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工作总结

2020-11-27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小额信贷

贷款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个人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项目企划书;

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贷款项目企划书;

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推荐第2篇:小额信贷支农工作总结

2009年小额信贷支农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小额信贷支农工作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这一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不断加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大力扶持农村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县域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截至目前,今年全县累计为农户发放各类小额贷款19765.6万元,其中,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贷款700万元,农业银行发放贷款810.2万元,扶贫互助资金投放339.4万元,小额担保贷款1045万元,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16871万元。重点扶持农村种植、养殖业的发展,2009年全县共种植绿色无公害蔬菜8.5万亩,总产量27.6万吨,产值17160万元,人均蔬菜收入4290元,比去年增长32%。全县8个乡镇52个行政村的8530户农户的从事绿色、无公害蔬菜种植,占行政村数78.8%,占全县总农户的85.4%,从事劳动力达1.7万人。

一、以小额担保贷款为依托,大力扶持农村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

一是县委、县政府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为促进全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专门成立了太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小额 - 1 -

担保贷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二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将全县农村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全部纳入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我县的全面覆盖。三是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订了《创业人员自行贷款贴息办法》,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取消多种限制、放宽标准限额,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没有涵盖的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对经营客货运输车辆也纳入了自行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范围。四是针对农村群众因地制宜创办农家乐出台了相关政策,农户创办农家乐大都存在一些手续不健全、资金缺乏等现象,鉴于此类情况,破例先为他们解决资金问题,扶持他们将农家乐办起来,在经营过程中再完善相关手续,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2009年,全县经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发放贷款167户,1045万元。其中扶持外出返乡农民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85人,发放贷款542万元,直接带动就业258人,扶持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业79人,发放贷款457万元,扶持创办小企业2户,发放贷款60万元,为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户办理自行贷款贴息4户,贷款本金为25万元。

二、以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为抓手,积极推进农村产业发展

一是严格按照村级申请、乡镇推荐、县级评审、公开竞争、择优启动的工作程序,确定了咀头镇牛家沟等21个村为2008年和2009年试点村。在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的基础上,建立互助资

金协会21个,选举协会理事会人员63名,监事会人员66名,健全了管理队伍,办理了社团证、机构代码证,刻制了协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落实了办公场所,建立了管理制度,健全了核算体系。项目覆盖农户2409户(其中贫困户1250户),入会会员1939户(其中贫困户1146户),占总户数的80.5%,协会资金总量476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359万元,社会捐赠15万元,群众缴纳基准互助金102万元)。共为1108户会员发放生产借款339.4万元,扶持种植蔬菜6300亩、新建拱棚320座、养殖畜禽2730头(只)、栽植杂果4360亩。二是为了充分发挥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在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今年3月初制定了工作方案,抓住春耕生产的有利时机,在省、市项目资金计划尚未下达的情况下,提前下达了2000万元贷款计划。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向贫困户发放到户扶贫贴息贷款2140万元,扶持1493户群众发展“一村一品”生产,种植蔬菜9257亩,养殖畜禽3.3万头(只),新建蔬菜拱棚1203座,种植果药3000亩。

三、以发放惠农卡及富秦家乐卡为平台,加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力度

一是县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及时成立了惠农卡、家乐卡和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以各营业机构为单位,成立了3个推进工作小组,农行采取机关部门包抓1-2个机构的方法,每周至少派1人次到包抓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利

用周末休息日,至少派2人到包抓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二是在对全县经济进行全面细致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订了《太白县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了“卡”发放和农户小额贷款对象。三是积极探索实施对农户小额贷款实行国家公职人员担保、农村种养殖大户提供担保、信用村信用户做担保、村组资金做抵押担保、保单存单质押、“公司+农户”、“信用村+信用户”等多种担保贷款模式。四是在惠农卡区域发行的基础上,农行由县城周遍农村逐步向各乡镇辐射和延伸。信贷工作人员从今年3月开始积极深入到各乡镇村组与农户见面,开展全面细致的贷款调查摸底工作,力争将贷款发放到生产经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农户当中,做到有的放矢。五是根据我县蔬菜种植面积大的实际,有针对性地以嘴头地区的塘口、蒿谷堆、凉峪等8个村组农户为重点发放对象,坚持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现场测评打分,并根据本区域经济特色及农户需求,积极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了种植业、养殖业、农户购买农用车辆及农机具等。六是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增强农民诚信意识,争取在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简化贷款程序上给予最大优惠,并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的政策。从而加快惠农卡发行和农户小额贷款投放进度。七是设臵设立了农户贷款专柜,信用户凭本人贷款证和身份证即可随时到柜台办理贷款,并且每周开

展 “农户小额贷款服务日”活动。今年,农行累计发放惠农卡

7731张,激活7731张,累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492户597万元,发放扶贫贴息到户贷款199户213.2万元,涉及嘴头、鹦鸽、桃川、靖口等乡镇。信用社年内发行“富秦家乐卡”达到401张,卡贷款余额830万元,累计发放支农贷款16871万元,其中发放蔬菜贷款1600万元,支持种植各类蔬菜5.57万亩,支持蔬菜大棚、弓棚170座,培植食用菌11.3万袋;发放药材贷款150万元,支持种植各类中药材1200亩;发放杂果业贷款60万元,支持发展杂果林670亩、经济林100亩;发放畜禽养殖贷款840万元,发展养牛572头、猪9730头、羊4500只、鸡27000只,发放特色养殖贷款23万元,饲养林麝65头、养蛇300多条,驯养野猪120多头。

通过以上举措,我县农村小额信贷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和我县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小额担保贷款基地已初具规模。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农村小额担保贷款基地为依托,使小额信贷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3篇:小额信贷资料

小额信贷:

1定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 2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 3实质: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4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

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并对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小贷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却不止6年。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央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强调在全国统一规定之内,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此后一年间,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份先后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山西的晋源泰和日升隆、四川的全力、贵州的江口华地、山西的信昌和大洋汇鑫、内蒙古的融丰,其中除了中国扶贫基金会持有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股份,其余股东均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注册资本为1600万至5000万元不等,这也标志着民间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正式在我国出现。

在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出现之前,还存在着一些非盈利的公益型小额信贷机构,也就是NGO小额信贷。据中国小额信贷资深专家王灵俊对本报记者介绍,NGO小额信贷在中国最早出现在1994年左右,一开始是靠国际援助起来的,当时被称作小额信贷项目,逐渐发展为社团性质的民间组织,挂靠在政府机关。2003年左右NGO小额信贷发展到鼎盛时期的300家左右,之后便逐渐萎缩。其中原因,王灵俊认为,首先NGO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身份,在中国注册NGO需要挂靠一家党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政府的干预导致NGO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不高。其次,NGO小贷基于“项目制”而运作的,资金流随着项目的结束而终止,随着中国经济日渐强盛,外援资金越来越少,并且NGO本身非金融机构,没有资格从商业渠道融资。 5现状: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 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的贷款。

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

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工人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 2.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

4.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

1 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6 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2) 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显不足。

2.3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2.4 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 2 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2.5 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3 发展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1) 强化市场化运作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小额信贷作为金融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功能是是欠发达农村的广大农户得到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信贷模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以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2)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产业构成不同,信贷资金供求状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资金市场,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3 )放开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地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4 )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 3 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帐准备金制度。

(5) 加快小额信贷监管框架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审慎性监管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适用“低门槛、严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将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中。对于一些硬性指标,如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集中度等要严格规定。

而对于那些“只贷不存”的专业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则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的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管。

政府在设计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机构所付出的成本,如各种信息披露文件的整理和报送的成本;其次还要考虑到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即监管者对大量的小额信贷组织必须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监管框架的设计过于繁琐,既超过了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也超过监管者的监管能力,最终或是形同虚设,或是归于失败。

尽快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给予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并为其提供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免除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发放低利率的政府再贷款等。

(6) 抓住机遇,小额信贷向正规化方向发展

以往的小额信贷采用的方式多为项目运行,因此不仅作用的范围很有限,而且很难实现可持续性,根据国外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将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向正规化过渡,小额信贷的正规化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1]一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NGOs(非政府组织)转变为正规金融机制。二是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去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于大力培育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尤其是正规化小额信贷组织具有积极意义。该意见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早日实现合法化提供了契机,这类小额信贷机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机遇下,有望通过努力取得金融牌照,进入正规金融,有了合法地位后就能吸收存款,就有了筹集资金的渠道。 相关新闻:

李克强考察“小贷公司” 赞小额贷可做“大美事业”

时近4月,辽沈大地渐有春意,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街头,人们已经脱掉厚厚的冬装,享受仲春暖阳。2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沈阳考察期间,来这里调研一家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

小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两“小”叠加,“大美”事业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主要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在我国,贷款难、利率高、融资渠道少,是众多小微企业的长期困扰。小额贷款门槛低、放贷快,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欢迎,已成为扶持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

沈阳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是众多小额贷款公司中的一家。这家公司门脸不大,共有两层,李克强进门直接走上公司二楼,和正在这里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及工作人员攀谈起来。 负责人介绍,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沈阳开业不到3年,已为2500多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提供融资服务,从进城农民工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都是他们的客户。

“你自己在创业?创业做什么?贷款期限是多少?贷款利率有多少?是否需要其他费用? 4 每年都在这贷吗?贷了几年了?”李克强对正在这里办业务的女客户张鑫问得很仔细。张鑫大学毕业10年,自己和老公一起创业做汽车用品生意,以前走银行商业贷款,需要抵押物,手续特麻烦,三年前,他们开始在这里尝试小额贷款,第一年贷款20万,第二年35万,今天是来办第三年50万的贷款手续。这里办贷款不需要抵押物,又因为前两年信用良好,第三年手续更加便捷。

连年贷款、数额递增,意味着事业的进步。李克强笑着点头,赞许地说,希望你们在创业当中成功,也带动更多的就业。

“小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两‘小’和谐叠加,就能做出大美的事业”。李克强总结小额贷款的“大意义”,他转身问企业负责人:“你有什么建议,直接提?”在总理鼓励下,公司负责人一口气提了扩大融资渠道、财税支持、希望办民营银行等三条建议。李克强边听边对随行的金融财税部门负责人说,要抓紧研究,尽量支持。

员工和客户们簇拥着总理走下楼梯,在公司门前,总理一只脚已经迈出玻璃门,又停下身,扭头再次告诉负责人,“你的三条建议我记住了”。又问: “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张国祥。”

“你这名字好啊,国家吉祥。” “国家吉祥,我就好做生意了!” 总理笑了,大家都笑了。 【新闻背景】

小额贷款近年在中国发展迅速。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前不久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明了金融改革发展的方向:“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国家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演变:

1.政策演变

最初,以解决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攻坚为主要目标的中国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是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新世纪以来,小额信贷已从扶贫扩大到

为农村广大农户服务的范围。

199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强调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和执行资金的到村到户的制度以及各级党政一把手扶贫负责制度。中央政府的扶贫方针和政策与“扶贫社”(FPC)等非政府和半政府小额贷款扶贫试点项目所追求的扶贫到户和保证扶贫资金的高回收率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宏观扶贫环境对“扶贫社”等非政府和半政府

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推广是极为有利的。

1998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召开全国扶贫到户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上国务委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指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形式,应该积极试点,稳步推广。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扶贫资金直接到最贫困的农户,而且到期还贷率很好。会议指出,从今年始,凡是没有进行小额信贷试点的省区,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已进行试点的,要逐步推广;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可以稳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

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提出要“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肯定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

5 1999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扶贫的作用,中发(99)10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小额信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要在总结经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稳

妥地推行。

中央政府在中国农村十年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继续重申:“积极稳妥地推广

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

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法规状况

(1)商业银行。1999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向贫困农户提供低息贷款时,无须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基本的运作要求是小额短期、贷户联

保、整贷零还。不过,此文件现在已不执行。

为缓解城市贫困,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加以管理和规范,但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把小额信贷作为实现政府目标的手段,缺乏长期的战略和可持续目标设计。

