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村居先进事迹

2020-10-26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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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律师进村(社区)服务协议书

甲方(村委、社区):

乙方(律师事务所):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开展选派律师进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合作关系,订立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职责

(一)为乙方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二)为乙方律师(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下同)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使乙方律师尽快熟悉村(社区)情况并开展工作;

(三)为律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等专项活动提供便利;

(四)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电子邮件、QQ等电子平台,及宣传栏、显示屏、宣传小册子、海报、横幅等媒介宣传律师公益服务进村(社区)工作,提前在便民公告栏或法制宣传栏公告律师服务时间、地点;收集、汇总辖区群众的法律问题,为律师进村(社区)开展公益服务做好前期准备,并引导村(社区)民开展咨询活动;

(五)及时向辖区司法所反映律师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职责

(一)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提高“两委”班子依法管理和服务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水平,为村(社区)决策、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对选举程序、文书把关,协助规范选举,从法律层面提出意见;

2、通过编印、发放换届普法小册子和警示案例,开展各类型法制宣传活动的方式,宣传党委、政府关于换届选举的重要部署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经费由各村(社区)自筹自决);

3、通过现场宣传、咨询以及电话、网络咨询的方式解答村(社区)民有关选举的法律问题;

4、在选举日派出律师代表作为 辖区学校、单位、企业、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社区)民依法维权,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村(社区)委会及辖区司法所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六)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和村(社区)矫正工作。为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帮助;

(七)协助做好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乙方活动开展方式

(一)在乡镇司法所设法律服务工作室,不定期指派律师到乡镇司法所值班处理法律事务,接待辖区组织、单位、企业及群众的法律咨询;

(二)与村(社区)、司法所共同组织座谈、论坛、有奖竞赛、晚会、讲座等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和参与律师公益服务;

(三)公布便民法律热线、法律咨询网站、QQ等联系方式、或登录政府门户网站、村(社区)QQ群解答法律咨询;

(四)律师在村(社区)受理有偿法律服务案件的,须报律师事务所备案;

(五)建立相关登记统计台账,不定期前将相关工作报表、典型案例及工作信息报送辖区司法所,各司法所报送县司法局。

四、乡镇司法所职责

(一)协助律师尽快熟悉村(社区)法律服务情况;

(二)检查督促辖区律师公益服务在村(社区)工作,指导检查律师在村(社区)服务中的登记、记录工作;

(三)不定期前将辖区村(社区)开展“律师公益服务进村(社区)”的工作报表、典型案例及工作信息汇总报送市司法局。

五、服务期限

暂定二年,自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届满前半个月,双方再行协商续签协议。

六、费用

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服务。

七、终止服务形式

乙方指派的律师服务不到位或不能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时,甲方可向乙方要求更换指派律师;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甲方出现不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的情况时,双方均可向市司法局报告解除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司法局、司法所各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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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进事迹

高级律师张建文1968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就读于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法律系,黑龙江省行政学院管理系。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2004年晋升为高级律师。20余年的律师生涯,办案逾千起,恪守“铁肩担道义,丹心护天平”的人生准则和事业风骨,凭借坚强的意志,刚毅的性格和丰赡的学识先后经办了数十起大案要案,赢得了当事人的号评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多次受到记功、嘉奖、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优秀律师”。同时兼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大代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哈尔滨市侨联委员会、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

张建文律师在1995年创办了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在张建文主任的精心管理下以“坚守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理念。多次被评为黑龙江优秀律师事务所,2009年被评首批为五星级诚信律师事务所。张建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数十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合法的避免法律风险,挽回经济损失。却也因此未能好好照顾家庭,陪伴妻子,甚至连母亲最后一面也未曾见到。但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连续十几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文明使者”。2009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律师。张建文律师始终是普法的先锋,从乡村到城市,从法庭到讲堂都留下了他普法的身影,2012年春在市领导的带领下,张建文律师与巴彦兴隆镇等18个村屯建立了顾问关系,并当天开展义务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受到当地农民兄弟的好评。张建文律师不忘社会责任,无私奉献社会,他曾为交不起学费的学生施以援助之手,为贫困子弟送去温暖。特别是在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当发生后,放下自己手中的工作,积极的去捐款,为灾区群众送去自己的一份力量和关怀。2009年张建文律师承办的长城资产公司诉某县政府财政局、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通河纸业公司、黑龙江粤景纸业公司的借款纠纷案。张建文律师组织多次研讨,最后提出代理方案,其代理意见得到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认可,给该县政府避免重大损失。

一个人的事业再辉煌,也只能是个成功的人,不会是个伟大的人,张建文律师的事迹足以彰显自己报答社会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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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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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09:59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2017年赫章县村(居)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及描述 服务对象

1 最低生活保障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及时调整初审意见。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六条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申请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具有本村户籍的困难残疾人

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村民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第六条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毕节府函〔2016〕22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两项补贴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叁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 村户籍的村民

5 城乡居民医保登记收缴 村民委员会 赫章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是一项惠及

具有本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作为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过问,将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采取班子成员包片、包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和乡村医生参与宣传动员的做法,层层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6 医疗救助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毕节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毕节府办函〔2016〕37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

(一)申请。个人应当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保的持诊治发票)等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7 临时救助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五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毕节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毕节府办发〔2016〕14号)第七条 临时救助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薄、户主身份证。 ……。 第八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入户调查后,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8 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村民委员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9 高龄津贴 村民委员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毕节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毕节府办函〔2014〕61号)的相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采取查验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毕节市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复审。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0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1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122号)第三十三条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对敌作战,现居住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2.《毕节优抚安置基本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市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贵州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2 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村民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村户籍的村民

1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收缴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计生两户、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身份证件),在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居)协办员在收取参保对象参保金的同时为参保对象开具《赫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并收取续保人员的《赫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带至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具有本险中心进行参保缴费信息登记,由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为其发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征集通知单。村(居)协办员再将参保金带至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行金融服务代办点进行刷卡缴费并索取缴费票据。再将缴费票据及其他资料带回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进行最后核实,准确无误后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为其填发缴费证并签章。第八条 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员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正确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本人自行前去办理的参照本流程。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二十六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十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参保变更登记。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6 出具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就医疗救助对象明确条件: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7 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小学、初中、高中(高职)、大学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助学贷款等) 村民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

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

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

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本身行政区域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8 出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修改为“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9 出具零星林木采伐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6年8月7日)第八条 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要进入市场的,应当取得乡(镇)林业站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0 出具外伤证明 村民委员会 《毕节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方案的通知》,第四章第

(七)款第3条: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城乡居民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无第三方责任的,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有第三方责任的,基金不予支付。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导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经受伤地村(社区)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监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兑付补偿金。.......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1 出具涉农补贴存折(“一折通”)遗失补办、信息变更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09〕4号)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基财处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和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的补贴依据,将省级直接发放的各项涉农补贴资金造册到户,并返回到各县、乡打印,由乡(镇)财政所进行核实(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补贴项目、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在村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2 《生育服务证》申领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3 农村居民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 《贵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序号 1 事项名称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转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委托办理收养登记证明出具 收养人情况证明出具 贫困家庭证明出具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转报 救灾资金发放评议转报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转报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评议转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转报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初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申请转报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代办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代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转报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转报 社会弃婴救助代申请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转报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申请转报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转报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孤儿救助申请证明材料出具 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代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报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评议转报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评议转报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评议转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代办和补办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代办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代办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精神类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 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法律援助申请代办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 就业政策咨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受理 分户证明出具

出具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材料转报 文献外借与咨询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转报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签订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代办

推荐第4篇: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进村居服务协议书(草稿)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律师进村居服务协议书

甲方(村委、居委): 乙方(律师事务所): 丙方(辖区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司法局关于。。。》以及清远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合作关系,订立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职责

(一)为乙方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二)为乙方律师(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下同)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使乙方律师尽快熟悉村居情况并开展工作;

(三)为律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等专项活动提供便利;

(四)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电子邮件、QQ等电子平台,及宣传栏、显示屏、宣传小册子、海报、横幅等媒介宣传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提前在便民公告栏或法制宣传栏公告律师服务时间、地点;收集、汇总辖区群众的法律问题,为律师进村居开展公益服务做好前期准备,并引导村(居)民开展咨询活动;

(五)及时向辖区司法所反映律师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职责

(一)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提高“两委”班子依法管理和服务村居公共事务的水平,为村居决策、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对选举程序、文书把关,协助规范选举,从法律层面提出意见;

2、通过编印、发放换届普法小册子和警示案例,开展各类型法制宣传活动的方式,宣传党委、政府关于换届选举的重要部署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经费由各村(居)自筹自决);

3、通过现场宣传、咨询以及电话、网络咨询的方式解答村(居)民有关选举的法律问题;

4、在选举日派出律师代表作为第三方参与对村(居)选举过程的监督。在授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三方,对选举各环节进行监督,对选举投票结果进行现场见证;

5、对村(居)经济合同、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把关。主要对山林、鱼塘、果林、家田、厂房出租等经济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把关;

6、起草或审查村(居)的村规民约

(二)参与村居民主自治工作。协助村居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为村(居)委会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每月不少于八小时到村居值班接受法律咨询,同时在村居公布联系方式,解答村(居)委会、村(居)民的法律问题;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为村居、辖区学校、单位、企业、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权,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村(居)委会及辖区司法所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六)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和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为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帮助;

(七)协助做好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乙方活动开展方式

(一)在村居设法律服务工作室,每月定期(不少八小时)指派律师到村居值班处理法律事务,接待辖区组织、单位、企业及群众的法律咨询;

(二)与村居、司法所共同组织座谈、论坛、有奖竞赛、晚会、讲座等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和参与律师公益服务;

(三)公布便民法律热线、法律咨询网站、QQ等联系方式、或登录政府门户网站、村居QQ群解答法律咨询;

(四)律师在村居受理有偿法律服务案件的,须报律师事务所备案;

