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监管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资监管操作手册内网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用户手册

2013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概 述 ...............................................................................................................................3 1.依据 ..........................................................................................................................................3 2.目标 ..........................................................................................................................................3 3.任务 ..........................................................................................................................................3 4.系统框架...................................................................................................................................4 第二章 功能介绍 .............................................................................................................................5 1.系统管理模块 ...........................................................................................................................6

1.1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子模块 ........................................................................................6 1.2系统管理角色管理子模块 ........................................................................................8 2.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信息模块 .............................................................................................10

2.1农资经营主体信息子模块。..................................................................................10 2.2农资商品信息录入子模块 ......................................................................................11 2.3农资商品信息查询子模块 ......................................................................................15 3.农资市场追溯管理模块 .........................................................................................................17

3.1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子模块。......................................................................17 3.2农资经营主体分布情况子模块 ..............................................................................18 4.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模块 ...............................................................................................20

4.1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子模块 ..............................................................................20 4.2农资质量监测业务处理子模块 ..............................................................................22 4.3农资质量监测信息查询子模块 ..............................................................................24 5.农资市场监管信息模块 .........................................................................................................26

5.1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子模块 ..............................................................................26 5.2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查询子模块 ......................................................................28 5.3农资市场案件信息录入子模块 ..............................................................................29 5.4农资市场案件信息查询子模块 ..............................................................................30 5.5农资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子模块 ..............................................................................31 5.6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统计表子模块 ..........................................................................33 6.外网农资数据审核模块 .........................................................................................................36

6.1外网商品信息审核子模块 ......................................................................................36 6.2外网质量检测信息审核子模块 ..............................................................................37

2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第一章 概 述

1.依据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的工作要求,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5号令)的规定,结合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对农资市场监管软件开发提出相关业务需求。 2.目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将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经营商品和经营行为监管有机结合,实现可追溯管理,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3.任务

实现对农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的查询和数量的统计功能;实现对农资商品经营信息和质量监测信息的全面掌握;实现对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和经营主体分布情况信息的全面掌握;实现对农资经营行为监管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实现农资市场监管的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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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框架

本系统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监管、市场追溯监管、经营商品监管、经营行为监管、系统管理五大模块、十六个子模块,整体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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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功能介绍

本系统主要包括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信息、农资市场追溯管理、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五大模块,以及农资经营主体信息、农资商品信息录入、农资商品信息查询、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农资经营主体分布情况、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农资质量监测业务处理、农资质量监测信息查询、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录入、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查询、农资案件信息录入、农资案件信息查询、农资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统计表、外网商品信息审核、外网质量检测信息审核、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十八个子模块。“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市、县、所四级工商机关分级管理,分级录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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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管理模块

本模块包含用户管理、角色管理两个子模块。 1.1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子模块

系统管理模块是对于系统信息显示控制、用户操作员、职能划分等流程功能控制的模块。通过本模块,系统自带的超级管理员,可以建立管理员、市场操作员等用户,可以给用户划分权限—分配角色,不同角色对应不同的功能模块。通过以上功能权限,使得系统功能统筹兼顾,可追溯管理。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增加、修改、启用、删除和分配角色功能。

启用,是选择相应的用户,进行“启用”和“不启用”操作。

分配角色,是选择相应的权限模块角色。

2、增加用户,点击“增加”按钮,进入数据录入界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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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保存,分配角色。(注意:默认是“启用”状态,可进行修改为“不启用”状态。其中“用户账号”是登陆页面输入的账号,“用户名”是账号登陆后,页面右上角欢迎信息显示的名称。)

3.分配角色功能,点击“分配角色”,进入操作界面,

选择要给分配的角色,自动保存,分配好角色点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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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陆,用新建立的账户登陆,输入账号、密码,如下图:

登陆成功,进入系统的主界面。如图:

1.2系统管理角色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是为角色提供增加、修改、删除功能模块的功能,同时分配权限。用户可增加、修改、删除角色。通过此功能实现模块、角色灵活兼顾,搭配更合理。从而方便用户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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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介绍

1、以编辑一个角色为例,点击“编辑角色”,填写修改信息,如图:分配权限。

,为用户

2、选中一条数据,在右侧导航中选择想要赋予的功能模块,如下图:

点击分配权限,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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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信息模块

该模块包括农资经营主体信息、农资商品信息录入、农资商品信息查询三个子模块。 2.1农资经营主体信息子模块。

农资经营主体信息是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已经存在的关于企业从设立之日起到目前为止所记录得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工商系统在登记、监管等日常工作中积累形成的。该子模块的功能就是通过与综合业务系统建立链接,直接从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数据库中提取信息,不需要再录入数据,使得农资市场监管人员可以掌握农资业户的相关信息。本模块中,各级工商机关只能查到本辖区范围内的农资业户信息。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查询界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数据。查询界面如下:

点击左侧的“组织机构”可缩小或放大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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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上图的“查询”按钮,弹出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

3.选择一条记录,点击上图的“详细信息”按钮查询该条数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2.2农资商品信息录入子模块

为落实进销货台帐制度,根据将台帐建到网上的指导思想,本系统建立了完善的农资商品流通信息数据库,每个农资经营业户在系统中都有一条记录,这条记录包含其每个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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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商的基本信息和每个供货商所提供的每个品牌农资商品的信息,这样就可以达到对任何一个生产厂家、任何一个供货商、任何一个品牌商品销售渠道和范围的全面掌握,实现真正的可追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农资商品信息录入表格中,经营单位的名称和注册号通过综合业务登记系统直接提取,不需要再重新录入;行业代码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6项农资零售的代码;连锁性质包括“非连锁店”、“连锁企业总部”和“连锁店”三个选项,方便了连锁企业信息的统计;市场是指有明确开办或管理单位的市场,自发形成的无明确开办管理单位的市场不统计;农资商品种类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45号令确定的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其它大类,不再进行细分;商品信息按照录入的时间显示,最新录入的显示在最上面,录入的商品信息保存时间为2年。2年后自动删除。为减少工作量,农资商品的信息是按照品牌进行录入的,每个品牌农资需要录入商品种类、商品名称、商品商标和生产厂家,对规格型号不做要求,这样大大减少了录入工作量。例如在省局任意查看某个农资店的信息。

具体操作介绍

1、首先进入“农资商品信息录入”模块的维护界面,在此界面显示本单位录入的所有的数据,在本界面可以输入简单条件进行查询并可点击“重置”来清除查询条件,其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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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还包括“增加”、“修改”和“删除”功能。具体界面如下图:

上图中的“增加”功能和“修改”功能相似,下面以“修改”功能为例介绍。

2、选中一条记录,点击修改按钮,显示界面如下:

在该界面中,录入相关数据,其中红色带星号的项是必须录入的。(输入注册号,点击“提取”可提取相关信息)该界面中,必须录入供货商信息并且保存后,再点击“经营商品信息”按钮,录入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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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商品信息录入界面如下:

可“增加“和“修改”“供应商信息”、“经营商品信息”。 以增加一个经营商品对应的供货商信息为例。

4、(1)点击增加“供应商信息”及对应“经营商品信息”的操作界面如下:

录入数据,点击新增“供应商信息”:

点击“保存”保存当前信息,或点击“下一个”保存当前信息继续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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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新增“经营商品信息”:

录入数据,点击“保存”保存当前信息,或点击“下一个”保存当前信息继续添加。

所有信息录入完成后,返回维护查询界面。 2.3农资商品信息查询子模块

农资商品信息查询是指对“农资商品信息录入”模块录入的农资商品进货信息按照特定的条件进行查询。建立台账的目的就是实现历史数据的掌握,本模块就是要实现对任一生产厂家、任一品牌农资在特定区域销售网络的全面掌握,达到真正的可追溯监管。本子模块按照农资商品信息录入表中的所有字段进行查询。例如查询史丹利在威海的销售区域。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和查询结果两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选中记录,点击“详情信息”按钮,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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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详情信息”按钮后,详细信息页面如下:

详细信息分三部分,“经营单位信息”、“供货商信息”和“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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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资市场追溯管理模块