(2)信用社。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村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惟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末,中国有34581家农村信用社,其农业贷款余额8424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约86%。1996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业银行的领导,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行,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2003年起,由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并将确定个人信用等级的标准制度化。2000年1月发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借鉴此前非政府、半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试验的制度安排,提出小组联保、强制储蓄、小组基金、分期还款、连续贷款等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2002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规范和支

持力度。

(3)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中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登记注册成为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至今尚未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因为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所以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利用捐赠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非正式的经营许可。除了中国社科院“扶贫社”(FPC)和UNDP/CICETE主管的“乡村发展协会”得到了人民银行的书面批准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

验外,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展的业务在理论上是非法的。

面对非政府组织在小额信贷运动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法规的限制之间的不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折衷的方式,默许或部分地允许非政府组织继续在扶贫的“保护伞”下提供小额

信贷服务。

(4)金融公司。一些国家,金融公司作为一类操作机构,也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超80亿元、自有净资产超30亿元的企业集团才有资格申请成立金融公司;并且,金融公司只能向其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成立资格及金融服务对象方面的限制,使中国的金融公司不可能充当小额信贷机构。

3.有关融资、利率和税收规定

(1)融资政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各类存款,还涉及财政资金、国际机构委托发放的小额信贷资金以及中央银行再贷款等。农村信用社除可以吸收存款外,在

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贷款时还可能获得中央银行的再融资支持。

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捐赠资金是重要来源;财政资金所占比例不大;存款资金(强制储蓄)所占比例很小。中国的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既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也无法享受央行再融资支持。中央银行也禁止商业银行向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融资,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尽管多数非政府组织能够从政府那儿获得一些诸如薪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形式的补贴,间接地增加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操作资金,但这部分补贴很不稳定。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影响到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可持续发展。

(2)利率政策。中国过去实行严格的存、贷款利率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大,1995)和《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1998)规定,人民银行决定存贷款基准利率,农村信用社有权按照人民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即12个月贷款利率发放贷款。自2004年10月起,人民银行(央行)规定,对全国商业银行只规定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城乡信用社的贷款上限暂不取消,可在基准利率的0.9 ~2.2倍之间浮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这些规定都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利率,影响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银行管理的扶贫贴息贷款实行政府规定的低利

率,由国家财政部给予贴息,可持续发展更无从谈起。

不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利率的差别很大。其中,一些非政府、半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有效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但是,这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

正式认可。

(3)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和其他商业性贷款一样,都要征税,即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操作的小额信贷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所得税(不过,对国家规定的592个贫困县农信社的经营业务,包括小额信贷,免征所得税)。这增加了中国金融机构

开展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影响了其经营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业务,政府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税

务部门对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征税。

(三)组织机构

中国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

(1)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办公室)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进行运作。按这样的组织机构来运作的项目有UNDP的项目、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UNICEF的项目、执行期间的澳援青海项目、加拿大CIDA的新疆项目等。

(2)利用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

有社科院的“扶贫社”项目、香港乐施会的项目。

(3)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与农业银行合作)管理和操作扶贫贴息贷款。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和广西自治区等多家政府扶贫项目。

(4)由金融机构直接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例如:河北省滦平县农村信用社的国际援助

7 小额信贷项目、澳援青海项目执行期满后交到地区农行执行的项目;从2002年开始全国范围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城市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的城市小

额信贷。

不同组织机构实施的项目有各自的特征:一般说来,民间机构和外援项目重视社会发展和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项目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金融机构的项目多数注重持续性和风险控

制。

(四)项目运作方法

最初,中国小额信贷项目是效仿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模式,在随后政府推广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也是一种借鉴GB模式的项目。与此同时,一些国际机构和双边合作项目在不断探索其他的方法。总体来讲,中国绝大多数前两类的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是连带小组方式,强调社员相互合作和监督。典型的小组方法是:社员自愿组成5人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一般6~8个小组构建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小组成员间要互相帮助和监督,并发挥联保作用,形成自身内部的约束机制。每周(或根据还款频率而定:可能是每旬、每半月或每月)由中心主任召集会议,内容主要是检查项目落

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手续,交流经验等。

另外,目前中国的扶贫小额信贷项目中也有直接给个人的贷款和类似于国际“村银行”(Village Banking)形式的贷款。此外,中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有的仅强调信贷服务,有的则仅是综合扶贫项目的一部分,还有的则不仅提供信贷服务,还提供其他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活动相关的服务。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没有专门的扶贫功能。它的基本做法是将辖区内农户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再据此决定贷款的额度(从1千元到2万元不等)和发放信用贷款证,一般实行短期贷款和整贷整还制。它实行农户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以及提出建立信用村(镇)的标准。农信社的农户联保贷款则是在国外GB

模式和国内项目基础上的一种改良。

(五)目标群体特征

中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目标群体的总体特征是贫困地区的贫困户,不少机构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受益群体。以扶贫攻坚为宗旨、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型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其目标群体强调到达有生产能力的最贫困户,实际是以按政府组织登记的贫困户为基本目标群体,但不十分强调以妇女为主。大多数外援项目和社科院“扶贫社”项

目则非常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目标群体。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援项目(与地方农行合作的澳援青海项目、信用社与加拿大合作金融机构DID合作的的滦平项目)则只要求在贫困地区开展,并不强调目标客户一定是贫困户或贫困妇女。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群体是农村所有有贷款需求并具备信用标

准的全体农户,贷款者为家庭户主,一般为男性。

小额信贷资料,请查收.

刘行。

推荐第4篇:农村小额信贷

一、农村金融环境分析以及其存在的缺陷

我国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科技含量总体偏低,决定了农业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的特点。虽然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收入,但是农村经济基础依然薄弱,发展缓慢和城乡差别扩大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日渐萎缩,一些在县城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为了追求利润,纷纷把视角从农村转移到大中型城市,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正规农村金融信用社垄断经营,地下非正规金融活跃失控的局面产生。大量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困扰的“三农”资金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使农村资金供应雪上加霜,。农村资金外溢,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也给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因为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的情况下形成的金融生态环境不可能支撑当地金融的正常发展。

尽管目前黄冈市已初步形成了政策性的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基本框架,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一定提高。但是农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其整体服务功能还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建立新农村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网店覆盖不足,机构竞争不充分,

由于不同的原因,近年来四大国有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都比较少,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整体数量相对较少,无法有效覆盖农村的每个乡镇,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

(二)服务层次和水平低。

目前,农村银行业金融服务网点业务品种还仅限于对公结算、居民储蓄以及银行卡业务,贷款业务也只开办了商户联保、个人小额贷款等小额信贷业务、个人存单质押业务,部分代收代付、代理保险、国债销售等中间业务,业务品种相对较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

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已严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农业保险难以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农业保险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农业保险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四)、农村贷款需求日益增大,可用于农业贷款的总量严重不足。

商业可持续性经营的原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不可能把全部资金都投向农村。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双重的,不仅要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可持续经营。因此,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在两者之间平衡的问题。从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行的情况看,这些机构在农村的信贷投入比例非常低,而在城市工业领域投入较多。出现这种情况也无可厚非,因为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性,保住了生存,才能谈支农问题,这是前提。表现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狭窄,且多为自筹资金,要让它把仅有的资金投向三农是不现实的,这是由农业的弱质性以及贷款收益率、回收期限等多个因素综合决定的。因此,要实现支农与商业可持续之间的良好、稳定平衡,最可行的一个办法就是在其内部成立一个专门服务三农的部门,并且对该部门采取独立核算、独立考核。

此外,如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数量有限、农村金融贷款经营机制僵化和农村金融信贷管理能力弱等等,使农村金融缺乏良性循环的基础,这些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二、行为模式中的缺陷

(一)、农户担保体系不健全,农户贷款担保难制约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公司+农户”、“联户担保”、住房抵押、个人保证等。然而这些担保形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难题,使农户可望而不可及。“公司+农户”的形式要求贷款户必须是公司的下属体。而目前许多农户都是个体经营,特别是纯农业的农户都是独户独体,不可能加入公司,而公司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出面为那一个农户作担保,这种形式使许多农户根本无法入门。“联户担保”的形式,银行要求很严,农户必须联合寻找三户以上有担保实力的担保体,由于农户经营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寻找这种既有实力又相互信任的联保体,因此具体操作难度很大。“住房抵押”的形式虽然很方便,但农户在农村住房无土地证,村住宅不能作为担保体,虽然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推行农村住宅可抵押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系列的问题尚待解决,就目前而言农村住房抵押对农户来说仍是一句空话。个人保证的形式,银行要求很高,担保人必须是公务员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主。这些担保人在实际操作中农户很难找,一般的人根本不可能为农户作担保。因此,个人保证的形式对农户来说也是望尘莫及。由此,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担保难成了制约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一大瓶径。

(二)、农户的分散经营和高风险性,

农户小额贷款投向选择难制约了农户小额贷款的业务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农户,而目前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使得面向农户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琐碎而复杂,农户小额贷款每户一般贷款余额是5万元,而5万元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数额相对较小,根本派不了用场,上不了项目,因此,产生的效益也较少。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经济的市场风险也不断加大。目前,农业生产经营者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小生产不适应大市场、数量农业部适应买房市场和种植业产品高成本且竞争力不强,一级政府缺乏控制农业风险的政策体系等。因此,农业作为一项弱质产业,受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抑制农村小额贷款的有效投入。给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拓展带来了难度。由于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相对较高,加之农户经营形式多种多样,从客观上讲,农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风险也相对较高,由此影响农行向农户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积极性。由于缺乏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农行在发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政府引导或者其它组织协调和农户的融资关系,农行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将因风险问题而受到制约。

(三)、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缺乏,信息传递不畅,贷款对象确定难制约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多年来农行对农户贷款业务基本上停办,因此一些农户对农行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缺乏信心,由此造成双方缺乏了解,除了抵押物不足,主要原因是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管理半径过长,而目前农行只有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了解农户的信息,农村专业合作社又还只是起步阶段,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还相当低,加上农行在乡镇一级的机构仅限于大的集镇,对于分散或边缘山区的农户普遍缺乏了解,信息不灵,由此造成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对象情况不了解,贷款农户对象选择难,这就严重制约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四)、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缓慢影响小额农贷的发放工作。

由于部分乡村集体经济收入有限,属空壳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不良贷款较多,少数地方政府、司法部门打击恶意逃废债的力度不足,无法满足信用村镇的评定标准。另外,农村信用社贷款以农业为主,农民生产主要以传统的粮食、烟叶、食用菌生产为主,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沉淀的贷款较多。个别信用社存在畏难情绪,没有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和银子支持,加上认为小额信贷量小、笔数多、成本高,不愿意积极参与。

(五)、农行机构客户经理超负荷运转,业务开展难影响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

农户小额贷款具有点多、面广、额小、业务量大的特点,而目前基层行又没有专职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这对于工作量大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来说,管理很难到位,加上基层行客户经理紧缺,且要承担公司业务、法人客户、个体经营户的贷款管理和中间业务、银行产品营销等,仅维持现有业务量都很困难,不可能抽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上,由此,影响了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拓展。

(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亟须创新。

小额农贷以额小、灵活、简便深受众多农户的青睐。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农村资金供求呈现出金额大、期限长、利率要求低的特点,目前,不少地区的小额农户贷款已与农户需求不相适应,亟须突破诸多瓶颈制约:①、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不尽合理,一定程度限制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②、贷款的风险性较高。农业属于高风险、微利行业,小额农户贷款担保机制缺失。同时,小额信用贷款主要依赖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个别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存在逃债、赖债行为,导致风险不断积累。③、贷款管理难到位。农信社信贷人员偏少,而小额信用贷款具有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工作量大的特点,致使贷后管理工作难到位。

(七)、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政府职能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弱化使得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缓慢。

