处,都深入到一线班组、船舱、船闸工班、施工工地等地,查找事故隐患,了解安全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在自查中,姜堰航道站发现车辆进出大门时因大门与办公楼形成直角,进出都有视角死角,于是安装了一面反光镜,消除了这一隐患。口岸船闸由于新闸与老闸结构不同,针对船舶过闸时容易碰撞闸门这一新情况,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调整船舶过闸流程,制定《船队安全过闸保证书》并以文件形式发放至各工班,明确船民与船闸工作人员的责任;针对因大修没有全部完成,闸区没有完全封闭,还有一些闲杂人员在闸区内通行这一情况,在上下游闸门两侧张贴警示标语,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

为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抓好安全源头管理,我处开展了职工“安全发展、查找隐患、我献一计”活动月。全系统共有275人参加了该项活动,从源头上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阻止事故发生,防微杜渐。

实施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是实现预防为主的有力措施。我处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措施,在每个监控点醒目处,将监控等级、责任人、危害性、监控措施、各类人员检查周期上墙明示,认真予以监控,防患于未然。实行科学预防,把人、机、环境三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坚持“谁在岗、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超前谋划,完善安全应急体系。

为提高全员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理能力,我处继续完善“内河航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航道工程事故应急预案”。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航道安全工作的影响,加强寒潮、台风等恶劣天气和洪涝灾害的预警预测工作,加大汛期和枯水期航道保畅通工作。进入10月以来我市降水较少,辖区航道水位持续走低,接近历史最低通航水位。为确保船舶不搁浅,我处立即启动低水位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航力度,确保24小时掌握航道动态;随时做好抢险、施救准备,在易浅航段设立警示标牌;每日发布通航信息,在达到最低通航水位时,禁止型深超限船舶通过;加大船舶超限治理力度,确保了航道安全畅通。

对本系统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了一整套的应急救援预案,将应急队伍与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有机结合,并适时组织演练。重点加强了船闸和危险品船舶待闸密集区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了焦港船闸工程防汛大堤应急抢险和施工区域防火灭火应急预案演练,收到了预期效果。

七、重点工程,强化安全监管手段。

为确保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我处不断加大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由一把手处长亲自挂帅,带领工作小组进驻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亲临一线,坐镇指挥,并抽调安全专职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在焦港船闸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处一是严把人员资格关,做到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二是严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关,保证方案的实施到位。三是抓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求到岗到人,签字确认。四是抓了施工设备进场验收,确保进场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五是抓了重点部位安全预防关,不断完善防汛大堤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到预防提醒在先、重在预防抓落实。六是抓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做到持续改进保安全。七是抓好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落实,建立了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经费支付制度。确保安全措施经费投入到位。完善安全施工考核,建立安全信誉评价机制。八是建立了焦港船闸工程指挥部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实行长效管理,力保施工安全。今年9月份,焦港船闸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到了交通部质量安全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二)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全目标任务,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1、安管队伍人员工作理念和思路有待创新,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仍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单位抓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工作不够细致。

(三)近期安全工作打算

一、切实抓好当前安全工作,制订冬季安全工作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好冬季“防冻、防滑、防大雪、防落水、防火、防爆炸”的安全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抓好今年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对全年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梳理,确保各项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三、利用年终考核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做好全年安全工作的总结、考核、奖惩工作,制定XX年安全工作计划。

(四)XX年工作打算

以建设平安航道为主线,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重点,以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和长效管理为内容,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安全管理新途径和新方法,使全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安全生产无事故。具体要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来抓,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2、加强安管队伍建设。强化对安管人员的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技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履职、服务能力。

3、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抓好各级领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抓好源头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把好基础关。

4、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焦港船闸引航道驳岸工程及其它在建的航道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从抓安全组织管理和文明施工开始,在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上下工夫,从而保证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始终处于最安全状态。

5、以人为本,有针对性开展好全员安全教育和重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警钟长鸣。举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专题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技术技能和管理水平,强化全员安全责任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

6、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寓教寓乐的安全文化活动。定期办好安全宣传板报、专栏等,开展好专项活动宣传,注重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作用,树立安全工作榜样,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安全氛围。开展安全工作研究,撰写安全工作研究论文。

7、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保证航道畅通。加强航道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航标管理维护,使其符合规范要求;加强航道行政执法管理,做好清障扫床工作,加强船闸安全管理,做好引航道秩序管理、危险品运输船过闸管理、通闸管理等安全工作。

8、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针对季节特点,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防微杜渐;针对行业特点,开展专业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根据本系统的情况,组织开展好全员岗位查隐患、抓整改、提建议活动,从源头查找安全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找出存在根源,落实整改措施。

9、抓好专项安全活动,达到以月促年。认真组织开展好春运、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夏季百日赛、防汛、冬季安全活动。做好重大节日安全保卫工作。

10、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全员应急处理能力;做好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工作,防患于未然。

安全工作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我处将时刻绷紧安全这一根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预防为主作为安全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把安全监管工作位置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航闸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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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航道条例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事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航务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务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行使航道管理职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均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和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编制,并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防洪规划。

第七条 航道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航道建设上给予支持。

第八条 各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其工程设计时,涉及航道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通航河流、规划通航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航道工程设计时,应当符合江河、湖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应当事先征求水利、水电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运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者需要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修复或者搬迁,但违法的工程设施除外。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防洪、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 航道保护

第十二条 航道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航道的权利和爱护航道及其设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的养护和管理,及时发布航道通告,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证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勘测、设置航行标志、勘测标志和为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航道建设活动,不得违法索取费用。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湖泊上整治河道、引水灌溉、开发利用滩涂、岸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防洪等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有关工程设计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湖泊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及设施,应当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涉及有关部门的,还需办理有关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栈桥、驳岸、护坡、水上建筑物、船坞、滑道、涵洞、排水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贮木场、游泳场、水产养殖场;

(三)修建桥梁、隧道、渡槽、管道以及埋设或者架空缆线、管线;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七条 修建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工程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务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工程竣工后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湖泊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并承担建设费用。

在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闸坝、桥梁和过江电缆等,应当符合规划航道等级的通航标准,并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同意,并由航务管理机构会同海事机构联合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通航河流已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复航计划和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改建或者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航道淤积,恢复原有的通航条件。

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造成突然断流、减流或者加大流量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航务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防止造成航行事故。

第二十一条 在航道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将有关施工方案报航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船闸、引航道过渡段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向通航河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废弃物;

(二)在主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渔簖和种植水生作物;

(三)在主航道内或者在对航道有影响的范围内采砂作业;

(四)动用、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和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

(五)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或者设置强光灯具影响夜航;

(六)其他侵占、影响或者破坏航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涉及航道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封冻期内,在通航河流冰面上堆积、遗弃的各种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流冰前全部清除。

第二十六条 航道养护单位疏浚航道的砂石,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七条 航行船舶在枯水期应当及时了解航道水深,在险浅河段未留够富裕水深的船舶,禁止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沉物,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设置标志,报告航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九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航行安全或者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设置助航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助航标志造成后果的,由其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助航、导航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航道养护单位管理,所需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航道内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排筏,均应当交纳航道养护费,但国家规定免征航道养护费的船舶除外。

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纠正、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影响、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航务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措施,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

(一)严重破坏航道及其设施后逃离现场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方式采砂作业,影响航道畅通、恶化通航条件的;

(三)严重拖欠、拒缴、逃缴航道养护费的。

第三十五条 航务管理机构采取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措施时,应当下达滞留船舶、采挖设施通知书,被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法接受处理后,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滞留,并下达解除滞留通知。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拍卖被滞留船舶、采挖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通航河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废弃物的;

(二)在航道上弃置沉船、沉物等碍航物体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在主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渔簖、种植水生植物的;

(四)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动用疏浚航道砂石的;

(五)动用和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和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的;

(六)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已建的桥梁和修建与

通航有关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设置航行标志和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

(七)封冻期在通航河流冰面上堆积、遗弃物品,流冰前未全部清除的;

(八)未经航务管理机构允许,强行通过浅险河段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航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

(二)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划定区域在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的;

(三)修建与通航有关工程设施后未及时清除遗留物的;

(四)擅自在航道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航道养护费的,除责令限期补交,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可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违反航道管理法律法规和航道规划建设要求的设施,其所有者应当在航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按期拆除的,由航务管理机构拆除,其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第四十条 航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航道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核准与通航有关设施和施工作业的;

(二)未按照航道技术要求核准开采砂石、砂金作业的;

(三)未履行管理职责,严重影响航道畅通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道”是指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航行的水域。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水电、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航道设施”是指助航、导航、绞滩、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及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兴建与通航条件有关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线、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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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

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第八条 一至四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

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至七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对本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航道规划控制线按照航道规划等级的航道中心线或者现有深泓线向两侧予以控制,控制范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航道规划确定。

在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被划定为规划保留区的,同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

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为:

(一)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三)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四)社会资本投资;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臵工作。

第十四条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因整治航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因整治河道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辖区内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承担航道养护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航道养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航道严重损坏,航道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臵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

资源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臵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服务。

水上服务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三章 航政管理

第十八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一)专用航道交叉口;

(二)隧道、渡槽;

(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

(四)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

(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在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前款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臵前款设施,以及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前款第

(三)、

(四)、

(五)项所列设施,经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臵前款第

(一)、

(二)项所列

设施,经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

建设或者设臵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涉及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或者设臵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至四级航道设臵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臵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

(二)码头及其必要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外,河面宽度小于航道设计宽度的,设臵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三)取排水口等设施不得在航道通航水域内建造,在通航水域外建造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通航水域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四)架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技术标准;

(五)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河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一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

第二十二条 损坏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的,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或者临时设臵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恢复航道原状。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将废弃物弃臵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不得将废弃物弃臵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

第二十四条 船厂、港池、码头、排水口、水上贮物场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疏浚、清障。

第二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臵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臵临时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内河助航标志》等航道技术标准设臵和维护专设标志。

专设标志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臵、维护。自行设臵和维护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臵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二)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

(五)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

围内设臵非交通标志标牌;

(六)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第二十八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因航道发展拆除桥梁需要复建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桥面宽度和荷载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给予补偿并由原桥梁权属单位予以复建。经协商由航道建设单位负责复建桥梁,原桥梁权属单位要求增加桥面宽度的,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桥梁建成后,移交原权属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干线航道上设臵交通标志标牌,在支线航道上逐步设臵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条

调水、泄水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船闸管理应当制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

常运行,改进船舶过闸调度和收费方式,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京杭运河船闸上下游一千五百米为引航道,其他船闸上下游八百米为引航道。

在引航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水上货物交易;

(二)擅自打捞沉船、沉物;

(三)设臵码头、装卸设施、加油站、趸船。

第三十三条 船舶办理过闸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航行证件,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船舶总吨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

对船舶证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无船舶证书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船检机构进行实测,核定其计费基数。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出闸室时抛锚;

(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

(三)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

(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

(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

(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

第三十五条 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碰撞闸门、底槛和船闸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船闸管理单位,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二)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

(三)损坏航道设施未作处理的;

(四)不具备夜航能力夜间过闸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航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二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航政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臵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臵与通航有关设施,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臵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临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跨河、过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利、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臵有关设施,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臵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恢复航道原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废弃物弃臵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向航

道边坡弃臵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向航道内弃臵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疏浚、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臵、维护专设标志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十五条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三)、

(五)、

(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三十五条第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四)项行为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驶离航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应当予以行政许可而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航道养护、航标管理等职责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一条 由单位自行使用的专用航道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其养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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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 )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航道管理机构 C.人民法院 D.地方人民政府

