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总结

2021-03-14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总结

**镇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镇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有序合理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县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我镇认真进行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从而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这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部署、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以镇长左凯任组长,分管副镇长郑彩芹为副组长,镇企业办、综治办、司法所、城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科学布局、从严控制、依法许可。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布局合理、条件从严、依法许可”的工作思路展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设点、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与各经营户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承诺书》,并向经营户发放了《烟花爆竹安全告知书》,强化了经营业主的安全经营意识,增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杜绝了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着力打非、确保安全。

推荐第2篇:彭泽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2012年彭泽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烟花

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2年,彭泽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总体趋于平稳,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下,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正常,县城居民集中区已实行燃放禁令。我县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1家,零售企业遍布县辖区19个乡镇360家,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的主要工作:

一、加大烟花爆竹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良好氛围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宣传报道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二是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知识、注意事项的宣传。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发放宣传手册1000册,截止目前,开展流动广播宣传20余场次,出动宣传流动车30台次,集中人员进行宣传500人次,制作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而发生爆炸事故的图片展版60余张。通过广泛地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加大了对《九江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贯彻力度,组织烟花爆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三)建设一流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为更好的杜绝烟花爆竹储存事故的发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着眼于安全经营理念,投入1000万元,重新选址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时,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参加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升烟花爆竹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一是根据省、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规范布点,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目前,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最初的800家减至360家;二是完善了彭泽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统一进货制度》《统一封签管理制度》《统一集中销毁制度》。三是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强化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对经营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为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网点的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的配送中心和专用仓库、360余个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经营设施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是认真开展自查督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二是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全年共协助供销、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取缔无照经营10户,对安全意识不强、经营网络安全设施不达标、经营证照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了分类整改、限期整顿,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教育一批,有效地规范了网点的经营行为。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着力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实行了经营公司对主管部门负责、零售网点对批发经营公司负责的安全责任机制,逐级签订了安全经营责任书,建立起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信守约、自律安全的行业体系。为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规定,按照6个A级要素和43个B级要素的考评要求,加大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硬件设施投入,完善安全条件。

三、强化打非治违专项成果,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一)切实加强“打非治违”,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始终坚持把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作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一是强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日常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措施,确保监管部门、制度、责任、人员四个落实。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增添安全设备、设施,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区域的日常监测,有效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宣传,大力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力度。五是始终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增强威慑力,做到机构不拆、人员不散、工作不断,采取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并结合季节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自查和检查,有效地防止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今年,通过

召开联席会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于2012年7月10日至8月20日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工商局、质监局、烟花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检查组,先后深入到浩山乡、杨梓镇、东升镇、马当镇等四个乡镇,抽查了曾经有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可疑地点,查处非法经营网点10个,没收无正常流通渠道烟花爆竹50箱,价值2万元。通过整治,巩固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正常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旺季非法运输无正常流通渠道的烟花爆竹问题仍较突出;二是“禁限”工作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三是维护和巩固市场经营秩序任务还较重等。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大烟花爆竹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宣传贯彻落到实处,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燃放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培训力度,培训面达到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100%。

(二)强化全市烟花爆竹市场的整治、监管力度。按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的精神,加强职能部门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工作措施,适

时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动,强化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的整治和监管。今后,我局将结合全县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会同彭泽县供销社等单位共同研究,合理布点规划,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零售网点数量100家。

(三)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着力强化经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经营不留死角。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推荐第3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15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教育系统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川教〔2015〕21号文件精神 ,采取强化领导、加强宣传、巡逻监管的方式,狠抓春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了节日期间学校的安全稳定,让广大师生度过了一个安全和谐的春节。现将春节期间我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行政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做法

1、我校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工作悬挂1条横幅,2块板报, 各班召开主题班会一次。

2、在2014年秋期散学典礼和2015年春期开学典礼上,对全校学生进行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清楚禁放和限放区域、时段、品种等,不违规燃放;做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学生增强安全燃放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到限放区域安全燃放。

3、利用学校广播对师生进行了多次宣传动员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4、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逻,在假期中,由学校的行政值班带队,校园保安配合,每天至少2次对校园及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发现有违规燃放的,立即勒令其停止燃放。

通过我校师生的共同努力,寒假期间行政组成员和保安认真值班看护,每天加强巡逻,校园内无一次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以及引起的火灾,确保校园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

2015年3月4日

推荐第4篇:春节烟花爆竹安全配送工作总结

08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配送和回收工作总结

2008年1月23日上午,市局货运处在大兴魏善庄烟花爆竹仓库组织现场会,我局货管科和熊猫烟花有限公司领导参加了现场会,会议布置了08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储存、安全配送等工作。

每年的烟花爆竹配送工作,我局领导都高度重视。08年是奥运之年,安全工作重之又重,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烟花爆竹配送和回收工作,成立了以货管科为主的安全监管机构。为烟花爆竹安全配送早准备、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我区存储、配送企业只有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一家,配送工作前夕,我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大检查;一是督促和监督企业的10台车进行了车辆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查看了司机、押运员证件,所有司机和押运员都做到了持证上岗。二是抓规范。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立一车一本行车日志,利用好监控系统,货物是否送到位,有无半路卖货现象等,领导必须心中有数,对外地司机必须在配送之前,首先熟悉线路,就象陶处讲的那样,外地司机线路不熟,或许真的把车开到了**广场,造成政治影响。因此,配送线路、地址,司机、押运员必须一清二楚,不能出现任何事故或闹出其他笑话来。三是要求司机写出保证书和决心书,随时掌握司机思想状态,不能疲劳驾驶,杜绝酒后开车和超速行驶,车辆必须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四是完善应急预案(含雨、雪、雾等天气行车安全),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在整个春节储存、配送工作中,我局对配送烟花车辆进行了路面抽查,未发现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熊猫烟花有限公司08年配送网点597处,配送1306车次,配送烟花19万箱,销售19.3万箱。回收烟花网点369处,回收228车次,回收烟花19300箱,截止到2月27日配送回收工作已经结束。由于监管得力,整个配送回收过程未发生安全事故,确保了春节期间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总之,由于南方雨雪天气给今年的烟花爆竹储运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从安全监管和安全配送、安全回收上讲,我局和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我区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环境。08年春节已过,总体上讲,烟花爆竹配送和回收工作没有发生大的问题,但有的工作还是没有做到家,我们一定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为今后烟花爆竹储运工作安全有序打下良好基础。

