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2022-05-2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集体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

推荐第2篇: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费率│ 保险费│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投保│ (元) │ (‰)│(元)│

│ 基 ├──────┼──────┼─────┼──────┼──────┤

│││││││

│├──────┼──────┼─────┼──────┼──────┤

│││││││

│├──────┼──────┼─────┼──────┼──────┤

│ 本 ││││││

│├──────┼──────┼─────┼──────┼──────┤

│││││││

│├──────┼──────┼─────┼──────┼──────┤

│││││││

│ 险 ├──────┼──────┼─────┼──────┼──────┤

│││││││

│├──────┼──────┼─────┼──────┼──────┤

││ 特 约│││││

││├──────┼─────┼──────┼──────┤

││ 保 险│││││

││├──────┼─────┼──────┼──────┤

││ 财 产│││││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附 ├──────┼──────┼─────┼──────┼──────┤

│││││││

│ 加 ├──────┼──────┼─────┼──────┼──────┤

│││││││

│ 险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特 别 约 定││

├──────────┴──────────────────┬──────┤

││本投保单未经│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本公司签章 │

│ 电话:_________│不发生法律效│

│ 联系人:_________│力。│

│ 行业:_________││

│ 所有制:_________││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公司签章│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年│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_______月 │

││_________日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费率│ 保险费│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投保│ (元) │ (‰)│(元)│

│ 基 ├──────┼──────┼─────┼──────┼──────┤

│││││││

│├──────┼──────┼─────┼──────┼──────┤

│││││││

│├──────┼──────┼─────┼──────┼──────┤

│ 本 ││││││

│├──────┼──────┼─────┼──────┼──────┤

│││││││

│├──────┼──────┼─────┼──────┼──────┤

│││││││

│ 险 ├──────┼──────┼─────┼──────┼──────┤

│││││││

│├──────┼──────┼─────┼──────┼──────┤

││ 特 约│││││

││├──────┼─────┼──────┼──────┤

││ 保 险│││││

││├──────┼─────┼──────┼──────┤

││ 财 产│││││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附 ├──────┼──────┼─────┼──────┼──────┤

│││││││

│ 加 ├──────┼──────┼─────┼──────┼──────┤

│││││││

│ 险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特 别 约 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

│ 联系人:_________││

│ 行业:_________││

│ 所有制:_________││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公司签章│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__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________月 │

││_________日 │

│投保人签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推荐第3篇: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

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财产保险单保险单号码: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______保险公司______授权签字签发日期:__年__月__日签发地点:明细表保险单号码: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项目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1.建筑物(包括装修):2.机器设备:3.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4.仓储物品:5.其他:

(二)附加费用1.清除残骸费用:2.灭火费用:3.专业费用:4.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___个月。自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别条款财产险保单明细表______保险公司

推荐第4篇:财产保险合同(样式二)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____

兹将下列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___

┏━━━━━━━━━━━━━━━━━━━━━━━━━┯━━━━┯━━━┓

┃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备 注┃

┠─────────────────────────┼────┼───┨

┃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 ││┃

┃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

┃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期限:壹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每年每仟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财产地址:┃

┠──────────────────────┬───────────┨

┃注意:本投报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

┃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被保险人签章:┃

┃保险单号码签单│电话:┃

┃签发日期复核│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推荐第5篇: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税率

篇1: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主要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十三项规定。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纳税义务人为领受人。篇2: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目前执行的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细: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3‰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3‰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 1‰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1‰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0.05‰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0.03‰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3‰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据人;

12 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0.5‰ 立帐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14 股票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 0.1‰ 。篇3: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目前执行的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细: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3‰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3‰ 立合同人 ;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 1‰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1‰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0.05‰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0.03‰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3‰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0.5‰ 立据人;

12 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0.5‰ 立帐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14 股票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 0.1‰ 。

推荐第6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

电话号码:

地 址: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费率: 保险费:

项 目 号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如此处不够 请在背面填写。

总保险金额:

备 注:

日期_________于__________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

推荐第7篇: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家庭财产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推荐第8篇: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保险合同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账面的余额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b.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应当按比例计算。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

推荐第9篇: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第三节 工程保险合同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 工程: 建筑与安装项目

