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2022-03-13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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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股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许可证号:

地址:

电话:

为确保全面、及时履行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债务人)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股权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2.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3.1质押登记

3.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3.2质物的保管。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质押登记证明交质权人保管,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等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4.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4.1.1标的公司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4.1.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4.1.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4.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出售、拍卖质物,并以出售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直接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即宣布拥有该质物,在法律上取代出质人在标的公司股东地位,或将该质物转让第三方取代出质人在标的公司股东地位。

4.3无论质权人采取何种方式处分质物,出质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诺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1.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备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5.1.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股东会决议等一切程序。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1.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

5.1.5出质人保证完成本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5.1.6出质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现象。

5.1.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5.2出质人进一步承诺保证如下:

5.2.1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2.2标的公司的经营也处于正常状态。

第六条约定事项

6.1出质人承诺。

6.1.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6.1.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所、经常居住地,长期离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6.1.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6.1.4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出质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6.1.5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1.6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6.1.7除本合同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6.1.8出质人应承担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6.1.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出质人拒绝购买标的公司配股或标的公司发行新股,质权人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6.1.10出质人承诺,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6.2通知及送达

6.2.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七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质权人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质权人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质权人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以当面送交或邮寄

于质权人的方式加以确定。

6.2.2出质人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对质权人不生效。

6.3生效、变更和解除

6.3.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6.3.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6.3.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7.1.违约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7.1.1出质人在本合同做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约定而做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做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7.1.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一约定事项的。

7.1.3出质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7.1.4出质人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7.1.5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1.6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出质人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

7.1.7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7.1.8出质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质权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7.2.违约处理

7.2.1乙方可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甲方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地位或将该质押股权指定第三方名下取代甲方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地位,甲方必须全面配合。

7.2.2乙方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甲方均保证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7.2.3如发生上款所诉任一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处分质物外,还可要求出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所受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适用的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8.3其它

8.3.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八条中,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相关用语和表达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8.3.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8.4本合同担保项下典当金额(借款)使用期为日,时间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

8.5本合同担保项下借款使用期间标的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或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与综合服务费的,甲方则要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6本合同一式份,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持二份,股权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完全一致,不存在歧义,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合同签署日: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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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

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英文)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家庭住址: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详情房产地址:大厦名称:楼宇座别:楼数: 年期:面积(建筑) 用途:购入价: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编号:()深证房售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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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将_______万元的股份(占_______%)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该_______万元(_______万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有关借款划入乙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_的验资帐户内;

2.还款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_____________公司成立以后,将乙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注入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______________万元的股份作为质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股份。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总借款额的________%承担违约金。

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乙方违约金相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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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推荐第5篇:保证金质押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合同用语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债务人”是指以下第 项的全部债务人:

(一)因购置座落于项目所属之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二)因购置甲方依法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三)因购置以甲方为中介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四)。

二、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乙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保证金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主合同贷款金额的比例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首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当保证金余额即将低于乙方发放贷款余额的%时,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补存保证金,补存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新贷款。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 。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存入保证金,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专户。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六、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八、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被冻结、扣划,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措施。

七、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八、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第九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保证金质押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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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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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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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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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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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保证金质押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 (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陆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可还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 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的担保,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条

质押标的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第五条 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 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

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

(一)在保证金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二)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

(二) 。

(三)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2.质押标的或其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办理审批、登记或记载的,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动产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推荐第9篇: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股 权 质 押 合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质押权人:

出质人: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同共同借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乙方,持有标的公司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总股本构成吴辛波出资万元合万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万元借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债权质押,并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因质权实现产生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委托类别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限为质押股权变更至甲方项下止。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20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的全部股权无条件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全额股东。

第五条 三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2.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

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乙方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乙方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八条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优先受偿权。甲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3.主合同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甲方与乙方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第九条 质物保管与质押解除

1.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甲方可解除质押,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甲方保管。

第十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乙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乙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甲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

(1)乙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

也不与乙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乙方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乙方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乙方不存在对乙方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乙方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乙方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股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 约定事项

1.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乙方方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乙方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甲方,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甲方: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乙方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乙方标的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⑤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⑥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情形。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

(4)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向甲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乙方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5)乙方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乙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8)乙方应承担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