该模块包括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农资经营主体分布情况二个子模块。

3.1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子模块。

本模块的目的是及时掌握本辖区以及下属辖区的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信息,其中包括经营区域追溯、供货关系部分,根据数据录入情况,对于经营主体分布情况进行追溯,根据供应关系追溯查看相关的对应关系。做到有迹可循,全程监控商品追溯信息。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经营区域追溯查询界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数据。追溯查询界面如下:

可对数据进行“打印”、“excel”操作。

2、点击“供货关系追溯”按钮并输入追溯条件后,点击上图的“追溯”按钮,弹出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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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农资经营主体分布情况子模块

该模块包括农资经营主体及商品追溯和农资经营主体分布情况两个子模块。及时掌握本辖区以及下属辖区的农资经营主体分布、农资类别分布和商品分布情况,以及通过农资类型、商品商标和商品名称实现农资经营主体地区追溯和供货关系追溯。

具体操作介绍

1、首先进入“农资经营主体分布情况”模块界面,在此界面显示“经营主体分布”模块、“农资类别分布”模块、“商品品牌分布”模块。具体界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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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的三个模块分别从经营主体、农资类别、商品品牌三个方向来统计分布情况。

2、任选三个模块中的一个“柱状图”显示数据界面如下:

如图为一级目录,点击柱状图进入二级页面。并显示二级页面的统计数据。

同理查看三级页面对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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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模块

该模块包括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农资质量监测业务处理、农资质量监测信息查询三个子模块。 4.1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子模块

本模块目的是将各级工商机关开展的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的数据全部录入,所有的监测不合格信息实现全省信息共享,深化监测数据的应用,为农资市场监管服务。 监测数据由开展农资质量监测的工商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录入,每一条数据必须有对应的检验报告。“处理结果”是由具体负责查处的工商机关填写。例如查看威海市工商局录入的质量监测信息。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增加、修改、删除功能。

2、选中一条数据,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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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图中,将数据录入完整,并且保存后,再点击“检验情况”按钮,录入相关数据,具体如下图:

(1)此模块包括三个信息页面,初检信息操作页面、复检信息操作页面、处理结果操作页面。初检信息页面操作如下图:

可进行“保存”、“返回”操作。

可对检验结果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操作。 以“增加”为例,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点击保存或关闭。其他操作类似。 (2)复检信息操作与初检信息操作类似。 (3)处罚结果操作,如下图:

本单位监测的数据,如果处罚不在本单位,可以在下个模块进行分发处理,不需要填写“处罚结果”数据。本单位可以进行处理的,直接录入“处罚结果”信息后,进行保存。 4.2农资质量监测业务处理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对上一模块“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中不合格监测报告进行处理。上一模块“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中监测不合格的报告自动转入本模块,显示在待分发业务中,不需要再重新录入。不合格的监测结果需要下级处理的,将监测不合格报告向下级分发,形成待反馈业务;下级处理完毕后上报,不能越级下发和上报;需要本级直接处理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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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直接在上一模块修改填写,不需要在本模块填写。最后处理完毕后能显示处理流程。例如查看省局开展农资监测处理情况。

具体操作介绍

进入该模块的界面,有待处理业务、带分发业务和待反馈业务三部分。

待处理业务:处理其他单位分发给本单位处理的业务。包括分发和上报。可进行“详情”、“分发”、“上报”操作。

待分发业务:需要分发的监测时发现的不合格的数据。可进行“详情”、“分发”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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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反馈业务:分发出去的数据,需要等待反馈结果。可进行“详情”、“收回”操作。

4.3农资质量监测信息查询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是根据相关条件对农资质量监测信息进行查询。数据来源是“农资质量监测信息录入”模块和“农资质量监测业务处理”模块。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查询界面,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具体的查询界面如下图:

2、点击“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结果列表界面:

3、双击一条记录,弹出详细信息页面,具体页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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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打印”和”返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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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资市场监管信息模块

本模块包含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查询、农资案件信息录入、农资案件信息查询、农资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和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统计表六个子模块。 5.1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子模块

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是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重要而有效的手段。通过本模块,由各级工商机关将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相关信息录入,上级机关可以及时掌握下级机关市场专项整治的进度情况,促进工作的开展。表格的设定主要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要求的月报表,表格的上报方式分为定期上报和即时上报,定期上报主要是根据总局的月报要求,规定基层必须于每月的5日上报前一月的专项整治信息,即时上报是根据开展专项整治的要求,规定报告时点进行上报。表格的填写方式为本级只填写本级的数据,上一级根据统计条件可以对辖区或者直接下级的数据进行统计。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增加、修改、删除、汇总和上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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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是选择相应的报表,将下级单位的数据与本单位的数据合计,汇总成一张报表。

2、选中一条数据,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数据录入界面,如下图:

3、汇总功能,点击“汇总”按钮,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并选择“全局月报汇总”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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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任意一条或多条记录,点击“汇总生成”按钮。 同理此处也可选择“单位内报汇总表”,操作类似,不再赘述。

4、上报功能,选择相应记录,点击“上报”按钮,如图:

5.2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查询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是对各级工商机关录入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进行查看,了解工作情况。例如:要统计威海文登市7月份专项整治信息……,要查看威海文登市工商所7月份的专项整治数据……。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查询界面,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具体的查询界面如下图:

2、选中一条数据,点击详情,进入详细信息页面,具体页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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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农资市场案件信息录入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是由各级工商机关依据处罚决定书将已结案的农资案件信息录入,一条记录对应一份处罚决定书。录入由办案单位负责直接录入。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增加、修改、删除功能。

2、选中一条数据,点击修改,进入案件数据维护界面,填写案件数据,进行保存。具体录入内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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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农资市场案件信息查询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是根据办案单位、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号、商品类别、罚没款等条件对上一模块录入的农资案件进行查询。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查询界面,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具体的查询界面如下图:

2、选中一条数据,点击详细信息,进入详细信息页面,具体页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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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农资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为落实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而设置的,这里的预警信息主要是内部工作预警,不包括向社会发布的消费预警。各级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质量监测、新闻媒体曝光等渠道,将认为需要特定区域工商机关警示的内容通过本平台发布。可以发文和上报,下发根据需要能够选择直接到市、县或所。上报只能上报给上一级,不能越级上报。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发文、转发、上报、阅读和已发文件功能。具体界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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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页面,默认显示的内容是其他单位发送过来的数据,可以进行查看。转发,可以将收到的数据,对下级单位进行转发。自己单位发送过的数据,在“已发文件”功能里可以进行查看。发文,向下级单位发送数据;上报,给直接上级上报数据。

2、点击“发文”按钮,进入信息录入界面,具体界面如下图:

上报、发文和转发的界面相似,不再赘述。

3、选择一条数据,点击“阅读”按钮,查看阅读界面,如下图: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4、点击“已发文件”按钮,查看已发信息界面记录。如图:

可以点击相应的数据“阅读”。 5.6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统计表子模块

本着方便简洁的原则,本软件系统将所有的报表都纳入本模块。包含农资经营主体数量统计表、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表、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信息统计表、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品牌统计表、农资专业市场数量统计表、农资专业市场经营主体数量统计表、农资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农资质量监测样品总数统计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按区域)、农资案件处罚信息统计表(按时间)、农资案件处罚信息统计表(按区域)、农资案件数量统计表、农资市场监管预警信息统计表等共十四张报表。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1、统计报表条件界面

2、农资经营主体数量统计表。

各级工商机关能按行业分类对本辖区内的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数量统计。这里的农资经营主体与“农资经营主体信息”模块中的“主体”是指同一个,但是数据来源上没有联系,统计数据不是从综合业务系统中直接调用,而是需要工商所根据本系统的要求重新建立新的主体信息数据,然后调用,即从本系统“农资商品信息录入”模块中调用。 生成数据界面如下图(举例两个):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3、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表。

主要按行业分类对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情况进行统计。

生成数据界面如下图: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6.外网农资数据审核模块

本模块包含外网商品信息审核、外网质量检测信息审核两个子模块。

6.1外网商品信息审核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是对外网上提交过来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数据传入内网。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审核功能。

2、审核,选择一条记录,点击审核,进入审核界面,如下图: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如果发现不规范的信息,可以在界面中直接修改,符合要求后,点击审核通过按钮,数据就会通过审核,传入内网数据库。