地方性农村小额贷款管理条例无法给予农村小额贷款发展有力的支持。农村小额贷款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盲点”。缺乏一个综合性强、更有权威的监管部门在农村金市场活动进行监管。政府对小额贷款的发展缺乏更为经济有效的措施,甚至在一些地区个别地方政府的行为会对农村小额贷款产生某些负面效应,破坏农村的信用,违背市场规律,引导农民进行一些缺乏论证的结构调整,更有甚者利用小额贷款以谋私权等等。

推荐第5篇:小额信贷资料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一)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

2 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3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得

4 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十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章,并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

5 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冼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四 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应建立出账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独立;建立财务核对制度,定期与银行、借款人对账,确保财务一致;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察稽核岗位,配备有能力的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以保证监察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

6 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

9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

10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1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推荐第6篇:小额信贷浅析

浅析我国农村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发展

彭光伟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Micro-credit

Peng, Guang wei

2009年6月13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金融学2006级学年论文

扶贫性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方式,开辟了以市场经济方式减轻贫困的新渠道,它在解决“扶贫”这一世界性难题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世界上扶贫性小额信贷的数十年发展历程看来,扶贫的广度深度和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是两个无法很好协调的矛盾目标。

本文通过对中国农村地区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产生的问题及阻碍其可持续发展因素等进行了初步分析。之后进一步探讨国际小额信贷的两种主要模式:福利主义模式和制度主义模式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

在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经验教训和分析总结中国扶贫性小额信贷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对扶贫性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扶贫性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外部成本

推荐第7篇:农村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一种数额较小、以城乡低收入者为服务对象,由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实施,主要针对低收入阶层或贫困人口、旨在发挥扶贫功能的金融机构。

2、农村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农村小额信贷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想到业务逐步实现了拓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在法律上为农民贷款提供了支持帮助。商业银行法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地抵押和担保,这对广大的农户来说显然是难以做到的,但广大农户确实又需要得到银行支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农村小额信贷政策的实施,很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方式的真空问题,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状况,又为发放农村小额信贷的机构提供了法律支持,其政策效力具有突破性的意义。特别是银监会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于2007年发布后,各支农机构在原有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机构的基础上,开办了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建立。

(2)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不断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潜能。过去贷款渠道多年不畅,广大农户的贷款需求长期被压抑,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开办以后,广大农户的有效贷款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3)小额贷款有利于扶持低收入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同时,小额贷款采用了创新的金融方式,打破传统的金融垄断,丰富了金融供给主体,加强了同业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从在1992年引进小额信贷这种方式以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目前,小额信贷在农村已成燎原之势,不仅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在发展变化,而且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小额信贷为主,其他类型的小额信贷业务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体系。它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成千上万的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帮助他们实现脱贫致富,缓解了贫困地区金融市场货币供求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农信社小额信贷在全国全面展开、各地喜报频传的同时,也应该冷静地看到,中国的小额信贷之所以迅速发展是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走的是一条单纯的以扶贫为目的、渗透着大量行政手段的发展道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己经显现出来,阻碍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1、各方认识的“错位”,使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缺乏足够动力

(1 )认识上不足,操作上违规。一方面,不少地方对小额信贷的思想认识不够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贯彻落实不积极不主动。由于小额信贷工作是个渐进过程,不能直接、快速显现基层党政领导的政绩,因此,许多地方领导干部宁愿将这笔钱拢到一起搞些“形象工程”。同时,不少农信社主任热衷于放大额贷款,缘由是能从中得到实惠,而发放小额信贷牵涉到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自身利益少。因此,表现冷淡。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工作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导致贷款责任人不明确,有的地方甚至把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和创建信用村 ( 镇 ) 工作当作一次性“活动”来搞,使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和信用村 ( 镇 ) 建设性质发生变质,工作难已持久。此外,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2 )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也影响了农信社发放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户小额信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幅度适当优惠。但农信社在执行过程中,过多受政府的干预,将小额信贷当作扶贫贷款发放,较少考虑利率上的要求,有的甚至连本钱归还都很难得到保障。国际上成功的、得以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实践证明,为了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能够抵偿成本费用的利率水平。因为小额信贷单笔贷款的数额很小,成本费用率较高,存在着其利息收入能否抵偿成本费用开支的问题,一旦不能抵偿成本,农信社便会缺乏开展小额信贷的内在动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也会受到影响。

(3 )对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不少人仍然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不积极,依然希望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扶贫贷款;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则是想办法多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扶贫款。的确,小额信贷在经济生活中的产生确实源于扶贫之目的,尤其是 1999 年之后,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小额信贷以其扶贫直接到户,回收率高等特征,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扶贫方式。但是,2001 年底人民银行推出的在广大农信社全面推行小额信贷工作,在信贷主体、客体、目的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信贷方式己经由过去的单一扶贫手段转变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作用于广大农村的金融服务方式,这一认识的变化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2、操作方式局限,信贷队伍力量薄弱,使农户小额信贷“变味”,优势难以显现,社会效益削弱

(1 )贷款目标群体选择缺陷。农户小额信贷是指以农户自然人为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一方面,农户小额信贷规定发放的对象是有信誉的农户,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农信社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与农户普遍缺乏信用意识有关。另一方面,按照农村的传统习惯和经营意识,农民较为保守,担心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借款,农信社又规定原欠贷款的农户要借新贷款必须还清旧贷款本息,这样,借款的人一般都是那部分有社会活动能力的人,而那些忠厚的低收入群体缺少信贷支持,这就限制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目标群体选择空间,使小额信贷失去了开办的初衷。

(2 )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力量薄弱。从当前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情况来看,各农信社一般配备 1 ~ 2 名专职信贷人员,而每个乡镇农户一般都在一千户以上,多的达到 4 ~ 5 千户,如果按 10% 的农户得到小额贷款的支持,农户最多的要达到 400 ~ 500 户,平均一名信贷员要负责 200 多户,从贷款的调查到发放,都显得力不从心,远不能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直接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开展。

(3 )农信社缺乏足够的资金。目前,许多农信社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农信社本来就资产质量不高,亏损大,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后,一方面由于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农信社资金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由于农信社在吸收存款上受到限制,如财政性存款、社会保险存款等规定不能到农信社存款,农信社的存款得不到相应的增长;再由于中央银行为支持“三农”,要求农信社加大对农户贷款的力度,但政府在税收上却没有给农信社必要的照顾,这使农信社负担加大。农信社既面临着支付性风险,又要满足支农资金需要,资金问题最终成为农信社推广农户小额信贷的核心问题。

(4 )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复杂细致,经常出现准备不充足、考虑不周全、组织管理不严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3、农户小额信贷的性质,与资金运营的基本原则有所冲突,使农户小额信贷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发展缺乏后劲

(1 )贷款的安全性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相冲突。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还将继续存在下去,这一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当前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导致农信社往往会高估农业经营的风险,出现“惧贷”现象,而农户由于对市场信息缺乏了解,缺少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能力,往往会低估农业经营的风险,出现“盲贷”现象,二者的矛盾将使有限的小额信贷资金难以发挥效用。

(2 )信用担保方式在中国农村现有的信用体系中要保障资金安全操作非常困难。农户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乡村党政组织的推荐、介绍,对农户信用状况的评估也更多的是建立在感性认识而非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信誉低者偏好赖账,发展潜力小的农户对资金需求大,需求最急切,有些农户在签约前会隐瞒自己的信息。这样,农信社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并不充分知道债务人类型,同时,农信社在给农户发放贷款后,由于农户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贷款额度小、笔数多、户头多、工作量大,使得监督农户不要从事那些可能会使贷款难以偿还的事情显得困难,进而影响农信社收益行为,导致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此外,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的“短视”,有些地方对信用村的建立做表面文章。对农民资信的评定,把关不严,敷衍了事,结果使评出的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信用村农户贷款到期偿还率较低,甚至出现有些农信社对借款逾期多年的农户也发给“贷款证”的情况。

(3 )小而分散的经营模式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经营对商品生产者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农信社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行为主体,也一样需要规模经营。分散放贷,固然是分散了一定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代理管理的成本也会随之大幅提升,管理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4 )忽视质量,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 2001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贷,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农信社把小额信贷作为一项中心来抓,层层制定了严格的指标任务,造成一些基层农信社片面强调小额信贷的推广面和推广速度,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放松了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农户的调查、建档和资信评定随意编造评定,人为地加大了贷款的风险,表面上看,农户小额信贷一片繁荣,但如不及时纠正偏差,则会影响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农户小额信贷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行政干预过多,缺乏法律支持,资金的配置效率难以提高。

三、促进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对策

针对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分析,为了保证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能够良性发展,通过对制约其发展的种种因索的分析,提出促进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对策如下:

(一)完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

因为如果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就没有人对其进行认真的监督和管理,也不会有人制定规范化的金融信贷政策保证其良性发展,社会目标就可能凌驾于信用社的金融信贷目标之上,信用社的金融信贷业务便难以开展。目前,由于信用社的所有者缺位和管理体制僵化,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往往于被动状态,只看重完成上级的任务,甚至有些明显对信用社有利的事情

也不敢或不愿自己决定,过分强调短期利益,这些都会影响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主体,保持信用社管理的独立性和积极性,监督自己的金融信贷业务。当然,国家法律可以要求农村信用社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必须包括有关专家等,以保证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学合理性。

(二)要为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制定支持性政策和措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农业又是弱质产业,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鼓励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国家应制定一些支持性的政策和措施。如,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实行税收方面的优惠;给信用社更加灵活的贷款政策,等等。国际经验也表明,支持性政策的缺乏是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寻求切实可行的支持与保护政策,让小额信贷成为信用社赚钱的业务,保证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这其中利率是一个核心问题,必须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使小额信贷的收益可以抵偿其成本开支。在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还要制定公平合理的政策,保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不流失,从而保证其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资金来源,否则,仅仅靠中央银行再贷款是难以维持其良性发展的。

(三)政府应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发展进行投资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可以增强农村家庭获得收入的能力,这种办法常常比提供同等金额的金融信贷服务更加有效。类似地,提供或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医疗保健设施,能够强农村贫困者的生产能力,这是他们最主要的财富。目前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教育、医疗保健设施更是处于难以为继的地步,制约了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抑制了农村市场的开拓,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不利,因此,政府必须认清其在农村的责任,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使农民对市场、技术有所了解和掌握,提高合理使用贷款的能力,使小额农贷的效果更加明显。

(四)要为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小额信贷产生于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是一种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是一种向贫困人口提供市场帮助的方法。因此,市场经济是小额信贷运作机构的重要环境,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摆脱政府的干预,才能建立起小信贷规范运行的机制;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才可能独立,才可能获得相应的资源来发展经济。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减少行政干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真正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另外,农村金融体制的彻底改革是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充分条件,农村金融要实现真正的多元化,既要有商业金融,也要有政策性金融;有抵押贷款,也有信用贷款;有企业法人的授信额度,也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无抵押的低息、无息贷款等,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相互配合。

(五)要明确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

目前农民缺少的不仅仅是农业生产贷款,农民,特别是一些贫困农民还需要其他生产消费性贷款,他们还需要从事一些非农产业来解决就业问题,以提高收入水平。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小额信贷的过程中要注意农民的信贷需求,设计出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满足农民各种各样的信贷需求,降低由于产品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风险,实现小额信贷自身的发展。国际上小额信贷主要将其服务的对象 ( 即目标人群 ) 限制为贫困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中的妇女。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小额信贷的过程中是将服务对象定为信用较好的所有农民,还是农民中的贫困者,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六)要建立保证贷款偿还的机制

小额信贷由于主要贷款给农户,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证贷款的偿还,应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的经验,建立起贷款偿还的机制。国际上小额信贷的偿还机制主要是采取小组联保贷款的管理办法,由相互了解和信赖、严守信用的借款者组成联保小组,共同对贷款的偿还负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也可以借鉴这一联保的办法只是联保小组的建立要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联保小组成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真正承担起在小组成员无法还款时的还款责任,保证小额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

