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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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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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㈡破格答辩合格等次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答辩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㈢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均须附证书)。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2篇(次)以上(须宣读或获奖)。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材(含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

4、所任班级学科在县级以上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2名。

5、所教班级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6、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优秀课评比二等奖以上。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第八章 中小学初级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三级教师资格。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大学专科、中师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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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11-07-12 12:13:11 查看: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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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 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理论和“ ”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 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

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㈡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6、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或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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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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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

- 1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

- 3 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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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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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高级

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2、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良好(合格)\"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3、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二、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2)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有特色,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2、教学工作

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正确的质量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2)工作量足;

(3)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3、教研科研工作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2)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

(3)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4)承担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研究,有课题总结,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效。

4、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培养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音、体、美、劳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2)所带班级、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2、教学工作

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胜任小循环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工作。

(2)工作量足;

(3)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至少开过1次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3、教研科研工作

具有创新意识,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过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或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

(2)参加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其经验在校际以上范围内交流推广;

(3)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编写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四、破格评审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符合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破格申报评审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正常晋升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论文[包括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4、参加编写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至少承担其中一个章节,不少于万字)。

5、积极参加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写出有一定质量的实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

五、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

2、教学工作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

(1)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一次大循环或二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三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等工作;

(2)工作量足;

(3)任现职期间,开过校际以上的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

3、教研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四分之一)。

(2)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必须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三等及以上奖励]。论文内容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3)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2篇;

(4)参加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学参考资料,本人参编2万字以上。

(5)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4、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培养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六、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正常晋升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1、在学科的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二分之一)。

4、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刊物至少2篇)。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5、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一等奖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3篇。

6、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

7、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及以上范围内推广。

8、开过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高度评价(提供教案和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9、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上获一等奖。

七、附则

1、35岁(不含3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在符合正常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有关条件前提下,要注重考查其职业道德、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发展潜力等综合素质。其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等方面,按照第七章\"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执行,在表彰奖励方面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

2、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双破格,但必须符合四条以上破格评审条件(其中至少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3、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一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4、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5、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也可视作教研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6、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955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才能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955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不实行学历破格(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人员除外)。

7、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8、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9、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10、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对伪造学历、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推荐第7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2013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5分及以上。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及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六)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培养、指导至少1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初级中学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六)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三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荣获县级二等奖以上。

2、从事教育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篇。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上1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2篇。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1篇。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乡(镇)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县(市、区)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6、在乡(镇)以下(不含乡)学校(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15 年以上。

(八)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五)项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1篇或获县级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上。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完成教学任务。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2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4次以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5分及以上。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及以上。

(六)须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八)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每年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者主持或参加完成至少1项市(州)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培养、指导至少3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九)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八)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获以上奖项县级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奖3篇以上。县、乡(镇)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2篇以上。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1篇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州)级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市(州)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6、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或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十)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

(一)至

(七)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主持完成本学科的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3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1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9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8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10次以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荣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等同为发表论文。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荣誉称号。

(八)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在市(州)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4次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任申报职务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范围的教学第一线教师,除具备评审一级、高级、正高级相应正常的评审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分别破格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一、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行政、教育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二、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

三、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第四条 学历要求

提升学历后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提升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提升至本科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未收录专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定的刊物。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8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1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且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

3 题集等。

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

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皖教秘师〔2017〕53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4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从职业高中过渡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精神,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

5 的10%。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学校的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审标准

201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按《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执行。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学校验证的2016-2017学年度原始教案(文本或电子教案);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填写直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3)一式2份。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见附件1)。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2份,必须手写,见附件2)。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

6 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证书提供原件复印件(不收原件),每份复印件上应写“该件为原件复印件,审核人:xxx”经核实后盖主管部门章方为有效。

(二)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三)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2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不少于

7 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5);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确保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

(四)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7年10月13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包括:委托评审函、《2017年申报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6)及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

联 系 人:省教育厅师资处 查榕宁 联系电话:0551—62815130 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直接申报(破格)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8 5.单位公示证明

6.2017年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7.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皖人社秘„2017‟304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

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9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职称制度改革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按照《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国家下达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为148,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省教育厅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分别报人社部、教育部备案同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结果。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稳步开展有关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