6.2外网质量检测信息审核子模块

本模块主要是对外网上提交过来的质量检测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数据传入内网。

具体操作介绍

1、进入该模块的维护查询界面,有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和功能操作按钮三部分,输入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数据;其他功能,包括审核功能。

1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内网部分)

2、审核,选择一条记录,点击审核,进入审核界面操作跟上一个模块类似,依旧是如果信息不符合规范可以在页面中直接修改,然后点击审核通过,然后数据就会传入内网。

推荐第2篇:农资监管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材料)

农资监管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农资监管是农业执法机构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我市在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践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样板引路、逐步推行”的方法,探索出一条农资溯源监管新路子——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该项制度推出后,得到了有关单位和领导的充分肯定,还受到了国家媒体的关注,今年3月14日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所报道。

一、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推出的背景

近几年来,农资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资质量进一步提高,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同时农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资单位进货渠道乱。个体经营户经销的农资产品有些是连锁配送的、有些是厂家直送的、有些是从县外市场进的,有些是游商游贩送的、购进的农资产品混杂,质量难以保证。

2、农资从业人员素质低。由于农资经营者大多是

五、六十岁的农民,文化程度低,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弱,对农资产品真假识别能力差,有的经营户不懂技术,盲目服务,有的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为获取高额利润,甚至经销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3、经营台帐制度 实施难。这种理论上看似简单的台帐制度,但实施起来却难以到位,致使监管部门无法实现有效监管。一是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资经营活动集中,经营户没时间记帐,二是农民索票索证意识差,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经营户懒得记帐,三是有的经营人员文化程度低,连自己的名字也写不起来,经营户没办法记帐。

4、农资监督管理难度大。由于大多数农资店档次低、规模小、分布散,且经营人员进销货台帐不全,查获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小,处罚也起不到震慑作用,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开展大大小小农资打假活动,但坑农害农事件时常发生。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要实现农资长效监管,必须切实解决农资商品追溯难问题,因此,我们在瑞安进行小农资整规试点工作中,立足农资行业现状,从根源着手,推出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推进农资商品溯源管理。

二、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主要内容

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五个一”。

1、一组身份代码。将全市农资经营单位按行政区域进行统一编码,为每家农资店确定唯一的身份代码,如鹿城区为330301XXXX。售出的农资商品,由标价机打出价格信息,连同农资单位身份代码,贴于农资包装袋的规定位置。

2、一项建设标准。将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实行标准与小农资店的建设标准规范相结合,主要对证照、场所、店面布局、设施、标价、台帐、服务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达到 小农资建设标准规范的,经我们验收后列入农资单位身份证管理范围,确定身份代码,发放标价机,实行身份证管理。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小农资整规工作的要求进行取缔。

3、一本购销台帐。在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农资单位,必须同时做好农资购销台帐和销售凭证等工作。

4、一套管理制度。建立了农资单位身份证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证码公示、行为规范、身份代码备案、身份代码上墙等制度。主要是由县大队对农资单位进行身份编码,向社会进行公示,报市支队备案,身份代码与举报电话上墙接受社会监督,农资经营单位实行身份证制度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运行,我们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同时要求农资批发企业将身份代码纳入管理系统,实行双重管理。

5、一个信息平台。我们已完成农资监管地理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主要对全市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GPS定位,将企业基本情况、身份代码、门面招牌、证照图片、信用等级、执法记录等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资监管地理信息系统。

三、推行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保障到位。我们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 作来抓。划出专项经费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由市局统一采购了标价机、统一制作标识牌、制度牌和标签纸,并开发了农资监管地理信息系统。

2、抓好示范,典型引路。我们确定农资店较多、执法基础较好的瑞安塘下和马屿进行试点,集中市、县的二级执法力量进行重点推进。并适时召开了现场会,让其他县现场学习,随后全市推开。

3、加强巡查,全面推进。采取分片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督促符合条件的农资单位办理身份证,将其信息录入农资监管地理信息系统,对纳入身份证管理的经营单位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户,让有农资单位身份证的经营户得到发展。

4、重视宣传,加强教育。取得初步经验后,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媒体联系进行宣传,让领导、经营者、消费者都认识到农资单位身份证的作用与意义。利用农民信箱、网络、报纸、放心农资下乡等渠道进行宣传,一方面,向农民宣传要到正规的有身份证的农资单位购买农资,另一方面,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严格自律,营造重信誉、讲诚信的良好经营氛围。

推荐第3篇:工商所加强秋季农资监管

***工商所念好秋季农资市场监管 “治、打、保”三字经

正值农村秋收秋种时节,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工商所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保秋种”行动,全力以赴念好秋季农资市场监管三字经。

一是“治”,即治理农资销售源头,实现经营主体可控。一方面,提升经营主体自律意识。采用数据库和实地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辖区内的**户农资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管,全面推行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提供质量信用卡等制度,确保农资商品质量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另一方面,注重对流动农资商贩的监管。针对农资流动商贩流动性强、所售农资质量保障力差、农民维权难等问题,该所充分利用12315 申诉举报点、监管人员日常巡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农资流动商贩的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无照农资流动商贩。

二是“打”,即打击制售假冒农资行为,实现经营行为可控。以网格化监管为载体,以经济户口信息资源为依托,制定了所长带队、科学搭配力量的两个专项整治小组,做到每户必到、必查;以化肥、种子、农药、农机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和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以及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化肥、种子、农药、农膜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化肥、农膜等农资商品质量抽查。

三是“保”,即保护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消费维权可控。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一会两站”,开展农资维权进乡村、进田头、进集市等活动,扩大农资消费维权的覆盖面,做好农民

群众关于农资购买、使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工作;,在乡镇驻地的,执法人员10 分钟内到达现场;在较为边远农村的,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建立农资商品质量预警机制,加大农资商品抽检力度,设立公示栏,将各种媒介披露的假冒劣质农资商品第一时间公示。

推荐第4篇:工商局农资监管信息化工作情况

尤溪局农资监管信息化工作情况

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强化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的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新型农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农资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加强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进货索票索证和销售凭证制度,扎实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深入开展。

(一)组织宣传发动,为农资监管信息化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一是争取领导重视,我局充分结合红盾护农行动,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争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农资监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强化动员部署,利用红盾护农行动开展之际,召开动员部署会,增强干部落实监管信息化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广泛宣传引导,在日常巡查及专项整治的时机,向广大农户和农资经营户广泛宣传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对农资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领导有力,为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一是成立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局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市管股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工商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片段长为第二责任人,形成

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在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责任人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职责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带领市管股到各所查看农资监管信息建设工作情况,了解工作成效及难点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三是明确农资经营者职责,各工商所与辖区内的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经营户签订经营承诺书,及时督导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做到规范经营。

(三)强化组织培训,为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打牢人员思想基础

一是强化培训,大部分农资经营户电脑水平不高,对实施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存在错误认识及恐惧心理,县局积极组织农资经营户开展电脑基础知识及农资监管运作情况的培训,提高农资经营户的思想意识及电脑基础水平。二是加强指导,各工商所片段长经常深入农资经营户开展行政指导,手把手指导经营业主学习农资经营台账系统的使用,促进农资经营户做好进销货电子台帐录入。

(四)强力组织带动,为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工作基础

一是开展调查摸底,按照先摸底后铺开、先批发后零售、先城区后乡镇的工作思路,结合调查摸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年度验照等活动,建立起全县农资经营户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建立农资经营户户口台帐,详细注明片段长监管职责、管辖区域、联系方式、巡查记录、监管措施等内容,做到有巡查、有记录。

经过培训指导,我县辖区内**兴禾农资有限公司、**龙得宝农资有限公司、**植物医院三家农资经销商已全面使用农资电子台帐软件,落实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制度。据统计,截至目前,三家农资经销商已录入农资产品电子台帐**条。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推荐第5篇:农资商铺监管记录17

井口镇农资商铺监管记录

日井口镇农服中心工作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在农资商家门市告知 _____________销售人员,要建立进货台账和开据销售发票,严禁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和推荐。

签字:

推荐第6篇:春季农资打假工作汇报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为了搞好春季农资打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局早部署、找安排、早行动,把春季农资打假纳入了重要议式日程。现将春季农资打假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规范农资经营秩序