一、小额信贷的基本含义、分类及运作模式

从国际流行观点看,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和汇款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杜晓山(2004)认为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综合以上两个定义,王曙光等(2008)认为小额信贷是向传统上难以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是一种基于接收贷款者信誉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度的信用贷款,以实现贫困人口的自我脱贫和贷款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根据亚洲发展银行的统计,目前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主要有三类:非政府组织从事的小额信贷组织、营利性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类比较有影响的小额信贷模式:村银行模式(Village Bank)、小组模式(Group Model)或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GB)、个人贷款模式(Individual Model)和混合型模式(Mixed Model)。我国正在运行的小额信贷有三种类型:1.专业性小额贷款NGO(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政府机构)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活动,如扶贫经济合作社;2.尚未实施完毕的国际机构援助小额信贷项目,如世界银行在四川的秦巴扶贫项目小额信贷分项目;3.已经实施完毕并成功实现了可持续运作机制的国际援助项目,如四川仪陇乡村发展协会。中国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按照机构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福利主义以社会发展为己任,主要源于对贫困国家的发展援助,通过向贫困社区提供小额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非金融社会服务来实现经济增长和减贫目标。在将首要目标定位于社会发展的同时,通过员工激励和严格的财务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典型代表是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源于金融理论和金融深化过程以及对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首先关注的是商业可持续性,然后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努力扩大业务覆盖率来为更多的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典型的代表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第二,按照操作机构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小额信贷机构分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非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第三,按照目标对象和信贷方法不同,分为小组模式、个人贷款模式和村银行模式。其中农信社农户联保贷款可视为小组模式,农业银行的扶贫贴息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城市商业银行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等可视为个人贷款模式。

二、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早在建国初期,农村信用社就有零星的针对农户资金需求的小额信贷。但是当时的小额信贷规模小,不同于国际规范意义上的小额信贷。真正开始进入中国始于1993年。1.外援资金的小额贷款扶贫试点阶段(1993年—1996年10 月)。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引入了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在我国开展了一些小额信贷项目。2.政府主导大规模小额信贷农村扶贫阶段(1996 年10月—2000年)。这一阶段小额信贷发展的显著特点是,在继续借助国际援助资金的同时,中国政府利用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实施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3.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2000年—2005 年)。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借助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支持,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农户小额信贷试验。4.多元化信贷政策和机构的出现(2005年至今)。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本和机构的准入。2006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2007年以来,多家村镇银行挂牌成立,标志着民间、外资和国有资本共同参与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

小额信贷经过在中国的发展,也具备了一些中国独有的特点。刘文璞(2005)曾分析道:在中国,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异化的倾向几乎随处可见,其表现为:将贷款的增长集中在高人口密度地区(这样就不会集中在农村贫困地区,而是在城镇周围);把目标群体逐渐转向农村中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农户等。结果,一般商业性金融具有的那些弱点(不愿支持弱势群体),在这一类小额信贷中会重新再现出来。另外,如刘民权(2003)所说: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活动只能针对少数的对象展开,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有其自己相对固定的客户,这造成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对于大多数中国农民来说,有“关系”就意味着有“信息”和“信用”。对公司来说,熟悉的“地缘”和“人缘”是其对贷户进行核查和监督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一直以来民间借贷控制成本、降低风险最重要的途径。在资金和信息流通不畅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存在“人情贷款”和“灰色交易”。也有学者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如李兰兰等(2008)认为:社会资本在小额信贷有效运作当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贷款机构的信息搜寻与监管成本,降低借款者的贷款获得成本上。

三、对小额信贷以商业性为核心性质的认识

当前学术界对小额信贷在发展中的表现还是普遍认为小额信贷机构的核心性质是商业性。坚持小额信贷机构的商业性,一方面对于维持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这也是普遍认可的评估小额贷款机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农民在贷款以后的还款积极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贷款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基于资本是需要利润回报的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以商业性为核心的小额信贷机构也能借此吸引资金投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展。因此到目前为止所建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几乎无一例外的体现了这一核心性质。

然而,凸显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能否彻底实现机构设立的初衷呢?这就要从小额信贷区分于一般商业贷款的特点说起:首先是贷款的对象。小额信贷从设立一开始就将贷款对象明确定位于在传统信贷体系下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穷人。第二,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在抵押过程中用社会担保取代了经济担保,无需抵押担保,是一种信用贷款。第三,相比较一般的商业性贷款来说,贷款额度非常小,一般等于或小于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甚至仅仅相当于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十左右。第四,小额信贷具有多种灵活的还款方式,农户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相比较一般的商业性贷款来说,严格的还款期限反而限制了农户的信贷需求。第五,小额信贷专门设计了短期限的可循环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也即首次发放的小额短期信贷如果信誉情况良好,可酌情延长贷款期限,逐步放宽对农户用款的限制(甚至可以续借2-3年)。第六,小额信贷的利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但不超过民间高利贷的利率。2007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的利率定价机制,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第七,鉴于多种模式,小额信贷普遍采取了小组联保的模式。

通过对小额信贷机构特点的分析,可以说小额信贷机构是为那些传统上难以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量身定做的。也有学者说小额信贷从一开始就具备了“自动瞄准穷人”的功能。例如从利率水平上来看,较高的小额信贷利率自动将那些能从正规金融机构以较低利率获得贷款的经济状况较好的客户排除在外。而那些赤贫的农民由于自身经济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抵押担保条件,因此无力接受较大规模的贷款;而且由于他们居住分散,并且带有自卑心理,与传统的信贷机构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李欣然,1999)。可以说,小额信贷的产生使得那些低收入人群有机会获得信贷服务,从而改善自身经济境况。然而,据张杰等(2008)在山西平遥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的实地考察以及与工作人员的访谈来看,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资金投放在了工商性生产投入,而且工商性小额贷款需求非常突出,占到了58%。这一现象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农民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的农户开始发现,搞养殖业、运输、农产品加工等可以带来丰厚的收入,资金循环快,于是大多希望投资于这些项目。从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单单投资于种植业,如许多学者普遍认同的那样,不但要承担农业固有的高风险以外,资金回收期长,出力不讨好。然而,工商性生产投入并不如理想中的那么多,如大多数农民期望的通过小额贷款来转产于农副业的愿望并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实现的。虽然这种资金投放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地金融资源匮乏的局面,效果并不是非常显著。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最棘手的种植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亟待大量的资金投入。

四、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当前,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关键问题是可持续发展问题,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瓶颈。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二是保证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对此,孔德婧等(2008)提出由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出资方,实行小额信贷业务的公司化,建立经营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次,目前我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定位不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严重束缚了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杜晓山(2008)认为虽然中央连续发布文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但是相关法规没有跟上,使得公益性民间小额信贷机构合法性受到质疑。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对这类不吸收社会存款的民间或半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现在都已具备了给予适当定位和合法身份的条件和时机。有了政府适当的鼓励政策,将肯定会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机构、人士和资金投入到这类扶贫小额信贷活动的行列中来,而且,这必将会带动这类扶贫小额信贷组织更多更快更健康的发展。此外,加强立法,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要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

第三,风险分担机制不足。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等,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推荐第8篇:个人小额信贷

个人小额信贷—汇通易贷

个人小额信贷有新招

在持续收缩流动性的背景下,各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成了市民筹措资金的首选。然而小额信贷的高利息,也将不少人挡在了门外。记者获悉,近期部分银行信用卡中心,推出一种全新的分期付款方式,可将资金打进借款人的借记卡,资金随意支取,分期还款,手续费明显低于信用卡循环利率,更低于现有的小额信用贷款利率。

分期付款客户由银行选

记者日前接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表示由于信用度良好,属于优质客户,现在推出一项新的服务——免抵押、免担保的专项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邀请记者成为该行特选客户。他们可将资金打进借记卡,资金随便支取,只不过要分期还款。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提供此项服务,如浦发银行“万用金”和广发银行“财智金”等。

几家银行此类业务方式差不多,为防范风险,一般以邀请函或打电话方式推广此项业务,并仅对一些资质好的持卡者开放。一般将借记卡与信用卡捆绑,让客户通过借记卡提取现金。客户在需要现金时,可致电客服,告知需要的金额(1000的整数倍),需分多少期还款,银行将现金转账到同名借记卡,客户从借记卡里取现。

业内专家认为,信用卡个人无担保小额信贷,有助于短期融资。银行给客户一个额度、并计息还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贷款,一般贷款通常以房屋、汽车等作抵押物或担保,同时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监管,而这种信用贷款则没有抵押和担保,也不管用途如何,客户只要能到期还本付息即可。它为自然人和自然人企业筹措短期资金,提供了方便的渠道。 利率成本明显低

选择小额信用融资,首先考虑的是融资成本,也就是融资利率。目前市民小额无抵押融资主要有银行小额信贷、信用卡透支循环利息以及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目前渣打银行的“现贷派”、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都是小额个贷的抢手产品。以“现贷派”为例,1年期贷款利率为7.9%,另外,每月还款时按照总贷款本金的0.49%收取贷款管理费(1年合计管理费为5.88%)。贷款管理费与信用卡分期付款时所产生的手续费类似,无论还款进度如何,实际剩余本金多少,都需按贷款总额的0.49%来缴纳。以一年期“现贷派”无抵押贷款看,除7.9%的贷款利率外,一年还需缴纳本金5.88%的手续费,利息与费用合计为13.78%。然而由于账户管理费是按总借贷金额而非剩余借贷金额计算,在偿还了部分借贷后,依然必须为这些已偿还部分支付管理费,因为其实际年化借贷利率(采用月度利率×12计算)为20.28%。

以建行分期付款业务为例,如果借1000元,分12期还,只要交7%手续费,一次性手续费仅70元,每月还本金83.33元,总还款为1070元。然而由于累计还款金额没有将手续费计算在内,消费者需考虑虽然名为借贷1000元,但因为先行一次性缴纳手续费,所以实际借贷金额为930元,然后按月还款83.33元,因此计算借贷利率时也必须做相应调整,最后算得的实际贷款年利率(采用月度利率×12计算)为13.6%。

如果采用信用卡透支,则需支付循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合计年息为18.2%。比较来看,还是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更有竞争力。

文章来源:/

推荐第9篇:小额信贷研究

【摘 要】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农业是弱质产业,同时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如果能真正放好用活小额贷款,倾心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积极进行技术指导,有效联系市场销路,贷款将不会形成呆账。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必须立足于农村,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信贷管理原则和操作规律。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必须是广大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各种联合体、乡镇企业等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运作规则。通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用的宣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二)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三)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及市场风险

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上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是由其服务对象所决定的。小额信贷的扶贫对象,一般都缺少有效资产作为抵押品。比较常用的做法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采取农户联保。如此以来,贷款能否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另外,由于小额信贷在扶贫中大多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自然灾害也使小额信贷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农信社要在支持三农和可持续两大目标间寻求平衡。

(二)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使资信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而信贷人员又缺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调查,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核发农户贷款时,主要基础资料靠村组干部代为填报,信贷资料残缺不全。有的信贷员在放贷中,只采取听村组干部对贷款农户的口头介绍,看村组干部报来的残缺不全的基础资料,甚至凭贷款户近年还贷感觉等。由于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入,对贷款户情况掌握不够,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三)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

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一方面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定,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收。另一方面,有的信贷人员存在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帐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期也不及时催收,加之管理部门对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有的信贷员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千元或万余元,因此造成贷款逾期不闻不问,借款农户下落不明,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

三、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在有限的范围内帮助弱势群体发展,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因素。农村信用社和“三农”共同成长才是我们发展的目标。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评信小组,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

(三)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严把贷时审查关

从基层农村信用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继续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强化内控建设,消除风险管理的漏洞。在强化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主任的责任,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落实借款人,担保人与信贷员三见面制度,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性,确保借款手续合规有效。

(四)制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因为贷款一经发放,其使用权即转移给借款人。因此,贷后必须深入贷款农户进行检查,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农户生产,是否被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措施,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四、农村小额信贷的前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金融支农到户的有机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创新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不仅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高固定成本),而且对农户信用的动态激励机制实现了农村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通过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农户心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既对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也拓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渠道,改善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效益,是信用社主动适应市场服务“三农”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鲍静海,尹成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3]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推荐第10篇:妇女创业小额信贷工作总结