2、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 )制度。

A.审批 B.备案 C.核准 D.认可

3、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收费航道建设试点项目的是:( ) 。 A.安庆石门湖航道 B.合肥派河航道 C.芜申运河航道 D.合裕线航道

4、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请人应当向( )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A.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 B.所在地县港航管理处 C.所在地市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厅

5、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 )天。

A.3 B.5 C.7 D.10

6、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 )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 A.8 B.12 C.24 D.36

7、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 )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8、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 )内申请竣工验收。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9、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

10、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

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 )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厅

C.省港航管理局 D.省交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2、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标管理基层班组的管辖范围、人员编制、船艇及主要设备的配备等,按( )执行。

A.实际工作需要 B.交通运输厅规定

C.省港航管理局规定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规定

13、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 )的规定执行。 A.《内河助航标志》 B.《内河航道标准》 C.《内核航标标准》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14、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 )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A.航标管理机构 B.上级航标管理机构 C.省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5、航标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航标检查制度,并督促执行。航标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和周期按( )的规定执行。

A.《内河助航标志》 B.《内河航道标准》 C.《内核航标标准》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16、省港航管理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航道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 )提出行政复议。

A.交通运输厅 B.人民法院 C.省人民政府 D.人民检察院

17、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标准及检查办法,建立( )。 A.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B.航标巡查制度 C.航标维护制度 D.航标维护管理体系

18、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 )小时。

A.一 B.两 C.八 D.十二

19、对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 )过闸。

A.单独 B.优先 C.最后 D.一起 20、船闸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 )天以上的,船闸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

A.两 B.三 C.五 D.七

21、

五、六级省内航道的发展规划由( )组织编制。 A.省港航管理局 B.交通运输厅 C.市港航管理局 D.市交通运输局

22、经批准在通航河流上进行工程建设,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与有关管理机构协商安排施工期间的船舶航行,由( )组织发布航道通告。

A.海事管理机构 B.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航道管理机构 D.航运管理机构

23、船闸有效尺度是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 )的总称。 A.有效水深 B.有效深度 C.门槛最大深度 D.门槛最小水深

24、船舶设计吃水指船舶处于( )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A.设计 B.平均 C.核定 D.最大

25、我国内河航道等级按可通航内河船 舶的吨级可划分为( )级。

A.6 B.7 C.9 D.9

26、在我省下列属于一级航道的有( )。

A.长江 B.淮河 C.新安江 D.裕溪河

27、建设拦河、临河、跨河、过河设施应由( )审批。 A.交通运输厅 B.省港航管理局 C.所在市交通运输局 D.所在市港航管理局

28、航道的( ),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

A.管理权限 B.投资规模 C.技术等级 D.净空尺度

29、通常所说的等外航道是指( )级以下的航道。 A.3 B.5 C.7 D.8 30、省港航管理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航道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 )提出行政复议。

A.交通运输厅 B.人民法院 C.省人民政府 D.人民检察院

二、多项选择(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航道分为( )。

A.专用航道 B.国家航道 C.地方航道 D.军用航道 2.依据《航道管理条例》“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 )可以通航的水域。

A.船舶 B.浮动设施 C.排筏 D.机动船舶 3.依据《航道管理条例》“国家航道”包括( )。 A.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B.跨省可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C.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 D.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4、《航标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 )。

A.视觉航标 B.无线电导航设施 C.音响航标 D.VTS

5、按照《航标条例》规定,除交通运输部以外,还有哪些机关具有航标管理权限( )。 A.交通运输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 B.海区海事管理机构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6、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 )的原则。 A.统一管理 B.分级负责

C.责任明确 D.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

7、通航净空尺度是水上过河建筑物( )尺度的总称。 A.通航净高 B.通航净深 C.通航净低 D.通航净宽

8、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制度有:( )。

A.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B.工程监理制度 C.合同管理制度 D.廉政监察制度

9、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 )制度。

A.审批 B.核准 C.备案 D.认可

10、企业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 )。 A.项目申请报告

B.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C.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人应当提供( )。

A.行政许可申请书 B.初步设计文件

C.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D.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 )。 A.行政许可申请书 B.施工图设计文件

C.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D.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 )的内容进行审查。

A.稳定 B.安全 C.防火性 D.耐久性

14、航道设计文件包括( )。

A.项目建议书 B.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C.初步设计文件 D.施工图设计文件

15、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 )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A.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B.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C.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D.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16、航道建设工程实行( ABCD )的质量管理制度。 A.政府监督 B.法人负责 C.社会监理 D.企业自检

17、航道工程经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 )。

A.通报 B.警告 C.处罚 D.强制验收

18、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单位负责提交( )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A.竣工报告 B.工程试运行报告 C.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D.工程竣工审计报告

19、航标管理实行( )管理的原则。

A.统一领导 B.分级管理 C.具体负责 D.预算管理 20、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标配布类别应根据( )需要,通过( )确定。

A.航道条件 B.航运需要 C.技术经济论证 D.实地勘察

21、航标配布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规定,做到( ABCD )。

A.标位正确 B.灯质可靠 C.颜色鲜明 D.视距足够

22、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干、支流汇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 ),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

A.统一 B.区别 C.连贯 D.衔接

23、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及时向船舶和有关单位通报航标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

A.航行通告 B.航道通告 C.航道通电 D.航行通电

24、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统一制定( ),并按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A.航标工作原始记录 B.航标工作记录 C.统计报表 D.登记台帐

25、按照《船闸管理办法》规定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 )行为。

A.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B.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C.设置鱼簖,捕鱼、炸鱼 D.摆摊设点

26、船舶具有( )情况,不准通过船闸。 A.严重漏水的

B.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C.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D.未办理过闸许可的

27、按照《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三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 )米,

四、五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 ( )米,

六、七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 )米的水域内,不得设置拦河捕捞网具、有碍船舶航行的其他固定网具或种植水生作物。

A.70 B.50 C.30 D.35

28、根据《内河助航标志》,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 )。 A.航行标志 B.作业标志 C.信号标志 D.专业标志

29、按照《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船建筑物的( ),必须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A.设计任务书 B.设计文件 C.施工方案 D.施工图 30、航道尺度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航道的( )的总称。 A.平均水深 B.最小水深 C.宽度 D.弯曲半径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选对打“√”,选错打“×”)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施行,至今没有做过修改。( )

2、1-3级航道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4级及以下航道,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

3、在行洪河道上不得建设航道。( )

4、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5、修建过船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 )

6、在通航河流上设置渔标、军用标等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

7、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

8、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列入航道维护计划,不足部分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

9、“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

10、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均为地方航道。( )

11、作为航标管理主体的交通主管部门有义务负责管理和维护内河通航水域内所有的航标设施。( )

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13、依据《航标条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管理和保护航标的职责,但并不属于《航标条例》所设定的航标管理机关。( )

14、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15、《航标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保护航标的特定行为航标管理机关应给予奖励。( )

16、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属于《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所规范的内容。( )

17、航道建设项目区分投资主体分别采用不用的批准制度,但是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

18、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 )

19、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

20、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所有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 )

21、施工图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有关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

22、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

23、不论什么原因需要对航道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变更,都因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才能进行。( )

24、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政府投资的项目只需要交工验收。( )

25、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以优先考虑本地区符合资质要求的建设企业进行。( )

2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

27、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厅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28、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

29、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30、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31、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32、浅、险航道或重要河段,应根据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强航标的维护管理。( )

33、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航标异动报告制度。设置或调整航标后,应进行定位或位置校核。( )

34、航标设备应选用定型产品,并应有一定的储备量。( )

35、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 )

36、按照《内河航标管理规定》桥梁施工期及桥梁建成后,桥区水上航标必须由建设单位移交桥梁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 )

37、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通过量不大的船闸,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 )

38、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水库等,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

39、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

40、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航道管理部门备案并满足技术要求。( )

41、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须依法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应在批准的范围内采挖。( )

42、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 )

43、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44、发生沉船、沉物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或设标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并设置标志,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罚,并责令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交航标管理部门。( )

45、内河一级航道是指能通航4000吨级及以上船舶的航道。( )

46、我省航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为省港航管理局。( )

47、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以交通运输厅的名义实施航道行政处罚。( )

48、省港航管理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之后,经交通运输厅同意可以进一步授权市级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49、“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

50、所有专用航道都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

51、淮河安徽段属于二级航道。( )

52、航道行政执法应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只有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 )

53、省港航管理局可以受交通运输厅委托以交通运输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54、为确保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在航道滩地、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安全航行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为,并可责成清除构筑的设施和种植的植物。( )

55、内河航道上无主的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如因航运发展需要而改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

56、航道建设项目开工之前要向有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许可。( )

57、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单位对航道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

58、截至2009年底,我省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507公里,通航里程超过5596公里,分别居全国第七位和第八位。( )

推荐第9篇:伟大的航道

《伟大的航道》学习材料

《伟大的航道》,是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线索贯穿全片,全面展示9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进行的努力与探索,所经历的苦难与曲折、所取得的胜利与辉煌。通过观看影片,让广大党员干部铭记历史,通过重温党的历史,激励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开拓创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观看完每一期记录片后,互相谈自己的观后感想。他们认为《伟大的道路》是一部非常好的历史记实教育片,观看过程中,深深体会了中国共产党建党和建立新中国的艰辛历程,对我们党员干部今后在自己的岗位上岗不断克服困难,勇于创新,以实际行动服务于群众提供了很好的典范和精神支柱。

过去一个世纪,是人类历史上不寻常的世纪。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光明与黑暗的搏击,和平与发展成为各国人民的普遍期待。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自觉地把中国的前途命运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联系起来,在推动中国革命事业发展的同时推动人类正义事业的前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共产党高举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大旗,带领全国人民浴血奋战,成为抗日战争的民族先锋和中流砥柱,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大大加强了世界和平民主力量,改变了世界政治力量对比,有力推动了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卓有成效地开展对外交往。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一个创造性贡献,已写入中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中国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坚决抗击各种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独立,并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永远不称霸,成为稳定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

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以大力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不断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增添积极因素。中国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和拉动力日益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健康发展,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世界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全方位开展对外交往,倡导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日益发挥着负责任大国的重要建设性作用。

9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其重要意义在于: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在与世界各国和平共处和协调发展中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西方大国血与火的崛起之路根本不同,开创了世界历史之先河,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坚持以自己的和平发展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强大引擎,并将继续给世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更加广阔的市场和不竭的发展动力;倡导构建和谐世界的政治理念,超越了传统的国家关系和国际秩序理论,为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揭示了新的方向,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

家和人民的理解赞同,必将在实现人类美好理想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1934年8月7日,红六军团在任弼时、肖克、王震的率领下,从湘赣根据地突围西征,揭开了红军长征的序幕至今。这段艰辛的中国历史扎根在每个中国人的心里。到72年的今天,依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乃至生命。

当看到红军队伍穿过万里草地,我的心里真有无比的刺痛,当红四军团作为前卫开路先锋到达夹金山脚下时,被群众告知:这是“神仙山”,凡人不能过去,“只有神仙才能登越。”但身穿军衣的战士,以“强帮弱,大帮小”、“走不动扶着手”、“扶不动抬着走”的精神,终于翻越了终年积雪,寒气逼人的夹金山。

红军过草地的情形是可怕,美国革命作家史沫特莱在她的著作《伟大的道路》中勾画了这一令人毛骨悚然的地带:“大草地位于康藏交界地区的高原上,一望无垠,广袤达数百英里,全是没有路的沼泽地带。走了一天又一天,极目回顾,红军所看到的,除了无边无际的野草外,没有别的东西,而野草下面则是冷水深达数英尺的早则。死草堆上又长出了大片野草,谁也说不上是不是几百年来就如此。大村小树一概没有,看不到鸟类飞翔,听不见虫声唧唧,甚至连一块石头斗牛找不到。这里什么东西都没有,只有无边无限的野草,夏天任凭狂风暴雨冲打,冬天任凭大学覆盖。天空永远密布乌云。把大地村拖成灰暗阴沉的地域。”雪山、草地是长征路上众多风景的缩影,或者可以说是典型代表,中国军队,尤其是中国红军在长征的岁月里,给世界以巨大的震撼,其精神之刚毅,其事迹之感人,其过之令人激动,实在是近世所少见的。

这次惊心动魄的远征,历时之长,规模之大,征程之远,沿途自然环境之恶劣,敌我力量之悬殊。在人类战争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其间经过激烈的战斗这惨,更令人难以想像。拒斯诺统计,红军工爬过了318条山脉其中5条终年积雪;经过24条河流,经过12省,占领过62座城市……

总之,长征对我的教育简单的说是“深刻的”,如果强调一下就是“难以估量的”中国工农红军以血肉之躯所谱写的长征颂歌,永垂不朽,基于此,我将更加发奋,效仿长征精神,贡献力量。

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背景下,我们会走在世界的最前沿,并谱写下华彩的乐章!!