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管理,提高农资经营者的法制意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2011年1月13日农业局举办了全县农资经营人员培训会,来自全县87名农资经营人员参加了培训。在培训会上,农业局党组书记张述华同志作了动员讲话,政策法规股股长曾定富、种子管理站站长王俊杰、植保站站长文斌、执法大队队长王延庆等就《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了授课。此次培训共87人,经考试,均已合格。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农资经营人员的素质。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了质量安全和法律意识,对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营造了良好氛围,为今年大春备耕和农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搞好农业法规宣传,坚持为“三农”服务

充分利用“12315”、“12316”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农”服务及乡镇逢场日在金山镇、略坪镇、新盛镇、县城宇隆广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现场向农民宣讲真假伪劣种子识别和购买散装杂交水稻种子的危害性。此次活动共出动宣传人员近50次;出动宣传车辆20余台次。

三、加强种子备案审查,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把种子备案审查,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种子站长、政策法规股股长、执法大队队长、植保站站长为成员的种子备案审查小组,在2010年12月我局将进入我县销售的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进行严格的审核备案。到我县备案的经营公司有10家,申报备案杂交玉米种子78个,杂交水稻种子89个。经审核,德阳鑫丰种业有限公司辽单527(辽审玉2007010)杂交玉米种子,无四川省引种文件,给予不备案。

四、加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劣农资产品

一是我局精心研究部署,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合理措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了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1月中旬由县政府副县长白光裕亲自带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开展了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未发现高毒高残留及违禁鼠药销售。

二是灵活采取重点检查与专项抽查、随机抽查与定点检查、群众举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对销售散装种子的人员进行了批评和现场教育,并责令停止销售;对个别销售没有备案的种子的门市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申报备案。

三是组织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农资经营市场执法大检查,对种子经营网点和乡镇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20台次,执法人员60人次,检查种子市场10个次,检查种子经营门市80个次,依法收缴散装杂交水稻种子40余公斤,查处违规销售种子门市1个,销售过期农药门市1个。

四是为确保农民买到称心合格的农机产品,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力度,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农机销售、维修市场,保证春耕期间农机生产安全顺利进行,XX县农业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深入农机经营销售市场、农机维修网点,开展“3.15”全县农机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在整个行动中,分别深入到全县10个镇,对16家农机维修网点和8家农机及配件销售点,4家农机销售门市开展突击检查,同时对农机维修设施、维修人员技术资质,零配件质量等进行了逐一核查。

在检查中,先后对2家不具备维修资格、维修人员无技术资质、无经营许可证的“三无”农机维修点进行了依法取蹄,对6家个别项目达不到技术要求,问题较轻的农机维修网点,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两家出售“三无”零配件、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按相关规定做了相应处罚,并依法扣押封存了有质量问题的零配件13件(套)。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种子价差太大;农户制种交公司才10元一公斤,卖出来都在45-60元一公斤;

2、

推荐第7篇:某县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

2012年XXX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

为保障在2012年里组织好农业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和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坑农害农事件发生,促进农资市场继续发展,认真开展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突出重点、拓展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扎实开展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组织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等非法生经营行为。通过加强指导服务,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积极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提供市场秩序良好、产品质量优良的农业投入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执法监管工作效能,保持依法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高压态

1势;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工作,坚持检打联动,密切部门配合,深入排查和防堵假劣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确保重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可控;坚持“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等不法行为。

三、工作重点

种子:以打击“套牌”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为重点,继续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扎实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突出打击“套牌”假劣种子,强化深入排查和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不出示备案证明经营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包装标签不规范、不依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在备案环节加强审核检查,严格防止“套牌”、未审先推、种子、流入市场。在春耕季节,组织开展假冒及“套牌”生产经营、超品种审定适宜区域、已退出推广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种子专项整治行动。

农药:围绕确保蔬菜、茶叶等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加强农药经营环节监管,从源头上防堵假劣和禁用农药;大力推动农药分类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连锁经营、优特农产品农药专柜经营,引导相关农产品限用农药不在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区域经营。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禁用农药流通、使用,以及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现象;提高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及抽检覆盖面,加大农药标签抽检和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甲

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在春、秋两大用肥季节开展肥料市场的专项整治,分别在2月、8月启动对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进一步加强复混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工作,抽检时间适当提前,应当覆盖肥料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抽检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排查假劣肥料,坚决打击生产、经营无证(含登记证过期)肥料产品及质量不合格产品,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强化肥料登记工作,严格管理肥料的备案行为。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巡查的密度,保证农资监管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坚持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台账制度,确保开展工作有痕迹,发现问题有处理记录。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逐步解决本地农资市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二)完善质量抽检制度,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及时制定并组织落实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完善农产品质量抽检工作机制,抽检机构要加强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衔接配合,共同研究确定抽检相对人和具体品种,增加抽检针对性,充分发挥抽检排查假劣农资的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以及关系优势特色农业产

业发展的重点投入品要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

(三)清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农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组织力量,逐一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健全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不能达到或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经农业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农业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四)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案件,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对涉及面广、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一查到底,严格执法,必要时可请求其他农业部门协助或者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

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移送公安机关。重大恶劣案件,可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五)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营造农资诚信经营氛围。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积极组织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活动。

引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树立“以质量树品牌,以质量求发展”的诚信生产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做好售后服务。推动在农资各经营网点建设信息服务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警示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发布动植物病虫害预报信息和防治技术,对如何选购、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指导。要求农资经营者承诺不生产、经营违禁和不合格农资产品,引导其不在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区经营相关农产品限用的农业投入品。

(六)加强服务指导工作。采取深入田间指导、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宣传普及涉农法律法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认真研究、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措施到位。要依法将

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人,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要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办案经费,执法经费还没有纳入预算的要积极争取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强化综合执法。以“五有”建设为抓手,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要切实负起农资打假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快农资监管网络建设进程,逐步实现监管网络化和信息直报。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农资打假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积极履行农资打假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促进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XXXXX

二○一二年X月X日

推荐第8篇: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汇报

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XXX市XXX镇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措施,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农民负担反弹,巩固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成果,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充实调整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全镇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各办事处、村也明确专人负责减负工作。镇政府与有关涉农部门和各村签订了减轻农民负担责任书,并将农民减负结果作为年终评先树优、考核和任用镇村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严格了减负工作责任。

二、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沼气建设等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补贴资金的发放过程全程监督,对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全部张榜公布,做到了公开、公正、透明操作,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补贴款项全部使用农户惠农资金一折通发放,确保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

三、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宣传土地承包政策,采取以会带训的形式,多次对村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二是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保证了农户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三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工作。四是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平台建设,村会计负责各村土地流转的信息传递、上报和登记,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四、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村级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始终坚持“群众自愿、共同受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等原则。指导、督促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和程序规范操作。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了专款专用。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五、严格落实减负“四项制度”。一是涉农收费公示制得到落实。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二是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三是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得到落实。四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得到落实。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已经落实到了单位部门和村级。

推荐第9篇:环保监管工作汇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认真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前街道组织相关部门着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全面落实《区各镇(街)年度镇长(主任)环保目标责任书》工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结合城管科例会召开专项部署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城管科、城管中队、党政办、财政所、经济办、爱卫办、劳动保障所、各社区卫生主任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实施。

二、制定方案,具体落实

1、落实各级责任,街道主要领导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对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街道城管科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规定,同时明确各分管班子成员,各相关部门及各社区在做好本职工作以外的环保责任,切实担负起本辖区环境质量环保责任,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每月拟由街道城管科牵头协调区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餐馆进行综合整治。

3、积极协调环保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饮食、娱乐、商贸噪声监督管理,认真协调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4、按照区环保局要求完成区环保局下达的“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巩固已创建绿色社区成果,在原有50%创建基础上努力完成辖区80%以上的基础上力争所属社区全面实现“绿色社区”。

5、做好环保工作宣传,街道办事处和10个社区各设立宣传栏一处,每季度出一期环保宣传专刊。

6、街道积极征定环保宣传刊物,已征订《中国环境报》1份,市容征订《环境与发展报》1份,各社区已创建“绿色社区”的也相应征订《中国环境报》、《环境与发展》报。

7、认真完成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垃圾无害化收集处理率达100%,无垃圾乱倾倒、乱焚烧现象,重点对前地区乱焚烧现象进行整治,并定期派人员进行巡查。街道每月一次带领相关部门及对辖区内开展“环保专项检查”。

