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报告范文

2022-07-2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案情分析报告

关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

案情分析报告

致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贵公司在诉讼或协商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诉贵公司,第三人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页);

2、**提供证据材料(共8页);(1)协议书

(2)进账单(07.10.23,08.1.7)

(3)进账单(08.5.27, 08.8.20, 08.8.29) (4)会谈纪要

3、**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页);

4、贵公司对**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复函(共2页);

5、合作开发协议(共5页);

6、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洞井镇和平村等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修改论证会议纪要(共2页);

7、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我司改制土地规划调整问题的紧急报告》(共2页);

8、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路桥小学规划问题的复函》(共1页);

9、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调整审批通知单(共2页);

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共4页);

11、贵公司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提供的对于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1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 [长沙]”见http://www.daodoc.com/publish/showPublish.asp?xmnumber=1063&xmstation=长沙(共4页)。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与**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公路机械的三宗土地,并约定由**为主负责拟合作开发土地的设计、规划审批、调规等具体工作。但由于上级部门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公路机械依法依规整体划转至贵公司。同时,公路机械与**签订的前述《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无上级政府批准而不能付诸履行。为此,**、公路机械和贵公司就前述协议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达成如下协议:

1、应返还给**的款项为:(1)**预付给公路机械的3500万元本金;(2)3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计算);(3)**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前期所支付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40万元。

2、返还款项方式:(1)公路机械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000万元,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过期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成功,则从双方正式签订产权划转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贵公司负责返还余款;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未果,则公路机械应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还余款,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特别约定在前期调规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协议书》签订后,公路机械于2008年5月27日向**返还1000万元。因2008年7月9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签署了合并重组协议,贵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8月29日向**返款项共计26369462.5元。至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应返还给**的款项(1)、(2)均已付清,但对于第(3)项**前期支出的40万元费用,贵公司因**一直未移交任何相关成果而拒绝支付,本诉讼也由此而来。

另查: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宗地3为规划学校用地,面积约7.71亩,但**未与公路机械协调通报的情况下,未按上述规划申报,导致路桥小学面积调整为20亩,造成公路机械临街用地无端损失了7000多平方米。在土地使用容积率方面,**上报为3.0,这也与公路机械约定的3.5不符。为此,公路机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申请规划局暂停调规案卷办理,重新与长沙市规划局、湖南省教育厅协调并按程序启动调规案卷申报,并于2009年6月17日通过了专家论证,重新将路桥小学的规划面积调为原状,容积率也由**上报的3.0调整为3.5,此调规图正处于公示期。另据公路机械从长沙市规划局求证,**上报的调规案卷一直未得到长沙市政府批复,**实际没有也不可能向公路机械或贵公司提供该开发土地项目的调规成果。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案情分析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和公路机械合作开发土地,因公路机械整体划转至贵公司,三方终止该合作协议,**请求贵公司返还调规费等前期费用,贵公司依据协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二)**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的法律分析

1、**的诉讼请求

**于2009年7月8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公司:(1)向其支付40万元;(2)支付至起诉日止迟延付款违约金3984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提供的证据分析

截至出具本意见书之日,**向法院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一是《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贵公司应向其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事实;证据二是银行进账单四张和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已支付给公路机械35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证据三是银行进账单三张,拟证明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向**返还《协议书》中应返还款项中的(1)、(2)项的事实;证据四是会谈纪要一份,拟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是2008年7月9日和贵公司应从2008年8月10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的事实。

**的诉求一(请求判令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主要是由其提供的证据一来支持,诉求二主要由其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四来支持。诉求三是建立**认为其前两个诉求将会完全被法院支持的前提下提出的。

证据一《协议书》由于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要件,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其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贵公司应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依据。因为《协议书》中约定贵公司向**支付40万元费用时,**应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而**并未提交相关成果证据,所以这份协议书并不能单独证明贵公司应支付原告40万元及违约金,并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 关于证据

二、三,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其与本案的诉求均无关联性。

证据四会谈纪要从形式上看虽然只有公路机械的盖章,但是经**提供,且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方面,本律师认为这只能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对2008年5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并没有改变,**仍应当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三)贵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

针对**提起的诉讼请求和四份证据,贵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协议书》、证据二——**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和贵公司回复的复函和证据三——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长沙]。

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乙方(公路机械)配合甲方(**)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乙方(公路机械)”,第三条第1款约定“在第一条第3款所指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甲方(**)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本律师根据字面解释理解为在本协议书中,**的权利是请求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前期费用,义务是移交调规成果;贵公司的权利是请求**移交调规成果,义务是向**支付40万元调规费。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本律师分析**目前提供的全部证据及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得知,**并未提供任何调规成果给贵公司。再者,从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查询得知**与公路机械原拟合作开发的土地的规划正处于公示期,调规程序尚未进行完毕,**也不可能提供该土地开发的调规成果,即**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所以贵公司不支付40万元费用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影响本案判决的几种因素

(一)如果**向法院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

《协议书》中第一条第3款约定应返还**款项为“**为履行《合作开发土地(框架)协议》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所支出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共计40万元,公路机械应配合**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公路机械”。从字面理解,法官可能会认定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认可了**前期支付了40万元费用,并且愿意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且三方对“成果”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如果**在开庭前补交其所谓的成果的证据或者当庭提交,且提交的调规成果是依据规划局规定的土地开发项目调规程序所得,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的诉求一,所以贵公司要做好支付40万元的准备,但是违约金还是不需要支付。如果法院从专业角度不认可**提交的所谓调规成果,则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但是按审判惯例,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毕竟**为了履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确实支出了费用,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可能会偏向**,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本案可能成为“人情案”、“关系案”

据本律师了解得知,**的法定代表人莫雅竹家世背景复杂。莫雅竹的伯父曾经是湖南省人大的副主任;**股东大多为常德市政府部门退休老干部,政府背景错综复杂。维稳办曾协调终止土地开发协议善后事宜可见一斑。

我国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余年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依法治国”方略已日益贯彻到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制环境仍有不如人意之处。“人情案”、“关系案”屡有发生。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加之法官对法律理解不一,在自由裁量权内裁决的结果时常与当事人预料之结果相左。

(三)法官认识问题

本案中两个关键证据:《协议书》和《会谈纪要》的措辞有些含糊,未能很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如前所述,《协议书》中对成果没有具体约定,若**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证据,判案法官由于认识和专业局限而认可该成果也未可知。2008年8月1日的《会谈纪要》从内容上看,与会各方只是提及还款时间,而对**应该同时移交调规成果问题只字未提,法官可能会理解为该份《会谈纪要》只是确定了贵公司应该在2008年8月9日向**支付40万元费用的义务,而免除了**交付成果的义务。如果判案法官由此认识,那么对贵公司将极为不利。

六、声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贵公司参考,并不能作为承诺法院将会完全按照本律师预期结果作出判决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贵公司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顺颂商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律师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2篇:案情分析

不管12月1日对方有没有人来,都不影响这次事件的定性。有二点原因: 1.对方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和虚假破产)已经实施。如果企业确实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明知企业经营不善经营不下去了无法履行合同时,还拼命地卖形同废物的“年卡”,骗取大量预付款,实属诈骗;而且不通过正常程序走,而是以“破产”为名,实则转移和隐匿馆里的剩余资产,均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犯罪行为和损害事实。如果企业其实还没有到资不抵债的地步的,那么更是坐实了“虚假破产”的罪名。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涉嫌合同诈骗二万元起,涉嫌虚假破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立案追诉。诈骗罪所涉金额很有可能只涉及近两个月办卡或续卡的,虚假破产罪所涉金额应该包括所有会员的卡内余额。 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或者是立案后移交给检察院之前,法定代表人出现向大家解释清楚整件事情,并且如数退还全体会员卡内的余额的,那么就不存在损害事实了,公安机关或者会不立案,或者是决定销案。如果退赔发生在检察院介入以后,那么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小了。也就是说,光是有人12月1日出现但没有退赔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只有全额退赔才可能改变案件的后果和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使这件案件不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2.12月1日对方公司是否有代表来登记债权,这件事情本身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如果说来者是为公司了解债权人的情况而来的,这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公司有全部办卡会员的资料,知道大家的债权是多少,完全不必多此一举地在突然关门跑掉后的一个月来装模做样地让大家再跑来申报一次。如果这一天没有申报债权的,也不表示这个债权就不存在了。

如果说来者是什么财务公司的,如新闻中说的那个“刘先生”自称,为会员们登记破产债权的目的,那么更是可笑。因为一个公司是不是真地资不抵债,是不是真地破产,不是自己说了算,这必须由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应由债务人自己或者债权人,也就是我们广大受害会员提出。法院在正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各债权人,并会发公告,还会指定一个管理人,全权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一切对外事宜。而且破产债权的申报也是有一个期限的,绝不会只限于一天。这种在法院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召集的,在按法律规定正式公告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债权登记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节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推荐第3篇:律师案情分析报告

与纠纷一案的案情分析报告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二、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诉状与答辩状)

三、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一)依据诉状、答辩状和根据证据交换的结论,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及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可以确认: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预测是:

1、

2、

1、具体分析

2、具体分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中一些瑕疵问题)

五、代理意见概要

此致

XXXX

分析人: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推荐第4篇:案情报告

关于我公司与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案情报告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经侦大队: 您们好!