汤亚琦

2011年6月12日

推荐第10篇:航道安全总结

2009年航道安全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我航道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航道实际,以开展“深化平安航道建设和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队伍),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到目前为止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全系统各级领导在抓安全工作时始终坚持“宁可做过、不可错过”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一是各单位一把手,高度重视,做到在部署各项日常工作的同时,优先布臵安全工作,加大安全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二是加强安管人员队伍,今年我处决定在各基层单位增设安机股,每股室定员3—4名,30名安管人员已经配备到位,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部门、岗位三级安全管理责任网络。三是逢会必讲安全,每月召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提高安管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今年3月10日,在全系统“深化平安航道暨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布臵会上,徐处长明确提出了安全工作的方针—“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宁可做过、不可错过,坚持原则、令行禁止”。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年初,市处制订了安全工作意见、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评先晋级的重要条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在加薪、评比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在系统内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指标分解到人,安全责任细化到岗,安全风险大家共担。

二、全面发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我处一是层层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二是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增强全员的安全法律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知识、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靖江航道站专门印制了安全宣传简报,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口岸船闸还加大安全投入,在售票房设臵一块船闸“安全生产千天竞赛”的液晶显示屏,投入10万元在闸区和办公区域设臵了大量的安全宣传标语牌。系统各单位都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班,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面授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技能。兴化航道站还有特色地开展了“六月安全月——消防安全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市消防大队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讲座和实地示范演练,深入职工家庭宣传安全消防知识,为该站每位职工家庭配发2只灭火器,把消防知识普及到职工家庭,提高家庭防范转 贴 于 贵 州 学习网事故的技能发。四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利用新近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组织人员进行巡回教育和重点教育,吸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利用驾驶员学习会议进行安全行车警示教育,同时根据季节和岗位特点,每月一次对车船机驾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强化了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五是处统一印发有关航道安全方面的宣传标语1000张,在系统各单位重要位臵进行张贴,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增强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六是我处统一部署,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省海员工会组织的“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卡”征集活动,大家踊跃投稿,营造了人人关心安全的氛围。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中,我处选手荣获第一名,并被市推荐参加全省“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活动。

三、强本固基,实行内部安全管理。

根据省航道局和市交通局对航道安全监管要求,我处以定人、定岗、定经费为抓手,加大安全经费投入,规范安全管理。一是调整充实全系统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我处于11月19日—11月20日期间对全系统所有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进行了管理技能培训,从安全机务工作实务、航道工程安全监管、消防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培训,有效地提升了全系统安全机务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在年度经费编排时,优先安排了安全经费225万元,其中安全专项经费52万元,应急保障经费90万元,车船设备维护费83万元。三是夯实了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规范完善了安全管理台帐28种,各基层单位在此基础上只可增加,不可减少。四是表彰了2008年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奖励。五是在日常工作布臵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进行布臵落实。六是开展“安全发展、查找隐患、我献一计”活动月,从源头抓预控。七是认真做好航道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信息渠道畅通。八是加大车船更新淘汰力度,确保车船使用安全到位。九是加强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机电设备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认真落实人防、技防和设施防治安的“三防”措施,切实维护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四、依法治航,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航道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执行航道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巡航中发现的受损桥梁,及时向桥梁权属单位发出书面敦促函。二是严格执行扫床计划,及时清除碍航物。三是狠抓辖区内66座航标的维护保养,确保航标作用的有效发挥。四是建立易浅航段信息资料,并制定清淤预案,一旦发生淤积造成堵塞,立即启动清淤预案。五是加强船闸的现场管理,重点是“通闸”和枯水期安全管理,科学调度,保证船舶走了、走好,船闸的通航保证率达95以上。

五、隐患治理,强化安全管理手段。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处定期不定期开展自下而上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月各基层单位组织一次自查。春运、五

一、“六月安全月”期间,市处在各基层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处领导分别带队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督查。每到一处,都深入到一线班组、船舱、船闸工班、施工工地等地,查找事故隐患,了解安全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在自查中,姜堰航道站发现车辆进出大门时因大门与办公楼形成直角,进出都有视角死角,于是安装了一面反光镜,消除了这一隐患。口岸船闸由于新闸与老闸结构不同,针对船舶过闸时容易碰撞闸门这一新情况,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调整船舶过闸流程,制定《船队安全过闸保证书》并以文件形式发放至各工班,明确船民与船闸工作人员的责任;针对因大修没有全部完成,闸区没有完全封闭,还有一些闲杂人员在闸区内通行这一情况,在上下游闸门两侧张贴警示标语,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

为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抓好安全源头管理,我处开展了职工“安全发展、查找隐患、我献一计”活动月。全系统共有275人参加了该项活动,从源头上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阻止事故发生,防微杜渐。

实施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是实现预防为主的有力措施。我处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措施,在每个监控点醒目处,将监控等级、责任人、危害性、监控措施、各类人员检查周期上墙明示,认真予以监控,防患于未然。实行科学预防,把人、机、环境三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坚持“谁在岗、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超前谋划,完善安全应急体系。

为提高全员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理能力,我处继续完善“内河航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航道工程事故应急预案”。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航道安全工作的影响,加强寒潮、台风等恶劣天气和洪涝灾害的预警预测工作,加大汛期和枯水期航道保畅通工作。进入10月以来我市降水较少,辖区航道水位持续走低,接近历史最低通航水位。为确保船舶不搁浅,我处立即启动低水位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航力度,确保24小时掌握航道动态;随时做好抢险、施救准备,在易浅航段设立警示标牌;每日发布通航信息,在达到最低通航水位时,禁止型深超限船舶通过;加大船舶超限治理力度,确保了航道安全畅通。

对本系统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了一整套的应急救援预案,将应急队伍与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有机结合,并适时组织演练。重点加强了船闸和危险品船舶待闸密集区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开展了焦港船闸工程防汛大堤应急抢险和施工区域防火灭火应急预案演练,收到了预期效果。

七、重点工程,强化安全监管手段。

为确保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我处不断加大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由一把手处长亲自挂帅,带领工作小组进驻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亲临一线,坐镇指挥,并抽调安全专职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在焦港船闸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处一是严把人员资格关,做到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二是严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关,保证方案的实施到位。三是抓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求到岗到人,签字确认。四是抓了施工设备进场验收,确保进场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五是抓了重点部位安全预防关,不断完善防汛大堤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到预防提醒在先、重在预防抓落实。六是抓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做到持续改进保安全。七是抓好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落实,建立了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经费支付制度。确保安全措施经费投入到位。完善安全施工考核,建立安全信誉评价机制。八是建立了焦港船闸工程指挥部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实行长效管理,力保施工安全。今年9月份,焦港船闸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到了交通部质量安全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二)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全目标任务,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1、安管队伍人员工作理念和思路有待创新,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仍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单位抓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工作不够细致。

(三)近期安全工作打算

一、切实抓好当前安全工作,制订冬季安全工作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好冬季“防冻、防滑、防大雪、防落水、防火、防爆炸”的安全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抓好今年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对全年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梳理,确保各项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三、利用年终考核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做好全年安全工作的总结、考核、奖惩工作,制定2010年安全工作计划。

第11篇:平安航道工作方案

平安航道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创建工作,确保全市港航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公路水路安全联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交办公安函〔2017〕1202号)、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全面推进落实交通运输系统2017年综治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港航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决定从2017年起在全市港航管理系统开展“平安港航”创建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认清形势,明晰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从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入手,以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扎实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等活动为载体,强化监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不断提升港航安全发展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立足全局,把握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港航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港航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形势更加稳定,各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均控制在省、市年度考核目标之内;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航区内通航环境和航行秩序明显改善;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船舶的航道保护意识。要围绕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宣传创建典型,推广创建经验,在系统内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保稳定的良好氛围,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加大创建力度,抓出亮点,确保在交通系统平安创建工作中取得成效。

二、活动主题及活动内容

(一)活动主题

“落实管理责任,共享平安航道” “创建平安航道,服务港航发展”

(二)活动内容

以六级及以上航道和重要支线航道为重点,各单位要在“平安航道”创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加大内河航道特别是骨干航道的例行养护投入,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技术水平。对重要支线航道实施标准化养护和护岸完善工程,改造提升重要支线的航道等级,不断提高航道管养水平。同时,加强航政管理,严厉打击破坏航道设施行为,保护航道资源。严把新建涉航建筑物的许可审批关,加强过程监管,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不断改善航道通航环境,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阶段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分析研究建设平安航道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平安航道建设工作台账,并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和部署。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活动动员部署,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专题创建、全面推进阶段。

认证贯彻《航道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航道建设工程准入管理,完善和实施市场管理新机制;建立健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航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通航影响评审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航道养护、保护,强化现场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航道安全畅通。

(三)总结完善、巩固提升阶段。

各单位在深入开展“平安港航”创建或专题创建活动的同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改进和完善创建内容和活动措施,巩固和扩大创建工作成果,提升创建活动成效,逐步建立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创建“平安航道”活动是提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成立平安航道领导小组,同事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的加强与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果。

(二)广泛宣传,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建设平安航道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发动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平安航道建设。要积极宣传平安航道取得的成绩,注重树立宣传建设平安船闸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争取社会对航道建设的了解和支持。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在宣传和树立典型的同时,对危害航道平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社会重视和保护交通设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依法治航,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航道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执行航道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巡航中发现的受损桥梁或未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桥梁工程,及时向桥梁权属单位发出书面敦促函。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清除碍航物。三是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发挥。四是建立浅航段信息资料,并制定清淤预案,一旦发生淤积造成堵塞,立即启动清淤预案。

(四)归纳总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自下而上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活动的督导力度,全面查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把握重点、突出难点,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平安航道创建取得实效。对平安船闸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办法进行归纳总结和提升,制定出建设平安航道的长效机制,并提出下一步深化平安航道建设的意见。

结尾:以建设平安航道为主线,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重点,以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和长效管理为内容,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安全管理新途径和新方法,使全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12篇:昆山市航道管理处

昆山市航道管理处

2008年上半年度养护工作情况汇报

2008年上半年我处工程养护工作在处领导正确带领下,在苏州处关心、指导下,以处年初制定的计划为工作目标,顺利、圆满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指标。现将半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保证航标正常发光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针对我市航标设置地点分散的特点,我处努力克服人员少、标体散、经费不足、检查起来困难的特点,坚持每周查标不少于3次,其中确保夜查每月一次,前5个月上航查标68天,查标里程4921公里,确保航标正位率100%,发光率100%,正常率100%。