妇女创业小额信贷工作总结

2017年,把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妇女创业致富,作为新形势下服务妇女创业创新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不断健全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简化、规范了运作程序,推动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有序开展。

一、抓好宣传

一是由牵头,组织参加市妇联系统组织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动员会议,邀请信用联社业务人员专门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知识、工作流程、操作办法进行了相关培训。二是充分发挥街道、村(社区)妇联干部的人力资源优势,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广泛深入地宣传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让广大妇女干部及时、准确掌握政策和操作流程。

二、加强培训

采取会议、印制材料、公众号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意义、贷款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贷款额度、操作流程等,让更多的妇女了解妇女小额贷款政策和创业就业方面相关知识。

三、细化服务

针对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贷款办理程序多、反担保门槛高、财政担保资金筹措难等具体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措施。一方面,对贷款操作程序进行了简化,先由农信社和街道(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后,由乡镇将材料报送县妇联审查。另一方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即由干部全程跟踪服务,并对贷款妇女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为妇女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11篇:小额信贷经验介绍

立足农村市场

不懈控制风险 努力做好做大小额贷款业务

---敦煌市支行2011年信贷工作情况汇报(定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很高兴能在此次会议上为大家介绍敦煌支行的信贷发展情况,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敦煌概况及支行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敦煌市位于河西走廊最西端,甘、青、新三省(区)交汇处,全市总面积3.12万平方公里,其中绿洲面积1400平方公里,仅占总面积的4.5%,因被沙漠戈壁包围,故有\"戈壁绿洲\"之称。敦煌市隶属甘肃省酒泉市管辖,辖7镇2乡,56个村民委员会,城西7公里处的七里镇为青海石油管理局机关所在地和青海油田后勤生活基地,全市总人口1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3万人。地方财政主来源为农业和旅游收入。

敦煌支行自开办信贷以来,坚持以利润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工作重心,狠抓资产质量,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业务的工作安排,稳步开展业务发展。进入2011年支行按市分行提出的“不遗余力发展农村市场”的信贷工作要求,把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市场的开拓上,贷款结余稳步提高,经济效益明显体现,至5月末累计贷款收入为143.97万元,占支行总收入的62%,截止6月20日,我行累计发放贷款966笔,发放金额5490万元,其中农户贷款670笔,金额2903.4万元。

逾期率控制在1.02%,不良率控制在0.85%;4月份我行单月发放贷款1343.2万元,是我行发放贷款额度最高的一个月,发放金额位居一级支行的首位,实现了自身发展历史性的突破,省市分行均给予了嘉奖,当地政府也充分肯定了我行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所作出的成绩。

二、提高认识,明确方向,通过做大做强农村市场带动小额贷款业务发展。

1、深入调研农村市场,正确市场定位,坚定信心谋发展

酒泉市分行在2010年底召开的全市2011年工作动员大会上,任行长明确提出要不遗余力发展农村市场,会后支行立刻进行动员布臵,支行长亲自带领全行人员分组对辖内村镇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对各乡镇主要农产品情况、贷款需求、同业展业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同时对客户的基本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估。通过分析各个乡镇的地理位臵,对于相近的乡镇施行了划片管理的制度,对划分片区由我行指定信贷人员负责管理,指定信贷人员在深入了解该片区的人员结构及组成后,选定一个有威望的人作为该片区的联系人(最好是该片区的村长),该联系人作为银行与农户之间的联络人,一方面解决了我行在农村市场没有网点的大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我行了解客户软信息,可协助信贷人员开展贷后管理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在一季度我行农村贷款业务出现强势发展势头:一季度累计发放贷款439笔2425万元,其中农户贷款304笔1273万元,看到这一数据,让我们进一步坚定信心,一定要将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好。

2、强化宣传,突出小额服务特色,打造邮储银行“好借好还”的品牌形象。

在确定了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的方向后,我行在各个乡镇刷贷款宣传的墙体广告26条,并在城区和郊区做了大型户外广告牌3个;同时在乡镇赶集的时节,我行印制了宣传彩页,并在集市里摆放印有我行标识的桌椅,现场向农户介绍我行的贷款产品,收集了大量的农户信息,并切实了解到了农户贷款的需求模式,为我行下一步开展信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严格执行贷款八不准,时刻提醒信贷人员按章操作,照规矩办事,把银行的形象放在第一位,信贷员对客户提供上门服务和帮助外,不能有任何所求,防范资金风险,要求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加强业务检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风险控制,做到营销和管理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同时支行对信贷员提出业务办理时限要求:只要符合我行贷款要求,就必须在3天内成功办理。对于前期还款记录良好的老客户,再次用款时最快可1天放款到户,我们就是用辛劳的汗水和便捷的服务来打动客户的,只有这样的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打造出邮储银行“好借好还”的品牌形象。

3、重视受理渠道建设,拓宽营销范围,创新业务发展模式 在城市充分借助工信局、个体工商协会、商场协会等平台进行宣传推介,不断总结营销经验,提高受理水平。在农村借助邮政的三农服务点、乡镇府、部分村长(我行确定的联系人)的宣传力量,充分

挖掘当地种植、养殖、贸易等特色产业,收集客户的信息,建立客户档案,通过客户口碑宣传、借助政府平台、扩大商会推介、加强网点受理等多个宣传受理渠道,提高我行贷款产品知名度与客户认可度,同时针对不同的受理渠道采取差别化的贷款服务,真正做到送贷进市场、送贷进农村。

4、加强信贷团队培养与建设

小额信贷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打造素质高、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信贷队伍是做大做强业务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从转变工作态度,自我加压树目标等措施,逐渐把信贷队伍发展成为一支能吃苦、有战斗力的队伍。

一是转变工作态度。工作态度不转变,业务发展就会滞后,就会缺乏后劲。对此,我们结合本行信贷从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培训新的理论知识,对信贷员开展形势教育,逐一做好思想工作,让我行人员彻底改变以往的见了农户就“拒贷”的心理,让他们明白:自己干的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项于公于私都有深远意义的事业。经过反复不断的做思想工作后,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和干劲。由于敦煌的好多房产都没有房产证、土地证,我们1季度的贷款全部是小额贷款,我们的信贷员特别辛苦,尤其是农户贷款,有的业务是5户联保只用2-3万元,我行有专职信贷员6名,他们积极工作主动出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几乎没有歇过一个完整的节假日,白天做调查晚上做表,把工作做到白加黑、“5+2”的模式,成为了每个人的习惯,进而做到了给客户承诺的3天放款的贷款特色,我行有位信贷

员每晚都把整理档案的工作带回家,家中5岁的儿子在睡前会懂事地告诉妈妈:“你去整资料吧我自己睡。”信贷员们的敬业精神和强大的战斗力正在感染着我行的每一位员工,我们相信好的工作态度会促使各项业务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二是自我加压树目标。没有压力,发展就没有动力,让压力成为动力是我行的指导性思路。在工作中,我们结合分行目标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拔高阶段性的发展目标,争取超额完成任务,做到不为任务而完成任务。有了目标和压力,信贷员在发展上就有了方向和动力。正是在“人人有压力,月月有目标”的发展形势下,信贷员们比速度、比质量、比业绩,把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变成了可能,在我行的信贷业务发展上创造了新高。

三、夯实基础,规范操作,力求小额贷款稳健发展。

1、把培养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

为使信贷员加强合规意识,我行结合省、市分行的培训内容,制定了培训计划,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点树立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合规意识进行了学习;还采取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对信贷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充分提高我行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2、完善贷后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多渠道抵御风险

我行在大力发展的同时,重视贷后管理、贷款的催收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严格考核,

以此抵御风险。除此还强化业务档案管理,并不定期的进行档案检查工作,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问责制度,有效的确保了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3、加强日常防控工作,高度重视逾期催收

加大催收力度,不良率控制在省市分行要求的范围内,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对贷款户的日常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早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积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011年我行的信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贷款各产品发展不均衡,个商与二手房市场启动慢,敦煌本地人口少,但因其特殊的地域优势,金融竞争激烈,目前已有九家商业银行,且近期还将有敦煌银行、招商银行入驻,这些银行在抵押类贷款产品方面均较我行有优势(成数、利率、还款方式等),这就使得我行在发展这些业务时十分困难。其次是信贷员满负荷工作导致贷后管理薄弱,目前我行有6名专职信贷员,其中1名为新配备人员,人均管户为174户,最高管户为248户,在这样众多的管户情况下,发展业务与贷后管理的矛盾十分突出。最后在调查中还不能充分运用各种信贷技术,信贷从业人员对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能力还很欠缺等,我支行现有合同制员工9名,现在一些岗位人员的配备都要求很严都需要合同制职工,我们一直努力在人力紧张与业务发展中寻求平衡点,业务规模再拓展人员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市分行要求严格控制在编人员还要把培养合格的信贷员作为长期工作来抓,但在实际操作中新老

接替、人员不足、个人能力参差不齐仍是制约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隐患。但我们相信,在省市分行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我行上下一致努力,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坚持合规经营,用好政策,把好制度,运用强有力的执行力,敦煌支行的信贷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快更好。

第12篇:小额信贷市场调研提纲

小额信贷市场调研提纲

1、项目县总体概况

 全县总体社会经济状况;

 人口、行政区划(乡镇分布)与交通情况;

 气候及自然灾害发生率;

 产业结构;

 金融环境与发展、信贷资金需求及供应量;

 民间借贷情况;

 小额贷款公司数量;

 政府治理与执法环境;

 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外资及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等

2、宏观市场状况

 目标客户定位;

 市场总量估计(绝对总量和有效客户数量);

 现有金融机构及其市场占有率;

 信用社信贷基本情况,特别是小额信贷发放情况。

3、微观市场概况

 选择3个乡/镇中的3~6个村进行实地、包括入户调研,了解所在乡村的人口、家庭收入、信贷需求和市场情况;

 每个村选5~10个有信贷需求的农户进行访谈;

 是否有小额信贷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在此开展业务;

 政府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管理方式、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及回收情况;  扶贫系统村级互助金建设情况:分布、管理方式结合资金规模等。

4、其他相关信息

 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种类;

 当地农贸市场发展情况;

 当地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等。

5、所调研村县周边县的情况:如,周边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6、政府方面的信息来源:当地最新统计年鉴。

7、附件

一、全县总体概况;

二、周边县/市情况;

三、农户基本情况;

四、农户信贷经理与信贷需求情况;

五、实地走访的村庄情况与市场情况;

六、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走访提纲

第13篇:小额信贷操作流程

一、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汲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副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必备)。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1、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8、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9、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10、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1、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

(1)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80%(参考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书和实际购房价款,以本公司内部评估为准,下同)。

(2)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3)个人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4)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

(5)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6)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70%;

(7)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8)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2、特别支持措施

(1)对于我公司经营初期的大户及黄金客户,信用好,还贷及时的,以个人房产证及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本公司内部认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书为基价。

(2)经我公司今后评定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微小企业,以厂房及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本公司内部认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书为基价。

(3)协议作价。(1)和(2)款中的客户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其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状况皆良好的,也可采用协议作价的办法来确定抵押价值,其抵押率也可以上浮至90%。

3、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见表示、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清单等相关文件和手续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要以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贷款经办人(调查岗)应与抵押人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亲自拿回产权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书。

1、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区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县规划建设局。

3、车辆抵押登记机关为市交通局车管所。

4、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区工商局。

5、进口设备和货物抵押登记机关为主管海关。

6、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为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产产权证书封包后,填写交接清单并加盖双人私章(客户经理和出纳)交出纳入库(保险箱)保管,并登记抵押物保管登记薄。

2、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贷后检查岗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

3、贷后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2)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消。

(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

(5)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6)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

