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自查报告

2020-04-18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用工自查报告

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按照三门峡煤业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对我公司用工检查的要求,为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于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自查分析会议。 会议主持人:陈忠雷

参加人员:李建军 苏学六 刘中年 王洪涛 李发民 刘红伟 王顺国 贾爱民 董念民 郭绍伟 何诗南 张盘根 司小咪 李 明 宋彤军 常鸿义 姚永明 雷忠军 牛新建 段小伟

会议上对照十一条检查标准进行了积极的自查,现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为公司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手续完备,资料归档。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除帮扶团队,其余全部订立劳动合同,用工档案已建立。

2、依法在当地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所有在册职工办理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已按照规定及时缴费投保。

3、所有职工都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都要持证上岗。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在岗人员已全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针对需要培训、复培的人员已按时送出培训。

4、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建立了职工基本情况数据库。

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花名册已建立,职工基本情况已建立档案。

5、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并且资料完整。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已建立归档。

6、是否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待遇执行不到位、劳保福利未按时发放。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未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按《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劳保福利已按规定发放。

7、是否存在用工违法现象,例如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不存在此类问题。

8、是否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关劳动用工内部管理制度。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劳动用工统一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制定《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管理办法》,所有招募工人均通过三门峡煤业公司允许。

9、是否有定岗定员文件,按照文件组织生产。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我公司定员文件已由三门峡煤业公司批复,生产组织正在按照批复执行。

10、是否存在或变相存在井下工程外包、包工队管理民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现象。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不存在该情况。

11、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定员入井。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我公司为技改矿井,不存在

超能力生产,也未发现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定员入井人数为50人,入井人数已严格按标准执行。

我公司对以上问题已做了细致的排查,但由于水平有限尚有一些工作未做到位,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渑池县昌平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9日

用工自查表

篇二: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公司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截止6月30日,在册职工共2356人,其中干部323人(含在岗干部239人,非在岗干部84人),工人2023人。

二、及时规范的办理好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新分配的大中专生我段都按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和同。辞职、除名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中我们把工作做齐、做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过清理目前有25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由于两个单位合并,除公司外原其他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变更从新签订,这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都需要等公司新版本的劳动合同下发后才能办理。

三、针对2006年2个单位合并以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专人专管人事档案,目前在册人事档案3000共册,在岗职工2228册、退休772册。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努力,已完成2522册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整理加入材料等工作,现档案基础管理已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一贯来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报表及时、台账齐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车务部门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未擅自招聘和录用过临时性用工,不择不扣的执行着上级的劳动用工政策和规定。为公司的

安全、效益做出努力。

公司人劳部

**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中**陕人力〔2012〕62号《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分公司组织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础管理部分

为确保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公司制订下发了《**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市分公司c类用工管理细则》、《**市分公司c类用工岗位分类、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任职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制订过程,均征求了法律事务和工会方面的意见。以上制度的建立,为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今年以来,我部共进行了2次较大规模的劳动用工检查活动,检查内容涉及用工制度建设、财务费用核查、工作现场抽查等多个环节,对于查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工作持续性较强,效果突出。针对个别单位用工形势不佳、管理制度有缺失等问题,我部用工主管能够上门支撑,一对一辅导,制度缺失的我部提供模板后共同修订,用工形势不佳的我部一起分析原因后确定工作整改措施,做到了授人以渔。

(一)合同制员工管理。按照省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我公司在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签、中止时,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未存在漏洞。对于退出人员,

完善手续,规避风险。

(二)派遣制员工管理。按照派遣制用工的定义,我公司重新划定了派遣制员工的名单,并按要求派遣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时,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同时严格进出手续,劳动风险相对较小。

(三)代管外包管理。我公司要求外包单位进行资质完善,并规范了外包协议,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为代管外包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能够按时发放工资,混岗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规避。并严格外包人员的进出程序,杜绝随意调动的问题,加强了管理。

(四)农村统包管理。因为农村统包管理松散,极易形成劳动风险,为此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规范,目前公司不存在农村统包人员。

二、岗位梳理情况。根据标准岗位目录,我公司对全部岗位进行了梳理,目前基本完成,岗位名称数量大大减少。但部分关键岗位的认定和对岗位评估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沟通和理顺。

三、其他

(一)由于目前成本不支撑,加之业务管理、业务协同相对复杂,代管外包转真外包难度较大,目前用工量较大的营业、维系、客户经理、客户端维护岗位难以实现真正的外包。

(二)目前公司合同制、派遣制、代管外包制员工的相互混

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三)非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正在完善中,但成本压力巨大。

特此汇报。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6月12日篇四: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我临吉高速s21标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共计用工人数352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农民工322人(女工16人),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最大程度的解决目前农民工普遍存在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雇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招标文件》、《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响应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号召,根据建管处下发的《临吉高速公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结合自身情况,为使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标段的施工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第三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将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数额上报业主,交由业主审核。

第四条、招用农民工名册必须备案项目部,项目部再上报业主和监理备案。

第五条、工资按完成工程量计发,同时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第六条、工资必须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将记录保存至工程竣工。

第七条、实行工资监督制度。推选工资监督员监督工资发放情况,并向业主反馈情况。由项目部财务发放到民工手中。领工资人员必须本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出具的工资借据,项目部财务才可发放。

第八条、若因生产经营问题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九条、为避免劳动用工因意外伤害发生纠纷,各施工队必须统一按照项目部要求,与劳动用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情况:

我项目部农民工均签有合同,合同签订数共计322份。

工资发放情况: 现已六月,农民工工资应发至5月,应发人数322人,实发至4月,实发人数322人,其中5月份农民工工资正在办理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临吉高速s21标

2010年6月7日篇五:企业用工及劳资情况自查报告

劳动年检自查自纠《报告书》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沭人社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的对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作了全面清理,积极开展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长任组长亲自抓,小组成员积极配合,按劳动法律规定,对本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者公平就业。长久以来,尽管企业效益一直不好车间发货任务时多时少,不太稳定,但公司领导宅心仁厚,爱民如子,全心全意为职工着想,并本着以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不招用童工,善待职工,时刻注意职工的需求,并从细微处体贴员工,为职工实行福利餐,早餐免费,午餐菜类只收取0.5元钱,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

企业做到再苦再难,不克扣,不欠发职工工资,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合同清理情况。我单位现有职工27人,除3人外的其他职工均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均使用由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招聘程序,确保录用人员,资料存档,备案齐全,并按劳动保障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建

立劳动用工台账等详细文件归档保存备查。

三、按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公司在2010年度自觉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求,企业积极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我单位按时、足额的缴纳了各项费用。

四、通过自查自纠,我单位未发现违反“两法”的现象发存在。

推荐第2篇:临时用工风险

临时用工风险:

一、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 “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临时雇佣关系是按照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

三、临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不能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四、临时工与单位发生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未为临时工缴纳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件,用工单位要承担所有费用,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存在很大风险。

五、临时用工与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求,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权益会得到法律保护,单位会面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双倍赔偿的风险。

推荐第3篇:华东分公司加强用工风险管理的自查报告

华东分公司加强用工风险管理的自查报告

根据人资部【2014】81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华东分公司已于近期组织了对分公司本部及代管单位中心实验室的自查整改工作,现将自查整改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情况:

1、我单位(含中心实验室,下同)现有正式员工28人,劳动派遣人员0人,其他用工0人。高管人员7人在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用人员4人已与原单位签订借用人员协议,一般员工17人已在我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到期未续签的情况。

2、我单位本年度无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出现。

3、劳动合同台账按照月度及时进行更新,未出现因管理程序疏漏带来的争议隐患。

二、规范用工模式

1、我单位用工方式分为劳动合同用工及借用员工,无劳动派遣人员(中心实验室驾驶员为劳动派遣人员,随华东检修公司管理)或其他用工方式。

三、加强用工日常管理

1、我单位现行工作时制为标准工时制,对于加班目前只能采取换休方式予以补偿。对于未能安排换休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限于管理制度未能给予法定加班补偿。