8、积极完成上级其他各项工作任务。街道加强对环保工作的力度,在财力和物力上予以充分保证,在年初各口预算中将环保工作列入预算范围并在市容办专项经费中做到实报实销。

三、措施到位,行之有效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由街道城管科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利用宣传栏和广播向居民宣传环保知识,条例,认真开展地球日,纪念宣传活动。

2、部署摸底调查工作。由街道城管科牵头,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无证照中小餐馆以及违规使用蜂窝煤的中小餐馆进行摸底调查油烟排放、垃圾焚烧、噪音治理。

3、开展综合整理活动。联合执法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对市场周边、公园路、路、超市周边,各社区等范围内的中小餐馆进行综合整治,收缴了部分中小餐馆的一次性快餐盒,并捣毁了18个峰窝煤。

4、健全环保投诉责任机制,由街道城管科负责处理群众对环保方面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协调和处理群众的来访和来电,进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专项整治,加强内河管理并签订“护河公约”,杜绝“一乱倒,三直排”现象。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个月定期开展一次综合整治行动,从而提高中小餐馆的办证率,并逐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上半年,前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绿色社区创建力度,更好地执行(主任)环保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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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某年春季农资打假工作汇报

XX年春季农资打假工作汇报

XX年,是“xx”规划开局之年,为了搞好春季农资打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局早部署、找安排、早行动,把春季农资打假纳入了重要议式日程。现将春季农资打假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规范农资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管理,提高农资经营者的法制意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XX年1月13日农业局举办了全县农资经营人员培训会,来自全县87名农资经营人员参加了培训。在培训会上,农业局党组书记张述华同志作了动员讲话,政策法规股股长曾定富、种子管理站站长王俊杰、植保站站长文斌、执法大队队长王延庆等就《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了授课。此次培训共87人,经考试,均已合格。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农资经营人员的素质。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了质量安全和法律意识,对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营造了良好氛围,为今年大春备耕和农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搞好农业法规宣传,坚持为“三农”服务

充分利用“12315”、“12316”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农”服务及乡镇逢场日在金山镇、略坪镇、新盛镇、县城宇隆广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现场向农民宣讲真假伪劣种子识别和购买散装杂交水稻种子的危害性。此次活动共出动宣传人员近50次;出动宣传车辆20余台次。

三、加强种子备案审查,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把种子备案审查,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种子站长、政策法规股股长、执法大队队长、植保站站长为成员的种子备案审查小组,在XX年12月我局将进入我县销售的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进行严格的审核备案。到我县备案的经营公司有10家,申报备案杂交玉米种子78个,杂交水稻种子89个。经审核,德阳鑫丰种业有限公司辽单527(辽审玉XX010)杂交玉米种子,无四川省引种文件,给予不备案。

四、加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劣农资产品

一是我局精心研究部署,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合理措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了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1月中旬由县政府副县长白光裕亲自带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开展了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未发现高毒高残留及违禁鼠药销售。

二是灵活采取重点检查与专项抽查、随机抽查与定点检查、群众举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对销售散装种子的人员进行了批评和现场教育,并责令停止销售;对个别销售没有备案的种子的门市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申报备案。

三是组织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农资经营市场执法大检查,对种子经营网点和乡镇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20台次,执法人员60人次,检查种子市场10个次,检查种子经营门市80个次,依法收缴散装杂交水稻种子40余公斤,查处违规销售种子门市1个,销售过期农药门市1个。

四是为确保农民买到称心合格的农机产品,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力度,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农机销售、维修市场,保证春耕期间农机生产安全顺利进行,xx县农业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深入农机经营销售市场、农机维修网点,开展“”全县农机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在整个行动中,分别深入到全县10个镇,对16家农机维修网点和8家农机及配件销售点,4家农机销售门市开展突击检查,同时对农机维修设施、维修人员技术资质,零配件质量等进行了逐一核查。

在检查中,先后对2家不具备维修资格、维修人员无技术资质、无经营许可证的“三无”农机维修点进行了依法取蹄,对6家个别项目达不到技术要求,问题较轻的农机维修网点,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两家出售“三无”零配件、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按相关规定做了相应处罚,并依法扣押封存了有质量问题的零配件13件(套)。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种子价差太大;农户制种交公司才10元一公斤,卖出来都在45-60元一公斤;

2、xx杂交水稻制种面积大,加之周边市、县都有杂交水稻制种。农户自留种较多,到市场自行销售,监管难度较大;

3、种子限价太晚,经销商反应:以前买的,不退款,必将引发社会矛盾;

4、农药品名多、乱、杂,抽样送检难、费用高。

建议:

种子价格进、销差,由国家规定比例提前采取限价措施。农药经营实行许可,便于监管。

第11篇:高安市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汇报

高安市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汇报

宜春市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推动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的指导意见》10项制度30条措施的规定。我局以服务“三农”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为目标,履职尽责,加大了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创新了监管制度、措施和手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政府的好评和上级的表彰,先后被国家总局和省局评为“红盾护农”先进单位。

一、建立七项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制度。我局自2005年以来就成立了“红盾护农行动和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明确了“一把手”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抓落实,市管、消保、公平交易、12315指挥中心、注册、个体、法制及各分局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管股,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2、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为了落实农资市场目标监管责任,市局与分局、分局长与网格监管员、网格监管员与农资经营户,层层签订《农资市场监管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011年共签订责任书600多 1 份,该项制度的建立促进并形成政令畅通的良好局面。

3、建立农资市场准入制度。①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我局把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做到:经营者证照齐全,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仅2011年取缔农资无照经营32户,罚没12万元;②农资质量报备制度,对农资商品质量实行跟踪监管,要求每级农资经营户必须向上级农资供应商进行索证索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辖区分局加强巡查监管,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资进行抽查,对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依法予以查处,2011年共抽检农资210批次,对19个不合格的农资进行了查处,共没收21吨不合格化肥,案值70余万元。

4、建立完善农资监管“两票一档”制度。我局按照总局45号令规定,结合本地市场特点,将农资监管 “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整合成“两票一档”,即:将“销货发票”、“销货台帐”“承诺书”“信誉卡”整合成“农资商品销货单,”该“销货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经营者留存,第二联消费者保存,第三联交辖区工商分局备查,这样既方便了经营者操作,又保证了分局的监管,这项制度已在全市485户经营户推行,使农资可溯源监管得到了落实。

5、建立农资商品示范店制度。我局按照省局《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经营户自评,分局和个私协会推荐,市局评定出50户农资经营户为“农资商品示范店”并予以了授牌,从而

2 推动了农资市场的诚信建设。

6、建立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我局对辖区485户农资经营户建立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并实行了分类监管巡查。新街分局把化肥批发市场15户化肥批发商组织起来成立了“高安市个私协会化肥分会”,在农资市场中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并把监管工作和行业自律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

7、健全农资市场巡查制度。在市场巡查中做到“六查六看一记录”即查主体资格、看证明有效性和合法性;查进货凭证、看索证索票执行;查农资商品、看农资质量;查农资包装标识、看包装标识内容真实性;查农资商标广告、看商标侵权违法情况;查农资经营帐目、看“两票一档” 建立及种子留样备查;做好《农资市场巡查记录》。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不法行为

我局在建立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七项制度的同时,针对重要时令季节,重要农资品种,重点区域范围,开展“保春耕”“保双抢”“保秋收”的专项整治行动,采取阶段性布置,阶段性抓落实,阶段性总结的工作方法,使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卓见成效。

1、“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春耕季节的种子、化肥市场的经营活动,采取“种子留样备查”,“化肥抽样检验”的方式,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种子,化肥的违法行为。2011年“保春耕”行动,共办案17起,案值50

3 余万元。

2、“红盾护农保双抢”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夏季农用机械市场的经销活动,聘请农机专家到现场对市场上的农机具进行抽检。2011年查封不合格农机具20余件,案值25万余元。

3、“红盾护农保秋收”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农作物秋季用药量大,农药市场较为活跃的特点,我局适时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农药保秋收行动。重点查处夸大农药使用范围的虚假宣传的违法案例,保护农民的权益。2011年共查处农药虚假宣传案例10起,案值40余万元。