(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

(8)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

(9)抵押物被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10)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权存续期间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生,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对应的策略、措施,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七)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当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其不足部分;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应退还给抵押人。

3、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清偿后,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证件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二、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的范围

l、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三)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汇票、本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

4、以仓单质押的,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5、以提单质押的,应有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以一般企业股权质押的,应有企业章程和该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7、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四)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以及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订合同。原则上:

(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质押率可达100%。

(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

(3)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0%。

(4)银行本票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6)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其项下货物总金额的70%。

(7)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

3、应当安排双人对质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和核押工作。

(五)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曰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在5日内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3、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其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版权局。

(六)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汇票、本票、记名股票、企业债券出质的,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4、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同抵押贷款的检查内容。

(七)质权的实现

基本上同抵押权的实现。

三、保证贷款操作流程

(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原则上应当选择代为清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4、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所在公司曾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资料);

(4)经年审的贷款卡(无贷款的可不必);

(5)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6)企业章程;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款证明文件;

(3)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5、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公务员);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评审

l、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3、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担保的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证。

4、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一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5、保证人为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所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种、养殖大户、专业户(如五凤茶叶、马站蘑菇、沿浦紫菜养殖、灵溪的西红柿、养猪、农资(机具)经营大户、龙港新美洲的蔬菜种植等等),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发展新农村经济,可适当放宽保证担保条件,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1、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3)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备用信用证;

(4)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是签订联保协议。

3、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应当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五)保证担保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按照贷后检查问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2、应当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付息的,除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收,并取得回执。

2、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贷款本息。

第14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3月份以来,定远县围绕产业扶贫积极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支撑作用,有效解决了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的难题,探索出一条精准帮扶贫困户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从3月8日至5月30日,全县完成评级万户,占贫困户总数的82%,其中授信8947户,授信金额达31460万元,对1193户贫困户发放了信用贷款,贷款总量万元。

定远县把产业扶贫作为精准帮扶的主渠道,作为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治本之策,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理顺了政府及各部门、农商银行、贫困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贫困户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切实解决好“由谁去做”的问题。该县以满足贫困户发展需求、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为核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程序、防范风险,创新机制、方便群众,强化帮扶、提供服务的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定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清单和补助标准,创新家庭经营、带动发展、入股分红等多种贷款使用模式,建立贷款风险防控、财政资金贴息、扶贫资金补助、强化为民服务等保障机制,创新评级授信用信同步推进、简化办理贷款手续、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回访责任等方式方法。为切实解决好“如何做”的问题,该县强化手段,加大推进力度,成立定远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部门和乡(镇)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培训,统一组织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所在地农商银行支行联合选派专人,分组包保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1+1”工作绩效捆绑,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同时强化督查调度,实行每天短信通报、定期会议调度和约谈推进,切实加快扶贫小额信贷进展。

定远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以来,推动了精准帮扶措施的落实,为下一步精准脱贫奠定了坚实基础;促进了产业发展,融洽了干部关系,激发了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的内生动力,推动了县域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了地方信用环境,逐步实现贷款贫困户从“要我还款”到“我要还款”的转变。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一、扶贫小额贷款任务数额

镇位于东南部,东临XX湖,辖17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万亩,承包人口万人,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2571户,8523人。涉及到17个行政村,经排查,有劳动能力的户数2090户,无劳动能力的户数855户,县扶贫办下达我镇小额扶贫贷款任务为797万元。

二、目前完成情况

目前我镇共发放扶贫小额贷款48万元,完成总任务的%,原因是信用社正在清理不良贷款和系统升级延缓了贷款的发放。目前,我镇已有80多户正在申报当中,力争11月底前发放200万元。

三、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我镇对小额扶贫贷款政策进行了认真的发动、宣传,成立了镇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调度。目前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都能够了解小额扶贫贷款有关政策。全镇各村村干部都能认真承担小额扶贫贷款政策的责任,都能积极带领各村贫困户到信用社进行申请小额扶贫贷款。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为贫困户做好申请、调查及放贷工作,目前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正按照各村贫困农户申请名单进行种植、养殖项目贷前调查,对符合贷款的农户实行绿色通道,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二)存在问题

由于信用社信贷员少,实行包片负责制,又要开展其他信贷业务,小额贷款手续比较繁琐,各村贫困户申请农户较多,目前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正按照各村贫困农户申请名单进行种植、养殖项目贷前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的进度。

四、下步推进措施

下步我镇将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贷款的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加强服务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实行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加快全镇贫困农户脱贫进程。实现农民脱贫增收,保持农村稳定。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根据浙扶贫办〔20xx〕57号文件精神,现将县20xx年金融扶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村级资金互助组织情况

1、互助组织基本情况。20xx年我县新增英川镇英川村、毛垟乡毛垟村和秋炉乡半山村三个省级资金互助组织。加上08-12年的梧桐乡梧桐坑村、澄照乡三石村、景南乡忠溪村、鹤溪镇三枝树村、郑坑乡郑坑村、沙湾镇叶桥村、东坑镇马坑村、大漈乡茶林村、葛山乡葛山村,鹤溪街道惠明寺村和大均乡伏叶村,共计成立14个省级资金互助会组织。14个村共有农户2833户,其中低收入农户719户;加入资金发展互助会的农户527户,其中入社低收入农户131户,累计收取会费万元。

2、资金互助组织资金运行情况。我县20xx年底前启动的省级资金互助会共有14个,其中有xx个互助会已通过民政部门审核并正式登记注册,3个正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过程中。

3、主要措施。一是完善政策。结合已经出台的《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48号),明确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资格和权利、义务,以及资金互助社的运行、章程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意见。同时今年结合我县扶贫改革试验区创新金融扶贫机制任务,出台了《中共自治县委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推进扶贫改革试验的实施意见》(景委办〔20xx〕10号)和《关于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在一定区域内组建农村资金互助联合社,并在此基础上在全县范围推进组建农村资金互助联合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支持效果。二是部门协作,确保互助社健康发展。为确保村级互助社健康发展,首先由扶贫、财政部门对各村的章程、实施意见、财务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完善和备案。其次由各村统一制定了互助社操作流程图,以方便试点村按科学流程运作,避免走弯路。再次进行民政注册,确立村级互助社的法人地位,确保其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最后建立资金专帐。由乡农经站到信用社建立专用集体帐户。三是狠抓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试点村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学习、交流。主要培训工作方法,业务技能。同时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培训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互助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是控制互助风险,实现持续发展。互助会一方面严把会员入口关、严格限定互助金使用方向、及时掌握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不同情况及信用、资产情况;另一方面制定了互助会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资金互助运行制度、部门监控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实行互助金审批权限,明确各级审批权限,设定单笔互助最高限额,对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解决了农村发展资金短缺难题。我县农民收入较低,发展生产的启动资金缺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成本偏高、手续繁杂。村级互助组织把农户个体零散的资金特别是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金量,再按照章程,在本村内将资金发放到有需求的会员手中,使会员能够及时获得资金支持,有效地缓解了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紧缺的问题。二是促进了产业发展。利用村级资金互助组织这一载体,有意识地引导农户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如鹤溪街道三枝树村、梧桐乡梧桐坑村等借资金给农户发展茶叶、香菇、高山蔬菜等,促进了当地农民就地通过发展特色农业产业而实现增收。三是促进了农户自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成立提高了村民及低收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能力,也为生产发展注入了一定的资金,为农民发展创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有效促进了农户的自我发展。

5、存在问题。一是低收入农户入会率低。宣传发动工作不深入是导致低收入农户入会率低的主要原因。各别乡镇及试点村工作人员对互助会的开展目的、意义、原则理解和认识不够到位,入会宣传发动不够深入,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知晓较少。二是工作人员知识不全、业务不精、运作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由于互助会管理人员对政策法律、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业务操作、财务知识等业务能力不强,导致管理混乱,程序不到位,潜伏风险较大。如,账务处理不规范,做帐不及时,资金管理不严,业务操作缺乏约束行为,发放借款随心所欲。三是互助组织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管理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够成熟。四是金融部门对互助组织的认同度还不够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宣传互助会相关政策,使互助会的性质、用途、管理、使用及运转程序等政策规定为广大农民群众所熟知。及时总结推广互助会试点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先进典型带动新的试点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展示成效、鼓舞士气、展望未来、振奋人心,为开创试点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二是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确保互助资金规范、安全、有序开展,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抓好互助资金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素质和能力、政策法律、资金营运、业务操作、财务知识等,使全县互助资金管理能力及业务技能上一个新水平。三是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学、简便、易操作的资金管理新办法,进一步简化借贷程序,方便群众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对互助会资金运行质量、效益、扶持发展产业项目、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完善村级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审查评估。

二、扶贫小额贷款情况

1、扶贫小额贷款执行情况。截至20xx年底,我县共计对1970户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万元。农户借用资金主要用于茶叶、笋竹、食用菌、蔬菜、水干果、畜禽、中药材、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上面,有效帮助低收入农户致富增收。

2、主要措施。一是建立机制。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景政办发59号),每年安排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中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特扶资金1000万元,对全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开展产业发展贴息贷款,确保有发展能力和愿望的低收入农户能够得到基本的资金保障发展。二是认真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备选户的筛选工作。通过认真细致把关、筛选,把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全部提供给信用社,并对低收入农户每家每户制定发展规划,采取金融机构贴息贷款、保险公司参保的方式,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短平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三是严格审查把关。为了使扶贫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我县严格审查把关,首先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控制发放范围、对象。其次是确定放贷的对象必须是项目已经启动,或者在做项目前期准备,在发放的额度上,充分考虑项目资金总投入,提倡小额、多户、短期放贷。再次是充分考虑还贷能力,一般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见效快、周期短、增收明显的项目,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3、主要成效。一是拓宽了农户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长期以来,农户用于发展生产的贷款一直比较困难,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的出台,开辟了筹资发展的新途径。20xx年,我县通过县信用社和县邮政储畜银行为全县484户低收入农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1669万元。二是扩大了农户的产业规模。通过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促进了全县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农户借用资金主要用于茶叶、笋竹、食用菌、蔬菜、水干果、畜禽、中药材、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上面,有效帮助低收入农户致富增收。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求生产发展。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为农户发展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结构得到了有效调整,特色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直接经济收入比以前有了明显增加。经济收入的增加为当地开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4、存在问题。一是低收入农户承债能力弱。低收入农户依赖性强,认为反正是政府倡导扶持支持,经营成功与失败无关重要。甚至有部分贫困户仍存在“能拖就拖,救济款不用还”的错误思想,存在贷款到期无法按期归还的风险。二是扶贫贷款期限短。低收入农户自有资金薄弱,项目启动主要靠贷款,且大部分扶贫贷款投向的是种植业,属于季节性收益项目,而且发展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资金回笼时间慢,因此小额贷款对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帮助也有限。三是贫困户分布面广且分散,农信社力所难及。由于贫困户一般居住在较为偏僻的山村,路途远且交通不便,农信社信贷人手不足,难以及时进行贷款跟踪管理,只能依靠村委及时反馈信息,存在信息滞后或缺失现象。

5、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继续以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向低收入农户发放贷款的形式,结合林权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增收。二是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扶贫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明晰扶持资金的责任边界,抓好贷前摸底调查、贷中严格审查、贷后反复核查三个重要环节,明确贷款对象、贷款条件、操作程序等。在严格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贷款扶持项目的指导帮助,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做好农户贷款后的跟踪服务和指导,促使各贷款农户用好贷款,及时还款,促进贷款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15篇:小额信贷公司业务

实训五

小额信贷公司业务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特点

(一)信贷业务的区域性很强,以服务当地为主,原则上不得夸区(县、市)经营;

(二)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

(三)贷款种类以短期贷款为主;

