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2020-03-03 09:34: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5.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6.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7.、对偶婚制,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二、简答

1.简述我国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分)

(2)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分)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分)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2分)

2.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

6、

8、l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分)

①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1分)

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分)

③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2分)

④ 收养人只能收养l名子女;(1分)

⑤ 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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