我公司与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得公司”)李汶萍汽车交易一事,现特将案情报告如下,希贵局予以调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4月初,李汶萍到我公司洽谈,提出以“聚得公司捐赠慈善车辆给中国残联,而残联可以为聚得公司免税退税”为由,向我公司订购700台汽车为诱饵。要求我公司将车辆依照聚得公司指示挂牌至有关个人名下。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我公司共收到聚得公司转入人民币72893768元。聚得公司已提新车670台(其中花冠587台,卡罗拉39台,皇冠19台,锐志13台,RAV4 4台,进口普拉多1台,汉兰达3台,途观2台,骐达1台,逸志1台),应收款74934239元。购车款往来详细情况如下:

聚得公司2012年4月至5月一共付款提车48台,没有拖欠车款现象。

2012年6月12日,聚得公司交来广州景轩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票额401200元,要求交付4台车(三台花冠、一台卡罗拉),并要求马上提车。由于前期合作正常,我公司同意先放车,我公司财务当天送银行入账,第三天银行通知对方银行余额不足,退票,我公

1 / 6 司马上通知聚得公司,聚得公司道歉后于6月18日补给我公司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票一张,票额401200元,到账。

6月12日至8月3日止,这种收票、退票现象时有发生,银行正式退票一共10批次,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释:每天银行批给聚得的付款额度是50万,超过银行会自动锁定账户。我公司提出异议,给我公司的支票是50万以内的,不可能超过的。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释:之前开给其他公司的支票,他们今天才进账,所以今天的额度超了,还责怪我公司没按她指定的时间送票造成的,说我公司送票早了。10批次的退票(含提前放车),一部分换回支票进账,一部分直接转账到我公司,剩余两台皇冠车一直拖欠43100元。期间还有零散的拖欠车款。

8月22日,聚得公司要求交付10台花冠,说款项要晚上才到,因为他们人手不够,而且比较急,要求我公司派人送车到聚得公司中山七路的停车场,到账放车,晚上财务还没收到款,李汶萍发了条截屏信息给我公司销售经理董健,显示已经付款,并说已经付款了,要求我公司先放车,我公司考虑到前面的欠款不多,所以同意先放车,第二天才发现,款项没到账。

2012年10月22日,聚得公司以其关联公司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付RAV4车一台作为公务用车,同日给我公司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票额264900元,说肯定有钱的,也是要求先提车,我公司把支票送银行后,第三天银行通知退票。

2 / 6 聚得公司就是以种种手段骗得我公司的信任,最后拖欠的款项总数是2,040,471元,加上应收运费3000元,合共欠2,043,471元。

我公司多次与李汶萍联系未果,其后,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未偿还上述货款,迎宾丰田也无法再联系上李汶萍。经查询工商登记资料,聚得公司也于2012年12月已工商注销登记。至此,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消失无踪。迎宾公司联系上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文,王超文表示其也无法找到李汶萍,其也是被李汶萍诈骗方与其设立聚得公司并为其做事,聚得公司所有资料均被李汶萍及其同伙藏匿。正当迎宾丰田苦苦寻找李汶萍之际,获知一个惊人消息,李汶萍系假名,其证件均属伪造。

2012年 1月,迎宾丰田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案号:(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172号),得知有陈樵斌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迎宾丰田,要求迎宾丰田退还购车款96万元。经迎宾丰田自查,李汶萍与迎宾丰田对账时,曾在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6日有两笔款项各48万元系由陈樵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汇款至迎宾丰田账户,李汶萍及聚得公司财务程春霞对账时已确认该两笔款项是由聚得公司支付,而迎宾丰田与陈樵斌之间从未有过生意往来。为此,迎宾丰田于2013年2月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报案(登记文号:2013--0213)并已由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决定立案(案号为:穗公番立字(2013)07448号)。

2013年3月份,迎宾丰田又再次接到法院传票,得知又有区国辉其人起诉迎宾丰田要求退还购车款281万元。该281万元同样系李

3 / 6 汶萍与迎宾丰田对账时确认之款项,迎宾丰田即于2013年3月16日再次向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报案(登记文号:2013--0716)。

综上,可以看出,整个事件实际上是李汶萍利用其伪造香港身份骗取王超文身份证注册设立聚得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向包括迎宾丰田在内的数家汽车销售公司大批购买汽车。通过利用其合作者银行资金向汽车销售公司骗购并提车,在拖欠巨额货款后逃匿。

作为受害者的迎宾丰田,先是被李汶萍安排合作者付款至迎宾丰田并将车辆提走,再由其合作者以未收到车为由起诉意欲骗回购车款。而陈樵斌、区国辉的诉讼行为能够得逞的前提就是李汶萍消失,导致无人能够证明该二人与李汶萍之间的合作关系。综观两案,能够确定的事实就仅仅是款项的支付,而两件案子的付款金额与陈樵斌、区国辉所声称的交易连金额都不相符,更没有任何迎宾丰田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对于如此大额的交易,显然是不可能的。正常人怎么可能在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如此巨额的款项呢?关于区国辉案,其自称与聚得交易的同时,又与迎宾丰田交易,显然其与李汶萍是合作伙伴,但先是李汶萍凭区国辉付的款向迎宾丰田提走车辆(甚至其中部分车辆就是区国辉自己以聚得公司名义提走的),现又以其自己的名义要求迎宾丰田退款,显然是在利用李汶萍消失,法院无法查清其与李汶萍的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通过诉讼诈骗迎宾丰田。而该案中其提出的订购单,也是李汶萍以“区国辉要申请购车指标”的名义向迎宾丰田索要后交给区国辉的,即李汶萍早已在为区国辉诉讼诈骗准备材料。

4 / 6 在整个事件中,李汶萍已利用陈樵斌、区国辉的账户支付购车款提走了汽车,现陈樵斌、区国辉又虚构事实诉讼诈骗,如此则迎宾丰田将面临巨额双重损失。

以上情势,即将造成我公司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将达数百万元(不可收回的货款损失2040471元,陈樵斌虚假诉讼诈骗96万元,区国辉虚假诉讼诈骗281万元,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虚假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为此,我公司特请求贵局查处以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为主要成员的诈骗团伙,该团伙采取以下诈骗手法,社会危害极大。

一、李汶萍利用伪造虚假香港身份(其真实姓名系许碧萍,系广东电白人)骗取王超文身份证注册公司,并以“向中国残联捐赠车辆”为名对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诈骗手段。聚得公司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等不仅对我公司进行了诈骗,还对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诈骗。

二、以优惠购车为名骗取社会公众集资,聚得公司以A名义购车,又在临下班时间以B的名义向汽车销售公司汇入购车所需数额款项,下班后再到汽车销售公司提车。

三、在不能进一步骗取公众集资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后,李汶萍立即潜逃,同时指令其同伙启动虚假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偿还款项。

综上所述,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等人诈骗行为,严重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请求贵局予以查处立案,追回未付款车辆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5 / 6 益。

以上情况,请贵局明察。

后附资料明细:

1、聚得公司相关人员对陈樵斌转账款项确认代付证明。

2、聚得公司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李汶萍港澳通行证。

5、聚得公司付款提车明细法人确认表。

6、聚得公司法人陈述。

7、聚得公司与广州迎宾丰田合同复印件。

8、区国辉无效车辆订购单(12份)。

9、区国辉倒签代付款证明。

10、区国辉代聚得公司提车证明(54份)。

11、聚得公司空头支票

广州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6月6日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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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钢不锈钢厂,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厂长

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50号,法定代表人安定德,总经理

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达成协议:由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为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三万副钢窗,合同对产品的质料、规格、单价都做了相关规定,并约定的于2012年7月15日前交付货款。合同签订之日以及合同签订后10日内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向精钢不锈钢厂交付货款250万元整。2012年7月10日,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交货,并经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验收合格。2012年7月15日,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产品时,发现有31件产品有重度变形、破损情况,123件产品有轻中度变形情况,但不能举证产品质量问题是出现在交货前。2012年7月15日到2012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所要剩余500万元货款未果。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精钢不锈钢厂要求退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同时,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遭受金融危机为由请求精钢不锈钢厂准许其推迟交付货款,未得到精钢不锈钢厂的同意。经查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现于产品交付之后,是由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金融危机不是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不能作为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拖欠债款的理由。至2012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起诉至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交付剩余500万元货款,也未支付违约金。

推荐第6篇:案情分析报告陈勇

案情分析报告

关于陈勇诉陈润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律师对纠纷事宜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出具此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编号2-277的租房证;

2、原告身份证明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2月15日原告经祁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使用位于祁县新道街28号院内公租房两间。此后,原告每年向房管所交纳房租609.6元。被告向原告提出想住原告的公租房,原告经慎重考虑未予同意。未曾想,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回到住处时发现,两间廉租房中南房那间竟然被被告撬开,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屋内的冰箱、彩电、空调等家电家具搬离后强行入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被告拒不搬迁,原告无奈之下唯有诉诸法律。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案情分析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

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置疑。

以上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初步确认了原告对该公租房的合法使用权。

2、确认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本案法律分析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非法侵占原告合法使用的公租房,无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被告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对原告合法的使用权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客观地阻碍了原告正常行使权利。

(四)案件风险分析

1、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该法第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本案原告户籍不属祁县,亦不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租赁了2间公租房,不符合该法相关规定,也即原告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可向承租人所在单位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而本案中原告租赁的两套公租房长期空置,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若被告针对前述情形提出抗辩,则原告对该公租房使用权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若法官采纳了被告的意见,无疑将增加我方的诉讼风险。

五、声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承诺法院将会完全按照本律师预期结果作出立案及判决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是原告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顺颂商祺!

