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成语

2022-04-0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推荐第2篇:罪歌

『罪歌』

原曲 逆蝶 填词 默邪

溺于黑暗凝望光明 苦笑好似自嘲 向神明祈祷的心灵 却得不到回应 角落那人满身泥泞 跪伏向那道阴影 忘掉往昔美好回忆 让憎恨 更清晰 埋下头的诚恳 怎样的心无所依 叩开那罪恶的门 血红将他颜色 代替

遗忘的诺言 远古传来的希冀 能否拭去他不灭的怨恨 执迷 In this Crazine, Uncertainty 『在这疯狂之中 存在一份真挚』

使沉沦在混乱中的你 安静聆听 古老誓词 让心灵重归安逸

In this Crazine, You gave me life 『在这疯狂之中 你给予我生命』

多么漫长悠悠岁月里 都未曾将 信念抛弃 永不罢休的守护

那些貌似和善的人们 内心中的耻笑 口中所谓合理的存在 称赞着世间美好 独自走在寂静夜里 哼着无名歌谣 月光洒落斑驳阴霾 让背影 更萧条 发间添了一丝白 渐衰弱的心跳 被淡漠冰冷掩盖 梦中再次回到年少 静静的回味 令人澎湃的心潮 颤颤巍巍 迷茫徘徊 一路 In this Crazine, Uncertainly 指引走向那空中阁楼

虔诚跪拜 闭目祈愿 能否挽回罪孽吗 In this Crazine, You gave me life

虚伪现实扼住了咽喉

默默忍耐 闭口不言 被血染红的鲜花

来 想要去到那些深不可测的沉渊吧 就算你总是刻意回避着渴望的心情 对于所有的一切都想要一探究竟 想要探究那些渴望倾诉却欲言又止的心灵 就算现实与想法背道而驰无法改变这心情

In this Crazine, Uncertainty 使沉沦在混乱中的你

安静聆听 古老誓词 让心灵重归安逸 In this Crazine, You gave me life

多么漫长悠悠岁月里

都未曾将 信念抛弃 永不罢休的守护

In this Crazine, Uncertainly 指引走向那空中阁楼

虔诚跪拜 闭目祈愿 能否挽回罪孽吗 In this Crazine, You gave me life

虚伪现实扼住了咽喉

默默忍耐 闭口不言 被血染红的鲜花

In this Crazine,Uncertainty 在疯狂混乱的世界里

In this Crazine,You gave me life

寻找那一丝心安可依 In this Crazine,Uncertainty 将现实虚伪全部抛弃

In this Crazine,You gave me life

寻找言语之外的真挚 In this Crazine,Uncertainty 哪怕被血染红的鲜花

In this Crazine,You gave me life

依旧美丽的白璧微瑕 In this Crazine,Uncertainty

沉沦此间的你和我

In this Crazine,You gave me life

可曾记得那年花火

推荐第3篇:滥用职权罪

关于确认车钟锡滥用职权罪的申请

尊敬的图们市检察官:

我叫李根焕,男,58岁,朝鲜族,是原吉林省图们明进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10年,图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车钟锡违法干预民事纠纷、非法扣押、冻结我的财产,对我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迫使我的企业停产而濒临破产。图们市公安局利用职权,采取打压政策,违法党和国家政策,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办案,严重侵犯了企业法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2014年4月29日,在汪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车钟锡一案时,车钟锡只被指控非法侵入住宅罪。

图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车钟锡的这一系列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第397条以外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滥用职权罪,而应按具体条文规定定罪。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图们市公安局的警察非法侵入我的住宅是为了进行搜查,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非法搜查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并且,仅仅追究车钟锡非法侵入住宅罪一项罪名,对于车钟锡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行为置之不理,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将车钟锡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数罪并罚。

此致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李根焕

2014年6月4日

推荐第4篇:《诬告陷害罪》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

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 目:论诬告陷害罪

名:

号:

专 业: 法 学 入 学 时 间:

指导教师及职称:

所 在 电 大: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1年 05 月 15 日

目录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4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 ..............................4

(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4

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 ..............................

三、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 ..............................

(一)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

(三)诬告陷害罪与他罪的界限 ........................

四、新诬告陷害法的立法完善 ............................

五、新刑法中,诬告陷害罪的不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

- 2会从几个方面对现今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焦点争议作一个全面的概括和分析,发表笔者一些鄙见。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1]

(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1、诬告陷害罪的客体

诬告陷害罪的客体问题,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但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本罪是单一客体,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否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是名誉权,而不包括公民的自由权、生命权等其他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 [3](3)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它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主要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正常机关正常运作,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而且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2](5)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格

- 456789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一般公民,还包括违法犯罪的人。对于正在关押的服刑的罪犯,如果有人利用其被关押的不利的地位,在其已犯罪行的基础上捏造了其他的犯罪事实,从而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其加重追诉的,行为人也成立诬告陷害罪。其次,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如果没有特定的诬告对象,司法机关就不可能对特

[8]定的对象进行追诉,因而就不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威胁。这里,笔者把它分为两个情况:

1、诬告的整个事实中指明道姓,始终针对特定的对象;

2、虽然诬告的整个事实并没有指明道姓,但司法机关可以从行为人所捏造的事实中明显推断出诬陷的具体对象。特定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几个人。如果行为人只是笼统地、泛泛地捏造某种犯罪事实,但没有指出具体的诬告对象,他人也无法推断出具体的犯罪对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也就无从说起,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这几个焦点:

1、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否包括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法律对诬陷的对象未作任何限制,所以,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诬告对象必须是在法律上能负刑事责任或惩戒责任之人,才能构成本罪。[9]笔者认为,对于诬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诬告行为是否侵犯诬告对象的人身权利。对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行为人明知而且司法机关也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诬告的,由于不可能引起司法机关对诬告对象的追诉,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对诬告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自由造成侵犯,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视为诬告陷害罪的未遂。

2、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单位。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通说认为: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单位不属于公民的范畴,不存在人身权利的问题,而只有自然人才属于公民的范畴,有人身权利。新的理论则认为,诬告的对象可以包括单位,因为单位可以成为部分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诬告单位犯这些罪,同样既能造成对单位中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的侵害,又能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干扰和破坏。笔者认为,诬告单位能否构成犯罪,应结合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予以判断,不能笼统地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由于我国刑法将诬告陷害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犯罪中,单位并不是公民,诬告单位犯罪,如所诬告的犯罪行为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没有联系,如诬告单位走私,走私并不是单位的业务活动,就难以确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诬告陷害行为就不能对某个具体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依现行立法之规定,不应作本罪论。但是,诬告的行为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紧密联系,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指明有关责任人,但由于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是相对确定的,当诬告单位的犯罪是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其单位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诬告单位犯罪,实际上也就同时诬告了这些自然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应视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说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说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诬告,司法机关不能明知的,则行为人的诬告行为具有引起司法机关对诬告对象追诉的危险,行为人应成立本罪。因为诬告陷害罪并不以诬告行为导致诬告对象具有被判处刑罚的危险为成立要件,所以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危险就能成立本罪。

