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假条范文

2022-07-2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文广新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一、本机关所有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到岗,均需履行请假手续。

1、副局长、科股室主任、二级机构一把手请假由局长批准。

2、其他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股室领导批准;1天以内报请主管局长批准;超过1天的由局长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日期结束后,要及时向准假者销假上班。

四、机关工作人员全年请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20天的,不再安排当年休假。出勤情况好、工作责任心强、任务完成圆满,可以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条件之一。

五、国家有规定的婚丧嫁娶假日不计入请、销假。丧假3天;正常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18天;产假(女)90天,晚育者增加三个月。

推荐第2篇: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考勤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廉政、务实、创新”的机关良好形象,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区卫生健康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

二、工作人员考勤实行签到制,任何人不准代签,时间分别在上午8:30 分前、下午4:20分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签到、签退。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上班时间外出实行报告制度。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工作人员外出办事,要向股(站)长、分管局长报告;股(站)长外出办事,要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要相互告知,并通知办公室。局党组将不定期的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凡未预先请假和报告离岗的,均按脱岗处理。

四、请、销假手续实行审批单制度。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要向股长、分管局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局长请假;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程序办理。因病或遇特殊事情不能履行请假审批单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履行补办请假审批单手续。无请假审批单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一律按旷勤处理。请假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对超假或不请假者,一律旷工处理。请假审批单统由办公室保存。

五、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六、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将作为日常绩效考评及年终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

七、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报区公务员管理机关处理。

八、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年超过15天的,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取消带薪年假。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审批单,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2015-12-12 11:42 人事资料网

收藏本页

字号:T|T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推荐第4篇: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x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含年度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

手续的视为旷工。

3、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4、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2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5、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人事科)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由人事科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优、模依据。

7、外县(市)局局长离开本地区需向市局领导请假。

8、各事业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

推荐第5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4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5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推荐第6篇:机关单位外出请假制度

机关单位有着严格的制度管理,为保证全体队伍有着严密的纪律性,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对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以及职工外出请假作出规定,下面是这篇机关单位外出请假制度

机关单位外出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系统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 (都办发[2012]41 号) 有关要求,现就我局干部职工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假制度

1、局领导班子成员离盐外出开会、学习一天以上(含一天) ,须提前向局长请假。

2、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盐外出一天以上(含一天) ,须经 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请假。

3、各单位主任、书记原则上要有一人在岗,不能同时请假。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确需离 开本市,须向局长请假。其他班子成员离盐外出开会、学习一天以上(含一天) ,须向分管 领导请假。

4、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一天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5、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之内(含三天) ,向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二、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1、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班子成员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

2、各单位正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里会议、活动,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并由办公室备案。其中,局务会以及局系统大会的请假,须首先经局长批准;各种专题会办 会议和局领导直接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 须首先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 局领导批准。

3、凡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正职不能参加的,应按以上要求事先请 假,同意后派主持工作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4、局系统其他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须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经同意后,报会议、活动组织单位备案。

三、干部职工请假制度纪律

1、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批准后,必须妥善安排好手中的工作 后方可离岗,并明确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2、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请假时限及时返回。假期结束后,履行 销假手续。

3、局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干部请假情况的登记备案,落实督查工作。

推荐第7篇: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推荐第8篇: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1

***乡机关请销假制度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组织纪律性,使我乡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和考勤制度,要求全乡干部职工严格遵守。

一、乡上每位干部职工都必须自觉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兢兢业业干事,不干违法乱纪的事,不说影响团结和不利于工作的话,有事有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请假,将干部的出勤列为干部职工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写出请假条,请假条由向上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考勤人员,请假期满后要立即返回乡上,并向主要和考勤人员入销假,除特殊情况外,严禁打电话或捎假条请假。

三、乡上干部每月至少出勤22天以上,每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8天,每超一天扣当日工资的50%,多出勤一天奖励4元,奖励金每月兑现一次,对全年出勤最好的同志年终作为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家住在乡政府所在地职工不享受出勤奖。