我处坚持每月夜间巡查,以检查航标是否正常工作。我处密切关注天气和水位的变化,做好航标在恶劣天气下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航标的设置、维修、管理;查标中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确保航标正常工作;对航标艇加强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航标标位的正确、灯光明亮、色泽鲜明、周期正确,为船舶指引安全经济航线。

4月9日和4月10日我处积极配合苏州处在申张线、苏申外港线安装遥控遥测装置7套,及时进行系统的设置,确保遥控遥测装置进入工作状态,从而掌据航标的运行状态。

二、严格安排清障扫床,确保航道畅通

上半年,我处根据市处的要求和规定,在春运期间组织对全市干线航道进行清障扫床1次,扫床里程达到343.22公里,打捞沉船1艘,沉石27吨。在扫床前,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扫床计划,并报苏州处批准;下达扫床任务后,对船队施工制定严格的扫床制度;在扫床过程中,经常对工程进行检查、拍照,严格杜绝乱扫、不扫的情况出现;在每条航道扫床完成后,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结算、上报,保障了航道的安全畅通。

为确保下半年清障扫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苏州处对等级航道清障扫床工作的要求,我处根据我市境内等级航道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已将下半年清障扫床计划上报苏州处,并已获得苏州处的批准。

三、收集工程资料 完善台帐

我处根据昆山航道的实际情况,针对市处对项目储备、损坏的要求,对全市境内需进行养护、新建的地点进行的勘察,拍照,并根据储备项目的项目合理性、实施可行性、方案完整性、投资经济性等方面要求,完善了项目储备、损坏台帐。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加强巡航,坚持每周查标不少于3次,坚持每月夜间巡航一次,确保航标发光率100%。

2.组织实施下半年清障扫床工作,严格按计划安排清障扫床 ,加强工程管理,确保清障扫床工作圆满完成,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3.收集工程资料,做好和完善台帐,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13篇:航道有关术语

航道有关术语

一、航道有关概念

(一)航道定义

关于航道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技术文件的解释不完全相同。比如,美国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将“航道”的定义为:用于运输的天然或人工的内陆可航行水体,或它所联结成的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我国的情况,给航道下的定义是: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可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这定义:

1、航道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变化的水域。由于“可以通航的水域”是随水位变化而变化的,高水位时可以通航的水域在低水位时则可能不能通航,而低水位时不可通航的地方在高水位时则可能可以通航。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应对航道作广义的理解。

2、航道是经有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通航水域。所谓“可以通航”,是指经有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以通航,换言之,不是所有已具备通航技术条件或已有船舶正常通行的水域都是“航道”。从这个角度,应对航道定义作狭义的理解。

3、分清“航道”与“河道”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一般而言,河道是航道的基础,没有河道则没有航道。但是,“河道”是指两侧河岸之间可供水流通行的通道,其空间范围通常被局限于两侧堤岸之间、堤顶以下;而“航道”的空间范围则不仅包括两侧河岸之间水下一定深度的空间,还包括水上一定高度的空间。水上空间范围的管理也因此成为航道行政管理极为重要的管理内容。

(二)航道尺度

航道尺度是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1、航道水深

航道水深是指航道范围内从水面到河床底部的垂直距离,通常指航道内最浅处水面到河底的垂直距离。

航道水深是航道建设与维护的重要指标,一般又分为航道维护水深和航道标准水深。航道维护水深是根据水位、航道变迁和维护能力,确定的水深维护指标。航道标准水深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代表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航必须保证的航道最小深度。

2、航道宽度

航道宽度是指航道两侧界限之间,垂直于航道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航道宽度也分为航道维护宽度和航道标准宽度。前者是根据航道实际情况结合航道维护能力制订的维护计划值;后者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代表船舶或船队正常通航所必须的水域宽度。

限制性航道和天然航道的航道标准宽度是不一样的。对于限制性航道,航道宽度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在设计吃水时船底处的断面水平宽度,见图1-1;对于天然、渠化河流航道,航道宽度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具备航道标准水深而为船舶航行所必需的宽度,见图1-2。航道宽度原则上应为船舶(队)航行占据的宽度(也称航迹带宽度)与一定的安全富裕宽度之和。为便于设计工作,《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取消了对限制性航道航道宽度的规定,直接对航道底宽作了具体规定。这样的调整是合理的,但要注意到,这并不意味着“航道宽度”与“航道底宽”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们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3、航道弯曲半径

航道弯曲半径是指航道中心线的曲率半径,某航段的弯曲半径通常指该航段航道中心线上曲率最大处的圆弧半径。在进行航道建设时,应当尽可能使航道弯曲半径大一些,以方便于船舶快速、安全通行。为适应我国船舶的操纵性能,我国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一般要求为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

(三)航道水流条件

水流条件是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即使航道尺度符合要求,但如没有良好的水流条件,船舶安全航行也是无法得到保证的。通常从流速、流向、流态三个方面分析航道水流条件。

1、流速

流速是指水质点在单位时间内沿某一特定的方向移动的距离,常用单位是米/秒。根据水流流动的方向,可分为纵向流速、横向流速;根据测量范围,可分为测点流速、垂线平均流速、断面平均流速、近底流速、表面流速等。流速对船舶航行速度影响很大,当船舶顺流而下时,流速可显著提高航速;船舶逆流而行驶时,流速则有明显阻碍作用,在急滩处有时需要绞滩等设施才能通过。

2、流向

流向是指水流流动的方向。一般而言,河流总是从上游流向下游;通常航道的左岸、右岸,就是根据航道水流的总体流向来确定的:面向下游,右手一侧就是航道的右岸,左手一侧就是航道的左岸。在潮流河口、湖区、河网地带,另有具体规定,见航道图标示。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规定:

(1)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

(2)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

(3)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端为下游;

(4)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

从航道分析的角度,流向并不仅仅指整条河流的水流总趋向,也包括局部水流流向,因为,局部水流流向对船舶航行和航道维护的影响更为直接。三峡大坝截流时,大坝上游出现了表层江水向上逆流的情况。

3、流态

流态是指局部水流呈现的状态。

流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很大,某些恶劣的流态甚至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不正常流态是河床局部形态与水流相互作用的结果。内河航道中有如下几种主要流态:回流、泡水、漩水、剪刀水、扫弯水、往复流、滑梁水、横流等。

回流是指位于主流区外侧,在平面上作回转运动的水流。

泡水是指河道内有较强的上升水流涌向水面,导致流动中的水体局部隆起和翻滚的水流流态。

漩水是指河道内有较强的竖轴环流,导致流动中水体局部旋转、漩心凹陷的水流流态。

剪刀水是指急滩段以下,滩舌处中泓水面隆起、前锋在平面上呈剪刀状的水流流态。

扫弯水是指弯曲河道内斜向顶冲凹岸的面层水流。

往复流是指周期性地由一个方向变为相反方向的水流。

滑梁水是指在山区河道内,漫过河心石梁并具有较大横向流速和比降的碍航水流。

横流是指流向与航道纵轴线垂直或角度较大的水流。

(四)通航标准与设计通航水位

通航标准和设计通航水位是一对紧密联系的概念。

通航水位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通航标准越高,要求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越高,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越低。

要保证船舶正常通航,航道水位H应在上限水位Hm a x及下限水位Hmin之间,即一年中航道保持正常通航水位的历时,称为正常通航历时t*(以日计);其余时间,水位不能保证正常通航,其历时为365-t*。当设计通航水位确定后,可通航的历时也就基本确定了,通常采用通航保证率来表示:

通航保证率=正常通航日数÷全年总日数

但是,河川径流是不断变化的,不仅年内水位变化剧烈,而且不同年份水位也有较大变化。如果要求在任何特别丰水年时,航道均能保证在高水位安全通航,在任何特别枯水年时,航道也能保证在低水位通航,航道建设的工程就很大,不仅技术上很难实现,而且在经济上也必然不合算。因此,航道工程设计需要一个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内保证正常通航概率的指标,这个指标也同时反映航道工程设计标准的高低,这就是“设计通航保证率”。设计通航保证率高,河流利用率就高,工程投资也相应较大;反之,设计通航保证率低,河流的利用率就低,工程投资也相对较小。因此,设计通航保证率非常重要,应根据河流的特性、航运要求、技术经济的可能,结合实际经验,依据技术规范来确定。

通航保证率应该分别考虑高、低水位的通航要求,分别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是通航建筑物正常营运的上限水位和跨河建筑物净高的起算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是航道与通航建筑物标准水深和水下过河建筑物标高的起算水位。例如,通航桥梁净高,船闸闸门、闸墙、导航墙等顶高程的确定,均应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依据;而船闸闸首门槛、引航道底高程,以及整治工程中水下过河建筑物高程及航道底高程等,都需根据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来确定。由此可见,设计通航水位是航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频率”作为设计指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保证率”或“保证率频率”作为设计指标。《内河通航标难》对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都作了规定,洪水重现期(单位:年/次)指某一洪水位多少年出现一次,与通常所说的“频率”(单位:次/年)是倒数关系。

简单地说,对较高等级的航道,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则较高,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则较低,保障船舶在较高和较低的水位时均能通航,即通航保证率较高。对于较低等级的航道,则反之。

二、航道分类

我国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湖泊、运河众多,航道所流经地域的地质、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航道分类方法众多。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航道种类。

(一)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根据航道管理属性,可以把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国家航道包括以下5类航道:

1、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3、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4、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5、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地方航道包括以下4类航道:

1、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的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2、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和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3、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4、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二)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根据航道所处的区域,将航道分为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内河航道是位于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沿海航道是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根据航道所处的地域和水文特征,内河航道又可以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湖区航道、库区航道。

山区航道是指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区,具有山区水文特征的航道。山区航道基本上沿山谷流动,纵剖面一般较陡峻,形态不规则,比降大,流速大,急滩深潭交错。

平原航道是指位于平原地区的航道,两侧约束较弱,易发生演变。平原航道流经地势平坦的平原地区,水位变幅较小,比降、流速较小。

湖区航道是指在湖区内开辟的航道。高水位时水面宽广,航道宽畅短捷;枯水位时洲滩显露,航道曲折窄浅;水流流向顺逆不定,常出现壅水、滞流现象。湖区航道又可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浜湖航道。湖泊航道是指位于湖泊内、穿过湖泊的航道;河湖两相航道是指高水位时为湖泊、低水位时为河流的水域内的航道;浜湖航道是指靠近湖泊、在湖水顶托影响范围内的航道。

库区航道是指位于水库库区的航道。

(三)常年通航航道和季节性通航航道

按通航时间的长短,航道可分为常年通航航道和季节性通航航道。常年通航航道是指可供船舶常年通航的航道,又称常年航道。季节性通航航道是指只能在一定季节或水位期内通航的航道,又称季节性航道。季节性航道主要由于冰冻或枯水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可通航。

(四)限制性航道和非限制性航道

根据航道断面尺度对航行有无明显限制作用,可以将航道分为限制性航道和非限制性航道。所谓限制性航道,是指因水面狭窄、航道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航道、水网地区航道,以及具有前述特征的滩险航道。为便于船舶航行,《内河通航标准》规定,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宜小于6。江苏大部分航道比较狭窄,限制性航道居多。

(五)天然航道和运河

根据航道是人工开挖的还是天然的,可以将航道分为天然航道和运河。运河就是指在陆地上人工开挖的、主要供船舶通航的水道,又称人工运河。京杭大运河就是最为著名的人工运河。运河在航道中数量很少,大多数航道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在天然河流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整治形成的、供船舶通航的水道。