三、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

(一)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的界限,主要是情节是否严重。对一般诬告陷害行为,应该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但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他人的名誉及司法机关的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被害人已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手段恶劣;动机卑鄙等。[1]

2、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刑法》第243条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两者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标准,学界有以下几个不同的观点:

1、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以行为的实施完毕作为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2、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并非以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认为行为必须达到

- 13141516能依法认定为谎报案情,充其量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刑法的诬告陷害罪规定的不完备。我们建议在实施新刑法的过程中,该收集其不足之后,以这些不足为根据,将来进一步修订我国刑法典。

参考文献

[1] 杨凯:《诬告陷害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与展望[M]》.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0) .[2] 袁广林:《诬告陷害罪的若干问题探析[M]》.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1) .[3] 梅传强,孙策平.诬告陷害罪的若干问题辩析[M].云南大学法学版,2003(2) .[4] 周玉华:《鲜铁可.论诬告陷害罪[M]》.法商研究,1998(4).[5] 张能,陈暄《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M]》.当代法学,2003(10).[6] 高遂林:《诬告陷害罪的间接故意及认定[M]》.法学研究,1996 (27) .[7]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88-489.[8] 孙站战,周清水:《关于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的理论问题[M]》.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5).[9] 谢彤:《诬告陷害罪探析[M]》.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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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上传时间:2011-12-29 [释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 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法》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待定条件下红十字会 的职责活动,也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或职责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履行职务或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 是指上述人员履行职务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对于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 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正在履行职务”,是指上述人员执行职务已经着手,尚未结束。

(2)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或者人身强制、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上的恐吓。其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当然构成本罪。

(3)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迫使其不能 履行职责

(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的行为人只能是诉讼的当事人,其目 的是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对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公务,如果对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推荐第6篇: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 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4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除刑法第277条专门规定妨害公务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条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或者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1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

2 未聚众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及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第242条)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

5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7条)

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妨害特定公务不定妨害公务罪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妨害公务的行为表现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但并非所有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应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抗税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02条)

2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2条第2款)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

4 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条)

5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并有能力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8条)

7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368条第1款)

10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8条第2款)

11 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依法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16条)12 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2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7篇:爱与罪

她陷在战争的年代,没有出来

——观《朗读者》

汉娜无疑是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女人。这使我在评价她的时候总感觉很纠结。她带给我的感觉„„很复杂。

当她初遇米夏,在米夏生病时,给他一个温暖的拥抱,照顾他、安慰他。这时,她的身上流露出母性的光辉。她对朗读有一种无与伦比的痴迷。或许这是一个文盲对知识的渴求,然而她的这种情愫的确让人感觉十分特别。甚至在集中营里当看守时,她都会专门挑选年轻的女孩子,让她们为她朗读。她似乎把知识看得很神圣,所以她宁愿被诬陷,宁愿说报告是她写的,也不愿承认她不会写字这个事实。因为自卑。她的这个决定把她的后半生送进了监狱。这没有什么对与错或者值不值得的问题,因为这是她自己的选择。就像之前曾看到过的一个事例:一个大学生因为救一个老头而身亡。或许从对社会的贡献度来看,这一行为的确有些不值,但用一条命去换另一条命,这种生命的交换或许永远无法用世俗的观念来衡量是否等价。所以,我们也不能用常人的观念来理解汉娜的这种选择。我只能说,她的这种选择害了她,同时也救了她。

还记得米夏给她朗读的诗篇——荷马的《奥德赛》:“告诉我/缪斯/那位聪颖敏睿的凡人的经历/在攻破神圣的特洛伊城堡后/浪迹四方……”;在读到狄更斯的《老古玩店》中的“他把她的手放在自己唇上/她死了/任何人都无力回天……”时,汉娜躺倒在米夏的怀里,哭得稀里哗啦的,像个孩子一样;当读到“天啊,这正是我的老吉姆

啊!……”这类句子的时候,汉娜手里做着针线活,露出孩子般天真的笑容;而当米夏为她朗读一些不雅的内容时,她会觉得恶心,并对米夏说:“你应该觉得羞耻。”从她在听朗读的过程中的种种表现可以看出,汉娜本质上是一个善良的人,是一个有着自己的善恶判断的人。所以,我们对她在纳粹集中营工作的这一段历史的评价,就多了几分复杂的意味。

汉娜在1943年加入了党卫军。当时他们在找看守,于是她就去了,只是因为可以找到一个职位。她的想法很单纯,只是她没有想到,后面有那么多无常的事在等着她。她在1944年参与了向西运送囚犯的所谓“死亡之旅”。就是在每个月劳动结束时,有六十个犯人被挑选出来,从周边的小集中营送返奥斯维辛。法官质问她:“你是否意识到,你要把这些妇女送向死亡?”她一脸无辜地说:“但是有新人来,那么原来的人就要为新来的腾出地方。我们不能把所有人都留下,没那么多地方。”她还反问法官:“那换了你怎么做?我当初就不应该进西门子吗?”于是法官哑口无言。世间的事大抵如此,当我们在批判别人时往往会义正词严义愤填膺义无反顾,因为事不关己,因为“站着说话不腰疼”,可是如果关乎到我们自己的问题,我们就会手足无措。这涉及到一个当事人情境的问题。我们没有处在当时的环境中,对事物的判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偏差。所以会讲求换位思考,但是,即使“换位”了,所得到的也只能是我们想象中的情境,与当时的现实还是会有偏差,所以我们永远不可能理解某些人在某些场景中的行为。

还有,教堂起火事件,三百个犹太人因为没有人开门而被活活烧死。当法官质问她为什么不开门时,她回答道:“原因很明显,我们不能开门。”“为什么???”“因为我们是看守。我们的工作就是看守囚犯。我们不能让她们逃跑。如果我们开门,场面就会混乱,那时我们怎么恢复秩序?我们不能开门,因为我们要对她们负责!”她说得是那样义正词严,让人差一点就相信了她说的就是正义。她始终就是以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定义自己的行为,她只是觉得她在尽职地做她的工作。她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罪恶,自己的决定会给那些妇女带来怎样的灾难。我觉得是她的思维有问题,她把自己的思想限制在一个狭隘的范围内,在这个小世界里,她做的所有事都是合理的,比如她作为一个看守很尽职尽责;但只要跳出这个圈子,比如从稍微人道主义一点的角度,就会发现她的行为有很大的问题。因为她是在为“纳粹”尽职尽责、为罪恶保驾护航、为残忍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因为大前提就错了,所以,她后面做得越对,错得就越离谱。可因为思维角度的问题,她对这个问题浑然不知。

然而,这个问题,引发了我更深的迷惑。我在想,或许我们本身的思考就有问题,因为在战争年代有很多事情是很难用和平年代的思维去判断对与错的(当然我认为在本片中汉娜在集中营的种种行为自然是倾向恶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她自己也是战争的受害者) 战争年代有它自己独特的思维。而对于这其中的许多人、许多事,我们无法轻易评价对与错。