四、乡计生专干和服务所人员考勤由分管领导考勤,计生专干和服务所人员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6天以下有项主要领导审批,6天以上由乡党 1

委加注意见报县人口委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主要部门审批后将请假条交乡主要领导,否则,按旷工论处,矿工一日扣除当日工资,每月将专干和服务所人员出勤情况如实向县人口委报送。

五、乡上其他干部因事因病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在7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乡党委加注意见后报组织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六、在计划生育和禁毒等突击活动期间,乡干部职工除亲属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外,不能请假,工资关系不在乡上的同志,由乡上报其主管部门按制度扣除工资。

七、乡干部职工考勤情况每月底将考勤情况公布一次,奖罚在每月工资中兑现。

八、乡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后,要按照销假,如请假期满后续假的一定办理补假手续。

九、家在本乡居住的干部职工,原则上要求在乡政府住宿,以应付突发事件,住宿家庭的要求每天按时上班(8:

30),按时下班(6:00),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日论处。

十、要求全乡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请销假和考勤制度,坚决反对出勤不力的不良现象。

中共***乡委员会二0 一一年三月九日2

推荐第9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青河县粮油收储公司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推荐第10篇:机关、站所干部请假制度[材料]

关于加强机关、站所干部、村干部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镇村干部管理,严肃干部纪律,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赛里木镇实际,特制定干部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适用对象

镇机关干部、站所干部、村两委干部

二、请假程序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以假条为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捎假条或打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请病假的需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假,按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下需向镇党委书记申请,三天以上需向组织部申请,如遇开会、外出办事,需向镇党委书记说明情况,假条需交党建办存档。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天需向主管领导申请,假条交党建办存档,请假一天以上先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向镇党委书记申请,假条交党建办存档。

(三)站所干部及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报党委书记批准,假条交党建办存档。- 1 -

(四)村级正职请假的要写出书面申请,驻村领导和镇长同意并签字以后,由镇党委书记批准,村级副职请假1—3天的,村党支部书记同意后,由驻村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和驻村领导同意后,由党建办批准。

所有假条一律交党建办存档备案,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因事请长假的,必须按工作管理权限分别报人事局、组织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党建办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要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一律不允许电话或口头请假。

(二)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关闭通讯工具。

(四)请假人应避免在大的评比检查、防汛抗旱、护林防火、敏感期间等关键时期,应尽量不安排外出。

(五)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镇委员会

2011年8月1日

- 2 -

第11篇: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详细资料

发布于

作者:Super User

分类:人事管理程序

点击数:713

(以OA系统文件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有: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路程假、事假、丧葬假等。

第五条

请假人员请假应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休假。

第六条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

(二)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请假时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附件2)一起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假期3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的,增加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条

因工受伤,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请工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请事假。 第十四条

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3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每次请事假一般连续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女干部职工请事假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在重新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出具县级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三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擅自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适宜认定为请假的其它情形。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3天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等无明确分管县领导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下同。审批后,必要时,由审批单位(领导)通过电话等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二)请假3天以上的(不含本数,下同),分别经县委组织部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情况主动告知县挂点领导。有主管部门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在县委组织部审核前,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5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5—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1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科(股)室负责人审批;是科(股)室负责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1—3天的,经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3—15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15—60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五)请假6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请假必须在事前进行,不得事后报批、补办;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干部请假天数,可压缩的要尽量压缩。请假获批后,请假审批表在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去向牌中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假期到期后,请假人应在2天以内执所在单位出具的返岗证明,到审批单位销假。如系县级领导审批的,则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到组织人事部门销假。逾期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严格按照《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批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内退,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第五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阳光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

2、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阳光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从第21个工作日起,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额除以21.75天。

工作人员可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由所在单位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待遇审批表》(附件3),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葬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