房 山 区 交 通 局

2008年2月28日

推荐第5篇: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鼓楼区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18年来,鼓楼区按照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201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及相关会议精神,全力以赴做好2018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紧锣密鼓部署安排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开展,确保鼓楼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切实减少了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为春节期间福州空气质量位居全国前列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实施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鼓楼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人为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调整成立了以区政府朱训志区长为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陈丹为常务副组长、区政府黄绍兴、郑炳锋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抽调安监局、鼓楼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鼓楼大队、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卫计局等7个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福州市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下发了《2018年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鼓楼区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方案》,并迅速部署落实启动烟花爆竹零售点相关的报名公告、宣传发动、经营网点现场核查、街镇报名摇

1 号、禁燃部位申报、从业人员培训、许可证核发、网点监管检查等系列工作,期间,鼓楼区还结合区情实际,及时对禁燃区域进行了公告,并在各街道交汇节点部位科学布点三个烟花爆竹零售点,实现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涵盖全辖区,从而有力杜绝私炮经营。鼓楼区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忙而不乱,急而有序,顺利推进。

二、科学合理布点,公开规范有序做好零售网点经营许可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楼区认真做好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短期零售经营网点许可工作。2018年1月19日区烟花办在区政务网向社会发布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报名公告,街镇同步在报名点张贴报名公告。根据福州市烟花办确定的鼓楼区设置3个烟花爆竹短期零售经营网点的安排, 1月21日区烟花办组织成员单位区安监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零售点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和今年我区新增禁燃区域布局,核查人员对每个网点的设址予以签字确认。

1月22日至1月23日街镇安监站受理辖区内报名申请,认真审核报名材料,把好准入关,2018年鼓楼区共有220人参与摇号抽签竞争3个零售网点经营资格。设点的街镇于1月26日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街道记工委等现场监督下,完成了辖区内网点摇号抽签工作,再次核对相关证件材料,查实无涉爆记录后,确定网点中选人员报区烟花

2 办。区烟花办组织7个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许可审查,一一签署审查意见,签字确认,报区安监局审批,于2月6日向经营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短期许可证。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禁燃限燃规定 根据我市今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新要求,今年鼓楼区结合辖区实际,切实对我区规定的禁放、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及允许燃放品种等相关规定加大了宣传力度,主要工作有以下三点:

一、烟花办印制了1.5万份《致市民的一封》、3500张宣传海报和3500张禁燃标识、禁燃公告等宣传材料下发到鼓楼区10个街镇、69个社区,并在禁燃部位、社区公共宣传栏、新村楼院等处广泛张贴,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燃放知识,同时还印制了3000张《燃放须知》下发给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要求配发给每位购买者,让购买者了解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

二、烟花办寒假前及时组织区教育局在辖区内中小学开展一次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主题教育,在辖区学校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标语,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形式给鼓楼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公开发布了《致家长一封信》,提醒家长注意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同时,结合环保检查,联合环保部门,及时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再宣传,并将烟花爆竹安全政策规定传递到户。

三、烟花办牵头组织街镇、社区充分利用横幅标语、LED、

3 短信、发放宣传材料、社区小喇叭等形式宣传普及烟花爆竹禁放、限放、限燃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在燃放关键节点开展组织力量禁燃宣传劝导工作。

通过上述有力宣传,让市民知晓并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2018年春节期间,辖区居民文明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显著提升,烟花爆竹燃放量显著减少。

四、高频度开展安全检查,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鼓楼区作为核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事关重大。我区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逐一落实每个网点监管责任人,烟花办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执法行动,严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充分发挥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作用,高密度高频度地督查巡查辖区内3个经营网点,属地街镇、社区每天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区烟花办采取日常巡查和夜间检查方式交替进行,并强化随机抽查,形成强大的监督管理合力。节日期间,对每个销售网点检查做到每日至少2-3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切实防范事故隐患。据统计,至3月3日,全区共开展烟花爆竹检查356次,发现隐患13条,整改13条,行政处罚1起,罚款1200元人民币,治安拘留0人,查扣烟花爆竹4箱,有力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鼓楼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工作落实有序,宣传到位,监管有力,平安稳定,成效明显,积极促进了城区空间质量的提升,有力确保了核心

4 城区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

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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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由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电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7篇:云城区烟花爆竹安全

云城区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 “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广东省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安监„2009‟5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健全执法工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 1

加强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合协调,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力度,净化烟花爆竹经营环境,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督促、协助从业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变成从业单位的自觉、规范行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年”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点的监督检查,在从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督促检查从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情况,确保从业单位隐患排查达到100%,隐患治理达到100%,避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三)规范经营秩序。针对重大节日销售旺季,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规范合法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巡查,确保在经营过程中不降低安全条件、不违规经营;对于在经营过程中降低安全条件或违规经营,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经营安全。