(四)信贷服务比较灵活。

三、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模式

从注册资本来看,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最高(5 000万元),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隆的注册资本最低,分别为1 600万元和1 700万元。因此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信社相比,它的贷款规模实在是太小。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还要求要保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8%、设置不良贷款警戒线、实施抵押担保等措施,同时还设立了风险担保基金,以发起人自有资金的10%、委托贷款人委托资金的6%作为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委托资金和其他负债资金的担保,这些规定使得本身注册资本就不多的山西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小于注册资本,即两家小额信贷公司的3 3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2 970万元可用于贷款。山西平遥日升隆在2006年3月左右开始贷款后的四个月里就贷出1 039万,晋源泰1 6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只剩下200万元,他们面临资金用光的困境。到2006年7月31日止(前后共113天),四川广元全力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地的小额信贷需求据统计大约是1.7亿元,虽有把注册资本扩大到2 000万元的计划,但还没有实施。在这期间全力公司共计向171户贷款者发放了707万元,已经收回的贷款为130万元,但全力公司已经面临资金营运压力。 从贷款利率来看,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平均年利率最高,达20.05%,陕西户县的西安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信贷公司最低,平均年利率为18.6%。而国际上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的管理成本是10%~15%左右;我国的资金成本若直接吸收存款则成本比较低,批发资金成本6%,市场上借款利率在7%~8%,坏账准备应该为2%~3%,2007年9月15日起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87%(小额信贷公司的机会成本),因此每笔贷款成本大约在20%以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水平都比农信社高,比民间利率低,根本不能够实现公司正常运营。

四、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及控制

小额信贷是以农户信誉或道德保证发放的信用贷款,具有先天“风险软约束”的缺陷。研究若干个小额信贷发现,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方面。

(一)外部风险

信用风险:信贷是以借款人自身的人格信誉作为担保进行的贷款。经研究发现,小额信贷所占比重较高。这些贷款由于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严重,形成的债务链脆弱,容易断裂或遭致破坏,失去对贷款偿还约束力。另外,目前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执法难度较大,执行成本高,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一些农民贷款后,外出打工,常年难以见人;少数在外地站稳脚跟,则举家外迁,杳无音信,给贷后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导致催收困难,不良贷款攀升,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短缺。

2.市场风险:小额信贷机构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业的贷款有一定的比例。由于农民贷款所从事的农副产品加工具有规模较小,收益低的特点,加上部分农民甚至在缺乏对市场、信息、风险认识的情况下,急于利用小额农贷脱贫致富,盲目投资,导致产销不对路。一旦市场发生风险,这些贷款就很容易超出农户的最大经济承受力,造成贷款损失。

3.自然风险: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回投资周期长,对自然风险的抗御风险能力相对脆弱。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贷款。一旦遭到如禽流感类的自然风险,养鸡、养鸭户就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降低生产效益,导致收入减少,还贷能力削弱,部分甚至转化为信贷风险资金。

(二)内部风险

1.操作风险:农村地域辽阔,贷款农户居住分散,每名信贷员的客户数多在80-300人之间,最高达到369.33人,加上评定、档案管理、贷款发放、贷后跟踪工作全部是手工操作,巨大的工作量导致信贷人员到村户时间较少,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有效跟进。另外,信用等级评定的定性指标多为评定人员凭主观意识评价,定量指标缺乏系统的发生业务档案统计,形成评价失真,增加操作风险。

2.管理风险: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体系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往往集中于少数个人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机构系统还有很大距离。而且,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缺乏完善的权、责、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很难吸引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并且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从而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成本与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控制 :

(一)创新信贷管理模式

对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是小额信贷风险控制的基础,了解得越彻底,越能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因此,小额信贷机构要想提高效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必须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系统的考评激励机制。通过将信贷员的责权利、风险和收益结合起来,量化考核指标,将工资与绩效挂钩,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根据信贷员贷款回收和利息回收情况制定了奖励办法:按规定时间收回98%的给予5%提成,超过规定时间5天未收回,扣罚10%。通过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激发每名员工努力工作的热情,促使他们慎重发放贷款、积极回收贷款。

(二)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是贷款风险控制是否到位的关键。实行全面审贷分离,及时系统地进行内部检查和稽核,保证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是控制信贷风险的有效制度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只有通过组织架构、流程与政策、风险管理工具和信息系统四方面建立信贷管理体系,控制信贷风险,才能保证信贷资金的良性运作。

1.组织架构 建立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三个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制衡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由决策层专门负责风险政策的制定、检查,设定信贷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业务指引、额度设臵、绩效考核目标等);执行层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监督层负责监察业务执行部门的风险控制水平。

2.信贷流程与政策 根据单笔授信流程和整个流程涉及的不同内容,将整体信贷业务划分为若干个子流程,使每个子流程涉及不同的内容,保证控制信贷风险、提高操作效率、降低成本。

(1)业务计划和开发:根据当地农村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一个清晰的信贷战略和业务规划。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信贷人员走村串户、深入农户的热情和积极性。

(2)风险评估:开展信用调查,取得充足和有效的信息,进行透彻的风险评估,有利于系统地识别小额信贷业务的固有风险。通过风险评级和财务工具辅助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风险苗头及时下达预警通知书,对已经形成风险的贷款及时提出处臵意见。

(3)制定授信方案:农业生产对金融的需求具有阶段性和周期性,借贷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春时节。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根据农户的贷款用途及其未来现金流的情况,制定与贷款用途相对应的授信额度、执行利率、贷款期限,缓解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脱节的问题;同时,结合客户和交易风险等级确定贷款额度。

(4)授信审批:根据审批者的经验、知识、业绩决定其审批权限,并综合考虑农户贷款的数量、风险级别和其他影响因素,进行授信审批。在满足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流程保持一致性和标准化的同时,发挥小额信贷操作简便、快速的特点,保证贷款发放与需求同步。

(5)授信放款:详细审阅与贷款相关的全部数据,保证准确和完整性,并清晰规定信息到达、处理、使用、检查和分发信息的方法。

(6)贷后监控:根据贷后管理方案进行贷后监控;建立预警信号识别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

(7)资产保全:尽早救治贷款,减少损失,对无法救治的贷款进行清收。

(8)信贷稽核:通过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减少因小额信贷机构内部极个别人“暗箱”操作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9)信贷组合管理:组合分析确定信贷发放的方向和风险,对照机构的战略发展方向进行调整,并保证信贷稽核和信贷组合管理贯穿整个信贷流程。

3.险管理工具 根据小额信贷机构一般存在数据质量不足和信贷文化较为落后的情况,逐步掌握模型的应用技巧,培养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如采取较为保守的风险管理方式作为起点,逐步调整内部数据,最终实施数量统计模型,实现精确的衡量信贷风险,优化资产质量。 4.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衡量监控与决策和工作流程管理三方面。风险识别需要确定、分析、收集和积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要素及其数据;风险衡量是使用风险衡量模型确定信贷风险,并将其运用到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中,辅助审批和进行风险决策;工作流程管理则是实现信贷业务和风险的业务操作及管理的电子化,提高业务效率,提升风险识别和规避能力。

五、小额信贷公司今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应坚持的三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防止官方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化,是准入门槛和经营的市场化。

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试点初运营阶段,有些地方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数量控制、分配试点名额的方式,而市场基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前景及牌照价值的良好预期,申请准入较踊跃。在供求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的审批制度将使有关部门在选择申请人时具有城市化、规模化的倾向,大企业在竞争中将具有明显优势,而众多城乡小企业将由于牌照的稀缺性而被边缘化。这将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城乡“贷款零售商”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作用,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弃除现有的审批制度,对符合法规规定的企业要支持和鼓励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壮大小额贷款公司队伍,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

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全按照市场准则进行经营,自担风险,优胜劣汰。要运用市场的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职能,在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的道路。同时,通过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制化建设和业务监管,保障公司利益,维护金融秩序。

第二个方向是坚持贷款“小额”化,防止做高贷款门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培养“贷款零售商”,提高“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长期以来,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

其一是贷款金额较小且分散,银行对中小企业单笔贷款的成本比大企业高。中小企业通常贷款数额不高,但对银行来说,对每一笔贷款,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数以亿元和几

十、上百万元的贷款所耗费的人力、时间、费用相差无几,而获得的收益却远远不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贷款卖方市场的条件下,银行自然倾向于将信贷资金用于大企业的“贷款批发”业务,数额太小的贷款难以从银行获得。

其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较高。由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处于初始经营阶段,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认可程度仍未得到充分的检验和显现,银行发放贷款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银行出于稳健经营原则考虑,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往往倾向于大中型企业。

其三是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使信贷支持难以惠及身处城乡基层的广大中小企业。近年来,随着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中心和权限的上移,身处城乡基层的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地域的劣势而在申请贷款时面临较大的难度,银行信贷部门也出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难度增大的考虑而缺乏放贷积极性。因此,应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地处城乡基层、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来于基层、扎根基层、服务于当地村镇,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原则下,按照“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战略,积极扩大贷款对象数量和服务范围,进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低收入地区融资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

第三个方向是坚持“贷款公司”定位,防止将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同质化。按照《意见》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不会存在存户挤兑等危害整个社会金融稳定的公众事件,而是在自有资金以及负债的有限范围内,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风险而从事资金拆借和贷款业务,接受市场的优胜劣汰。因此,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置相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较为宽松的监管条件以及较为优惠的经营许可,通过准予小额信贷资金较高的收益性等措施,激励小额贷款公司自觉加大对“三农”和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尽管《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我们认为这不应成为普遍适用性的一项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各个层次中,并不缺少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在。

对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应该始终坚持“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定位和“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比较优势,通过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分工合作,解决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问题,实现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回归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上去;对有关的决策和管理部门来说,则应该避免将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的同质化,避免机构设置的往返重复。

第16篇:什么是小额信贷

什么是小额信贷?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 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而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 殊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追求自身财务自立和持续性目标,构成它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 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是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 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目前,国际上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70~80年代,实 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演 变成的股份制银行以及非正规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例如信贷联盟、协会、合作社等。

第17篇:3、小额扶贫信贷

庙山镇小额扶贫信贷相关知识

小额扶贫信贷是精准扶贫品牌之一,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解决贫困农户担保难、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加快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增收致富步伐。

一、小额扶贫信贷的扶持对象是什么?

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精准识别的贫困农户。重点扶持林果、蔬菜、苗木种植、畜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二、小额扶贫信贷需要担保抵押吗?最高额度是多少? 小额扶贫信贷中贫困户贷款无需担保,最高可贷款授信5万元。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周期和还贷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

三、小额扶贫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1、借款人属于庙山镇建档立卡范围内的贫困农户。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贫困农户;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年;

3、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原则上在庙山镇内;

4、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

5、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6、在庙山农商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其他不良信用纪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

8、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商行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

- 1

第18篇:小额信贷的基本模式

小额信贷的两种基本模式

在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实践中,小额信贷参与者对于他们的最终目标是提高贫困与中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怎样才能够以更好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并没有统一的看法[24]。基于对扶贫与可持续性两大战略目标重要性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与“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前者注重项目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作用,服务目标为低收入群体中的最贫困者,保持机构的持续性属于次要地位,在运营中更强调公平原则,因此被称作“福利派”,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与“福利派”相对应的是“制度派”。“制度派”小额信贷机构是金融深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他们主张走商业化道路,通过监管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整个金融体系,其典范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部和玻利维亚的团结银行 [25] 。与福利派相比,制度派更注重赢利,强调采用国际通 用的标准财务体系达到数据的公开透明,并习惯用自负盈亏率和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小额信贷机构是否成功。

第19篇:小额信贷市场调研报告

小额信贷市场调查报告

在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城市贫困问题应引起关注。90年代以前,中国的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中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严重问题。而且需要引起关注的是,中国城镇贫困人口的增长幅度是比较大的。对于城镇居民中的贫困人口数量的估计,基本上可以通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覆盖的人数统计出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从1997年开始建立的,当时进入此范围的人数不超过200万人;到1999年底增至281万人;2000年底增至402万人;2001年底增至1170万人。2002年,由于政府采取了力度较大的“应保尽保”政策,使得低保人数迅速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中的贫困弱势群体不容忽视,因此,民建中央的一份《推广城市小额信贷金融制度和管理改革》提案指出,目前城市贫困问题已非常突出,开展城市小额信贷,是解决创业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