(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乙方拒绝购买标的公司配股或标的公司发行新股,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10)乙方确认,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2.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主要营业地址或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甲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甲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该乙方签署)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甲方的方式加以确定。

(2)乙方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对甲方不生效。

3.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乙方及甲方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

①乙方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③乙方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

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④乙方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⑤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乙方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⑦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⑧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甲方正当利益的行为。

2.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所诉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外,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3.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三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相关用语和表达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年月 日

合同签订地:

推荐第10篇:车辆质押合同

车辆抵押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当户(借款人)/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车辆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车辆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

1.1 甲方自愿以本(单位/人)品牌为,车辆号牌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辆)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车辆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抵押担保。

1.2 “该车辆”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范围

2.1当金(¥:)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

2.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质权的存续期限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甲方全部偿还乙方《车辆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止。

第四条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办妥质物登记手续,质物有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由乙方保存。

第五条质物的占管

5.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5.2甲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第六条 保险

6.1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

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并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质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

乙方。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

险期限届满,甲方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6.2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偿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

撤销保险,如甲方中断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

乙方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6.3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乙方保管。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支付到乙方指定

账户上,作为乙方债权的保证金担保。

第七条质权的行使

7.1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7.2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7.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7.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

设臵任何障碍。

第八条 特别约定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条处臵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9.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9.2 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9.3 当金本金。

第十条通知与通讯

10.1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子邮

箱。

10.2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子

邮箱。

10.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

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

辖。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12.212.

3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3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维修等费

用由甲方承担。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车辆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车辆交接证明书

车辆交接证明书

附件:质押财产证件资料清单

质押财产证件资料清单

一、质押财产证件

1、车辆购置原始发票;

2、车辆购置税证;

3、车辆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车辆保险单(正本);

6、养路费证;

7、车船税证;

8、车辆钥匙。

二、出质人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对经办人的委托书;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8、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9、共有人同意质押典当的书面证明。甲方和财产共有人保证以上“质押物清单”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同意质押并签字确认。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第11篇:借款质押合同

借款质押合同

【提醒: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金额)

年 月 日(金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由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的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出质人: 保证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第12篇:机器设备质押合同

机器设备质合同

甲方(出质人):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质权人):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的履行以及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作为质物作为对《委托担保合同》履行的质押担保,并愿意为上述出质机器设备提供保管服务。依照《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并承诺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物

甲方将投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机器设备详见三方共同签署的《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第二条 质物的监管方式

2.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出质人,乙方为质权人,由甲方代理乙方占有、监管质物,乙方有权利不定期对机器价值进行核查。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质物的监管费等因质物保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管辖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 全部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 协议的有效期及修改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甲方清偿完毕《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该协议终止。 5.2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3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生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事项

6.1 甲方、丙方业已知晓且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业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甲方、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6.2 甲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签订

第13篇: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许可证号: 地 址: 电 话:

为确保全面、及时履行___________ _____ (以下称债务人)与 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股权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 立承担民事责任。

5.1.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股东会决议等一切程序。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1.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5.1.5出质人保证完成本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5.1.6出质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现象。

5.1.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5.2出质人进一步承诺保证如下:

5.2.1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2.2标的公司的经营也处于正常状态。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所、经常居住地,长期离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 于质权人的方式加以确定。

6.2.2出质人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对质权人不生效。

6.3生效、变更和解除

6.3.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6.3.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6.3.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7.2.1乙方可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甲方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地位或将该质押股权指定

第14篇: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 (短期/中期/长期)货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小写)_______,利率为______,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编号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致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画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孽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孽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物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15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签署:

出 质 人: 吴艳秋

地 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12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1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1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2340.80万股,即1.41%的股权权益。

1.2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 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即认定价值为每股2.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双方确认: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限制。如处臵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偿还质押权人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被清偿完毕。如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质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2.1 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权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上述贷款事宜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含对该两份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以下合称“主合同”或 单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2.2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保2

第三条

第四条4.1 4.2 4.3 3 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保证人及本合同质押权人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的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费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质押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担保人保证期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 的义务之前,质押持续存续。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 质押程序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上述两份有效质押权凭证原件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权人。 4.4 在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主合同未能成立生第五条5.1 5.2 5.3 5.4 5.5 4 效的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在未发生保证合同中约定应由保证人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质权的实现