2、我单位考勤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各部门管理,通过书面考勤记

录表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实现了考勤管理的可控在控。

3、我单位未出现工资扣款超过工资总额20%或低于当地最低工作的情况。

4、我单位本年度未对薪酬及岗位进行调整。

5、我单位各项法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未出现错缴漏缴情况。

6、我单位团体意外保险(商业险)已经按照集团公司通知要求,按期续保。

四、整改情况

1、针对部分岗位员工加班较多而无法发放加班费的情况,我单位已要求各部门领导掌握本部门员工的加班情况,及时安排补休换休。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推荐第4篇: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我临吉高速S21标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共计用工人数352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农民工322人(女工16人),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最大程度的解决目前农民工普遍存在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雇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招标文件》、《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响应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号召,根据建管处下发的《临吉高速公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结合自身情况,为使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标段的施工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第三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将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数额上报业主,交由业主审核。

第四条、招用农民工名册必须备案项目部,项目部再上报业主和监理备案。

第五条、工资按完成工程量计发,同时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第六条、工资必须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将记录保存至工程竣工。

第七条、实行工资监督制度。推选工资监督员监督工资发放情况,并向业主反馈情况。由项目部财务发放到民工手中。领工资人员必须本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出具的工资借据,项目部财务才可发放。

第八条、若因生产经营问题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九条、为避免劳动用工因意外伤害发生纠纷,各施工队必须统一按照项目部要求,与劳动用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情况:

我项目部农民工均签有合同,合同签订数共计322份。

工资发放情况:

现已六月,农民工工资应发至5月,应发人数322人,实发至4月,实发人数322人,其中5月份农民工工资正在办理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临吉高速S21标

2010年6月7日

推荐第5篇: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公司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截止6月30日,在册职工共2356人,其中干部323人(含在岗干部239人,非在岗干部84人),工人2023人。

二、及时规范的办理好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新分配的大中专生我段都按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和同。辞职、除名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中我们把工作做齐、做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过清理目前有25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由于两个单位合并,除公司外原其他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变更从新签订,这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都需要等公司新版本的劳动合同下发后才能办理。

三、针对2006年2个单位合并以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专人专管人事档案,目前在册人事档案3000共册,在岗职工2228册、退休772册。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努力,已完成2522册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整理加入材料等工作,现档案基础管理已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一贯来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报表及时、台账齐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车务部门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未擅自招聘和录用过临时性用工,不择不扣的执行着上级的劳动用工政策和规定。为公司的安全、效益做出努力。

公司人劳部

2010年7月15日

推荐第6篇:用工风险预防笔记

劳动用工风险分析—听课笔记

一、怎么样证明 员工在试用期不合格?

我们不能随意说员工在试用期不合格,遇到较真的员工,一投诉一个准。

一定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越细越好。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附上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岗位说明书、招聘公告、公司制度中有明确的记载,并且是书面的记载形式。

有了明确的录用条件,通过绩效考核或评估,才有了决定转正与不转正的明确依据。 比如说:

对所有岗位 都可以要求本科以上文凭,就是一项明确录用条件。只有大专的,我们平时可以放松条件录用。但一旦要找依据,这个本科的条件就用上了,它就生效了,投诉劳动部门就能做有效的依据。

二、管理制度怎么就叫有效的。

1、新出的制度,有职代会的通过意见。如没有职代会的公司,就要有征集员工的意见的过程。制度要有员工签字、认同的签字记录。

2、新员工,对于劳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约定,认同公司现有制度。

3、对于公司制度,要有学习、接受的签字记录。

4、新制度,要公示。公示的简单方法,在内网、邮件、张贴栏上公示有效。会议宣传,要有宣传会议纪要,并有员工签字。通过传阅签字、劳动合同约定、考试、发放员工手册最好。

制度的有效是预防风险、使用制度条款的前提。

三、制度 是劳动法、合同法的一种延伸,填补很多的空白。

1、制度 要尽可能的细致。比如,考勤,迟到一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却能用他来证明严重违纪、构成辞退吗?这就涉及到 关于考勤制度的定义与责任构成。

2、特别是关于辞退、开除的条款,需要明确、细致、全面。

四、关于工伤

1、什么时候起算与公司确定了劳动关系。从公司下达了录用的决定起开始算。即使新员工还没来上一天班。录用的决定,是指有明确的录用通知凭证。

2、员工因工作应酬喝酒喝出大麻烦,算不算工伤?喝酒出问题,不算工伤,保险部门是不赔的。那么,找谁呢,找公司。与公司脱不了关系。怎么办?公司制度之中,如果有这样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在与工作有关的时间,不准喝酒,醉酒则构成开除”,那么就可以用上。至于赔不赔,那是公司的人性化照顾,但从法律上可以明确不担责任。

企业大了,人多了,什么情况都会出现,必须要有法务顾问,认真研究、修订这样那样的制度。

五、绩效考核制度的作用---弥补管理制度的不足

管理制度不能面面俱到,奖励处罚的标准也不可能环环相扣、标准齐全。在管理制度中,明确一条:绩效考核的结果,以及明确如何应用。就是对管理制度的延伸。需要用时就能用上。

六、孕妇、职业病 员工

不是因为有法律的41条规定,就不能辞退。员工也不能以此为尚方宝剑,而为所欲为。法律只说不得依据本条处理,没说不能依据其他条款“如39条 严重违反制度”而处理。

七、保密津贴与保密义务

公司的薪酬结构需要细致、全面,不能太简单化。比如要求员工保密,员工泄密了怎么办,该罚多少?如果在工资结构里有明确的结构组成,有保密津贴这一栏,就可以全年扣除。

其他的项目,依此类推。

八、竞业限制与补偿

竞业限制,是一项合同。员工离职之后不能从事相同工作,公司是需要付补偿金的,不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合同,是无效的。

推荐第7篇: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培训笔记

一、劳动合同签订

1、试用期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限: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大于或等于);不得超过:含本数(小于或等于)

3、签订流程:发订立劳动合同的通知

2、让劳动者签收

3、劳动合同交付要有记录

延长试用期风险: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试用期结束后,认为劳动者不合格,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上限(可能被裁判违法适用)

二、女职工三期管理

常见问题:一怀孕就以不适合、危险为由拒绝工作安排

管理方法:

1、适当调整岗位,对一些岗位培训多能工;

2、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医生的长时间的病假建议书只承认“三甲医院\"的证明;

3、让女员工增加孕期等生理常识知识,让她们能正确地认识,不会盲目请假,甚至辞职。

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最无风险的就是“劝退”,也就是让员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自己提出辞职离开

四、实习生管理

1、与推荐学校订立协议,明确责任;

2、如果单位自行招用,核查身份;

3、订立实习协议;

4、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复印件备查;

5、让学生在上述复印件上签字。

五、工伤管理

1、法律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案例记录:工伤职工,刚完成工伤认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解决?

3、方案参考: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谈补偿。

推荐第8篇:外籍员工用工风险

外籍员工就业的管理风险

一、国籍划分的劳动者种类

中国人:大陆人、台港澳人员(劳动就业单独管理) 外国人:外籍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无国籍人

二、外籍人的特殊性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籍人:没有取得在中国的定居权

三、外籍员工的聘用

备注:无犯罪记录(本国的警署出具),以上5个基本条件必须具备;

外籍人就业条件:必须满足3个条件,才能合法就业。

一般性没有特殊性的岗位是不得聘请外国人;

用人单位必须给外国人先办理就业许可,获得就业许可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聘用外国人必须身体健康,7条如果聘用副总经理高管,除了聘用意向书以后,要出公司章程,2/3董事决议;无犯罪记录证明;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国企、事业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申请即可 外商投资

职业签证为外籍员工所在国家中国大使馆批准;

申请就业证所需材料:劳动合同要求:与外国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超过5年,通常为5年以内;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备注:北京市外籍人办理就业证流程;

签证分类说明:外交签证公务签证 普通签证(C ,,,,,,,,,,,签证) 办理就业许可时候要办理Z签证 就业许可(办理完6个月有效期)

备注:居留许可(30天内)

工作类居留许可,学习、记者、团聚类等 居留许可外籍人自己去办理

必须是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国家机关直接聘请或有资质, 《外国专家证》相当于就业证 外籍劳务人员不需登陆的

备注:免办理就业许可证书,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备注:外国专家证办理流程

就业证是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

劳动合同到期,就业证没到期,还想继续聘用,先续订劳动合同,延长聘用时间申请,期限是在原合同期满前30天申请,

外籍人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理上没有完全禁止,合同效力收到就业证约束,实际根据就业证期限执行

就业证是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就业证期满不续订,就业证失效

签订劳动合同1年,就业证期限1年;劳动合同期限短与就业证,虽然就业证未到期,但也是失效的 未办理年检

单位变更,要继续从事原职业

跨地域的话就业证,是要重新办理;

如果用人单位经济裁员,可以对外国人 案例:

问题1办理了就业证,认定有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劳动合同期限同步与就业证!