(六)渠化航道和非渠化航道

根据航道是否经过渠化,可以将航道分为渠化航道和非渠化航道。渠化航道是指天然河流经梯级开发而形成的水深显著加大、流速明显减缓的航道。

三、通航条件

通航条件是指航道的通航尺度、水流条件、气象条件和河床边界条件等的总称。为了保证代表船舶(船队)安全、方便地航行,航道必须具备必要的通航条件,主要包括:

1、足够的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

2、合适的水流条件,包括流速、比降和流态;

3、足够的水上净空,包括净空高度和宽度。

四、通航尺度

通航尺度是航道尺度、航道断面系数和通航净空尺度等尺度因素的总称。

(一)航道尺度

航道尺度指航道的宽度、水深、曲率半径。具体内容已在第一章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二)航道断面系数

航道断面系数,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一般以n表示。

式中参数S

1、S2意义参见见图1-1。

航道断面系数与船舶航行阻力关系密切,n值越小,航行阻力越大,n值还随船速的提高而增大。航道阻力越大,同样增加n值。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n=7是最经济合理的,当n>10时,断面形状对航道阻力的影响可忽略不计,当n≥14时,n值的增减对阻力影响不明显。

在平原河床上,由于河流横断面面积较大,n值一般都能满足船舶航行要求。新开挖的狭窄浅水航道或运河必须考虑n值,《内河通航标准》规定,限制性航道的n值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具体规定详见《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

(三)有关建筑物通航尺度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比较大的建筑物主要是以桥梁为代表的各类跨河建筑物和船闸二类。

桥梁通航尺度主要是指其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高、通航净宽、侧高。其他跨河建筑物通航尺度主要指通航净高。有关概念和技术要求将在本章第三节中详细介绍。

船闸通航尺度主要指闸室有效长度、闸室有效宽度及门槛水深。

闸室有效长度,是指闸室内可供船舶安全停泊的长度,具体是指从上闸首门龛或帷墙下游边缘(船闸若采取头部输水系统,则取镇静段的末端)至下闸首门龛的上游边缘(对设有防撞设备的船闸,则取护栏的前端)之间的距离。

闸室有效宽度,是指闸室室墙或闸首边墩迎水一侧表面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距离。

门槛水深,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闸首门槛最高点处的水深,若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则船舶不能过闸。门槛水深对限制船舶进出船闸影响很大,一般考虑,门槛水深必须大于等于最大设计过闸船舶的满载吃水与船底以下的富裕水深之和,《内河通航标准》规定为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倍。

五、通航水流条件

通航水流条件是指影响船舶航行的水流条件,包括水面比降、流速、流向、流态、波浪等。

上述的各种因素除波浪外,其概念已在相关章节中作了介绍,此处仅就波浪有关内容作简单介绍。

所谓波浪是指自由水面受风影响或其他外力因素的影响下,水面所呈现的起伏状态。波浪对航行船舶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波浪大小决定其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程度。风浪较大时,船体受波浪的推压作用相当明显,轻则使船舶操纵困难,重则断缆、散队、倾覆,在大风天气,由于浪的影响,锚泊或停泊的船舶易走锚漂流或因系泊设备损坏而发生海损事故。此外,船舶高速行驶所产生的波浪会造成堤岸受损或中小型船舶的翻沉等浪损事故,大风浪会使浮标漂流或发生旋回而造成标位不准确。

在比降、流速、流向、流态等几个因素中,比降的影响是起主导作用的,对天然河流而言,比降越大,水流速度就越大,流态一般就越复杂。在河床的约束下,水流在与河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流态,对船舶安全航行产生影响。

六、气象条件

各种气象因素对航道、对船舶航行存在着直接的、现实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如降雨,若在一个水文年里降雨量特少,上游来水量小,会导致航道水位下降,通航尺度变小。又如雾、风、冰冻,在严重的情况下足以使航道无法通航。

气象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科学,在此仅介绍常见的几个简单概念。

(一)风

风是由于水平方向上气压的变化而产生的空气流动现象。

图3-1 风玫瑰图示意图

人们根据风对地或海面物体的影响程度,确定风的等级,即风级,风级共分十三个等级(0~12级),风速大,风力等级就高。

(二)风速

风速是指单位时间内风的行程。

(三)风向

风向是指风的来向。

(四)风玖瑰图

风玖瑰图是表示某地区一定时间内16个方向的风速及其频率的风况统计图,如图3-1所示。

(五)降水量

在一定时段内,以大气中降到地表的液态水和固态水 (雪)所折算的水层深度,一般以毫米计。

(六)降水强度

单位时间内的降水量为降水强度。

(七)能见度

人的正常视力在一定大气条件下能见到的最远距离,能见度是表示大气混浊状态的概念。标准能见度共有10个等级(0一9级),等级越高,大气通视距离越大。内河航标进行视距计算时,取7级能见度为计算标准。

(八)雾

雾是贴近地面或水面的低层空气达到饱和状态,而空气中又有吸湿性的凝结核存在时,空气中的水气凝结成的无数小水滴悬浮于空中,进而影响能见距离的一种气象现象。若气温低于零度时,水滴冻结成冰晶可形成冰雾。

(九)雾区

在空气中大量漂浮着雾的区域,简言之,雾区是雾所笼罩的区域。

(十)雾日

出现雾情(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的日历天。

(十一)冰情

结冰、淌凌、冰坝、封冰、冰厚增长、解冰等一系列冰凌现象的统称为冰情。

(十二)结冰

结冰是指水失热凝结成固体的过程。

(十三)解冻

解冻是指水面固定冰盖开始融化、崩解的现象。

(十四)冰封期

冰封期是指水面出现整个固定冰盖的时期。

七、边界条件

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边界条件主要是指河床形态和河床的地质情况。此处仅就平原河道作简单介绍。

(一)河床形态

河床形态是水流与河床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是由水流的堆积作用形成,平原河流表现为深厚的堆积层,在其宽广河台上分布着广阔的河漫滩,滩上保存一些与水流方向大致平行的沙丘、谷地、串沟等。

从河床的平面形态而言,有顺直河段、弯曲河段、分汊河段、游荡性河段等形态。

平原河流的河床形态的另一特征是,中水位以下河槽中有一系列不稳定的泥沙堆积体,如边滩、心滩、浅滩、沙嘴等。由于这些堆积体的存在,平原河流纵剖面呈波浪状,岸坡较为平缓。

不同的河床形态对通航条件则产生不同的影响。顺直或微弯的河床形态易于保持长时间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船舶正常航行,航道养护工作量较小。分汊河段、游荡性河段等形态航道不稳定因素多,易于发生航道变迁,航道养护工作量大,通航条件相对较差。

(二)地质情况

河床的地质情况主要是指河床质特征,不同的河床质在水流的作用下有不同的运动规律。因而,河床地质情况对河床的演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不同的河床演变造成不同的航道条件变化。

1、沙质河床

河床质为沙、泥组成的较厚覆盖层,这种河床表层泥沙易受水流的冲刷,其运动形式以悬移质为主,浅滩上以沙波运动为主。这种河床如果其平面形态较为复杂,或上游水沙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极易发生冲淤变化。

2、石质河床

河床为基岩或为粗粒砂的乱石组成,这种河床没有明显的冲淤变形现象。由于水流的长期下切和侵蚀,会发生缓冲的形态变化,但是,由于滑坡、山崩以及溪沟暴发山洪等外部原因会引起的局部河段明显变形。

3、卵石河床

河床质是由卵石和沙砾组成的较厚的覆层,这种河床在一定的水流条件下常有明显的冲淤变形现象,但其变形速度和程度比沙质河床要小。 河床是由泥、沙、石构成的,无论是什么样的河床,泥、沙、石总是同时存在的,区别只在于三者的组成比例不同,在分析河床地质特征时,应以占主导地位的河床质为主,结合其他方面的因素全面考虑。

八、跨河建筑物建设

跨河建筑物主要指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桥梁、架空电线(缆)、架空管道(渡槽)。

(一)桥梁

在航道上修建桥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首先是限定了船舶的航路,增加了船舶操纵难度。其次,由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桥梁使船舶的水面高度和船舶宽度受到限制,如果桥梁的净空尺度不符合相关的标准,将非常不利于航运发展。第三,桥梁的建设还将一定程度上对航道维护产生影响。桥址应该选择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对于水深不足和水流条件不好的河段,航道部门常需进行疏浚、整治以及改善航道条件,若在此建桥,必然会与航道维护产生较大矛盾。第四,如果航道中有桥柱存在,将会引起水流条件的变化,改变上、下游的水沙特性,造成新的输沙不平衡。所以,选择桥址时,要求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第五,桥梁的建设会引起局部河段船舶密度增加,可能导致航行秩序混乱,为此,桥址也应离开港口作业区、锚地。

(二)架空电线(缆)、架空管道(渡槽)

此类跨河建筑物通常不在航道中修建桩柱,对通航条件最大的影响是其净空高度对船舶水上高度的限制。

九、拦河建筑物建设

拦河建筑物主要指拦河闸坝、水底过河管道和电缆。

(一)拦河闸坝

抗洪、排涝和发电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水利、水电工程是人类兴水利、除水害、充分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兴建大坝而没有过船建筑设施,将会阻断航道。修建的过船建筑物的技术尺度和过船能力不能满足船舶的航行要求或不能与航道规划相适应,则会形成碍航的闸坝,制约航运的发展。拦河闸坝在修建过程中,势必占用部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的航行秩序,增加航道维护工作量。拦河闸坝修建后,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坝闸上下游一段范围内的水流泥沙条件,从而引起航道尺度、水流条件的变化,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对受影响的河段进行观测与维护,重新调整航标配布,重新布置维护力量,对演变剧烈的航道采取疏浚、整治措施。拦河闸坝修建后,上游水位势必抬高,对于航道两侧的边界条件有很大的影响。

(二)水底过河管线

电信部门常常在通航河流上敷设横跨航道的水底电缆线,能源或其他部门则有时将输送石油、天然气或其他液体原料的管道从水底穿过。这些管线一旦遭受破坏,往往很难修复或修复难度极大。因此,在敷设管线的河段一定范围内,船舶不能随意锚泊或拖锚航行。如果在此水域航道需要疏浚、整治,其间的矛盾很难处理。因此,从航道维护和航道发展的角度出发,航道部门对水底管线的敷设有非常具体的要求,以免由于管线的不当布置而影响正常的航道维护,制约航道的发展。

十、临河建筑物建设

临河建筑物主要指码头、栈桥、取水口、排水口、护岸等设施。

(一)码头、栈桥

码头、栈桥对通航条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缩小过水断面;

2、在枯水期会显著缩小航行水域;

3、停泊码头的作业船舶干扰航道上正常行驶的船舶。

4、如果码头修建在周期性发生边滩位移的河段,则会极大地影响航道维护。不顾航道的演变规律和航道维护的需要,随意修建各种码头,对通航条件的影响是很严重的。

(二)取水口

沿河修建的取水口,有的是用于生活用水,有的是工业用水或抗旱,有的是水资源的调配,不管是何种用途、何种形式的取水口,它们都有若干共同的特点:在深水岸或水深较大处选取水点;消耗水量,在航道范围附近建有取水设施。因此,取水口对通航条件的影响有如下几点:

1、属水资源调配的取水口因用水量大,势必会影响上、下游的水流条件的改变,从而导致水流、泥沙新的不平衡。

2、取水设施占用一定宽度的水域,可能造成航道宽度减小。

3、取水过程中会引起取水口的附近水流出现不正常的流态。

(三)排水口

排水口是指为排涝或排放城市生活、工业废水而修建的设施,既有正式修建的排水管,也有自然形式的排水口。

排水口对通航条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排水量大的排水口会在排水口形成汇流区,改变局部的水流泥沙条件,形成泥沙冲积堆。