(四)加强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春节、清明和中秋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组织公安、工商、安监、质监、供销社等部门深入开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防范事故发生。

四、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结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重点核查储存仓库的现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换证条件。

(2)是否落实值班保卫制度,加强仓储设施及其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区域。

(3)仓库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超品种储存;是否将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是否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是否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

(4)是否严格执行粤安监„2008‟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烟花爆竹产品出入库登记台帐,并落实信息报送工作。从4月份开始,企业出入库登记内容仍按粤安监„2008‟281号文的格式要求进行,但报安监部门的报表格式按照“云浮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出入库登记表”(附件1)填报,每月10日前报出。

(5)是否配备专用配送车辆,车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储存超量配送。

(6)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零售点的布设是否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证经营;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张贴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现象;是否

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1)是否建立完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的联合“打非”工作机制,落实“打非”工作责任,签订工作责任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查和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2)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零售网点是否与镇安监所签订责任书,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3)是否建立和落实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

(4)是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媒体,采取灵活方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及典型案例的宣传。

五、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各镇(街)、各部门要制定本年度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4月3日前将方案报区安委办。

(二)排查与治理阶段

本年度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清明节期间:3月21日至4月30日;中秋国庆节期间:9月19日至9月27日;2010年春节前:201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

在各个整治阶段均需按照方案的内容与工作要求开展

周密细致的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排查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检查内容详见附件4)。隐患排查的内容按照“现场安全核查表”(附件2,3)的要求,对于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均需进行登记统计(含当场整改、纠正项),对不能当场整改、纠正的要发出整改指令书并进行整改验收,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总结及资料报送阶段

各镇(街)、各部门对每个阶段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安委办,各个阶段的材料报送时间如下:5月6日前报清明节期间总结;10月10日前报中秋国庆节期间总结; 2010年2月1日前报春节前总结。区安委办将会在各个阶段组织检查组到各镇(街)、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部门需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务必采取有效措施把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把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针对烟花爆竹销售季节特点,认真落实经营安全监管措施。

(三)联合执法,严厉打非。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采用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方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云浮市云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8篇: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方案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2008-2009年预防煤气中毒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市有关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有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组长由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等同志组成。

三、实施方案

(一)节假日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清扫

1、做好人员车辆准备工作

(1)清洁队清扫班全面准备,重点是城区繁华路段。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清扫人员早晨六点上班,清扫前夜烟花爆竹残渣,此项工作延续到正月十五。

(2)节假日期间车队准备好大型压缩车,装卸人员随时待命,早晨七点钟分别到岗,抢装燃放残渣。

2、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2)清扫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安全,提高警惕,防止哑炮炸人事件的发生。中心要求清扫人员佩带眼镜、口罩,以防意外。

(3)垃圾清运人员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居民小区的垃圾清运人员,由于节日期间垃圾量的增加、人员多、路况复杂,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圆满完成节日期间清除烟花爆竹残渣的任务。

(二)燃气站点的巡查、看守

1、对 座天然气调压站(箱)及百余个闸井,进行拉网式巡查,增加力量重点对城区的天然气调压设施进行巡检。 个液化气站点,均设在行政村的外围,且长期有人24小时 1

值班看守,两节燃放烟花爆竹时,主要责任人亲自值班。

2、对人群密集场所的调压设施(餐饮、商场和居民小区等),设专人进行盯守。

3、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每台设备都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规定,重点及要害部位的天然气高压设施周围15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两节期间,在每个调压站和液化气站外张贴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并悬挂大幅警示标语提醒市民。

5、燃气公司和各燃气站点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在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期,实行昼夜轮流巡查制度,全力确保全区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供热企业加强易燃物管理

1、认真自查。各供热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可燃、易燃物的使用、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易燃物的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供热单位加强人员值守和巡逻检查,节假日等重要时段要增派巡逻力量,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严禁擅离职守。

3、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4、加强安全宣传工作。两节期间,加强对生产场所周边居民的宣传工作,在存有易燃品德地点外张贴北京市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安全工作是当今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按计划、高标准得到落实。

2、强化责任。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安全工作要落实到人,落实值班制度,要加强人员值守和巡逻检查,节假日等重要时段要增派巡逻力量,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严禁擅离职守。

3、认真对待。各单位认真进行检查,做到无易燃物品外露、消防设施(消防栓等)完好、防火器材有效不过期,各供气、供热站都要张贴禁放标识,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器材。强化安全工作汇报机制,坚决杜绝瞒报漏报现象,及时作出反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有关信息的传递工作,做到内容准确无误、信息及时准确。

4、切合实际。各项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运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且符合专业特点、专业标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严格、周密的组织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5、互相协作。安全工作的很多项目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可以独立承担的,很多业务需要多部门、多单位协调配合才能完成。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推荐第9篇:烟花爆竹安全培训教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

管理资格培训材料

安监局

陈燕

(2007.10.) 同志们: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下面,由我跟大家讲解烟花爆竹有关知识和标准。

烟花爆竹五彩缤纷,洋溢喜庆;爆竹震天动地,清脆刺激。中国人用燃放烟花爆竹来辞旧迎新、祈福求祥、欢度喜庆的习俗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长盛不衰。但是,烟花爆竹毕竟是一个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它在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痛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到燃放,每年都要发生数百起爆炸事故和难以计数的燃放伤人事故。近几年,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处理力度,所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最近出台的《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有关知识和标准作一些讲解。

1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烟花?什么是爆竹?烟花爆竹共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89》烟花分为十类:

(1)喷射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2)旋转类: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 (3)升空类: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4)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品;

(5)线香类:用装饰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

(6)地面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为主的产品;

(7)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8)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的产品;

