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学工作总结

2020-07-02 来源:教学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2013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2.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3.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附参考答案: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

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是: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4)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2.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参考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3.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附答题要点: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答题要点: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答题要点: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我国古籍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者,妻之天也。\"\"夫为妻纲。\"这些都表明夫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无独立的人格,处于服从丈夫的地位。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公开被法律所确认。如封建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唐律淑仪》认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

在财产关系上,妻对家庭财产只有适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在婚姻关系上,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提出离婚要受到诸多限制。同时,妻还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妻对丈夫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婚。在刑事责任上,夫妻相犯也是同罪不同罚。即在适用刑罚上,相同的罪,对夫犯妻选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妻犯夫,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亲属法中,规定了不少反映男女平等的条文。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亲属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残余,对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至她们的行为能力都作了各种限制。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13条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进行了修改,一般均规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但这种平等往往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实际生活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些历史性的转变必然给夫妻关系带来深刻的变化。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的那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等,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较偏僻的地区,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在一些家庭中仍然有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影响着夫妻关系。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上保障夫妻的地位平等,又要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创造有利的条件。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题要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1)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1)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2)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参考答案:

(1)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2.董波于1997年与郝清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不错,但后来,董与自己的同事戈萍有了不正当关系。董曾向郝提出离婚,但郝坚决不答应。董于是干脆在外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很少回家。不久,郝在逛街时买的两张彩票中了大奖,得了40万元。郝非常高兴,但未将此事告诉董。后来董从报纸上得知此消息,便回家要求郝分一半钱给他,郝不同意。董见钱要不回来,便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中奖奖金的一半归自己。而郝则辩称:\"丈夫抛弃自己,整日不回家,这笔钱不能给他。\"

问题:(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

(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

《婚姻法》第l9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

本案中,董波与郝清未就该奖金的所有权作出过约定,因而当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故奖金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

六、丙七。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 ,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扶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4.甲(男)与乙(女)结婚10年,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甲婚前的一套住房内,由于身体的原因,乙一直不能工作,全家只靠甲一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加上治病用钱,夫妻的生活十分拮据。2009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协商离婚,但乙提出要甲在离婚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特别提出要求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现有的房屋内,甲不同意,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试问:(1)乙能否要求甲对其进行经济帮助?

解答:

(1)乙可以向甲提出经济帮助的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本案乙因身体的原因造成其没有生活来源,依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甲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5.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解答:

对于忠诚协议等婚姻契约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可以予以调整。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据此可知,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也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强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但是,法律既然将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定义务,则当事人违反该种义务的情况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而这里的过错,主要就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的情形。

(2)实际上,忠实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履行该种义务的,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请自行将条文补充完整)。不过,在夫妻之间签订了\"忠诚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的依据并非婚姻法第四条,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因此,这类案件并不适用上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3)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6.2000年,甲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甲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次年乙生育一女。2005年,甲辞职,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收益除用于其个人的消费外,其他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已偿还债务5万元。自2007年起,甲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乙及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肯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乙自生育后因身体不适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其向他人借款8000元,以维持家庭生活,在几次向甲要求抚养费和生活费被拒绝后,于2008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在离婚后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偿还8000余元的债务。甲同意离婚,但表示住房是其原单位分给他的,应由自己继续承租,而乙所欠的债务是其个人的债务,自己不负清偿责任,而自己所欠债务仍有5万元尚未偿还,乙应当分担一半。 试问:(1)甲、乙各自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偿还?

解答: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甲为从事个体经营所欠10万元,所得收入除偿还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外,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家庭的生活费,因此,其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乙不负清偿的责任。乙在婚姻期间,为抚养子女借款维系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两人共同分摊。

推荐第2篇:婚姻家庭法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 A.马克思 B.列宁 C.恩格斯 D.摩尔根

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 A.人身关系 B.伦理关系 C.财产关系 D.社会形式

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C.独立的法律部门 D.身份性财产法

5.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

) A.1791年《法国宪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896年《德国民法典》 D.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6.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遗弃罪 B.虐待罪

C.重婚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

7.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 A.互相尊重 B.互相谅解 C.互相信任 D.互相帮助

8.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

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 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9.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

) A.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 B.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3年以下有期徒刑 D.拘役或管制 10.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B.同时审理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D.只审理离婚案件

11.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

) A.分别财产制 B.共同财产制

C.统一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12.收养是(

A.民事法律行为 B.刑事法律行为 C.行政法律行为 D.诉讼法律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时间是(

) A.1998年11月4日 B.1990年3月8日 C.1992年4月1日 D.1994年2月1日

1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4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25周岁以上 D.10周岁以上 15.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

A.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 B.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 C.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充公收归国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离婚未满一年的

17.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

) A.公安机关 B.婚姻当事人

C.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D.基层组织

18.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

)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9.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 A.经济上的供养 B.生活上的照料

C.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 D.体力上的照料、帮助

20.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和组织有(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D.双胞胎的生父母 21.古代离婚制度中,“七出”的内容包括(

) A.“无子” B.“口多言” C.“窃盗” D.“妒” 22.古罗马亲属法中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结婚方式分为(

) A.共食婚 B.宗教婚 C.买卖婚 D.时效婚

2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 A.宪法和其他法律

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C.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24.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包括(

) A.在室女 B.来归之妇 C.妻族 D.本宗男子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 D.弟、妹未成年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拟制血亲

27.涉外婚姻(狭义) 28.法定婚龄 29.非婚生子女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五、论述题(14分)

33.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3分)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5分)

35.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婚生子女的(

)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8.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其中未成年是指未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9.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收养法的近代化,但有关条款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经过台湾立法当局的修正,这些歧视内容始被删除。这次修正的年份是(

) A.1950年

B.1985年 C.1988年

D.1995年

10.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1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12.婚前由一方承担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

) A.八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

D.三年以上

13.下列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只能以不作为完成的是(

) A.虐待罪

B.重婚罪 C.破坏军婚罪

D.遗弃罪

1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A.独立执行

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

D.强制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

) A.文明第三国法律

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B.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功能 C.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文化教育功能

1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结婚未满一年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8.以亲系即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

) A.男系亲和女系亲

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

D.血亲和姻亲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

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20.在我国,旧式的“入赘婚”与目前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区别是(

) A.两者的性质不同

B.两者的目的不同 C.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

D.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2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

)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甲(56周岁)、乙(30周岁)为兄妹,甲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身体残疾,如果甲要求乙承担对其扶养义务,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 A.乙由甲扶养长大

B.乙有负担能力 C.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D.乙为自愿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 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下列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 A.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乙破裂 B.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

C.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D.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标志

25.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

) A.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

B.强奸现役军人配偶 C.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

D.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亲属

27.夫妻同居义务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立嗣 30.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35.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

(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

)。 A.1949年

B.1953年 C.1950年

D.1980年

2.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文化教育

D.实现人口与社会协调发展 3.人类历史上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最早出现于(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早期 C.奴隶社会晚期

D.封建社会早期

4.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

)。 A.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制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

5.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血缘属性

D.功能属性

6.下列哪一权利属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人身权?(

) A.健康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配偶权

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 A.适用上的广泛性

B.内容上的伦理性 C.道德补充性

D.多为强行性规范 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9.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互相忠诚和睦文明原则

D.计划生育原则 10.下列有关重婚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C.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理由

11.在我国古代五服制度中,下列哪一项是按照由亲至疏的顺序排列的?(

A.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B.齐衰 斩衰 小功 大功 缌麻 C.斩衰 齐衰 缌麻 大功 小功 D.大功 小功 齐衰 斩衰 缌麻 12.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3.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不包括(

)。 A.配偶

B.血亲 C.宗亲

D.姻亲

14.下列称谓中与己身不属于直系血亲的是(

)。 A.曾祖

B.外祖母 C.玄孙

D.侄子

15.下列事项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的是(

)。 A.结婚

B.死亡 C.离婚

D.收养

16.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表现不包括(

)。 A.一定的亲属关系成为特定法律程序中回避的原因 B.一定范围的亲属为禁婚亲

C.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建立收养关系可依法放宽条件 D.一定范围的亲属间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

17.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不低于(

)。 A.22周岁

B.2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18.《新唐书·北狄传》载:室韦人嫁娶,男方需先到女方服役三载,然后“与妻功载”。所指的是以下哪种早期型结婚方式?(

) A.掠夺婚

B.劳役婚 C.互易婚

D.买卖婚

19.我国古代结婚程序的“六礼”中,男方遣媒人携带礼品去女方提亲称为(

)。 A.纳征

B.纳采 C.纳吉

D.问名 20.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21.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22.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2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一般需年满(

)。 A.18周岁

B.22周岁 C.30周岁

D.45周岁

24.我国古代的“七出”中,儿媳不孝顺公婆被称为(

)。 A.逆德

B.绝世 C.乱族

D.离亲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26.下列我国古代律法中,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有成文规定的是(

)。 A.《户律》

B.《开皇律》 C.《唐律》

D.《大业律》 E.《刑统》

27.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的“六礼”包括以下哪几项?(

) A.纳采

问名

B.纳吉

纳征

C.请期

亲迎

D.亲迎

庙见 E.问名

议婚

28.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姓名权

B.同居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人身权

E.计划生育义务

29.亲权中的人身照护内容包括(

)。 A.管教和保护权

B.姓氏决定权 C.住所指定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E.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3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有配偶的收养人应夫妻共同收养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31.婚姻家庭制度 32.重婚 33.母系亲

34.夫妻财产制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35.简要分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6.简要阐述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保护。

五、论述题(14分) 37.简要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

六、案例题(第38小题10分,第39小题11分,共21分)

38.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3分)为什么?

(2分)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2分)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3分)

39.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1分)为什么?(2分)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2分)为什么?(2分)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2分)为什么?(2分)

)试题

课程代码:00855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没有同辈的?(

) A.配偶

B.直系血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子和在室女为父母丧应服(

) A.斩衰

B.齐衰

C.大功

D.缌麻 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 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西班牙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依一方的要求而恢复 C.由双方协商恢复

D.由法院判决恢复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8.结婚这种身份法律行为(

) A.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已婚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A.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后婚无效,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对方又死亡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女方无过错的除外 C.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D.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除外 1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法国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 A.三亲等旁系姻亲

B.四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中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 A.赠与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买卖婚

17.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1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C.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 19.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20.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可在嗣父生前进行,也可在其死后进行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21.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未婚的成年子女

D.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下列规定中哪些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的?(

) A.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B.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C.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D.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3.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 A.重婚

B.买卖婚姻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借婚姻索取财物 24.罗马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 A.配偶死亡 B.离婚 C.自由权的丧失

D.市民权的丧失

3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下列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亲等 27.“六礼” 28.无效婚姻 29.受胎期间 30.重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五、论述题(本题14分)

33.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 34.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35.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推荐第3篇:婚姻家庭法

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 ) • A.社会形式 • B.物质形式 • C.主体形式 • D.客观形式

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B ) • A.马克思 • B.恩格斯 • C.摩尔根 • D.孟德斯鸠

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D ) • A.亲系

•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B ) • A.当然无效制 • B.宣告无效制 • C.行政审批制 • D.行政复核制

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C ) • A.劳役婚 • B.聘娶婚 • C.掠夺婚 • D.买卖婚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 ) • A.夫妻关系 • B.父母子女关系 • C.祖孙关系

• D.兄弟姐妹关系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C ) • A.姓名权

• B.人身自由权 • C.配偶继承权

• D.婚姻住所决定权

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 )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C ) • A.自行恢复

• B.由公安机关决定 • C.由民政部门决定 •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B ) • A.可以结婚 • B.不能结婚 • C.可以照顾结婚 • D.从习惯

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 ) •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C.被告住所地法院 • D.原告住所地法院

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C ) • A.30日 • B.60日 • C.90日 • D.180日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ABCD ) • A.宪法和其他法律

• 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2、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BC ) • A.婚姻 • B.血缘

• C.同居生活 • D.法律拟制

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 ABD )

• A.丧失父母的孤儿

•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C.父母离婚的儿童

•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 ACD ) • A.人民调解委员会 • B.人民法院

• C.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 • D.居民或村民委员会

5、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CD ) •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 B.弟、妹有负担能力 • C.弟、妹已成年

•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 AD ) • A.自愿认领 • B.被迫认领 • C.司法认领 • D.强制认领

7、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 ABCD )

• A.开除公职 • B.降职、降级 • C.警告

• D.记过、记大过

8、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ABCD ) •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D.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拟制血亲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夫妻共同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同财产。

6、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四大题: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简述结婚的构成要件。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而使婚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

4、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2)处理婚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二,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 婚约障碍

第四,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 第五,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应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不应,因为程大伟已经属于成年人了,不在父母的法定抚养范围之内。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应,因为陆艳与丈夫之间的婚烟关系仍然存在,其丈夫程君仍应承担夫妻之间的相互辅助义务。