山西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韩雪莲律师

2013年7月10日

推荐第7篇:张显华案情分析报告

张显华挪用公款案案情分析报告

教育是国家千秋大计,是国家立国之本。近年以来,国家加大对教育系统的资金投入力度,对家庭情况困难的学生设立了专项机构和专项助学贷款资金来帮助困难学生圆他们的大学梦。石泉县教体局响应国家的号召,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于2007年9月26日向石泉县编委申请成立石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是有些人却把自己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这一新兴领域,他们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不择手段,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现就我院所侦办的一起教育系统干部挪用公款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预防建议及对策。

一、案情介绍

石泉县教体局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于2007年9月26日向石泉县编委申请成立石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属事业单位。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作为国家开发银行代理机构,助学贷款合同的丙方,主要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经国家开发银行授权划付助学贷款资金;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催收助学贷款、为学生办理提前还款等。

张显华原为石泉县饶峰镇中心小学教师,2008年8月张显华从石泉县饶峰镇中心小学借调到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资助管理中心的报账工作、管理助学贷款系统、经办学生提前还款、催收到期贷款本息。另外也负责保管着资助管理中心的公章及法人私章。报账工作主要是用学生现金缴款单回执到支付中心报收入帐,需要支出时在支付中心填写费用报销单报账,支出包括给国家开发银行还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助学贷款系统是在系统上维护学生贷款信息、打印学生贷款合同、查询学生到期还本付息金额、为学生办理提前还款申请;经办学生提前还款是查询学生需要还款的金额后为学生出具现金缴款单,学生还款后,在助学贷款系统上为学生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复印还款的现金缴款单回执到支付中心做账;催收到期贷款本息是联系需要还贷款本息的学生催交贷款,学生还款时查询到期还款本息金额后开具现金缴款单,学生缴款后复印现金缴款单回执到支付中心做账。经犯罪嫌疑人张显华供述,其被借调到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期间,染上赌博恶习,曾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十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揭购房贷款后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每月工资还贷后,下余千余元工资难以满足其赌博及生活开支,同时张显华与女友正谈婚论嫁,急需用钱,故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学生还助学贷款不上账,以及采取欺骗手段直接将公款转出归个人使用的方式,挪用学生归还的助学贷款本金602495元,利息8356.13元,共计挪用公款610851.13元,且超过3个月时间未归还。

二、犯罪特点

1、犯罪集中领域发生变化。以往的挪用公款罪,多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多发生在企业。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大范围的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企业与政府脱钩,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从而使企业的资金不受其支配,这些都减少了挪用公款罪在企业的发生。

相应的,在行政机关的挪用公款犯罪呈上升趋势。有些人手中保管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的权力,擅自改变用途或者直接用于个人使用。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显华就属于此例,他本人保管和经手学生的助学贷款,利用保管和经手的职务便利,将学生的助学贷款挪作他用。

2、犯罪情节错综复杂。一般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大部分都是为了获取利益,一般均将挪用的款项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自己经营,或者借给亲戚朋友。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显华则是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挥霍和日常生活开支,与一般挪用公款案件截然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

3、挪用公款的案值巨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显华总共挪用学生归还的助学贷款本金602495元,利息8356.13元,共计挪用公款610851.13元。

4、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显华共计挪用了56名学生交还的助学贷款,且作案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办理学生提前还款的时候,张显华让还款学生或家长把还款金额存入学生个人存折中,以替学生还款为由,获取学生的存折、银行卡及密码;收取学生所还的助学款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学生的助学贷款不发放等方式挪用学生的助学贷款。

三、发案原因及所暴露出的问题

1、个人价值观扭曲,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张显华身为石泉县教体局的工作人员,本该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广大老师和学生服务。但是,张显华在生活中作风不检点,染上了赌博恶习,造成个人价值观扭曲,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不择手段,无视法律的权威,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毁灭了自己。

2、职能分工不合理,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本案中,学生助学贷款的保管、发放、收取均由张显华一人经手,为其挪用公款犯罪提供了作案条件。而在张显华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过程中,其领导和同事竟无一人发觉,造成他屡屡得手。

3、用人控制机构薄弱。从用人制度上看,一些学校在招收工作人员时,重才轻德,缺乏对招入人员的品行进行背景调查,使一些品行不良、有劣迹行为的人混入教师队伍中间。

4、教育管理不到位

从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方面看,单位管理部门对职工思想状况不了解,未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致使其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满足一己私欲,挪用国家资金。

四、建议和对策

有效防止和减少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为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和完善预防此类职务犯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止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1、对广大党政机关的干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定期组织干部学习与工作紧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不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从内心深处真正形成他们对法律的敬畏感。使他们知法守法,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涉及经济关系的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责的工作模式,所有办事流程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程序,杜绝一切职务犯罪的可能。

3、加强权力监督。健全机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做好权力监督。分管领导要定期对下属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到层级相互监督的长效制约机制。单位领导要随时了解手下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及时堵塞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苗头。

推荐第8篇:基本案情

刑诉模拟法庭案例

基本当事人 公诉方 3人

合议庭 3人 被告 5 人 辩护人 5人 证人 4人

基本案情

1996年5月,梅州市政府干部曾志强向被告人杨国华打听:广州经纬集团董事长何仕强有美金引资,在丰顺银行有无关系,能否联系银行接收存款。杨国华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曾与丰顺建行下属建设实业公司合伙做生意的被告人郑木宽,问郑木宽能否帮助做此生意。郑木宽即与丰顺建行联系,丰顺建行同意接收存款,并于1996年5月8日出具了愿意接收2000万元定期存款,按规定出具定期存单,并保证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的证明。被告人何仕强、郑木宽经曾志强、杨国华介绍相识后,经协商于1996年9月25日分别以经纬集团和康达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革命老区丰顺经济建设的协议”。协议规定:经纬集团负责引进资金到丰顺建行,所引资金转入经纬集团账户;康达公司负责协调与丰顺建行的关系。出具大额定期存单,并保证经纬集团及时提取资金运作;引入资金由双方按比例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郑木宽打通了丰顺建行的关系,帮助经纬集团在丰顺建行开立了临时账户。由于协议约定由康达公司负责出具存单,郑木宽遂在丰顺建行储蓄专柜存入100元,获取了丰顺建行定期存单的样本,然后窜到广州市沙河大街个体流动雕刻点按照样本制版印刷了四十余份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梅州市分行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雕刻了“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丰顺支行储蓄专柜业务公章”一枚,私人章二枚,为实施诈骗做了准备。

1996年10月初,被告人何仕强经李俊峰介绍认识了广州市越秀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松普,以高额利差引诱赵松普到丰顺建行存款。何仕强电话告诉了郑木宽。10月8日,何仕强带赵松普携款150万元到丰顺县,当晚,因郑木宽对原协议内容提出异议,何仕强、郑木宽经协商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变康达公司负责出存单为经纬集团自行负责,经纬集团按所引资金的5%付给康达公司手续、应酬费。10月9日,赵松普的150万元解付到丰顺建行,办理了活期存折。在办理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手续的过程中,何仕强将赵松普活期存折上的150万元转入其在丰顺建行开立的经纬集团临时账户。与此同时,郑木宽伙同杨国华、曾志强,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空白存单窜到广州省揭东县锡场镇林玉萍个体打印社打印了一张150万元的假定期存单盖上假章后交给何仕强。何仕强又将该假单交给了赵松普。当日,何仕强通过郑木宽在丰顺建行临时账户上取现金25万元返还赵松普利差,付给李俊峰中介费5万元,何仕强自带30万元汇票回广州,余额90万元由郑木宽主持与杨国华、曾志强等人分得。郑木宽用所得赃款偿还其在丰顺建行的贷款20万元。

1997年1月,被告人李广荣出任丰顺建行行长。为了打通李广荣的关系,通过丰顺建行继续引资骗钱,何仕强通过郑木宽邀请李广荣至揭阳市。其间,何仕强问李广荣:银行能否给经纬集团贷款200万元用于返利差或银行垫付利差,均被李广荣拒绝。在回丰顺途中,郑木宽告知李广荣:“何仕强他们是在搞假”。1月23日,被告人何仕强以高额利差为诱饵向揭阳市粤湘达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首湘“引资”100万元到丰顺建行,办理了活期存折。徐首湘对何仕强不信任,与何仕强、郑木宽一起到丰顺建行李广荣办公室咨询,李广荣表示到期能一次性支付本息。徐首湘便持活期存折在行长室与李广荣、李电波(副行长)等候,由何仕强、郑木宽去办理定期存单。不一会,郑木宽即拿一张其与杨国华在林玉萍打印社打印好的徐首湘存款100万元的假定期存单交给徐首湘。徐首湘发现存单上到期日期有误,即找郑木宽,郑木宽称属打印错误,并将存单收回。徐首湘亦未将活期存折交给何仕强、郑木宽。1月25日,郑木宽再次交给徐首湘一张100万元的假存单,徐首湘不放心持单向丰顺建行验证,被丰顺建行副行长卢伟珍发现是假单。丰顺建行向丰顺公安局报了案,何仕强获悉存单出事后逃离丰顺。1月29日,何仕强称保证出具真实有效存单,再次将徐首湘骗到丰顺县。经双方协商后,何仕强给徐首湘开出一张100万元的现金支票作担保,徐首湘经查询确认支票真实后,才将100万元活期存款取出转入经纬集团临时账户。徐首湘在等郑木宽给其拿定期存单和利差时,得知何仕强因1月25日假存单之事被公安机关追查而逃跑,遂驱车追赶。赶上后,徐将何仕强带到揭阳粤湘达酒店。经协商,何仕强与徐首湘签订了协议:何仕强联系郑木宽出具真实有效的丰顺建行存单,如丰顺建行到期不还,由经纬集团负责偿还本息,并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徐首湘不再拿存单到丰顺建行查询。1月30日,何仕强要其司机找郑木宽拿一张假100万元丰顺建行定期存单和16万元利差到揭阳,给徐首湘后,徐首湘才让何仕强离去。3月5日,徐首湘不放心,再次持单到丰顺建行验证时,被该行经警徐小平发现是假存单,徐小平及时报告了李广荣,李广荣指示向丰顺公安局报了案。徐首湘也到丰顺公安局报了案。徐首湘的100万元被骗后,除返还给徐首湘利差16万元外,何仕强分得34万元,另50万元由郑木宽主持分赃。