比如在二战中,投下了人类第一颗原子弹的美国士兵(具体名字

忘记了),当他向日本投下原子弹后,回去向杜鲁门总统复命。当总统问他情况如何时,他庄重地行了一个军礼,严肃地汇报道:“我想我认真地完成了任务。”杜鲁门总统也严肃地对他说:“你做得很好。”对于一个军人而言,服从命令完成任务就是他的天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即使他们是向别的国家投下了原子弹!!这位军人一直活到了一九九几年,而且他的晚年过得很平静,是自然死亡,并没有像外界炒作的那样因受到良心谴责而发疯,或因畏惧社会舆论、受不了社会压力而自杀。他在遗言中说:不要把他的葬礼办得太铺张,为了不让人道主义者更加纠结。

还有一个事例。有一行人出去旅游,坐了一辆出租车。在交谈中,出租车司机说自己本来是个军人,在战争刚结束时,他们不顾组织上的禁令,硬是将剩下的十几个战俘用机枪扫了,因为那些战俘曾经杀了他们的几个弟兄。军人他们也因此受到了处分,这才什么职位也没有得到,只得靠开出租车为生。游客们听完,人道主义的念头上来了,指责军人不应该向战俘开枪,既然人家已经投降了,干嘛还要杀他们?司机一听就怒了,朝他们吼道:你们这些生活在和平年代的人,你们懂什么是战争吗?说完就赶他们走,宁愿不挣这个钱,也不要再拉他们。

说了这么多,我并不是想为他们开脱,或者淡化他们在战争中的罪恶,我只是想说,对于战争,或许我们的思考真的不够,而我们对战争的认识,也绝不是看几部战争片就可以解决的,而有时候,人道主义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战争,这种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

物,值得我们用一颗冷静的心来思索。

而对于汉娜这个女人,我无法说出最终的评价。或许在书的陪伴下死去,是她最好的结局。她也可以像虞姬那样地说一句:

我比较喜欢这样的收鞘。

新闻传播学院

11级汉语言二班

赵钟萍201100610135

推荐第8篇:《罪马》读后感

赤马忠心——《罪马》读后感

李逸帆

最近,我读了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的《斑羚飞渡》,这本书是多小说合一的书,里面一个个故事让我感慨万千。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罪马》,故事中的白珊瑚让人不禁为它竖起大拇指。白珊瑚和主人娄阿甲是一对马戏好搭档,可在一次表演中因为白珊瑚,娄阿甲牺牲了。这个时候,白珊瑚把马的高尚品质忠贞不渝、一心为主和重情重义、知恩图报的精神展露得淋漓尽致!在娄阿甲死后,白珊瑚没有独自享受生活,它沉浸在悲痛中,它多么想和主人一起到九泉之下啊!它开始绝食,瘦得皮包骨头,哪怕香喷喷的麦子在它面前它也不看看,这哪是一匹马,简直是一个知恩图报的高尚之人啊!后来是人们用娄阿甲的遗像使白珊瑚有了生存的意志。可是看得出来它依然悲痛,它总是深情地望向主人墓地。它离开马戏团,到主人的墓地为主人守灵,可是毫不夸张地说白珊瑚为了主人失去了一切!

白珊瑚是多么令人感动啊!它为了主人奉献了身体,为了主人它牺牲了王位,为了主人它放弃了养尊处优的生活,为了主人它捧出了自己的尊严……

白珊瑚是一匹马啊!是一匹地位没有人高的马啊!可是它可以有如此纯洁高尚的品质,我们人类呢?有些人忘恩负义。前面受人恩惠,后脚出卖揭发;开始立下山盟海誓,最后好像什么都忘记了!人心难道不如马心?有一些人只交酒肉朋友,吃得饱,喝得足,遇到困难,满世界找不到他!有些人交的是真朋友,大事小事不用说就会跑来伸援手,就像白珊瑚一样,记着主人的好,记着主人给予它的恩惠。那些忘恩负义的人可真可悲啊!他们虽然让自己的利益高于其它东西一时,可他们却享受不了那种朋友之间的高尚友情!

什么精神纯洁?不忘恩负义纯洁!所以我们以后在生活中要学习白珊瑚,让爱的气息传遍我们的世界!

推荐第9篇: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欧阳林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欧阳林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袁某进行辩护,通过查阅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前面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鉴于被告人袁某在本案屠宰活动中所从事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有别于其他被告人,辩护人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1、被告人袁某不是本案屠宰活动的经营主体,其与被告人罗某系雇佣劳务关系,是在罗某指令下进行的劳务行为,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并未从事上述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刚才的庭审调查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8月受雇于被告人罗某从事屠宰点的清洁、现场看护、以及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工作。被告人袁某作为屠宰点的一名员工,服从屠宰点老板的安排是其职责,被告人袁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均由屠宰点老板决定,被告人袁某没有从事生猪的收购工作、也没有从事猪肉的销售工作,其从事现场看护、以及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工作均是执行屠宰点老板的指令。他的这些行为是劳务行为,而不是分工负责行为,是被动执行而不是积极参与的行为。“经营”是指经管办理经济事业,对任一经济实体,只有经管办理的行为才是经营行为。就本案而言,决定是否收购生猪、收购生猪的价格、数量、收购生猪行为以及决定猪肉的销售价格、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是经营行为,而现场清洁、看护、记账等行为本身并不是经营行为。因此,被告人袁某未从事经营活动,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2、被告人袁某在本案中没有谋取非法利润,主观上缺乏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8月受雇于罗某并在其的屠宰点打工,每月工资1200元,无奖金,更无分红。被告人袁某未谋取非法利润,也没有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袁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表明,被告人袁某在屠宰点工作就是为了打工挣钱,养家糊口。被告人袁某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袁某在屠宰点仅是一个以打工者的身份进行工作,其不具备经营者身份,也未实际实施经营行为,更未谋取非法利润,因此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3、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非法经营数额5233.44万元证据不足。

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每头生猪的销售金额方面。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根据被告人不确定的供述认定每头生猪的销售金额为1200元,证明力明显不足。 (2)转卖生猪的数量上。公诉机关在缺乏被告人具体转卖生猪数量的证据情况下,单纯采信被告人万某估算的每天转卖15头生猪的口供,径直主观推定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共转卖6330头生猪,这一推定显然证据不足。纵观本案在整个案卷材料,所有证据中关于转卖生猪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对相关供述做如下简要摘录。被告人罗某2012年3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22页】“你们一共卖过多少次猪?这个我就不记得了,因为比较频繁,大约一个星期会卖