(9)小礼花弹(直径不大于38㎜):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出各种花形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10)其他类

爆竹是指燃放时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2 爆竹产品分为四类:

(1)硝酸盐炮类: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

(2)高氯酸盐炮类: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3)氯酸盐炮类: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4)其他炮类:以其他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

3 警示标志;

(五)符合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条件。

除此之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进货,严禁从无证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零售经营者如何申领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零售点的周边情况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对审查的结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经营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安全规定和应当设置哪些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4 销售网点周围5米范围内不得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在网点附近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语主要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销售门点内严禁住人,店内严禁设有生活设施;不得设置明火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悬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排专人做好零售现场的安全管理。

储存烟花爆竹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必须设专用库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二是库房应设专人看管,严格保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带火具、火种入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数量越多,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就越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数量要严格控制,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定量。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及时向批发单位退回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私自存放。

属于废弃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处理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消防措施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最大的危险是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事故,因此,必须制定合适的防火、防爆对策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包括: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两个5㎏重的水剂灭火器;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与其他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3)经营场所严禁明火;

(4)除了消防器材的配备要求外,为了防止烟花爆竹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哪些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今天,我的讲解就到这里,如有不对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同时,也希望各位在今后能平平安安经营,顺顺利利的发财。

推荐第10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一、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二、为什么要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喜庆活动用品,但从其实质上讲,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爆炸威力的爆炸物品。每年由于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爆炸、火灾以及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购买、销售及燃放实行严格管理。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龙头,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的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经营“六不准”内容是什么?

安全经营“六不准”即:不准无证照经营,不准私设仓库,不准经营“三签”不齐产品,不准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准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五、哪些行为属于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1.没有领取许可证经营、异地经营、设摊经营烟花爆竹的;

2.未经许可储存尤其在民宅、居民居住区内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

3.烟花爆竹标签不全、质量低劣、零售网点销售A级烟花爆竹的;

4.在禁放区、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5.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

六、家庭储存烟花爆竹有什么要求? 家庭储存尽可能短时间储存,并注意一是不许靠近火源;二是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三是不能被雨淋。

七、“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为什么不能买?

非法劣质烟花爆竹是指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未经公安、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进入当地市场的烟花爆竹。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主要危害有:

一是生产非法烟花爆竹的企业和地下作坊,在缺乏严格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不但质量没有保证,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易断火等质量问题,而且由于火药配方不规范,大量使用自制火药和国家违禁药物,在同等高温、摩擦、振动、撞击等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自爆,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二是消费者在非法劣质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有质量问题的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后,一旦在燃放时受到伤害,因查证困难很难向不法商贩索赔。

因此,为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请市民到指定的、设有统一标识的销售点购买,切勿一时贪图便宜向不法商贩购买非法烟花爆竹而受害终身。

八、选购烟花爆竹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要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对于无证摊点上销售的烟花爆竹,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不但质量没有保证,而且鞭炮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断火等问题,危险性比较大。

二是不要购买、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三是不要一次购买烟花爆竹数量过大,乘火车、船与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烟花爆竹。

四是不要在禁放区和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是严格按照产品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户外场地燃放烟花爆竹。

九、如何尽快辩识出烟花爆竹的真伪?

正规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都应该有防伪码标签。这个防伪码标签有激光防伪技术,揭开之后,下面还有一个密码,市民拨打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输入烟花爆竹上的密码,立即就可以知道手中烟花爆竹的真假。

十、“烟花爆竹安全之十要”有哪些内容?

1.要到就近的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

2.要购买贴有数码防伪标志和当地批发公司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

3.要放在家中远离火种或取暖器等火种或发热的地方;

4.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稳放置后燃放;

5.要按说明书正确燃放;

6.要由大人燃放;

7.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火种引起家中火灾;

8.要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上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理掉,预防可燃物引燃后殃及家中;

9.要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以防火星引燃;

10.要把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

一、为什么不允许一般消费者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而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将烟花爆竹产品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B、C、D级产品均有明确的药量限制和确定的安全半径,爆竹威力较小,相对比较安全,是一般消费者进行娱乐活动时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一般不需要特别的安全防护和专业燃放知识。而A级产品药量大、爆炸威力大、危险程度高、燃放半径大,燃放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并要选定合适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护和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是适应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国家有关标准明确规定这类产品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这类产品一般用于社会或组织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晚会上燃放。一般消费者不能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一是因为一般消费者自身不具备专业燃放知识,二是一般消费者也没有能力做到选择合适的燃放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警戒。如果允许一般消费者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不仅容易造成其自身伤害,还会造成对周边群众的伤害,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原则有哪些?

第一条,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第二条,不能在建筑物之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有些朋友住在楼房上,不愿意下楼,直接把烟花爆竹从窗户阳台上伸出去燃放,容易造成危害。

第三条,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在监护人陪同之下燃放。

第11篇: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一、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1、应到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专营摊点去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2、消费者要选购允许燃放的产品,今年规定五类产品不得销售和燃放。一是烟花爆竹A级产品;二是摔炮、拉炮、砸炮、擦炮;三是直径30mm以上双响爆竹以及超大药量的; 四是质量不合格、过期的;五是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3、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

4、烟花爆竹的引火线应使用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无松脱且不能过短的安全引线。

二、燃放烟花爆竹除应按照说明书操作外仍需注意事项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且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3、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并阻止他们燃放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及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稳放置后燃放。

5、一般采用香烟或香点燃方式,点燃后,人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拢产品,一般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长春市禁放区内的市民要在解禁期间(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

7、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合燃放,如楼梯口、加油站、变电站、燃气调压站附近、高压线、公共场所等;农村村民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 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8、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做很容易伤人。