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严格按照赣人社发[201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0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一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三十二条

全县各乡镇、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水县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的通知》(吉办字[2014]37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Attachments:

FileDescriptionFile size

附件1: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35 kB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 35 kB 附件3: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待遇审批表.doc 40 kB

第12篇:12机关考勤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机关考勤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要认真执行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按季节公布作息时间表。

二、实行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指纹识别打卡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三、上班时间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下班时间不得早退30分钟,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卡签到者,视为迟到早退处理。

四、每月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三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年终出勤奖,并限期改正。

五、上班时间不得中途擅自离岗,因公因私外出应与本科室负责人打招呼,不得散慢。

六、公司总经理因公外出,应与其它负责人或办公室打声招呼,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因公外出,应事先向总经理报告,并及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宜告之办公室,以便有事联系。

七、各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须请示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

八、科室其它人员因公外出,由科室科长批准。

九、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因私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杜绝不假外出,擅离工作岗位。

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因私请事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科室负责人因私外出三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科室其它人员因私外出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事假一般每月不得超过四天,

全年不得超过二十天。

十一、所有人员因病请假,三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以上者凭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批准手续。

十二、因公未经批准外出或不经同意超过时间的,均不得报销差旅费和误餐补助,因私不假或未经同意超假的,视为旷工,除扣除当天工资外,还将扣除当月年终奖,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第13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或本中心保健医生证明,请病假3天内的,由科长(室主任)准假,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1)病假2个月以内,不限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3)超过6个月(连续休病假超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扣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15-3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假期42天;正常产假:假期98天;剖腹产:假期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增加35天;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绩效津贴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哺乳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

3、事假。请事假1天内由科长(室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2-3天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1)单月累计7天以下,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单月累计超过7天不超过10天,生活型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当年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4)当年累计在21-3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80%计发。 (5)当年累计在31-5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50%计发。 (6)当年累计超过50天的,停发基本工资。

第14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 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探亲假期间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产假: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2个半月,休假期间发本人绩效工资的80%。单胎顺产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产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发本人全额绩

2 效工资。

(5)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期间发本人发绩效工资80%。

3、事假。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本人绩效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50%(按天计算)。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10%。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扣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4、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休假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需提前一星期申报,并报领导同意后送党局办备案。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需写明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可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休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事假天数-单位已安排因个人原因不休假天数),职工个人全年工资收入金额(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61×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第

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第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除病假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1-2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半天天的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正、副职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假条交局办备案。

三、考勤要求

1、城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科室应落实专人做好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考勤记录,以(股)室为单位每月汇总一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月交局办备案,并进行集中公示。

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作出考勤的,需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有关考勤记录手续。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切实规范执行各类假期规定,加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各类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好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2014年 月城管局考勤记录情况表;

2、2014年 月城管局考勤汇总表;

3、各类假期有关规定及对照表;

4、请假条(样式供参考)。

万源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月1日

请 假 条

局党组、行政:

姓名:

原因,请

天,请假时间从

日至

日。

请假人:

股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如提前上班请及时销假。

第15篇:请假规定

请假规定

为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请假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带薪休假

员工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每年享受7天的带薪年假,未满一年的,按照(工作月数/12)×7进行计算。当年未休之年假可累积至次年,但不可累积至第三年。

第一章事 假

第一条 员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主管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事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员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0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事假为无薪假,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按日工资核算)。

第二章病 假

第四条 员工休病假两天以内的(含两天),无需医院证明,工资照发;连续休病假两天以上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且从第三天开始,每日扣除日工资的30%;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事由虚假、或持虚假医院证明的,视为旷工。如果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长时间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参照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婚假、产假、丧假

第五条 晚婚年龄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晚育年龄为: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

第六条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七天)外,增加婚假十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天)外,增加产假二十天。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九条 再婚夫妻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者),一律给假七天。