(五)建立相关登记统计台账,每月3日前将相关工作报表、典型案例及工作信息报送辖区司法所,各司法所报送县司法局。

四、丙方职责

(一)协助律师尽快熟悉村居法律服务情况;

(二)检查督促辖区律师公益服务在村居工作,指导检查律师在村居服务中的登记、记录工作;

(三)每月5日前将辖区村居开展“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的工作报表、典型案例及工作信息汇总报送县司法局。

五、服务期限

暂定一年,自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止。服务期届满前半个月,双方再行协商续签协议。

六、费用及其划拨

丙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壹万元(¥10000元)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经费。

七、终止服务形式

乙方指派的律师服务不到位或不能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时,甲方可向乙方要求更换指派律师;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甲方出现不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的情况时,双方均可向县司法局报告解除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县司法局各留存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2014年12月

乙方:(盖章) 指派律师:

推荐第5篇:十佳律师先进事迹

十佳律师先进事迹

十佳律师先进事迹

陈平生,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福建省第九届律代会代表,省监事会监事,漳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二年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章和全国律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艺术,恪守诚信的准则,忠于事业、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执业为民,追求公平正义,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地办理了多起各县乃至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以他的实际行动,逐步获得各界人士的认可、当事人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一、坚定政治信念,确立正确的执业方向。

陈律师长期以来坚持>政治学习,关心国际国内大事,坚信并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自己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在与不良风气,、腐败现象的斗争中立场坚定,充分体现了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政治信念,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责,至今从未出现错案、假案,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的情形,执业中与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关系严谨规范良性,遵守行业规范,与同行关系融洽。建立和谐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个法治工作者的追求,也是坚定不移的信念;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这更是律师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他在担任多家企业和准备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中,积极帮助客户有效预防和控制外来的风险,主动化解矛盾。例如他在担任国网福建南靖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由于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改革,农村电工由原来的供电公司直接聘请改为由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后派至供电公司工作的方式,南靖供电公司的160几名农村电工一时无法改变观念,不同意国网公司的改革做法,为了让这160几名农电工顺利接受劳务公司的聘请,陈律师与供电公司领导多次与农电工代表及农电工进行沟通、协调,经过不断努力160几名农电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中的25名农电工内心仍然无法接受,他们聘请律师向南靖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庭审、辩论,陈律师以事实为基础,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起诉农电工与供电公司不属于全日制用工的意见,后被法院采纳,经多次调解,大部分起诉农电工与供电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撤回起诉,但仍有少部分农电工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中院上诉,为化解社会矛盾,陈律师积极向供电公司建议,促成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在陈律师的建议下,经二审法院、律师与上诉农电工进行多次商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除一名不愿意调解的农电工外,其他上诉农电工均与供电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撤回了上诉,基本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热心公益事业,服务弱势群体。

陈律师对于那些动机狡诈、内心虚伪和毫无道德底线的行为嗤之以鼻,而对于农民工、下岗职工、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总是怀着特别的感情倾心倾力。陈律师曾任漳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的副主任,他热心公益委员会的工作,也积极带领事务所同仁承办公益的法律援助事务,在他及同所同事的积极努力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先进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24日3时35分许,王志全驾驶粤L99546号轿车,车上载陈煌川、林淋斌(系委托人林荣山、林秀玉儿子)、陈晓玲,碰撞到前方停车等候放行由吴松元驾驶的闽E08801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委托人儿子林淋斌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志全、陈煌川、陈晓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因委托人家中经济较为困难,向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陈律师接受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委托人林荣山与林秀玉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向龙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委托人的损失。陈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认真、尽责调查取证及多次就该案件与经办法官协调、沟通,该案件经过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委托人赔偿款340496.42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付给委托人赔偿款5500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较好地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

三、专业精湛,作风过硬。

在执业中陈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不断学习、勤于学习的理念,以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努力走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比如,陈小平走私、运输毒品案,2013年7月的一天,台湾人刘雄汉、\'小阿德\'在台湾预谋从大陆走私氯胺酮去台,后雇佣被告人林士峰到大陆交接毒品,并约定毒品的海上运输由委托人陈小平负责,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林士峰到大陆后,在漳浦县被告人侯术慧的家中,与委托人陈小平、侯术慧商定,由被告人林士峰负责到广东联系交接毒品氯胺酮,并和被告人侯术慧负责驾车在前\'扫路\',被告人陈小平负责驾驶运载毒品车辆,并将毒品从东山驾船运载到海上交给台湾船只。该案件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小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陈小平家属找到陈律师,委托陈律师担任陈小平二审辩护人。陈律师多次会见了陈小平,仔细研究了案件卷宗材料,发现陈小平系被被纠集、被指挥者,所参与的犯罪行为均是在他人组织、指挥下进行的,属被台湾人雇佣的人员,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案件中组织、策划指挥者为轻,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从犯罪情节及陈小平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辩护,提出陈小平虽涉嫌犯罪,但罪不至死,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改判陈小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以自己是一名律师而倍感自豪,同时也心存惶恐,他觉得这个原本有着较高素质的群体应当更加自律、自爱。他时刻提醒自己在利用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的同时更应加强道德修养的提升,其表示将通过不断努力、不断拼搏,不断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6篇:关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

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

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 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汕头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基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在全市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律师工作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组织广大律师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是新形势下律师服务党委政府工作、推进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村居群众自治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充分发挥和彰显律师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优势和社会作用的重要举措。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开展律师走进村居活动,组织广大律师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时解决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 1

本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律师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有利于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律师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律师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专长,切实推进、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建立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司法所为依托,律师服务村居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的新格局。通过组织律师走进基层乡村和城镇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调处矛盾,服务民生,服务群众,进一步提高基层村居群众自治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为建设幸福汕头作出应有贡献。

三、工作要求和服务内容

(一)担任村居组织和企业法律顾问。根据村居委的委托,参与起草、修改村居公约和管理规定,参与村居组织重大项目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活动,为村居组织重大决策和管理工 2

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为换届后的村两委班子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他们依法管理和服务村居公共事务的水平。

(二)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通过举办法制讲座,针对当地村居和企业的矛盾纠纷种类特点,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讲解法律知识,对基层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对群众进行法律讲解,提高村居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派驻律师每学期到学校上1堂法制课,每年承担1至2个法律援助案件。

(三)担任村居兼职人民调解员。律师每年至少对当地人民调解员进行1次专题法律知识培训。推动律师参与党政领导接访及下访、巡访活动,协助党政领导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为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做好村居发生的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每季度律师进村居、社区至少服务1天,开展法律咨询,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要把律师进村居活动与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相结合,对生活困难的群众主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努力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将律师进村居活动与律师社会慈善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引导律师开展“扶贫双到”帮扶活动,鼓励、引导律师事务 3

所和律师开展捐资助学、捐资扶贫,为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将律师进村居活动与在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起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村居党支部挂钩结对,通过联合召开民主生活会、支部会议、听党课等,丰富支部活动内容、载体和形式,共同在服务群众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创先争优。

四、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全面部署律师进村居工作。市局成立以林壮华书记为组长,市律师协会郑耀阳会长为副组长,市局律师管理科陈春苗科长、陈树玳副科长,市律师协会陈国翔、许利雄、魏伟庆、郑涌锷副会长,陈均锐秘书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律师进村居工作。各区(县)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律师进村居工作,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在2010年汕头市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所所结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所所结对”, 科学、合理安排律师事务所开展进村居活动的区域范围,逐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事务所、司法所都要建立律师村居、社区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派驻律师要将每次到村居、社区提供服务的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二)成立律师进村居工作督导组,进行督导。

成立由市局律师管理科、区(县)律师管理部门、市律师协 4

会派员组成的督导巡视小组,深入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村居等基层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律师进村居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督导巡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派出,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市局拟于下半年组织召开1次全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律师进村居工作动态,查摆存在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总结提炼出好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并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报送。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增强全社会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建立健全活动工作机制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要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做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又要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在开展进村居活动,遇到可能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或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敏感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司法所和区县司法局报告。

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对经济比较落后、法律事务不多的农村地区,原则上采取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收费。对经济 5

比较发达、法律服务需求比较多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织,可以先采取公益服务,逐步形成政府财政出资补贴、村居委组织出资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或主要由村居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购买服务。条件允许的地区,或政府已经财政补贴律师进街道或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做好有关工作。

市司法局把开展律师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司法局工作考核内容,把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的情况纳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优的重要指标。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包括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服务质量考核等基本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切实提高活动的质量。

推荐第7篇:改制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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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律师服务

改制律师业务介绍

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但是,由于企业对改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采用的改制方式、方法不规范,实施的改制程序、步骤不完备,致使许多企业改制不到位,出现诸多后遗症,酿成各种改制纠纷,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为了帮助广大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目标,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站各位改制律师将竭诚为广大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代理各种与企业改制有关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业务包括:

一、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前期调查等服务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有些还存在相互冲突。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避免改制企业走弯路,降低改制成本,规避各种法律风险。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为改制企业提供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随时提供最新改制政策信息。

2.为改制企业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提供改制法律业务培训,介绍国家有关部门改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

3.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类单项或综合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单项或综合法律评估报告、改制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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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4.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前期调查服务,包括涉及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调查事务,对改制初步方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咨询。

5.应改制企业要求提供其他咨询、调查服务。

二、为改制企业确定改制方向、提供改制方案

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背景、条件和特点,其经营规模、产业结构、运行机制和发展目标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企业改制方向和目标必然有所不同。只有选择正确的改制方向,制定科学完善的改制方案,才能使改制达到预期的效果,实现改制的最终目标。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实地考查改制企业,根据企业特点确定改制方向,为企业提供近期、中期和远期改制目标,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2.针对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设计具体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兼顾主管部门、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根据改制方案制定相关项目具体落实计划,并对各种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综合评定和目标预测。