劳动合同是在2011年12月27日开始

如果没有办理就业证,没有就业证就没有劳动关系,不给办就业证,要负责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标准1个人没办理罚1万;如再申请也会受影响。

没有支持双倍工资请求,因为办理就业证必须有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提供不出证据,所以仲裁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总结:核心问题,外国人就业证,办理了就业证,就是劳动关系,有就业证就是劳动关系,没有就是没有劳动关系,承担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一定派专人管理,建议外国人就业证件动态管理,及时办理;

外国人离开,社保如何处理,一种保留(如再回来就就业),一种提取注销(不回来的)

推荐第9篇: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一、企业用工过程中风险规避

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导致不少企业在无意中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就几个常见维权漏洞简述之:

1、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结果: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

3、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的。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有效防范,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职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2、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结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因此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率居高不下。

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的高发生率。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方式取代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员工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且企业没有过错的,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按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从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较长的,而用人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对于有过错的员工用人单位不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结果:辞退员工的理由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认可,最终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在辞退的劳动纠纷中,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

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用人单位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用人单位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其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书等。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证明;(4)有关物证如物品财产损坏之证据;(5)有关摄像监控资料;(6)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据材料。

5、资方选择工时制度不尽合理,缺少宏观规划。结果:导致追索加班费纠纷频频发生。

采用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工作时,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业务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尽可能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一个加班的问题,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相对来说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则可以实行记件工作制。

需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人社局批准。

6、认为企业给员工提供吃住,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结果:因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引出一连串后续问题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建议,企业设计详细的工资单,将基本工资的各栏列明,其总额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线标准,当然算上扣除项目,列明伙食费和住宿费,最后合计数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但这里面有一点要注意,从员工工资单里面扣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数额不能过分偏离员工实际消费水平,不然员工可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检查。

7、结语

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目标,但也要考虑

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毕竟劳动者在时间、精力、财力上存在着弱势,可以适时与之进行调解。但对对于无理缠诉者,要依法走完全部程序。

以上都是企业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能给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和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要善意地提醒一下,这些方法和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最大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在劳动诉讼中如何有效的维权,而是应该把更大的精力放在如何更人性化的管理员工、关爱员工、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对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上,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二、试用期的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对员工的试用期约定往往不是很重视,认为可以随便约定试用期限,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此,就几个应注意的事项做一简要提示:

1、约定试用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对该员工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要明确所有的招聘条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应当具体化、书面化,由该应聘员工签字确认。招聘员工后,要注意保留招聘时的证据材料。

3、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企业常见的违法做法是: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升迁)时,往往还规定该员工在新岗位还有一个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这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升迁员工时,认为有必要考察该员工能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可以采用试岗的方法。

4、试用期的其他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仅与该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第二,要摈弃“试用期”合格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做法。很多企业常见的做法是,在招聘员工后,先不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该员工“试用”合格后,方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极端错误的。员工入职后,如果企业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无论何时要解除与该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其一;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得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注意不要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要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辞退试用期员工要有法定理由并将理由告知该员工

很多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错误的。试用期间,企业在八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势必对单位造成很多不利的风险,编者在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一简要提示:

1、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造成劳动者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四、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如何在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

1、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的时候要用系统性、整体性兼顾的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的人员,有专门的工作流程来进行管理。

2、企业要把防范法律风险放在日常管理的每个细节中,当管理企业的时候也兼顾了法律风险的防范。

3、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在管理企业的同时防范、转化、转移、承受法律风险。

二、对企业的建议

1、要有一套劳动规章制度,要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不仅

要健全、完善,且不能和法律相抵触。

2、用人单位要有员工手册,用以连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员工。

3、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体系来防范自己的法律风险。

4、企业还应有一套法律文本来保证法律合同法的执行,有一套审批的制度和流程,有相应的决策机构。

五、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异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之异同在理论和实践中永远是争论的焦点,它们看似相同却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这两种合同混淆往往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有必要对这两类合同之异同在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相同之处

1.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只是随着几次工业革命的发展,机器设备大量出现在工作中使劳动者遭受的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避免企业滥用“意思自治原则”在雇佣合同中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加强了政府干预,于是便产生了自由协商程序受到限制,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为最低基准条款的劳动合同。

2.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3.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相应的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得权利均需付出相应的义务,故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不同之处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或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这一点没有差异。而接受劳动的一方,在雇佣合同中,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在劳动合同中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属于不要式合同。而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在民法理论上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但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较大的合同,在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劳动条件、最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要受到国家强行法的较大干预。

4.适用的法律不同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我国民法与劳动法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归劳动法调整。法院在审理雇佣合同引起的争议时一般只能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时则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及劳动法规。

HR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三个年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薪资计算问题,或者违法解除合同问题等等,产生了劳资纠纷,对于劳资双方产生了很大的伤害,还有很多企业,虽然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可是很多问题压抑在心中,以消极怠工来度日,提不起精神,工作效率低下,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已经走上法庭的,还是在消极混世的,在如今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都将使企业走上危机的边缘,编者从一下几个方面,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与对策方面谈一下个人想法,希望对读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1、人员招聘方面的影响与对策

由于劳动合同取向长期化,很多企业已经或者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招聘环节HR与各用人部门主管(直接决定人员录用),不具备识人和用人能力,不光难以找到合适的人才,还会因为找到不适合人员难以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法律层面我们必须明确使用各类人员,比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降低用工成本,衡量用工风险,真正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纠纷,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法学、管理学和心理学三方面知识的综合,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岗位工作。

2、员工培训方面的影响与对策

同样,员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因为外面各方面知识和技术在不断更新,如果企业不注重培训,那个我们的职工队伍就会落伍,带着一个落伍的团队,即时再高的积极性也很难产生高绩效的,最终的后果可想而知。那么如何去做好企业培训,一句话,需要学习!

在法律方面,法律规定和单位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责任,并且规定了培训费的范围,企业HR应熟悉相关规定,在合法的框架下,做好培训工作。如果在管理和法律层面不知道需要注意些什么,没有很好地规划,那么一方面会增加培训成本,还会促使人才流失。

3、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法律规定了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转岗以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给予补偿,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设置绩效标准,设置考核方案,明确规则,建立淘汰激励机制,需要设置系列证据,需要熟练运用这些规则。所以说,劳动合同法促使单位规范化管理,否则很难适应。

4、薪酬管理方面的影响

在薪酬管理方面,企业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很多企业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以为自己没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就是整个薪酬体系出了问题,比如说采用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不知道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以后单价是需要上调的(1.5倍、2倍或3倍),那么什么是劳动定额,在制定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作为企业薪酬管理人员是必须清楚的,否则支付了高工资,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赔偿支付得更多,起相反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旦不注意这些问题,导致企业败诉以后直接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要么失去专业威信,要么换单位走人,而且国内的劳动法规范众多,

不是零碎学习所能够让你完全掌握的。(建议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如何规避风险,其实在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可以有很多工作可做,看你是否知道里面的玄机,好的薪酬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的作用,相反一次不适时宜的薪资调整会导致更大的麻烦,比如员工感觉不公平,起来罢工等等案例,这些编者也亲身经历过类似情形。里面有很多的技术需要将法律、管理、心理学等知识结合起来运用。