2、长期有水排放的排水口可能会冲刷河滩,使局部航道的边界条件处于不稳定状态。

3、排水量大的排水口常常有不正常流态。

(四)护岸

对于因航道整治而产生的护岸,因事先已进行了科学的航道分析,一般不会导致通航条件的恶化,这里所指的护岸,是指单纯从水利或保护局部土地角度出发而建设的护岸。此种护岸由于未考虑航道维护的要求,容易产生以下消极负面影响:

1、在护岸施工过程中,抛石堆集过于集中而影响航道尺度;

2、护岸有可能引起水流条件的重大变化,导致在一段时期整个河段的急剧演变,虽然局部河岸得到了保护,但是会产生新的冲刷点,在水流动力轴线的转换过程中,航道将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十一、其它作业和活动

(一)设置锚地和水上娱乐区

锚地和娱乐区虽然在使用功能上完全不相同,锚地上进出的是运转船舶,娱乐区进出的是游乐船舶,但是,它们都是在航道界限外设置的特定活动场所,其活动的主体都是船只,它们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是相同的。它们影响航道的方式是,要求航道的界限有明显的标示,航道范围的划定要受到锚地或娱乐区界限的限制。此外,在锚地或娱乐区活动的船舶对在航道上行驶的船舶也存在一定的干扰。当水位变化和航道发生变迁时,航道部门在对航道采取维护措施时必须考虑对此类区域的影响。

(二)在通航水域采砂、取石、淘金

采砂、取石、淘金这三种作业的共同之处是在通航水域投入一定的机械设备,改变河床局部形态。由于是在水上作业,其机械设备必定要占据一定的水域,影响航道的维护尺度,降低航道的维护质量。另一方面,采砂、取石、淘金的共同工作对象是河床底质。这种人为改变河床形态的方式不仅影响航道部门的水深维护计划,更重要的是会引起河段的输沙不平衡,改变局部河段的水流结构,造成新的河床演变的不稳定因素。

(三)弃土

向河道内弃置砂石、垃圾,一方面会造成水质污染,另一方面,弃土量过大,会引起局部河床的淤塞。非航道维护性疏浚所产生的淤泥如果不按规定抛弃,也会造成下游出现新的淤积体而阻塞航道。

(四)水下爆破、钻探、潜水等作业

水下爆破、钻探、潜水等作业对通航条件的影响,一方面是此类活动须占据部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通航;另一方面,爆破、钻探等可能会在航道中产生遗留物,影响航道安全。

(五)河道内捕捞、养殖

在河道内捕捞、养殖,必然要在航道范围内设置拦河的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等。设置拦河渔具会极大地妨碍船舶的航行,影响航道的通过能力;种植水生植物会影响水流的运动,降低水流挟沙力,造成河道淤塞。

(六)水上漂浮物和水下沉没物

水上漂浮物主要指失去控制的大型竹排、木头和成堆积状的杂草和容易缠绕的工农业废料。这种漂浮物除影响船舶航行外,还容易使浮标漂流、撞损,使之失去助航功能。

水下沉没物对航道的影响是使航道维护水深下降,如大型货物在航道沉没、钻探机具折断、海损事故沉船等。

(七)影响助航标志助航功能的行为

内河航标以视觉航标为主,因此,随意移动标志,在岸标附近种植高杆作物遮掩标体和灯光(或干扰航标灯光),在浮标上系泊,在标杆(柱)上拴养牲畜,挪用航标器材等行为,都会导致标志功能的下降或丧失。可能对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活动是非常多的,上述内容不可能包括全部此类作业活动形式。这些作业或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通航条件,有些影响当时能反映,而有的影响则需要一定条件和较长时间,如护坡林木的破坏后航道边坡在特定条件下会出现滑坡阻塞航道。此外,有些活动并不是故意造成通航条件的恶化,而只是一项工程或行为的负面效应。因此,对航道的维护和保护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活动要区别对待,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方面的行为,根据相关标准,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对待一切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活动。

十二、水文

(一)常用术语

1、水位

自由水面离某一基准面的垂直高度为水位。由于江河、湖泊的水面始终处于不断的涨落状态,所以,水位是一个变化的值。

当自由水面与基准面重合时,水位值为零;在基准面之上时,水位为正值;在基准面之下时,水位为负值(如图2-1所示)。水位的上升和下降对航道及水利设施的影响很大。根据水位的变化对航道及有关设施的影响程度,可将河流水位变化期分为洪水位、中水位、枯水位。洪水位时期,河道中水流速度大,航道尺度变大,船舶水面高度受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影响。枯水位时,航道尺度变小,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活动对航道的影响尤为明显、突出。中水位期一般航道较为稳定,河道中的有关设施对船舶限制较小。

水位的基准面,常见的有黄海平均海水面,基于此基准面的高程系称为 “1985年国家高程系”。国家在青岛观象山建立的水准原点,其高程为72.260米,称为“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我国从1987年开始启用这个基准。在局部地区特殊条件下,不需要和国家高程系联系时,也可以采用一个假设水准面为高程起算面,这样所得到的高程称为假设高程或相对高程。江苏省里下河地区航道建设中常用的高程系是废黄河高程系统,苏南地区常用的高程系统是吴淞高程系统。

2、水深

水深是指自由水面距离河床底部表面的垂直高度。水位上升,水深增大;水位下降,水深减小。与水位不同的是,水深永远都是一个大于等于零的数值,而水位则可能为负值。

水位与水深的概念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例如,在疏浚工程中,绘制航道断面图时需要对航道水深进行测量,在工程验收时也要进行水深测量以确定浚后河床线。在进行这两项工作时,都必须首先读取当时的水位值。水位值的读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有时事关工程质量是否达标。为此,应当弄清水位值偏高或偏低时对工程的影响。断面设计时,若水位值读高,则使得原始河床线向上漂移,使工程量增多,工程投资虚高;反之,则原始河床线向下漂移,使工程量减少,工程投资不足。竣工验收时,若水位值读高,则使得浚后河床线向上漂移,使本来已经达标的工程被判定为不达标;反之,则浚后河床线向下漂移,使本来未达标的工程被判定为达标。因此,对于管理者而言,在进行疏浚工程管理时,审查设计图纸时应注意测时水位是否偏高,审查竣工图时应当注意测时水位是否偏低。

3、比降

比降是指水面两点间高程差与其距离之比值。它分为纵比降、横比降和反比降。

(1)纵比降iL

河流水面沿流程方向两点间高程差与其两测点间纵向长度之比值,称为纵比降。这里所指的长度是两测点的流程长度,既可能是直线长度,也可能是曲线长度(当河道弯曲时)。

纵比降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

―水面两测点间高程差;

L―水面两测点间纵向长度。

(2)横比降iB

横比降是指河流断面上两点间水面高程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值。如图2-2所示。

横比降可用下式来表示:

式中:

―水面两测点间高程差;

B―水面两测点间横向长度。

(3)反比降

反比降是局部河面下游水面高于上游水面、计算值为负数时的水面比降。它是纵比降的一种特殊情况,计算方法同纵比降。

比降是一个重要的水文要素,比降与流速、流态有直接的联系,比降越大,流速越大,流态越复杂,当航道内有较大的横比降时,容易产生环流、横流。

4、流量

流量是指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水量,常用单位为立方米每秒(m3/s)。流量的大小是由河道过水断面和断面平均流速决定的,理论上是二者的乘积。但是,实际上,缩小河床断面,并不能等比例地减少流量。当河流过水断面缩小时,水流速度会一定程度的加大,同时造成上游河道壅水,从而对航道维护和船舶航行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在审批跨河、拦河建筑物时应当避免缩小航道过水断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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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航道安全工作总结

XX年以来,我航道处认真贯彻落实盛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航道实际,以开展深化平安航道建设和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队伍),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到目前为止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全系统各级领导在抓安全工作时始终坚持宁可做过、不可错过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一是各单位一把手,高度重视,做到在部署各项日常工作的同时,优先布置安全工作,加大安全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二是加强安管人员队伍,今年我处决定在各基层单位增设安机股,每股室定员34名,30名安管人员已经配备到位,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部门、岗位三级安全管理责任网络。三是逢会必讲安全,每月召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提高安管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今年3月10日,在全系统深化平安航道暨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布置会上,徐处长明确提出了安全工作的方针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宁可做过、不可错过,坚持原则、令行禁止。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年初,市处制订了安全工作意见、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百分考核细则,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评先晋级的重要条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在加薪、评比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在系统内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指标分解到人,安全责任细化到岗,安全风险大家共担。

二、全面发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我处一是层层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二是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增强全员的安全法律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知识、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靖江航道站专门印制了安全宣传简报,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口岸船闸还加大安全投入,在售票房设置一块船闸安全生产千天竞赛的液晶显示屏,投入10万元在闸区和办公区域设置了大量的安全宣传标语牌。系统各单位都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班,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面授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技能。兴化航道站还有特色地开展了六月安全月消防安全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市消防大队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讲座和实地示范演练,深入职工家庭宣传安全消防知识,为该站每位职工家庭配发2只灭火器,把消防知识普及到职工家庭,提高家庭防范事故的技能发。四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利用新近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组织人员进行巡回教育和重点教育,吸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利用驾驶员学习会议进行安全行车警示教育,同时根据季节和岗位特点,每月一次对车船机驾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强化了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五是处统一印发有关航道安全方面的宣传标语1000张,在系统各单位重要位置进行张贴,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增强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六是我处统一部署,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省海员工会组织的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卡征集活动,大家踊跃投稿,营造了人人关心安全的氛围。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中,我处选手荣获第一名,并被市推荐参加全省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活动。

第15篇: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部门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航道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水利、矿产、水产、林业、公安、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部门代管。

军事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和港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对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括运河,下同)、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编制或修订航道发展规划,应按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部门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航道工程设计时,应征求水利电力部门的意见;水利电力部门进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时,应征求航道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和进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防洪排涝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开发利用内河、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的滩涂,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的要求,并征得航道部门同意。

第三章 航道保护

第九条 禁止向航道倾倒泥、沙、石、垃圾或在航道两岸边坡推土挖土以及在岸边堆放垃圾及其他容易滑泻的物品等破坏、影响航道的行为。

第十条 航道部门应当加强航道的养护和管理,保持规定的航道尺度,保证助航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保护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航道部门为保证航道畅通,从事勘测、整治、疏浚。清障、炸礁、修建航道设施、设置助航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干涉。

第十二条 开通快速船航线应符合航道和堤围安全的要求,并征求航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航道较窄的河段,快速船应按港航监督部门会同航道、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速度通过。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尺度和吃水深度应符合规定的航道尺度、过船建筑物规模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日。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修建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必须通知航道部门参与监督放线;工程施工完毕应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工程竣工应有航道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五条 修建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工程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设置经航道部门认可的助航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或委托该辖区的航道部门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承担设置和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须经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部门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中断通航的,必须征得航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原通航河流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积的,航道部门应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计划或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碍航道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第十八条 航道变化、助航标志异动和在航道上进行工程施工作业,航道部门应根据需要发布航道通告。

第十九条 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涝、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时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

发布航道通告应同时抄送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引水灌溉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事先与航道部门达成流量分配协议。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减流、截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应事先通知航道部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但须紧急排涝行洪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主航道上设置固定网具和拦河捕捞网具。在通航河流非主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或进行水产养殖的,不得妨碍航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上沉没,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设置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注意安全,并应立即报告港航监督和航道部门,沉没船舶应在港航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