三、帮助改制企业落实改制方案和项目计划

企业改制一般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备案审批等环节,不同类型的改制必须经过不同的程序。只有按照规范的改制程序和步骤,全面落实改制方案和计划,并在改制中不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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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指导企业具体落实改制方案和项目计划,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2.对改制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测定改制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核实有关数据后出具综合性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四、帮助改制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筹划

企业改制过程中,债权债务筹划是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成功,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务人的切身利益,还要化解经济纠纷,减少因改制带来的各种风险。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根据企业现状,为企业进行债权债务重组,提供债权保护方案和债务处理方案。

2.整合改制企业各项保全、担保风险,减少企业未来债务发生的可能。

3.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

五、帮助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是改制的难点,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既要保障企业顺利改制,又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根据企业改制方案,办理职工的安置分流和社会保障事务。

2.为企业制定劳动合同,处理劳动争议,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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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各类改制案件的诉讼业务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千差万别,不仅有债权债务纠纷,还会包括各种行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代理改制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2.代理改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纠纷。

3.代理改制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4.代理改制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5.代理改制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6.代理改制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7.代理改制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改制律师出具法律文书

企业改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书、企业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说明书、无帐外资产保证书

2.主要债权人同意企业实行改制的有关文件、改制资产债务重组文件(资产划拨方案、债务转移方案、债转股方案及相关协议书)、新设企业股东对有关债务的清偿承诺书

3.改制受理批复文件、产权主体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产权主体对清产核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改制企业资产报损申请及其产权主体的审核意见、改制企业资产、负债剥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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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其产权主体的审核批准意见

4.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持股方案、股权设置、员工的认股条件、股权的管理、股本结构、改制后的组织机构等设计方案)、职工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障方案

5.认购股份承诺书、放弃认购股份声明书、

6.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改制的批复

7.职工持股会章程

8.产权转让合同

9.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年薪、业绩提成、股票、期权等结合的股票期权方案

改制律师出具工作指南 1.产权制度改革

2.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3.产权转让的优惠

4.产权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5.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6.审计、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

7.企业报损资产的条件

8.企业报损资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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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帐外资产的处置

10.企业资产、债务剥离的处理

11.国有企业财政周转金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2.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3.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原则、支付的顺序和费用的来源

14.经济补偿的范围、标准、支付方式

15.社会保障问题

16.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障的程序其他问题的处理

17.国有企业职工房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8.国有企业税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9.国有企业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0.国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21.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2.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操作规程

23.改制申请与受理

24.改制清产与评估

25.资产清查及评估

26.申报资产损失

27.清产核资确认

28.改制方案与审批

29.改制认股和缴款

30.改制鉴证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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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业改革资产评估费用计算表

32.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33.国企股份合作制改制工作指南

34.组织机构

35.工作程序

36.工作要点

37.工作期限

38.改制方案的要点

39.改制过程中所需填写的部分表格

40.改制申请表

41.资产清查评估表

42.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表

43.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结果记录

44.认购股份承诺书

45.放弃认购股份声明书

46.公司出资证明书

律师从事企业改制业务范围

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率。但是,由于企业对改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改制方式方法不规范,改制程序和步骤不完备,致使许多企业改制不到位,甚至出现改制困难,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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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成改制纠纷,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律师可以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拟定改制方向、进行法律分析

企业改制方向就是企业改制目标。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不同。企业改制一般涉及到公司制改组、企业出售、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利用外资对企业实施改组等多种途径。

本所基于企业的不同需求,针对企业自身的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专门为改制企业量身定做,出谋划策,拟定改制方向,进行相关法律分析。

1、实地考查改制企业,探究改制方向;

2、根据企业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策划改制类型;

3、提出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解决方案,使之达到符合法定改制条件;

4、对改制企业承受人或者参与人进行目标评定;

5、提出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提出改制的法律分析报告;

7、进行改制方向的项目预测;

8、根据企业需要,办理与改制方向有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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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改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

由于改制方向和目标不同,改制方案也千差万别。本所基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专门为不同类型企业制定科学的改制方案,并提出具体法律意见。

1、设计改制企业战略目标,统筹制定改制企业总体方案。主要包括:

(1)设计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制定相关项目方案;

(2)制定改制企业承受人或者参与人的目标评定方案;

(3)制定改制程序和步骤;

(4)审核企业产权结构,规划资产重组方案;

(5)制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方案;

(6)制定企业产权确认、交易、转移方案;

(7)制定企业产权交易中的拍卖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8)制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

(9)制定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0)制定企业职工身份转换方案。

2、针对企业改制方向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制改组的改制方案: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股权转让操作方案;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的参股实施方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方案;管理层收购方案;公司制改组的项目融资方案;职工持股和经营者股权信托操作方案;控股公司组建方案;企业托管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股权期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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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配置方案;利用外资改组企业实施方案。

(2)制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方案;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职工增资扩股方案;职工持股方案。

(3)制定企业分立方案:新设分立方案;派生分立方案。

(4)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方案:债权转股权协议方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的持股或者控股方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的转让股权方案;股权回购方案。

(5)制定企业出售方案:企业出售行为方案;企业出售合同方案;为改制企业提供买受人评定方案。

(6)制定企业合并方案。吸收合并方案;新设合并方案;承债式兼并方案;购买式兼并方案;股份吸收兼并方案;控股式兼并方案;要约收购兼并方案;协议收购兼并方案。

(7)根据企业需要,制定其他改制方案:如资产并购方案;资产转移方案;租赁经营方案;承包经营方案等。

三、规范改制程序、实现改制目标

企业改制程序一般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项目备案与审批等环节。不同类型的改制企业必须经过不同的改制程序,否则,改制的最终结果将不被国家所认可。针对我国企业改制程序步骤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审批程序繁琐等特点,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提供规范的改制程序和步骤。

1、提供改制的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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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方案。

3、提供企业资产评估方案。

(1)资产评估的申请立项、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方案;

(2)选择资产评估方案;

(3)固定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证券、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整体资产和商誉的评估方案;

(4)选择适合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提供产权登记方案。

(1)开办产权登记方案;

(2)变更产权登记方案;

(3)注销产权登记方案;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方案;

5、提供人员安置方案。

(1)提供安置职工范围和处置方案;

(2)提供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案;

(3)提供职工身份和工龄置换方案;

6、提供企业财务审计与处理方案。

(1)提供会计法、审计法及其相关法规的法律适用意见;

(2)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适用意见;

(3)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法律适用意见;

(4)产权、股权确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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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项目审批方案。

(1)备案方案;

(2)审批方案;

(3)产权登记和项目变更、终止、清算等登记方案。

8、提供新实体运作方案。

(1)公司、企业组织机构治理方案;

(2)资金投入方案;

(3)拟定公司章程方案。

9、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其他与改制有关的程序步骤。

四、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较多,有些规定还相互矛盾,甚至抵触。因此,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使改制企业少走弯路,降低改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1、提供国资管理新体制下各项国有企业改革方针、政策的咨询服务。

2、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关系及适用的咨询服务。

3、对改制的运作进行指导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与改制相关的业务培训。

4、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意见书、草拟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法律分析报告、企业改制申请书、纳入改制企业资产范围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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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帐外资产保证书、新设企业对有关债务实施清偿承诺书、资产评估审核确认意见书、资产报损申请书、负债剥离申请书、出资证明书、认股承诺书、放弃认股声明书、持股会章程等法律意见书,涉及到本企业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协议,产权转让协议,产权、股权出让协议,登记审批材料,企业规章制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设计、执行情况的综合法律评估报告,以及以往企业失败改制的补救、指导从新改制的方案等。

5、代理改制企业的各项法律事务。包括:

(1)改制企业实施方案的项目审批;

(2)改制企业的产权登记;包括代理申请、代理填报实施审核、办理审核认定和代理授予接受证书核发业务工作;

(3)改制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4)改制企业的产权确认与清产核资事务;

(5)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事务;

(6)改制企业的交易管理和转让价款管理事务(包括公开协议竞价、招投标、拍卖竞价);

(7)审核改制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

(8)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谈判、磋商和斡旋工作;

(9)代理改制企业处理产权、股权以及债权和债务纠纷。

6、根据企业需要,为改制企业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

五、办理与债权债务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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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化解因改制带来的风险。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办理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

1、代理改制企业处理与债权人相关的业务;

2、提供改制企业履行债权人保护的各种程序;

3、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各项担保业务;

4、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5、代理改制企业处理产权纠纷;

6、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各项侵权纠纷;

7、根据企业需要,代理改制企业与债权人有关的其他纠纷。

六、办理与职工合法权益相关事务

1、办理与职工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安置费用预算事务;

2、办理改制前遗留的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事务;

3、办理劳动关系处置事务;

4、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接续事务;

5、办理与安置费用相关的事务;

七、代理各类改制案件的诉讼业务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千差万别,不仅有债权债务纠纷,还会包括各种行政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承办各类相关诉讼业务。

1、代理改制企业的各项民事纠纷。

(1)在公司制改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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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在企业出售和产权转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4)在企业资产转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5)在企业兼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6)在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7)改制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纠纷。

2、代理改制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

(1)登记的企业性质名实不符引发的侵权诉讼;

(2)因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更换而产生的侵权及确权诉讼;

(3)因企业的产权投资复杂而产生的侵权及确权诉讼;

(4)其他形式的与改制程序不规范引起的诉讼。

3、代理改制企业处理行政纠纷。

(1)代理改制企业参加行政裁决;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行政复议;

(3)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4)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行政诉讼。

4、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其他纠纷。

由于我国企业改制处于初始阶段,加之企业改制法律法规众多,法律适用困难等原因,导致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比如,该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的确没有进行离任审计;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确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该征求职代会意见才能实施改制的确没有征得职代会同意就实施改制;该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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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没有备案,凡此种种程序不规范的改制行为,都会引发纠纷,酿成诉讼。本所为了维护改制企业以及与改制企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专门承办因改制程序不规范引起的各类诉讼。