1997年3月中旬,广东省阳江市建行职工许德明给当阳农行计划科副科长朱心育电话称:广东丰顺建行需引进资金1000万元,年息二分一厘,问当阳农行做不做此业务。朱心育经请示行领导同意后,在行内融资1000万元。1997年3月17日,朱心育在中国人民银行当阳市支行办了一张1000万元的大额汇票,于当日下午与本行职工朱心社、夏春林、丁德玉一行四人乘飞机抵达广州。由许德明、张健民、谢锡洪在机场迎接到丰顺县。许德明在介绍1000万元的融资业务给朱心育的同时,又把当阳农行有1000万元到丰顺的信息告诉了广州市无业人员谢锡洪、张健民,谢锡洪、张健民又转告了李俊峰。李俊峰立即电话报告了何仕强,何仕强要李俊峰把当阳农行的人带到丰顺县找郑木宽。李俊峰找到郑木宽,郑木宽称何仕强不来就不做此业务。3月20日,朱心育等人在许德明、李俊峰、郑木宽的陪同下到丰顺建行李广荣办公室说明来意,并咨询到期能否保证支付本息。李广荣表示能按时支付。何仕强于3月22日从北京赶到丰顺,在丰顺华侨宾馆经许德明、李俊峰介绍与朱心育等人见面,何仕强、许德明、李俊峰即陪朱心育、朱心社到中国人民银行丰顺县支行办理汇票解付手续,因须电报查询当日未办成。

1997年3月24日,何仕强、李俊峰、许德明陪同朱心育、朱心社到中国人民银行丰顺县支行解付1000万元大额汇票到丰顺建行。朱心育在丰顺建行储蓄专柜存款30元,办了一个活期存折。下午,票据交换到丰顺建行后,将1000万元上到朱心育的活期存折上。与此同时,郑木宽按分工将盖好印章的假空白存单交给杨国华到林玉萍打印社打印了一张户名为朱心育、定期一年的1000万元假丰顺建行定期存单。郑木宽和杨国华一同到丰顺建行门前,杨国华按郑木宽的事先安排假冒丰顺建行工作人员当他人面将假存单交给何仕强。25日,朱心育持活期存折与何仕强、李俊峰、许德明、朱心社再次到李广荣的办公室,要求办理定期存款。李广荣即电话叫会计股长朱植南上楼,安排朱植南给朱心育办理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手续。朱植南称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不同意。李广荣对朱植南说:“你把活期存折拿过来后交给何仕强他们去办就行了。”朱心育、朱心社、何仕强、许德明、李俊峰即随朱植南到二楼会计股朱植南的办公室。朱心育将1000万元活期存折交给了朱植南。朱植南称由他去办理,要朱心育他们回行长室等。尔后,朱植南背着朱心育等人将1000万元活期存折交给了何仕强。何仕强拿到活期存折后,便到一楼储蓄专柜填写了一张取款凭条和进账单,将这1000万元转到其开立的经纬集团临时账户上。何仕强办好后,返回李广荣办公室,把那张事先由郑木宽、杨国华负责打印好的假丰顺建行1000万元定期存单交给在此等候的朱心育。朱心育拿到定期存单后,要求李广荣在存单上写一个承诺,被李广荣拒绝。朱心育不放心,要朱心社到丰顺建行储蓄专柜存了100元取得定期存单,与100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折角验”,没有发现问题,即要求返还利差。何仕强、许德明、李俊峰、朱心育、朱心社就从三楼行长室下来到二楼会计股。朱植南从柜台内递出汇票凭条,许德明填写了三张汇票凭条,共计金额131.5万元,填好后递给了朱植南。朱植南见要从何仕强经纬集团的临时账户上办现金汇票,认为不符合银行管理制度,电话请示李广荣。李广荣电话回复:他们要办就办,不要管那么多,只要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朱植南即安排其下属办好了汇票交给朱心育。朱心育等人返回华侨宾馆后,何仕强、李俊峰、许德明也到华侨宾馆,许德明将应返利差余额3.8万元现金交给了朱心育。朱心育等人于当天由何仕强、郑木宽、杨国华、李俊峰、许德明送往潮阳过夜,次日从汕头乘飞机返回当阳农行。1997年10月20日,当阳农行朱心育等人持1000万元存单到丰顺建行核实债权时,李广荣方告知属假单。

当阳农行1000万元被转入何仕强的经纬集团临时账户后,何当即取现金返当阳农行利差131.5万元,给郑木宽办理一张50万元转账支票,用于支付郑木宽的手续费和应酬费;何仕强自办一张300万元汇票带回广州,同时给郑木宽办一张150万元的汇票,给杨国华开出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郑木宽用于归还前一天找杨国华的借款。何仕强所办300万元的汇票,自带回广州入经纬集团在建行黄埔办账户后,转100万元到李俊峰的账户,由李俊峰支取付许德明、张健民、谢锡洪等人中介费、余额李俊峰占有。3月26日,郑木宽持何仕强给其的150万元汇票、50万元转账支票及杨国华10万元现金支票到丰顺建行提、汇款时,丰顺县公安局根据李广荣反映的情况到丰顺建行冻结了经纬集团临时账户上的存款300万元。郑木宽找到朱植南,问能否帮助将何仕强给其和杨国华的款提、汇出。朱植南表示可以,并帮助郑木宽办理了提、汇款手续。何仕强给杨国华的10万元现金支票因印章模糊,银行工作人员拒付。郑木宽即持支票找李广荣,李广荣在10万元现金支票上签字“同意付给”。郑木宽将该支票交给朱植南帮助支取,朱植南要郑木宽过一段时间来拿钱。郑木宽便从自己所得款中分给杨国华10万元,又另还杨国华10万元。朱植南将郑木宽的10万元现金支票提款后,办了一个4万元的活期存折交郑木宽,余额6万元占为己有。当阳农行假单事发后,朱植南害怕,退给郑木宽1万元。郑木宽用所分赃款偿还了其在丰顺建行的贷款30万元。

何仕强为提走经纬集团账户上被冻结的300万元,要郑木宽帮助打通丰顺县侵局的关系,将其账户上的款解冻。经过郑木宽与丰顺县公安局人员协调,何仕强于1997年4月8日将郑木宽交给其的假空白存单、假印章交给了丰顺县公安局。丰顺县公安局于4月21日解冻了经纬集团的临时账户。因此,何仕强又开50万元的现金支票给郑木宽作应酬费。后何仕强通过郑木宽、李广荣、朱植南等将该账户上的本息余额300余万元全部汇走。

同时查明,当阳农行1000万元被骗后,除追回部分赃款外,尚有780余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推荐第9篇:案情回放

案情回放

丈夫外出打工有了外遇,向法院起诉离婚,妻子则要求丈夫赔偿。昨日长泰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丈夫同意赔偿妻子20万元。

2003年1月,李某和文某登记结婚,同年秋天,两人的儿子出生。之后,李某到厦门打工,文某在家带儿子。不想,李某在厦门有了外遇,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并生下孩子。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又有第三者插足,夫妻俩的感情越来越疏远,2009年矛盾开始爆发。

今年3月,李某到长泰法院起诉离婚,文某则提出索赔要求。在经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于昨日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文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止;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1辆摩托车、1台空调、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都归文某所有;李某分期支付文某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

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抚养,随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应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银行卡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处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个星期____早上______点到当天下午______点。

推荐第10篇:案情简介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现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根据现有证据,《想情郎》最早刊载于1958年12月31日由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调查小组编的《赫哲族文学艺术概况》(草稿),《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最早刊载于1959年6月17日由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歌曲》杂志。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1963年12月28日,由郭颂演唱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

1964年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红色的歌》、1980年版《中国歌曲选》刊载的《乌苏里船歌》,均标明其为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1年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艺术词典》载明“乌苏里船歌赫哲族歌曲。汪云才、郭颂根据赫哲族传统民歌《想情郎》作词编曲”。《〈歌声中的20世纪〉——百年中国歌曲精选》及1979年至1980年期间刊登《乌苏里船歌》的部分刊物,署名方式则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与《想情郎》曲调相比,《乌苏里船歌》体现了极高的艺术创作水平,其作品整体的思想表达已发生了质的变化。郭颂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享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乌苏里船歌》曲调的作者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乌苏里船歌》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乌苏里船歌》系在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前,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下面有请郭颂老师为我们演唱根据赫哲族音乐元素创作的歌曲《乌苏里船歌》。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另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 000套,均作为礼品赠送。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没有证据证明主办者进行了商业销售。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北辰购物中心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北京儒士源精品书店所签《引厂进店协议书》,北京儒士源精品书店和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出具的涉案出版物进货证明。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本案所涉及作品的鉴定机构,并对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第11篇: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

2003年SARS期间,南京市徐州孟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销售84消毒液(550 ml装),应售4元/瓶,实售15元/瓶,抬高价格2.75倍。南京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超最高限价销售84消毒液,决定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南京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违反,因而依法予以上述处罚。

在SARS这个特殊的时期当中,84消毒液(550 ml装)必然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而在这个时候,该公司私自抬高其价格2.75倍,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有说明进行价格活动的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第二章第六条中也有说明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中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所以,我们组成员根据这些资料一致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法,必须受罚。