第十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一条 节育、绝育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标准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 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晚育规定且领取独子证的产假期满,本人要求休哺乳假者,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五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章旷 工

第十六条 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第十七条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职工提出享受因工(公)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有医院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月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月旷工累计天数超过三天以上者,应及时上报人事部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签暑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所有请假均需报人事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所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请假检讨书

请假检讨书范文4篇

敬爱的老师:

今日我对自己于xx月xx号没有先获得老师的准假就回家在此做深刻检讨。

这次犯错误,在接受老师的教育及批评后,自己想了不少东西,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院的纪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懊悔。

老师一开学就三申五令,一再强调安全责任,提醒我们回去一定要先请假,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院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

应该把老师说的话及学院颁布的纪律紧记在心。

对不起,我错了

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学院规章制度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错误,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种做法给学院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破坏了学院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个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年级纪律性,对学院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意识到对于安全责任的忽视也是对自己对家长的一种不承担责任任

每一个老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成长,树立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院给自己一个良

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一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院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在此我真诚地接受批评与教育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希望老师,同学们能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遇,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遵循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地方我都会用学院的纪律来严格规定自己。

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

我对此很惭愧。相信同学们看到我的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做法不是向老师的纪律开展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误,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同学们可以原谅我的过错。我也会向你们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已经开展深刻反省,恳请老师和同学们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做好。

同时也真诚地感谢身边的同学对我的监督,让我及时的意识到错误并且更正错误,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

检讨人:xxx 职工请假不规范的检讨书请假检讨书范文(2) | 返回目录

尊敬的xxx:

xx月xx日——xx月xx日,我没有按照中心的规章制度,规定程序请假,严重违反了中心的规章制度。今天,我认真反思,检讨书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工作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员工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却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单位的规章制度,处事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

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后悔莫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

的恳求中心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也衷心的感谢领导给我重新工作、学习的机会,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旷课没请假检讨书请假检讨书范文(3) | 返回目录

尊敬的季老师

您好!首先我为今天下午犯下的错误深刻的悔过,由于今天临时去医院复查,没能及时请假,所以逃课,在班里面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过老师的教导,我知道了自己错误之所在,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早在我刚踏进这个学校的时候,学校以及学院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作为学生,上课不应该迟到,不应该旷课。然而现在,我却旷课了。

老师没有对我发火,而是耐心的劝说我,使我深刻地反省自己的错误,我觉得非常愧疚,此次的反省尤为深刻,使我觉得改正错误是件刻不容缓的事

情,经过几个小时的深思,我决定以以下的行为向老师表达自己认错的决心:

1、向老师认错,写检查书。既然自己已经犯了错,我就应该去面对,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

2、提高纪律性。我应该认真学习学校的校规校纪,并且做到自觉遵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应该先向老师请假。

3.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对各门课程都应该引起重视,并且要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作风。

4.‘学会正确处理问题。以后遇到事情需要冷静的处理,凡事需要三思而后行,多角度的权衡利弊,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冲动行事,这一点对于自己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是很重要的。对于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它的严重性,特写下这篇检讨,让老师提出批评,并希望得到老师的原谅。并且向老师保证我以后将不会再犯

以上的错误,。希望老师能够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并且真心的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教诲。同时希望老师在往后的时光里能够监督我,提醒我。我一定不会再让老师失望了。

我不想像许多人那样写虚伪的检讨,检讨只是一份死物,改正错误不是靠写检讨,而是靠实际行动!只有真真切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改正错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改正错误也有一个过程,而这份检讨将是我的一个监督,一个警钟,监督我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地改正所犯的错误!同时真心希望老师给我机会,能够理解我。不要因为这次我的错误再给我一次处分,因为我一定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觉醒,绝对不辜负你们的一片苦心!

