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2020-03-02 15:0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质 权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 份 证: 电 话: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身 份 证: 电 话: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 月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

2、乙方作为 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万元。

3、乙方愿以所持标的公司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万元,下称“质押股权”)作为质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方愿意接受上述股权作为担保质物。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1、质权人:指本合同的甲方。

2、出质人:指本合同的乙方。

3、主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协议(如有)。

4、还本付息义务:指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倪公寿应向甲方履行的归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按月利率2 %计的贷款利息。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1、有限公司为: (1)

(1)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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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质押权利

1、优先受偿权。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处分质押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股权收益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或者甲方同意的计划还本付息时,乙方出质股权产生的一切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并首先用于向甲方清偿。

3、唯一质押权。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出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担保。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已出质股权上再设定其它担保,更不能转让与处分股权。

4、知情权。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质押股权相关的资料以及出质股权的受益情况,但甲方应保守商业秘密。

5、出质人股东权利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派送新股、分配红利、增资扩股等可能涉及质押权人利益的表决,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通知不作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

第七条 股东权利的行使

质押期间,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但乙方不得放弃股东权利及其产生的一切收益,或从事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质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出质人的义务

1、保证对用于本合同质押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对该股权的历史、现状及其他重要信息已向甲方做出充分的提示,并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为甲方所不知的、可能影响或者减少股权价值及未来收益的事项。

2、不签订或者作出甲方认为有损甲方的质押权的任何协议、决议或行为。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其持有的股权在标的公司所占比例不降低。若标的公司增资扩股,乙方有义务认缴新的出资,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质押期间,标的公司因持续亏损、被兼并、破产或者涉及重大不利诉讼,造成质押股权价值明显降低,并足以危害所担保的债权实现,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财产作为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或者转让质押股权,不得在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6、乙方在标的公司发生清算、解散、破产、重大不利诉讼等情况时,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标的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报表,但甲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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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放弃和同意

1、甲方延期行使或部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不表示甲方已放弃了行使该项权利,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如果乙方增加了新的第三方对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保证,或者增加新的物的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解除或者减轻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

3、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有关请求的任何同意或豁免,对还本付息支付期限的任何延长、变更,还款金额的增减,均不意味着解除或者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负责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五条 质押费用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质押登记费、公证费、通讯费、差旅费、文件资料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本质押合同生效后,不因主合同全部或部份无效而丧失任何质押担保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仍以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物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共同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变更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当事人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若需修改本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

3、本合同在乙方完成主合同全部义务后,经甲方出具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注销质押登记记载后终止。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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