10 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人社秘„2016‟122号、皖人社秘„2014‟309号执行,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教师„2016‟13号、皖教师„2009‟14号执行。

(二)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起,在我省企业单位试点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由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人教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三、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一)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

11 会申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复核推荐。

四、规范职称委托评审、转评、破格工作

(一)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级别政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中、初级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我省具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委托外省代评。委托代评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

12 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职称。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五、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职称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下同)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的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然按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学时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执行。2016年度以前仍

13 按原政策执行。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和考试,及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和学时数,按管理权限积极做好学时审核工作,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同时要加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管,凡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学时的,均予以认可。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今年,我省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按照皖人社秘„2015‟37号、皖专技协办„2017‟1号)执行。

七、加强职称评委会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做到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范围评审情

14 况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撤销评审委员会,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其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按时有序开展评审工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审批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好年度评审工作。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含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部门、单位)原则上仍按照皖人发„2004‟81号文件执行,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涉及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及职称自主评审的,有关工作另行通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

(二)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

15 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加强职称工作管理。今年起,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职称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职称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四)做好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明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

16 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

一、上下衔接的高级职称人员数据信息平台,逐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各系列高评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高级职称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登录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

统(http://220.178.117.230/insertinfo/)将当年度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上传到信息平台。

(六)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附件:2017年度安徽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17 附件

2017年度安徽省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铜陵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评会

铜陵市人社局

王建武

0562-2168521

推荐第9篇: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对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二)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且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第十二条 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所任教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2年以上,胜任该项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二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8人次以上获奖,其中1人次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课程开发、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4人次以上获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6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讲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助理讲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

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

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实习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岗位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满1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10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且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

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1篇。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能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课题。能独立担任一个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两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3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3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和县级一等奖1次)。

第十一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一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考察、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材料。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满2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实习实训效果须附学校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二)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的实践教学课题,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课题;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调研考察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调研考察报告。

(三)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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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幼儿保教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日常保教工作,为促进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保教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保教)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保教实践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保教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4.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农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2.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室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至少一项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教师1次)。 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10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8.城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

2.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5.在省级(农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二等奖以上。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

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县级一等奖;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级二等奖以上。教研员、电教馆人员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幼儿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点、联系校、联系园,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 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奖项。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 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明显进展。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教师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奖。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论文、课件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第11篇: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中学一级教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四)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任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

(二)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的基本状况。

(三)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

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坚持进行教学反思,有1篇典型课例或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外交流。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较大。

(三)参与校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积极参加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能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次和教研活动次数,有听课笔记,撰写关于教学评价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文章。

(四)注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育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级或优秀中队,或承担2次校(乡)级或1次县(区)级主题班(团、队)会,教育效果好;

2、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德育效果好,撰写有关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并得到同行认可。

(五)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独立组织过县(区)级教研活动。在县(区)

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30学时,有原始的听评课记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中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2、在校内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实践活动,在校本教研中骨干作用明显,每年进行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或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1次,并有讲稿或教案;

3、获得2次乡级或1次县(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一项即可)。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3、有3项教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教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教研成果或1篇经验总结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全面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状况。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练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出色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效果好,在本校或当地有较好的影响,在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有很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预期的应有的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能独立承担校级科研课题,较好地解决问题,并形成教育教学反思或叙事等材料;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在学校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提供2篇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班主任工作,育人效果显著。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好,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富有实效,组织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2次或县(区)级1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或奖励,班风优良,获得了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或县(区)级1次;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进行教书育人问题研究,成果明显,至少撰写2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

教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科研活动,有力推动了校本教研活动。有专题讲稿,有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50学时。每年都在县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研究课、或培训讲座。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在本院(校)交流或在有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或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提供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的任课班级一个循环期内学生成绩原始材料),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好评;

2、是县(区)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积极探索教学艺术和追求教学特色。至少承担县(区)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3次,并有教案和反馈,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或参加校本教研活动,进行校级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3次,讲座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

践的要求,并有讲稿,积极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能够承担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3、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在学校传、帮、带新教师作用明显,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

4、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获得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3、有2项教科研成果获得市(地)级二等奖,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教师的资格证书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12篇: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 1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 2

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 4

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2013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5分及以上。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二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及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六)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培养、指导至少1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初级中学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六)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三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荣获县级二等奖以上。