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碰撞(拖带)助航标志,造成标志移位、熄灭、失常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航道部门,并按损坏情况予以赔偿。

助航标志周围不得种植影响其效能的高杆植物或修建影响助航效能的建筑物;航道两岸不得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

第二十五条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内依法征用的土地和划定的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沿海和内河航行、施工、作业或固定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过闸费等航道规费。收费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航道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履行缴费义务。航道部门对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情况有权进行稽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在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缴费单位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接受检查,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二人以上,统一佩带“航道行政管理”或“中国航道征费”胸章,穿着工作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检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40%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渔网、渔栅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划定区域挖砂的,责令期立即停止作业;继续违章作业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沉船的,责令其承担打捞沉船的全部费用,并处打捞费用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依法缴纳航道养护费、过闸费或其他航道规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航行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提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航道部门收到按本条例规定需由其批准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航道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航道部门负责赔偿,航道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挠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航道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航道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l 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6篇:常熟市航道管理处

常熟市航道管理处

2008年上半年度养护工作情况汇报

常熟市航道管理处在进一步巩固前几年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基础上,在市交通局和苏州市航道处的正确领导下,在苏州处主管科室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各项基础工作入手,以安全畅通、优质服务、行风廉政为重点,强化规范管理,认真学习《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航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养护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航道养护工程

根据苏州处下达的航闸养护计划,我处上报了《关于白茆塘(常昆高速特大桥段)航道整治工程预算的请示》,苏州处于六月份下达了《关于白茆塘(常昆高速特大桥段)航道整治工程预算的批复》,工程内容为新建护岸305米疏浚墙前土方30864m3,进行适当生态绿化处理和墙后绿化,总经费150万元包干使用。

1.按照《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我处对该养护工程实行了公开招标。评标专家邀请了苏州处有关职能科室作为业主代表,市局规划科抽取有关评标专家,并接受了常熟市纪委(监察局)驻交通局纪检组、常熟市交通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评出并确定苏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预计至6月底可完成投资70万元。

2.请常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

督,正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3.实行社会监理,我处委托常熟市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行监理。

4.进一步贯彻创优精神,落实创优活动。在健全的处工程质量创优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无论重点工程、养护工程或者是对外工程,都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充分认识到质量创优是每一个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监督质量、主动争创优质的质量创优氛围。

二、清障扫床

2008年清障扫床计划以常航处[2008]21号文向苏州市航道管理处上报,苏市航〔2008〕47号文批复,本工程核定经费9万元。

根据苏市航〔2008〕47号文批复,2008年第一阶段扫床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13日,为期20天;第二阶段清障工作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为期31天。本次清障扫床以软式扫床为主,对本市境内11条等级航道进行往返清扫,配备泥驳两艘,挖泥吊装两用船一艘,工程开工及时与市地方海事处联系沟通。

三、航标日常维护工作

常熟市航道里程总数为533.4公里,其中五级航道4条,六

级航道3条,七级航道4条,等外级航道49条。为了保障航道的畅通、船舶的航行安全,本处有重点地在本市境内航道上设置助航标志26座,其中发光标21座,昼标4座,界限标1座,设标里程194.1公里。2008年1~5月,航标的正位率、发光率均为100%。

我处航标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结合本市航道航标的具体情况进行的。今年对全市22座航标安装了遥测系统,通过网上巡查和电话查询就可了解航标实时状况,遥测设备的安装减少了航政艇巡航查标次数,既节约了人力也节约了物力,1~5月 查标8次,巡航里程45公里,按要求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台帐。经常征求听取船户反映的意见,尽可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定期检查灯光、透镜、闪光周期、光控开关、蓄电池电解液浓度、电解液液面高度、太阳能电池板工作状态、蓄电池电压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标体基础是否有松动或损坏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做好相关的详细记录。比较僻远的航标,常年聘用了4名航标代管员,保证有问题及时了解,及时处理,因而节约了很多巡航费用。

四、其他工程

1.加强对已建护岸的观察巡查。上半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已建护岸现状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申张线航道两岸圩岸倒塌严重,对航运安全及两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我处向苏州市航道管理处上报了《关于申张线沿线圩岸现状的报告》,并抄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交通局,现已引起常熟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协调、协商,争取申张线整治工程早日开工,造福于民。

2.及时做好苏虞东线航标改建工程。受市政府委托,作为项目法人对苏虞东线航标工程实施改造,施工单位克服了在湖中施工的种种困难,现已全部完工,准备会同苏州处、园林局、交通质监站组织验收。该工程实行了招投标,并委托常熟市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3.我处还承接了常熟市中法水务有限公司跨越常浒线、青墩塘及古里西大桥自来水沉管工程,工程管线跨径大,最长达100多米,埋设深度深,最深达8米以上,施工难度很大,我处认真组织实施,克服种种困难。目前工程已基本结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下半年,我处将继续抓好工程质量创优和工程安全工作,使养护工程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17篇: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504

【实施日期】19950504

【内容分类】交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理的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事业的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

省水利、渔业、电力、城建、环境保护、土地等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省交通部门做好航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部门设置的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建设工作。有航道管理任务的地、市、县,设置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淮河干线等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应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下策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维护、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作实行质量监督;

(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水库等,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干支结合、全面治理的原则,结合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水运发展规划制定。

第九条

四级以上航道、跨省的

五、六级航道以及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六级省内航道的发展规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七级以下(含七级)航道的发展规划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地(市)效能部门审查,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抄省交通部门及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各级交通部门编制渠化河流、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通航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部门能加。

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进行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向参加部门提供有关资料,采纳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未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编制的规划和进行的工程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航道应划分技术等级,确定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的标准。航道的技术等级划发工作按交通部的规定进行。

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铖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搬迁,但违章工程设施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航道保护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三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70米,

四、五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50米,

六、七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30米的水域内,设置拦河捕捞网具、有碍船舶航行的其他固定网具或种植水生作物;

(二)向通航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碍航物体;

(三)在船闸引航道内装卸货物或建设有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的建筑物;

(四)在航道内任意锚泊船舶、排筏或流放竹木;

(五)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航道上擅自设置站卡、拦截船舶或强行登船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航道养护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索取费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征求城建部门的意见;对河岸稳定、阻水排流、安全泄洪和水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航道 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河道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码头、驳岸、闸坝、水电站、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抽水站、贮木场、房屋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根据水运发展的需要,同时修建过船建筑物,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安全通航问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并应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驳运设施。

在不通航河流或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并创造条件,尽可能快地建设。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依照批准的水运发展规划和交通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过船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设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清理航道,恢复原通航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流域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和措施,经省效能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原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补建过船建筑物,改建、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通航条件。

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建、电力、农业、渔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筹兼顾给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各方面需要,合理分配水量。

兴建水利工程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危及或损坏航道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船闸及其他过船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养护,按交通部颁发的《船闸管理办法》执行。在防汛、排涝、抗旱时,有综合利用功能的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应符合《船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

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其管理单位应将检修计划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至迟在停般前一个月,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关于停航检修与复航时间的通告。大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同一条航道上相邻的船闸应力求安排同时检修。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应事先与效能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减流、断流或非正常泄放流量,应及时与交通部门联系,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变化而造成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上设置导航、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航道上新建、改建桥梁,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桥涵标或桥梁河段航标,在通航孔两侧桥墩上标示通航净空尺度;穿河管线、临河取水设施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航标。航标设置所需费用及日常维护管理应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专用标志由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专用标志也可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所需费用由专用标志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及其设施周围,不得种植影响其效能的竹木和其他高杆作物;不得在标志和设施上拴放牲畜或系泊船、筏;不得修建、设置容易与其混淆的建筑物和灯光。

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及其设施移位、倾倒、沉没、损坏时,应立即向附近航道管理机构或航标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须依法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应在批准的范围内采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造成沉船沉物等水下障碍,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立即向附近航道管理机构或航标船报告,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他船舶因碰撞沉船、沉物而发生事故。航道管理机构应及时设置标志或清航打捞,所需费用由造成沉船沉物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

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航道内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通航河流上进行工程建设,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安排施工期间的船舶航行,由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发布航道通告。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没有清除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清除或由航道管理机构清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应按国家和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带“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三十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志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用于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三十一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报省效能部门批准。年度预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年终节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专用航道、公路渡口、港口水域、进港航道、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的养护经费,由各管理单位分别从管理费、轮渡费、港务费、过闸费等收入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按规定向管理单位交纳过闸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对积极保护航道、制止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责成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所需费用由违禁者承担;逾期不清队的,强行清除,除责令其承担清除费用外,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纠正、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以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补办手续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五)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损坏标志不报告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修复费40%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清除碍航物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入长江采砂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的有关规定处 理。

(七)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补缴,并按日加收补缴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港航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航道管理机构应予制止,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章处罚程序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报省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处以低于5000元罚款的,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或淮河干线航道管理机构决定。

罚款全部交同级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第18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发布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1994-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沿海和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第三条 航道是水上交通的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益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自治区航道事业。航道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处和地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各航道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是:

(一)南宁航道管理处管理右江、郁江(贵港市以上)、剥隘河(东笋至百色)、飞双江(南乡至江口)航道及其设施;

(二)柳州航道管理处管理融江(融安至凤山)、柳江、黔江、红水河(恶滩船闸以下)航道及其设施;

(三)梧州航道管理处管理郁江(贵港市以下)、浔江、西江(梧州至界首)、桂江(昭平松林峡至梧州)航道及其设施;

(四)桂林航道管理处管理桂江(桂林至昭平松林峡)航道及其设施;

(五)北海航道管理处管理沿海航道、沿海独立水系航道、沙坪河(沙坪至江口)航道及其设施;

(六)专用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设施,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对专用部门管理的专用航道及其设施进行业务指导;

(七)除上述第

(一)项至第

(六)项以外的其他航道及其设施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地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自治区航道管理局及其所属各航道管理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二章 航道的建设和保护

第六条 第六条 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工程设计过程中,有关部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第七条 航道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水利、水产、城建、电力等部门应当支持航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第八条 自治区境内的西江、浔江、郁江、黔江、红水河、柳江、右江、桂江、融江、左江、贺江、绣江、寻江、榕江、明江、黄华河、南盘江、湘江、北仑河、南流江、钦江、茅岭江、沿海航道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航道。

第九条 第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进行航道建设,需要在航道范围内取土、采石、采沙的,除正常的航道养护作业外,应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航道管理机构从事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航道养护作业和进行航道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索取费用。

第十条 第十条 治理河道、引水灌溉或者修建和设置与通航有关的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和危害航行安全,并应邀请航道管理机构参予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一)修建闸坝、车陂坝;

(二)修建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栈桥;

(三)修建和设置驳岸、护岸矶头、滑道、船坞、鱼岛、码头、贮木场、渡口、锚地、禽畜场、抽(排)水站(船);

(四)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保证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与永久性拦河闸坝同时竣工,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应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驳运设施。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赔偿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不通航河流或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和条件。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与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各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原有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应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解决办法,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补建过航、过木、过鱼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应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采取补救工程措施或予以补偿;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水电、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合理安排生活、工农业生产、水运、发电等各方面的用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必须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执行;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管理权限由人民政府决定。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的,在正常条件下,其管理部门必须提前五日与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行安全;遇到特殊情况,其管理部门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流量突变造成事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应符合《船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原设计的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和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航道和港航监督机构同意,并应经常维护,保护良好技术状态。设置渔业标志和军用标志,不得与航道管理机构设置的助航标志相混淆,并应报航道和港航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助航标志周围,不得种植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不得堆放物件,不得修筑影响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建筑物及其他标志。对航道两岸有碍安全航行的强灯光和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应遮蔽或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排筏或其他浮动设施撞坏助航标志,撞熄标灯或把航标撞离原位的,其所有人或当事人必须立即就近向航道管理机构或港航监督机构报告。遇有船舶驶近该区段的,应积极采取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桥,必须符合国家通航技术标准要求;对属岩石或沙卵石河床的航道,在桥轴线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疏浚至符合航道规划技术等级的要求;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桥涵标志、桥梁河段航标和通航净空水尺,同时按港航监督机构的意见设置航行安全设施。助航标志、通航净空水尺和保证航行安全的其他设施的设置费用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负责。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船舶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的标志,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为了保护与航道相邻河床的稳定,保障通航河流具备安全航行的水文条件和航道尺度,在不同水位期沿航道中心线的三级航道两侧各九十米,