第12篇: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诉称,自己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水槽制造商瑞士弗兰卡控股集团公司设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主营厨房用品和设施。1997年和1998年,瑞士弗兰卡公司的一家独资子公司注册了“弗兰卡”(FRANKE)商标,并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2000年7月,弗兰卡准备申请注册“franke.com.cn”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本案被告注册。 被告××装饰材料公司辩称:自己于2000年开始推广“飞兰鹤”体育用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Franke是“飞兰鹤”品牌的英文音译,故注册了“franke.com.cn”域名。被告注册该域名时并不知晓Franke与“弗兰卡”之间的关系,原告未曾在中国注册过FRANKE商标,故自己注册该域名没有恶意,未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查明,上述原告、被告同在广东。被告××装饰公司的“飞兰鹤”尚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而且并没有使用该域名推广该品牌体育用品,且“飞兰鹤”与“Franke”的对应关系缺乏历史渊源和事实的印证,法院认为被告注册“Franke”域名缺乏合理的依据。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并未取得“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不能就“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受到的侵害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调查认为,“弗兰卡”与“FRANKE”是原告的商号,构成其企业名称中最具特征的部分,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因此,原告弗兰卡公司对其商号享有民事权益。由于瑞士弗兰卡公司多年经营“FRANKE”品牌的厨具产品,该品牌已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也由于原告弗兰卡公司秉承“FRANKE”品牌的品质,通过自身的广告宣传及具体经营行为,使得“弗兰卡”作为该企业的字号与“FRANKE”品牌成为一体,逐渐被中国相关消费者所认知。被告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FRANK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使用该域名介绍宣传其所代理的厨具品牌产品,有可能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被告××装饰公司与原告弗兰卡公司,并可能对关注“FRANKE”品牌的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对原告弗兰卡公司的相应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损害了原告在先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1年8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市现代装饰材料公司注销“franke.com.cn”域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自2001年2月24日施行后,××法院判决的第一件涉及网络域名侵权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企业商号权益保护的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第13篇: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三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五天五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零点五十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三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望佳公司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向小杨支付当前治疗费用共计44万余元,但其后的一切费用都与该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无关。2007年8月29日,小杨向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生工伤,继而引发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故分析该案需要从两个层面来梳理线索: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主要依据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其他名目的诸如劳务合同,派遣合同等,这就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律上在鉴定工伤责任时引入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范畴。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仅在于欠缺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是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而劳动关系的双方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最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仅需前三个条件。

从相关法律法规可知,缴纳外劳力保险与劳动关系成立是两个范畴,前者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劳动关系即告成立。从本案来看,虽然原告与小杨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小杨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其与原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予以承认。

第14篇:关于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

关于XXX储蓄合同纠纷案案情报告

总行:

2017年3月22日,我支行接到XXX人民法院关于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在接到传票后,我支行立即收集证据,积极应诉,该案已于2017年5月5日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收到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X诉讼我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主要是因其银行卡被盗刷,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我支行立即派人赶赴XX支行及XX经侦支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经了解:2017年X月X日,客户XX在ATM机上存了X元,但一直未收到短信提示,客户以为系统问题短信延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X月X日客户仍没收到短信,客户为了确认自己借记卡余额,到我行ATM机查询发现卡上仅剩X元,客户打印明细发现在2017年X月X日该账户在POS消费X笔,合计X元。2017年X月X日客户XX到X支行,称其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金额X元,客户X声称在被盗刷过程中未收到任何短信提示,且已经向X区公安局报案,并讲述曾点击过一个XX的链接短信,但该客户手机内短信已被其本人全部删除,短信内容无法核实。由于X经侦短时间内不能破案,客户想及时追回资金损失,不得以采取民事诉讼,由于我支行是客户借记卡开户行,所以客户于X年X月X日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行先行赔付X元用其经营。

经核实被盗刷借记卡客户姓名:XX,身份证号码:512322XXXX被盗刷借记卡卡种为江渝借记卡VIP卡(金卡),盗刷借记卡卡号:XXX,开户机构:XX营业部,X月X日POS消费X笔,单笔金额X元,共计消费X元。上述消费通过互联网无卡支付方式交易(苹果商城),交易终端号:X,商户号:X,商户名:(特约)bX,受理机构:X。

二、案件审理及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于2017年X月X日开庭审理,双方就本案核心进行了举证质证。该案争论焦点在于一是该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二是X借记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三是即使XX借记卡盗刷事实成立,原告点击不明短信链接,存在多大过错,且应承担多大责任;四是我行是否履行了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庭审结束后,我支行工作人员及本案代理律师与该案主审法官就该案进行了案件沟通,进一步阐明我方立场及该案观点。

2017年X月X日我行收到XX人民法院X渝X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结合原告诉求及我行辩论,并依据如下事实理由,作出了对我行不利判决: 关于我行提出的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XX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原告与我行之间的借记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请求我行赔偿其被盗刷资金与他人盗取借记卡卡内资金的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因此,法院驳回了我行提出的关于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的要求。

关于原告XX借记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原告XX借记卡卡内资金X元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连续不间断分X次转出,结合该资金转移在深夜的特殊时段,再加上原告发现交易后即报警求助,后又提起诉讼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原告XX借记卡卡内资金属于盗刷事实成立。

关于原告X点击不明链接问题应承担多少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借记卡持有人,应该履行保管借记卡信息,防止借记卡信息泄露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原告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不能接收短信,从而收不到资金余额变动短信,并且原告在明知收不到短信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我行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我行并未尽到逐笔监测、认真审核及时预警及控制的安全保障义务;我行在与原告X签订借记卡 合同时,并没有告知原告该借记卡具有开通第三方支付的功能,及该交易功能的交易规则、交易风险及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我行未尽到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借记卡合同的明确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该案赔偿损失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我支行承担原告XX80%的经济损失即X元及利息,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由我支行承担。

三、我支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在接到判决书后,我支行高度重视,支行分管负责人即组织风险管理部、零售金融部、会计结算部、保卫监察部讨论,条线相互配合,为该案上诉做相应准备,并积极与总行个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各部室汇报,继续收集该案相关资料,为该案上诉做好充分准备。

(二)会同本案代理律师,就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提出上诉意见,收集和补充本案相关证据,努力提高本案上诉胜诉率。

(三)与二审法院审理人员就该案作进一步交流,说明该案的实际情况,争取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我行作出有利判决。

(四)我支行、X支行积极与XX经济侦查支队配合,争取案件早日侦破。并再次与XX经侦支队沟通,以期提取有利于该案上诉有利证据。

四、恳请总行协调解决

该案是近年来借记卡被盗刷的新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由于支行在银行卡盗刷应诉方面经验和专业知识有欠缺,该案又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苹果支付)及银联,在证据收集和提取上存在较大困难,从目前我支行掌握的证据来看,证据不充分,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因此,情形十分不利,为提高该案上诉胜诉率,现请求总行给予支持:

(一)请求总行给予XXX案银行卡盗刷相关法律知识的支持和指导,对一审判决我行未尽到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借记卡合同的明确告知义务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上诉依据。

(二)由于我支行与XX经侦支队多次沟通仍无法提取该案相关证据,请求总行出面与XX经侦支队沟通,看能否提取XX案关于点击木马短信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现查明XX借记卡资金系通过苹果商城消费,但在苹果商城上消费必须拥有并绑定苹果ID号码,以支行现有的人力及手段无法查明客户XX借记卡绑定的苹果ID号码是多少。所以,请求总行出面通过苹果官方系统或者其他渠道查明XX借记卡绑定的苹果ID是多少,ID号归谁所有,这样有利于了解本案事实真相,有利于该案损失的界定,对该案二审胜诉具有决定作用。

特此报告

第15篇:法学概论期末案例分析材料(案情)

法学概论期末案例分析材料与要求

一、民法案例

陆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28日,陆某和张某在第三人某房产中介所承办人钟某在场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陆某(甲方、出租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即案件系争房屋)出租给张某(乙方,承租方)居住使用。房屋租赁期为八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6,8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20,4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甲方6,800元作为承租该房屋的保证金。需要说明的是,系争房屋原为三室一厅二卫一厨的居住用房,张某承租后将客厅隔成三间,阳台改装成卫生间,到纠纷发生时,系争房屋被分割为六室三卫一厨的结构,共居住六人。除张某外,其他租客与陆某之间无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应按该房屋交接时的现状使用该房屋。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给予维修。租赁期满或因某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则乙方须及时将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如数归还给甲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后,未经得甲方同意擅自提前解约或其他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乙方为违约。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并结清各种费用。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相应赔偿责任。该房屋内由乙方正常使用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一万一年计算作为违约金,乙方保护好地板及装修,甲方允许屋内隔单间。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陆某于2012年5月12日向张某交付了租赁房屋。嗣后,陆某发现张某将客厅分隔成三间客房,每间安装电表,原有的阳台被改装成卫生间,安装马桶与洗浴设备,污水管直接接入阳台落水管,故于2012年6月9日向张某发送告知书,要求张某将系争房屋恢复原状,不得转租或群租。张某表示,将客厅隔成单间有合同约定,阳台改装成卫生间确实未经陆某同意,但张某愿意将阳台恢复原状。张某还表示,如合同解除,他会清退居住在承租房屋内的其他租客,如果相关租客迟延迁出该房屋,产生的房屋使用费由其负担。

在庭审过程中,陆某、张某双方一致确认,租赁期间,张某已经向陆某缴纳保证金6,800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房屋租金40,800元,如合同解除,保证金6,800元可用于抵销2012年11月30日之后产生的房屋使用费。关于2012年5月12日陆某向张某移交的物品双方存有异议,陆某认为其将家具清单中所列物品移交给张某,其中陆某、张某及中介签名下方部分由其书写,其

中的电视机实为客厅里的长电视柜,张某对家具清单中陆某、张某及中介签名上方的内容无异议,认为下方的内容为陆某自行添加,电视机或电视柜其均不予认可,但对于机顶盒一只、五尺床一只、床边柜两只确实存在,张某予以认可。

阅读引导:根据案情,请推测法院将做出哪些判决?并请结合该案案情,用法学的观点评析群租问题。

二、行政法案例

肖某诉福建省建阳市物价委员会侵权案

福建省建阳市物价委员会(被告)根据该市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交的《关于要求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报告》,于1995年5月18日作出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改批复中规定:凡1995年5月20日以前开户的用户,不论已供气时间长短,三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38元,五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40元;每户年供气调为10瓶,每瓶净重14.5公斤,允许正、负0.5公斤误差等。