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运行过程的工程项目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保险产生的背景

(1) 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多、更加复杂。

(2) 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故,将陷于困境。

(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工程险从传统的火灾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于其他险种, 其性质特殊: 1.风险的特殊性 2.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保障的综合性 4.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5.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 6.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三、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安装工程一切险

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机器损坏保险

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主要是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 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了解):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了解):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七) 保险金额

1、物质损失部分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凡被列为保险标的的,其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分项准确说明并且应计入总保额或分项列明。

1) 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重置价值投保。

2) 施工机具。以重置价值投保(每个保单年度调整),以清单分别列出每台机保额。

2、特种风险部分:

特殊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

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3、第三者责任部分:以赔偿限额承保。

1)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保险期限内次数无限。

2)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但保险期限内有累计赔偿限额。

3)以上两者兼而有之。

(八) 保险费率

工程性质和造价

危险程度

地理环境

工期长短和施工季节 巨灾的可能性

资信和管理水平免赔额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赔付记录 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九) 保险期限

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向后延伸至试车期

和保证期

(十) 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是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 评估的方法: 1.要求投保人按工程风险问询表所列项目提供承保资料; 2.在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实地风险查验

(十一) 建工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

建工险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 支付赔款 (2) 修复 (3) 重置

保险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2、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对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委付 (3)施救费用

3、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1) 保险人对物质损失的部分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就相应减少了。

(2)对于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的,按约定费率追加保险费后恢复保险金额。

(3)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恢复之日”起算。

4、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处理 (1)建工险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所有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所雇佣的在现场从事施工的人员 (2)保险人在赔偿处理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决定。

(3)如果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代位追偿。

5、免赔额的扣除

(十二)与工程保险相关配套的其他险种(了解) 施工机具保险

雇主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

设计师责任保险 预期利润损失保险

现金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

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概述

(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含义:以运输工具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保风险: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运输工具保险的种类:飞机保险 船舶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二)运输工具保险的特征 (1)承保的风险具有多样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复杂性; (3)保险标的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对象及其险种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对象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 1.属于不定值保险; 2.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4.承保时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5.第三者责任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6.代位追偿和委付的原则同样适用; 7.损失赔偿的特殊性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公民个人、外国驻华机构

(三)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1.领有车辆牌照。

2.领有行车执照(机动车行驶证)。3.具有年检合格证。

推荐第10篇:财产保险合同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20%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4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100%第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日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此现金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十。

届时被保险人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中选择一项,利益给付即为“保险合同概要”第4-2页上所载的相应金额: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此一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此利息根据“本公司”所定的实际年利率而计算。

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的年期期满为止。

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五十足岁七十足岁间,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条年金受领人

年金受领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仍有可领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领人。

第11篇:第十一章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

第十一章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上)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

2.

1.

2.

3.

1.

2.

3.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由保险人就承保的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的有形财产及其产生的特定利益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依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以各种有形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其保险标的仅限于有形财产,即占有一定空间而以有形体存在的能以价值衡量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其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毁损受到的损失,该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分类: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实务中,一般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

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险)、计算机保险、现金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2.

3.

4.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工程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

《保险法》第186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

一.工程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 工程保险合同的概念

指用于承保在建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 工程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2.

3.

4.

5.其保险标的是在建工程项目 承保的风险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其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二.工程保险合同的险种分类

1.

2.

1.

2.

3.

4.

5.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安装工程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与安装工程保险合同不同点: 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标的的变动性不同 保险人承保的致损风险不尽相同 责任免除范围不同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 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概念

以合法运营的载人或者载物或者从事特殊作业的交通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二) 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1.

2.

3.

4.其标的限于投入合法运营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是交通运输工具的法定权利人 赔偿方式原则上适用修理、恢复原状的方法 保险责任具有扩张性,可以由投保人选择较窄的责任范围或较宽的责任范围

二.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飞机、船舶、航天航空器

1.

2.

1.

2.

3.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范围 交通运输工具自身的损失 其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飞机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 三.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主要险种

第四节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一.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概念

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2.

3.

4.

5.

6.

7.

1.

