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2020-03-01 17:51: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第三节 工程保险合同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 工程: 建筑与安装项目

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运行过程的工程项目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保险产生的背景

(1) 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多、更加复杂。

(2) 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故,将陷于困境。

(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工程险从传统的火灾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于其他险种, 其性质特殊: 1.风险的特殊性 2.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保障的综合性 4.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5.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 6.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三、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安装工程一切险

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机器损坏保险

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主要是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 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了解):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了解):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七) 保险金额

1、物质损失部分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凡被列为保险标的的,其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分项准确说明并且应计入总保额或分项列明。

1) 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重置价值投保。

2) 施工机具。以重置价值投保(每个保单年度调整),以清单分别列出每台机保额。

2、特种风险部分:

特殊风险: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

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3、第三者责任部分:以赔偿限额承保。

1)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保险期限内次数无限。

2)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但保险期限内有累计赔偿限额。

3)以上两者兼而有之。

(八) 保险费率

工程性质和造价

危险程度

地理环境

工期长短和施工季节 巨灾的可能性

资信和管理水平免赔额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赔付记录 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九) 保险期限

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向后延伸至试车期

和保证期

(十) 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是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 评估的方法: 1.要求投保人按工程风险问询表所列项目提供承保资料; 2.在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实地风险查验

(十一) 建工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

建工险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 支付赔款 (2) 修复 (3) 重置

保险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2、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对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委付 (3)施救费用

3、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1) 保险人对物质损失的部分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就相应减少了。

(2)对于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的,按约定费率追加保险费后恢复保险金额。

(3)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恢复之日”起算。

4、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处理 (1)建工险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所有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所雇佣的在现场从事施工的人员 (2)保险人在赔偿处理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决定。

(3)如果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代位追偿。

5、免赔额的扣除

(十二)与工程保险相关配套的其他险种(了解) 施工机具保险

雇主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

设计师责任保险 预期利润损失保险

现金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

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概述

(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含义:以运输工具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保风险: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运输工具保险的种类:飞机保险 船舶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二)运输工具保险的特征 (1)承保的风险具有多样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复杂性; (3)保险标的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对象及其险种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对象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 1.属于不定值保险; 2.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4.承保时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5.第三者责任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6.代位追偿和委付的原则同样适用; 7.损失赔偿的特殊性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公民个人、外国驻华机构

(三)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1.领有车辆牌照。

2.领有行车执照(机动车行驶证)。 3.具有年检合格证。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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