2、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该协议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因而无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协议而断绝,无论其父亲是否再婚,均不影响李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强仍然须对父亲尽应尽的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有负担能力。在李大海具有负担抚养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对其祖父承担赡养义务。

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 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 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 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3分)

答: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4分)

答:王忠实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谓虐待是指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边做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和凌辱人格等行为。

本案中陈家对养子陈羽一向关爱,养父偶尔打了他一记耳光,管教方法固然不当,但并不构成虐待行为。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3分)

答:《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既然陈林对养子不构成虐待,因此他们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

4、正廉(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198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1997 车间李兰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1999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 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 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3分)

答:王沅应归男为抚养为它。因为孩子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不利。但王沅已超过10周岁,因此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还应考虑他本人的意见。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分)

答:住房虽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3分)

答:因该住房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女方购房尚欠债务2万元。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偿还。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3分)

答: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预计稿酬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为男方的著作尚未出版,没有取得经济利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3分)

答:家具和家用电器虽是男方在婚前所买,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分割。

推荐第4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

1、P1

2、P89

3、P118

4、P156

5、205

6、P32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

5、22周、20周

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7、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社会性、自然性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索取财物

13有配偶者、家庭 家庭成员

14、忠实、尊重

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

1、C

2、AC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1950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2

第一个人的看法: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第二个人的看法:

(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还有人有以下看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以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在作出决定。

离婚如果双方认可,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3案例分析

答:法院应判决离婚。王某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认识张某与其同居并生一子,这就构成了事实重婚,要负刑事责任。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事实上的重婚不仅要承担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的拒绝,因王某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无奈离家出走打工,结实张某并生一子,而形成两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张某知道王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子,张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张某不知实情,她也是受害者,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王某与张某所生之子,虽为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王、张对其有抚养义务,张某与王某只能在王某与前妻离婚后方可办理结婚手续。虽然王与李感情破裂,但未办理离婚,王与李仍是合法婚姻,受婚姻法保护,李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负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社会机构抚养: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联合财产制:

(一)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二)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一定范围的亲属

3、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4、亲属间

5、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6、必备、禁止

7、完全,强迫,干涉

8、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9、抚养,赡养

10、生活费,教育费

11、军人本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12、准予,婚姻登记机关

三、选择题:

1、B

2、C

3、B

4、B

5、AC

6、ABD

7、AC

8、AB

9、BD

10、ABC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

(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

答:

(一)财产的分割:

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

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也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10个月,根据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给予女方多分一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王某与02年和朱某结婚,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04年朱某父母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他们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孩子应该判给女方朱某。

推荐第5篇:婚姻家庭法

全国2009年1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B)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 A.批准并备案后生效 B.备案后生效C.委员长批准后生效 D.批准后生效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A ) A.有条件的 B.有偿的C.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D.无条件的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C)

A.恋爱自由 B.订婚自由C.离婚自由 D.解除婚约自由 5.《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 A.恩格斯 B.摩尔根C.康德 D.列宁

6.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D) A.两性生理差别 B.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C.种的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D.社会属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B )

A.外国人国籍国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法院地法律

8.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 A)

A.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B.离婚当事人双方C.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D.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 9.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C )

A.70% B.60% C.50% D.40% 10.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其无效的时间始自( C ) A.确定之日 B.确定之次日C.行为开始时 D.确定后第5日 11.某校学生张某(18周岁),损毁他人物品,造成损失3000元,对此损失,应当( D )

A.由张某父母全部赔偿B.张某和其父母均不赔偿C.张某和其父母各赔偿一半D.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没有经济能力,由其父母垫付

12.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A ) A.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B.相处融洽C.继父母关系较好 D.继子女未成年 13.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B )

A.完全不同 B.完全相同C.有些情况下相同 D.经认领后地位相同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C)

A.权属证书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B.婚前承租一方的个人财产C.夫妻共同财产 D.户口簿中户主的个人财产 1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B)

A.分别财产制 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 D.联合财产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历史传统、自中世纪以来很长的时期内,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是(BD)

A.寺院法 B.普通法C.日耳曼法 D.衡平法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BCD )

A.孙子女、外孙子女生活困难B.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D.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18.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前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ABCD)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C.养子女 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19.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的种类有( BCD ) A.配偶 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0.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ABCD )

A.宪法和其他法律 B.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C.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是( ABD )

A.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B.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C.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 D.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22.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情形可以分为 ( ABCD)

A.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B.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C.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D.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23.在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BCD)

A.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B.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C.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D.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4.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 AB)

A.一方要求离婚 B.双方自愿离婚C.协议离婚 D.诉讼程序离婚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是(ACD)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C.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27.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8.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29.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30.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32.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

五、论述题(14分)

33.简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①性质: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②条件:经济帮助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要求帮助。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③具体办法: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第一,受助方年龄较轻且劳动能力,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第二,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第三,受助方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再婚的,帮助方可以停止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继续要求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①王强不能分割4万元遗产。因为徐艳4万元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01年底其父去世之时,属徐艳婚前个人财产,故王强不能分割。

(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②徐艳不能分割王强的轿车。因为轿车是王强婚前购买,依法属于王强个人财产,故徐艳无权分割轿车。 35.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①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2004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

(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②王平撤诉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

③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

④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

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B ) A.血缘群婚 B.普那路亚群婚C.杂婚 D.交换婚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 )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 B)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 B) A.三亲等直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C.五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

5.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C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6.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D) A.宗教婚 B.掠夺婚C.交换婚 D.聘娶婚

7.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D ) A.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B.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权

C.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D.夫妻共同财产

8.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 C )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9.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D) A.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B.家庭本位原则C.父母权利原则 D.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0.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的方式是( B ) A.异质人工授精 B.同质人工授精C.代孕母亲 D.代孕父亲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B

) A.通知 B.公告C.公示 D.通报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 ) A.义绝 B.和离C.七出 D.呈诉离婚 1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C) A.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B.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

C.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D.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

14.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 C )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C.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D.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15.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C.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 ACD ) 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

C.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17.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种类主要有( ABC ) A.登记制 B.仪式制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见证人制

1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 ABCD )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9.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BD ) 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D.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 )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D.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 ABC

)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22.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ABC ) A.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B.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C.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 D.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ABCD) A.自愿原则B.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C.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D.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BCD) A.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B.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5.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AB) A.罚款 B.拘留C.留滞被探望子女 D.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27.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29.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3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32.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④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①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2)经过这场**,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③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①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②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③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④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2010年1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B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 B ) A.直系亲与旁系亲B.配偶、血亲和姻亲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C)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B)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D)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C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 D.分居二年以上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B )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不受影响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C

) A.90天 B.6个月C.1年 D.2年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C) A.自行恢复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 C) A.16周岁 B.30周岁C.40周岁 D.45周岁

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D )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C.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D.不能代理 1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A ) A.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C.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D.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5.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D ) A.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 源的有( ABCD ) A.宪法 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 ABC ) A.申请 B.审查C.登记 D.公告

18.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BD ) A.一方为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伤残补助费B.一方为复员军人,其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C.夫妻分居两地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19.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下各项能够成为亲权消灭原因的是( ABC

) A.父母或子女死亡 B.子女成年C.收养关系终止 D.父母离婚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是( ABC )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C.弟、妹未成年 D.弟、妹已成年但尚未工作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条件是( AC ) A.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B.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C.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D.夫妻一方因生活贫困,无法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22.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以下何种情形出现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BCD ) A.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批评、管教行为的B.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C.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D.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3.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生理死亡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24.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以( ABC ) A.警告 B.200元以下罚款C.15日以下拘留 D.三个月以下劳动教养

25.2004年王某在上海经商期间认识德国人玛丽,二人恋爱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时,玛丽应当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包括( AB ) A.玛丽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B.德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德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C.本人职业证明D.本人学历证明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7.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28.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9.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30.收养: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⑤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32.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②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③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

35.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①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②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推荐第6篇:婚姻家庭法

赡养义务案例1

钱辉(男)是父母唯一的儿子,他的父母,特别是他的母亲对他十分疼爱。钱辉成年后于侯红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钱光。钱光由钱辉的父母抚养长大。钱光大学毕业后,仍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其与祖父母的感情很深,工作后每月都主动给祖父母一定的生活费。1998年年中,钱辉的母亲去世。在钱辉还在为母亲的去世伤心不已时,同年底,钱辉的父亲与詹某成婚。此事引起钱辉的极大不满,父子在争吵后,双方都表示愿意脱离父子关系,从此,父子二人不再往来。次年,钱辉的父亲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詹某也因事已高无法照顾,而钱光正在筹备结婚,经济十分紧张,钱辉的父亲要求钱辉尽赡养的义务,被钱辉断然拒绝,钱辉认为,其与父亲脱离了父子关系,没有赡养义务。同时,钱辉还提出,钱光是由其祖父母抚养长大的,因此,钱光应对其祖父尽赡养的义务。无奈,钱辉的父亲只好将钱辉告上法庭。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例问题,并简述理由:

(1) 钱辉是否对其父亲有赡养的义务?

(2) 钱光在什么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的义务?

答:

(1)钱辉对其父亲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消除。而且,婚姻法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钱辉以脱离父子关系而拒绝赡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钱光只有在其父亲钱辉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才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尽管钱光是由其祖父母抚养长大的,但因其父亲仍有赡养能力,因此,钱光对其祖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离婚纠纷处理案例1 付月(女)与万宝结婚10年,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万宝婚前购买的一居室内。由于身体的原因,付月一直不能工作,全家仅靠万宝一人收入维持生活,日子过得十分拮据。2001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付月提出万宝对其给予经济帮助,特别是要继续居住在万宝的房子内,万宝不同意。于是,付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万宝对其进行经济帮助。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例问题,并简述理由:

(1) 付月能否对万宝提出经济帮助的请求?

(2) 付月能否继续在万宝的房子内居住?

答:

(1)付月可以对万宝提出经济帮助的请求。

1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付月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也没有住房,因此,依法可以要求万宝给予经济帮助。

(2)付月可以继续在万宝的房子内居住。

婚姻法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案例1

郝彤(女)与林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林虎在工作期间与郭容相识,两人逐渐产生感情,后发展到同居生活。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李虎始终对外称郭容是其同学,并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到郭容处居住。林虎经过反复的考虑,认为其对妻子已没有丝毫感情,于是向郝彤提出离婚。郝彤坚决不同意,认为林虎和郭容已构成重婚,是有过错的一方,只要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林虎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与郝彤离婚。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例问题,并简述理由:

(1)林虎是否构成重婚,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在郝彤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答:

(1)林虎不构成重婚,其行为的性质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林虎与郭容对外没有以夫妻名义想成,群众也不认其为夫妻,因此,他们不构成重婚。

(2)人民法院在郝彤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扔可判决婚姻。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符台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的林虎有过错,但如人民法院确认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郝彤不同意,法院仍可判决离婚。

夫妻债务案例1

伊威一直无业.1997年春节,伊威与高蓝(女)结婚,婚后夫妻两人商量借款买一辆车,让伊威从事个体运输.1997年底,伊威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吴某借了7万元,并保证2年内一定偿还.在之后的2年间,伊威起早贪黑地工作,将收益一半交给高蓝用于家庭生活,另一半拿去赌博,但几乎每次都全输光.其间,高蓝的好朋友出意外事故死亡,高蓝向纪某借了2万元为朋友办理了后事.由于伊威的赌瘾越来越大,高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伊威离婚,并主张各还各的债.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2 (1)伊威向吴某借的7万元由谁偿还? (2)高蓝向纪某借的2万元由谁偿还? 答:

(1)尹威向吴某借的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尹威、高蓝夫妇共同偿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尹威所借的7万元债务,不仅经高蓝同意,而且所得的收益又用于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2)高蓝向纪某借的2万元,属于高蓝的个人债务,应由高蓝自己偿还。

婚姻法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一方个人的债务。本案中高蓝资助好友所欠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案例1

梁华(女)与彭刚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彭飞。由于梁华夫妇的事业心都很强,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两人都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因此,他们决定将1岁的孩子送回彭刚的老家,由彭刚的父母帮助照看。3年后,由于各种矛盾造成梁华夫妇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但对于彭飞的抚养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双方都坚持孩子由自己抚养。于是,梁华起诉到法院,要求彭飞的抚养权。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梁华夫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彭飞应由谁抚养?