9、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杆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三、烟花爆竹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2、要存放在家中远离火种或取暖器等火种或发热的地方。

3、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火种引起家中火灾。

4、要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上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理掉,预防可燃物引燃后殃及家中。

5、要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以防火星引燃。

6、要把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

7、不要购买过多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更不允许为非法销售提供储存场所。

第12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2006-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我乡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万府办函〔2015〕35号)文件要求,我乡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专项治理,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于后: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我乡高度重视此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了《zx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由乡长xxx同志主持召开了全乡乡村干部大会,专题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治理工作,并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安办同志和各村村主任为成员的紫溪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专项治理小组),落实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摸排,宣传政策。

由乡安办协同各村干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的要求,对全乡境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全面摸底。经过摸排,发现王克菊和贺银芳烟花爆竹经营点都存在“前店后宅”式经营,副乡长李xx向王xx和xxx传达了万府办函〔2015〕35号文件精神,要求他们立即关闭烟花爆竹经营点,另选或新建符合要求的门市单独经营。

三、整改迅速,严格审查。

存在问题的2家烟花爆竹经营点业主按照上级要求,在乡专项治理小组的指导下,重新选择了符合要求的门市单独经营烟花爆竹,现已将烟花爆竹存放柜摆放整齐,等待上级有关部门的重新许可。在乡政府对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的大力宣传下,又有2家商户向乡政府申请经营烟花爆竹,乡人民政府对申请户的门市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现已满足烟花爆竹经营点的要求,已将相关资料提交市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14篇:天竺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天竺镇2011年春节烟花爆竹工作总结

2011年春节期间我镇坚决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八个规定动作”,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实现了“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镇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

一、落实“九个到位”,确保安全工作开展井然有序

(一)组织到位,周密部署各项工作。为全面做好我镇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区烟花办相关文件内容要求,根据地区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各项工作方案、责任书、两节期间安全工作通知等相关文件。镇主管安全副职领导先后6次组织各相关职能科室、双管单位、各村(居)委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辖区内9个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负责人召开春节期间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烟花爆竹各项安全工作,下发《天竺镇2011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责任到位,层层管理提高效率。为切实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镇政府逐一与镇域内5个行政村、8个社区、9个烟花爆竹销售网点、4个加油站及50家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了《天竺镇2011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明确书》、《天竺镇201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 1

任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明确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自觉遵守。下发《天竺镇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天竺镇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到各村(居)委会、各重点单位,要求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安全燃放工作。

(三)监管到位,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从1月18日起,镇政府先后多次组织派出所、安监科、综治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大棚搭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网点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地址搭设大棚。从21日开始,对销售网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重点对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风加固措施、销售网点产品存放区域和销售区域隔离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研究整改。

1月17日—21日,由主管领导王德顺副镇长带队,3次组织安监科对辖区内50家重点经营单位进行春节前安全大检查,与部分重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要求在节日期间认真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燃放工作,确保节日期间我镇安全稳定。自烟花爆竹销售当日起,派出所、城管、工商、镇安监科、综治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队,每天上、下午对辖区内9个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安全巡查、检查;重点时段,镇党委书记亲自督查、镇长亲自指挥、主管副职领导亲自带队对我镇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各村、加油站、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及禁放区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严防死守,切实做到“燃放时段秩序好,禁放地点看的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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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传到位,强化安全燃放意识。我镇分阶段、分重点的组织派出所、城管、工商所、安监科、综治办等部门,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日活动,发放《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手册、烟花爆竹禁放地点宣传页、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海报以及镇政府印制的《天竺镇人民政府致全镇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天竺镇人民政府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天竺镇人民政府致全镇各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等宣传材料7220余份,悬挂条幅20条,在禁放区全部张贴禁放标志共计100余张。各村(居)委会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向村(居)民广泛宣传安全燃放常识及节后回收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全面提高百姓安全燃放意识。

(五)督查到位,加强巡查全面覆盖。春节前后,由镇主管副职领导亲自带队,多次组织安监科对各村、社区值守人员到岗情况、应急储备情况、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安全大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

(六)维护到位,专群结合保平安。元旦期间,镇政府加强秩序维护,组织发动警力120人、治保积极分子160人、街道干部30人、企业保安180人,其他社会力量130人,重点对元旦期间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学校、医院等重点部位进行巡逻看护。春节前,镇派出所、城管、安监科、综治办深入各村、社区、重点经营单位,发放各类宣传材料,张贴禁放标志,传授安全燃放常识,提高安全意识。重点燃放时段,镇机关干部、派出所民警、城管、工商队员、各村、3

社区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对周边加油站、居民小区、林地、苗圃、机场周边地段等重点部位安排民警、志愿者进行专人盯防;居民小区内、村庄内外由村(居)委会干部率志愿者分片看护,机动巡逻;企业保安人员加强单位监督,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春节前期,机场消防队、空港消防中队对辖区内主要路段进行洒水增湿。春节期间,机场消防队对机场周边及辖区内高层建筑进行现场看护,遇突发火灾事故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地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隐患排查整改到位,镇政府组织安监科在节前对辖区内可燃物进行拉网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镇综治办组织6次联合执法,对地区无证无照废品回收点进行查抄,对有证照废品回收企业进行了规范。各村对村域内公共区域内易燃堆放物和落叶、杂草、林地、苗圃等重点部位可燃物进行清理;居委会积极动员楼区百姓在节前及时清理楼道内堆放物,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八)资金到位,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燃放维护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我镇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两节期间,镇政府购置5公斤ABC干粉灭火器200具,灭火墩布、铁锹、扫把各100把,各村配备10盘消防水龙带共投入经费6万余元;印制各类烟花爆竹宣传材料经费7000余元。