四、五次猪,每次的数量我就不知道了”;被告人袁某2012年3月22日的讯问笔录【见卷三第112页】“这些猪是否全部被你们宰杀了?大部分会杀掉,有一些特别肥的、大的猪没人要,他们就会拖回佛塔生猪批发市场卖掉”;被告人万某2012年3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134页】“你们收购的生猪是否全部用于屠宰销售?大部分会杀掉卖了,少部分比较肥的没人要就会拖回佛塔生猪批发市场卖掉。你们一共卖了多少次生猪,每次卖多少头?这个不好说,有时一次卖几头,有时一次卖二十多头的时候都有,卖了多少次我也不记得了。你估算下大约卖了多少头生猪?我估计平均每天能卖15头生猪,一年能卖5千头左右。”从上述摘录笔录中可以知道,三个被告人对转卖生猪的数量都不确定,而且表述也是大相径庭。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万某每天估算转卖15头生猪这一模糊的回答,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就主观推定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共转卖6330头生猪,显然证据不足。

(3)天亮期间屠宰生猪数量方面。公诉机关不能依据天亮公司出具的小肠收购清单来认定被告人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6日期间的屠宰数量。根据袁某在2012年1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127-128页】,“各脚”是一个在永叔路菜场卖猪肉的,具体的名字我不知道,他自己买猪,我帮他屠宰,收他5元的屠宰费和一副小肠,杀完后所有的东西都归他;……“丁公路”是在丁公路菜厂卖猪肉的,和“各脚”一样,我是帮他屠宰,收5元屠宰费和一副小肠。。被告人万某2012年3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131页】为什么帮周某收猪?周某是干什么的?周某是在永叔路菜市场卖肉的,我帮周某收的猪也是在袁正某的屠宰场杀的,袁正某收取周某的屠宰加工费用。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知道,被告人罗某的屠宰点也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并收取5元的屠宰费和一副小肠。根据被告人罗某与天亮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知道,被告人罗某的屠宰点每屠宰一头生猪,就必须卖给天亮公司一副猪小肠。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明确向法庭陈述,被告人罗某在天亮期间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收取的猪小肠卖给了天亮公司,也就是说天亮公司向被告人罗某收取的所有小肠中也包括了被告人为他人屠宰生猪收取的小肠。被告人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并非自己经营,该部分经营数额不能作为被告人的经营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根据天亮公司出具的小肠收购清单来认定被告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6日的销售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其应当剔除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的数额。

综合以上,就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或其他孤证来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5233.44万元,明显证据不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公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首先,该罪的主体是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其次,该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再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最后,构成本罪的行为,还必须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因此,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只引起受害人轻度食物中毒、轻度疾病的,则该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经省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袁某并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体要件,其只是从事现场清洁、看护以及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事务,其既不是生猪肉的生产者、也不是生猪的销售者。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看,罗某屠宰、销售的生猪中被检测出患猪支原体肺炎疾病的生猪不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江西省药物研究所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论证报告》的论证意见明确表明猪支原体肺炎并非人畜共患疾病,目前没有人感染发病的临床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病可以传染给人。也就是说在医学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部分患有猪支原体肺炎疾病的生猪肉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会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医学临床上也没有这样的案例报告。综上,辩护人认为基于本案的全部证据,被告人袁某无论主体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均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该项罪名的指控证据不足,该罪依法不能成立,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欧阳林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10篇:婆婆十宗罪

罪状之一:爹妈只有一个,媳妇可以再找

有些婆婆在和儿媳产生矛盾的时候,都有意无意向儿子暗示这样一种思想,摆明了就是老妈和媳妇任你选一个,这时候的儿子,除非大逆不道,谁敢大着胆子选媳妇。但是,这种思想是最自私,最卑鄙的,同是女人,作为儿媳的一方,在婆婆眼里,有时像抹布一般被挑来选去,还以“可以再找一个比你好的”为要挟,实在令人气愤。 罪状之二:“我是你的长辈”

作为长辈的婆婆,其实有着另一种不同的优势,那就是丈夫的妈,长辈我们当然都要尊重,但是丈夫的妈,媳妇更好百般讨好,不然,一个人不高兴,可能换来的是,一个家庭的不高兴。但是,除了要求晚辈之外,长辈是否也应该有长辈的慈爱和风度呢。最不能容忍的是,婆婆打着“我是长辈”“我养了儿子”为借口,百般刁难媳妇。 罪状之三:打出的媳妇揉出的面

确实有这样一种婆婆,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和心理,挑唆儿子打媳妇,家庭暴力的指使者或者推波助澜者一旦成为婆婆,那么家里更深层的仇恨也就此埋下了。

罪状之四:见不得儿子媳妇好

这是中国式婆婆才有的奇怪心理,也是心理学家一直致力于攻克解决并探究的心理学难题,为啥就是有一些变态的人看不得别人高兴呢,尤其,看不得自己儿子和另外一个女人的幸福呢,难道这些人想不明白,她也是这个家里的女主人。 婆婆最易犯的10宗罪(5/10张)

罪状之五:“事儿妈”——鸡蛋里挑骨头

都是妈,不过,这个妈可比自己的妈难伺候多了。自己的妈,想说啥说啥,和婆婆行吗。说话要过脑子,做事要看颜色,当然,遇到一个好一些的婆婆,可能真的会类似于和亲妈相处,不过,赶上一个“事儿妈”,这辈子就有了熬了。

罪状之六:媳妇就是别人家的好

不要总把张家媳妇李家媳妇挂在嘴上,其实,自己家的媳妇做的不比任何人差,问题可能是,自己这个做婆婆的不如人家好吧,至少比人家更尖刻。

罪状之七:家里的女主人到底是谁

不管怎么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婆婆们都要接受一个现实,儿子娶了媳妇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和自己成了两个家庭,即便是一大家子,同住一个屋檐下,一定也记得,女主人已经是两个了。不要因为你为另外一个女人生养了一个丈夫,就无条件无理由的凌驾于媳妇之上。

罪状之八:处不好是媳妇的原因,在一起住是我的权利

如果和媳妇住在一起实在是很难相处,分开吧,分家吧。那种死活不分家,非得控制当家作主大全的婆婆,就请不要把处不好的原因全归结在媳妇身上。想一想,自己有过放开手,给别人一条路,也给自己一条路的机会吗? 罪状之九:当面是人,背后是鬼

任何一个当面是人,背后是鬼的家伙都是可恶的,如果她的身份是婆婆,那么就更可恶了。在人前一副善良、温柔、宽容、可怜的似乎没有比你再好的人了,而背后给媳妇脸色、难看、小鞋„„这类婆婆不仅可恶,最重要的是令人胆寒。最毒妇人心,大概说的就是这种背后画皮的人。

罪状之十:你的钱就是我的钱

媳妇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如果不是因为一个男人,她不可能对陌生的难伺候的婆婆低眉顺眼,所以,同一个家庭里的女人,如果婆婆已经在先天优势上控制住了一个年轻的女人,那么在金钱方面,对媳妇和儿子都宽容一点吧,那是他们的,可能也是你的——他们孝敬的,如果除了孝敬之外的,那是他们的,不要老盯着她的口袋,和做婆婆的你无关的,真的。

第11篇:挪用资金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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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取保候审