八、处理企业改制的善后事务

企业改制完成后,还需对善后事务作出合理的、合法的安排处理。善后事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包括债务承担、职工安置、非经营型资产剥离等。本所专门承办企业改制后的相关善后事务,确保当事人在改制结束后没有负担,不留后遗症。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业务初探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制的高潮的到来,为律师切入到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契机。律师界既要对这种机遇和形势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更要学习和掌握国家近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和钻研各种成功的改制经验和模式,全面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充分地做好为企业提供各种改制服务的准备。

在新的形势下,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活动并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参与的阶段和参与的程度不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不一样。具体说来,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大体分为:

一、非诉讼类业务

1.企业改制前期调查和咨询

主要是在改制的前期为参与改制的各方提供辅助性的调查、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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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初步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业咨询、应企业之邀到企业向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介绍国家改制法规和政策等。

2.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是应有关主体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如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改制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出让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囿于职业资格的限制,这类业务只能由律师来完成。

3.为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改制方案

这是广大律师参与程度最高的改制服务形式。比如参与改制服务的律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内容,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

国有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是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多也要使被改制企业最终转变为公司制企业,这就要求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政策设计周密的改制方案。另外,企业的债转股、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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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外资参与国企的重组并购等改制形式也需要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或方案。

4.对改制方案(协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报告

企业的改制方案(协议)及改制方案(协议)的贯彻执行,必然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确认,相应地会发生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各方设计改制方案(协议)时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需要律师对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和方案(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核实后出具综合的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5.为以往的失败改制设计补救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前一阶段由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的政策相对的不成熟和统一,再加上在设计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过程中存在纰漏,很多地方或行业的改制行为极不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流失或改制企业大规模地逃避债务、职工利益被严重侵犯或忽视等情况比较突出,对于这些存在较多问题或失败的改制,需要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经历初次改制后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设计补救方案,使原有改制行为中的偏差和违规之处得以纠正。

二、诉讼类业务

1.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存在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部,纠纷多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对相关的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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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争议而引起的。律师参与代理此类纠纷的调处与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和改制企业改制活动相关的行政性争议,律师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国有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相关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所以在企业改制类诉讼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律师代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将逐步增多。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的企业改制业务就是律师参与企业进行产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的变化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企业改制业务与传统的诉讼业务比,无论在服务方式还是服务内容方面具有太多的不同。根据企业改制的实践,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应注意把握好四个关系

1、注意把握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人或改制企业的关系

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同诉讼业务一样,应在接受企业的委托后才能进行。但是此时律师与委托企业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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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中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有所不同。在诉讼业务中,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来进行的,律师的诉讼活动受到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但是企业改制则不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它是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来提供服务,服务的内容和成果不完全受制于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履行的是法律审查的职责。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去出具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在企业改制业务中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立,但是律师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的差别还是明显的。

2、注意把握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的关系

没有哪一种律师业务,能够象企业改制这样,是由多家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一个改制项目的完成整个体现为集团作战形式,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存在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与参与改制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关系。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在企业的改制中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工作分工和工作角度的不同,但是由于律师的参与是从事法律审查工作,与其它机构的工作必然存在一定的交叉联系,这就带来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问题。最普遍的是对于同一个问题,律师与会计师看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对此,律师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应充分注意各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注意不要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具体到律师与会计师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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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于资产的法律属性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对于资产的定量问题应属于会计师的职责,律师不必过多干预。如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只要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尽管大胆引用,对于报告中的数据真实性、客观性问题不是律师的审查范围。

当然,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与其它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尽量避免出现重大的意见分歧。不能通过协调解决的问题,律师应当按照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予以披露。

3、注意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属于法理学必定研究讨论的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遇到最多的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对于企业改制,政府往往会制订大量的优惠政策,一般涉及税收、资产处理、人员安置、土地等各个方面。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必定要首先熟悉这些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的适用上,律师应当对政策的合法性和适用的可能法律风险作出必要的判断,并给予给改制企业足够的风险提示,避免给改制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目前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处于初级阶段,当地政府制订的这些优惠政策,往往存在与法律不协调,甚至冲突之处。如有的政府制定了关于减免税收的政策,往往会在执行中遇到法律障碍;再如土地问题,政府虽然规定了改制企业可以暂时保持原有的划拨使用,但是律师应当充分告知暂时保持划拨对规范运营的法律影响。

4、注意把握企业改制与企业改制后规范运营的关系

目前改制企业往往存有一定的思想偏差,认为改制的目的就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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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优惠政策,而不是看重企业改制后的规范运营。这一思想体现在企业改制的操作过程中就是企业或决策者看重改制形式的完成,而看重实质的运做是否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去进行,给律师带来的影响就是设计方案或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应该说,企业改制的这种不规范操作,其危害性和法律风险性是相当大的。不但可能会给改制企业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也可能会给律师造成非常不利的社会影响,甚至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通过讲课、培训等方式让改制企业充分认识到改制的真正目的,在具体操作上注意从合法和有利于长期规范运做的角度进行,不要为了改制而改制。

二、律师应注意协助企业处理好五个关键问题

1、改制形式的选择问题

改制形式是整个改制的基础,形式的选择应当根据企业改制前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小型的工业企业产权出售且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欲仍基本保持原有状况的,可以选择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如果考虑今后运做发展的长远性可以选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作为律师应当给当事人就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优劣比较进行足够的说明,以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改制形式。

2、资产处置的问题

资产处置是企业改制必然涉及的问题之一,在真个改制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政策性也非常强。这主要包括土地的处理保持划拨还是办理出让,出让金的缴纳是否应当享受优惠,国有集体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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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审核批准,产权手续的变更的法律手续等。律师应当仔细、慎重、周密地进行方案设计和步骤操作。

3、职工安置或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职工安置问题是企业改制必然涉及的又一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真个企业改制能够能否成功的关键,更是政府改制方案的审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给改制企业提供最佳选择。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必须要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问题

企业改制涉及到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均发生重大的变化,必定涉及到改制前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律师在设计改制方案或进行操作时,应注意债权债务转移的合法性问题,避免产生漏债或逃债行为的产生。对于重大债务的处理或尚在进行的重大诉讼对本次改制可能产生的影响,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5、改制的审批问题

改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应当首先经过企业的法定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同时应召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征求职工的意见。其次,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企业制定方案以后,还需要逐级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律师应当督促、协助企业完成上述审批手续。这是改制成功与否的根本。

三、律师必须完成的四项工作

1、律师必须为企业设计一个改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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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律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通领全局的作用,应该是总设计师和总指挥。因此,律师接手一个企业改制项目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个改制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改制的基本形式、股权结构设置、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等关键问题,还应包括改制方案进行的几个阶段、操作程序、每个程序的负责人、需要的法律文件等。方案设计的是否合理可行,是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体现律师的智慧和劳动量的重要标志。

2、律师必须要写一个符合公司运营实际的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但是目前我们的绝大部分企业对于章程的制订非常不重视,往往是从工商局或从别的企业借个章程范本改改名称就用。企业不重视章程的起草,对今后规范运营造成的隐患很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议事程序等应当与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人数、公司规模相适应,律师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特点和从业经验给予当事人作出参考意见,这些都应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3、律师必须要给改制企业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法律审查,因此律师在所有的改制文件完成以后,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出具一份反映律师整体审查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这既是律师最终劳动成果的体现,在有的改制业务中,如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当对于改制过程及操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且内容要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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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必须要给改制的决策者或企业的管理者至少讲一堂课

企业改制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使改制决策者或企业管理者对于改制的真正意义、改制的操作等基本不了解或一知半解。思想上的不统一,会给方案的设计、实际操作等造成障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也会产生障碍。最为关键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将方案设计的思路彻底领会,改制后企业的运营就难以到达改制应有的效果,改制的本来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律师在接手改制项目以后,要争取机会给改制决策者或企业管理者至少讲一堂课,使企业真正懂得现代企业制度的运做模式,统一思想,规范运营。这堂课最好设计在改制开始前,如果机会允许在改制完成后再上一次课就更好了。这样,让企业管理者既了解了律师改制方案的基本思路,也对改制后的企业运营有了基本的认识。对律师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让企业充分了解自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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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律师服务承诺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电话:(028)87616148

律师服务承诺

为了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本所律师的良好声誉和形象,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争取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

2、奉行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操守,满足客户的法律服务需要。

3、坚持“追求成功、追求卓越”事务所核心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细致、全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勤勉尽责。

4、法律咨询随叫随到,高效快捷,确保客户法律咨询得到及时解答,普通事务24小时完成,重大复杂的事务根据客户要求及时完成。

5、严禁有损客户形象、名誉的行为发生。

6、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客户满意度。

7、及时向客户单位领导汇报律师工作情况。

8、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恪守律师职业规范。

9、保证服务质量,律师有过错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地址:中国.成都市交大路203号千佳大厦7F

邮编:610031

联系电话:0086-28-87616148

传真:0086-28-87615279 E-mail:kaiyuelawyer@kai-yue.com

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9篇:律师服务协议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协议

英民字[2012]第( 125)号

甲方: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ffffffffffff

电话: 0371-xxxxxx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郑州市经三路19号绿洲商务五楼

电话:(0371)65335191传真:(0371)65335192

邮政编码:450008

鉴于甲方因与郑州靖业中博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法律服务;

鉴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并愿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故,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指派张振律师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出庭律师。甲方的授权范围是: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第二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为:代为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执行及调解。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之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事务;

3、依法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办法收取律师费:

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甲方按实际执行回数额的20%支付代理费。

2、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本服务协议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必要及合理的鉴定、执行费用,由甲方支付。

支付方式如下:据实支付。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开始服务。

第七条如果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诉讼标的额的2%支付律师费作为对律师已付出劳动的补偿;如果乙方单方终止履行协议,乙方退还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本协议之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委托的事项办理完毕止。