(2)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应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彭飞应由其父亲彭刚抚养。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 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彭飞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已熟悉环境,因此,从子女的利益考虑,由彭刚抚养较为适宜。

(2)如果法院判决彭刚拥有彭飞的抚养权,梁华依法应当享有探视权和承担抚养费给付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复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于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如果彭飞由彭刚抚养,梁华则应承担彭飞的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同时享有对彭飞的探望权。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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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华(女)与彭刚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彭飞。由于梁华夫妇的事业心都很强,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两人都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因此,他们决定将1岁的孩子送回彭刚的老家,由彭刚的父母帮助照看。3年后,由于各种矛盾造成梁华夫妇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但对于彭飞的抚养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双方都坚持孩子由自己抚养。于是,梁华起诉到法院,要求彭飞的抚养权。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梁华夫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彭飞应由谁抚养/? (2)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应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3.答:(1)彭飞应由其父亲彭刚抚养。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彭飞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已熟悉环境,因此,从子女的利益考虑,由彭刚抚养较为适宜。

(2)如果法院判决彭刚拥有彭飞的抚养权,梁华依法应当享有探视权和承担抚养费给付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复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于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如果彭飞由彭刚抚养,梁华则应承担彭飞的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同时享有对彭飞的探望权

夫妻财产案例4

.董国与白娟(女)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前,董国向其好友赵某借了3万元,买了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婚后不久,白娟的母亲病重,作为母亲的唯一亲人,白娟向其朋友借款5万元为母亲治病。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一年后,两个人都提出离婚。但对于各自所负的债务如何负担却达不成协议。董国认为,自己借钱买的电器全部都是用于结婚后的共同生活,因此,债务应由两个人来偿还,而白娟借的钱是为了给其母亲治病,因此,不应当由其帮助偿还。白娟则认为,董国婚前未经自己同意就借钱买了这麽多的高档电器,自己并不喜欢,而且离婚后也不想要这些电器,因此,董国婚前所负的债务与己无关。但自己是母亲的唯一女儿,有义务赡养,因此,婚姻期间为母亲治病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董国婚前所负的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

(2) 白娟婚后所负的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答:

(1)董国婚前的债务应由董国个人偿还。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的董国婚前为购置电器而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本案中尽管其购买的电器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电器并没有因此而转化为董国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仍属于董国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所负的债务仍由董国个人偿还。

4 (2)白娟婚后所负的债务应由董国夫妇共同偿还。

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的白娟在婚姻期间为给父母治病所支出的费用,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白娟为此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担当。

亲属关系案例1

1980年,朱义与程静(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朱旺。朱义夫妇在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对骂,但是夫妻双方为儿子的原因,始终都没有提出离婚。1998年,程静因病辞去工作,后病情严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朱旺照顾。2000年9月,朱旺顺利考上了大学。此后不久,朱义提出与程静离婚,程静不同意,朱义离家出走,朱旺找到父亲,告知其母亲一个人生活非常困难,让其回家。朱义不肯,父子二人反目,从此,朱义不仅不给程静一分钱,同时也拒绝再为朱旺提供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为此,程静、朱旺母子二人将朱义告上法庭,要求朱义支付程静的抚养费和朱旺的生活费及学费。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人民法院能否支持程静的诉讼请求?

(2) 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朱旺的诉讼请求?

.答

(1)人民法院支持程静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程静因病无法工作,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朱义依法应当承担对程静的抚养义务.

(2)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朱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朱旺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请求父母必须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案例3

胡缓(女)和宋贵结婚时,双方经济能力相当,经协商两个人都愿意在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于是,双方签订了婚前,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并就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婚后,宋贵的母亲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宋贵的工作又十分繁忙,因此,照顾老人的事情全部落在了胡缓的身上。由于工作的原因,宋贵经常出差,有时一走就是好几个月,为了能让宋贵专心工作,胡缓主动辞去了工作,在家专门照顾老人的生活,宋贵为此十分感动,对胡缓说,今后我们不要再实行什么分别财产制了,我挣的钱都是你的。当天,宋贵就把自己的全部积蓄都交给了胡缓,而且,在后来的两年里,宋贵每月按时将收入交给胡缓,知道母亲去世。宋贵在母亲去世后,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沉默寡言,埋头工作,对胡缓关心很少,胡缓需要重新寻找工作,却屡屡碰壁,双方的心情都十分恶劣,经常吵架,互不相让,导致感情破裂。在协商离婚时,胡缓提出财产各半,结婚时的财产公证已因宋贵后来的财产交付行为作废。宋贵不同意,认为双方实行的仍然是分别财产制,有公证书作证。其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胡缓仅仅

5 是让她帮助保管,并没有撤销财产公证的含义。于是,胡缓将宋贵告上法庭。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宋贵夫妇订立的财产公证是否仍然有效?

(2) 胡缓能否就其在婚姻期间的行为要求宋贵经济补偿?

(1)宋贵夫妇订立的财产公证仍然有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宋贵夫妇在婚后订立了财产约定的公证,婚后宋贵虽有将自己财产交付给胡媛的行为,但双方却没有撤销约定财产的公证,因此,在宋贵坚持自己是请胡媛代为管理财产

的情况下,宋贵夫妇所签订的财产公证依然有效,离婚时,他们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各自所有。

(2)胡媛可以就其在婚姻期间的行为要求宋贵补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的胡媛对宋贵的母亲进行的悉心的照料,宋贵依法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财产制案例2

黄胜与叶文(女)结婚时,黄胜的父母将自己的一处私房送给他们。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5月,黄胜夫妻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9月,叶文在黄胜出国期间,私自做主将私房卖给李某,并办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次年2月,黄胜回国后,得知父母送的私房被叶文卖了,非常生气。遂以叶文行为未经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叶文出卖的房子,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叶文离婚。

依据有关法律 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被叶文卖掉的房子是否属于黄胜夫妻的共同财产?

(2) 叶文能否对房子自行处分?

(1)黄胜父母送给黄胜的房子属于黄胜夫妇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黄胜父母在黄胜结婚时,将房子送给黄胜夫妇二人,因此,房屋的房权,属于黄胜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本案中叶文对房子的处理,属于非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未经黄胜的同意,不能对房子进行处分

夫妻财产制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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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羽与常灵(女)都是再婚。结婚的第二天,两人当着洪羽的面约定,为避免今后因经济的问题产生了矛盾,婚后两人实行分别财产制,有洪羽承担家庭一切必要的共同开支,其他个人消费则由个人负担,婚姻期间各自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并各自管理、使用和处分。一年后,常灵承担的一个项目完成,得到了酬金3万元。于此同时,洪羽的父亲因病住院,洪羽找常灵借钱,常灵不给,认为既然结婚时已说好两个人的财产分开,那么最好两人之间不要有任何的经济瓜葛,让洪羽找别人去借。洪羽无奈只好找朋友借了1万元,洪羽为此非常生气,在父亲病好后,洪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常灵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灵所得的项目酬金3万元,并要求常灵与其共同承担为父亲看病的债务。常灵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姻期间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因此,洪羽无权要求分割其个人财产,也无权要求其为对方承担债务。洪羽认为,分别财产制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书面协议,洪羽的父母也否认有正式的财产约定。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洪羽夫妇的财产制形式?

(2) 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洪羽的诉讼请求?

.答

(1)洪羽夫妇的财产制形式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3分).本案洪羽夫妇因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有没有证人作证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适用法定的财产制形式

(2)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洪羽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的洪羽为父亲治病是其法定的义务,其负的一万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常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3万元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重婚案例1

.1990年,王冰(女)与韩志结婚。韩志是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的经营效益较好,韩志一家的生活也较富裕。在公司经营的初期,王冰也在该公司任职,1994年后,因工作辛苦,王冰辞去工作,在家专心照顾孩子。1995年,王冰发现韩志与公司的秘书丁芩关系暧昧,韩志经常以公司加班为由在外过夜,除给孩子少量的生活费外,也不再给家里钱,为此两人经常争吵。韩志曾多次提出离婚,王冰始终不同意。1997年初,丁芩发现自己怀孕,韩志向其保证自己一定会与王冰离婚,并带丁芩回老家举办了婚礼,同年底,丁芩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韩志以丁芩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从此再也不回家居住。王冰得知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告韩志重婚,并要求解决与韩志的婚姻关系。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韩志的行为是否已构成重婚?

(2) 韩志与丁芩的结婚行为是否有效?

(3) 王冰对韩志给丁芩购买的房子是否有请求权?

.答:

(1)韩志的行为已构成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进行婚

7 姻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本案中韩志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举行婚礼,生育子女,该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当依法追局其刑事责任.

(2)韩志与丁芩的结婚行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办案中韩志在未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丁芩举行婚礼,生育子女的行为无效

(3)王冰可以对韩志在婚姻期间为丁芩购买的房子主张权利

婚姻法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办案中的韩志以丁芩名义购买的房子,是在韩志与王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房子属于王冰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财产分割案例1

肖进在婚姻前有一间私房。1978年,肖进与唐珍(女)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在肖进的房子里居住。1998年夏天,肖进的一个朋友从外国回来,将一古玩送给他,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01年,肖进夫妇因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肖进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当然归自己所有。古玩是自己的朋友送的,理所当然也因归自己所有。唐珍却认为,房子尽管是肖进婚前的财产,但他们已在此共同居住20多年,早已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自己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古玩虽然是肖进的朋友送的,但送时自己也在,肖进的朋友并没有指明一定是送给肖进的,因此,古玩也应有自己的一半所有权。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唐珍是否是房屋的产权人?

(2) 唐珍是否拥有古玩的一半产权?

答:

.(1)唐珍不是房屋地方产权人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姻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房屋是肖进的婚姻财产,尽管婚后夫妻在此共同居住了20多年,但房屋并不以此而改变产权的性质,因此,房屋仍属于肖进个人所有的财产

(2)唐珍拥有古玩的一半产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因增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肖进的朋友给肖进古玩时,没有特别强调只给肖进一人,因此该古玩属于夫妻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事实婚姻案例1

1995年2月,20岁的陈艳(女)与21岁的潘强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决定结婚。当时潘强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潘强欺骗陈艳说自己已满22周岁,并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潘强在外工作,陈艳在家操持家务。1997年9月,双方因生活琐事生产矛盾,潘强以结婚时自己尚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以婚后主要是自己挣钱的理由,要求婚后的存款全部

8 归其本人所有。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

(1)陈艳不能主张事实婚姻。

因此,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2)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补办结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从潘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之时起算,双方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

强云(女)与柴坤一见钟情,相识三个月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强云发现两人彼此性格不和,夫妻双方经常争吵,强云的父亲在病重期间也对他们进行了多次的劝阻,但柴坤不仅不听,反而让老人少管闲事。为此,强云的父亲非常伤心,并在弥留之际留下遗嘱,将全部的遗产20万元指名由强云继承。强云在父亲去世不久,就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肇事单位赔偿了强云医疗费、误工费、预期收入等费用共计10万元。在强云伤势稍有好转后,柴坤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强云继承的遗产20万元和赔偿金10万元。强云不同意,并起诉到人们法院。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强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强云因受伤而获得的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1)强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婚姻法规定、遗嘱中确定只规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强云因其父亲在遗嘱中以指明由强云继承、因此20万元遗产属于强云个人财产、柴坤无权要求分割。

(2)强云因受伤而获得的赔偿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强云个人财产。

因为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强云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金不应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赔偿金应当根据赔偿的性质确实其的归属。赔偿金中的医疗费应属于强云个人所有,误工费、预期收入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案例2

甄平(女)与邢卫恋爱期间,甄平的父亲去世,为了抚慰甄平失去亲人的痛苦,邢卫与甄平很快登记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婚后,甄平整理了父亲的遗物,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共计30万元。一年后,甄平编辑出版了有关悼念其父亲的书籍,共得稿酬5万元。由于甄平一直沉浸在父亲去世的悲痛中不能自拔,从而忽略了对邢卫的关心,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意见发生分歧,邢卫认为,甄平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是在婚后取得的,出版的书籍也是在婚后写作完成的,因此,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甄平认为,其

9 父亲的遗产和为其父亲写的书,都与邢卫无关,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于是邢卫起诉到人们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甄平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甄平所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1)甄平继承的遗产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得的财产”,是指对该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的占有.当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与实际占有的时间不一致时,以财产权取得时间为准.本案中的甄平取得遗产的时间虽然是在婚前,及其父亲去世的时间,是甄平继承并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因此,甄平继承的30万元,是甄平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甄平所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的甄平在婚后写作出版的有关其父亲的书籍的著作权,属于甄平个人所有,但因著作权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5万元的稿费属于刑卫夫妇的共同财产。

无效婚姻案例2

1995年2月,20岁的陈艳(女)与21岁的潘强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决定结婚。当时潘强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潘强欺骗陈艳说自己已满22周岁,并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潘强在外工作,陈艳在家操持家务。1997年9月,双方因生活琐事生产矛盾,潘强以结婚时自己尚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以婚后主要是自己挣钱的理由,要求婚后的存款全部归其本人所有。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并简述理由:

答;潘强不能主张婚姻无效。因为,潘强在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即潘强在申请时已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人民法院对潘强申请无效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案例1

秦玲(女)与杨东经人介绍相识,杨东患有严重的肝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范围。为达到尽快与秦玲结婚的目的,杨东不仅一直隐瞒病情,并且通过朋友开出了婚前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两人很快登记结婚,婚后,秦玲发现了杨东的病情,且在治疗过程中得知此病很难治愈,于是,秦玲向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杨东坚决不同意。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本案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2) 杨东能否请求法院就婚姻效力的问题进行调解?

(3) 杨东如果不服法院判决,是否可以上诉?