2、从事教育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篇。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上1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2篇。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1篇。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乡(镇)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县(市、区)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6、在乡(镇)以下(不含乡)学校(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15 年以上。

(八)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五)项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1篇或获县级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上。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完成教学任务。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2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4次以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5分及以上。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及以上。

(六)须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八)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每年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者主持或参加完成至少1项市(州)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培养、指导至少3名低一级职称以下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九)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八)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款:

1、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在乡(镇)以下学校(幼儿园)教师获以上奖项县级一等奖(证书获得者)。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市(州)级以上先进集体;县、乡(镇)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县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奖3篇以上。县、乡(镇)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2篇以上。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1篇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学校(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州)级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其它学校(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市(州)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6、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或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十)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申报人员,除符合本业务条件第

(一)至

(七)项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主持完成本学科的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3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论文1篇或论文获省级评选二等奖以上。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9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8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10次以上。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荣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等同为发表论文。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荣誉称号。

(八)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在市(州)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4次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任申报职务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范围的教学第一线教师,除具备评审一级、高级、正高级相应正常的评审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分别破格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一、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行政、教育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市(州)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二、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三)获省级(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

三、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第四条 学历要求

提升学历后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提升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提升至本科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未收录专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定的刊物。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中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家长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的家长)。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领导15%,满分15分;同行15%,满分15分;学生家长15%,满分15分;总计100%,100分。

2、评记分使用积分直接累加方法。使用时,先由评价人员据实评分,然后由统计人员逐个进行评分累加,再按各类评价人员的多少,计算该类人员平均分。评价平均分计算完毕,即可进行教师评价总分累加。

3、各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体系的细化指标。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一)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工作定额 18分 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0

教学、科研成果奖 15分 15,14,13,12,11,10,9,8,7,6,5,4,3,2,1,0

校级以上表彰 8分 8,7,6,5,4,3,2,1,0

论文、论著、专利等 7分 7,6,5,4,3,2,1,0

支援农村教学工作等 7分 7,6,5,4,3,2,1,0

(二)领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教书育人 3分 3,2,1,0

治学严谨,认真负责 3分 3,2,1,0

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深度广度 3分 3,2,1,0

勇于教改,卓有实效 3分 3,2,1,0

教学有方,教会学习3分 3,2,1,0

(三)同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治学严谨 3分 3,2,1,0

内容科学,系统严密 3分 3,2,1,0

知识更新,深广适度 3分 3,2,1,0

结合科研教学,勇于教改教研 3分 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3分 3,2,1,0

(四)学生家长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分 3,2,1,0 尊重家长,关爱学生 3分 3,2,1,0 教学得法,学生喜欢 3分 3,2,1,0 培养能力,学有所获 3分 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3分 3,2,1,0 总评得分: 分 (盖单位公章

第14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报告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报告

现经XXXX学校审核,XXX老师的评审材料符合《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中评审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条件,同意推荐上报。

一、“六公开”“三展示”“两监督”实施情况(提供实证材料及图片等证明材料)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进行推荐,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审核程序公开、参评对象公开、评聘结果公开;刘旭勤同志的师德材料、业绩材料、贡献材料均在校内进行了展示,并接受上级组织和全体教职工的全程监督,保证了推荐工作的公开透明。

二、基本条件:该同志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2008年度考核为优秀,其它年份被考核为合格。任现职以来,一直从事初中语文教学,圆满完成了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该同志任现职前后一直参加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成绩优秀。该同志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基层学校任教,任劳任怨,一丝不苟。

三、标准条件:该同志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圆满完成规定工作量,多次循环教学,经验丰富、态度严谨、成绩显著。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92%以上,是全校公认的骨干教师。该同志多次在县局组织的教研活动中做示范课和公开课,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成效明显。

校长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组签字:

单位印章:

2017

年11月5日

第15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补充说明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补充说明

一、推荐评审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师德问题。加强师德教育,倡导无私奉献、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严谨治学的精神,塑造高尚的师德风范,争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教师,是新时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评聘教师职称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十不准”规定的人员,对创建文明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2、学历问题。(1)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如党校、干部