对于该规定,肖桂生(原告)等13人不服,于1995年7月24日向建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所作的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以行政职权单方强行推翻原告等与液化气经营单位已订立的供气合同的部分内容,其行为是越权行为,而且侵犯了原告等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答辩称:液化气是国家管理的商品,对液化气价格进行调整是物价管理机关的职责,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的潭价(1995)047号文批复是以《经济合同法》(该法目前已经废止)为法律依据的,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且肖桂生等13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故被告调整液化气价格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原告肖桂生等13人曾于1993年2月与建阳市液化气供应公司签订了供气合同,合同规定:每户开户费850元,保价供气五年,每年供气12瓶,每瓶价格25元等,尔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了约定。1995年5月18日,被告根据该市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交的《关于要求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报告》,认为液化气出厂价格不断上涨,运杂费用不断提高,经营成本加大,遂作出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对液化气零售价格和送气费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条关于液化气零售价格规定为:(1)凡1995年5月20日以后新开户的用户,每户开户费400元,每瓶供应价45元,不受年限限制,长期供气。(2)凡1995年5月20日以前(不含当天)开户的,不论是三年期还是五年期的,不论已

供气时间长短和所交开户费多少,在原合同期内,三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38元,五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40元;原合同期满后—律按长期供应价每瓶45元执行,不再交纳开户费。(3)未交开户费或超定量购气的,—律按议价供气每瓶55元执行。(4)今后遇政策调价,以上价格也应作相应调整。(5)每户年供气10瓶,不满10瓶不补,超过10瓶按议价供应。(6)每瓶净重14.5公斤,允许正负0.5公斤。1995年5月20日建阳市液化气供应公司依据被告下发的047号批复文件的规定,单方强行变更与原告肖某等订立的原合同内容,每年每户供气12瓶改为10瓶,每瓶单价25元改为40元。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又于1995年10月5日作出潭价(1995)070号《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其中第四项规定:潭价(1995)047号《关于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批复》10月10日停止执行。

建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建阳市物价委员会作为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6号《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的规定,对建阳市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进行价格监审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和维护;被告所作出的潭价(1995)047号批复文件,其中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是针对与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但被告现已自行停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肖桂生等13人的起诉。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肖桂生等13人不服,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认了—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液化石油气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国家物价部门有权依法对液化石油气商品实行定价、管理。对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已签订价格协议的,如双方签订价格未超过当地物价部门的定价,在签约有效期内,原则上供气价格不作变动。建阳市物价委员会潭价(1995)047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系针对已与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调整合同供气价,侵犯了上诉人肖某等的合法权益。

阅读引导:根据案情,请推测法院将做出哪些判决?并请结合该案件,评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问题。

三、刑法案例

马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马某,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其新蔡县食品公司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小包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因张某当时无现金,以一枚金戒子作抵押。200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将两小包毒品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胡某,并容留张、胡二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新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将马、张、胡三人抓获,并从被告人马某家中收缴海洛因7.54克、底料15.9克。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7月2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阅读引导:根据案情,请推测法院将做出哪些判决?并请结合该案件,评析马某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与刑罚问题。

四、期末考核要求

1.请同学在以上三个案件中任选一个案件进行分析。

2.分析结果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2)分析结果以打印稿的方式交给任课教师,A4纸张。

(3)请同学将学号与姓名打印在所交稿件上端。

最后,请同学在17周周五之前将分析稿件交给任课教师评分。

第16篇:华谊兄弟IPO案例案情分析

华谊兄弟IPO案例案情分析

一、你认为中国民营传媒企业上市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解析:企业上市优、劣势分析主要是着眼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其与竞争对手的比较。分析如下:

优势方面:

1、灵活的体制。民营传媒有灵活的体制,注定了它在意识形态上不会受到太多的干预和限制,会有自己足够的发展空间。

2、市场化动作。以观众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民营传媒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运作。

3、运营模式已现雏形。经过几年的市场洗礼,不服水土规模较小的民营传媒企业已经被淘汰,集各类服务为一体,民营传媒集团运营模式初现。

4、政策日渐宽松。国家对民营企业进入传媒一种鼓励的政策。“充分调动国有、民营和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真正面向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比较完善的广播影视内容产品的生产制作经营体系。”

5、内容的巨大缺口。中国电视节目的缺口大,重播率高,供需极不平衡。随着各级电视台频道的增加以及电视台实行制播分离,这一市场的容量将进一步扩大。同时,我国计划推出的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将扩大到80个,并在2015年关闭模拟电视,届时数字电视的节目容量将增加到500套左右。数字电视的开播,将会进一步加剧节目内容的匮乏。

劣势方面:

1、同质化的问题。影视作品及娱乐节目选题、内容策划方面,民营传媒相互克隆的现象严重,缺乏原创的节目内容,同质化竞争的问题严重。民营出版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2、融资困难。民营传媒业目前的投融资渠道不畅,企业的规模一般都较小,发展后劲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足。

3、政策因素。由于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民营传媒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等均缺乏明确规定,民营传媒企业仍有不确定因素。有关民营传媒企业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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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草动,都会引发一系列猜测和不安,不利于民营传媒企业的发展。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解析:申请上市的主要程序可分三个阶段:选聘中介机构、辅导及规范运作、股票发行申请及实施。

(一)选聘中介机构

应选聘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券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各机构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1)上市辅导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只有在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时,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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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职调查及推荐申报

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3)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推介上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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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对盈利预测(如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3、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律师事务所。审查企业的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查企业行为和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辅导及规范运作

1、辅导

按现行规定,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中辅导1年的规定已经取消,其他程序性要求不变,辅导期间授课次数应不少于6次、20小时。根据辅导工作的进展情况,整个辅导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其中第四次备案可与《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合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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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发行申请及实施

1、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要分以下九方面: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业务与技术调查;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高管人员调查;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财务与会计调查;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并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2、准备发行申报材料

发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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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申请报告 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发行人公司章程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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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历次验资报告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其他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重要合同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3、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报文件,取得发行核准

保荐机构通过公司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证监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发行监管部负责对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完成反馈意见的修改后交由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审核。发行申请经发审委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前下发核准文件。

4、询价发行

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获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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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5、挂牌上市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刊登上市公告书,挂牌上市。

6、持续督导(企业上市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在证券发行并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三、你认为直接上市、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解析:目前国内A股上市的方式主要有IPO与借壳上市两种,这两种上市方式各有优缺点,对比如下:

(一)IPO上市利弊分析 IPO上市优点主要有:

1、可以融资。企业通过IPO上市,一般可以发行总股本约30%的股份,直接从股市募集资金。

2、自我主导性较强。企业IPO上市一般由其自己来规划主导,哪些资产拟上市,哪些资产不注入,以及人事安排与公司治理等,都可按通常惯例有序推进,自主性较强。

但IPO上市也存在明显缺点,主要体现在:

1、上市周期很长。IPO上市需经过改制、辅导、审核、发行等过程,需要连续运营3年、3年连续盈利才能申报材料。目前证监会排队的企业大概在500家左右,按照证监会每周4家的审核速度,目前马上申报材料到审批通过至少还得2年左右。

2、通过率相对较低。由于IPO是优中选优,所有证监会对IPO的审核较为严格,目前总的通过率在80%左右,即5家申报公司中否决1家。

3、不确定大。2008年度由于股市大跌,2008年9月证监会曾经停止审批IPO。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IPO的审核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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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壳上市”可能带来的弊端

1、股价波动异常 ,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整体波动券商借壳上市在市场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如果券商选择短视的圈钱行为,上市券商的大幅股价波动将会影响整个股市。股价基涨暴跌背后反映的是信息披礴的不透明以及市场传言给投资者带来的伤害。

2、对壳公司的资产清理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原来主业的丧失。由于证监会规定券商借壳上市的壳资源必须是“净壳”,所以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均选择先通过资产置换将壳公司的非金融类资产、人员等均置换出去这些资产、人员的处置如何进行,往往都对证券公司能否借壳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难以平衡各方面利益 ,导致谈判过程长,不确定因素大证券公司借壳上市往往涉及券商自身、壳公司、当地政府、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各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重点更是难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导致了谈判过程的无限拉长,进而导致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加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的因素是外部条件,并非券商自身可以控制。

4、可能存在大股东把持、侵害、牺牲小股东利益证券公司在选择目标壳公司时,往往会优先考虑自己的股东或者客户,使其在壳资源选择中具有先天优势,进而利用这些优势在谈判过程中获取更多筹码。但是,在借壳过程中,并不能有效排除借壳的参与各方包括券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公司高管,出于个人利益而操纵股价的行为,大股东把持、侵害、牺牲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不能回避的一大问题、证券公司可能存在隐性负债 ,形成“借壳上市陷阱”目前国内券商的资产透明度还不太高,很可能存在隐性负债。从目前国内证券业发展的问题来看,许 多证券公司被重整的原因,在于风险控制体系薄弱,这也是国内券商难以保持稳定发展的致命内伤,也是其整体上市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券商上市后,背离了“发展主业”的初衷,转而谋求圈钱的短视行为,借助其自营炒作股票的先天制度优势与作为上市公司自身的信息优势,上市券商的波动将会影响整个股市的健康发展,形成“借壳上市陷阱”,给广大股民带来损失。

四、你如何看待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前景与传媒企业上市的总体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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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目前在我国,传媒业是一个典型的朝阳产业,从发展趋势上看,也是一个高收入弹性产业。在我国传媒业目前还只能说处于发展的初期,未来的市场空间很大,能支持该产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根据清华大学传媒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的统计测算,2014年中国传媒产业总值达11361.8亿元,首次超过万亿元大关,较上年同比增长15.8%。预计,2015年中国传媒产业产值有望达到13032亿元,同经增长14.7%。

2014-2015年是中国传媒产业走向媒介融合之路的关键时点,也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霸主地位变化的重要节点。

传媒产业整体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依赖于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2014年互联网与移动增值市场的份额不但一举超过传统媒体市场份额总和,领先优势达到10.3%,并且差距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2015年的数据还没有出来) 传媒业虽然技术性和资金方面的进入障碍不高,但行业的管制程度较高,政策性的进入障碍较大,因而,该行业一般能得到较高而且比较稳定的收益。

目前我国传媒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未来市场化是一个趋势,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将可能面临跨国公司越来越大的进入压力。由于该产业的市场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以及在世界各国,传媒业都属于政府管制程度较高的产业,因此,在国内市场,我国企业不会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

当前中国传媒业发展客观趋势解读

http://media.sohu.com/20120612/n345379036.shtml

五、华谊兄弟在境内首次上市成功的案例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有哪些启示?