四、五级航道两侧各七十米,

六、七级航道两侧各五十米的水域和河床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掏金、采矿;

(二)倾倒泥、沙、石、工业废渣、尾矿、粉煤灰、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鱼岛、固定网具和拦河捕捞网具;

(四)种植水生作物。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以外航道管理范围以内进行上述活动,必须先报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还应征得港航监督机构同意,后报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规定的水域、河床范围内,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要求进行,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枢纽、过船建筑物上、下游各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或捕捞作业。 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和岸坡修建码头、滑道以及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业的,必须事先报经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施工时,不得影响船舶的安全通航。施工完毕必须按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对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第三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和过闸费。

航道养护费和过闸费和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航道的管理、养护和建设。

航道养护费和过闸费的征收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专用航道的管理和养护费用,由航道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非法干涉、退回所索取的费用;对航道养护和建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修建和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拆除,并责令其承担清除费用和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邀请航道管理机构参予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纠正,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航道和港航监督机构同意,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擅自设置专用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标志或补办手续。逾期不拆除标志或不补办手续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拆除。强行拆除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承担,并对原设置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无条件清除或遮蔽。逾期不清除或不遮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或遮蔽,强行清除或遮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船舶、排筏或其他浮动设施撞坏标志、撞熄标灯或把航标撞离原位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其所有人或肇事人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三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行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疏浚至符合航道规划技术等级要求,或未设置必要的航标的,除责令其限期疏浚、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未按规定疏浚至符合航道规划技术等级要求,或未设置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碍航或断航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强行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报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的,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补办手续,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批准的范围或施工作业方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在限期内恢复现状,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章继续进行施工作业或逾期不恢复原状的,造成碍航或断航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并责令其承担清除费用和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有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并责令其承担清除费用和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先未报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完毕不按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原建筑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和过闸费的,可处以应收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修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水电厅共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序号│航道名称 │ 起讫点

浙江省境内航道

备注

│ │

├────────┬────┬────┤

│ │

│始终地点

│里程(KM)│技术等级│

│ ├──┼─────┼──────┼────────┼────┼────┼──────────────────┤ │1

│京杭运河 │北京—杭州 │鸭子坝—三堡

│100

│四级

│其中杭州市河段规划改线,原航道五级 │ ├──┼─────┼──────┼────────┼────┼────┼──────────────────┤ │

│小浦—水桥

│33

│五级

│ │

├────────┼────┼────┼──────────────────┤ │2

│长湖申线 │长兴—上海 │水桥—南浔

│45

│四级

│ │

├────────┼────┼────┼──────────────────┤ │

│野毛荡—池家浜 │17

│四级

│规划由太浦河入上海

│ ├──┼─────┼──────┼────────┼────┼────┼──────────────────┤ │3

│杭申线

│杭州—上海 │三堡—清凉庵

│141

│四级

│其中三堡—塘栖37公里与京杭运河

│ │

│重复,规划由红旗塘入上海

│ ├──┼─────┼──────┼────────┼────┼────┼──────────────────┤ │4

│乍嘉苏线 │乍浦—苏州 │乍浦闸桥—王江泾│57

│五级

│ ├──┼─────┼──────┼────────┼────┼────┼──────────────────┤ │5

│六平申线 │海宁—上海 │袁化—欤城

│19

│六级

│官塘支线12公里,六级

│ │

├────────┼────┼────┼──────────────────┤ │

│欤城—泖口

│52

│五级

│ ├──┼─────┼──────┼────────┼────┼────┼──────────────────┤ │6

│杭湖锡线 │杭州—无锡 │三堡—塘甸口

│93

│五级

│其中三堡—武林头32公里与京杭运河重复│ ├──┼─────┼──────┼────────┼────┼────┼──────────────────┤ │7

│钱塘江

│屯溪—杭州 │街口—桐庐

│156

│五级

│ │

├────────┼────┼────┼──────────────────┤ │

│桐庐—赭山

│113

│四级

│七堡以下通千吨级海轮

│ │

├─┬───┼──────┼────────┼────┼────┼──────────────────┤ │

│支│兰江 │兰溪—梅城 │兰溪—梅城

│48

│五级

│衢江70公里,金华江27公里,六级

│ │

│线├───┼──────┼────────┼────┼────┼──────────────────┤ │

│ │浦阳江│湄池—闻家堰│湄池—闻家堰

│33

│五级

│ ├──┼─┴───┼──────┼────────┼────┼────┼──────────────────┤ │8

│杭甬运河 │杭州—宁波 │三堡—余姚

│178

│近六远五│

│ │

├────────┼────┼────┼──────────────────┤ │

│余姚—镇海

│74

│近五远四│

│ ├──┼─────┼──────┼────────┼────┼────┼──────────────────┤ │9

│瓯江

│丽水—温州 │丽水—温州

│122

│近六远五│温溪以下通500吨级海轮

│ ├──┼─────┼──────┼────────┼────┼────┼──────────────────┤ │10 │椒江(灵江)│临海—椒江市│临海—椒江市

│56

│四级

│水云塘以下通500吨级海轮,红光以下通 │ │

│千吨级以上海轮

└──┴─────┴──────┴────────┴────┴────┴──────────────────┘

第20篇:吴中区航道管理处

吴中区航道管理处

2008年上半年度养护工作情况汇报

2008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半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体科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度目标计划,抓机遇、重实干、求突破,认认真真地进行学习、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半年度计划任务:

一、航道养护计划的安排与完成情况: 1.航道养护改善工程:

2008年3月我处委托江苏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完成了苏西线木渎、胥口段“六改五”航道整治护岸、疏浚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设计新建悬臂式钢筋砼护岸4000米、疏浚水下土方12.3万立方米、拆除石砌护岸4000米。3月底完成预算资料的编报,上报预算经费1739.0958万元,其中护岸新建1452.486万元,疏浚土方198.8716万元,拆除项目87.7382万元。5月9日,施工设计图纸通过了由省局、市处有关领导及专家组成的审查组的审查。根据苏州市航道处苏市航(2008)15号文批复,2008年5月进入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激烈竞争,最终由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681.4387万元。开工报告经苏州市航道处批复核准,施工队伍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于5月25日已正式进场开工,按计划于2008年11月底竣工。经我处委托该工程由苏州市路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并通过积极与海事部门进行沟通,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程序已申请办理,政府质量监督手续也已同步办理完成。目前工程正积极进行施工准备工作,预计至六月底可完成护岸300米、疏浚土方3600立方米。

2.一般航道养护工程:

完成苏西线姑苏桥段航道养护工程,计完成新建悬臂式钢筋砼护岸353米,维修护岸10米,计完成工程经费270万元,工程自07年11月20日正式开工,按照计划于08年5月20顺利竣工。

3.航道日常维护

(1) 在航道日常维护中我区航道处优先考虑的安排与落实,并于5月初已按规定及时编制清障扫床计划上报市处。按计划将分别于8月份和春运前12月份对辖区6条等级航道进行汛前与汛后的两次扫床,总计划扫床里程336.52公里,计划经费8万元。

(2)对辖区内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并按要求对辖区已建护岸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观测和统计并上报。

(3)认真落实安排了上半年每季度的苏西线胥口间隙点流量观测工作,并做好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市处。 (4)完成苏西线胥口镇区段航道损坏护岸的现场踏堪及维修方案的编制,经请示市处,并在镇、村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下,目前维修工作已顺利开始,预计至六月底完工。

(5)完成太湖浙江小梅线、东西山线航标的调查及维修方案的设计、预算。

(6)及时准确地提供航道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及信息报导。

4.其他工作

(1)完成苏西线航道管理用房的建设。

(2)做好2007年苏西线航道整治工程的结算送审工作。 (3)协助苏西线沿线乡镇做好航道工程征地拆迁工作。 (4)协助做好吴中区交通志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 (5)全面总结07年航道护岸建设情况,编报TQC成果。

(6)根据吴中区航道网规划,认真调查和分析辖区航道现状,做好废弃航道的上报。

二、航道养护管理及实施情况:

2008年我处对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能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覆行和执行工程建设手续与工程建设程序,并严格按照航道等级标准建设,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地方政府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并承担了应尽的职责,使得我们的航道养护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其中针对航道养护工程的实施与管理,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工程项目的有序实施,我处根据《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区交通局招标办的监督下,对符合施工招投标要求的苏西线航道护岸、疏浚工程进行了招投标,以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为工程质量创优打下了基础。另外,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并报请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政府质量监督,使行业管理与施工监理两方面职能有机结合,形成相对完善的质保体系。实现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在我处航道养护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中的具体落实。

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创优措施

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做好航道养护工程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此,首先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专顶培训力度,并督促组织各工程有关人员学规程、规范、标准、技术等,普及质量知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以此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同时,为切实落实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将质量创优工作落实到每一项工程中,促进我们的养护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我处专门成立了“吴中区航道处工程质量创优领导小组”,并且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养护工作目标,在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基础上使全新的质量理念、规范的质量行为得到普及,形成结构合理,秩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质量运行机制,确保我处养护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整体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工程质量创优的关键,我处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1)坚持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控制‟,做到防检结合,实行对工序严格把关,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2)针对护岸工程,我们着重配合监理做好了四方面的工作:第一,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对所有进场材料都要求经监理检验,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清理出场;第二,把好施工工艺质量关,凡达不到施工工艺要求和质量的工序,监理人员坚决责令整改,以免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第三,严格把好隐蔽工程质量关,每一项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经过监理人员的签认,对不符合标准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坚决要求返工;第四,对于施工队伍的违规行为,根据合同条款坚决进行违约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3)针对疏浚工程,第一,我们做好了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积极会同落实抛泥区问题,为疏浚工程顺利开工奠定了基础,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第二,经常派员深入施工现场会同监理一起督促检查,随机抽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常驻施工船组,负责工程质量现场检查,严防欠挖,尽量减少超挖,不断提高施工水平与保证施工质量;第

三、坚持工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生产调度会,检查落实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协调人、机、物,控制工程形象进度,督促调整施工方案,严格执行计划,形成程控网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运作。

4.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航道建设。

随着水运各方面优势的发挥,以及在地方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使得发展水运事业逐渐得到了普遍的重视,继去年以来,经过我们的努力,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并继续得到了苏西线沿线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共同筹资,本着互惠互利、造福地方的原则,实施建设苏西线航道整治工程,以逐步彻底改善苏西线航道通航环境。工程所在地方政府除承担征地、拆迁外,还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建设资金,弥补了航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在城镇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航道整治建设相结合,取得互利双赢的局面,既整治了航道又建设了地方,为航道养护工程建设开辟了一个新的实施模式。 5.结合安全管理活动,确保安全施工

我们一直把安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各项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施工队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明确各自的职责,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各个工序、各个班组。同时,结合各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督查活动,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养护工程建设无事故。

总之,在2008上半年的航道养护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年初目标计划的实施开辟了一个良好开端,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保证年度计划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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