此致敬礼

检讨人:

没请假偷跑回家的检讨书请假检讨书范文(4) | 返回目录

尊敬的班主任老师:

您好,在此我怀着懊悔、愧疚心情向您递交这篇“没请假偷跑回家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的错误。

回顾错误,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中午12点没有经过您的同意,也没有在任何老师方面取得请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逃离学校,发生了严重的纪律违规。

面对错误,我感到愧疚万分。这个错误充分地暴露出我“无组织无纪律”、“思想散漫”、“行为放浪”、“不自我要求”等相当严重的问题。作为一名学生,首要之前提就是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与《小学生行为守则》。这两部经典律规是我们必须要遵守,且不可能违反的。可是我恰恰是违反了其中的第16条规定:不能擅自离校、不能旷课、逃学!

啊!我真是错大恶极,错不能赎,错错错错啊!

经过您的批评教育。为此,我经过深刻的自我反省,在此向您做出郑重保证:从今往后,我再也不逃学、再也不

旷课。有事离校一定要取得您的请假许可以后,方能离校!

此致:

非常抱歉!

公司员工没有请假旷工检讨书怎么写

冒充家长请假的检讨书

学生未请假检讨书

学生请假超时的检讨书

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的检讨书

节前不请假回家的检讨书

未请假去上班的检讨

未请假检讨

未请假检讨书

没请假旷班检讨书

第17篇: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

1 指导思想

1.1 明确请假手续办理程序,加强假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请假程序

2.1 员工请假一定要按程序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2.2 员工请假需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后附各类证明单据,写明请假类型、事由和请假日期、天数。

2.3 请假单经批准后,及时将复印件交各部门考勤员留存,原件留存于行政人事 部。

3 批准权限

---部门经理 1 天

---行政人事经理 2- 3 天

---分管领导 3 天以上

---总经理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

4 请假流程

1 天 2-3 天 3 天以上

主管及以下员工请假

部门经理

签字同意

部门经理

签字同意

部门经理

签字同意

完成,交行政

人事部归档

行政人事经理

签字同意

行政人事经理

签字同意

完成,交行政

人事部归档

分管领导

签字同意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

总经理签字同意

完成,交行政人事部

归档

完成,交行政

人事部归档

上海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 2 页,共4 页

5 请假类型

5.1 病假

5.1.1 员工当日因病不能坚持上班,若无医院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后需事后补 病假。

5.1.2 医院证明必须由地段及以上医院开出。

5.1.3 员工因急重病需住院的,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到部门经理,并于出院后 持住院证明或病假证明,填写《假期申请单》补办手续,逾期作旷工处理。

5.1.4 医疗期内工资待遇

连续工龄

连续病假6 个月以内的计算比例

(疾病休假工资支付)

不满2 年 60%

满2 年不满4 年 70%

满4 年不满6 年 80%

满6 年不满8 年 90%

满8 年及以上 100%

注:

1、上表所述的“计算比例”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工资表中应得工资的 70%为计发基数;

2、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

3、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四金”费用;

4、超过6 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5.1.5 试用期内病假最高限为累计15 天或连续7 天,逾期视作劳动合同自动解 除。

6 事假

6.1 员工因事申请事假,须向部门经理陈述请假理由,视其理由合理与否酌情批 准,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6.2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 天者,公司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6.3 试用期内事假最高限为累计5 天或连续3 天,逾期视作劳动合同解除。

6.4 事假期间扣除当天日工资。

7 婚假

7.1 员工入司后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享受有薪婚假。

7.2 婚假必须在结婚证生效日起的半年内享受,因工作原因,经公司批准后,可 适当延期。

上海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 3 页,共4 页

7.3 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连续10 个公历日的婚假,不符合晚婚年龄的员 工(女性不足23 周岁,男性不足25 周岁),可享受连续3 个公历日的婚假。 8 丧假

8.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准予连续3 个公历日的有 薪丧假,事后须提供死亡证明;

8.2 员工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 准予1 个公历日的有薪丧假,事后须提供死亡证明。