所谓办理完毕,是指:

本案执行终结,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撤诉、案外自行和解。

第九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叁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另行以书面为之。

甲方:乙方: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2

推荐第10篇:律师服务合同

律师服务合同(草稿)

甲方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1.1【】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1.2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第二条律师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提供如下律师服务:

2.1对甲方及甲方的附属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2.2参与制订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方案;

2.3就第2项所述的方案实施而需办理的审批、变更登记等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4负责起草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

2.5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关于资产权属证书的专项鉴证意见;

(5)就甲方、其他专业机构、中国证监会关心的某些特定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关于询价的法律意见书;

(7)关于配售的法律意见书;

(8)关于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6审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提出修改建议;

2.7协助甲方回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问题;

2.8协助甲方与其他专业机构订立委托协议;

2.9双方协商确定的与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条甲方之义务

3.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其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资料、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3.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之义务

4.1乙方应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4.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3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基础律师费

5.1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一百万(1,000,000)元的基础律师费。

5.2前述律师费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如下:

5.2.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计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2.2甲方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获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计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2.3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计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2.4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的律师费,计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3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奖励律师费

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达甲方帐户之日距本合同签署日超过二十四个月,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奖励律师费拾万(100,000)元。

第七条费用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在为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工作时所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实报实销。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8.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8.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8.2.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

8.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8.3.2甲方有伪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9.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所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10.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11.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12.1本合同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乙方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任务时止。

12.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第11篇:改制律师服务

改制律师服务.txt6宽容润滑了彼此的关系,消除了彼此的隔阂,扫清了彼此的顾忌,增进了彼此的了解。改制律师业务介绍

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但是,由于企业对改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采用的改制方式、方法不规范,实施的改制程序、步骤不完备,致使许多企业改制不到位,出现诸多后遗症,酿成各种改制纠纷,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为了帮助广大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目标,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站各位改制律师将竭诚为广大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代理各种与企业改制有关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业务包括:

一、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前期调查等服务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有些还存在相互冲突。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避免改制企业走弯路,降低改制成本,规避各种法律风险。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为改制企业提供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随时提供最新改制政策信息。

2.为改制企业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提供改制法律业务培训,介绍国家有关部门改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

3.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类单项或综合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单项或综合法律评估报告、改制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法律文件。

4.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前期调查服务,包括涉及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调查事务,对改制初步方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咨询。

5.应改制企业要求提供其他咨询、调查服务。

二、为改制企业确定改制方向、提供改制方案

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背景、条件和特点,其经营规模、产业结构、运行机制和发展目标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企业改制方向和目标必然有所不同。只有选择正确的改制方向,制定科学完善的改制方案,才能使改制达到预期的效果,实现改制的最终目标。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实地考查改制企业,根据企业特点确定改制方向,为企业提供近期、中期和远期改制目标,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2.针对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设计具体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兼顾主管部门、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根据改制方案制定相关项目具体落实计划,并对各种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综合评定和目标预测。

三、帮助改制企业落实改制方案和项目计划

企业改制一般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备案审批等环节,不同类型的改制必须经过不同的程序。只有按照规范的改制程序和步骤,全面落实改制方案和计划,并在改制中不断加以完善,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指导企业具体落实改制方案和项目计划,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2.对改制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测定改制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核实有关数据后出具综合性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四、帮助改制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筹划

企业改制过程中,债权债务筹划是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成功,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务人的切身利益,还要化解经济纠纷,减少因改制带来的各种风险。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根据企业现状,为企业进行债权债务重组,提供债权保护方案和债务处理方案。 2.整合改制企业各项保全、担保风险,减少企业未来债务发生的可能。 3.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

五、帮助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是改制的难点,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既要保障企业顺利改制,又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根据企业改制方案,办理职工的安置分流和社会保障事务。

2.为企业制定劳动合同,处理劳动争议,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事务。

六、代理各类改制案件的诉讼业务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千差万别,不仅有债权债务纠纷,还会包括各种行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改制律师将为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代理改制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2.代理改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纠纷。

3.代理改制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4.代理改制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5.代理改制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6.代理改制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7.代理改制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改制律师出具法律文书

企业改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书、企业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说明书、无帐外资产保证书

2.主要债权人同意企业实行改制的有关文件、改制资产债务重组文件(资产划拨方案、债务转移方案、债转股方案及相关协议书)、新设企业股东对有关债务的清偿承诺书

3.改制受理批复文件、产权主体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产权主体对清产核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改制企业资产报损申请及其产权主体的审核意见、改制企业资产、负债剥离申请及其产权主体的审核批准意见

4.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持股方案、股权设置、员工的认股条件、股权的管理、股本结构、改制后的组织机构等设计方案)、职工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障方案

5.认购股份承诺书、放弃认购股份声明书、

6.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改制的批复

7.职工持股会章程

8.产权转让合同

9.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年薪、业绩提成、股票、期权等结合的股票期权方案

改制律师出具工作指南 1.产权制度改革

2.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3.产权转让的优惠

4.产权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5.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6.审计、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 7.企业报损资产的条件 8.企业报损资产的审核 9.企业帐外资产的处置

10.企业资产、债务剥离的处理

11.国有企业财政周转金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2.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3.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原则、支付的顺序和费用的来源

14.经济补偿的范围、标准、支付方式

15.社会保障问题

16.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障的程序其他问题的处理

17.国有企业职工房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8.国有企业税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9.国有企业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0.国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21.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2.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操作规程

23.改制申请与受理

24.改制清产与评估

25.资产清查及评估

26.申报资产损失 27.清产核资确认 28.改制方案与审批 29.改制认股和缴款

30.改制鉴证与登记

31.企业改革资产评估费用计算表

32.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33.国企股份合作制改制工作指南

34.组织机构

35.工作程序

36.工作要点

37.工作期限

38.改制方案的要点

39.改制过程中所需填写的部分表格

40.改制申请表

41.资产清查评估表

42.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表

43.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结果记录

44.认购股份承诺书

45.放弃认购股份声明书

46.公司出资证明书

律师从事企业改制业务范围 企业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率。但是,由于企业对改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改制方式方法不规范,改制程序和步骤不完备,致使许多企业改制不到位,甚至出现改制困难,容易酿成改制纠纷,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律师可以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拟定改制方向、进行法律分析

企业改制方向就是企业改制目标。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不同。企业改制一般涉及到公司制改组、企业出售、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利用外资对企业实施改组等多种途径。

本所基于企业的不同需求,针对企业自身的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专门为改制企业量身定做,出谋划策,拟定改制方向,进行相关法律分析。

1、实地考查改制企业,探究改制方向;

2、根据企业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策划改制类型;

3、提出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解决方案,使之达到符合法定改制条件;

4、对改制企业承受人或者参与人进行目标评定;

5、提出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提出改制的法律分析报告;

7、进行改制方向的项目预测;

8、根据企业需要,办理与改制方向有关的其他业务。

二、制定改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

由于改制方向和目标不同,改制方案也千差万别。本所基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专门为不同类型企业制定科学的改制方案,并提出具体法律意见。

1、设计改制企业战略目标,统筹制定改制企业总体方案。主要包括:

(1)设计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制定相关项目方案;

(2)制定改制企业承受人或者参与人的目标评定方案;

(3)制定改制程序和步骤;

(4)审核企业产权结构,规划资产重组方案;

(5)制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方案;

(6)制定企业产权确认、交易、转移方案;

(7)制定企业产权交易中的拍卖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8)制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

(9)制定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0)制定企业职工身份转换方案。

2、针对企业改制方向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制改组的改制方案: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股权转让操作方案;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的参股实施方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方案;管理层收购方案;公司制改组的项目融资方案;职工持股和经营者股权信托操作方案;控股公司组建方案;企业托管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股权期权方案;股权配置方案;利用外资改组企业实施方案。

(2)制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方案;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职工增资扩股方案;职工持股方案。

(3)制定企业分立方案:新设分立方案;派生分立方案。

(4)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方案:债权转股权协议方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的持股或者控股方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的转让股权方案;股权回购方案。

(5)制定企业出售方案:企业出售行为方案;企业出售合同方案;为改制企业提供买受人评定方案。

(6)制定企业合并方案。吸收合并方案;新设合并方案;承债式兼并方案;购买式兼并方案;股份吸收兼并方案;控股式兼并方案;要约收购兼并方案;协议收购兼并方案。

(7)根据企业需要,制定其他改制方案:如资产并购方案;资产转移方案;租赁经营方案;承包经营方案等。

三、规范改制程序、实现改制目标

企业改制程序一般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项目备案与审批等环节。不同类型的改制企业必须经过不同的改制程序,否则,改制的最终结果将不被国家所认可。针对我国企业改制程序步骤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审批程序繁琐等特点,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提供规范的改制程序和步骤。

1、提供改制的普通程序。

2、提供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方案。

3、提供企业资产评估方案。

(1)资产评估的申请立项、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方案;

(2)选择资产评估方案;

(3)固定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证券、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整体资产和商誉的评估方案;

(4)选择适合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提供产权登记方案。

(1)开办产权登记方案; (2)变更产权登记方案; (3)注销产权登记方案;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方案;

5、提供人员安置方案。

(1)提供安置职工范围和处置方案;

(2)提供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案;

(3)提供职工身份和工龄置换方案;

6、提供企业财务审计与处理方案。

(1)提供会计法、审计法及其相关法规的法律适用意见;

(2)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适用意见;

(3)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法律适用意见;

(4)产权、股权确认方案。

7、提供项目审批方案。

(1)备案方案;

(2)审批方案;

(3)产权登记和项目变更、终止、清算等登记方案。

8、提供新实体运作方案。

(1)公司、企业组织机构治理方案;

(2)资金投入方案;