10 答:

(1)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2)杨东不能请求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杨东就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能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可撤销婚姻案例1

1、张倩(女)与何明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非常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张倩的父母因嫌弃何明家境贫困而坚决反对,同时,他们为女儿介绍了邻村的一个青年孟忠。孟忠性情暴躁,心胸狭隘,但在当地是有名的致富能手。孟忠对张倩一见钟情,给张倩的父母送了大量的彩礼,并趁何明到外地打工期间不断纠缠张倩。张倩因心存对何明的感情,对孟忠的追求置之不理,并明确告知其非何明不嫁。孟忠恼羞成怒,扬言:如果张倩不与其结婚,他就对张倩毁容,并杀了张倩的父母。张倩知道孟忠的为人是说到做到的,心里非常害怕,为顾及全家人的安全,不得已与孟忠登记结婚。消息立即传给了外地打工的何明。何明马上赶了回来,在与张倩见面后,两人商量决定,有何明去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例的性质是什么?

(2)何明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

(3)法律撤销该婚姻的时间有无明确的限制?

答:(1)本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何明不能对张倩的婚姻行使撤销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法律对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里法律所称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宗旨、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复习指导

一、考试题型:

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每题2分,共20分,少选、多选均不得分。) 2.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5 分,共20 分) 1.婚姻 2.婚姻自由 3.夫妻一体主义 4.亲权 5.扶养 6.家庭

11 7.买卖婚姻 8.夫妻别体主义 9.亲子关系 10.赡养

11.群婚制

12.重婚 13.配偶身份权 14.非婚生子女 15.对偶婚制

16.家庭暴力

17.共同财产制 18.准正

19.生活保持义务

3.简答题(每小题 7分,共 14 分) 1.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2.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3.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权利和义务?

4.在我国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5.如何把握我国现行法的扶养体系?

6.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7.亲属有哪些种类? 8.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9.亲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10.扶养关系有哪些特点?

11.如何理解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进程? 12.计划生育有哪些基本要求? 13.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14.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15.扶养有何现实意义?

16.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7.离婚与被撤销有何区别?

18.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权利和义务? 19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20.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4.论述题(共计18分。须展开论述。)

12 1.直系姻亲是否应当列入扶养的范围?(依个人见解分析其利弊) 2.如何理解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 3.如何处理我国的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 4.试述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5.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4 分,共 28 分)

1.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1981年孙某生一女孩,引起朱家不满,双方为此常因一些琐事争吵。1983年底,双方又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孙某一气之下跑回娘家不归。此后,虽然朱某多次到女方娘家好言相劝接孙回家,但孙某坚决不归,并称:“我们的婚姻不合法,也是无效的,我们之问也不是夫妻关系,以后你也不要再来找我”。1985年1月,孙某与同村青年王某登记结婚。朱某得知后,即起诉法院,控告王某与孙某重婚,要求保护他与孙的婚姻关系。

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林玉生早年丧妻,无子女,1954年收养林建钊为子,将其抚养成人。1972年林建钊参加了工作,并结婚成家,独立生活,此后林玉生即单身一人生活,虽然林建创夫妇仍时常前来照顾,但林玉生仍感单身生活的寂寞。1974年,林玉生经人介绍,与杨玉珍结婚。杨玉珍的前夫早年病故,有一独生女儿,名叫孙霞。杨玉珍与林玉生结婚时,孙霞已参加工作,结婚成家。林建钊自杨玉生再婚后,即很少前去林玉生家探望。1976年,林玉生病故,林建钊夫妇与孙霞亦不再来往。1982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原属林玉生家的祖传房屋四间发还。为继承这四间房产,林建钊和孙霞发生争执,诉到法院。

试用婚姻法的有关理沦分析本案,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1)发还的四间房屋究竟是谁的遗产? (2)对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是谁? (3)享有继承权的人是以何种身份实现继承权的? (4)请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指出法律依据。

3.原告刘玉英原在某市石油机构研究所工作,于1976年与被告田杰自愿结婚,生有子女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刘因不适应当地气候,经常患病,田因能关心体贴,夫妻关系融洽。1984年以来,田杰与未婚女青年王某相识,往来频繁,关系暖昧。之后田利用刘身体不适应当地气候,希望早日调回原籍的迫切心情,与刘商议“先离婚,待刘调回原籍后再复婚”。刘因回原籍的心情迫切,也就同意了。于是双方于1986年8月亲自到某市敦煌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离婚,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田一方面为刘调动工作四处奔走,另一方面仍与王某谈情说爱,酝酿结婚。1987年6月,刘调离某市回原籍工作,田即与王某登记结婚。刘玉英得知此事后,当即向法院提出控诉,并以他与田的离婚手续是田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为由,要求撤销田杰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恢复她与田杰的婚姻关系。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王某(女)与李某(男),双方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结婚。婚前为筹备办婚事,李

13 某主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购置结婚用品。王某用该款购置了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2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价值400余元的衣服,所剩之款用于购置收录机一台、电风扇一架和一套家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又未生子女。王某于1988年3月起诉离婚。李某虽同意离婚,但又提出,上述王某婚前购置的彩电、家具等价值5000元的财物,是用他个人的钱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王某则表示反对,认为,这些财物不仅是她于婚前亲自购买的,而且所用之款也是李某在婚前主动赠送给她的,并非索要。因而主张这些财物应全部归她本人所有。

问:(1)人民法院应否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为什么。 (2)本案所争执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考试时间与形式

考试时间90分钟,形式半开卷

三.提示重要知识点

1. 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什么范畴。 2.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家庭中三位一体的的内容 4.什么是对偶婚制、什么是涉外婚姻

5.什么是亚血缘群婚制、什么是联合财产制. 6.中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哪些形式 7.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有哪些

8、什么是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现实生活的具体表现?

9、什么是结婚,其特征

10、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的内涵

11、什么是互易婚.什么是自愿认领. 12.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要求 13.收养的无效和有效条件?

14.婚姻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你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性恋现象是怎么看的? 案例涉及:

15.收养的有效条件?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16.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何为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内容? 对属于事实婚姻的双方如何处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案例解答提示 案例分析基本步骤

1、结论。

2、理论联系实际即导出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知识,并对照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3、重申结论。

推荐第7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3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和照料。

制度。 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32.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

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2.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婚。重婚是违法行为。

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意,则构成犯罪。

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16.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33.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

女的法律行为。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生的社会关系。

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17.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34.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18.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35.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或无直系血缘关系,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

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度。 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19.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属。

的总和。20.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

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和旁系)

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37.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姑夫、姨夫等。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

7.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21.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单位。 的血亲。38.诉讼外调解程序也叫行政调解程

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8.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序,

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23.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39.复婚——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

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9.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24.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或干涉。 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40。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

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25.结婚的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问答题

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会制度相联系。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妻。

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27.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

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28.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

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法律效力。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29.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所禁止的。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普遍14.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30.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性; 伦理性; 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定。 单位。

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

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面。

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1)结婚自由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

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 )离婚自由

结婚是(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2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称缔结婚姻关系。

(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纲,夫为妻纲。

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容。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的法律后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 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主要内容是:

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1 )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取财物。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

已经有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2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法权益。

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

”(3 )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涉。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

( 1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2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结婚的禁止条件: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9.简述亲属的种类。

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旧中系血亲禁止结婚。”(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传统;

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配偶;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

族的健康。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划分为三种:

(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1 )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12.简答结婚的程序。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亲生的亲属。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 2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制三种主要类型。(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制或干涉。

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权利和义务。

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

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关系。

13. 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利。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继承权都是相同的。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9.简答收养的特征。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工资、奖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1) 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2 )夫妻特有财产的原则判决。14.简答可撤销婚姻 。

(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履行法定的程序。

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是有区别的。力。

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3)约定财产制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婚姻法规定:

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B.)收养人必须无子女。(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A.既有利建立养父母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下三种:

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

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帮助。教育,产关系。

(2 )父母子女关系。

的关怀和帮助。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

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的间隔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生活为止。

(4 )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

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除外。”(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夫妻共

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婚的特别程序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偿还。B.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分娩后一年内,

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 立。

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

不在此限。”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形。

(1)重婚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如感情确已(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下法律效力:

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3) 实施家庭暴力的;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1 )(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予离婚。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准予离婚的情形::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

(3) 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的;

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应准予离婚。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应经双方协商同意。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 4 )早婚现象严重

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讼程序。

情况判决。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条例。主要有:

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1);“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女方和统的婚嫁仪式”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 )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3 )结婚程序

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推荐第8篇:婚姻家庭法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民族婚姻家庭

2、亲子关系

3、婚姻家庭法

4、婚约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2、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收养的法律特征。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分析我国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

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推荐第9篇:婚姻家庭法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5.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6.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7.、对偶婚制,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二、简答

1.简述我国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分)

(2)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分)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分)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2分)

2.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

6、

8、l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分)

①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1分)

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分)

③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2分)

④ 收养人只能收养l名子女;(1分)

⑤ 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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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粗体是提醒一个题的开始,而最后一题加了横线的是主要的内容,没加横线的是辅助大家理解主要内容的内容,over~~~~~~

开卷考试

一、简答题

二、论述题

三、案例分析

1、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4、《婚姻家庭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5、协议离婚条件

6、诉讼离婚适用情形

7、《婚姻家庭法》规定结婚条件:实质、形式

8、《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

9、案例分析是涉及财产的问题

答案:

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1.在离婚程序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法院判决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离婚时任何一方(主要是女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外祖父母、祖父母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弟妹有接受兄姐附条件的扶养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可请求法院保护。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二、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介入婚姻案件的方式不同。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介入,也可依职权主动介入。而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被动介入。

3、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4、请求权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5、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的是一种特别程序,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允许当事人上诉。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割,然后再进行分割。

四、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不同。(1)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是一方因过错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因而它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它应当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构成要件。(2)因夫妻间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尽管其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得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须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有过错

(三)须有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非必须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其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非自愿的,而是被对方采取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则财产分割等协议内容无效。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四、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这是指双方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五、亲自签字办手续。男女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签字手续,且离婚协议书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六、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因而是无效的。

七、协议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这里说的他人利益,包括不当地处分夫妻之外的他人的财产或者权益,也不得损害包括子女的利益。江苏宁家婚姻律师网发现,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对方仍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前妻(夫)支付抚养费。

六、(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七、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⑴法定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一夫一妻制。⑵禁止条件:①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②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③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八和

九、(这两个题目的内容相近,所以就放在一起)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的处理、婚姻关系的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具体内容是三大块:一是法定财产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是约定财产。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共有,约定除外。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登记结婚开始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在此期间,无论是夫妻一方所得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得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放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后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

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动产在婚后的添附;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的增加的价值部分等等。

在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停止而消灭。第二,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上述所得,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大小,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也都属于共同财产。第三,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婚前已经取得的某种财产继承权利,实际占有财产在婚后,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属个人婚前财产。第四,婚后双发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根据法院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婚后仍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或用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同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应归一方所有。

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存在,未毁损、消耗、灭失的,婚姻终止时,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让费,结婚时间不超过10年的,仍属于复员、转业军人个人的财产,但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军人。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与新法规定相冲突,不再适用。以前的规定是违背物权法规定的,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已废止。

(三)、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此规定。(2)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3)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仅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作出约定。当事人对财产的选择,可以是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分别财产制,还可以是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财产制形式。既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还可以因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废止。(5)约定的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有证可查。至于是否需要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法律没有规定公证是约定财产的必经程序。

2、约定财产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有约定就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

(1)依法达成的约定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2)夫妻双方约定的协议,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和侵害发生争议,如果有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约定财产对外的效力是,夫妻约定的协议对外公开了,就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如果对外不公开,就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约定财产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在约定财产制中,还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第11篇: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 (5) 分 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 (5) 分 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 (5) 分 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 (5) 分 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第5题 (5) 分 直系血亲

答案: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 (25) 分 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其

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

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 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

综合分析题

第7题 (25) 分 刘某自杀,留下遗书说欠下近150万元债务,留有遗产100万。刘妻将刘某遗产100万全部偿还刘某的债务,仍有50万无法偿还。刘妻拥有一套其本人所有的房子,价值200万。未得到偿还的债主将刘妻告上法庭,讨要50万元借款.经法院查明:刘某所欠债务均为其本人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问:刘妻应否偿还上述50万欠款?为什么?

答案:刘妻不不应当偿还50万欠款。

这里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对遗产还债的规定。首先明确,刘某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属于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次,现代继承采限定继承,继承人(此处

指妻子)只在遗产范围内有偿债义务,超过的50万没有法定义务。但是如果你要还也可以,纯粹道德上的。

第8题 (25) 分 杨某2008年5月与陈女结婚,2009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为,杨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为此经常打骂。2010年5月他拿着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房产,并要求索赔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庭审中,其妻坚称孩子就是杨先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不同意离婚。法庭查明,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是2007年11月陈女首付22万元按揭买下来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问:

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为什么?

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是否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为什么?