三、加强部门联络,形成监管合力

我局在农资市场监管中,一方面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络和互动,并促成了由政府主导,公安、农业、农机、供销、安监、技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使各部门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合力打假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由于政府重视,各部门职能到位,近年来,高安农资市场没有发生影响较大的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业连年丰产丰收,我局连年被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第12篇: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农市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01-19 【生效日期】2006-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市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我们制定了《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加强协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强化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格农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诚信经营,着力强化市场整顿,严查一批大案要案,大力开展质量监督,切实搞好市场流通,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严格农资市场准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

(一)严格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加强对临时证照的清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照,要一律依法注销或吊销。

(二)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开展对辖地所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三)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支持和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扩大宣传,提倡质量信誉公开承诺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四)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物流配送,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服务,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农资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实行直供农户。

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搞好各项制度建设

(五)加强农资质量动态抽查。根据农时季节和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春耕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高峰季节,结合重点地区,制定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抽查计划,提高抽查密度,扩大抽查范围,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

(六)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依托各部门所属或社会质检机构,在重点农资集散地和农资市场建立固定质量监测网点,对不同农资品种实行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和跟踪监督,准确把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

(七)加大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不按法定要求审定,只收费不审查的广告发布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农业、质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虚假农资广告的整治工作。

(八)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资市场监督。继续加强农资打假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好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农资打假社会监督网络,形成全民打假的社会氛围。

(九)积极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等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农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及时公布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结果,在宣传放心产品的同时,公开曝光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一批大案要案

(十)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商部门要继续抓好“红盾护农”行动,质监部门要围绕生产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和化肥产品质量区域性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供销部门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配合做好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重点品种,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突出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高毒农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并进一步畅通合法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加强统一灭鼠,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十二)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方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加大经费投入,优先保障办案经费,坚决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和毒鼠强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以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

(十三)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各地、各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查处,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要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建立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十五)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库。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十六)开展农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在农资打假和监管实践以及互通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综合评价。

(十七)实行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给予表彰、鼓励和政策扶持;对于发生经营过失、存在信用缺陷的企业要给予警示、教育和指导;对于多次发生违法记录或故意违法、情节恶劣的失信企业要重点监控,加强跟踪检查。

五、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十八)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出台优惠和扶持政策,组织和支持农民参加或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建立营销组织,开展统一采购和配送。鼓励和引导农资经营主体特别是分散销售的经销商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或行业性协会,加强自律,规范进货渠道和经营行为,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十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协调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其中,质检部门要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化肥专项治理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意见,切实把该专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资打假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县级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省(区、市)也要对所辖区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查处行政部门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各种违规经营行为,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的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针对大案要案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增加投入,改善执法手段,提高农业执法水平和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好形势的关键之年,开展农资打假保障抗灾夺丰收和农民增收的任务异常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质量合格,为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农资打假是实现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农机具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假劣农资不仅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而且挫伤农民群众发展粮食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证优质放心农资供应,直接关系到农业丰收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农资打假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农资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投入,购买使用假劣农资不但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产量,减少农民收入,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放心饲料”,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农资打假是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通过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有很大改善,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隐患仍然很多。农药、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

(四)农资打假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基础。我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其中兽药和疫苗是重要的基础。要切实加大对假劣兽药、疫苗的打击力度,确保质量和生产供应,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强化整治,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五)强化生产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各级农资生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生产源头关。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农资生产企业资质监管,开展行业资质检查,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窝点,依法

2 清理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企业。

(六)整顿农资市场,清理经营主体。各级农资经营主管部门要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户换照工作,依法规范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

(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及时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

(八)加强协作配合,严查违法案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彻底查处

3 各种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完善查处大案要案激励机制,支持并奖励查办大案要案。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九)加强农资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各地要依法加强对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对农药广告的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扶持,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培育龙头企业,构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农资企业加快建立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整合上下游资源,优化网络布局,扩大经营规模。督促和指导农资连锁企业强化农资质量管理,健全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使经营服务网点分布更合理、覆盖面更广,方便农民群众就近购买优质农资并获得技术服务。

(十一)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的基础上,把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作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序整体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规范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健全管理制

4 度,强化质量管理,培育一批守法经营的农资经营示范店。要加大对示范店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示范店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十二)强化诚信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积极推进农资质量追溯体系研发和试点工作强化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综合质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群众调查等信息,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十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5 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农资打假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和农资案件查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农资打假的效果。

(十六)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严堵执法漏洞。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从正面宣传报道,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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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9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异常严峻、情况异常复杂,夺取农业丰收、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资质条件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要改进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效能,积极促进农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农时季节,做到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规范物流企业和邮政单位承运农资的行为,加强农资交易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工商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大案件、重点农时、重点品种,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三)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要规范抽检行为,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强检测结果分析,准确掌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预警能力。

(四)加强农资广告监管。农业部门要严格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资广告的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农资产品广告等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五)集中力量侦破大要案。要针对制售假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重点侦破,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突出监管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种苗等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个体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为重点单位;以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区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七)创新农资供应模式。要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和鼓励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质监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净化农村农资消费环境,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把农资市场作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快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制度。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十)加强对农民服务指导。要通过宣传培训、科技下乡等方式,大力普及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交流渠道,逐步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农资产品检测结果、农资市场预警、案件查处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减少重复抽检,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做出审查处理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要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工作经费,设立奖励经费,奖励有功执法人员和举报人。

(十五)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基层执法队伍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手段,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十六)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层级监管。各地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七)畅通举报渠道。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充分发挥12

315、12

316、12365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资打假工作宣传,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要跟踪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15篇:苍南县小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苍南县农业局

苍农〔2010〕118号

苍南县小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各科室: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0‟85号)要求,为巩固深化小农资店整规工作成果,构建我县小农资店农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1、严格主体准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查农资生产、经营申请人的各种资质条件,坚决杜绝不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资经营活动。

2、健全备案制度。建立健全重要农资商品入市备案制度,重点对化肥、种子、农药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标签证等相关手续及其经营的主要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3、严格主体退出。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转让经营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整顿的力度,将不合法市场主体堵在门外。对有二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点,进行曝光,并抄告有关发证部门。

4、探索商品准入。积极组建农资行业协会,加强农资行业管理。探索以农资商品索证索票为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在农资经营连锁龙头企业、农资批发单位推行农资商品准入制度。

二、推进完善诚信评价机制

1、继续开展诚信农资企业创建活动。按照省厅《创建百家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并帮助企业积极申报省、市级诚信农资企业。同时按照《创建苍南县诚信农资企业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县级诚信农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诚信农资企业的称号,对依法规范、信誉优良的企业,通过宣传、免检等措施加以扶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2、实施信用分类评定。以建立农资单位身份证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遵纪守法情况、质量检测、受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分析结果作为信用分类的依据之一,确定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

3、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达到规范建设标准、台帐记录完整、诚信经营和农资商品质量意识强、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各种培训、主动配合执法监管工作、在两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农资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对消极对待执法监管、经常出现农资质量问题的失信经营单位,在信用监管平台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连续两年有较大违法行为的,给予新闻媒体曝光或相关网上公示。

三、建立健全行业发展机制

1、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逐步推进”的方法,鼓励引导农资企业走连锁经营之路。积极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网络,鼓励农资店参与连锁经营,对已纳入连锁经营的农资店,实现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五统一”管理模式。

2、大力开展放心农资店建设。建设一批证照齐全、设施完善,进货正规,制度健全,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服务优良的放心农资店。

3、探索建立基地直配农资店。积极探索农资连锁配送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密合作,在市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农资连锁配送企业直营店,构建新型的农资营销业态。

四、健全完善宣传培训机制

1、加大对小农资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有效整合培训资源,以专题、专项培训为重点,采取分类、分批培训的办法对小农资店从业人员进行轮训。

2、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农资诚信经营、小农资店经营管理规范等知识培训。将农资经营从业人员纳入“绿证”培训和新型农民培训范畴,对其进行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庄稼医生”和农资营销员培训。