如果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处臵质押股权,并以处臵质押股权所得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 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 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3) 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借款合同债务人及其重大关联人(包括其任一持有或被持有股份)股东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无论出质人是否通知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5)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 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2) 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时,质押人应该 5.6 5.7

第六条第七条7.1 5 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5)其他应付款项。质押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质押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出质人就不足部分仍对质押权人负有清偿义务。

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 及其他资金收益)为出质人所有,但在该期间由质押权人代为 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押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 协助。当质押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押权人可以该收取的股权收 益优先受偿,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发生质押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 消灭后,质押权人将其代为收取的股权收益全额无息返还出质 人。

保证与承诺 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能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具备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合同,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 7.2 6 法取得并充分有效;

(3)出质人承诺其为设臵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而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股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或委托第三人行使质押权,质押人放弃相关抗辩权;

(5) 当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保证按质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担保质押权人全部债权为止; (6) 在质押权人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保证立即通知质押权人并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质押权人免受侵害;

(7)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股权以赠予、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

(8)出质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公证事宜,由公证机关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抵押人承诺在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9)出质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或主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出质人重复作出;

(10) 出质人知悉:质押权人系基于对上述声明和保证的信任

而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质押权人的保证与承诺

(1) 质押权人保证其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有接受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 质押权人保证配合出质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手续; (3)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出质人要求,质押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第八条 公证

8.1 出质人、质押权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双方同意向银川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质押权人有权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质押人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承诺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8.2 本条优先于本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之条款。 8.3 本条涉及的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1) 出质人未按质押权人要求提供的真实资料,或者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形; (2) 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7 (3)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的权利;

(4) 违反本合同项下出质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义务。

9.3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纠正;

(2) 宣布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要求贷款合同债务人偿还

全部债务;

(3) 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给质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并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抵押财产对于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11.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质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双方特别约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使本合同发生法 律效力,下述文件中最后记载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1) 经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有效证明文件;

(2)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取得有效证明文8 件;

(3) 主合同中《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

第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质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押权

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质押权人。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出质人持三份,质押权人持三份,宁夏银行备案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特别声明:本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 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质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第16篇:车辆质押合同

机动车辆质押合同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甲方与借款人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借款合同,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动车辆质押给甲方为的借款作担保。待将借款归还给甲方后,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归还乙方。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履行。

第一条、质押物品清单

1、乙方承诺将本人名下的车辆(品牌:;型号:;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质押给甲方。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

2、乙方同时将上述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保单(保卡)随同车辆一并交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利率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月利率为。

第三条、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与借款期限一致,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质押期限相应延长)。

第四条、合同约定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甲方可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也可自行在二手车市场直接将质押车辆进行出售,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五条、质押车辆的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与借款人所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出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借款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 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车辆在甲方处封存

3.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的赔偿责任。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使质押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质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质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成都市高新区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债务人还清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 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 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7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署: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鉴于:

1.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元人民币。

2.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持【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简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质押标的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企业简称】【】%的股权,对应【企业简称】注册资本【】万元中的【】万元。

2.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1 3.质押标的详见《质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物清单》对质押标的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押标的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标的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标的的孳息,作为质权的一部分用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质权人同意用于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押标的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7.如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标的致使质押标的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标的提存,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补充担保方式,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8.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标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 主合同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称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元,即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包括各方对《借款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下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以及因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包括违反上述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事项而对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标的保管费用(如有)和实

2 现质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4.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实现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起至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第三条 公证和出质登记

1.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当事人自愿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出质人、质权人对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双方共同确认:如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质权,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放弃对质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由质权人保管。

4.形成新增股权的,出质人应在其合法享有新增股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新增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6.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或注销)、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和终止

3 1.双方同意并确认,若出质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质权人有权依据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 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他人卖出质押标的;

(2) 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 依法将质押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双方同意并确认,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支付处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包括逾期违约金)。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不足清偿主债权的,出质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质权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就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权。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3.质押标的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不影响质权人按上述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即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致其处分权限受到任何限制。

5.双方同意并确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质权终止,质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1) 出质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 担保期限届满。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4