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析产?---注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答案:

1、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这张成立。

2、可以支持杨某的诉求,但其要求的金额要依法确定。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房产,在夫妻不能达成协议时,房产归女方,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第12篇:婚姻家庭法

形考作业一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

A.律 B.令 C.礼 D.格

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列宁 C.恩格斯 D.摩尔根

4、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A.社会团体

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 D.法人团体

5、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夫妻财产制

B.收养制度 C.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D.亲属制度

6、“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A.《旧约全书》

B.《马太福音》 C.《里普里安法典》 D.《法学阶梯》

7、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嗣、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

A.原始社会末期

B.奴隶制时代 C.封建制时代 D.资本主义时期

8、人类社会因

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物群体。()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B.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C.血缘联系 D.社会性

9、《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毛泽东 D.习近平

10、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

A.人身关系 B.伦理关系 C.财产关系 D.社会形式

11、近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是()

A.是否实行一夫一妻制

B.婚姻是否自由

C.男女平等的程度 D.是否实行计划生育

1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

A.婚姻家庭

B.婚姻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D.亲属关系

13、婚姻家庭法就其本质而言是()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14、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

A.民事习惯 B.国家政策 C.《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D.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15、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的基础是()

A.皇帝诏令 B.封建刑律 C.宗法伦理 D.民事律条

16、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17、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8、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实行计划生育

B.提高人口素质

C.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D.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周某老家山东,已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2003年7月开始与单位赵某(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

A.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B.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C.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1、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2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行辈 C.亲属关系的远近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23、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亲属法律关系

D.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仅有亲属关系,没有亲属法律关系

24、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发达很早,借助其而形成的当时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是()

A.宗法等级制度

B.婚姻家庭法 C.民律 D.家礼

25、当代惟一的实体性亲属组织是()

A.以共同经济为纽带的家庭

B.以血缘联系的家庭 C.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 D.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

26、老杨妻子的弟弟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7、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8、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9、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

A.五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三亲等直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 30、表兄妹之间,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属于()

A.二亲等直系血亲

B.四亲等直系血亲 C.二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从总体上说,婚姻家庭的重要作用主要有()

A.调节两性关系

B.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C.组合亲属关系 D.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2、在原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组织是()

A.家庭

B.亲属 C.原始公社 D.氏族

3、下列属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有()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B.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C.血缘联系 D.依赖于一定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4、下列关于婚姻说法正确的有()

A.婚姻须为异性组合

B.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组合

C.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婚姻则意味着必须同居

5、下列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说法正确的有()

A.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是任意性规定

B.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

C.婚姻家庭法主要是本国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D.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6、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村规民约 D.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

7、下列婚姻家庭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的有()

A.婚姻登记

B.收养登记 C.户籍登记 D.生育调节

8、下列关于中国古代亲属说法正确的有()

A..以亲为主

B.以属为主 C.亲是基干 D.属从亲主

9、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自然血亲 D.拟制血亲

10、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包括()

A.家长的配偶

B.和家长同居一家的亲属 C.妾 D.奴婢 形考作业二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小王18岁与25岁的张某伪造虚假证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有权对其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机关是()

A.基层组织 B.小王的父母 C.张某的父母 D.张某的前任女友

2、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

A.共食婚制 B.民事婚制 C.共诺婚制 D.宗教婚制

3、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B.同时审理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D.只审理离婚案件

4、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而言,主要是禁止()

A.包办婚 B.胁迫婚 C.中表婚 D.姑侄婚

5、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案件时,设计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为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A.婚姻无效 B.应补办结婚登记 C.婚姻可撤销 D.按事实婚姻处理

7、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8、目前我国婚姻法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是()

A.意思表示重大瑕疵

B.因胁迫而结婚 C.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结婚 D.意思表示错误而结婚

9、“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0、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是()

A.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条件 C.是结婚的法定要件 D.不是结婚的成立要件

1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的起点是()

A.订婚 B.婚姻成立 C.婚姻的存续 D.离婚

12、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重要标志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

13、下列关于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说法正确的是()

A.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 B.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

C.婚约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 D.婚约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14、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A.2001年4月28日 B.2001年10月1日 C.2003年4月28日 D.2003年10月1日

15、无论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的规定,还是有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均是()

A.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B.保护婚姻自由 C.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 D.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A.18周岁 B.20周岁 C.22周岁 D.24周岁

17、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 B.劳役婚 C.聘娶婚 D.抢夺婚

18、下列情况下,依法可以结婚的是()

A.小王现龄20虚岁 B.张某已婚,但与妻子分居多年 C.小陈的父亲与小肖的母亲是兄妹 D.周某患有不孕不育症

19、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0、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

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 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21、25岁的陈冠希刚满周岁时就被其父的好友陈某收养,偶然的机会与生父之妹的女儿23岁的钟欣桐相识而一见钟情。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陈冠希与钟欣桐()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2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A.不予准许 B.应予准许 C.研究后决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

23、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

A.日本 B.尼德兰 C.法国 D.古罗马

2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

2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是()

A.订婚 B.结婚登记 C.举行结婚仪式 D.财产公证

26、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27、谢霆锋和张柏芝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两个人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纠纷不断,但又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不成,遂于2001年9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两人于2001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间的婚姻效力始于()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01年10月8日

28、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随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

A.无效或被撤销 B.不受影响 C.由当事人决定 D.由有权机关决定

29、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

A.申请 B.审批 C.登记 D.领证

30、“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载于()

A.《周礼 地官 媒氏》 B.《孔子家语》 C.唐开元令 D.《查士丁尼法典》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王某与其表妹小张结婚,他们的婚姻不能成立是因为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

A.必备条件 B.实质条件 C.形式条件 D.禁止条件

2、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

A.当事人应办理结婚登记 B.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C.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D.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3、下列结婚形式属于有偿婚的是()

A.互易婚 B.劳役婚 C.买卖婚 D.抢夺婚

4、下列关于结婚的合意说法正确的是()

A.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期限 B.结婚的合意可以附期限 C.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 D.结婚的合意可以附条件

5、从广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包括()

A.订婚 B.结婚 C.离婚 D.分居

6、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特征有()

A.男尊女卑 B.形式平等 C.实质平等 D.夫权统治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8、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

A.所有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9、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

A.地域性 B.时代性 C.经济性 D.稳定性

10、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

A.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B.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C.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D.夫妻债务的清偿

形考作业三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2、男女双方依法结合成夫妻的目的是()

A.减少寂寞 B.相互利用 C.传宗接代 D.永久共同生活

3、甲的父亲于2000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转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4、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配偶一方死亡 B.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C.合法的配偶身份 D.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行为能力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

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骈局为由诉请离婚。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夫妻忠实义务 D.计划生育义务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

7、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A.男方的专属义务 B.女方的专属义务 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

8、“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一语出自()

A.《礼记 郊特性》 B.《唐律疏义》 C.《仪礼 丧服》 D.《白虎通 三纲六纪》

9、2003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04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04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

A.杨某 B.李某 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 D.由法院判定

10、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A.一般共同制 B.剩余共同财产制 C.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1、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的依据是()

A.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 B.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C.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 D.夫妻财产制的效果

12、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

A.婚姻的基础 B.夫妇的喜好 C.法律的规定 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13、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亲子关系 C.兄弟姐妹关系 D.祖孙关系

14、下列关于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表述错误的是()

A.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B.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 D.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1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父母 B.未成年子女成年后 C.受害人 D.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连带承担

16、王某与谢某婚后一直不育,经查是王某性无能,两人深思熟虑后决定进行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最后他们选择了某名校在校研究生杨某的精子进行了体外受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谢某所生子女为()

A.谢某自己的子女 B.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C.王某与谢某共同的子女 D.王某、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17、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A.生父母子女关系 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D.不发生转化

1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

A.日耳曼法 B.罗马法 C.寺院法 D.大陆法

19、比利时法律规定,子女婚生的否认时效为()

A.1个月 B.90日 C.6个月 D.1年

20、亲权中人身照护权的总体概括性权利是()

A.管教和保护权 B.住所指定权 C.身份行为同意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21、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2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A.管理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23、我国废除嫡子、庶子、嗣子、私生子等名分,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始于()

A.大清民律草案 B.民国民法亲属编 C.1950年婚姻法 D.1980年婚姻法

2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

A.以子女无严重疾病为条件的 B.以子女无精神障碍为条件的 C.以子女孝顺为条件的 D.无条件的

25、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

A.完全自愿抚养 B.有能力抚养

C.孙子女、外孙子女愿意接受抚养 D.祖父母、外祖父母道德高尚

26、兄弟姐妹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27、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A.无条件的 B.有条件的 C.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D.因家庭关系而异

2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包括()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 D.弟、妹未成年

29、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3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有条件的 B.无条件的 C.有偿的 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

A.所有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3、下列属于亲权的当然停止原因有()

A.收养 B.父母被宣告失踪 C.子女成年 D.父母危害子女财产

4、现代亲子法立法理念将重点放于()

A.父母权利 B.父母责任 C.儿童权利 D.子女义务

5、亲权是()

A.相对权 B.绝对权 C.支配权 D.专属权

6、近现代立法以个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

A.出生 B.姓名 C.扶养 D.继承

7、我国古代“三父八母”中的“三父”是指()

A.嗣父 B.同居继父 C.不同居继父 D.从继母嫁

8、依据我国现行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

A.父母死亡 B.父母无力抚养 C.父母不愿意抚养 D.未成年

9、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有负担能力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10、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兄、姐自愿扶养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有负担能力 D.弟、妹未成年

形考作业四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犯罪是()

A.遗弃罪 B.虐待罪 C.重婚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的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的法律

3、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禁止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5、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的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6、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接口干涉和阻挠”的是()

A.凉山彝族自治州 B.海北藏族自治州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黄南藏族自治州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

A.文明第三国法律 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对于救助措施,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A.救济机关专指民间救助组织 B.救助不以受害人请求为前提

C.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 D.居委会、村委会可以直接决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9、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A.及时判决 B.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C.驳回诉求 D.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0、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重婚罪 B.强奸罪 C.虐待罪 D.遗弃罪

11、下列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的是()

A.虐待罪(没有造成重伤、死亡) B.拐骗儿童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D.破坏军婚罪

12、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A.警告、调解 B.调解、处罚 C.劝阻、调解 D.劝阻、强制

1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独立执行 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 D.强制执行

14、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

A.事态严重 B.有人报案 C.行为人仗势欺人 D.受害人请求

15、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6、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重新起诉的期限是()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17、下列情况可以登记离婚的是()

A.双方对所有问题都已妥善处理,只是对儿子的抚养权有争议 B.男方是精神病人 C.婚姻注册地是英国 D.女方父母强烈反对

18、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D.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19、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20、对婚姻关系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作为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是()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有无和好的可能

2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

A.八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 D.三年以上

22、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23、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应()

A.年满10周岁 B.年满14周岁 C.不满10周岁 D.不满14周岁

24、胡某与李某原为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胡某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胡某与李某()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从习惯 D.确有感情基础,可以照顾结婚

25、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成年人 B.无子女 C.年龄在35周岁以上 D.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条件

2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30周岁 B.35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27、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的时限是自次日起()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28、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A.乡、镇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9、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B.继父或继母年满35周岁 C.继子女不满18周岁 D.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30、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

A.无直系血亲自然人之间 B.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C.自然人与国家之间 D.法人与法人之间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的扶养、抚养、赡养等费用的给付方式可以是()

A.合理的劳务 B.货币形式 C.实物形式 D.其他形式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依据有()

A.重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

A.双方自愿离婚 B.协议离婚 C.一方要求离婚 D.诉讼程序离婚

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A.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 B.婚姻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 C.男方对女方构成遗弃 D.离婚

5、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将离婚分为()

A.行政程序离婚 B.诉讼程序离婚 C.协议离婚 D.判决离婚

6、古罗马,婚姻的解除的原因有()

A.配偶一方死亡 B.配偶一方能力丧失或婚意丧失 C.合意离婚 D.片意离婚

7、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

A.出妻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

8、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这里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兄、姐 D.姑、叔

9、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

A.被收养人 B.送养人 C.收养人 D.公证机关

10、下列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不愿意抚养子女的非婚生父母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13篇: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 保护民事权利]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者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六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社会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措施】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对妇女维权的诉讼和传媒帮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条文释义】(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应当遵循的总的指导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整个家庭关系中,无论性别、年龄,各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而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生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成员,相互之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是强调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相对独立的人格和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敬互爱,尊重对方的人格。这是夫妻平等的基础。在《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中,分别从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平等做了特别说明,要求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完全平等。本条所指的夫妻平等包括夫妻双方在经济、政治上的平等以及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上的平等。(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是处理夫妻之间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夫妻之间平等的原则是对双方在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处理夫妻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也是直接承载繁杂的家庭生活的主体,面对繁杂的家庭生活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从而产生不同的纠纷。处理夫妻之间的纠纷如果缺少相应的具体的法律的规定,就需要一个高度概括性的又具有可执行性的指导性规定,即夫妻平等原则。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救助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予以制止。劝阻、调解在适用中需注意:第一,这是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第二,通常是受害人主动提出请求,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主动干预。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施暴、虐待一方所在的单位提出请求。第四,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可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一方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此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造成配偶一方务工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其计算方式为: ①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日工资×误工天数;