在很多时候我们需要为了自己的相关事情二筹集资金,有人就会想到挪用资金以为没有很么不好的,但是现在怒用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时会受到处罚的,那么挪用资金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呢?,下面就有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讲解相关内容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涉嫌挪用资金罪,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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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挪用公款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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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怎么审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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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凭着自己的想象随便挪用资金进行自己的事情的进行,这样是会触犯法律的,在我们触犯了法律之后我们就要了解法律下一步该怎么做了,比如说以上的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问题,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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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5、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孙某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参与斗殴的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原谅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希望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6、被告人刘某家庭较为困难,其父亲属于残疾人,母亲体弱多病,被告人刘某自幼跟随祖父母长大,现其祖父母年老多病急需人照顾。刘某未婚妻已怀孕五个多月,也急需人照顾。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困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第13篇: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在,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天翔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无异议。同时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被告人XXX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二、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交易数量和次数有待商榷。

1、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XXX与XXX之间的毒品交易,从现有的证据和经庭审调查后的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一起公安机关设套子抓捕,既诱捕。辩护对抓捕程序并无异议,但认为所设之套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2、被告人XXX有吸食毒品的经历,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被告人XXX在被抓获当日,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不得计入贩毒总量中;

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还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XXX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被告人XXX归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外,还具有对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在查实后,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期刑事责任。

2、被告人XXX自愿认罪,依照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因被告人XXX的贩毒行为只是为特定的毒品吸食人捎带毒品,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贩毒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充分注意到被告人XXX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公正判处。

谢谢法庭

辩护人:

XXX年 月 日

第14篇:罪马读后感

篇1:《罪马》读后感

——魏子超

《罪马》的作者是沈石溪。故事里的白珊瑚、娄阿甲、高导演是马戏团里的主人公。

有一次,马戏团到哀牢山一个名叫黑虎冢的村寨慰问演出。可能是因为学员没有把杂草清理干净,没有发现杂草底下的蛇洞,表演超级马术的一位男士娄阿甲和一匹雌马白珊瑚在表演的时候,白珊瑚的马蹄声吧在蛇洞内睡觉的虎斑游蛇从睡梦中惊醒,虎斑游蛇从洞中窜了出来,珊瑚冷不防看到一条蛇,马头一扭,偏离了原来的路线。因为娄阿甲的头刚从马肚下钻出来,只听咚的一声,娄阿甲的头撞到了草地上的一块石头。最后由于流血过多已经死亡。在娄阿甲死亡以后,白珊瑚一直在绝食,瘦的肋骨都露了出来。直到娄阿甲的妻子欧阳花贝把它说服。

读了这个故事,我知道了动物也是有感情的,你对它好,它也会对你好。人心换人心,人心换动物心。不是吗?希望同学们能保护动物,不再让动物受到伤害。

篇2:罪马读后感

罪马,是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的著作。

罪马 讲述了驯马员娄阿甲在表演“超级马术”时,因为爱马“白珊瑚”的失误娄阿甲当场身亡,虽然白珊瑚在娄阿甲妻子的帮助下成功脱离了血债的危险,但白珊瑚十分伤心,最终在雨天逃离了队伍,回到了娄阿甲的家乡——哀牢山黑虎冢。成为了“守灵马”。

看了这个故事,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马的机灵、柔和、灵性,于是我在百科全书中找了一些关于马的资料,马的拉丁文名称是Equus caballus。马的寿命约三十年十分温驯、敏捷、忠诚、勤恳、聪明、坚毅。而且还十分耐苦耐劳,可如今只有中国和蒙古有少量野马出现,总数已不足一千匹,并被列入一级保护动物。

马是多麽有灵性的呀!他能与人亲近自然。和大家有好,许多动物都是一样的,是十分通人性的。可都是因为人类的贪婪和野心,导致许多动物局部都纷纷灭绝了。动物是人类最好的朋友,是十分善良的。我们不能再像狩猎者一样去捕捉、捕杀动物了。我们要爱护动物,保护大自然的平衡。不要让“罪马”和“斑羚飞渡”再次出现,我们要爱护、珍惜它们,珍惜大自然美好的事物!

第15篇:玩忽职守罪解读

解读:玩忽职守罪

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4)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未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玩忽职守罪在形式上表现为上述形式,在侦破玩忽职守罪时,还应注意玩忽职守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所具有的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为行使管理国家机关职权的工作人员,有的还具有相当的行政职位,对国家法律、政策较为熟悉,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复杂。因此,侦查取证难度较大。

(2)犯罪集中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管理国家职能过程中。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玩忽职守罪发生的部位相对较为集中,即就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部位,但因国家的职能范围较为广泛,玩忽职守罪的发案领域非常广泛,既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经济管理领域,也可能发生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这表现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有的玩忽职守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有的一个案件就造成几十人、上百人乃至数百人的死亡;往往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4)发生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许多玩忽职守罪往往涉及决策、指挥、执行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又表现出多个环节。对所造成的后果又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并且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因此,实践中往往涉及的行为人较多,认定和查处起来难度较大。

(5)玩忽职守罪与其他渎职犯罪越来越多地相互交织在一起,如往往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相互交织,使查处任务加重。

四、玩忽职守犯罪线索来源及初查措施

玩忽职守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

(1)控告和检举,具体包括两类,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控告和检举和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控告和检举;

(2)各级人大、党委及政府部门交办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机关移送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

(4)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5)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暴露出来的玩忽职守罪线索以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线索;

(6)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发现,包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现和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移送的玩忽职守罪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通过上述渠道得到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审查,以确定有无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时可围绕如下问题进行审查:

(1)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否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2)损失结果是否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所致;

(3)行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初查或立案侦查。

如需要进行初查,初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和方法,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查询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据;

(4)询问,包括与调查玩忽职守罪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人,也包括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查清可能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5)技术鉴定、辨认;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初查措施。

第16篇:刑讯逼供罪新论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 008 .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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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新论

张妹

摘要刑讯逼供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该坚决摈弃和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早有规定,但立法的不足之处仍然较多,诸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法定刑不合理等。而现有的刑讯逼供罪的刑法理论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如犯罪客体的表述不尽科学。立法和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仍值得我们去思考。

关键词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法定刑

中图分类号:0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 一0592 ( 2008 ) 01 一159 一02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均规定要禁止和严惩刑讯逼供行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刑讯逼供行为仍屡禁不止,恶性重大的刑讯逼供案件常常见诸于报端。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存在着较多不足是众多原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拟就我国刑法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的相关方面和法定刑规定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各界对“刑讯逼供”这一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的关注。

一、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一)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47 条和第94 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共犯,不能单独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刑法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尽科学合理,范围过窄,不能有效地整治形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司法环境。 我们不妨以刑讯逼供犯罪的多发区一一公安机关为例。在我国,公安机关既是治安保卫机关,又是侦查机关,拥有行政处罚中的调查权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权。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职责的公安人员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而对于那些在办理行政治安案件中的公安人员对一般违法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因为其主体是治安民警而不是侦查人员,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而不是刑事司法职权,办理的是治安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但是,治安民警对一般违法嫌疑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与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逼取其口供