2.其标的是在途运输的各种货物,具有流动性和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性 属于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更为广泛,相应的保险费率也高 保险单具有可转让性 保险期限的规定方式非确定的期间,一般以一次运程或航程计算,即“仓对仓”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合同 业务范围具有国际性 保险标的:运输中的货物 货物:具备商品性质的物品:空运的鲜活物品、贵重物品及危险品需经特别约定,古玩、珠宝、字画、

文物、武器等属于不保财产 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3.运输方式:水上、陆上、航空、邮包、多式联运

三.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险种

(一)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

2.

1.

2.

3.

4.国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际水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内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二)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三) 邮包保险合同

第12篇:保险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地址: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指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呢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复杂

(1) 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痛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一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但那个是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赔偿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参与部分,应协商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章、第三者责任险

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时候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已发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十一、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为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十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效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十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点着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用负责。 十

四、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章被保险人义务

十五、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连那个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六、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得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十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式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十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十

九、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后子书面通知其终止保险合同。

第四章无赔款优待

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起见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时,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五章索赔事宜

二十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二十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效拒绝赔偿或最会已付保险赔款。

二十三、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二十四、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六章其他事项

二十五、保险车辆必须有嚼头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二十六、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时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鲜盒签订地该车市价。

二十七、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八、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13篇: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与一般经济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保险合同作为一般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有着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1、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2、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 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

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

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水平,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保险合同所要求他需要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 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五、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

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件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性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

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 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的接受其投保。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所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不同之处: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所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

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之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代价。

5、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险人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动,还是保险人的邀请,投保单的填写均不改变其要约性质。

2、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3、保险单,简称为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4、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也称为“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要约须具备合

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虽然在许多场合,看起来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积极主动的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但其实质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是要约方。

(二)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承诺需要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由于保险公司要约通常采用投保单形式,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好的,因此,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作出承保,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只有一方履行其义务,他方才得以享受其权利。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2、通知义务。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的义务

1、条款说明

2、及时签单义务

3、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密

4、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5、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或给付金额

(2)施救费用

(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些长期性保险合同,需要随着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合同无效:

A、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做申明;

B、恶意的重复保险;

C、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D、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

第14篇:青海省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试题

2015年青海省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____ A:医师对自己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具有保险利益 B: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C:子女对于父母具有保险利益 D: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2、刘先生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5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撞伤了一位行人,造成该行人成为植物人,对于刘先生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了20万元。之后不久,刘先生又撞坏了一个电话亭,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赔偿电话亭损失8万元。如果对于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则对于该次事故保险人应该赔偿万元。 A: 0 B:6.4 C:8.5 D:10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是__。

A.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财产情况 B.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财产情况 C.投保人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D.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4、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长期补偿的给付期限直至为止。A:60周岁 B:退休年龄 C:死亡

D:60周岁或退休年龄,如被保险人死亡则停止给付

5、保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的过程中,可以运用无差异营销、差异性营销和集中性营销三种方式,其中集中性营销策略的优点是__。A.销售量稳定

B.提高客户品牌忠诚度 C.节约营销成本

D.容易赢得专业声誉

6、在雇主责任保险中,下列各项中属于除外责任的是__。A.雇员职业病 B.雇员传染病

C.下班途中车祸损失 D.出差期间车祸损失

7、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手续费的支付方式是。A: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都以现金支付

B: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以转账发票方式支付,个人代理以现金支付 C:专业代理必须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以现金支付 D: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都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8、团体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在于__。A.为雇员提供失业生活保障 B.为雇员提供退休生活保障 C.为雇主提供破产生活保障 D.为雇主提供退休生活保障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__ A.战争风险 B.征用风险 C.流动性风险 D.汇兑风险

10、是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A:与雇员有雇佣关系的雇主 B: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 C:与保险人有保险关系的雇主

D:与保险人有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

11、下列选项中不是金融工具有的共同特征的是__。A.货币性 B.固定性 C.风险性 D.收益性

12、保险公估师进行账务审核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并查看__。A.出险单位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 B.损余物资的处理 C.保险财产损失理算单

D.与出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

13、诚实信用原则具有__的双重特点。A.社会性规范和个体性规范 B.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 C.法律性规范和政治性规范 D.经济性规范和伦理性规范