② 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近三年的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 ③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

无过错方要求对方配偶因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请求过错方赔偿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3)护理费。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存在护理依赖情形的,护理费的计算方式为,1护理,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相应级别估计工的日工资×估计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方式为:住院伙食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天数。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因予以赔偿。

(5)交通费。其数额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的累加。交通费因以正式票据为凭。

(6)住宿费。其计算方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天数。 (7)营养费。其计算数额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加以确定。 (8)残疾赔偿金。其计算方式为:受害人为60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20;受害人为6070之间的,伤残赔偿金=诉讼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指数;受害人为75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5。

(9)残疾辅助器具费。其数额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其计算方式为: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65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被抚养人为数人的,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14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事实婚姻的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法学界的说法也不一致。

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 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是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不一, 特别是否认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产生事实婚姻, 就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所以,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欠 科学性。

2、一般说来,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 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但并不排除不对外宣称、群众也不公认的事实婚姻形式的 存在,所以,关系公示性也不是事实婚姻必要的特征。

二、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如今,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 并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一)从事实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 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院作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 起, 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 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政部与 1994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 1994 年 2 月 1 日 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 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 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需要抚 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 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 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 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 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 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从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来看

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 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 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 优生甚至会转化为 刑事犯罪, 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当事 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 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 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 侵害。

3、由于事实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 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 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 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 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 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态度。

四、与事实婚姻有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继承问题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 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为一般共同财产, 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 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 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 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 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 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 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 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 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 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 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 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 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 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 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 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五、总结及思考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但是这种规 范与限制必须以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宗旨。 事实婚姻具有\"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婚姻家庭 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和 无过错者为己任。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如果完全予以否认,从形式上看或从理 论上讲,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抑制违法行为,实现执法必严,但就司法实 践看效果显然不佳。对事实婚姻的否认,使得未经结婚登记的两性关系不再产生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于是一些人(特别是男性)更加肆无忌惮地以事实婚姻或事 实重婚的形式,来规避应该向对方承担的《婚姻法》上的义务或者侵犯合法的婚 姻关系。这样,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 了违法者,使得对这种同居关系中弱者或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责任的 追究失去了《婚姻法》上的依据,不利于《婚姻法》功能的实现。 为此,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打破传统的不登记结婚的婚姻观念, 认真学习婚姻法;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3)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的监督与考核; (4)大力加强婚姻普法教育。只有这样,从别再到普遍,从全民 意识整体的提高再到整个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 的生命力,代表着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相 信未来的婚姻家庭不会完美。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张贤玉:《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胡康生 刘海荣 王胜明 丁露 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2001 年 7 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5篇:《婚姻家庭法》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 (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问题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法的协议。

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答:婚姻的成立即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又称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的障碍或消极条件,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项:

1、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试述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后又对该法进行修改,于1999年4月1日生效。《收养法》是调整收养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该法确立了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收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收养法、提高办案质量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收养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收养法》第2条将“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突出强调了建立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能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收养应遵循平等、自愿的民事活动原则。这里平等原则,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原则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

3、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收养法》2条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保障当事人双方及子女的根本利益。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为防止借收养之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发生,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对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4分,共48分)

1、1993年刘强8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涛收养。2006年刘强与养父黄涛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7年刘强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刘强母亲在刘强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刘强的母子关系,刘强一直不同意。2009年刘强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刘强的遗产遭到刘强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刘强与声母的母子关系因刘强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答:不能恢复。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刘强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且经多次协商,刘强一直不同意与其生母恢复母子关系,故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 (2)、其母可否继承刘强遗产?

答:我国收养法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既然未恢复,故无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强生母无权继承刘强的遗产。

2、1998年,某地质队工程师高某带7岁儿子高小强与医院医生张某再婚。因职业关系,高某经常不在家,每月给张某寄回生活费60元作为儿子高小强的抚养费。高小强和张某共同生活。2010年,高小强参加工作并且收入不错,同年高某病故。2011年张某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开支较大,就向高小强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但是高小强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张某共同生活,但是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张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拒不同意给张某赡养费。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答: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没有受过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2)、高某承担抚养费用,张某照看高小强,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答:成立。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并不能简单的以谁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判断。本案中,高小强从7岁开始跟随继母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对高小强长期照料,担任教育责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两人抚养关系成立,依法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高小强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并根据高小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张某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付赡养费的数额。

第16篇:《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综合)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

(编辑本案例供教学之用,其中有关案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1、袁红、张志国事实婚姻案

[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构成。

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

2、双方关系的公示性,即有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

3、实质符合性,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4、时间特定性、即他们婚姻是否在法律承认的时期内存在。

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长达8年的事实已经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本案发生在1994年之前,所以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由于其事实婚姻关系在前,而被告人又在与原告有事实婚姻关系期间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所以法院可以根据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首先确认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构成事

1 实婚姻。然后,根据《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判决被告张志国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沈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时,宣告被告张志国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2、无效婚姻与事实婚姻案

[案情]1995年2月,20岁的陈艳(女)与21岁的潘强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决定结婚。当时潘强尚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潘强欺骗陈艳说其已满22周岁,并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潘强在外工作,陈艳在家操持家务。1997年9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潘强以结婚时自己尚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以婚后主要是自己挣钱的理由,要求婚后的存款全部归其本人所有。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潘强不能主张婚姻无效,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仅仅是同居关系。 陈艳不能主张事实婚姻,因为1994年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潘强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二是请求对其同居期间的存款全部确认归其本人所有。对前一个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对第二个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其同居的事实判决存款归双方共有,并对该存款进行分割。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方某与兰某申请结婚登记案

[案情] 方某,男,48岁,某市机械厂工人。 兰某,女,26岁,某市人,无业。

方某的儿子方强与兰某于1991年结婚,1992年生下一子取名方盛。夫妻感情一般,日子过得尚可。但天有不测风云,1994年,方强在一次工地事故中受了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撤手人寰,留下了兰某与年幼的儿子。由于兰某无业,日子过得非常艰难,虽然有人劝她再嫁,但孤儿寡母谈婚论嫁也非易事,介绍了几次都不成。1995年,方某的老伴也因病去世,

2 由于方某与老伴和儿子、儿媳原来住在一块,在双方都丧偶的情况下,彼此之间在生活上多有照顾,方某时常接济兰某,兰某对方某也是照顾有加,双方的感情渐渐愈越了亲缘关系。一次,兰某染上了严重的传染病,病情危急,方某不分昼夜地照顾,兰某深受感动,发誓这辈子再嫁就一定嫁给方某。兰某出院后,两人就住在了一起,彼此以夫妻相待。1996年8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处理方某和兰某的申请?请说明理由。

4、马慧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案

[案情] 1990年秋天,马慧的父亲因病住院,急需4000元钱,马慧四处求救未果,无奈只得到本村靠搞运输发家的马大富家借钱,马大富看着俊俏的马慧,想到自己的傻儿子马全智已到结婚年龄,但因幼小痴呆无人提亲,就打上了马慧的主意。马大富说,钱可以借,条件是与马全智结婚,马慧为借钱给父亲治病,只得答应,并与数日后与马全智去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马慧提出婚礼要在3年后举行,且借款5000元,父亲出院后,马慧利用治病剩下的1000元钱在县城开了个馄饨摊,每月回家探望父亲的同时,还去马大富家帮马全智料理房间,无意间,马慧发现了马全智在省医院的诊断书,上面记载着马全智患先天性痴呆,3年后,马慧回村,还清了马大富的借款同利益计6647元,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解除与马全智的婚姻关系。

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该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5、宋某与王某结婚纠纷案

[案情]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6、女方婚前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案情]

3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他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评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 4 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郑志东

7、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Ⅰ 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 5 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8、杨森诉张丽离婚案审理期间因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撤诉案

[ 案情 ]

原告:杨森,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

被告:张丽,女,1974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同上。

1993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虚报年龄,在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杨颖。1994年11月2日,原告杨森以感情不和为理由起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张丽离婚。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三桥乡人民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情况时,发现杨森与张丽结婚时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有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21日撤销了杨森与张丽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了结婚证。12月22日,在双方亲属及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下,杨森与张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一、双方生育一女杨颖,由杨森抚养,张丽不负担子女抚育费;

二、双方个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杨森付给张丽经济帮助费500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已分别履行完毕。

[ 审判 ]

汝南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在法院还未开庭审理此案前,出现了上述情况。就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合议庭出现了三种意见:

一、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依附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并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再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法院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应裁定终结诉讼。

二、法院应继续审理,依法出具判决书。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显示法律尊严,并用判决形式认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三、应动员当事人撤诉。根据本案情况,原告诉讼目的已全部达到,故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法院可动员原告撤诉。在原告表示可以撤诉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即可。

1995年1月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首先,本案不宜裁定终结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仅限于该条规定可以终结诉讼的4 6 种情况,即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所出现的4种特定情况。以该条规定以外的原因终结诉讼,于法无据,是不妥的。其次,此案不宜继续审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确认无效婚姻并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撤销了本案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法院就没有必要对同一事实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的结婚登记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后,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就此方面的内容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也仅就此内容进行审理。据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被告自行协商的行为全部达到,且从程序上、实体上均不违法,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已失去意义,动员原告撤诉就是可行的。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动员原告撤诉。

同年1月5日,经合议庭动员,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合议庭当即以口头形式裁定:

准予原告杨森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杨森负担。

9、丈夫同性恋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案情]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同学,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夫妻间关系因而紧张。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最终,曹某与傅某在法院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傅某同意与曹某离婚,并且赔偿曹某人民币5万元。

[法理评析]

7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存在两种争议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傅某的离婚。

以上两种意见就法律适用争议颇大,实践中又无先例可循,笔者试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离婚的原则性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二、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

本文被告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被告傅某虽然与原告曹某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傅某并没有约

8 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原告曹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傅某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傅某与曹某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叛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和关系,因而对曹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曹某与傅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

10、杨某与柏某离婚案

[案情] 原告杨某,男,31岁,某乡办企业管理人员。 被告:柏某,女,26岁,某乡农民。

杨某于1990年应征入伍,1993年复员,回家乡后在乡办低压电器厂作工人,因表现出色,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水平,被安排到政工科作人事工作。杨某在部队服役期间,父母为他物色了一个对象柏某。二人只在杨某探亲时匆匆见过一面,杨某对柏某的印象并不太好,但碍于父母的心愿,便答应下来。由于杨的父母希望早抱孙子,杨某复员当年就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以后,杨某吃住在工厂,只是周末才回到家中团聚。其间又多与父母在一起,柏某常有怨言。1995年5月,柏某怀孕,杨的父母喜气洋洋,杨某却闷闷不乐,因为他知道在柏某怀孕前后,自己身体不适,双方并未同房,柏某如何能够怀孕?追问之下,柏某承认曾经与他人通奸,但拒不说出男方是谁。杨某一气之下,动手打了柏某,并从此不再与柏某同居。杨的父母虽发现儿子和媳妇关系疏远,但以为是儿子体贴媳妇的缘故,并未在意。由于柏某身怀有孕,杨某没有提出离婚的问题。1995年7月,柏某在一次回娘家的路上不慎摔了一跤,造成流产。同年9月,杨某所在工厂分来一位技校毕业的女生刘某,由杨某负责安排工作和生活,接触中双方互有好感,往来密切。杨某决心和柏某离婚,遂于1996年2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以柏某与人通奸,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柏某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为父母所有,不在分割之列,其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等分割。柏某认为婚后夫妻尚好,自己虽有错误但已经改正,对方行为粗暴也应给予批评,杨某提出离婚是因为他嫌弃自己是农村妇女,喜新厌旧,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题]根据本案事实,你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请说明理由。

9

11、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2、王军、李萍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13、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

[案情] 原告:胡红卫,男,26岁,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南油后海村42号。

被告:黄燕明,女,25岁,蛇口三益康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工,住深圳市蛇口槟榔园八24栋405房。

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2年4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于1993年5月分居至今。1993年7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理由,向深 10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包括中签的股票抽签表在内的一系列共同财产。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对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在1993年8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红卫与被告黄燕明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21寸乐声彩电、丹尼冰箱各一台,归被告所有;音响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财产折款人民币1000元。

三、赤湾股票1000股(每股按11.75元计算)、蛇口工业区集资人民币3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折款人民币7375元。

四、深圳市1992年新股中签表一张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购表款人民币500元。

五、原告付给被告经济资助人民币28000元。以上款项相抵,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20125元,此款分两期付清,即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天内付10125元,余款1万元于半年内付清。