5、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以前相比,这明显扩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限制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上面所述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上需要有民主程序,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无效,和没有制度一样,无法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另外在制度内容完整性、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制度的执行监督部门,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于企业的情况不了解,对于法律规范不熟悉,是很难做到的。

最后一个方面必须注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光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事情,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需要参与的工作,因为各级主管和员工走的最近,最了解员工和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如果不能得到众多管理者的参与与支持,那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是很难开展的,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战略管理地位必将得到提升,在员工关系管理方面是各级管理者的参谋,咨询师。各级管理者在人力资源管理技能方面必须快速提升。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时代给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新的挑战,时代要求我们提升工作能力,所以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法律环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大影响,并结合企业实际,做出应对之策,以维持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七、企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及趋向

近几年,《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对企业影响甚大。如何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如何看待新《劳动合同法》等热点问题?未来的法律环境将趋向何方?本篇引自对著名法学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负责人江平教授的访谈笔录:

问:改革30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也接连不断,尤其是在近几年,如《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您怎么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江平:过去中国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时候无法可依。经过30多年的立法实践,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今已基本不存在。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法律有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基本完成。过去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已经根据国际惯例改为按照出资形态进行划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的出台,给了市场经营者充分的选择。

二是市场自由的法律。市场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市场自由的法律目前大体完善,三大自由基本都有法律保护。例如财产自由方面,《物权法》的出台,规定国家不能随意征用公司财产、私人财产,确认了私人财产的基本权利。《合同法》保证了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的权利。

三是市场秩序的法律。市场秩序在中国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球前列,市场秩序却排在世界100多位。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欺诈,包括产品质量、信用、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欺诈。中国的商业欺诈问题十分严重,如虚假的商业信息、药品食品质量低劣等。二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成为潜规则,是中国市场秩序中的一大顽症。三是商业垄断。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不能垄断。目前,中国的行业垄断十分严重,如石油行业、电力行业。

自由和秩序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最初是市场自由多,秩序少。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国逐步加强了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中国由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情况是自由不够,秩序也不够。

从最近的立法来看,政府在市场秩序方面花费了较大的力气。比如,《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安全、市场进入、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的问题。在市场秩序的三个方面中,商业贿赂和商业垄断本质上是公权市场化造成的。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关键是解决好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而这恰恰是最难的问题。

总结而言,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主体法基本完备,而市场自由、市场秩序的问题较难解决,关键在于政府如何控制手中的权利不被滥用以及政府职能的定位。法律并非越多越好,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高度法治理念,即人权和民主制度以及公权与私权和谐的社会。注:本文摘选自中欧商业评论。

推荐第10篇:风险自查报告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推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动画学院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首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范文之整改报告:风险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学校关于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动画学院党总支及时召开了党员专门会议,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部署。要求全体教师党员干部、学生党员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自我防控意识。

二、加强领导,组建专门工作小组

为加强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辅导员、办公室秘书负责具体工作。另外,辅导员负责领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在学生党员中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培养学生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对腐败风险点的排查

为了进一步推进动画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从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查找岗位职责风险,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腐败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有效防范措施,积极化解腐败风险。

在排查过程中,重点突出一个“细”字,围绕岗位权力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腐败问题进行查找,抓住重点部位和环节,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认真查找系部领导岗位、辅导员岗位、办公室岗位等三个层次的腐败风险,确保查找风险点无遗漏。

总之,动画学院在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中,从实际出发,认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体教职工防腐拒腐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教学、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边学边查,边查边改,查缺补漏,逐步完善,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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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岗位廉能风险的查找、防范、控制为主线,以权力的清理、制约、监督为核心,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执行为主要内容,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工作效率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及“三重一大”等事项职权,确定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六个易发风险环节,全面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查找出不同类型的廉能风险点148种,并建全完善了相关防控制度,制定了业务流程图,制作各类岗位风险警示牌并上墙上桌,推行风险点分级预警防控,初步构建了具有工商行业特色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新机制。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着力“三个到位”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桂忠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责任落实到人。县局监察室负责双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各分局、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形成了上下联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思想发动到位。召开了全县系统开展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组织开展各类廉政主题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等媒体,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员参与、人人受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思路到位。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工作思路,采取学习教育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查找风险点和修订制度同步进行、防范措施在推进中逐步完善的工作方式,健全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责任分解体系,确保了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二、着眼“四个突出”推进岗位风险廉能管理工作

(一)突出一个“找”字,做到风险查找全面准确深入,整改报告《风险自查报告》(http://www.daodoc.com)。

一是岗位自查。召开了风险查找动员会,就风险查找的重点、方法、步骤进行了专题培训;绘制了风险查找流程图,指导每个干部职工根据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深入自查,填写岗位风险点自查表。二是股室互查。各股室结合各自职能,对本股室职权行使的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廉能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填写科室风险点自查表。三是领导评查。局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分管岗位人员廉能风险点排查工作进行评审,加强对岗位及科室风险点排查的监督和把关,完善自查,弥补遗漏,确保风险点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四是集体审查。采取召开局领导小组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和每一个岗位确定的风险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定。对查找不准、不全、不深等问题,责令其重新查找,直到审定通过为止。通过认真排查,全系统共查找出风险点148个,确定风险岗位39个,其中一级风险人员16个,二级风险人员13个,三级风险人员10个。

(二)突出一个“防”字,做到制度建设具体实在管用。

一是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围绕岗位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重点开展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筑牢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细化规定,筑牢制度机制防线。针对权力透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人财物管理等监管制度27项。三是实行公开,筑牢群众监督防线。建立了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为一体的立体式公开模式,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类别、“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等向干部职工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突出一个“控”,做到风险预警实时快捷科学。

一是预警监控分级化。建立“前期预警提醒、中期预警评估、后期预警处置”的模式,实行了风险岗位预警三级管理,目前正积极收集预警信息。二是市场监管网格化。加大基层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全力实施“网格化”监管,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将各项监管工作直接纳入“网格”,明确每个干部职工的“责任田”,促进职权、责任相辅相成、相互统一,有效防止了在监管源头腐败行为的产生。三是执法监督网络化。建立网上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抓住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查、审、结”全过程,实现了办案程序的规范化、执法效能的最大化、案件监控的阳光化。从技术上有效防止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案谋私等行为的产生。

(四)突出一个“实”字,做到风险防控立足行业特点。

围绕日常工作,实施“四个重点抓好”。一是重点抓好干部提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把好程序、民主推荐、考察、廉政审核、集体研究“五关”,规范干部选拔使用工作程序,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提拔任用干部。二是重点抓好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加强对调查取证、暂扣罚没物资处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推行案件回访制,严防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重点抓好市场监管失缺的风险防范。全面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推行行政许可结果、执法办案结果、优惠政策享受结果、服务承诺落实结果“四公示”;积极组织开展述职述廉评廉活动,加大对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严查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促进依法履职。四是重点抓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凡有“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项目报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透明的程序化运作。

三、着重“四个建立” 打造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一)建立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始终坚持教育在先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不断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做到警钟长鸣、自觉防范。开展廉政教育。结合“创先争优”、“创业服务年”等活动的创建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和形式,开展廉政教育。一是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利用办公楼走廊、宣传栏等场所,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宣传。二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县局党组高度重视反腐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党支部也不定期组织进行专题学习。三是开展廉政心得体会征集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二)建立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制度体系。认真清理原有的规章制度,坚持“适用的保留、不适用的剔除、缺失的建立和完善”的原则,重点围绕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队伍管理权,健全完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总体措施, 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以落实防范措施为关键,强化对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抓好“一岗双责”的落实,推行领导干部监督五项监督制度,采取行政效能监察、廉政和行政指导、警示提醒、诫勉纠错、明察暗访和发动社会各界监督的办法,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建立科学可行的考核问责机制。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和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之中,作为评先选优、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出台问责办法,对廉政、监管、作风等问题予以问责处理,促进全县工商干部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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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大学实习生用工风险分析

一、如何认识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跟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象】

很多大四的学生,或者研三的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或最后一个学年,就开始着手找工作。找到单位之后,因为这些学生还没有取得毕业证,单位就会跟他们先签订一份《实习协议》。

【问题】

没有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跟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他们跟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实习关系)?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性的一个话题。