14、在投保人违反保证条件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保险人。A: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B:不能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C:不能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但有权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

D:不能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但有权要求与投保人共同承担损失

15、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专业化的经营要求达到一定的条件,其中不包括__。A.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制度

B.开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和业务流程 C.设立独立的专业化保险公司 D.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16、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指______。

A.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财产、责任、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B.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工程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C.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设备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D.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意外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7、在寿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中,期末结转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的贷记科目是()。A.本年利润科目 B.银行存款科目

C.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D.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18、通常情况下,企业财产保险属于__。A.定值保险 B.不定额保险 C.不定值保险 D.定额保险

19、__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__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A.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B.战争条款

C.保单贷款条款 D.不丧失价值条款

20、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其__。A.沟渠 B.桥梁 C.房屋

D.地上定着物

21、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__。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保险金额 D.保险标的

22、保险合同中要求做到最大诚信,即要求__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人与投保人

D.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

23、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____或重置价值。A:保险利益 B:补偿 C:近因 D:诚信

24、宋女士在 50 岁时收到 10 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现金购买了一个年金,以便在 60 岁后按月领取年金收入。宋女士购买的年金属于__。 A.趸缴延期年金 B.趸缴即期年金 C.期缴延期年金 D.期缴即期年金

25、下列各项中,__不属于保险产品促销策略的特点。A.要使潜在需求显性化 B.要使无形产品有形化 C.要使复杂产品简单化

D.要努力使投保人接受高额保费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主要包括____的规则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则。

A:因驾驶违章被交警暂扣驾照的

B: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满3年的

C: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D: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5年的

2、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__占其负债比重最大。A.未赔付的应赔付金额 B.银行的贷款

C.未支付的短期应付账款

D.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3、关于再保险人面临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较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B.较低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C.较高的道德风险和较低的逆向选择风险 D.较低的道德风险和较高的逆向选择风险

4、在长期投资保险中,被保险人若要提前注销保单,须交足__年的保险费。A.3 B.5 C.8 D.10

5、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两个直接目标是__:① 保证公司持续的偿付能力;② 实现目标盈余;③ 销售更多保单;④ 消除投资风险;⑤ 满足评级机构的要求。 A.③④ B.①② C.①⑤ D.③⑤

6、员工福利规划师的职责是:在企业外部财政和税收政策的约束下,以最低的财务成本满足各项员工福利规划及其各类员工福利项目的财务要求。__ A.对 B.错

7、赵亮书面委托妻子以赵亮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由妻子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决定。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该保险合同的状态是()。 A.不成立 B.成立且有效 C.成立但无效 D.不成立但有效

8、有一笔赔款或保险金要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转交客户,恰好客户此时正想通过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续交保险费或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失业人员便从保险金中提前支取了客户应交的保险费,这种行为属于__。A.坐支保费 B.截留 C.滞留 D.挪用

9、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或者说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有许多,下列不包括__。A.资本额和盈余 B.资产负债匹配 C.公司业务性质

D.与子、支公司的交易

10、狭义的市场调研是主要针对客户所做的调查,即以购买商品、消费服务的个人或团体为对象,来探讨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消费等各种事实、意见及动机。下列选项中不是市场调研别称的是__。 A.市场营销调研 B.市场调查 C.市场分析 D.市场研究

11、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的情形是__。

A.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B.《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C.《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D.《展业证》遗失的

12、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____天。A:法定解除 B:自然解除 C:协议解除 D:履约解除

13、在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中,____是一种成本低、方便有效、可减少潜在损失且节省费用的方法。

A: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受益人无关

B: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C: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侵害人无关

D: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4、在风险管理各环节中,属于风险评价环节的工作包括等。A: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 B: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分析定量化

C:预测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D: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对风险加以判断、归纳和鉴定

1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并能够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__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16、寿险公司在运用复合预测的决策模型制定录用决策时,需要首先进行的是__。A.职业性向测试 B.模型权重设置

C.人与工作相互匹配的动态分析 D.候选人个人差异的甄别与比较

17、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A.2亿人民币 B.2亿美金 C.50亿人民币 D.50亿美金

18、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下列不属于清算组织的职能的是__。 A.保管企业法人财产 B.清偿债权债务