3、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喜全诉梁忠梅离婚纠纷案

14、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达永菊。 被告:申朝俭。

1974年元月,达永菊与被告申朝俭之子申贵德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5年,于1979年随夫申贵德到西宁申贵德单位共同生活。1988年9月,达永菊、申贵德、申朝俭商议,在原籍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小寨村办一个小卖部,由达永菊经营,以解决达永菊和女儿的生活。此后,由申朝俭以达永菊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银行贷款5000元。达永菊夫妇利用5000元贷款建房4间,购置了货物。建房中用了申朝俭家的杨树3棵,旧窗户两副。房建好后,达永菊开小卖部进行经营。1991年11月1日,申朝俭因向达永菊索要小卖部土地使用证,双方发生纠纷,申朝俭手持木棍和他人将小卖部中的部分商品、柜台玻璃、醋缸等砸毁。同年11月24日,达永菊因与申贵德不和,双方在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人民政府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证上载明小卖部4间

11 房归达永菊所有。离婚后,申朝俭得悉达永菊欲将小卖部卖给他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是共有人之一为名,于同年11月28日将小卖部4间房的屋顶掀去,并将门一副、窗户三副、大梁两根、檩条16根,椽子46根、货架柜台各3组、玻璃砖13块拉回自己家中。

对此,达永菊以申朝俭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理由,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申朝俭归还拉走的财产,修复4间房屋,并赔偿被砸损的财产损失。

申朝俭辩称,小卖部是我们共同商议办起的,土地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和向银行贷款,都是我办理的,小卖部4间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不是达永菊个人财产。

[审判] 互助县人民法院因申朝俭退休前系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故将案件移送给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小卖部房屋4间,在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人民政府颁发的达永菊与申贵德的离婚证书上,明确载明归达永菊所有。申朝俭将该4间房屋顶及门窗折除,其行为侵犯了达永菊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达永菊请求申朝俭赔偿砸损的货物,以及申朝俭追要部分贷款的要求,因当时达永菊尚未离婚,与申朝俭未分家另过,属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四)、

(七)项之规定,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0月4日判决:申朝俭将拆去的达永菊所有的4间房的屋顶材料、门窗全部返还给达永菊,并赔偿维修费5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对此判决,达永菊、申朝俭均不服,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达永菊上诉称,一审判赔偿500元维修费不足以弥补损失。申朝俭抢去的货架、柜台、玻璃未判,申朝俭砸毁的商品价值1400余元未予赔偿,这些是我和申贵德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申朝俭上诉称,小卖部属家庭共同财产,达永菊与申贵德离婚时,登记归达永菊所有,未经他同意,不应判归达永菊。拆去的木材属于自己应有的部分,是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永菊、申贵德结婚后,虽与申朝俭夫妇共同生活,但到1979年,达永菊随申贵德生活,即在经济上与申朝俭互相没有来往。小卖部创办过程中,申朝俭虽然帮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及贷款,但并未投入资金。杨树3棵和旧窗户两副系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小卖部房屋属达永菊、申贵德的共同财产。申朝俭伙同

12 他人肆意砸毁商品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达永菊与申贵德离婚后,婚姻登记机关已明确将小卖部归达永菊个人所有,申朝俭仍揭房顶,拆门窗,严重侵犯了达永菊的合法财产权利,申朝俭应负一切赔偿责任。申朝俭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只赔偿维修费500元,不足以弥补达永菊的损失,达永菊的上诉理由充足,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6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申朝俭返还给达永菊大梁2根、檩条16根、椽子44根、门1副、窗户3副、柜台3组,玻璃砖13块;

三、申朝俭赔偿砸毁达永菊小卖部商品损失700元,房屋重修费用损失1300元,共计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交付完毕。

15、詹华与韩云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詹华(男)与韩云(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詹华开始迷恋于文学写作,对家务不闻不问。时间一长,韩云对此很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2年,韩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詹华也表示同意。双方对财产问题存在争议:韩云要求分得夫妻居住期间的二间房屋的一半;诉讼期间,詹华的一篇小说发表,得稿酬18000元,韩云也要求分得一半。但詹华不同意她的要求,理由是,二间房屋是婚前所建造,应属其个人财产;稿酬是他个人劳动所得,应属个人财产。

问:法院应否支持韩云的诉讼请求?

16、张丽与于建国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张丽(女,23岁,未婚,公司职员)在一次社交场合与于建国(男,35岁,已离婚,有一女儿)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199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6月,李强(男)闯入了张丽的生活,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于建国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在离婚诉讼期间,张丽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定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

问:(1)于建国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于建国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债2万元,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3 (3)10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应归谁?

17、夏某与岳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问:(1)房屋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高原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8、施 ×× 诉朱 ×× 离婚及双方书面同意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

[案情]

原告:施 ×× ,女,33岁。 被告:朱 ×× ,男,38岁。

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9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登记结婚。因婚后三年未能生育,双方遂到医院检查,确认被告无生育能力。为生育后代和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商量决定让原告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1990年10月,双方到某医院递交了人工授精申请书,其中写明: “ 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 ” 。该医院在与双方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后,对原告施行了人工授精术。1991年11月,原告生下一子。此后因被告酗酒、赌博,并打骂原告,双方产生矛盾。1994年9月,被告因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并被单位开除公职,致使家庭收入减少,生活受到影响,夫妻矛盾日益激化。1996年2月,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及经常无故打骂她为理由,起诉到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14 被告答辩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是原告向其无度索要钱财而致其犯法造成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人同意,但要求享有全部共同财产。原告经施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我无血缘关系,我不抚养也不负担抚养费。

[审判]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1994年以后,夫妻间的矛盾加深,直至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按双方的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因被告无工作,靠救济为生活来源,可由其每月负担子女60元抚养费。对于财产分割,应按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8月5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1996年8月起每月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60元,至该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略)。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19、离婚时人工授精子女如何处理

[案情]张丽与王平于1995年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医院检查,发现王平因病不具有生育能力。2002年,二人一同到医院为张丽进行了二次人工授精手术,不久,张丽怀孕于2003年生下一个女儿。但此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打架吵嘴,而且双方性生活也不协调,感情日惭冷漠,以至二人分房而居二年,分居期间女儿随张丽生活,2006年张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要求王平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开庭时,王平同意离婚,但认为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不是自己所生,不愿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张丽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张丽抚养,王平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至。

[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5 而且男方也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关于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是否应承担问题法院如此判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丽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时,均由王平陪同,显然是同意的,所生女儿应视为婚生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王平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20、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甲男、乙女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结婚后的甲、乙居住在甲1998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1999年10月,甲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因病去世,在遗嘱中确定,其生前所有的地处A市\"玫瑰家园\"的单元房一套由父亲继承。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不够关心,遂于2002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乙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没有夫妻感情,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添烦恼、痛苦,坚决要求与甲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乙的老父亲去世,未留有遗嘱,乙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价值12万元的汽车一辆。甲同意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玫瑰家园\"房屋应归谁所有? (2)价值12万元的汽车应归谁所有? (3)乙是否有权分得甲已购的公房?

21、李某、黄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 李某,男,37岁,某广告公司经理。 黄某,女,34岁,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黄某原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相识并产生好感,经半年恋爱后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因单位不景气,鼓励职工停薪留职或辞职另谋职

16 业。李某经考虑决定自谋职业,在获得单位2无元补偿金后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经理。由于开展业务的原因,李某时常回家很晚,黄某为此非常不满,备感寂寞,经常出去跳舞,并在舞场结识了赵某(男35岁,某市中学教师),两人一见如故。黄某觉得离婚是自己追求的幸福生活的惟一选择,2001年7月,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经法院调查,目前的财产状况是:李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居室房屋1套;以黄某名义在银行存款3万元;婚后所购家用电器若干。此外,还有李某由部队复员时所得复员费1.2万元,黄某在香港的舅舅指名遗赠给黄某的美元1.5万;个人衣物等生活用品若干。李某主张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从部队取得的复员费和利用单位所发补偿金从事经营所得应当归自己所有,其余均属于共同所有财产。黄某主张自己舅舅遗赠的1.5万美元,以自己名义的存款3万元应归个人所有,其余均属共有财产。

[问题] 对本案双方争议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请说明理由。

22、丁香与葛辉离婚财产纠纷案

丁香与葛辉1988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均作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葛辉又与王红结婚。1987年9月的一天,葛辉与所在区城市改造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一份,于当日交款17175元,以拆迁房预售形式购买了某楼一处店面房,并于1990年店面建成后取得了该店面。2000年3月,葛辉向政府领取了该店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丁香向法院起诉,称其刚刚获悉该店面房系葛辉1987年9月交款购买,应属葛辉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判决该房所有权的一半归其享有。一审法院于2002年6月判决驳回了丁香的诉讼请求。丁香不服,提起上诉,称葛辉1987年9月购买了该房,1988年11月法院判决葛辉与其离婚时,葛隐瞒了该财产,其在2002年1月才得知权益受到侵害,诉争的店面房属葛辉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理应享有一半产权。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丁香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葛辉因装修家居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2年还款。2005年,葛辉与王红的婚姻又亮起了红灯。2005年6月,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并达成了\"房屋财产归王红所有,债权债务由葛辉承担\"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葛辉为逃避债务\"溜之大吉\"。刘某对葛辉到期借款主张债权,将葛辉告到法院。经审查,葛辉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原告追加已离婚的王红为被告。王红以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由葛辉负责偿还为由,拒绝清偿借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7 (1)对丁香要求店面房一半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你认为哪个法院的判决正确?

(2)王红拒绝清偿葛辉的借款,法院应如何判决?

23、黄明离婚财产纠纷案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2)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首饰是叶莉的婚前个人财产,叶莉死后,首饰成为叶的遗产的一部分。 (2)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磊和黄芳的财产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首饰是黄明的前妻叶莉的个人财产,黄明与焦娟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

24、丁、徐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丁、徐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它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0年4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作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

18 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炒作股票不但没有获利,反而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花2元钱购买的福利彩票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

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所借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25、王、李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王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由双方居住。1999年,王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王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准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王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王某认为工作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王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王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王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此时,王某准备结婚,正在到处寻找住房,经人介绍,王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王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王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26、赖债离婚的案例分析

[案情]

2001年4月,吴大志、林淋夫妻两人开办了某电动自行车配件厂,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提供车架等配件,由吴大志具体负责经营,林淋分管日常管理。

刚开始的两三年间,与电动自行车厂的供货业务往来正常,后来由于该厂的配件质量不过关,加上市场竞争的关系,生产的配件大量积压,至2005年年底已赊欠与该厂建立“上

19 水道”业务关系的供货商洪某、季某货款共173000元。2006年4月,在多次因催讨索要未成后,洪某和季某分别将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法人代表吴大志诉至人民法院。去年7月,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确,法院分别判决吴大志全额给付季某、洪某货款。

吴大志、林淋夫妻俩虽然知道欠款是真,法院判决也没错,但想到这几年自己并没有赚到多少钱,如果履行法院判决,自己几乎倾家荡产。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2006年8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生活日用品归吴大志外,包括电动自行车配件厂等其余财产全部归林淋所有,并于8月18日更换了该厂的法人代表,17万多元的债务由吴大志偿还。8月30日,法院向吴大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此时,法院才发现吴大志已与妻子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到林淋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9月20日,季某、洪某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吴大志和林淋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林淋为被执行人。10月中旬,林淋得知法院将自己列为被执行人,也要让其承担债务后,马上到工商部门将该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注销,将该厂的机器、产品变卖。去年12月6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吴大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今年1月份的一次执行中,吴大志和林淋都不肯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法院分别予以15日和7日的司法拘留。

3月上旬,吴大志和林淋分别收到了再次执行通知书,要求于3月底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析案明理之一:共同债务夫妻都有清偿义务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待还债**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20 通俗地说,当知道需要共同承担债务时,夫妻才进行的离婚,并由此进行的明显属于规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无效。即使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也不能逃避夫妻之间的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析案明理之二:主张债权有多种方式

尽管离婚离不掉债务,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令债权人非常头痛。那么,债权人如何有效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是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确实是夫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将占有财产的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债权人一般只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而将财产转移给原配偶,债权人就可申请执行法院将原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原配偶占有的共同财产。

三是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作为拒不执行的5种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债权人洪某、季某在民事诉讼中仅起诉了吴大志一人,在执行过程中,吴大志与其妻子林淋协议离婚,企图通过离婚逃避债务,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后,如果债务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就可以按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还不会免除,人民法院仍将执行他们的财产,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最后结果

面对再次执行,吴大志和林淋专程到有关部门进行了法律咨询,接访人员详细地从情、理、法三个方面为他们进行了分析,在得知自己确实属于情亏、理亏又违法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和解,愿意履行法院的判决。

3月26日,在法院的支持下,债权人洪某、季某和债务人吴大志、林淋双双到场,吴大志和林淋按照法院的判决,向洪某、季某履行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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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罗绍玲等五人诉吴瑞宁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案情]