五、建立健全信息溯源机制

1、健全农资单位身份证制度。继续实施“农资单位身份证”溯源管理“五个一”工程,即一组身份代码、一项建设标准、一本购销台帐、一套管理制度和一个信息平台。

2、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资源,对全市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GPS定位,将企业基本情况、门面招牌、证照图片、执法记录等信息输入电脑,建立和完善我市农资监管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3、探索建立“一证通”。探索农资管理信息证制度,实行从批发到使用的“一证通”管理,达到农资流通信息的无缝衔接,逐步完善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

六、加强执法监管机制

1、充分利用省农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进行分类监管。

2、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结合农时季节,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有计划地开展“绿剑”打假活动。实行动态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予以取缔。

3、畅通 “12316”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国家禁用农资和农业生产事故等举报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4、强化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加大对农资连锁龙头企业的配送中心及小农资店中非当地配送中心配送的农资商品的抽检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上一年度出现农资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小农资 长效机制 意见

抄送:县“十小”整规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苍 南 县 农 业 局 2010年9月1日印发

第16篇: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所农资市场监管行为,充分履行农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系统内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在县工商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所应将农资作为重要商品纳入网格化监管,做到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工商所应当设臵辖区农资经营分布图、监管人员责任分工示意图。工商所应当与辖区农资经营者签订农资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条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局委托,依法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对农资经营者开展验照和年检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农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三)指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农资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县局委托,依法查处辖区内农资经营违法行为;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农资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四条 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亮照经营;

(二)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执照核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是否依法进行年检或验照。

第五条 依法检查农资商品质量:

(一)检查农资商品标签,看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标明商品主要成分和含量及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有中文标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及说明;

(二)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合格证,看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是否真实,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三)检查产品批号,看是否伪造生产日期、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是否失效、变质。

(四)对涉嫌假劣农资或群众举报的假劣农资商品,提请市场规范管理局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 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一)检查农资广告和其它宣传资料(包括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检查农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农资经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

(一)进货查验。

1、进货查验总的要求是:

(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主体资格等项证明材料(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

①营业执照;

②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登记证;

④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只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①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

②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

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①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②有销售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③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

④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

⑤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商品,可由总部对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索验、保管,可由总部统一出具已索取相关票证的销售、配送商品票据。但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农资商品,仍应当按照上述种类索取相关票证并妥善保管备查。

2、具体的分类要求是:农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再次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种商品,只需索取销售凭证。所需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如下:

(1)肥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只限国产肥料);肥料登记证或肥料备案登记证(部份肥料国家规定免予登记,名单详见附件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肥料),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肥料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肥料);购进进口肥料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

(2)农药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只限国产农药);农药(临时)登记证;经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备案的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农药);产品质量标

准;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药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农药);购进进口农药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

(3)种子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供货商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但应提供委托受托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和以委托者名义开具的出售凭证,并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购销合同。

(4)农机具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检验合格证。

(5)农膜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具备专营资格的有关文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检验合格证。

农资经营者对所索取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应当每年核对一次,并按供货商及商品进行分类,妥善保管备查;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等相关证明,经营者应当保存至不再从该供货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进货止;产品的资质质量证明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同种商品持续进货并销售的,应当持续保存;销售商品的票据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

(二)进销货台帐。农资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销售凭证。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四)退换货。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资经营者承担因自身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引起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损失赔偿等产品质量责任。

(五)不合格商品退市。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规范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根据上级要求,农资经营推行“帐票合一”,即进货票证、销售凭证与进销货台帐合二为一,按要求分月整理、按月装订、集中存放、统一保管。进、销货情况以查验完整的进货票证和销售凭证为准,免于再行登记进销货台帐。

第三章 实施巡查

第十条 巡查监督主要是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的检查以及申诉举报的专门检查等。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以及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销售的商品、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农资商品巡查监管流程图》(附表),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向所长报告并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臵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第十四条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资格问题的处理:

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营业执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农资的,属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情节较重的,按下列方式处臵:

(一)主体类型明确且有证据证明的,分别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立案查处;

(二)主体类型不明确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查处;

(三)经营的农药属危险化学品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农资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1、标签或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属于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应按《种子法》查处;属于肥料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要求的,应按《产品质量法》或《标准化法》查处。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应按《种子法》查处。假种子是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肥料、农药质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产品质量法》查处。其中:销售过期农药且不能证明已失效的,提请市场规范管理局进行质量检测。

4、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查处。

(二)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的农资,应依法及时追查该农资来源和流向,对未售出的农资,依法采取扣留或封存等强制性措施,已售出的责令经营者追回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问题的处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改正;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查处;

(二)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按《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商标法》查处;

(四)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五)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不履行本规范第八条责任和义务的,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六)农资经营者拒绝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农资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问题的处理:

初次发现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律义务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

(一)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未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改正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所管辖或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农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农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辖区内发生制售假劣农资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农资质量事件时,工商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臵,并完整记录处臵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一)对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农资消费者的举报或《12315申投诉转办单》转办举报,安排人员前往实地调查。查明举报属实初步构成案件并在查处权限内的,依据案件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作出当场处罚或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发现处臵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信息录入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农资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以及监管动态信息等及时准确录入网格化监管软件,并作为重要监管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辖区内农资经营者应逐户建立重点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收录以下内容:

(一)农资经营主体台帐;

(二)巡查记录;

(三)责令改正、行政警示等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抄送的材料;

(六)其他管理文件或材料。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农资市场监管,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方面,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实施阶段性督查和综合督查考核,并执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处理有关农资问题的投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农资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臵的;

(五)其他未履行农资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的。

其中对部分凭感观难以发现的问题农资或违规行为,以监管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发现为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会同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7篇: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合制度

XX县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净化农资市场,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合制度。

一、建立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工商、质量、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席,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双方互通情况,共同磋商农资市场监管中得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县工商局经监股、县质监局稽查大队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为县农资打假工作联络单位,加强对紧急事务和重大问题的沟通与协调,并指导全县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二、建立农资打假护农联合执法制度

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监管中得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联合执法行动,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季节,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带动整个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具体整治行动计划和方案,由联席会议商定。

三、建立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协作制度

工商部门要严格农资经营单位审批的资格查询,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认真做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前置审查和培训工作,并对农资经营户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法定农资经营资格条件的,工商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工商、农业部

门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鱼药和农机具等农资经营单位要适时进行全面清理。

四、建立农资质量监测、公告制度

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农资质量监测工作。农资质量抽检计划由联席会议统一制定,有关部门分头实施,以避免重复抽检。对农资质量监测结果要及时进行反馈,并实行联合公告制,公告抽检的农资农产品和企业的产品名称、厂家、批次、质量等内容,特别是对于不合格的农产品,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者(企业),以各部门名义联合在媒体上进行公告,予以曝光,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五、建立农资经营档案联合监管制度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农资经营档案,销售农资产品必须开据销售凭证,提供销售信益卡,并进行农资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农资生产经营档案和信益卡内容和格式,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部门要共同加强农资经营档案的管理,保证农资商品质量做到有保障、可追溯。

六、建立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农资企业诚信档案,汇集各监管部门的农资监管信息,并共同对农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联合给予表彰、推介、鼓励和政策扶持;对于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第18篇:切实加强工商职能 全面加强农资监管

切实加强工商职能全面加强农资监管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发言稿 刚才,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领导和国家农业部领导已就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行了专门部署,起点高、要求严、措施实、抓手牢,既强调了农资打假工作整体意义,又充分考虑了不同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下面,我就我省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农资市场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2010年,我省工商部门要以“监管机制长效化”、“监管手段信息化”和“监督抽查科学化”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一)进一步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要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经营者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通过督促指导农资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和购销凭证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农资经营者质量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解决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难的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工商部门各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要明确各级工商部门在查处不合格农资商品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资商品案 1

件执法工作,严肃执法纪律,坚决落实辖区农资监管的责任追究制。

(二)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手段。

一是继续优化广东工商部门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加紧完善农资监管专版网。目前,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和农资商品台账客户端软件已经过多次改进,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成为辖区工商部门开展农资商品监管工作良好的信息平台。今年内,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这个平台的数据采集、维护、分析和统计功能,使之真正成为监测全程监督、办案全程规范、数据全程分析和信息全程发布合为一体的监管信息平台。

二是加强农资商品经营信息汇集工作,进一步充实农资商品数据库。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职权和监管手段,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督促指导,切实将台帐核实、商品流通信息汇集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巩固农资商品流通信息汇集工作成果。特别是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农资经营户全面建立进销货电子台帐,健全农资商品流通信息数据库,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