解析:融资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已经是企业财务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更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与传统企业相比,像华谊兄弟这样的影视娱乐公司,在融资方式和渠道上有不为人知的困难,但华谊兄弟所采用的私募、风投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打包式融资手段为其他娱乐传媒公司树立了一个很好的范本,开创了一个成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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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总裁王忠军说过:“一个行业,没有资本介入,没法做大。”他本人就是一位融资高手,真正让华谊兄弟得到转型机会的,是资本运作;让华谊兄弟成功上市的关键因素,还是资本运作。

(1)控制权安排与选择

采取股权融资的最大缺陷在于会稀释控股股东的股权,削弱公司原控股人的控制力。王忠军兄弟是华谊兄弟的创办者,也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为了解决私募形式的股权融资带来的股权稀释风险,他们采用了股权回购的方式,即公司先从其他原股东手中溢价回购股权,再向新投资者出售股权融资,在获取融资利益和保持控股地位之间取得了非常好的平衡,既成功地扩大了公司的发展版图,又使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得到了强化,这一点是非常令人赞赏的。

第一轮融资后,王氏兄弟与太合公司各占公司股份的50%。不过一年后,王氏兄弟便从太合控股回购了5%的股份,以55%的比例拥有绝对控股权。此后的2004年,王氏兄弟回购了太合所有股份成立了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保持绝对控股地位。2004年华谊与“信中利”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王氏兄弟股权比例增至70%,第二轮私募王中军兄弟共获得资金1070万美元(8850万元人民币),除去购买太合集团股份所花的7500万元,剩余1300多万元。但他们所拥有的股权,则由之前的55%上升到70%,控股地位得到强化。2005 年12 月30 日,TOM与王忠军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约定TOM将其所持华谊国际控股(BVI)的股份20 股(占股份总数100 股的20%)转让给王忠军,股权转让价款为700 万美元。而此后的第三轮、第四轮私募也没有能够改变王氏兄弟的绝对控股地位。

(2)融资渠道与融资成本

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爱交朋友,交友广泛,不仅在文艺界,在实业界也同样拥有广阔的人脉。第三轮和第四轮私募中新参与进来的马云、虞峰、鲁伟鼎、江南春等人就是王忠军非常好的企业家朋友,他们之间的合作当然有商业的考虑,但良好的朋友关系也为他们的合作消除了很多障碍,减少了很多前期程序,节省了融资成本。

事实上,第四轮私募是由马云发起的,华谊传媒董事会秘书胡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马云先简单了解公司情况,就决定入股了;之后经他介绍,江南春和鲁伟鼎也购入了一些股权”。而江南春也承认:“我和马云在聊天的时候谈起华谊兄弟,后来经过他介绍我就入股了!”王忠军的人脉关系降低了公司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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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开辟了新的融资格局。

(3)债权融资的开发

债权投资的最大优点是既能享有借款利息的节税作用,又不会分散公司股东的控制权。但是从银行获得借款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要求很高,而且银行贷款的批准与限制条件相对来说比较苛刻,对于有形资产占资产比重较低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获得银行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同样的,华谊兄弟获得银行贷款也经历了从有担保贷款到无担保贷款,从版权质押贷款到版权质押打包贷款的曲折过程。公开资料显示,华谊兄弟的资金来源极为有限,除了股东投资和自有流转资金之外,版权质押贷款是其融资的重要渠道。

2005年,华谊兄弟以第三方和老总王忠军的个人全部财产作为担保才从深发展获得了第一笔银行贷款,而在此之前,国内银行对影视产业几乎是零贷款。2006年12月初,华谊兄弟为制作电影《集结号》向招商银行申请5000万人民币贷款,如果是一般企业,5000万贷款只需要副行长签字即可,然而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性,对华谊兄弟的放贷由行长亲自签字。此外,招行规定该笔5000万贷款以每笔1000万元的方式发放五次,且华谊兄弟只有在用完其自有资金后,才能动用银行贷款。招商银行还派专人随时检查拍摄过程,严格控制影片成本及支付进度。在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后,招商银行批准贷给华谊兄弟5000万元无第三方公司担保的贷款。这笔钱对于每年有3000多亿元对公贷款的银行来说,并不算多,但对电影来说,这种按照中小企业贷款性质和管理模式来发放和信贷管理的贷款方式却是第一次。银行贷款支持了资金链的安全、帮助华谊兄弟健康稳定地发展,发贷调研审核过程也使银行对影视行业放贷有了信心,此后,华谊兄弟2008年的14部电视剧以及2009年的4部电影都是靠版权质押融得资金。2009年,在我国《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提出要打开文化传媒行业的投融资渠道之后,国内银行对于影视行业的放贷规模相信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加。

丰富的融资渠道将会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鼓励更多的像华谊兄弟这样的大型传媒集团在我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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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案情介绍(材料)

案情介绍:某旅行团入住某饭店,在寄存物品于前台时,该旅行团导游依惯例负责全团人员物品的统一寄存。今该团某旅客在饭店领取寄存物品时,发现其寄存的一贵重物品丢失,随即向饭店索赔。饭店称:该物品寄存时未作特别声明,饭店就该向主张有旅行团导游统一寄存物品凭据为证,饭店为无偿保管,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本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顶多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该旅客又转向导游索赔。导游则认为:按照惯例,导游代游客寄存贵重物品于前台,其所有人通常都会单独向导游声明。故若无游客的特别声明,导游在代全团游客寄存物品时,不会而且也不可能在统一寄存时向饭店作特别声明,因而自己善意且无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游客认为:统一寄存物品凭据上虽没有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但该凭据上只有导游签名而没有其本人签章,导游在寄存时并未向其说明应声明寄存物中的贵重物品,故该凭据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不应由自己承担该物品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纠纷遂起。

分析点评:本案为贵重物品寄存的问题,涉及《合同法》中有关保管合同和表见代理的规定。那么,该贵重物品丢失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依据《合同法》规定,保管确有有偿与无偿之分,这两类合同所要求的保管人的注意程度是不同的。有偿保管人义务更重,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他不能像无偿保管人那样基于自己无重大过失而主张免责。但本案中的保管,属于发生在商业经营类场所的保管,在这类场所中,营业所得的利润已包含了替客人保存物品而应由客人支付的费用,保管实质上并非是无偿的。因此,律师认为:饭店作为保管人是不能基于自己无重大过失而主张免责。

其次,本案中寄存物的所有人为游客,但寄存凭据上是导游的签名而非游客的签章。律师认为:游客其实并未授权导游不在该凭据上声明含贵重物品,但依照惯例和当时的具体情形,饭店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在寄存凭据上签字的行为人——导游有代理权,饭店、导游与游客的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再次,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价值重大,保管人须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应当事先声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声明,只有足以使保管人知晓,才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声明。如在保管人事先未知晓寄存人之声明的情形下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这里赔偿标准为“一般物品”标准,即依保管物的外观、按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所能确认的价值)予以赔偿,另一部分损失由寄存人自己承担。从本案来看,寄存物品时饭店的确无从知晓该物为贵重物品。因此,律师认为:就贵重物品丢失的损失,饭店应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最后,按照上述分析,游客作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当就该丢失贵重物品的剩余部分价值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导游在统一代为寄存时并未向游客说明应声明寄存物中的贵重物品。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未在寄存凭据上声明贵重物品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由于游客自身不够谨慎,另一方面导游在代理行为中未告知游客该声明义务,导游亦存在主观过错,属于《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律师认为: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应当由导游和游客就该丢失贵重物品剩余部分价值的弥补进行合理分担。

综上,就该贵重物品的丢失,应由本案三方当事人分担责任。律师建议:饭店尽量避免导游依惯例代旅行团团员统一寄存物品,而让游客自行就物品的寄存直接同饭店订立保管合同。

参考法条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交通大厦

第18篇:李平案情

原告:李平

被告: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

某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原告李平之子李小平(未成年人)在工商银行昌平储蓄所内玩纸飞机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李将储蓄所一块30厘米长,40厘米宽的玻璃打碎.被告下属巡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带到附近值勤岗,进行处理,未果.同日下午4:30时左右,巡警郭玉,袁华等人来到原告家中,通知李小平及其监护人李平即原告到值勤岗解决问题.原告不肯去,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李强行带走.当原告闻知其子被巡警带到派出所后,便揪住巡警郭玉的衣领,将郭的衣服拉坏,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巡警袁华上前劝阻,原告将袁的手臂,郭的前胸抓伤。之后,巡警将原告强行带到派出所,并将原告及其子滞留在派出所达8小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阻碍了执行公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给予原告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同年6月5日向原告宣布,书面处罚裁决书同月1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同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经复议,于同月26日作出维持原裁决的申诉裁决,并于同月书面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平的身份写一份起诉状,要求严格按相关格式写。在本月25日前交卷。

第19篇:关于地税系统内部案情的调查分析

地税系统成立以来,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案件现象和预发苗头值得我们的重视。

一、案情的易发环节及苗头的主要表现

1、个体纳税管理上。有三个环节易发生案件:一是定税环节,由于个体纳税额的确定往往由专管员采取双定方式确

定,定多定少由专管员一人说了算。专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关系户少定税款达到以税谋私目的;二是在征收环节,有的利用征、管之间的漏洞,对关系户少征税款或降低定税额;三是在日常管理环节上,有的利用个体户的停业、歇业,以假乱真,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个体户借款、赊物,更有的公开敲诈勒索,采取各种手段违法乱纪。