小额信贷是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这一概念是随着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以贫困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几种微型金融方法逐步取得成效并不断扩展而提出的。小额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和重要的社会意义。低收入阶层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客观存在。这类群体维持生存、发展生产需要最基本的资金支持,但又没有获得商业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和能力。同时,又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救助满足。最初,小额信贷是专为解决乡村贫困问题开发的一种金融产品。随着乡村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城市贫困问题的不断恶化,已尝试把成功的乡村小额信贷经验用来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目前,这一业务在国际和国内都刚起步。

深圳市场概况:目前从事小额贷款的专业公司主要有信安易贷及中安信业两家。

1.市场需求大:

现代人谁没有急需经济周转的时候,比如购房、买车付首期,家居装修,个人进修等等。当你急需用钱的时候怎么办?记者进行随机调查,超过80%的人表示首先会考虑向家人和亲友借钱。

但在深圳这个移民城市,很多打工族都是单打独斗,没有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关系,无处寻找资金援助,很难向不够熟的人开口,更不好意思和内地的亲友求助。

在深圳可以合法地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有银行、典当行,以及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但因为小额贷款的单笔贷款规模很小,一般在1000-50000元之间,相对于商业银行等这样大型的金融机构来说运作成本很高,因此银行有意无意“忽视”了小额贷款业务。同时,一般的中低收入人群及小企业主通常不能提供抵押或担保,也怯于进入到商业银行、典当行等的经营场所内。

2.小额贷款VS银行:

专业人士认为,银行有一定的门槛,个人在申请信用贷款时,需要提供房产证、收入证

明等相关资料,考察个人的年龄、收入高低、婚否、有无孩子、住房等诸多因素,需要一定的审批时间,所借的金额一般也比较大。

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较低,1000元至10万元,甚至1000元以内的贷款,都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放款速度也较快,最快当天申请可以当天放款。而对于做小生意的小老板,3天内可以放款。由于此类公司专职做小额贷款,专人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3.小额消费信贷VS典当行:

典当行需要房产、车辆或贵重物品进行抵押担保,才能获得贷款。

而小额贷款公司无抵押、免担保,更加方便。相比较而言,此类公司的门槛更低,适用人群更广,尤其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贷款的新渠道。

(博士教育网欢迎您投稿)

4.随手可拿到应急现金:

人们可能接着会关注:小额贷款如何办理,有哪些业务手续呢?

小额信贷公司的产品具有额度低、免抵押、免担保的特性。一般的申请流程是:申请人可通过亲临网点、传真、网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填写贷款申请书;若申请人准备好所需的相关资料,借款当天可划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第20篇:小额信贷工作总结汇报及工作计划

小额信贷工作总结汇报及工作计划

2015年是三亚小额信贷建设队伍、开辟新点的发展之年。这一年来,在以吴伟雄理事长、操戈政委和陈奎明主任的省联社领导班子亲切关注下,在省联社小额信贷管理处陈金林主任和庄芊芊的悉心代领下,在三亚市联社及各个基层社的大力支持下,在我们三亚18名小额信贷技术员的艰苦奋战下,三亚小额信贷部业务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完成了我们2015年的工作任务。我们小额信贷不仅仅为三亚的农户的发展带来了帮助,而且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真正的为当地的老百姓带来了实际性的利益。

2015年3月初,在省联社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三亚正式成立小额信贷项目部,并且开始发放小额贷款的业务。直到2015年年底,我们的队伍力量不断的在强大,我们的工作业绩也不断的在上升;扩展了epos等农村便民金融服务;加大了与市财政、市妇联、市团委等在业务上的合作、并落实了财政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的数据上报;创建了属于三亚小额信贷的工作制度和要求条例。

(一)2015年三亚小额信贷队伍具体的工作情况作详细汇报如下:

一、小额信贷员队伍建设情况: 2015年3月初只有4名信贷员,5月份又增加了2个信贷员,直到六月下旬调了11名见习生和1名信贷员并且被分配到各个点进行见习工作,七月下旬再增加了3名海职院的学生过来实习。累计共18名小额信贷技术员。截止到12月底,其中三名见习生离岗,2名见习生为出师,能够放款的小额信贷人员共计16人。在省联社的安排下,我们每个信贷员及其见习生已经量了身材尺寸大小并制作工作服和工作牌。截止到12月底,已经有5名信贷员的工作服和工作牌下发到手中。其他的将在之后一个月内陆续下发。

二、全年发放及回收情况统计:

从2015年3月一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三亚小额信贷技术员累计发放了1046户、共30774000元贷款。其中男客户224个,女客户814 个,分别占总客户数的21.4%、78.6%。因前期只有5人发放贷款,故平均每人每月发放20.92户。按照总部要求每人每月发放12户的规定,我们三亚小额信贷技术员非常好的完成了今年的发放任务量。此外,2015年累计回收利息1235500.94元,按照规定划拨到总部的利息为738458.35 元,为三亚联社带来了497042.59元的资金收入和30774000元的存款收入。

三、已结清贷款客户及财政贴息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三亚所有的贷款之中,已经有66户贷款提前结清,结清的贷款额为2255000元。其中结清一小通妇女联保贷款49户、共 1965000元;结清工资担保的客户为17户、共290000元。所结清客户数占全年放款客户的6.3%,结清贷款额占全年贷款总额的7.3%。对于已经结清的14户符合贴息标准妇女贷款,(发放贷款为465000元,上报申请贴息资金为18513.30元)我们也及时的上报到了市财政部门,以备做下一步的妇女贴息工作。

四、利息拖欠情况:

总体来看,三亚的每月的利息回收还是比较正常的。田独、羊栏、崖城、育才等点的回收非常好。唯独林旺的回收不是太好,由于之前放款未能考虑到风险的重要性,直接导致了现在以周德楷等个别客户不及时缴纳利息的严重情况,这些拖欠情况直接影响到了我们三亚整个团队的业绩的提高。对此,我们也作出了相应的措施去极力解决拖欠的问题。

五、农户信息录入情况:

农户信息的录入对我们信贷员的调查情况作出了汇总,也便于我们在之后的工作中及时的查看信息。根据要求,每月每人必须最少录入22户,共需要录入891户信息,实际录入的只有629户。据统计我们有个别人员录入的数量还不达标。望之后继续努力按时上传录入的数据。

六、epos机安装和广告牌制作情况: 根据省联社要求,我们对每个乡镇的行政村进行了epos机的推广和安装。三亚全年度累计成功推广了112台epos机,其中已有28台epos机成功安装到农户家并开始使用,另外84台还未下发。安装数量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大部分的农户家中没有固定的电话,有电话的也有许多不能用,电缆被盗的情况也很多;其二,农户就根本不愿意安装。针对以上情况我们也作出了相应的工作。目前广告牌的张贴情况为:林旺、崖城、天涯已经安装完毕,田独、羊栏、育才正在装修信用社未能安装。此外,还制作了部分小的广告牌悬挂到了各个村的商户门口。

七、小额信贷队伍制度的建设:

根据省联社领导提出的若干规定,我们三亚小额信贷项目部作出了一个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小额信贷技术员在下乡开展业务时不得骑摩托车,必须穿工作服、配戴工作牌、佩戴团徽、佩戴水壶;上班期间不得在办公室逗留,每天下乡7个小时;上班期间不得关闭手机;每周末召开周例会,不得迟到,背诵企业文化;工作期间如需要请假的要求向省联社陈金林主任申请并批复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等等。所有的制度需要每个信贷员来严格的执行并互相监督,如有出错需及时的向负责人说明情况。

(二)虽然我们在过去的一年中工作业绩比较显著突出,但是在工作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去不断的改进。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如下:

一、小额信贷技术员风险防控能力

三亚小额信贷技术员队伍建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小额信贷技术员对于贷款风险的防控能力还是不足,在管理贷户和预防的方面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刚刚出师的信贷员,应该在发放每一笔贷款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去办理,不得偷工减料。只有在按照原则的基础上工作我们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判别是非的能力,才能更好的去预防风险。

二、工作能力和处事能力

我们小额信贷技术员虽然算不上技术型的工作。但是个人的工作能力决定了你是否能将信贷工作做到更好。我们应该将自己放置在领导人的角度去要求自己,不断的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在对客户交流的过程中也要学会怎么去沟通、怎么去办事。

三、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我们的小额信贷员在工作中不能够完全按照我们的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来执行。出现问题了未能及时的反应情况。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应仔细的考量自己到底该怎么去做这份工作。我们的企业文化和制度是用来认真执行的而不是用来不管不顾的。所以,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严格的执行我们的制度,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2015年开始了,我们要不断的总结过去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新的工作中不断的去完善之前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新的工作任务。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2015年三亚小额信贷工作的计划和新的安排:

一、信贷员的补充安排

由于我们三亚的市场潜力比较大,而现有的信贷员比较少,面对这一情况,我计划将在下一批的见习生中调配7名来三亚见习工作。具体分配为:林旺和藤桥3名见习生,育才2名见习生,田独1名见习生,崖城1名见习生。

二、信贷网点的分配及副队长的安排

林旺和藤桥属于海棠湾镇由康振豪和丰德军来带领和管理见习生;安排杜春去开发荔枝沟的新点,田独还由陈舒舒、王感孝、蔡丽娟来管理,并且分配一名见习生去见习。羊栏由钟维健、陈太雷、王晓欣管理。育才由吴小宝来管理并带领一名见习生。崖城由李甲生、胡巧妮和林珊来管理并分配一名见习生过去实习。保港由麦坚来管理。整体的网点分为5个片区,之后在人员完善后逐渐选出五名信贷员作副队长,管理相应的片区。逐渐的锻炼和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三、放款任务的计划 根据总部的规定,每个信贷员每月必须放款在12户以上,但是为了能够达到我们三亚团队做到全省第一的目标,大家在控制好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发放贷款。尤其是发放妇女的联保贷款为主。工资担保贷款只是为了增加我们的工资收入。

四、集中处理拖欠利息的客户

集中力量去解决林旺的拖欠利息的情况,争取更早的收回本金和利息。

五、epos机安装和广告牌制作

在2015年我们要大力加强epos机的安装,计划是每个信贷员最少安装30台epos。达到遍布每个行政乡村。还未安装广告牌的要根据情况及时的安装。此外,制作小的广告牌悬挂到各个乡村的商户门口,以便跟好的对外宣传小额信贷。每个信贷员要求最少20个小的广告牌。每个信用社最少一个大的宣传广告牌。

六、落实跟进财政贴息、奖励金、利息划拨的工作

2015年度,我们要逐步的为已经归还贷款本息的而且符合贴息的妇女申请财政贴息,并且每月上报市联社资金部奖励金的材料。每月底收完利息时在30号前将本月的利息及时划拨到总部。

七、制度的完善和坚持实行

新的一年,我们也将继续根据我们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相继增加一些新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完善落实,让每个小额信贷技术员真正的做到根据我们的企业文化和制度来工作。

八、配合好上级部门的工作

认真负责的完成上级领导提出的工作,并且加强对外的联系。主要是市镇级的团委、妇联以及市财政等部门。其次,将与市联社的关系处理到最好,便于我们的工作。配合市联社各个部门的工作,按时提交相关的资料。

九、将日常的工作合理的分配到每个人,争取每个人都能够去多多的锻炼,学会更多的东西。2015年是我们三亚小额信贷队伍的建设之年,在这一年来,我们稳定队伍、加强建设、保证任务的完成。三亚小额信贷项目部是属于我们每个人的,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和奋斗,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今天,我们 回首过去 展望未来 稳抓建设 再创佳绩,在省联社及市联社的各级领导下,我们继续努力奋斗、我们争取创造更好的业绩!

《小额信贷工作总结.doc》
小额信贷工作总结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银行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安全生产总结财务工作总结酒店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工作总结工会工作总结社区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党建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