(三)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监督抽查水平。一是尽快推动符合我省实际的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监督抽查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2008年下半年,我局牵头起草的

四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推荐标准,已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充分吸纳了我省工商系统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进行创新并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今年,要在已有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和实践检验,力争《流通领域预包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早日作为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完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体系,使监督抽查标准与监管实践得到更好的融合。

二是继续加强监督抽查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寻找并清除不合格农资商品”的目标定位,我省省、市工商部门要做好对以往抽检结果的分析工作,确定抽检商品种类、分布区域和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大致范围;基层工商部门更要做好前期摸底工作,要从日常巡查发现的线索和辖区经营户经营信息档案入手,先行甄别,选取举报投诉突出、进货渠道不明等存在较大嫌疑的经营门店在销化肥、农药和饲料商品,上报形成农资商品监督抽查备选商品库。

二、进一步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

(一)突出四个重点,查处大要案件。

2009年,我省工商系统共立案查处农资违法案件2018宗,案值1765.09万元,查扣不合格农资商品266.6吨,取缔无照经营392户,受理农资商品质量投诉90宗,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03.48万元,成效显著。今年,我省工商部

门将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除集中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红盾护农保夏播”等专项执法行动外,还要及时根据有关投诉举报线索,不定期组织专项打假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二)抓好两项制度,规范农资案件查处工作。

一是抓好农资案件查处中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各级工商部门查处不合格农资商品时,要将经销农资商品的不合格程度,作为危害后果的主要考量指标之一;将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情况和汇集农资商品流通信息情况,作为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的主要考量指标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突出执法社会效果。坚决防止片面追求罚没收入的重罚款、轻教育现象和以罚代刑、罚款放行等现象。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在抽检和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假劣农资事件,造成农民群众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合力

(一)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有效合作。

农资市场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不能单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农业、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一是要及时开展联合行动。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及时联合农业、质监等部门开展执法清查行动。二是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工商部门要与农业、质监等部门建立监督抽查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切实做到生产、流通环节间监管措施无缝衔接的同时,防止重复抽检和重复查处。

(二)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

今年,我局还将结合监管实际,继续加强对行业协会组织指导,继续探索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新模式,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自我规范、约束和教育的自律作用。通过依法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建立落实质量跟踪、公约自律、自律抽检等制度,对农资商品经营企业实施自律管理。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第19篇: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78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

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认清形势,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发展基数和生产成本高、气候条件和市场变化不确定等诸多挑战,新的形势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是新形势下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求是:防止假劣农资进村入户,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针对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农资打假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继续开展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牵头的职责,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加大农资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扩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范围,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群众

2 的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工信部门要全面清查核发的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坚决收回核准文件和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犯罪行为,对大要案和发现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提前介入,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鉴定检测工作。工商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销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农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保护农资商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力度。质检部门要依法查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资产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严格核发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强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督促所属企业加快实施“新网工程”,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监督保证体系,把好进货、销售、库存关,扩大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覆盖面,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一)强化生产企业资质监管。各级农资生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生产源头关。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发放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进行全面的跟踪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

3 拒绝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各级农资经营主管部门要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重点加强流动摊贩监管。继续深入开展“打假保春耕、保秋播”、“农资打假下乡”、“红盾护农”、“打四黑除四害”等行动,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追溯造假售假源头,端掉造假售假窝点对已流入市场的,查清销售渠道和销售去向,严防假劣农资进入生产领域。要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四)强化假劣农资案件查处。要做好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调动一切因素,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要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对于每一个涉案线索,都要追根溯源,做到查不清源头的绝不放过,端不掉制假售假窝点的绝不结案,对于犯罪分子,要坚决绳之于法,切实从根源上治理假劣农资问题。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

4 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对于社会影响巨大、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及时查清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完善查处大要案激励机制,争取财政支持设立大要案的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并奖励查办大要案。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五)强化农资广告监管。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广告,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农民。针对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推销农资的新情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规范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鼓励并支持大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构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推进农资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采集、评价、监管体系,实行农资监管部门网上实时审核和监管,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强化诚信建设,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指导农民选购放心农资,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完善机制,实现长效监管

(一)推行市场准入机制。通过依法实施企业登记审查、年检验照和经营主体准入备案,全面清理、审查农资经营单位的经营

5 资格,对合格的农资经销单位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档案;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特别是对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认真清查农资经销单位经营的农资,应当通过登记、审定才能上市的农资要认真查对许可证等信息;建立经营警示和问题产品“黑名单”公示的追踪监控机制,依法严惩经营假劣农资行为,同时向社会公示。

(二)坚持“检打联动”机制。加大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要重点监测,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农资购销旺季要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前移市场监管关口,通过及时发布消费警示,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确保问题农资不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假劣农资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监管“黑名单”进行重点跟踪监管,提高监管的力度和密度。

(三)完善农资打假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涉案线索,积极移送涉嫌犯罪

6 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跨省案件,要建立省际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督促各省强化假劣农资案件信息通报、跨省案件协调查处等制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防止和纠正治标不治本问题。进一步健全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市场整治工作目标任务、重大案件查处、部署协调重大市场整治行动等工作。

四、强化保障,落实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地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工作文件,全面安排部署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突出关键环节,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目标考核,将任务分解和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增强打假的主动性,杜绝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和农资案件查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农资打假的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

7 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严堵执法漏洞。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送放心农资下乡”、“送科技下乡”和“送法下乡”等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能力,增强农资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继续加大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确保对制假售假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

第20篇: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梳理农资产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加强农资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大力推进农资审批网上办事。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清理已丧失许可条件的单位,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强化农资生产经营及农资产品审批信息公开及共享,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

二、强化生产源头监管。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区域内重点生产企业加强监管,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与隐性成分、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对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农民投诉的和维权企业举报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率和抽查力度。集中整治行业性、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坚决打击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探索研究产业宏观调控有关措施,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三、深化农资市场整顿。继续组织开展农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完善监管对象信息档案,加快实现部门互通共享进程,依法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者。以省、市、县交界地区和农业产业聚集区、农资经营规模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经营秩序混乱的农资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对象,加强农资市场日常检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严肃查处经营假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农资市场开办者、电商平台和农资购物网站运营者的行政指导,督促其严格审验入场经营者及产品资质。跟踪分析网络销售农资的新动向,严厉打击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农民。

四、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产品的真实性、质量状况及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不合格产品线索的,要按照“检打联动”原则,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涉及其他地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要及时依法移交。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地要根据农时季节和本地农资使用特点,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已流入市场的,要及时查清去向,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采取下架、退市、收回等强制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五、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突出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等重点农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业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渔船救生设备等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公安机关继续侦办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作为“打四黑除四害”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品种。质检部门继续严格化肥、农药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推动农资区域整治工作。工信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颁(换)发,打击取缔未取得农药生产资质的地下工厂,扎实推进磷铵、合成氨等行业准入工作。农业、公安、工商部门继续组织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同时启动重点监管地区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严厉打击种子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查案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每一起案件,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查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联合办案,限期查办,查必彻底。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七、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要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资营销方式转变的新形势,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延伸农资监管工作触角。支持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覆盖率。工商部门要引导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大力培育农资经营示范店。供销合作社要继续着力推进农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资物联网技术的应用示范,探索建立农资质量追溯,加强农资流通行业标准化和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和诚信经营。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的服务指导,引导农民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集中育秧、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组织,要加强管理指导。

八、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打假社会治理体系。督促农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支持农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加快农药、肥料、种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进程,完善农资打假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和大要案件查处激励机制,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为社会各方参与创造有利条件。

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实施农资产品条码、二维码等追溯码标识,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广泛应用物联网、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溯,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群众调查等信息,全面开展农资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督等运行机制。

十、创新宣传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宣传诚信企业,曝光制假售劣等农资打假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农资从业人员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诚信守法意识。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宣传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勇于履职,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要以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落实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加强基层农资打假执法培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农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农资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动执法、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十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农资打假监管属地责任、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农资打假岗位责任和主体责任。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开展农资打假绩效评价工作,细化考核评估标准,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督查。对假冒伪劣农资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

《农资监管工作汇报.doc》
农资监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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