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2020-03-03 08:04: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 ××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0‟___号)、河南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0‟___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内外部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发挥“保

2 护、教育、监督、惩处”四项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搞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上级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企业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

3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第三条集团及下属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党支部设纪检委员。基层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监察机构。同时设立纪检和监察机构的,纪检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第四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其组成人员候选人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后,报集团党委审批。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未设立纪委或监察机构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应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第六条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同级党政组织的决议、决定,同时,要履行对同级及其所属党政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七条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议、决定等,按规

4 定请示、汇报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第八条集团设纪委(监察审计部),下设办公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室、审理室、审计处;基层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监察室(科),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由政工部(科)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第九条集团纪委实行常委会制,常委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下属单位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第十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为专职,按同级副职配备。其中,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列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后按任党委副书记时间先后排序;由党委常委、委员担任的,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委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排序。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同时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集团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纪委(监察审计部)各处室处长(主任)原则上配备集团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审计部部长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集团下属单位纪委副书记、委员原则上配备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直属党总支专职纪检委员原则上配备单位

5 中层正职级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层正职或副职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第十一条集团和各单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的比例核定。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单位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第十二条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进入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外,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第十三条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基层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集团纪委、集团党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集团党委任免。基层单位纪委副书记、监察科长、专职纪检委员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所在单位必须事先书面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纪委书记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纪委书记人选,原则上安排到其他单位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5年、55岁以下的纪委书记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第十五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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