9 生育假

9.1 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生育时,公司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给予 产前假、产假、哺乳假。

生育假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检

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作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

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产假

顺产 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息15 天,产后休息75 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

30 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45 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

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授乳

时间为30 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规定 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 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9.2 女员工入职时必须说明是否怀孕,如有隐瞒,不可享受生育假。

9.3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休息保胎的,在出具医院的证明后可以休假,该假期视为 病假。

10 陪产假

10.1 男员工配偶生育,可享受连续3 天公历日的有薪陪产假。

上海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 4 页,共4 页

10.2 请陪产假必须附出生证明。

11 年假

11.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年假。

11.2 如需连续休年假,须提前15 天申请。

11.3 年假天数为: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10 天/年,以下人员5 天/年; 11.4 年假的使用期限为一个自然年,逾期作废。

12 加班调休

12.1 员工加班(除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保安、维修),给予调休。

12.2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法定假日加班以加班工资方式结算。 12.3 保安及工程维修加班以加班工资当月结算。

12.4 员工本月加班须在次月调休,逾期作废。

13 工伤

13.1 员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经理须在事后24 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 (注明工伤发生经过及员工伤势情况并附医院证明),提交行政人事部。 13.2 工伤期间公司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4 附表

14.1 假期申请单

上海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假期申请单

姓 名 部 门 职 位

申请理由:

□ □病假须附病假单 □无薪假(事假) □年假 □陪产假

□ 调休 □婚假 □丧假 □工伤假

□ 产假 □其他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假期

由_____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 共计_______ 日

请假事由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 分管领导签名 总经理批准(如需要)

第18篇:请假2

1、国家劳动法及上海劳动保护办的各别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时间90天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产假时间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产前假、哺乳假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3条有最新规定)、

第十三条: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授乳时间

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23条:孕期哺乳期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应以上述新规定为准)

六、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保胎休息的规定

*********************************************************************

2、上海孕妇产假规定有哪些

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

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

提示: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3、产假、哺乳假等怎么分类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修改: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

4、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何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

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

————————————————————————

提醒大家: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19篇: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局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向局长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假;其余干部职工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请假。

(二)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四)如配偶属学校教职工,已在假期探亲的,组织不再安排探亲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六)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体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并报局长同意后,原则上按计划休假。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公休假的天数,可补足公休假天数。

(五)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告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分管书记、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三)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内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实1人负责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要按时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和假条交办公室,年终公布一次请假情况。

(四)病假一月以内不扣奖金,一月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按年平均奖金计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事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全部奖金的50%。

(六)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奖金。

(七)公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的资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第20篇:请假条例

请假条例

1.事假:员工有事必须亲自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6日,从第7日起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扣发工资。

2.病假:员工于同年中可享有累计不超过8天(工作日)的病假,当月连续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具区(县)以上公费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建议休息证明,全年累计病休假超过8天者,从第9天起,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扣发工资。(特例:例如特殊病种可另作申请)

凡因公负伤的员工,病休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全年无申请事假且病假不超过5天的员工,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3.产假:女员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享受国家法定三个月的产假(产检需事先告之直属主管,事后需提交医院相关产检证明至人事部备案,否则按病假天数计算。)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7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15天产假。产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并只能一次性连续使用。产假后三个月内母亲享有每日一小时哺乳假。休产假应提前五天通过部门向人事部申报。男职员在女方晚育产假期间,享受有薪护理假7天。

4.婚假: 7天假,不含路途(路途省内加1天,省外加2天),只能一次性使用,路费自理。

5.丧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5天丧假(不含路途,省内1天 ,省外2天),路费自理。

凡享受婚假、产假、丧假的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

该条例适用于财务部、技术部、采购部、人事部、行政部、外贸部、国内业务部、各车间管理及仓库主管人员、品管主任,其余人员照旧。

即日升效。

2012-02-06

《机关请假条范文.doc》
机关请假条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