(3)拟定公司章程方案。

9、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其他与改制有关的程序步骤。

四、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较多,有些规定还相互矛盾,甚至抵触。因此,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使改制企业少走弯路,降低改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1、提供国资管理新体制下各项国有企业改革方针、政策的咨询服务。

2、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关系及适用的咨询服务。

3、对改制的运作进行指导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与改制相关的业务培训。

4、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意见书、草拟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法律分析报告、企业改制申请书、纳入改制企业资产范围说明书、无帐外资产保证书、新设企业对有关债务实施清偿承诺书、资产评估审核确认意见书、资产报损申请书、负债剥离申请书、出资证明书、认股承诺书、放弃认股声明书、持股会章程等法律意见书,涉及到本企业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协议,产权转让协议,产权、股权出让协议,登记审批材料,企业规章制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设计、执行情况的综合法律评估报告,以及以往企业失败改制的补救、指导从新改制的方案等。

5、代理改制企业的各项法律事务。包括:

(1)改制企业实施方案的项目审批;

(2)改制企业的产权登记;包括代理申请、代理填报实施审核、办理审核认定和代理授予接受证书核发业务工作;

(3)改制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4)改制企业的产权确认与清产核资事务;

(5)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事务;

(6)改制企业的交易管理和转让价款管理事务(包括公开协议竞价、招投标、拍卖竞价);

(7)审核改制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

(8)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谈判、磋商和斡旋工作;

(9)代理改制企业处理产权、股权以及债权和债务纠纷。

6、根据企业需要,为改制企业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

五、办理与债权债务相关事务

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化解因改制带来的风险。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办理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

1、代理改制企业处理与债权人相关的业务;

2、提供改制企业履行债权人保护的各种程序;

3、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各项担保业务;

4、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5、代理改制企业处理产权纠纷;

6、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各项侵权纠纷;

7、根据企业需要,代理改制企业与债权人有关的其他纠纷。

六、办理与职工合法权益相关事务

1、办理与职工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安置费用预算事务;

2、办理改制前遗留的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事务;

3、办理劳动关系处置事务;

4、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接续事务;

5、办理与安置费用相关的事务;

七、代理各类改制案件的诉讼业务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千差万别,不仅有债权债务纠纷,还会包括各种行政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本所专门为改制企业承办各类相关诉讼业务。

1、代理改制企业的各项民事纠纷。

(1)在公司制改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2)在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在企业出售和产权转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4)在企业资产转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5)在企业兼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6)在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7)改制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纠纷。

2、代理改制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

(1)登记的企业性质名实不符引发的侵权诉讼;

(2)因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更换而产生的侵权及确权诉讼;

(3)因企业的产权投资复杂而产生的侵权及确权诉讼;

(4)其他形式的与改制程序不规范引起的诉讼。

3、代理改制企业处理行政纠纷。

(1)代理改制企业参加行政裁决;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行政复议;

(3)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4)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行政诉讼。

4、代理改制企业处理其他纠纷。

由于我国企业改制处于初始阶段,加之企业改制法律法规众多,法律适用困难等原因,导致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比如,该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的确没有进行离任审计;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确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该征求职代会意见才能实施改制的确没有征得职代会同意就实施改制;该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的确没有备案,凡此种种程序不规范的改制行为,都会引发纠纷,酿成诉讼。本所为了维护改制企业以及与改制企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专门承办因改制程序不规范引起的各类诉讼。

八、处理企业改制的善后事务

企业改制完成后,还需对善后事务作出合理的、合法的安排处理。善后事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包括债务承担、职工安置、非经营型资产剥离等。本所专门承办企业改制后的相关善后事务,确保当事人在改制结束后没有负担,不留后遗症。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业务初探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制的高潮的到来,为律师切入到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契机。律师界既要对这种机遇和形势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更要学习和掌握国家近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和钻研各种成功的改制经验和模式,全面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充分地做好为企业提供各种改制服务的准备。

在新的形势下,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活动并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参与的阶段和参与的程度不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不一样。具体说来,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大体分为:

一、非诉讼类业务

1.企业改制前期调查和咨询

主要是在改制的前期为参与改制的各方提供辅助性的调查、就改制的初步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业咨询、应企业之邀到企业向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介绍国家改制法规和政策等。

2.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是应有关主体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如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改制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出让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囿于职业资格的限制,这类业务只能由律师来完成。

3.为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改制方案

这是广大律师参与程度最高的改制服务形式。比如参与改制服务的律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内容,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

国有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是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多也要使被改制企业最终转变为公司制企业,这就要求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政策设计周密的改制方案。另外,企业的债转股、企业并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外资参与国企的重组并购等改制形式也需要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或方案。

4.对改制方案(协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报告

企业的改制方案(协议)及改制方案(协议)的贯彻执行,必然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确认,相应地会发生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各方设计改制方案(协议)时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需要律师对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和方案(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核实后出具综合的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5.为以往的失败改制设计补救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前一阶段由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的政策相对的不成熟和统一,再加上在设计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过程中存在纰漏,很多地方或行业的改制行为极不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流失或改制企业大规模地逃避债务、职工利益被严重侵犯或忽视等情况比较突出,对于这些存在较多问题或失败的改制,需要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经历初次改制后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设计补救方案,使原有改制行为中的偏差和违规之处得以纠正。

二、诉讼类业务

1.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存在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部,纠纷多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对相关的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性形成争议而引起的。律师参与代理此类纠纷的调处与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和改制企业改制活动相关的行政性争议,律师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国有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相关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所以在企业改制类诉讼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律师代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将逐步增多。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的企业改制业务就是律师参与企业进行产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的变化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企业改制业务与传统的诉讼业务比,无论在服务方式还是服务内容方面具有太多的不同。根据企业改制的实践,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应注意把握好四个关系

1、注意把握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人或改制企业的关系

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同诉讼业务一样,应在接受企业的委托后才能进行。但是此时律师与委托企业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与诉讼业务中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有所不同。在诉讼业务中,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来进行的,律师的诉讼活动受到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但是企业改制则不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它是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来提供服务,服务的内容和成果不完全受制于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履行的是法律审查的职责。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去出具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在企业改制业务中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立,但是律师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的差别还是明显的。

2、注意把握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的关系

没有哪一种律师业务,能够象企业改制这样,是由多家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一个改制项目的完成整个体现为集团作战形式,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存在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与参与改制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关系。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在企业的改制中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工作分工和工作角度的不同,但是由于律师的参与是从事法律审查工作,与其它机构的工作必然存在一定的交叉联系,这就带来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问题。最普遍的是对于同一个问题,律师与会计师看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对此,律师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应充分注意各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注意不要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具体到律师与会计师来说,律师对于资产的法律属性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对于资产的定量问题应属于会计师的职责,律师不必过多干预。如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只要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尽管大胆引用,对于报告中的数据真实性、客观性问题不是律师的审查范围。

当然,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与其它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尽量避免出现重大的意见分歧。不能通过协调解决的问题,律师应当按照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予以披露。

3、注意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属于法理学必定研究讨论的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遇到最多的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对于企业改制,政府往往会制订大量的优惠政策,一般涉及税收、资产处理、人员安置、土地等各个方面。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必定要首先熟悉这些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的适用上,律师应当对政策的合法性和适用的可能法律风险作出必要的判断,并给予给改制企业足够的风险提示,避免给改制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目前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处于初级阶段,当地政府制订的这些优惠政策,往往存在与法律不协调,甚至冲突之处。如有的政府制定了关于减免税收的政策,往往会在执行中遇到法律障碍;再如土地问题,政府虽然规定了改制企业可以暂时保持原有的划拨使用,但是律师应当充分告知暂时保持划拨对规范运营的法律影响。

4、注意把握企业改制与企业改制后规范运营的关系

目前改制企业往往存有一定的思想偏差,认为改制的目的就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不是看重企业改制后的规范运营。这一思想体现在企业改制的操作过程中就是企业或决策者看重改制形式的完成,而看重实质的运做是否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去进行,给律师带来的影响就是设计方案或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应该说,企业改制的这种不规范操作,其危害性和法律风险性是相当大的。不但可能会给改制企业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也可能会给律师造成非常不利的社会影响,甚至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通过讲课、培训等方式让改制企业充分认识到改制的真正目的,在具体操作上注意从合法和有利于长期规范运做的角度进行,不要为了改制而改制。

二、律师应注意协助企业处理好五个关键问题

1、改制形式的选择问题

改制形式是整个改制的基础,形式的选择应当根据企业改制前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小型的工业企业产权出售且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欲仍基本保持原有状况的,可以选择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如果考虑今后运做发展的长远性可以选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作为律师应当给当事人就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优劣比较进行足够的说明,以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改制形式。

2、资产处置的问题

资产处置是企业改制必然涉及的问题之一,在真个改制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政策性也非常强。这主要包括土地的处理保持划拨还是办理出让,出让金的缴纳是否应当享受优惠,国有集体资产的评估审核批准,产权手续的变更的法律手续等。律师应当仔细、慎重、周密地进行方案设计和步骤操作。

3、职工安置或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职工安置问题是企业改制必然涉及的又一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真个企业改制能够能否成功的关键,更是政府改制方案的审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给改制企业提供最佳选择。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必须要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问题

企业改制涉及到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均发生重大的变化,必定涉及到改制前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律师在设计改制方案或进行操作时,应注意债权债务转移的合法性问题,避免产生漏债或逃债行为的产生。对于重大债务的处理或尚在进行的重大诉讼对本次改制可能产生的影响,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5、改制的审批问题

改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应当首先经过企业的法定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同时应召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征求职工的意见。其次,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企业制定方案以后,还需要逐级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律师应当督促、协助企业完成上述审批手续。这是改制成功与否的根本。

三、律师必须完成的四项工作

1、律师必须为企业设计一个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律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通领全局的作用,应该是总设计师和总指挥。因此,律师接手一个企业改制项目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个改制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改制的基本形式、股权结构设置、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等关键问题,还应包括改制方案进行的几个阶段、操作程序、每个程序的负责人、需要的法律文件等。方案设计的是否合理可行,是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体现律师的智慧和劳动量的重要标志。