【大学生就业的前世】

1995年的时候,原劳动部出台了一个意见。根据这条意见,司法实务中就认为,没有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他属于在校生,基于这个身份,他去单位工作,就不认定为是就业,他跟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是劳动关系。--早期的很多案子,都是按照这种精神认定的。

【法条链接】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认识事物能力的提高,逐渐地,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该问题,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基本案情】

黄若婷于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系韶关学院的在校学生。

2013年6月,风度公司与韶关学院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联合开办“酒店人才班”,其中第四条中约定:实践教学从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人才班学生进入风度公司酒店进行顶岗实习;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人才班学生可自愿选择风度公司酒店进行入职毕业实习或到其他企业进行一般毕业实习。

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8月31日,韶关学院安排黄若婷进入风度公司进行集中顶岗实习。实习期间,每月支付补贴1100元。实习结束后,风度公司向黄若婷发放了实习终结证书。

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韶关学院允许黄若婷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为期半年的分散锻炼。期间,黄若婷在风度公司任见习宾客关系主任职务(排班表前台接待),风度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800元。

2014年12月31日,风度公司口头通知黄若婷停止工作返回学校。此后,黄若婷返回学校。

【风起】

2015年7月15日,黄若婷以风度公司无故辞退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风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金等。

【劳动仲裁】

依据原劳动部的意见第十二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黄若婷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

黄若婷从2013年9月2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虽然一直在风度公司工作,但是其本人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仍然是风度公司根据其与韶关学院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书》组织安排的实习生,本质上还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根据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适用的范围。遂判决驳回了黄若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驳回的理由:黄若婷的身份是在校学生,其在风度公司的活动,应认定为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不是就业)

【二审】

争议焦点:黄若婷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与风度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实际上,二审法院是认为: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是学校安排的集中顶岗实习,双方该期间不是劳动关系)

黄若婷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在风度公司劳动的性质,应综合主体是否适格、黄若婷入职之时双方的意思表示,黄若婷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薪酬领取等情况来判断。

首先,关于是否是适格主体的问题:

黄若婷于2014年9月1日已经满了22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身份也并非劳动法规定的排除适用的对象,所以说黄若婷也是适格劳动者。

其次,关于双方就黄若婷入职风度公司的意思表示问题:

从事实经过来看,风度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向黄若婷出具了实习终结证书,表明双方的实习关系已经终结了。

黄若婷在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

接受风度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风度公司其他的职工相似;

风度公司的排班表上也明确黄若婷为前台接待,区别于该公司的实习生;

黄若婷领取了薪酬,风度公司也在转账时明确是工资,数额也明确区别于实习时的补贴金额。

基于以上事实,双方在入职之初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

双方均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在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黄若婷服从风度公司的管理,从事风度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也是风度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黄若婷与风度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启示】

在校学生也可以是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注意: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案子会认定在校大学生跟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啥事故的,单位的风险就巨大了。

【怎么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是不是学校安排的,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

是的,则是实习关系。

如果不是学校安排的,目的也不是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的,而是以就业或者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也不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的,则是劳动关系。

【提示】

在校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并不取决于双方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协议,而是取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本质。比如:如果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劳动关系(例子:就业型实习),并不会因为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就认定为是非劳动关系。该是劳动关系的,就还是劳动关系。

基于劳动关系的用工成本和风险最大,所以,我们还是要知道:

【怎么样避免认定劳动关系】

1、提供《实习介绍信》。---变成是学校安排的,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为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

2、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大学生来单位是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的教育实践活动,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是实习关系。

--如果要推定入职单位时的意思表示的,有一份《实习协议》,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认定。

3、发放实习津贴或补贴(银行转账中备注),千万不要备注为工资或薪酬。

【风险提示】

建议为大学生购买雇主责任险,让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以降低或免除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故应届大学生入职后,单位要及时跟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二倍工资风险。

A、主体: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单位、学校和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应届毕业生和单位。

B、条款: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表明单位同意接收这个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这个毕业生且他列入就业方案、纳入就业情况的统计,表明了一种就业意向。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仅仅是对这种就业意向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要求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C、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代表大学生和单位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了。故因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生的争议,因为还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的,只能依据民事法律来处理。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的。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一定要约定违约金。

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如果会爽约的,一般90%以上都是由大学生方导致的,所以,一定要约定违约金。

有些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就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一方提出来之后,法院是有权酌情调低的,一旦由法院来酌情了,那主动权就不在单位手里了。所以,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尽量要合理,一般数额在一个月工资多一些,实践中都是认定合理的。

三、关于个税:

已经写得头晕脑胀了,懒得费脑子了,所以,此条就不站在单位的角度来写了,随便扯几句废话好了。

跟大学生说一下:亲,跟单位谈工资的时候,可以多问一句话,你们说的工资,到底是税前还是税后啊?

如果说是税后的,记住啊,一定要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中写明来。

如果说是税前的,算一算扣除个税五险一金后还剩多少钱吧,别看就业协议书填写的金额相当满意,怎么到手了就没几个钱,空欢喜一场啊,哈哈~

不过,好像对于二三线城市,绝大多数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好像税前税后没什么区别,我不知道现在二三线城市的起薪点超没超过3500元,阿米豆腐,哎,扩招后,大学生多如狗,满地跑,一点都不值钱了,悲哉~

第12篇:用工风险防范服务内容

我们的服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提供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聘和录用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请休假管理制度、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合法性审查;

□提供拟定企业没有制定的相关劳动用工制度;

□提供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如何有效管理约束劳动者程序性问题服务。 第二部分 企业内部相关协议、实用通知等相关文件的拟定与合法性审查

□提供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审查与拟定;

□提供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解除、续订等各环节风险提示及预防服务;

□提供录用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续订合同通知书等个实用通知规范拟定及操作。

第三部分 劳动仲裁与诉讼指导服务

□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服务

□提供指导或代写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

□提供指导由工伤引起劳动纠纷处理及工伤申报、认定、理赔等事项服务

第四部分 其他

□提供日常用工法律咨询

□提供员工入离职本地社保增减员服务

第13篇:市场化用工风险及其防范

市场化用工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世界一流能源集团的愿景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用工机制。市场化用工要以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为指导。市场化用工存在政策、管理、操作等风险。规避和防范市场化用工风险,最根本的就是依法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市场化用工机制,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集团公司;市场化用工;创造可持续价值;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051-0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在各产业建立适合各自特点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加大煤炭、金融等板块人才引进力度,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吸引、留住各类紧缺人才,为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本文通过探讨市场化用工风险及其防范,旨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为集团公司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一、市场化用工的必要性

(一)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

进入“十二五”时期,企业围绕市场、人才、资源、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人才的竞争是核心,各大能源集团都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引进电力、煤炭、工程技术和金融等方面的人才,突破原有用工方式,采用市场化用工是引进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二)实施多元化战略的需要

集团公司正从传统的电力企业加快向现代综合能源集团转变,发展涵盖发电、煤炭、金融、工程技术四大产业板块,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管理内涵不断扩大。在发电以外的其他板块人才紧缺矛盾突显,需要我们以市场化的眼光,超前做好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工作,为各大板块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近几年,集团公司积极稳妥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拓展国外市场。目前,华电工程、香港公司、运营公司等单位在10多个国家投资运营20多个项目,签约管理运营超过2000千万机组容量。国外业务需要大量的人才,这些人才不仅包括国内派出的,还包括从当地招用的,与国际接轨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用工配置,来满足国外业务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的需要

8年来,通过推行具有华电特色的按定员组织生产、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装机容量翻了近4倍的情况下,人员总量增加不到1/10。但是,人员老化问题日益严重,结构性矛盾突显,加上近几年引进优秀人才不多,而人才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很多老厂员工的平均年龄超过了40岁,通过市场化用工引进人才是增加生力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的主要途径。

(五)激发员工队伍活力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传统的用工观念,打破行业、身份、体制和地域界限,用市场化思维建立进人、育人、用人,完善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使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流动中达到供需平衡、优化配置,以达到激发员工的潜力和活力的目的。