函授大学等证书)不予承认。(2)提高教师职称评审的学历要求,并逐步由学历向学位过渡。中专教师和高中阶段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应逐步要求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对取得学士学位晋升中级、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者,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2001年8月底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的人员,评审中专教师和高中阶段教师职称一般应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3)普通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学历填写为“大学普通班”。

3、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考察问题。在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中,要注重考察教育教学质量和工作实绩,使广大教师的注意力真正转移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为进一步考察参评人员的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要求参评的一线教师提交任职以来的部分教案,参评的教研员,只提供一节精品教案。根据教育工作和教师的职业特 1

点,学校主管部门在推荐时,要通过组织说课对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价。高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把说课评价情况作为对申报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有1年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4、论著、科研成果问题。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在学术刊物上发

表的论文,本人的著作和科研成果,推荐评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对论文、论著的内在质量,科研成果的科技含量、转化应用及个人的理论研究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同时,还要结合其发表文章的刊物层次等进行全面考察,以此确定申报人员的科研能力、科研水平以及对本门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确认其真实的学术科研水平。高、中评委将不再把论文获奖、论文清样或录用通知书、习题集、论文集和增刊上发表的论文等作为评审依据,收取评审材料时,不再受理,各单位在推荐时也不能作为参考,作为科研项目结题的论文、专著等,获得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奖,可以作为科研项目获奖,在相应栏内填写报送。晋升高级讲师职称任职资格,应提供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若无公开发表论文、著作,可提供本人撰写的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及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著作须在2013年3月底以前公开发表、出版。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学研究能力,主要由所在学校通过教学、教

研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对公开发表或出版论文、著作情况适当放宽

要求。

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须至少提供1项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独创性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原件。

5、班主任业绩考察问题。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称,任现

职以来,应担任过班主任工作或承担过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对于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要优先评聘教师职务。

6、普通话问题。为全面推广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课堂教学语言,要求广大教师在教学中要切实学习普通话,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达不到二级乙等水平的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

7、中学系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评审问题。职业学校专业课

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取得相应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8、改系列问题。对于因组织安排等原因改变工作岗位需要改

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改系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在具体推荐评审工作中,既要讲学历和资历,更要注重

申报人员的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要优先予以推荐评审。对长期在农村贫困、边

远地区教学第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援藏、援疆、援岛、援川经历的

二、上报材料清单

(一)申报高级、一级教师、实验师

1、自然晋升、非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等填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按省里印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无涂抹、无改动。

改系列评审人员填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双面打印)。有关栏目参照省里印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无涂抹、无改动。

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A3纸双面打印)。按省里印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须打印,无涂改。

3、评审依据的学历学位证书。

4、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5、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原件。

6、继续教育证书、普通话证书(45岁以下教师需取得二级乙等水平,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7、计算机合格证书(县直初中及以上学校、街道初中学校教师)。年龄50岁以上者(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不再有计算机证书要求,但须提交各市按规定办理的相应审批表。

8、《“六公开”监督卡》1份。

9、所在学校提供近5年的师德考核档案原件。

10、提交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备课本,加盖学校公章。备课本一般是手写,集体备课(或电子备课)的可以提交本人使用的打印稿,在备课本扉页注明“集体备课(电子备课)”字样。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除了提供备课本外,还须提供专业课相关的其它材料,内容、形式不限,不超过三件(普通中小学教师、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不用提交)。

11、一线教师,须提交课堂教学展示课教案及学校评价意见表各一份(原件)。展示课教案(原件)可以上交申报人员的备课本,也可以是由申报人员本人按与实际使用教案完全一致的要求重新抄写的;教案须由专家、校长签字,学校盖章,证明为展示课实际使用的教案。

教研室、电教馆等人员,到所在单位指定的学校讲授展示课,教案由专家、校长、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分别加盖公章。

12、所有申报人员均须提交展示课视频资料,

要求视频资料中,课堂全景、师生互动、听课专家等镜头不少于三分之一。视频格式为“avi、rmvb、wmv、rm”等常用视频格式。

申报人员须填写“展示课视频报送表”(可到山东教育人事管理网站中小学版下载专区下载),加盖学校或单位教务部门公章后与视频资料同时上报。经逐级审核、汇总,由各市统一用硬盘拷贝,并填写“展示课视频汇总表”报送高评委办事机构。报送视频资料包括:视频文件、汇总表电子版和汇总表纸质版一式5份。