2、律师必须要写一个符合公司运营实际的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但是目前我们的绝大部分企业对于章程的制订非常不重视,往往是从工商局或从别的企业借个章程范本改改名称就用。企业不重视章程的起草,对今后规范运营造成的隐患很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议事程序等应当与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人数、公司规模相适应,律师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特点和从业经验给予当事人作出参考意见,这些都应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3、律师必须要给改制企业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法律审查,因此律师在所有的改制文件完成以后,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出具一份反映律师整体审查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这既是律师最终劳动成果的体现,在有的改制业务中,如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当对于改制过程及操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且内容要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4、律师必须要给改制的决策者或企业的管理者至少讲一堂课

企业改制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使改制决策者或企业管理者对于改制的真正意义、改制的操作等基本不了解或一知半解。思想上的不统一,会给方案的设计、实际操作等造成障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也会产生障碍。最为关键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将方案设计的思路彻底领会,改制后企业的运营就难以到达改制应有的效果,改制的本来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律师在接手改制项目以后,要争取机会给改制决策者或企业管理者至少讲一堂课,使企业真正懂得现代企业制度的运做模式,统一思想,规范运营。这堂课最好设计在改制开始前,如果机会允许在改制完成后再上一次课就更好了。这样,让企业管理者既了解了律师改制方案的基本思路,也对改制后的企业运营有了基本的认识。对律师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让企业充分了解自己的机会。

第12篇:女律师三八红旗手先进事迹

作为一位律师,她刚强自信,工作时,有礼有节,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作为一位女性,她自尊自爱,生活上,严谨细致,保持着传统女性的优美。她,就是湖北***律师事务所主任***。***, 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11年7月发起成立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来始终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工作中顾大体、识大局,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 ,屡次参与非诉案件调查处理,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困。作为一位女律师,她始终用正直、诚信赢得客户,用服务和专业赢得市场;作为事务所的主任,主持全所的行政、业务管理,她从长远动身,带领全所律师建立健全了包括收案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案件讨论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律师法和部颁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在所内逐渐建立了长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012年12月至2013年元月,***服从市委政法委的安排,参与解决移民房建老板资金结算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条件下,献言献策为该事件的妥善处理,做出了努力。***在业务上思惟灵敏,应变能力强,善于从纷纷复杂的案件中寻觅突破口,往伪存真,构成切实可行的辩解或代理意见。2012年初,***受理土台乡村民李某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解案件,她见到老实巴交确当事人,第一反应是眼前这个手都紧张的不知放哪的中年女人,怎样会故意伤害她人呢?带着疑问,她屡次深进事发地调查,随着调查的深进,她发现没有客观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有罪,就依法为李某作了无罪辩解。检察机关采信了辩解人意见,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取证。后来此案以双方和解结案。案结之时当事人百感交集,无数次重复谢谢来表达对她的感谢。同时她在办理案件中,慕名来找她的客户都有很高的期看值,期看于她的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期看于她为人公道、正直,勇于仗义执言、寻求公平、正义,她不懈怠任何一个案件,为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加班加点,不辞劳苦。在办案进程中***还十分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下岗职工给予法律救济,及时进行法律支援,使弱势群体享有公平的法律服务。2013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四,正当欢度新春佳节,享受天伦之乐之时,她还在市政府参与一起小孩不慎落进化粪池窒息死亡案件的调解,一直忙到2月14日清晨三点矛盾得以解决,这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处理了很多起,她深知调解协商处理的优越性,不但能够切实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同时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13篇:全国三八红旗手……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事迹

**,自1998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以精湛的业务技能、忘我的工作激情展示了新时期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形象。2004年至今共为妇女儿童、困难群众解答咨询3924人次,接待来访4866批次,办理援助案件数百件,挽回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从2001至2008年,连续8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04年至

2008,连续5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2004年至2005年,连续二年被**省司法厅表彰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2007年1月荣立个人三等功, 2007年1月被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8年1月荣立个人二等功、获市级“三八”红旗手称号;2008年5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8年6月被评为**省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11月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2009年5月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徐律师,你可要帮我讨回公道!”

“徐律师,你可要帮我讨回公道!”这是**在接待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我觉得自己是一个比较情绪化的人,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听到老百姓的求助,自己内心深处的正义感就会立即被激发起来,能为老百姓讨回公道,我无比高兴。”这就是**在谈起自己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时的感受。

在**所办理的援助案件中,有相当部分的受援人是因工伤残的外来民工,取证困难、花费巨大、受援人急待救助是这类案件的特点。为了一起民工援助案件,她常常在各部门来回奔波,不依不饶的精神既让那些损害民工利益的企业主害怕,也让他们由衷佩服。如,湖北省利川县民工吴永明在为采石场老板开车运输途中不幸翻车,造成脑震荡、腰脊部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他为供养2个年幼的孩子生活、学习,被迫与采石场达成12500元的赔偿协议后返回湖北老家,债主们看见拄着双拐的吴永明,知道他永远的失去了劳动能力,纷纷上门讨债。2004年3月,被逼无奈的吴永明,在家乡热心人的指点下,拄着双拐又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受理此案后,帮助他到定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做了工伤、伤残鉴定,然后又到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终于在2005年1月18日为他拿到了186280元的工伤赔偿款,当吴永明拿到这笔赔偿款时已是泣不成声。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安徽省灵璧县民工王雷在货轮上冲沙除锈时,被冲沙枪冲伤左手腕,造成左掌长肌腱及左挠侧腕肌腱断裂,通过法律援助获赔2万元;河南宜阳县民工丁占伟在吊车操作过程中,被滑下的钢板砸伤右腿,造成右踝关节功能部分散失,通过法律援助获赔50825元;云南大关县民工罗章伦不慎从工地高处坠落,造成双跟骨骨折,通过法律援助获赔52383元;四川犍为县民工彭定武在工作时,右手被三相电风扇卷入受伤,通过法律援助获赔17176元;四川籍甘泽辉被倒塌的工地围墙压成二级伤残,经过漫长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路,甘泽辉终于因伤残达成调解36万元的赔偿结果。这些援助案例的背后都凝聚着**的心血。

“徐主任,你什么时候到我们这里来指导工作?”

**市是我国唯一以岛建市的地级行政区,全市由1390个岛屿组成,有人居住的岛屿103个,在这样一个岛屿众多,人口分散的群岛上开拓法律援助事业,比大陆上有着更多的困难。**作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不仅要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任务,还要肩负起推进海岛法律援助事业的使命。**市现有执业律师80人,且大部分集中在**本岛,其他岛屿法律服务人才奇缺,这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为突破这一瓶颈,**在培养本地的法律援助人才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她精心准备教案,利用双休日深入海岛,为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讲授法律援助知识,指导具体援助案例。由于她的讲课内容生动,对工作很有指导意义,大家都很喜欢听她讲课,接受她的业务指导,因此,大家见到她总不忘说:“徐主任,你什么时候到我们这里来指导工作?”而她总是爽朗地答应:“有时间一定会来!”嵊泗县全县只有1家律师事务所,3名职业律师,可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严重不足,为克服这一难题,经她积极联络,该县成立了**市首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有效地缓解了这一瓶颈。

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一个适合海岛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是**一直以来想法,通过她的积极推动,这一想法变成了现实,2006年3月《**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由市政府颁布实施,该办法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援助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体现了**市的地方特色:一是把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扩展到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要求在各乡镇设立法律援助站点,便于海岛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把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人员作为法律援助人员之一,这有助于缓解**市基层法律援助人员

第14篇:全国三八红旗手……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事迹

**,自1998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以精湛的业务技能、忘我的工作激情展示了新时期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形象。20xx年至今共为妇女儿童、困难群众解答咨询3924人次,接待来访4866批次,办理援助案件数百件,挽回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从20xx至20xx年,连续8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xx年至20xx,连续5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20xx年至20xx年,连续二年被**省司法厅表彰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20xx年1月荣立个人三等功, 20xx年1月被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xx年1月荣立个人二等功、获市级“三八”红旗手称号;20xx年5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xx年6月被评为**省优秀共产党员。20xx年11月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20xx年5月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徐律师,你可要帮我讨回公道!”“徐律师,你可要帮我讨回公道!”这是**在接待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我觉得自己是一个比较情绪化的人,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听到老百姓的求助,自己内心深处的正义感就会立即被激发起来,能为老百姓讨回公道,我无比高兴。”这就是**在谈起自己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时的感受。在**所办理的援助案件中,有相当部分的受援人是因工伤残的外来民工,取证困难、花费巨大、受援人急待救助是这类案件的特点。为了一起民工援助案件,她常常在各部门来回奔波,不依不饶的精神既让那些损害民工利益的企业主害怕,也让他们由衷佩服。如,湖北省利川县民工吴永明在为采石场老板开车运输途中不幸翻车,造成脑震荡、腰脊部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他为供养2个年幼的孩子生活、学习,被迫与采石场达成12500元的赔偿协议后返回湖北老家,债主们看见拄着双拐的吴永明,知道他永远的失去了劳动能力,纷纷上门讨债。20xx年3月,被逼无奈的吴永明,在家乡热心人的指点下,拄着双拐又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受理此案后,帮助他到定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做了工伤、伤残鉴定,然后又到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终于在20xx年1月18日为他拿到了186280元的工伤赔偿款,当吴永明拿到这笔赔偿款时已是泣不成声。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安徽省灵璧县民工王雷在货轮上冲沙除锈时,被冲沙枪冲伤左手腕,造成左掌长肌腱及左挠侧腕肌腱断裂,通过法律援助获赔2万元;河南宜阳县民工丁占伟在吊车操作过程中,被滑下的钢板砸伤右腿,造成右踝关节功能部分散失,通过法律援助获赔50825元;云南大关县民工罗章伦不慎从工地高处坠落,造成双跟骨骨折,通过法律援助获赔52383元;四川犍为县民工彭定武在工作时,右手被三相电风扇卷入受伤,通过法律援助获赔17176元;四川籍甘泽辉被倒塌的工地围墙压成二级伤残,经过漫长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路,甘泽辉终于因伤残达成调解36万元的赔偿结果。这些援助案例的背后都凝聚着**的心血。“徐主任,你什么时候到我们这里来指导工作?”**市是我国唯一以岛建市的地级行政区,全市由1390个岛屿组成,有人居住的岛屿103个,在这样一个岛屿众多,人口分散的群岛上开拓法律援助事业,比大陆上有着更多的困难。**作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不仅要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任务,还要肩负起推进海岛法律援助事业的使命。**市现有执业律师80人,且大部分集中在**本岛,其他岛屿法律服务人才奇缺,这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为突破这一瓶颈,**在培养本地的法律援助人才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她精心准备教案,利用双休日深入海岛,为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讲授法律援助知识,指导具体援助案例。由于她的讲课内容生动,对工作很有指导意义,大家都很喜欢听她讲课,接受她的业务指导,因此,大家见到她总不忘说:“徐主任,你什么时候到我们这里来指导工作?”而她总是爽朗地答应:“有时间一定会来!”嵊泗县全县只有1家律师事务所,3名职业律师,可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严重不足,为克服这一难题,经她积极联络,该县成立了**市首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有效地缓解了这一瓶颈。

