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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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职院学„2013‟10号

关于印发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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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9

1、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如下: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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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并已经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已经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年度各科(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必须合格,并且各科必修课平均分达85分以上;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年度学生素质积分排名在全班前10%以内。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必须合格,并且各科必修课平均分达80分以上;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年度学生素质积分排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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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班前10%以内;或者,本年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70%+素质积分30%)在全班排名前十名以内。如素质积分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分数相同,则以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为先。

5.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已经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得到老师同学的认可。

2.家庭经济困难,已经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在校就读的贫困学生。

3.在校能认真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重修、无旷课记录,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4.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吸烟、酗酒现象,师生反映良好。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助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 4 —

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奖助贷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以及各系的书记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组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1名,由学生资助中心的老师担任,具体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料汇总及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各系书记担任,组员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各班也相应成立班评议小组,组长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达的评选指标为准,按年度申请、评审。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按各系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把本年度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下达给各系。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取全院范围的竞争评审方式进行,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留出2-3个名额后,再按各系大

二、大三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可按分配名额评选出本系的国家奖学金人选后,可再多报1名进行全院范围的竞争(注:系内要排好顺序),最终所有名额评选以学业成绩排名为主,再参考学生在上学年度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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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情况等,最后评选出国家奖学金的人选。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个奖项原则上不能同时申报,但考虑到已经被认定为贫困学生又符合两个奖项评选条件的优秀贫困生,可以争取评选上一个更高奖项的机会,可以同时申报。另外,申报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需提前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说明并报告。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和名额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资助名额。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则取消评选资格,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把最优的学生评选出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上交班评议小组。

2.班评议小组评议: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里同学,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出本班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名单及有关资料上交给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3.系初审: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本系各班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出本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并在系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把初审名单及有关评审— 6 —

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4.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5.学院审批及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织成员进行评审审核,确定出我院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名单,并把审核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把名单及有关资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助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学生欠交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则所获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助学金每学年分春秋两季发放。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材料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九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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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如发现有违纪、铺张浪费、请客送礼、抽烟喝酒等现象,将停发其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扬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尤其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的先进事迹,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奋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解释。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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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班级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条件

浅析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规则

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中文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结

奖助学金评定标准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奖助学金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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