的行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会侵犯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和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治安民警的刑讯逼供行为,也同样会侵犯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和妨碍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由此可见,上述两种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更何况,从法理上讲,犯罪行为相对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对涉嫌犯罪的人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那么对涉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人施以刑讯逼供就更应当构成刑讯逼供罪。所以,刑法将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公安人员排除在本罪的法定主体之外不利于全面遏止长期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在法理上也讲不通。

既然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被讯问人的口供,那么只要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在我国讯问可以分为司法讯问(包括侦查讯问、检察讯问和审判讯问)和行政讯问(包括治安讯问、公安盘问和海关讯问)。① 无论是治安讯问,还是公安盘问,抑或海关讯问,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被讯问人的口供。如果其讯问人员在讯问时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讯问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都必然会侵犯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和妨碍公安机关和海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这种行为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无二致,刑法应将其纳入刑讯逼供罪的规制之下。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进行讯问的人”或者“有讯问权的人”较为妥当,同时相应地修改刑法关于作者简介:张妹,南昌大学法学院。

开」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述而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目前法学界通说认为是复杂客体,即刑讯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立法机关采纳了这种观点,并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在立法时将刑讯逼供罪归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② 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尽科学合理。首先,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而当我们谈及刑讯逼供罪这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时,显然是指其直接客体,但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同类客体的范畴,因此,将“公民的人身权利”视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无疑是将犯罪的同类客体等同于犯罪的直接客体,混淆了两者的界限。其次,将“公民的人身权利”规定为刑讯逼供罪的主要客体也无法体现出刑讯逼供犯罪所侵犯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情形下、其他人所实施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犯罪行为的区别何在。除了从表象上说刑讯逼供犯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所实施的这一点特殊之外,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客体从本质上应是与这一表象相一致的一一存在于刑事司法过程中、本应该由司法工作人员加以保障的诉讼权利一一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Privilege against self - incrimination )。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一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而刑讯逼供的目的就在于逼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过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其自证其罪。所以,拒绝强迫自证其罪既是一项国际刑事诉讼准则,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系构建中的缺陷,并未表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反而代之以“如实供述”、“如实回答”之义务,因此导致在理论研究中对刑讯逼供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诉讼权利”含糊其辞。笔者认为随着刑事程序理论研究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重视,我们可以对本罪的犯罪客体进行重新界定,即刑讯逼供罪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此外,根据上述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论述,刑讯逼供罪的次要客体也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还包括其他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我们可以将刑讯逼供罪的客体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其中,前者是主要客体,后者是次要客体。

二、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 条、第232 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该条文存在较大的缺陷。

(一)法定刑配置过低,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罚创制的要求之一是法定刑的均衡性,体现159

第17篇:侵占财产罪

侵占财产罪侵占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侵占财产罪 - 侵占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18篇:《罪马》读后感

赤马忠心——《罪马》读后感

李逸帆

最近,我读了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的《斑羚飞渡》,这本书是多小说合一的书,里面一个个故事让我感慨万千。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罪马》,故事中的白珊瑚让人不禁为它竖起大拇指。白珊瑚和主人娄阿甲是一对马戏好搭档,可在一次表演中因为白珊瑚,娄阿甲牺牲了。这个时候,白珊瑚把马的高尚品质忠贞不渝、一心为主和重情重义、知恩图报的精神展露得淋漓尽致!在娄阿甲死后,白珊瑚没有独自享受生活,它沉浸在悲痛中,它多么想和主人一起到九泉之下啊!它开始绝食,瘦得皮包骨头,哪怕香喷喷的麦子在它面前它也不看看,这哪是一匹马,简直是一个知恩图报的高尚之人啊!后来是人们用娄阿甲的遗像使白珊瑚有了生存的意志。可是看得出来它依然悲痛,它总是深情地望向主人墓地。它离开马戏团,到主人的墓地为主人守灵,可是毫不夸张地说白珊瑚为了主人失去了一切!

白珊瑚是多么令人感动啊!它为了主人奉献了身体,为了主人它牺牲了王位,为了主人它放弃了养尊处优的生活,为了主人它捧出了自己的尊严……

白珊瑚是一匹马啊!是一匹地位没有人高的马啊!可是它可以有如此纯洁高尚的品质,我们人类呢?有些人忘恩负义。前面受人恩惠,后脚出卖揭发;开始立下山盟海誓,最后好像什么都忘记了!人心难道不如马心?有一些人只交酒肉朋友,吃得饱,喝得足,遇到困难,满世界找不到他!有些人交的是真朋友,大事小事不用说就会跑来伸援手,就像白珊瑚一样,记着主人的好,记着主人给予它的恩惠。

第19篇:心理罪读后感

心理罪读后感

(一)

董子铭

“与怪兽搏斗的人要谨防自己因此而变成怪兽。如果阁下长时间的盯着深渊,那么,深渊也会同样回望着阁下。”《画像》的第一页,就是尼采的这段话。,看了以后,觉得有种脊背发凉的感觉。之所以叫《画像》,是因为主要讲的是犯罪心理画像者的故事。画像的含义是多重的,是对犯罪人形象的重塑、对犯罪心理的重现、也是画像者对自己内心的考验。

每个人,无论是谁,都有自己的内心世界,有的纯洁干净,有的幽深黑暗。这部小说中所呈现的不仅是震撼人心,让人惊心胆颤的杀人案件,还有让人无限深思既惊又怕的深邃内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内心黑洞,主角也有自己难以跨越的心理鸿沟。

在第一部小说《第七个读者》中,方木经历了身边朋友一个个的离去,甚至目睹了心爱的女孩在自己的面前被砍下头颅。曾经,方木也是一个开朗、活泼、爱开玩笑的男孩,可是经历了了太多的故事,他成了一个沉默寡言,在他人眼中十分怪异的人。邢至森说,方木有觉察犯罪的天赋;邰伟也说,方木有这样的天赋,但这种天赋带给方木的痛苦,是刻苦而难言的。也许,他是天才,但是天才光环的背后是不可名状的苦痛。

《画像》中,有很多凶杀案,方木熟识的人,不熟识的人,一个接一个死去了,在方木没有意识到这些死亡与自己的关联之前,他可以冷静的判断,运用自己的天赋来找到凶手。当坏的遭遇未曾降临自己身上时,谁都可以自信坦然,分析利弊,沉着应对。可是,一旦涉入,从局外人转变成局内人,思维和情感不可能完全随着我们所想要的方向左右。当这些无辜的死者,原来都直接间接的因他而死,天才也会茫然,也会犯错,也有自己的心理疾病需要被治愈。