13.县级以上获奖证书(包括师德、班主任及其它育人工作奖

励)、教学获奖、教研获奖,各限报三件。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奖励不予受理。

14论文、著作教材及作品。要求在国家正规刊物上发表的刊物、书籍原件,由呈报部门负责查伪,拒收非法刊物。限三件。

申报人的教学心得、经验体会,虽未正式发表也可提交,由学校查证后在本篇文稿上盖章,证明为申报人员本人撰写,《评审表》中要注明“未发表”字样。

1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1份。限兼职人员填写。

16、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原件。

17、报送材料档案袋由各市统一标识,完好无破损,封面应清晰标明申报人姓名、单位、任教学科、拟晋升职务,晋升方式等基本信息。

2013年12月5日

第16篇: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设区市正高级教师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排序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级教师职称评审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根据需要组建中小学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采取材料评议与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其中正高级教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中级教师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在学校有相应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二、三级教师职称全部实行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正高级教师85%)。

(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

1.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有3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从教以来,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人员应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听课量和评课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其中至少有1次市级以上公开课)。

3.任现职以来,至少开设过一门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系统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乡村教师具备两项):

1.获得省特级教师或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5.担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

6.所领导的学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作为命题组长完成过市级或作为命题组核心成员完成过省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8.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乡村教师具备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三项):

1.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合2部(篇)(教研人员合4部(篇))。

2.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教研人员需2次)。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排名前三)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4.主编的地方、校本课程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校级以上课题改革实验,并在县级以上进行专题讲座或经验介绍。

6.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授权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示范引领方面

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开设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

2.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担任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委员。

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幼儿园、小学、初中)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幼儿园、小学、初中)满5年。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4.从教以来,有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人员应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听课量和评课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

3.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研发,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乡村教师具备一项):

1.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县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以上“双师型”教师。

3.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担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核心成员或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被评为县级以上名师、名校长。

6.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作为命题组核心成员完成过县级以上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两项):

1.出版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教研人员需2部(篇))。

2.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2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教研人员为主持编写)。

4.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五)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县及县属以下学校教师降低一个层次,即市级降为县级):

1.开设过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

2.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除需具备上述学历经历方面和工作任务方面条件外,只需具备上述教育教学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或示范引领方面所列条件中的一项。

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博士学位见习期满;或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获大学专科学历满4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幼儿园、小学、初中)满4年;或获中师学历满5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幼儿园、小学)满5年。

2.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对硕士、博士不作要求)。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

3.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校际教学交流和县级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进修和交流活动。(职业中学专业教师能够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过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2.被评为校级学科带头人或县级骨干教师。

3.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参与过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参与编著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编著校本教材,地方教材。

(五)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对在乡村学校任教20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除需具备上述学历经历方面、工作任务方面和示范引领方面条件外,只需具备上述教育教学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所列条件中的一项。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二)高级教师

未具备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高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一级教师

未具备一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一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一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所称“以上” 均含本级。

(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市直学校教师在薄弱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视同为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作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要求。

(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担任行政干事、社团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2年折算担任班主任1年。

4.教研人员、幼儿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管理工作是指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工作。

(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教学点教师、职业中学教师、教研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均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且省级及以下的获奖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的奖励,不包括学科竞赛。

(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国家级荣誉称号。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省级荣誉称号。市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市级荣誉称号。县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县级荣誉称号。

(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县局级政府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县(局)级奖励。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文件为准。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通过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应有立项证明材料和结题证明材料。

(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教材。

(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列的刊物。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教师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其它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无效)。

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在市级教育部门主办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视同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7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九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在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实践能力。正确评价学生发展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绩明显。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初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开设知识讲座,组织指导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18篇: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3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 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 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 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 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 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 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资 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 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 审及审核确认。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 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 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 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 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 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 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 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 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 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 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 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 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 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 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 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 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 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 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 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 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 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 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方可受理。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 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 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 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 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 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 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 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 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 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 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 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 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 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 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 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 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 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 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宁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宁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4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原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可以跨校竞聘)。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不超过30%。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差额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市所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3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教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教学、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良好师德和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三)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根据单位岗位使用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部门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批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当年度不得再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前,可暂按不超过退出岗位数的二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doc》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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