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2020-03-02 14:58: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合法拥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目标公司”) %的股权;

2、为保证乙方履行 借款合同的(以下简称为“ 合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同总价款义务、因违约产生的义务,因合同变更产生的义务, 因侵权损害赔偿产生的义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予甲方;

3、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担保。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目标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拥有上述买卖中在建电站的所有权及经营收益权。质押标的包括股权、股权项下各项权能、以及股权项下的增值、孳息、收益等。甲方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用于清偿买卖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关费用。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甲方依据买卖、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股权为 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第二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至目标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甲方应取得自身及目标公司权力机关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并协同准备一下文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乙方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股东资格或股权的证明包括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3)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质权合同;(4)乙方、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为甲方的利益 ,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2)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i) 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ii) 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iii)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合同或合同的规定; (iv)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3) 乙方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4)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5)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 乙方对出质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7) 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及适用于出质股权的法律中无禁止或限制出质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

(8) 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9) 出质股权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有这样 (10) 乙方保证,如未能履行 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则甲方有权处置该股权。

(11) 为担保目标公司在买卖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另承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 目标公司未按买卖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价款; (2)终止总包合同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而不承担的。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提供新的担保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在一个星期内以现金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予以保密。

2、如买卖合同,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4、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7、对于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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