我还记得一个细节,方木经常呕吐,这种呕吐并不是因为生理上的反应,而是出于心理上的。邓琳玥在体育场将要被人杀死时,也感到一种想呕吐的恐惧,那么方木,是否也在时刻的恐惧呢?恐惧朋友的离去;恐惧爱人的离去;恐惧隐藏在黑暗中凶手的狞笑。他如何能不怕那种被整个世界抛弃的孤独感。他以为他不怕,其实他并没有那么坚强。孟凡哲对他的信任与感激,因孙普的介入而导致了悲惨的后果;杜宇对他那种温暖心灵的友情,也因为张瑶的死而破裂;邓琳玥因为害怕而离开他;邰伟,差点因为他而丢掉性命。再往前追溯,同寝的好友、刚刚建立友谊的王建、爱着的陈希,都离开他。曾经的爱人生死相隔,曾经的兄弟渐行渐远,当爱情蒙上阴影,友情浸染杀戮,生活中还会有多少是真实可信,内心还如何祈望平静。不论是对案件的判断失误还是对人心的解读偏差,方木的消极避世,颓废低糜,都是情有可原。谁都有自己的心理黑洞,就算是天才也不能完全走入别人的幽深内心。

“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着你。”这句话是出自尼采《善恶的彼岸》。“深渊”的含义有很多的理解,可以是弱点,亦或是欲望。面对别人的心理罪,侦探可以画出罪犯的心理画像。面对自己的心理病症,找出病因并不难,但如何更好的正视并寻求治愈,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我们擦不掉本身的瑕疵,逃不了欲望的缠绕,但是我们能做的是直面弱点,控制欲望,让其为己所用。

在整部小说中,有很多让人落泪的瞬间,但是让我震撼的,是乔教授在火中的坚忍。乔教授在故事中出场的次数不是很多,甚至有些让人讨厌的古板和苛刻。但是,他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教授,也同时是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想象着他双手抓紧栏杆,花白的头发颤动着,强忍着烈火焚身的痛苦而一声不吭,我落泪了。

小说看完了,仍有意犹未尽的感觉,一部没有鬼怪神异的小说,却时不时让人心生战栗、汗毛倒竖的感觉。也许,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魔鬼,它潜伏在那里,窥伺着我们的弱点。长时间地凝望深渊,深渊也回望着我们。

心理罪读后感

(二)

今天想给大家推荐一套犯罪小说,雷米的《心理罪》系列。初次看到这部小说是在虹口区图书馆曲阳分馆,当时刚刚看完一套推理小说,觉得意犹未尽,于是就在I247.56(惊险小说,推理小说分类)的书架上找书,最后借阅了《心理罪:画像》,自此迷上了这套小说。

《心理罪》共分为5部,分别是《第七个读者》、《画像》、《教化场》、《暗河》、《城市之光》。小说的主人公方木是一名在校研究生,他还有另一个特殊的身份——市公安局公认的犯罪心理学天才,他在与警察联手破获一起离奇的校园连环杀人案中,经历了一生难以弥合的创伤,因而颓废沉沦,甚至自欺欺人地选择将一切遗忘。然而魔鬼的挑衅却从未停止,又一起神秘的连环凶案让方木身陷囹圄。他不得不撕开自己永远不愿面对的伤疤,凝视自己内心的心理罪,与身份诡秘的魔鬼缠斗······

乍一看小说的情节简介,你可能会以为这又是一部文笔浮夸、内容空洞、结局莫名其妙的国产推理跟风之作。但是如果你静下心来读一读这本书,必然会被其中犯罪现场的详细描写和扭曲的犯罪心理震撼。为什么这部小说能够将杀人凶手的残忍手法和犯罪心理描写得如此细致呢?这和作者的经历是分不开的。小说的作者雷米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一名犯罪心理学教师,他精通犯罪心理学和刑侦学。因此他的作品中富含犯罪心理学、法学、刑事侦查学和法医学知识,他的作品中既有国内外真实案例的再现,又不乏大胆奇诡的想象,使小说感染力和深度兼备,具有极强的可读性,同时也能引发读者的深刻反思。《心理罪》系列就是雷米小说处女作,作品最初在网络连载时已经好评如潮,一经出版就得到推理书迷和知名作家的一致叫好。

这么精彩的推理小说,欢迎大家来图书馆借阅。还有一个好消息要分享给你们,今年5月,由《心理罪》改编的同名网络剧也在爱奇艺平台上播出啦,剧中演员个个颜值爆表!读完小说再来煲剧,让《心理罪》陪你度过炎炎夏日吧!

心理罪读后感

(三)

天使与魔鬼的纠缠

洁瑜

今天,突然想写点重口味的(坏笑脸)。不知道有没有妈妈和我一样,在压力大或者郁闷无处宣泄的时候,喜欢看一些惊悚悬疑小说来释放自己的压力。曾经觉得自己这个习惯很怪诞,但却也延续了多年。看过为数不少的悬疑惊悚小说,其中不乏涉及神怪或者一些科学无法解释的现象,虽然我是当代学习无神论者的好青年,但是我对这些仍抱有敬畏之心。

今天,我想推荐一套小说,是雷米写的《心理罪》。这套书我反反复复看了不下四遍。作为悬疑惊悚小说的迷妹,不得不承认这是一套好书。作者雷米作为专业的刑法老师,非常熟悉犯罪学和心理学,用细腻的笔触刻画了一个个鲜明立体的书中人物和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故事。()整套书一共有五本,虽然网络上把《第七位读者》独立了出来,但是我觉得恰恰是《第七位读者》是整套书的前传,所以读了这一本,才能更好的去读后面的《画像》、《教化场》、《暗河》、《城市之光》。这个顺序也是书中主人公方木的成长顺序,这也是该小说故事的一条主线。

书中的主人公方木是一个法学院的研究生。他的故事是从《第七位读者》开始的。在大学本科四年,他经历了自信洋溢的巅峰时期到人生最郁闷低落时期的过渡。目睹心爱的人的死亡,自己老师的死亡以及自己寝室的一场大火夺走了自己大部分室友的性命,直到最后找到真凶,这一切一切,都把原先那个自信轻松,单纯的学生方木变成一个阴郁,冷漠,有点神经质,骨子里却透着正义感的颇具争议性的人物。这也为他在书中做犯罪心理画像奠定了基础。

《心理罪》用了很多的篇幅来讲述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存有阴暗面。在某些特定的时候或环境,人心中的阴暗面被嘲笑,侮辱,轻视或者其它因素造成矛盾激化,人就有了犯罪的欲望和动机。说到这里,我自己感觉有点惊悚(害怕脸)。我竟然把犯罪称之为欲望。仔细想想,却有些道理。很多时候正常人与罪犯的区别可能只是在于有没有触碰到那个临界点,矛盾的激化有没有唤醒心中沉睡的恶魔。所以,犯罪不是某个阶级的特定产物,不会因为是无产阶级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概率就会高一些或者低一些。现在,也有很多高智商犯罪不是么?

1)《第七位读者》- 主人公方木的成长史,是整套小说的前传。把后面发生的一些故事的前因交代清楚了。

2)《画像》- 模仿世界著名的凶杀案的连环杀手,在C市连续作出令人战栗的凶杀案。方木作为推理天才在心理画像这一块初露头角。

3)《教化场》- 一场对人性的考验,也可以称之为实验。最后以悲剧收场。创伤后遗症带给人的伤害究竟有多大?