(九)应急处置到位,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制定《天竺 4

镇2011年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在元旦、春节期间24小时应急值守,各村加强消防室工作建设,配齐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遇突发事件能及时进行处置。镇政府相关科室、派出所、村级巡防队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看护,严防死守。春节期间,在燃放现场,由派出所、镇安监科等部门共灭火10余起。

在区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天竺镇2011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圆满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再接再厉,为天竺地区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15篇:省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烟花爆竹职能调整的要求,200x年以来,我局和省公安厅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交接,并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了我局业务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稳定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尤其是“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明确职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的许可工作

烟花爆竹的审批许可工作职能调整到我局后,我局将此工作列为200x年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下发了相配套的《关于印发贯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并于200x年10月20日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时,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变化的实际,全面分析了我省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为我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级监管、层层落实的长效机制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将经营许可工作层层分解,省局负责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州(地、市)局负责零售经营许可,县(市、区、行委)局负责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职能工作调整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综合安全监管作用,构建了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为主要监管力量,以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四级负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层层有责任,个个有压力,工作职能调整,监管责任不减”的良好工作局面。又如海东地区的乐都、民和两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与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研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三)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布点

200x年以来,我局与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对全省所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反复调研后,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分批布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区人口密集程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对原有的10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整治和重新布局。根据青海省目前烟花爆竹销售总量与其他省市相比相对低下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了继续认定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全省初步设置了447家零售网点。同时,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由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在“两节”期间增设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四)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为顺利发证奠定基础

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发证前的培训准备工作,加大了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了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了从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了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全省共举办培训班19期,培训人员840人。

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行为,为顺利开展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发证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零售许可证和临时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州(地、市)、县(市、区、行委)颁发。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采取设置办证前置、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强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工作方式进行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1家(发证率100%),零售证447家(发证率100%),临时零售证520家(发证率100%),保证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合法销售,基本满足了全省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的需求。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为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2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x]3号)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x]36号)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制定并印发了《青海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成立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各州(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也相应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三是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单位予以了严厉打击。 “两节”期间,全省共取缔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点343家,查扣假冒伪劣烟花爆竹1610件,折合人民币369600余元。

(七)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指示,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xx]10号),采取经营单位自查,社区(村委)、乡(镇、办事处)、县(市、区、行委)普查,各州(地、市)抽查,省局抽查重点地区等方式进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省共检查481家经营单位,排查隐患296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毕,并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了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虽然我省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和现象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

我省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后,由于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尚未理顺,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队伍建设滞后,监管力量层层衰减现象十分严重,增加了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非法经营活动屡禁不止。近几年来,各地区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持续开展了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由于个别地区对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非法经营活动依然存在。

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我省地域辽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点多、面广、线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业人员的素质仍需亟待提高。

第16篇:社区居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社区社区居委会

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总结

社区社区“两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旺泉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旺泉街道对烟花爆竹管理的指示精神,采取强化宣传,突出居民自治,集中宣传检查,狠抓春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了节日期间社区辖区的安全稳定,让广大居民群众度过了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

一、基本情况

社区社区位于顺义城区西部,东邻京承铁路,南至西外大街,西接南白路,北靠顺义减河。建成于1996年,辖区占地面积255183.15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27468.76平方米,居民楼宇占地面积99886.65平方米。社区共有38栋楼房153个单元门1858户,共计4290人。其中户籍人口1193人,流动人口712人。辖区面积大,流动人口多,门店多且环境复杂、极易发生火患,针对这一特点,社区社区居委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思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了节日期间,整个社区社区无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提前部署,统筹安排,落实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是维护社区稳定,保护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社区社区居委会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当作是维护社区稳定,保护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召开社区社区居委会2012年“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二是组织成立由主任王涛带队的社区社区居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2012年社区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制定了社区社区2012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志愿者巡逻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对工作人员的巡查守护工作进行了安排;四是严格落实责任,对辖区70家门店和社区居民签订《顺义区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做到安全燃放,人人皆知。把安全燃放工作纳入社区社区居委会春节期间工作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做到了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三、周密部署,以会代训,做好了安全监管的准备工作 社区社区居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旺泉街道关于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指示,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燃放事故“零目标”的实现。在每周居委会周例会上总结一周工作,部署下一周工作目标。

四、加大宣传,舆论造势,增强了市民的安全燃放意识。

深入开展了《北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禁放、限放区域、燃放时间段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的宣传,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横幅、标语、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社区居民宣传烟花爆竹的相关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发生人身伤害。根据统计,2012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期间,共张贴宣传海报45张、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悬挂横幅8幅、张贴禁放、限放标志12余张、出黑板报2块。签订《顺义区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1900余份。

五、加强值班、畅通信息,确保了工作进程的动态掌握。社区社区居委会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实行了“两节”期间值班制度,加强了值班力量,增加了守护巡逻值班,及时收集掌握了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信息,确保能随时掌握各项工作动态,保持信息通畅,及时作出决策,及时处置突发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保证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圆满的完成了2012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但还有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部分辖区居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在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是在限放区域,不分地点和场合,乱扔乱放以及无视禁放烟花的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不尽人意。有的社会单位在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安全意识淡漠、参与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在一片平安、祥和的欢声笑语声中,社区社区度过了2012年的春节,总结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即取得了一些成绩,如社区社区“两节”期间安全事故零发生,同时也有一些不足。我们会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为社区社区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社区社区居委会 2012年2月7日

第17篇: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总结

新立街社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燃放工作总结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基础,按照《广宁街道2010年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方案》要求,新立街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群防群治力量进行街巷巡逻,安全燃放宣传,重点地区巡视,可燃物清理,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