C.对企业财产进行估价

D.代表企业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19、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__。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20、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根据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较,确定赔款数额。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按照实际__赔偿。 A.现金支出 B.重置费用 C.修复费用 D.更换费用

21、下列关于不可争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__。A.此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B.此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主张合同自始无效 C.此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无权要求返还全部保费

D.不可争条款只适用于一般的死亡给付,不适用于永久完全残疾给付和意外伤害给付

22、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__ A.操作风险 B.道德风险

C.投资决策风险 D.交易风险

23、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__。A.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

B.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C.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

D.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4、不论是一次性缴费方式还是按年缴费方式,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现值都应该__,即年缴保险费的现值__趸缴保险费的现值。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A.不同 大于 B.不同 小于 C.相等 等于

D.不同 大于或小于

2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下列不属于特别附加险的是__。 A.交货不到险 B.黄曲霉(毒)素险 C.进口关税险 D.包装破裂险

第15篇: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第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基本要求:

1.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2.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教学重点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教学难点:

各种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8课时(理论教学5课时、实践教学3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

三、财产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什么叫财产?

财产: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统称。即隶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财产从形成起就与 所有权 密切相关。 财产分为: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通常指依附于土地才能存在并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房屋、生长期的农作物等;

对于不动产必须适用一些特别的法规,限制个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机的保护。 动产:凡不符合不动产性质的财产。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和某些可以作为所有物占有的有体财产; 无形财产:无形体但有金钱价值。包括三类:

诉讼物(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主张和执行的财产权,如债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承继物(通过承继关系实现的财产权,如租金等);

附属物(附着于财产和人类社会行为过程所派生的财产权,如损害赔偿等)。 哪些物体不属于“财产”范围? 人类本身

大气、流动的河水和公海;

国家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财产不准许私人占有,如我国的土地、矿藏等。。 财产保险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

(一)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 按保险标的的内容分: 物质财产:

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各种运输工具、

各种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各种处于修建、安装过程中的工程项目

可能由于本身固有危险造成损失的机器设备、长期处于生长期或收获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人工饲养的牲畜、家禽或经济作物等。 经济利益:

由于物质财产的损失所派生的利益损失;

由于被保险人的社会行为而对于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造成的损失而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行为所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 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

积极性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为积极;被动承担责任为消极。 按风险的内容分:

洪水保险、地震保险、盗抢险等

思考:为什么要对财产保险进行分类? 便于监管部门监管

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有利于投保人选择合适的险种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种类(实践分类)

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繁衍起来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的名称则反映了财产保险业务变化的历史过程。 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由于保险标的分为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所以逐渐形成了现代财产保险业的两大支柱: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此外还有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

财产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各种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

及上述险种延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邮包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及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 特殊风险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粮食作物 水果和果树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 出品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 粮食作物 水果和果树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其他作物 林木

水果和果树 养殖业保险 大、小牲畜 家禽 水产养殖 特种养殖

(三)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5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冷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国外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cla 1.accident cla 2.sickne cla 3.land vehicles cla 5.aircraft cla 6.ships cla 7.goods in transit cla 8.fire and natural forces cla 9.damage to property cla 10.motor vehicle liability cla 11.aircraft liability cla 12.liability for ships cla 13.general liability cla 14.credit cla 15.surety ship cla 16.miscellaneous financial lo cla 17.legal expenses

三、财产保险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一)财产保险的产生:

财产保险是人们在长期的处理有关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所面临的风险过程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

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从事海上运输的货物与船舶的损失和建筑物可能面临的火灾损失而采取的风险转稼措施。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财产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工业保险、汽车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

(二)国际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经济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与财产保险的发展成正相关关系,财产保险市场被少数发达国家垄断: 20世纪末全球90%以上的财产保险收入来自10%的工业化国家。排名依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

2001年国际财产险/意外险公司10强

跨国集团对于国际财产保险市场影响很大;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保险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模式的格局。对于世界保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不断的兼并或重组而形成的。

第16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第17篇: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担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办法:

(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第18篇:信用卡保险合同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19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本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保险类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

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投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据。

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本投保单不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意:

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意: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经(副)理:___________会计: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___制单: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合同.doc》
财产保险合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