2.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押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设定的除外)及其它任何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为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和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和新增股权(如有)全部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或股权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出质人应当于质押标的出现前述情形的当日通知质权人,并有义务于【】日内使质押标的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限制情形,或者采取其他质权人认可的能够有效保证质权人权益的措施。

5.在质权有效存续期内,出质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

第六条 约定事项

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担保期间内,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标的上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将质押标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

2.本合同期限内,若出质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质权人应当在出质人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标的的质押解除手续,质押标的质押解除登记以《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为准。

3.《借款合同》延期的,出质人继续以质押标的质押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质权设立

1.本合同经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以及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质押标的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5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合同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方可解除。

3.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九条 通知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签收日为有效送达; (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以传真发出的当日为有效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条 保密

1.除非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交易进程的信息以及合同双方为促成本次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合同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6 (1)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公证人员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4) 质权人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3.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无论曾否宣战)、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等因素。

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

7 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3.自交易违约日开始计罚出质人违约金直至违约处臵完毕交易终止日,违约金为初始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累计。

4.由于出质人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条件,或《借款合同》中出质人出现违反《借款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附则

1.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3.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提及的《借款合同》均包括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上述合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出质人若未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臵质押标的并优先受偿。出质人同意无条件接受。

5.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质押登记费用和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6.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公证机构和质押登记机关各留存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合同》之签署页)

8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合同》之签署页)

质权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出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质物清单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出资证明书》

10

第18篇:反担保质押合同

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

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长诚担保年(反质字)第

甲方(质权人):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方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大写万元)(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如:XX票据或XX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从乙方的存款帐户及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质押物清单:

1、

2、

3、

4、



甲方(质权人):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莒县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19篇:汇票质押合同

汇票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年质字第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出质人(以下简称丙方):(1)

(2)

(3)为了确保甲、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丙方已收到并阅知且全面理解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乙方依主合同与甲方所形成的债务提供票据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本金数额为。

二、甲方在年月日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至年月日。

三、若上述借款期限不超过汇票到期日。

四、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借款同时向甲方交付票据,并办理背书。

五、借款利息总计元,在甲方交付借款同时由乙方提前支付。

六、乙方不得提前还款。若乙方提前还款,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提前还款日之后的预付利息即视为乙方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权利处置费等)。

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

一、丙方同意以票号为面额为的汇票作为出质权利。

二、借款到期后,甲方对票据进行托收(托收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助、提供相应资料),如果托收成功,那么该票据金额作为贷款本金偿付贷款;如若托收不成功,那么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

三、上述出质票据的权利作价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净收入不足甲方出

借的借款本金的,由乙方在票据兑付3日内补足。

第四条丙方承诺

一、丙方对出质的汇票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基础关系无瑕疵、背书连贯。

二、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处置出质权利时,丙方必须予以配合。

三、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四、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甲方可以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与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如质押权利最终处理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本息和费用的,丙方应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质权或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

(一)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公示催告、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无效,质押合同仍然有效,丙方仍应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捺印或盖章):

丙方(签字捺印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20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合法拥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目标公司”) %的股权;

2、为保证乙方履行 借款合同的(以下简称为“ 合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同总价款义务、因违约产生的义务,因合同变更产生的义务, 因侵权损害赔偿产生的义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予甲方;

3、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担保。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目标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拥有上述买卖中在建电站的所有权及经营收益权。质押标的包括股权、股权项下各项权能、以及股权项下的增值、孳息、收益等。甲方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用于清偿买卖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关费用。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甲方依据买卖、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股权为 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第二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至目标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甲方应取得自身及目标公司权力机关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并协同准备一下文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乙方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股东资格或股权的证明包括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3)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质权合同;(4)乙方、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为甲方的利益 ,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2)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i) 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ii) 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iii)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合同或合同的规定; (iv)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3) 乙方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4)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5)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 乙方对出质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7) 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及适用于出质股权的法律中无禁止或限制出质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

(8) 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9) 出质股权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有这样 (10) 乙方保证,如未能履行 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则甲方有权处置该股权。

(11) 为担保目标公司在买卖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另承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 目标公司未按买卖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价款; (2)终止总包合同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而不承担的。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提供新的担保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在一个星期内以现金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予以保密。

2、如买卖合同,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4、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7、对于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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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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