(六)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的要求

创造可持续价值的理念是集团公司“价值思维”理念的深化、完善和提升,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根本要求。因此,作为集团公司整体战略有机组成部分的市场化用工,也是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要求:市场化用工服务于企业的发展战略,符合企业的实际,对于紧缺的人才要从外部市场引进,对于一般岗位的人员,着重在企业内部培养;社会通用工种尽量从社会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尽量立足本企业,最大限度创造可持续的价值;搞活企业的用工机制,算好经济账,用最低的人工成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遵循市场规律,改“养鸡下蛋”为“借鸡下蛋”,借助外部人力资源市场引进优秀人才,为企业创造价值和效益。

二、市场化用工的主要风险

市场化用工风险主要存在于外部人力资源市场,包括从社会招聘的以劳动合同形式管理为核心的聘用人员、劳务派遣用工等。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市场化用工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潜在的风险日益突显。

(一)国家政策调整形成的风险

1.调整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数量

《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对超数量使用劳务派遣明确整改时间。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坦步规范,将进一步缩小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2.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政策

降低人工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的主要目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可以降低部分人工成本如工会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附加费等工资附加。劳务公司一般会利用各地区社保政策存在的差异降低社保方面费用,但如果国家对政策进行调整,比如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劳务工公积金普及、加大对工资附加费的核查、征缴力度等,劳务派遣的成本优势对于企业来说将不复存在。

3.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或劳务公司倒闭时,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操作不规范形成派遣无效风险

1.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劳动合同法》第57条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不需要行业准入,成立条件简单,这直接导致了大量劳务派遣公司的出现,而其中良莠不齐,质量难以保证。有些派遣单位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低,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因大量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等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超过其承受能力时,派遣单位被迫关闭企业,这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2.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虽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但劳务派遣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在其派遣范围之内,将责任转嫁给企业。

(三)管理不到位形成的风险

1.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在企业直接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2.同工不同酬引起纠纷

劳务人员和正式员工“混岗”是企业存在的最普遍问题,但同岗不同酬,尤其是在奖金、福利、保险、补贴、嘉奖方面往往存在很大差异,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引起劳资纠纷时有发生。

3.劳务人员队伍工不稳定

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双重三方”结构,在身份、待遇、晋升方面与正式员工存在很大差别,加上企业对劳务派遣员工重视不够,导致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不高,对企业缺少归属感。

4.商业秘密泄漏

由于市场化用工流动性较高,在频繁的转换工作中很难保证他们能够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聘用员工除上述管理不到位形成的风险外,主要来自是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风险,如合同期限不明确(如续签两次合同)、岗位协议不完善、薪酬福利待遇不具体、补充条款不全面等。

三、市场化用工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市场化用工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

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市场化选聘、使用、考核、竞争和淘汰机制,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劳动用工、薪酬分配、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晋升转换等管理制度,用先进的用工机制、科学的工作流程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市场化用工的管理。

(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一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和监督环节的管理,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严格监督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二是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劳务派遣合同文本要经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把关,一些重要的、敏感的、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要严密、完备。三是加强操作流程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接收、退返以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流程,特别要注意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让劳务人员清楚、熟悉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各项机制紧密统一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岗位工作、期限和类型、薪酬福利待遇、解聘续聘、基本要求等条款,如采用劳动部门格式合同,在补充条款中给予明确,同时应签订岗位协议,把工作标准、责、权、利、奖、罚等细化明确。将劳动合同、岗位协议同薪酬分配、绩效评价、教育培训等各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全面的、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体系。

(四)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实行同工同酬

建立合理规范的岗位序列,并按专业、条件、主辅将岗位进行分类,分别制定岗位标准,在使用中要避免劳务人员同正式员工“混岗”。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对企业所有员工要一视同仁,实行同工同酬。

(五)以企业文化融合为目标,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加强对聘用员工和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同他们沟通,关心他们的生活,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他们提供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竞争平台,建立劳务人员向合同制员工转换通道,让他们尽快融入企业,认同企业的文化,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构建和谐企业。

第14篇: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用工6大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3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公示方法与技巧:公司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3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对劳动者入职审查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给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风险分析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要求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风险分析

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3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风险分析

在劳动者符合法定3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试用期的全新规定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项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风险分析

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人财两空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应对策略

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6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零354天时(不到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4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非过失性解除合同方式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呢?

风险分析

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30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实践中3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

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

第15篇:用工风险控制及措施

用工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用工的风险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不同阶段,可以说企业劳动风险贯穿于企业用工的各个阶段,风险无处不在且危害严重,企业必须善用各种资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与规避,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以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一些常见用工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招聘过程的常见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

对求职者进行必要的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招聘过程中,很多单位因急于用工,往往疏忽了对求职者的审查,因此往往在用人的第一步上就给企业买下了隐患。一些常见的疏忽主要有:

(1)不审查劳动者证件(如学历证书、身份证等),使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由此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还有可能招入未成年人;

(2)不审查求职者求职证、失业证或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因此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不留存和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件、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致使在遭遇学历、资质欺诈时无法举证,遇有职工涉嫌盗窃、侵占、伤害、诈骗等违法犯罪而逃窜时无法报案和抓捕。 (4)不审查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以致招用负有保密义务或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劳动者。 (5)不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如招用了在逃人员。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几条防控措施供用人单位参考: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要求劳动者进行声明(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2、忽略了对职工入职时的体检。

现在,很多企业在用工的时候,都会要求职工进行体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将体检结果作为不符合录用的条件予以使用。我们认为:(1)如果不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列明身体存在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职工在试用期间被查出身体存在疾病或肝炎等问题时,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这种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导致身体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3)若检出职业病且不能证明不是本单位造成的,还要承担造成职工职业病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用人成本(职业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必须进行入职前、工作中、离职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

对于该风险的防控,可采取下列措施:人力资源应当在职工应聘时填写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存在疾病、有无疾病历史的说明并让职工签字。同时在企业的《应聘须知》规定,“如果提供虚假或隐瞒病情病史的,在试用期间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正式用工期间,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均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基本上规避风险了。如果在应聘期间发现,直接不用,在试用期间,就直接解约了。并且根据目前的就业形势,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要求求职者自身进行体检,规定检查项目、检查机构,并进行岗前职业病检测。

(二)用人单位违反对劳动者应负的义务由此导致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1、未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如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但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不防止劳动者对工作不满意的情况下,提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向其陈述实际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损失。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对此进行防范,常见的防范措施有:

(1)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即由劳动者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并签名确认。 (2)在《劳动合同书》中声明:内容同上。

2、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比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对于这种做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这样做是违法的。但现实中,有一些岗位,如财务出纳、保管等,如不收取一定的押金,用人单位往往又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要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可先建立劳动关系,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收取一定的押金; (2)收取押金等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劳动合同签订过程的常见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不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不完备、工作岗位内容约定不明确、订立程序有瑕疵、不同工种使用同一格式合同、错误的约定违约金以及求职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我们分别一一展开讨论。

(一)不签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单位不签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当面签订,防止部分别有用心的劳动者由他人代签合同,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完备。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即使具备这些条款也仍不完备,常见的缺少条款有:(1)不约定奖惩办法——不能依法对职工进行处罚,面临管理困境;(2)不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对多次轻微违纪职工管理不便,无法依约解除合同;(3)不约定保密条款和培训费用的承担方式——没有主张依据,面对职工提前解约和泄露商业秘密束手无策;(4)不约定试用期、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遇到该类问题是无据可依、无法处理;(5)不约定通知方式——在通知职工有关事项时特别是在职工自动离职时面临送达不能或送达方式无效;(6)缺少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面临处罚依据无效;(7)缺少关于“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之类的约定„„

针对上述内容,我们认为是必要和必须的,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格式合同外,加入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条款的约定,如:

1、约定:乙方确认已经熟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

2、约定: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记载的家庭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3、约定: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同意工资适用调整后的同岗工资;

4、在附录中载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情形、劳动者对各类订立合同前提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及考核标准的说明等等。

(三)对拒签合同职工的处理方式。

有的企业还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就是职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应将该职工予以辞退。