新立街社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共 悬挂5条横幅,3块板报,召开社区居民组长代表安全燃放工作会,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发放张贴宣传材料465件,受教育人数1421人。

通过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引导广大社区居民了解烟花爆竹的潜在危险性,认清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危害,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有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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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新立街社区要求所有参与行动的人员,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居委会,同时居委会在接到有关信息时上报给广宁街道综治办,报告完毕后再出现场。

在广宁街道201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新立街社区于2010年2月28日圆满的完成“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及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确保禁放时段禁得住和禁放点、燃放点安全”的工作目标,使新立街社区广大居民渡过了一个快乐、祥和、喜庆、平安的春节。

新立街社区居委会 20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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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烟花爆竹演练工作总结

烟花爆竹燃放应急演练总结

为适应风景线小区过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提高员工应对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的组织指挥、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检验各部门协同作战的统一性,根据项目对此项工作的布置,2018年1月28日下午,举行一次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现将演练情况汇报如下:

演练于下午15时30分开始。胡小刚扮演业主抱一箱烟花爆竹欲从12岗进入园区,门岗人员阻拦,告知其政府要求和易燃易爆品进入园区的危害性。业主配合工作应对其无法进入表示歉意。巡逻岗在巡查期间发现有业主燃放烟花爆竹,立即上前阻止,业主配合工作则对其表示歉意。如果不配合,再次告知其后果及严重性,对不听劝阻的将直接采取应急措施或上报公安部门。业主不在物业管辖区域但离园区较近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比如在西侧通道,巡逻岗应立即上前阻止并告知其危害及后果的严重性,如不听劝阻,应立即进行警戒,防止火灾或伤人事故发生。

召集参加演练人员结合列队,由总指挥对本次预案演练进行点评:

本次演练时间紧、任务重,全体参演部门和人员没有丝毫懈怠,发扬了密切配合、群策群力、协同作战、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使演练取得了圆满成功。从演练的效果来看,这次演练指导有方、准备有序、组织有力、扎实有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整个演练工作体现了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启动快速。体现特色,提前准备,重点推进。为加强演练组织领导,确保演练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总指挥和各组人员分工。为增强演练效果,体现工作特色,对所有环节认真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取得的具体成效同事一致认为:这次演练具有很强的实战性和创新性,评估等级为优秀,演练取得圆满成功,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反映在:这次演练贯彻实施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负责的应急处置原则,演练科目实际、参演人员齐全,内容场景逼真,对促进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的演练目标。这次演练指导思想明确,组织工作严密,准备工作充分,程序设置合理,安全保障可靠,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演练检验了各级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检查了应急救援各小组应急物质、装备、技术的准备情况,并锻炼了队伍;增强了企业员工的忧患意识,普及了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了指挥人员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

此次演练虽然取得了成功,但是,我们也从中发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各参与员工应时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全面提高应急救援体系反应、救援以及协同作战能力。

2、秩序部应认真做好预案编辑审核,完善各项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到达准确位置开展救援,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

3、确保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能及时提出救援方案,报请决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事故救援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及时自救。

4、要加强救援演练的实战性,要在事先未知状况下不设脚本,实战检验各员工的快速反应能力。要进一步细化区域、以及便捷的救援线路,方便及时准确到达事故发生地点。

5、各成员应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熟悉各自工作内容,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反映能力,为今后其他救援工作奠定基础。

总结人:秦增明 2018年1月28日

第19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总结

2015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总结

2015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总结

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管理及危化品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要的内容,事关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涉及社会稳定和干群关系。

狮子岗乡村干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完善,上上下下一致认识到安全就是稳定、安全生产才能持续发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讲政治走群众路线。坚持把烟花爆竹“打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始终如一保持高压,坚持不懈开展排查,力抓四个关键,有力保障了烟花爆竹市场纯净,杜绝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键是组织领导。开年伊始,乡党政联席会议对安全生产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以党委副书记、乡长和党委委员、人武部长为正副组长的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综治办、经发办等,其单位负责人都是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定期由正副组长主持召开例会,对阶段性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会上成员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对相关安全动态进行通报,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对烟花爆竹“打非” 工作的坚强组织领导。

二、关键是落实责任。年初召开了全体乡村干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政府与各单位签订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书,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等,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签订责任书,强调领导责任,负责人保证随时随地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检查督查;强化属地责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违规使用处置,所在村、联系村的乡干部、包片村干部必须同时承担责任;领导组集体负责制,即出现一例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疏忽,领导组所有成员取消乡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据具体责任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三、关键是加强宣传,集聚“打非”社会正能量。今年以来发放 “打非”宣传材料两千余份,宣传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危害,公布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警惕性,唤起群众责任良知,引导社会舆论,集聚群防群治的社会正能量。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们设置宣传台、悬挂横幅和张贴标语,定期到历史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户及其邻居家进行走访,“四不两直”检查市场经营,保持 “打非”高压态势,使心存侥幸者心灰,让跃跃欲试者意冷,使事不关己者醒悟,让了解情况者奔走相告。

四、关键是检查、排查、督查、突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和严格危化品管理使用,杜绝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违规经营。年初,我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年“打非”工作实施意见,春节、清明、五

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进行专项“打非”行动。期间,包片村干部每天走访一次联系户,巡视一次经营户,实行零报告;企业车间进行危化品零登记、日清理,分管安全责任人每周上报安全生产办有关情况。安全生产领导组每月开展一次例行检查,一季度组织一次督查,节假日期间突查和连续反复查。今年中秋节前的“打非”检查中,我们在杨店何某经营点发现有28挂土炮竹,随后将其责任人带到派出所进行依法处理,没收所有土炮竹,进行教育,给予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今年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及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用安全意识发动群众,用安全知识武装群众,用安全责任保护群众,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聪明才智,一切为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及危化品类安全生产工作。

