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案情

2020-03-04 00:42: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原告:李平

被告: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

某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原告李平之子李小平(未成年人)在工商银行昌平储蓄所内玩纸飞机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李将储蓄所一块30厘米长,40厘米宽的玻璃打碎.被告下属巡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带到附近值勤岗,进行处理,未果.同日下午4:30时左右,巡警郭玉,袁华等人来到原告家中,通知李小平及其监护人李平即原告到值勤岗解决问题.原告不肯去,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李强行带走.当原告闻知其子被巡警带到派出所后,便揪住巡警郭玉的衣领,将郭的衣服拉坏,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巡警袁华上前劝阻,原告将袁的手臂,郭的前胸抓伤。之后,巡警将原告强行带到派出所,并将原告及其子滞留在派出所达8小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阻碍了执行公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给予原告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同年6月5日向原告宣布,书面处罚裁决书同月1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同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经复议,于同月26日作出维持原裁决的申诉裁决,并于同月书面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平的身份写一份起诉状,要求严格按相关格式写。在本月25日前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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