第16篇:劳务用工及风险控制

【劳务用工】企业劳务用工及其风险控制

企业的劳动用工模式,简单来说可以分成合同工和劳务工两大类。合同工,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工人。劳务工,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工人。合同工的使用由来已久,企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试图探讨劳务用工及其风险控制,以推动企业劳动用工健康、和谐发展。劳务用工的利与弊

一、劳务用工的好处

对于企业而言,劳务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为劳务用工具有管理简便、用人机动灵活、用工成本降低等诸多优势,从而促使并吸引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

二、劳务用工的弊端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作为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务派遣的生存空间受到了限制,昔日劳务服务公司门庭若市的繁荣景象一去不复返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是指工作岗位存在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所谓“辅助性”,是指该岗位应当是用工单位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是指原岗位的劳动者因为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要有新的劳动者来替补。

用工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高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高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交社会、工伤、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用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工期限灵活性下降、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责任增大、适用范围缩小、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因素。

因此,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包括为其量身订做详细的工资体系、培训计划。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防范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必须花大

力气在实力参差不齐的劳务服务公司中挑选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派遣单位。这些工作,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及其控制

劳务派遣工是劳务用工的常见形式,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隐患,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自身三个方面。

一、来自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及控制

1、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

如果劳务服务公司没有合法的资质,将导致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主体不适而无效,其最终结果是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企业承担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并使劳务派遣期限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2、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仍在劳务派遣岗位的,都会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企业一是要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已经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要认真审查该劳动合同的各个要素是否齐备,特别要核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能够覆盖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3、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向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常常强调“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不得无故克扣或调低员工工资;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和责任承担。

二、来自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及其控制

1、劳务派遣工工伤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动安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

险的,当劳务派遣工发生非用工单位尽责尽力所能避免的工伤事故,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此时,企业就可能被劳务派遣工或劳务派遣公司拖入纠纷。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事故的处理机制和责任的承担原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工违规

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权直接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劳务派遣工违规风险,一方面,企业应当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同时,明确约定派遣员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向劳务派遣工公示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来自用工单位的风险及其控制

1、合同风险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是指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即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派遣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对此,企业应予拒绝。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方式的,应在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外,用工单位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情形,但应约定不合格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情形。当劳务派遣工发生退回情形时,企业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不应干预而由劳务派遣公司自行处理。

2、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凭证之一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凭证,是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五大证据”,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谨慎行使权限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越权限或者越位管理劳务派遣工,避免发生从“用工单位”变为“用人单位”的风险。

使用劳务协议工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使用劳务工,除了劳务派遣工形式外,对于零星或特殊用工,还可以使用劳务协议工。劳务协议工的适用范围限于退休人员、实习生、下岗再就业人员、借调人员四类人员。除上述四类人员外,企业与其他人员即使签订了劳务协议,也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其实质内容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和“五大证据”,就可认定存在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必在意其外在形式和其用工期限长短。在“三个要件”当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对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在使用劳务协议工时,应当严格核实用工对象的真实身份,确保用工对象为适用范围内的四类人员。

劳务协议是用工单位与公民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协议的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体现的是劳务关系。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应尽量选用劳务协议范本,这对于防范用工风险尤为重要。

第二,应注意文字表达的严谨性、准确性与逻辑性。例如,在约定试用期限时,应当使用“实习期”而不能使用“见习期”。因为,“见习期”是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岗位工作的期间,其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实习期”却是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实习期”与“见习期”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所表明的法律关系却截然不同。

第17篇:廉政风险自查报告

廉政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依照局党组的会议安排,我通过认真学习《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针对本所业务,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风险点,通过学习文件,对照工作制度,总结经验等形式,积极认真的开展党风廉政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根据我局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各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贯彻了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强调廉洁自律的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规定》,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联系实际抓落实,经常学习,做到逢会必学,逢会必讲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使全所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观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进一步增强。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推动股室建设的强大动力,靠廉政树形象。我所作为全局重点股室,担负着税款征收、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我一方面注意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培养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及依法行

政、勤政为民的责任感,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维护群众的切实利益,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坚持严格管理、落实到位、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党员干部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公示表、廉政风险点自查、分析、防范承诺表,使干部职工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做防腐拒变的典范。

二、围绕工作,明确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严肃而长期的工作,要靠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学习,要靠一系列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来约束和规范。针对我所的工作任务重、人手少、条件苦的实际情况,通过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来引导和培养人员高度的无私奉献精神,默默无闻的勤劳精神,不断提高和强化股室的凝聚力,增强依法行政和勤政为民的责任感,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强化措施,严管与爱护紧密结合,人员分工要明确,责任分明,从而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

三、转变作风,树立部门形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树立“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部门形象,我所通过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力度,从强化意识、提高觉悟入手,一方面认真组织开展“读书思廉”教育,另一方面强化党风

廉政教育,坚持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习有关廉政教育法规条例,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腐败行为,办任何事都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股室工作的出发点的落脚。通过学习教育,提高了股室整体素质,立足本职工作,任劳任怨、爱岗敬业,使地政地籍股的工作有一个崭新的局面。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自纠,虽然主观上没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纪律,但在客观上仍不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思想上、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与我们关系不大的麻痹思想;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思想和方法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照局党组的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下步在工作上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抓好基础,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创造和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小环境。

二是结合我所面临“任务越来越繁重,难度越来越明显”的新形势,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业务型、学习型、服务型股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思路,力求摸索总结可操作的反腐倡廉经验做法,力求总结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反腐

倡廉经验,树立一个良好的地税管理人员形象,使我所的工作得到更高的创新与发展。

徐金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第18篇:科技风险自查报告

科技网络风险防范

随着我行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从而极大的促进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银行业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也使得各我行的电子化水平及服务水平都得到了不断提高,不论是在服务层面或是管理层面都在逐步与世界接轨。

我行业普遍使用诸如商业银行的门柜系统、信贷系统、统计管理系统、办公,人民银行的信贷咨询管理系统等,使用的操作系统也有Windowsxp、Windows200

3、UNIX、等,随着电子银行、自动柜员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等大量的投入使用,计算机及网络风险防范问题日益突出。

一、银行业计算机及网络风险的表现形式

所谓银行计算机及网络风险是指银行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和实现银行电子化过程中广泛使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而计算机本身(包括硬件、软件、操作系统等)和涉及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制度缺乏有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善性,潜伏着许多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潜在的或已发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安全事故和计算机犯罪。银行计算机及网络风险具有突发性强、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结合银行业务的特点,银行计算机及网络风险可粗分为实体风险、硬件风险、软件风险、信息管理风险和计算机犯罪五大类。

(一)实体风险。

实体风险是人为地对计算机中心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攻击和破坏。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储了大量金融和国民经济活动的信息,对银行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整个国家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据媒体报道,在国外,曾发生多起攻击计算机中心、炸毁计算机设备的案件。这就警示我们,对银行信息中心计算机设备实体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就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银行基层计算机网点,有相当一部分机房设计简陋,防护装置达不到规定标准,人为助长了计算机实体风险。 解决方案:

在银行业安全经营中,强调最多的是金库的守卫、库款押运安全、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等方面。而对计算机中心或机房的安全防卫却相对薄弱。各银行机构的安全保卫部门要把本行的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纳入自己的视野,要像保卫金库安全一样保卫计算机中心或机房。对机房重地也要严格的进出制度,明确非本中心人员进出应履行批准手续,同时要对中心工作人员加强安全保密觉悟的教育,尤其是同本中心以外的人员接触要严守中心及机房的安全布局及运行情况的秘密。

(二)硬件风险。

硬件风险是指由于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因各种突发灾害、运行环境或硬件本身及相关元器件的缺陷、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而带来的风险。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电、磁、温度等等难以预料的突发性灾害对银行计算机系统资源带来的损害;供电系统不稳、后备电源不足或电信部门通讯故障造成的业务中断而带来的损害;计算机及网络设计没有可靠接地、缺乏防雷防尘设备而造成的计算机故障。 解决方案:

改善硬件运行环境。机房建设要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标准进行建设、施工、装修、安装,并经公安、消防等部门检验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重点防止计算机机房靠近各种无线电发射台或电视转播发射点,避免计算机信息传递出错。一定要测量机房周围的磁场强度,装置必要的电磁屏蔽设施。计算机房、配电室、空调间等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要视为要害部门严格管理,配备防盗、防火、防水、防雷、防磁、防鼠害等设备,如果有条件可以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定期与电力、电信等部门协调,争取技术支持,保证良好的供电环境和畅通的网络环境。

2、硬件内在风险。短路、断线、接触不良、设备老化、电脑超期服役、损坏性的使用计算机去做非法业务性活动,人为减少计算机运行寿命等由计算机本身及相关设备、部件或元件带来的风险。

解决方案:

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建立对各种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并做好检修、维护记录;对突发性的安全事故处理要有应急计划,对主要服务器和网络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生故障保证及时修复,从而确保所有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3、网络风险。网络作为一种构建在开放性技术协议基础上的信息流通渠道,它的防卫能力和抗攻击性较弱,网络风险就是当电子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由于网络设备的故障或没有将内部网络与国际互联网进行物理隔断导致遭受外界侵袭造成的风险。

解决方案:

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增加网络安全的投资,特别是有关网络安全的硬件、软件配备要到位,对连入内部网的计算机要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版本,内部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要进行物理隔断,以提高其物理安全性;防止银行的有关信息数据在网上被窃听、篡改。

(三)软件风险。

软件风险是指由于各种程序开发、使用过程中包含的潜在错误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而带来的风险。

1、软件操作风险。软件操作风险指的是在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由于某些业务操作人员素质跟不上调整发展的银行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对银行推出的硬件设备以及银行电子化产品和服务功能不熟悉或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1)业务人员操作权限界定不清,密码使用混乱,基本上处于透明状态。在计算机安全管理中,权限和密码作为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都应该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系统管理员往往可以操作业务管理系统,而操作员之间代号混用,密码没有进行定期更换,甚至有的操作员以系统管理员的身份登录业务系统,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导致风险的发生。(2)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风险。业务人员操作结束或临时离开柜台没有退出操作画面,给非法操作者提供可乘之机,使其很方便地进入业务系统进行非法操作,在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修改数据或其他破坏性程序致计算机系统瘫痪,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3)自然消失风险。也就是因磁存储介质保管不当,使其存储在其上的信息丢失或者无法读取造成的风险。这种表现得尤其突出。因缺少有效的数据备份或数据备份不及时,而数据备份则是故障恢复和账务安全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完整的备份数据,当数据库一旦发生损坏则无法将所有数据完全恢复。

解决方案:

操作风险应作为防范重点来抓。加强操作人员权限和密码管理。对访问数据库的所有用户要科学的分配权限,实现权限等级管理,严禁越权操作,密码强制定期修改,数据输入检查严密,尽量减少人工操作机会;防止非法使用系统资源,指定专人进行系统操作,及时清除各种垃圾文件,对一切操作要有记录,以防误操作损坏软件系统或业务数据;应用系统的运行环境应封闭,防止一般用户非法闯入操作系统,尤其要限制应用终端进行系统操作。做好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对运行主要业务系统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要做到双机备份,双机备份要求主机型号必须相同,每套系统控制外设的能力要一致,通信控制设备最好能通过电子开关实现自动切换,以减少系统中断运行时间;数据传输、保存过程中对涉及机密的数据信息首先要加密,然后再传输、存储;对数据库本身的安全脆弱问题,更要作相应处理,对数据要进行多重备份、异地异处存放,以便发生类似意外掉电这类不可预见性故障时能提供快速恢复手段,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

第19篇:安全风险自查报告

温水镇中学安全风险自查报告

各位老师:

开学初,按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风险自查的要求及学校安全工作需要,政教处按排查内容要求组织了我校安全风险自查工作,现对排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责任明确,具体到人(学校安全制度)。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班主任、宿管员、食堂管理员、保安员、教职工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书签订到位。每月全面进行一次安全排查(按排查制度),每天基本做到有安全检查。学校设有法制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局指派的形同虚设);学校与温水派出所形成了警校共建单位,经常有安全工作上的合作。

制度建设:各种制度、预案健全,除经常执行、接触的之外,多数为应上级安排建立,并在功能处室使用,师生知晓率不高、落实不够。学校每学期开学、放假时印发了告家长书,明确了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

校舍校产:学校无D级危房、无危墙、无危厕。节假日值班严格落实相关护校要求。后勤处每学期对屋顶、护栏、扶手、门窗及玻璃等进行了随时维护检修。校门口(拆除了监控器)、学生公寓楼道、食堂门口、厕所周围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与100%覆盖有差距(在等项目)。

设施安全:学校雇佣专业电工进行电路维护,教室、宿舍、食堂用电线路完好,无裸线和裸露线头,走线规范,无私拉乱接现象。教师公寓楼、学生公寓楼、各种专用室部,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器材配备数量符合标准,安装悬挂地点符合要求,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宿舍楼有疏散标志,应急灯,校园关键部位有路灯。学校对师生进行了消防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师生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体育器材、活动器械、食堂餐桌凳、学生课桌凳、架子床等设施完好,并定期进行着检修维护。饮用水为市政供水,学校水井(水池)井盖上锁,旁边有杂物。学校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妨碍通行现象。

校门口及门卫:保安员按照县局要求进行了聘用,并定期进行了培训,着装不经常。安保器材放置到位,有来客登记册(问而不记)。学生出校门持有班主任、签字批准的请假条,无随意出校门现象。

空档时间管理:周日到校时间有老师组织学生。学生课间及课外活动时段,在教室和操场有序开展活动,但有追逐嬉戏等现象。三餐及晚自习后,学生的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监管责任均落到实处。 楼道内有上下清晰标线,照明灯、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牌完好。

课堂安全:建有缺课学生查询制度并配有课检表,部分老师上课不使用。教师中偶尔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教育开展经常,学生安全饮食意识强。师生食堂证照齐全,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工作衣帽穿戴整洁。食堂冷藏柜、消毒柜及留样柜,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到位。原料采购坚持到正规门店定点采购,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食品贮存、加工、制售等环节规范。食品留样坚持经常,符合规定。

住宿安全:学生宿舍门窗完好,窗户防护网和门栓配置到位。宿管员坚守岗位,管理责任履行到位,午休、晚休期间能维持就寝秩序,起床后能组织学生有序下楼。学生无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现象,无私自在宿舍使用热水器、电热毯等用电器和点蜡烛、蚊香等现象。

违禁物品安全:学校每月结合安全排查开展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检查。

集体活动安全:学校每学期各进行一次防震、防火等安全紧急疏散演练,学生掌握了一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

交通安全:由宝运司接送乘车学生,车辆车况、驾驶员资质符合要求。周五步行回家学生有搭乘农用车、“黑车”等回家现象。

疾病防控:学生晨、午健康检查,由班主任执行,坚持经常,有检查记录。食堂、厕所、宿舍、教室等场所消毒频次不足,有消毒记录。学校利用国旗下讲话、校本课程、配合地段医院对学生经常进行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戒烟教育”、等教育。

二、当前风险点评判

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时刻都有安全风险,因此必须树立“安全无小事,时时有风险”观念。

我校按各级要求,存在以下问题:法制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局指派的形同虚设);各种制度、预案健全,除经常执行、接触的之外,多数为应上级安排建立,并在功能处室使用,师生知晓率不高、落实不够。视频监控设备,与100%覆盖有差距(在等项目)。厕所学生管理存在盲区。课检表,部分老师上课不使用。教师中偶尔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周五步行回家学生有搭乘农用车、“黑车”等回家现象。

三、建议和要求

各位老师牢记安全工作中的“一岗双责”要求,树立风险意识。 各责任区块建立好学生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的预防式管理,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准备,做好每月、每天的排查、检查,利用学生网络做好情报收集,做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和能力,对安全问题,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干预、早处理。管控不良情绪,在教学行为中,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做到尊重学生、保护自己;体现、发扬核心价值观中“尊重、平等、博爱”的伟大精神。

第20篇: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1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 2

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用工风险自查报告.doc》
用工风险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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