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

2020-03-01 16:27: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请假管理

职工请假,一律按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1、事假

一般职工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交综合部备案,两天以上者,在部门主管允许后,经综合部批签,并递交公司领导批示,批准后放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必须在当天8:00以前向部门经理请假,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以事假处理,并由部门经理报综合部备案。在正常上班后到综合部销假及补填请假单。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不论几天,经综合部批签后,递交公司领导批示,经批准后安排妥善后续工作方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必须在当天8:00以前通知综合部,并与副总经理请假。在正常上班后到综合部销假及补填请假单。

2、婚丧假

(1)婚假:职工凭结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由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晚婚的再增加十四天。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经各单位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3、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需经医院出具病休证明。

经批准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职工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与病假相违的活动,否则按

旷工处理。

4、因工负伤休假

职工因工负伤,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一般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2)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探望的,给予假期二十天。未婚的每年享受一次,已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未婚职工假期,或者未婚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6、生育产假及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生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男职工配偶晚育的,给予护理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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