2、企业纳税管理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帮企业推销产品为名,索取各种回扣;二是以自己家庭困难为名到企业借款或个人担保获取贷款;三是以帮企业报批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书、投资税核税或各种财务处理报告为名向企业索、拿、卡、要报;四是以某些承包企业帐目不全为名,随意确定税额,改查帐征收为定额征收,从中获取好处。

3、税务稽查方面。四个环节值得重视:一是选案环节,内外勾结,通风报信或者袒护关系户;二是检查环节马虎了事,检查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平常关系密切,搓麻将、打扑克、喝酒猜拳,互惠互利;三是案件审理环节接受礼金,处罚从轻;四是案件执行环节处理结果不落实,只查不咎。

4、发票管理上。三个环节易发生案件,一在发放环节,不按行业发放或开具发票,降低税率。如娱乐业开饮食业发票,按饮食业确定税率。二在审核环节,不认真核对营业税,有的随意写个营业额,有的帮个体户偷逃税款,随意在审核联写个税票号码。三在发票征税环节,不按实际营业额确定有关附征率,降低附征率征税。

5、基建工程管理上。一是插手工程介绍,名为投标,实为授意工程,从中收受介绍费和回扣。二是质量管理监督上,接受宴请和礼金礼物。三是资金拔付,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没有集体研究,擅自批准付款。有的承付现金,有的转帐没有转到承包基建单位帐户上,而随意转到个人帐户上。四是超计划增加项目,扩大规模,从中捞取好处。

6、采购及处理物资上。地税系统购买物质时,主要指购买或处理一些大宗办公用品,如购买空调、电脑、处理报废车辆等,从中接受客商的回扣。

7、汽车修配上。主要发生在汽车修理厂与驾驶员身上,一是汽车修理厂擅自提高工时定额及工时费率,多收部分修理厂与驾驶员暗中分成;二是在发票上做文章,谋取私利,有的开大头小尾发票,有的谎报修理项目、开假发票报销,有的请社会“游医”低价修理,然后按正价车修理行业专用发票报销提取差价;三是购买汽车配件上,以小开大,侵吞差价。

8、财务管理上。有的领导或财务管理人员不经集体研究,擅自为系统外单位或营业企业贷款担保,造成连带责任,甚至造成挪用公款罪。有的以支持、赞助、协调关系为名大量捐赠资金,实为行贿行为,为个人拉关系,为日后解决个人问题铺路搭桥,有的私设小金库乱分资金。

9、人员调配上。有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给下属许愿、向上级报恩,恣意安排亲属好友;有的接受贿赂,在招工、职务升迁上提供方便;有的巴结上级领导,为图自己前程,利用职务方便,为其亲属、好友安排职务,提高待遇。

二、产生案情的主客观原因

从客观上分析:

1、外部大环境影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对外开放,资本主义腐蚀的东西乘虚而入,侵蚀着地税系统意志薄弱者。同时,在我们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容易乘机滋长。

2、外部小环境影响。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行业不正之风盛行,给一些干部贪污受贿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和场所。他们认为,全社会都在“一切向钱看”,为自己谋私利也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在他人或单位有求于自己掌握的权力情况下,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违法动机。二是单位风气不正,一个单位风气不好,使老实人、讲真话的人、敢说敢监督的人、埋头苦干的人香不起来。有的怕得罪领导,对领导违法苗头现象不敢批评监督。工作中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些问题,如职务升迁、家属安排等问题都需靠组织、靠领导帮助解决,因此不敢得罪领导。于是巴结、讨好领导,客观上放松对领导监督,纵容了领导违纪违法行为。

3、上级主管部门影响。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形象如何,对下级甚至对整个系统影响极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选拔任用上把关不严,考察流于形式,使极少数心术不正、无德、无才的人混进各级领导班子。二是管理不严,违纪处理偏松。这几年来,地税系统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抓落实不够,有章不循、有规不守;另一方面,随着

时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尚缺乏一套严谨实用、操作性强的办法,使违纪违法苗头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三是监督不力,内部监察部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办案,内部监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机关作风不严谨,个别机关同志下基层,“吃喝玩乐”潇洒走一回;或者基层同志为迎合此有来客,为今年工作提供便利,心情满足。以致形成惯例,积重

难返。

4、单位“一把手”影响。一个单位“一把手”素质如何,将影响该单位的风气,有的领导只抓任务,不问政治,重税收业务,轻廉政教育,只要全局税书任务完成好,就可以一俊遮百丑,万事好成功。有的工作思路单调,不会弹钢琴,一手硬、一手软。有的本身不过硬,带头廉洁自律做得很不够。

从主观上剖析:

1、自律能力脆弱。有少数领导干部不重视理论学习,整天忙于事务,东奔西跑,忙于应酬,迎来送往,心里失去平衡,总觉得“人家不廉自己廉,吃亏在眼前”廉洁自律的能力脆弱。

2、权力意识错位。税务机关权力很大,有些思想不正、素质不高的人,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看看人家,比比自己,比自己职位、级别还高的人都贪污受贿,照样平安无事,于是心安理得地在权力运作上作文章,最后栽了跟头。

3、法纪观念淡漠。在个别干部职工中,由于平时不注意法制政策学习,为了自己的私欲或义气,将法律法规置之脑后,不择手段地捞钱;有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三、防范对策及建议

1、思想上防范。防范教育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集中教育,重点抓好分局副职上干部的分批轮训教育,通过教育,主要解决世界观、权力观和监督意识问题;二是引导教育,要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在每个阶段提出学习教育内容和重点掌握要点,并定期抽查或定期汇报学习情况,使引导教育收到成效。三是典型教育,从内总结推广各种类型的、过得硬的典型,并运用典型进行教育,各自对照自查,从中受到教育。

2、管理上改革。目前对监察管理体制的改革着眼点是对权力的相互制约,既考虑外在因素,又要考虑内在因素,既要考虑堵漏,又要考虑疏导,既要考虑惩戒,又要考虑预防。不妨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纪检监察实行派驻制度,人事、工资由上级机关管理,人员派驻下级,参与各行各业各项活动监督,两年轮换一次,改变目前不敢和不善于监督现象,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真正发挥纪检监督职能作用;二是人事上把好用人关,要严格按德才兼备的标准用人,反对只重业务能力而不问道德品质的危险倾向。人事部门在提请党组讨论用人之前,必须征求同级纪检监督部门的意见,不能搞内部先圈定后征求意识,对重要岗位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几年一轮换,防止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三是充分发挥稽查“查外监内”职能,把外查情况及时通报监督部门。每一个稽查人员都应成为兼职监察员,监察科日常工作应与稽查工作结为一体,从中发现案件苗头,及时处理将内部案件化解于萌芽之中。

3、制度上规范。纵观地税系统这几年制定的不少制度,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工作制度较多,但随着形势变化,完善的不多,对涉及各项奖罚的条款太笼统,不明确。二是执行落实不够,有的流于形式。为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一是结合地税系统的实际,在个体、企业纳税管理、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管理、人事调配等方面,针对性建立具有系统特点,操作性强,便于对照检查的地税系统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以规范干部和职工的行为;二是针对这几年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省、市局要及时出台和明确政策规定,不能滞后,给全局工作带来被动;三是动真格,抓好制度落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

4、监控上健全。一要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充分发挥组织督促,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不同监督形式的作用。组织监督应健全党风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应定期研究分析,抓好苗头防范教育为主;群众监督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初查,从中发现案源线索,找出症结所在;社会监督,要重视发挥聘请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及时认真听取意见反馈。二要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应从制度上明确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明确监督的重点,要切实落实中纪委给予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在地税系统中实施,同时应结合地税特点,制订举报、奖励办法,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大胆监督,敢于举报。三要采用科学的监控方法,在检查监督中,要避免形式主义,注重理性分析,做到“八个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先打招呼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听取情况和个别了解相结合,听取口头汇报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相结合,听取领导意见与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相结合,听取管理者意见与听取被管理者意见相结合。

5、组织上加强。首先,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一把手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它领导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自己部门的廉政工作。其次,建立为政清廉奖励制度,以奖励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第三,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奖惩、升降制度,对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敢抓敢管敢于监督,在所在单位干部职工队伍中一定时期内(2至3年)保持清正廉政的,给予重用。对不称职的调离其岗位,以激励纪检鉴定干部工作积极性,扎扎实实地搞好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第20篇:泽库县国土资源局违法违纪案情线索报告

泽库县国土资源局违法违纪案情线索报告

和协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凡涉及到科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或案情线索,以及其他违纪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于案发3日内上报县局。

二、凡一般干部职工涉嫌贪污、受贿及违纪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案情线索,必须于案发后6日内上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局。

三、凡工作人员受到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收审、拘留、逮捕的案情线索,必须于案发当日立即上报县局。

四、凡造成国家费款或公款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重大案情线索,应随时上报县局。

五、重要案情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上报工作,由县局负责,各单位领导应积极配合。

六、各部门对本部门出现的复杂案件线索或涉及大要案件线索,查案中认为需要加强力量查处的,应及时向县局汇报提出,由县局决定并抽调人员开展协查,因不及时汇报提出而贻误查案时机的,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被抽调协查的干部需要回避者应及时向县局负责协调的同志提出,及时予以调整,有意隐瞒而影响查案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八、各部门不能以参与协查代替本局自查工作,要充分发掘案源线索,加大查案工作力度,提高自办案件能力,要善于适时利用协查制度。

九、各部门要站在反腐败大局的高度,大力支持纪检部门实行协查制度对参与协查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力量予以兼抓,使之安心投入案件协查工作,对阻挠、干扰案件协查工作的领导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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