第20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2011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综合科

今年来,县安监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强化基础、完善制度、依法监管”的总体要求,以推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制度规范与执行为重点,不断改善经营安全条件,大力整治烟花爆竹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度,努力实现年度无爆炸和死亡事故目标。

一、今年来所作的工作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今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 实有关文件、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截止目前,共收到烟花爆竹类上级文件 10 份,每一份都进行了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下发了《宝应县2011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宝应县20

11、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关于开展中秋节前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等共6份文件。3月31日,在宝应县天元大酒店召开了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全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2、排查摸底,分析情况

今年来,县安监局联合各镇(区)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现状

1 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排查摸底。重点排查了异地经营、无证经营、一点多证、烟花爆竹“四私”等行为,将排查出的数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3、加强监督、突出重点

今年来,县安监局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和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的要求,督促批发仓库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储存条件,按照换证评价重新核定的储存量,及时进行调整,定量储存。目前,批发仓库生活区已经落成,办公区同生活区分离,各项安全措施基本完善,硬件条件已达到省内一流。要求其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采购市外产品备案。

今年来,我局始终坚持将零售经营点的安全条件、储存核定量、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在异地设立有储存仓库、超量储存、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是否从非法渠道进货、以及人员的培训作为监管的重点,大力整治零售经营点。

4、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活动

年初,我局制定了《宝应县2011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文件要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根据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加大了对烟花爆竹零售户的监督检查,截止目前,共检查了批发仓库6次,(其中高温季节一次),零售单位共检查40余家次。

2 重大节期间(五

一、中秋、国庆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的高峰期,也是最容易暴露问题的时期,在此期间内,超量储存、异地经营、无证经营、购销私货等问题就迅速“浮出水面”,每逢重大节日,我局都及时印发了节日期间大检查方案,在全县开展拉网式大检查,横向到底、纵向到边。要求各镇(区)制定方案、及时召开会议部署,经过几轮零售单位的自查、镇(区)的排查、县局的督查、抽查,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有效维护了我县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5、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今年来,我局全面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排查重点,要求各镇(区)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注重在提升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化程度上下功夫,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始终将批发企业储存仓库不按规定定级、定量储存及规范堆垛,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缺陷,零售经营网点是否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 严禁超量储存和产品混存。突出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组织专家及时进行等级认定,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限以及应急措施。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制度”,不断

3 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开拓思路、积极创新

今年来,我局开拓思路,积极创新。年初,我局印制了400份《告知书》,将《告知书》发送至全县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条款、储存要求、安全经营条件写入其中,一一告知经营户,要求其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遏制私货,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行为,对于“贴花”问题,经过多次研究商讨,研制出了新的贴花(条形码),这种贴花的具有不可仿制性,方便群众和基层执法人员辨识私货。

二、目前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量突破、布局不合理

按照扬州市政府政府令第51号《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编制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按当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设1家的原则严格控制。我县人口约94.1万人,应发证 313本,而实际发证388本,已超出75本,远远超过了规定要求。

目前,我县部分乡镇按照规定烟花爆竹发证数量还不足要求,如射阳镇、山阳镇;有些乡镇发证数量已远远超过了规定要求,特别集中在城区,如安宜镇、开发区。布局不合理的现象比

4 较突出。

销售网点的过度设臵不仅在管理上增加了难度,而且容易引发经营户之间的恶性竞争,不利于正常销售。相反对其做适度的调整,有利于控制集中连片扎堆经营和盲目经营,避免一旦发生意外形成连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异地经营情况较严重

目前,全县存在着大量的烟花爆竹零售户异地经营的情况,不少烟花爆竹零售户的评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据各乡镇普查统计,目前,全县烟花爆竹异地经营达37家。

3、烟花爆竹“私销”状况依然存在

近年来,各镇(区)加大监管力度,加之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全部关闭,货源减少,“私货”现象明显好转,但依然存在。“私货问题”是各镇(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一直难以根除。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份子铤而走险,充当“二级批发商”的角色,往往挂羊头卖狗肉,防不胜防。目前,私货现象较严重的镇(区)主要集中在射阳、望直。今年来市场上的烟花爆竹私货量较往年明显减少,打击“私货”取得明显成效。

4、烟花爆竹存放不合理的现象较严重

目前,全县烟花爆竹零售户均应按照《关于重新核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储存量的通知》(扬安监„2008‟163号)要求来储存烟花爆竹,但是批发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一次送货较多,造成了超量存储的现象。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未实行专店或

5 者专柜销售;采取专柜销售时,专柜也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并相对独立摆放;经营场所也未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元旦、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前后摆摊设点现象依旧严重,屡禁不止。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建立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短信平台。全县共388家烟 花爆竹零售单位,将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手机号码集中汇总,与电信公司建立短信平台,以短信方式及时集中告知会议、通知、注意事项等事宜。

2、组织2011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培训工作。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作为我局唯一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我县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议在每年一度的政府和镇(区)责任状签订中,增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内容,要求各镇(区)建立烟花爆竹例会制度、风险金缴纳发放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中体现,占取一定分值。

4、在元旦、春节期间,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 法行动,特别是对对重点区域、重点经营户、重点乡镇开展执法检查。

5、探讨全县烟花爆竹布局问题,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研究退出机制,将存在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退出发证范围。从源头上杜绝私货,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找烟花爆竹走私大户,把住射阳这道走私东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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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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