第15篇:优秀律师党员先进事迹

优秀律师党员先进事迹

黄XX,男,47岁,中共党员,高级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深民商法研究生;现任XXX律师事务所主任、XX省侨资办法律顾问、XX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律专家、XX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助理、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X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X区政府法律顾问。

执业20多年来,XX始终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做律师,先做人”为座右铭,以“少应酬、多钻研,少满足、多提高,少名利、多做事”为原则,以“用心做百姓律师,热心为百姓服务”为宗旨,用专业法律知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XX同志在业界率先倡导

并带领全所律师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律师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黄振辉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光荣称号。

一、学好理论,提高觉悟,践行党员义务

“做好律师,先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是XX经常说的一句话,也是他20多年律师生涯的概括。XX时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己的党性观念和政治觉悟,时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中,努力实践着“做合格共产党员”的誓言。

XX分注重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无论日常工作多么繁忙,他每天都要抽出时间看书看报、收看电视新闻节目,学习政治时事,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使自己的思想及时跟上变化发展着的新形势。特别是对新颁

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更是认真刻苦,不但做到及时掌握,更是仔细做好读书笔记,使自己的办案理念不断更新,办案水平不断提高。他自觉学习共产党章程等知识,善于用“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用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分散的律师团队,律师所每周三政治学习雷打不动,保证每个律师都能通过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跟上发展变化的形势。

近年来,XX担任了XX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法律助理、XX区人大常委会委员、X区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无论职务怎么变换,他都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履行共产党员义务,热心为基层群众和外来工服务,推进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二、健全制度,抓好管理,打造深宝律师品牌

XX认为“最好的管理,不是人管人,而是制度管人”。在XX带领下,律师所按照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认真修

订了律师所《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为律师所今后的科学发展和正常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之后又结合工作实际带领全所律师,制定了案件委托制度、收案结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十几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明确地规定执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责任义务,有效地保证了广大律师认真办案,依法执业。此外还制定了档案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内部保卫保密、错案责任追究、担任法律顾问以及律师所分支机构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XX把“外树形象、内练强功、诚信务实、依法执业”作为建所宗旨,为切实保证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XX提出了对重大疑难、承办人把握不准的案件,主办律师与全所律师共同会审的方法,通过对已知材料、正反论证,全方位分析研究案件办理的具体思路与辩护侧重点,并针对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多种不同的承办方案,采取一步棋几步走的方法,针对一些特殊案件,还

邀请当事人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增加办案的针对性和透明度。

三、创新形式,办案普法,当好法制教育义务宣传员

一是在代理案件中普法,送法进社区。2006年,XX带领全所律师挂点福永街道13个社区,为居民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收到了显著成效,创造了律师送法律进社区的“福永模式”,也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几年来,XX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463次,参与调解社区民事纠纷93宗,举办法律知识讲座76场,帮助区委区政府解决了一批影响较大的上访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化解了社会矛盾。深圳商报、深圳晚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

二是上课讲法,当好普法“讲师”。Xx不但自己自觉做好普法宣传员,还带领全所律师深入社区、街道、工厂企业举行义务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活动,他

要求全所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违反了哪些法律,错在了哪里,自己有哪些权益,该怎样维权。几年来XX义务普法累计达到500多场次,接待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受教育人数近10万。

XX常年担任X区妇联、X商会、xx企业家协会、XX总工会等200多家单位的义务法律顾问,被顾问单位戏称为常年在编的“编外人员”。XX还担任X中专、XX中学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他还组织全所律师参加宝安区义务工作联合会,成立了X区首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律师志愿者队伍,第一批驻点新安街道25个社区提供法律宣传咨询服务。2011年,XX被XX省司法厅授予“XX省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被省律协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

四、关注弱势,关心公益,真情回报社会

XXX一直热心公益事业,用真情回馈社会。1997年XXX得知家乡的一座木桥被洪水冲毁,村民出入都要涉水时,马上着手凑够了10万元钱,在村口建起一座水泥桥,彻底解决了乡亲们出行难的问题。他还资助家乡3名贫困学童完成了小学、中学、中专的全部学业,现已有两名学生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XXX把资助失学儿童复学一事作为自己回报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先后为延安希望小学捐款5000元,为龙川县扶贫小学捐款6000元,助学捐款累计超过了20万元……据统计,黄振辉先后为社会捐赠的款项超过80项,累计超过了百万元人民币。

XXX积极带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全所律师与各街道妇联联系,义务为各街道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并坚持每周一次到区妇联值班,接听广大妇女的法律问题咨询电话。XXX先后为区妇女儿童提供义务法律服务近1000次,涉及财务纠纷超过1600万元人

民币,XXX因此被区妇联评为“支持妇女工作先进个人”。

五、注重学法,功底扎实,为百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XXX法律本科毕业后,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他克服困难,又参加了清华大学法学研究生班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清华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资格。

长期的不断学习和办案实践,使他不但法律法规基础扎实,且法学理论及办案经验也不断丰富,他把这些好的经验做法结集成册,出版了《税收犯罪疑难案例判解》一书,并有《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展望》、《论律师侵权的损害赔偿》等30多篇论文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深圳法制报》等报刊上。200

6、2007年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

六、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等荣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办案水平,使黄振辉多年来办理了很多较为复杂的大案、难案,也多次获得省

市区委政府授予的“办案能手”称号。

第16篇:村居

《村居》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认识“古、诗”等13个生字。会写“古、声”等6个字。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古诗。背诵古诗。 3.知道春天美好,要珍惜春光。 教学重点:让学生认识字词、背诵古诗 教学难点: 理解意境

第二课时

一、激发情趣、导入课题

春天到了,你们喜欢干些什么?清朝诗人高鼎居住在乡下时就亲眼目睹了儿童放学归来,三五成群,迎着春风,放飞风筝的情景,于是他便为后人留下了一首较为明快的诗篇──《村居》。(板题,生齐读课题并识记“村居”)

二、范读课文、整体感知

认真听不认识的字或不熟悉的字的读音。

三、自读课文、自学生字

1.利用拼音自读古诗,边圈画生字,要求把字音读准,把诗句读连贯。 2.小组合作,交流识字方法。

四、理解诗句、感悟欣赏

1.再读古诗,要求读得正确、流利。 2.你是怎么记住“醉、烟、童、散、忙”的? 点拨:(1)“醉”是平舌音。 (2)“烟”韵母是前鼻韵母。

(3)“童”可以用熟字相加的方法认记(立+里)。 (4)“散”是平舌音;偏旁是反文旁,不是折文旁。 (5)“忙”书空;扩词;用“急忙”说话。

3.自读古诗,然后谈一谈你最喜欢这首诗的哪一句,为什么? 点拨:(1)纸鸢:风筝。说说你放风筝心情,读三四句,读出你的喜悦。 (2)拂堤杨柳醉春烟:杨柳在微微春风中摇摇摆摆,陶醉在这美丽的春光中。(演示课件或出示图片,帮助学生理解)。指导朗读:这么美的景色,你怎么读? 4.让我们闭上眼睛,伴着美妙的音乐听xx同学朗诵这首诗,然后谈谈你的感受。(指名配乐朗诵) 5.交流听读后的感受。

6.请你也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读出你的感受。(配乐练读、指名读、评价读) 7.练习背诵课文。

五、再现生字、指导书写 1.出示“醉、烟、童、散、忙”。 2.连词认读生字。

3.观察“忙”的结构特点,说说这个字书写时应注意什么? 4.指导、示范书写“忙”字。 5.学生描红、临摹。

第17篇: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第一月 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复印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

第二、三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企业情况,提出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企业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企业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出口买卖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月 年中总结

针对企业上半年实际运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月 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企业的劳资问题,结合企业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企业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企业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企业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企业效益最大化。

第十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行销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企业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月 税务建议

针对企业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企业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

回顾整年度的服务情况,要求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定下年度商务顾问的续约合同。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领导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管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概括地说,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6.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7.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 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方

案。

13.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4.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5.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9.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第18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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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核心内容: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前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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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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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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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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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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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委托律师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为律师服务合同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示范文本由二部分构成: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

五、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 事宜聘请乙方提供 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 2.2服务时间要求: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 (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应按照甲方具体提出的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3.2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5.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计算:

第20篇:律师专项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60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95111/66335222/66956777/66253888,传真:66253888

法定代表人:席庆超,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1、

2、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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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村居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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