4)《暗河》- 一个与世隔绝的村庄,一些匪夷所思的故事,揭示这个文明社会里还有这些文明未开化的蛮荒之地。

5)《城市之光》-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本应该说还是方木的成长史的续篇。和《第七位读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看看方木最后如何自解困境或者说步入死亡的陷阱。

无论你喜欢悬疑惊悚还是侦探小说,它都能满足你。恐怖氛围渲染恰到好处,更多的是思维缜密的逻辑推理和人性剖析,值得一看!

注意哦!我说的是书。同名电视剧无感!

第20篇:ipad 10宗罪

缺点: 缺点:1.平板电脑?平板电脑? 单任务操作系统: 文书处理: 没有物理键盘:平板电脑 单任务操作系统:不支持多任务。 文书处理: 没有物理键盘:虚拟键盘发发邮件 写写便条还可以的, 经常用它来写文章很痛苦。 外出文书处理用?会先发疯, 编辑长文档不便.对 Office 。 文件支持不够。 iWork 导出到 Office 文档会有问题。正常体位下打字为不便,虽可以购买 70 美元的 键盘接口,但便携性也低了。不支持打印 视频:不适合播放宽屏视频。无法输出视频。编辑视频:iPad 打印。视频 编辑视频: 打印 视频: 编辑视频 上无法编辑视频,网页浏览:网络浏览功能不足,比笔电还惨,不支持 Flash。Safari 没有标签功能。 网页浏览: 网页浏览 邮件程序: 用户可能不得不付费购买苹果 iTunes 商店中的电影,或是使用 Hulu Plus 这类付费服务。邮件程序:邮 邮件程序 件程序无法创建本地文件夹,也无法依照某些规则来重排邮件。邮件程序不支持群组功能。Skype: 看 : 不到视频。没有摄像头 没有摄像头。随机不配耳机。导入照片: 还需额外购买 29 美元的相机连接套件才能导入 导入照片: 没有摄像头 导入照片 照片。演示功能:演示功能不完全,不能无线连接投影仪。USB 设备:不支持 USB 接口是苹果所犯的 演示功能: 设备: 演示功能 一大错误。不能作为外部存储设备拷入文件 iPad 配备很多内置功能,但用户还是难免要添加一些外 不能作为外部存储设备拷入文件: 不能作为外部存储设备拷入文件 设。由于没有配备 USB 和火线接口,因此很难添加外设,缺乏 DVD 或蓝光光驱。虽然苹果表示,可以 通过外接底座来使用外设,但用户却必须要因此而购买另一款产品。无 SD 插槽。不带读卡器,连读个 插槽。 无 SD 还要花钱买专用读卡机。不能扩展存储空间。 WiFi 信号弱 。不可换电池 屏幕一关,指纹立现 不可换电池.。屏幕一关 不可换电池 屏幕一关, 内容创作: 内容创作: iPad 不是笔记本电脑,不适合内容创作之用。极其适合消费内容 — 读书、听歌、看视频、上网、发电子邮件等。 很多人还是更需要传统的电脑。问题在于,花更少的钱,你就能获得拥有全键 盘、USB 插口、SD 卡槽以及 DVD 光驱的笔记本电脑。 2.电子书 电子书? 阅读体验不佳: 电子书 阅读体验不佳: 重量为 Kindle 2.5 倍。长时间阅读很快就会让人觉得沉重。 由于 未使用 E-Ink 技术或 OLED 显示屏,因此无法实现长时间阅读, 而阅读正是苹果极力推崇的功能。的 确, iPad 技术允许用户查看彩色书籍, E-Ink 更加适合电子阅读器, 但 因为该技术能够模仿真实的书籍 , 而且

可以长时间阅读而不会感到疲劳。 iPad 看书就好比在大号 iPhone 上看书一样, 用 对多数读者而言, 这并非最佳体验。没有电子墨水,耗电如喝水,不如买 kindle。阳光下 阳光下难以阅读。转过 90 度后也只是 阳光下 刚刚可用。站不住:因为体积太大无法手持,放桌上又扭脖子,dock 还要花钱买,带出门又显得很傻。 站不住: 带出门又显得很傻 站不住 带出门又显得很 iBook 不能做笔记。 无法在其他设备上阅读在 iBook 商店购买的书, 即便在 Mac 和 iPhone 上也不行。 iBook 商店目前仅限于美国市场。App Store iPad 程序价格较高 3.打电话? 打电话? 不可通话 通话, iPad 采用 Micro-SIM 卡, 不可通话,不能打电话.iPad 本质上是放大版 iPod touch。 而非标准 SIM 卡。跟 iphone 一样蓝牙不能传档。屏幕解析度 1024*768,许多 iPhone 程序会在屏幕上 出现盲点问题。Wi-Fi 版没有 GPS。应用兼容性不好:iPhone 应用仍需通过升级才能适应 iPad 较大的 屏幕。这一点令人失望。 4.听音乐? 听音乐? 过大,携带性比不上 ipod,又贵超多。iTunes 不带 Coverflow。 听音乐 5.游戏上瘾问题 & 浪费生命 iPad 上的游戏都很好,游戏会令人上瘾。相对 PC 上的游戏,iPad 上的 游戏上瘾问题 游戏可能更吸引玩家。实际上,许多用户并不会使用 iPad 去阅读新闻,而是用它玩《愤怒的小鸟》等 游戏。 经常上网是浪费生命,网络就是一个黑洞。通过 iPad,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上网,然而这 经常上网是浪费生命,网络就是一个黑洞 将耗费掉用户原本做其他事的时间。 6.使用成本 使用成本 底价: 底价:iPad(16GB) 入门价格为 499 美元,是上网本的两倍,并且只能通过 WiFi 上网。 而 iPad 的许多功能都需要互联网连接。因此,如果用户希望能够在任何地点使用 iPad,那么将需要使 用 3G 版。而多个 3G 模组:要加 130 美金 iPad3G 版入门价格为 629 美元,每月服务费则为 15 美元。 模组: 。 多个 7.有望出现更好的替代品 有望出现更好的替代品1优点: 优点 1.屏幕 屏幕: 2.轻薄: 轻薄: 3.续航能力 续航能力:9.7 英寸的 IPS 屏幕实用性强,屏幕很亮反应灵敏,使地图成为真正之地图。 iPad 比任何笔记本和上网本都轻都薄。 电池续航能力超强,在不间断视频播放测试中,iPad 取得了 11 : 28 的成绩, 且在此期间还 开着 Wi-Fi 和后台邮件下载 和后台邮件下载。 4.速度 速度: 巨快。输入快且准。Safari 很出色 5.iPhone 程序: 能运行所有 iPhone 程序。充分利用分辨率优势 程序: 6.iBook: iBook 有文字搜索功能。 优于 Kindle 且不伤眼 : 7.期刊阅读器: 极佳的电子书与期刊阅读设备。 期刊阅读器: (Moberg 认为比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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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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