原告: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 被告:吴瑞宁 第三人:龚学森 第三人:李善金

原告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因与被告吴瑞宁房屋产权及继承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罗绍玲与李秀松是夫妻关系,并生有4个子女,即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70年代,全家陆续从原籍广东省信宜县迁往香港定居。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9区24幢103号房屋(下简称103号房屋)1套;1989年8月,又与原告李春风合资购买宝安县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下简称202号房屋)1套。1991年3月,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后,原告在清理遗产时,发现被告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绝交还;同时,第三人龚学森占租该房屋。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2套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判令龚学森迁出占租的房屋。

被告辩称:我与李秀松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103号房屋和202号房屋,一直是我与李秀松共同管理、使用,是我夫妻财产。将部分房屋出租给龚学森等人,是为了保证我有固定收入维持生活。李秀松与我登记结婚,持有我国认可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未婚证明及从未与任何人结婚的声明。原告罗绍玲以李秀松配偶身份要求继承其遗产,无理。原告李春风等4人若能提出有效证明证实确系李秀松子女,对属于李秀松的部分财产可依法参加继承。

第三人龚学森、李善金均没答辩。 [审判]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秀松与原告罗绍玲于1950年1月在原籍广东省信宜县按习俗结为夫妻,婚后生有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4个子女。1974年至1979年间,李秀松与罗绍玲及4个子女先后迁往香港定居,共同生活。1987年3月27日,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03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45平方米。1989年6月19日,李秀松持香港律师阮兆耀签名的在港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与被告吴瑞宁在广西鹿寮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罗绍玲也参加了婚礼。此后,

22 吴瑞宁入住103号房屋,李秀松常从香港到宝安与吴共同生活。1989年11月16日,李秀松、罗绍玲、吴瑞宁3人签订 “ 真金不怕烘炉火 ” 协议。协议载明:我3人 „„ 永结同心,白发到老。1989年8月,李秀松又购买202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5平方米。随后将该房出租欧钗,李秀松收取租金。1990年初,李秀松、吴瑞宁将103号房屋修改成2单元单门独户房屋,其中1单元(从原阳台处改成入门)由李秀松与吴瑞宁居住;另一单元(从原门口出入)以每月租金300元出租给第三人龚学森居住,由李秀松与吴瑞宁共同收取租金。1991年3月7日,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同年3月至7月,202号房屋的租金由吴瑞宁收取。同年7月以后,该202号房屋租金由李春风收取,后以530元租金租给陈金明居住,1993年1月至今又转租给第三人李善金居住。103号房屋的1单元仍由吴瑞宁居住至今;另1单元由吴瑞宁改以400元再次出租给第三人龚学森居住,吴瑞宁收取租金至1992年6月底止。1992年6月5日,原告也与第三人龚学森签订103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并收取了1个月租金400元。尔后,原、被告为上述2套房屋产权、租金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秀松与罗绍玲早在1950年1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4个子女,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李秀松未与罗绍玲解除婚姻关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未婚证明书及声明书,与吴瑞宁结婚,是重婚行为。李秀松与吴瑞宁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造成无效婚姻的主要责任在李秀松。原告罗绍玲明知李秀松与吴瑞宁结婚,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参加他们的婚礼,后又与他们签订夫妻3人共同生活协议,亦是错误的,应负相应责任。被告吴瑞宁与李秀松结婚后,获知李与罗绍玲是夫妻,不提出解除自己与李秀松的不合法夫妻关系,却与李秀松、罗绍玲签订夫妻3人共同生活协议,同样是错误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原告李春风提出202号房屋是与李秀松合资购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讼争的103号房屋及202号房屋,是李秀松与罗绍玲夫妻共有财产,李秀松死后,其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告吴瑞宁不是李秀松的合法继承人,不享有合法继承权。基于李秀松与吴瑞宁不合法婚姻的主要过错在李秀松,罗绍玲亦有责任,且吴瑞宁已长期居住103号房屋,并在宝安打工谋生,考虑其生活出路,罗绍玲的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中,应给予吴瑞宁一定照顾。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于1993年9月25日判决:

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19区24幢103号房屋,按现间隔,吴瑞宁现住的单元(内有一房及配套的厨房、厕所)归吴瑞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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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19区24幢103号房屋,按现间隔(内含二房一厅、改装的厨房、厕所)的一单元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其中一半归原告罗绍玲所有,另一半归原告五人共同所有;

三、第三人龚学森承租的103号房屋的二房一厅,1992年7月1日之后租金应交付给原告;

四、第三人李善金承租的202号房屋,租金应交付给原告。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03号房屋和202号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及继承。吴瑞宁与李秀松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权继承李秀松遗产,原审法院将他们所有及继承的财产的一部分判归吴瑞宁,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吴瑞宁的答辩理由是:她与李秀松的婚姻是合法的,讼争的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秀松死后,她享有该房产继承权,原审法院将大部分房产判归上诉人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两套房屋归她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认为:上诉人罗绍玲与被继承人李秀松于1950年1月按习俗结婚,婚后生育4个子女(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长期共同生活,构成了事实的夫妻关系。以李秀松名义购买的103号房屋和202号房屋,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李秀松份额的遗产应由合法继承人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继承。被上诉人吴瑞宁与李秀松领取结婚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婚姻关系是无效的,故对吴瑞宁主张该房产继承权的请求不应支持。原审法院将103号房屋其中1单元的产权判归吴瑞宁所有,是不当的。考虑到吴瑞宁现在宝安打工谋生,一时无力承租他人房屋栖身,加之造成不合法婚姻的主要过错是李秀松,故对吴瑞宁的暂时居住予以照顾。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三)项之规定,于1994年6月6日判决: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

三、四项;

二、变更原判第一项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19区24幢103号房屋其中一单元(吴瑞宁现住的一房及配套的厨房、厕所)继续由被上诉人吴瑞宁暂居住至1996年6月30日。

三、变更原判第二项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19区24幢103号房屋一套、宝安区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一套,其中一半产权归上诉人罗绍玲所有,另一半产权归上诉人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五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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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孙某监护纠纷案

[案情]孙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当时孙冲只有12岁。其父母遗留下了15万元的遗产。孙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关系密切的亲属中只有一个叔叔孙某在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还有一个姨妈王某去了美国。孙某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同时孙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考虑到孙某是国家公务员,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良好,便指定其为监护人。三个月后,孙冲的姨妈王某从美国回来定居,在一家外资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发现孙某动用了孙冲继承的父母的10万元去买了股票。由于股票指数急速下跌,后被套牢。王某提出由自己担任孙冲的监护人,遭到孙某的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改由自己担任监护人。

问题:孙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孙冲的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王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的监护资格?王某是否可以担任孙冲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人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孙冲继承的15万元是其个人的财产。孙某作为其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孙某却动用了10万元购买股票,这是一种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显然这种行为并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为股票买卖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孙某不仅没有保护好孙冲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还影响了其经济利益,给孙冲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因此,孙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给孙冲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孙某滥用监护权,侵害了孙冲的合法权益,而孙某的姨妈王某属于”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良好,且生活在孙冲身边,又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因此,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自己担任孙冲的监护人。

29、父亲私自更改儿子姓名纠纷案

[案情]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

25 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两家决定招没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30、女儿诉父母支付学费案

[案情]原告谭某18周岁,是被告谭某某与王某某的女儿。谭某1998年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又参加高考但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 000元。谭某决定报名,并要谭某某、王某某交学费。谭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女儿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 000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谭与王商量,提出要谭某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既可以参加自学考试,也可以参加函授学习。谭某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父母支付学费。

问:谭某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可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需求情况,全部或部分负担生活费。父母自愿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不会干预。本案中,谭某已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并且生活健康,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自谋生路。如果其父母有能力提供学费,人民法院不会反对。但是由于其收入只能勉强支付家庭生活费,谭某请求支付教育费已超出了其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谭某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被驳回。

26

31、收养纠纷案

[案情]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

(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32、解除收养关系赡养纠纷案

[案情]宋晓川,男,35岁,工人。宋晓川3岁时被宋林和王敬夫妇收养,一直由其二人抚养成人,后参加工作。1990年,宋晓川知道了自己身世后,与养父母的关系逐渐冷淡,

27 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经他人调解无效。宋晓川与宋林和王敬夫妇通过协商,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此时,宋晓川的生父黄某找到宋晓川,要求宋晓川每月付其赡养费50元。宋晓川拒绝,黄某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宋晓川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有没有义务赡养其生父黄某?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解答: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父黄某达成恢复父子关系的协议,宋晓川对黄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2)《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在本案中,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并没有与其生父黄某就恢复父子关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宋晓川不承担对黄某的赡养义务。

33、监护人送养纠纷案

[案情]刘龙、刘虎、刘豹是同胞兄弟。1994年,刘的妻子因难产而死,婴儿活了下来,取名刘波。妻子死后,刘豹因过度伤心,精神失常,偶尔清醒时,也不能照顾刘波。经治疗,病情未好转。刘龙、刘虎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由村委会指定刘龙为刘波的监护人。1996年7月,刘龙与吕放夫妇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将刘波送给吕放夫妇收养。此事被刘虎知道后,他要刘龙把刘波抱回来,否则就上法院。刘龙却说:“我是监护人,送养刘波是合法的。”

问:刘龙的送养行为是否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34、收养案例

[案情]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0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4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

28 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于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4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6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7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问:(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35、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陈秋生(男)与钱文君(女)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多年不育,1987年,双方共同收养了一名弃婴,取名陈亮。1990年1月,陈秋生与钱文君协议离婚,双方协议陈亮由钱文君抚养,陈亮改名为钱亮。1992年10月,钱文君与唐家驹结婚,钱亮在其外祖母处生活,钱文君每月付100元生活费。1994年9月,钱文君落水身亡。钱亮失去生活来源,其养父陈秋生和继父唐家驹都不愿承担抚养他的义务。钱亮的外祖母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他,无奈,其外祖母作为钱亮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亮的养父陈秋生给付抚养费。陈秋生辩称,他和钱文君离婚后,未再付给钱亮生活费,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应承担抚养义务,钱亮应由其继父唐家驹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36、李强与父亲赡养纠纷案

[案情]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29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37、黄先群赡养纠纷案

[案情]黄先群于1948年与邻街姑娘芳萍结婚,但婚后多年未能生育。1955年,夫妻俩收养一2岁男孩,取名黄来福。让他们高兴的是,十年后他们又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来荣。两个孩子长大后分别成家立业。黄来福生有一子黄强,黄来荣育有一女黄红。一家人其乐融融。1990年,芳萍突然因病去世。刚刚退休准备颐养天年的黄先群遭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顿时蔫了许多。1993年,黄先群在晨练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袁碧玉,重新感受到生活的乐趣。双方于1994年1月请亲友参加了婚宴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袁碧玉的独生女张小玉时年23岁,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1998年,黄先群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黄、袁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硬着头皮熬了几个月后,黄先群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黄家的家庭状况是:黄来福已因车祸死亡,其子黄强大学毕业进了一企业工作,月收入3000元;黄来荣已经下岗打临工,月收入300元,其妻月收入280元,其女黄红正在读初中;张小玉未婚,月收入2000元。黄来荣说自己没有钱。张小玉未明确表态。黄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黄先群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黄先群又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负赡养义务。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黄先群与袁碧玉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黄来荣是否有赡养黄先群的义务? (3)张小玉是否有赡养黄先群的义务? (4)黄强是否有赡养黄先群的义务?

(5)江教授死亡后,对其与徐燕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如何处理?

38、江某与其女纠纷案

[案情]某高校江教授是一著名学者。1993年底,江教授年逾50时,其夫人因病去世。此后,他和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江枫相依为命。他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之中,以免孤独和寂寞。1995年的一个星期天,江教授在一书店邂逅他以前教过的一个女学生徐燕。在得知江教授个人生活的现状后,年仅28岁的徐燕向江教授倾吐了爱慕之情。原来,还在学生时期,徐燕就被才华横溢、知识渊博又有着颀长身材的江教授所吸引。江教授一直是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毕业后,她一直未遇到让她更为欣赏的人。江教授听后很激动。江夫人去世后,他一直埋头工作,以忘记生活中的情与爱。面对徐燕爱慕的眼神和聪慧的面庞,他是多么希望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啊!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江教授把他和徐燕之事告诉了已经参加工作的女儿江枫,遭到江枫的强烈反对。江枫认为母亲去世时间不长,父亲就想再娶,而父母当初感情是那么地好,父亲的行为是对母亲感情的亵渎。再说,徐燕仅比自己大

三、四岁,实在不象话。江教授以为女儿一时难以接受这件事,就想过一段时间再说。又过了两个月,江教授把自己准备和徐燕结婚一事告诉了女儿,没想到江枫威胁他说,如果他和

30 徐燕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江枫还对父亲的婚事百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江教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与徐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元旦,江教授和徐燕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1999年春节,徐燕生下一子,取名江林。不幸的是,2001年暑假的一天,在路上边走边思考问题的江教授,突遇车祸死亡。江教授与徐燕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价值2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江枫是否能与江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江枫是否有权干涉江教授再婚? (3)江教授与徐燕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4)江教授死亡后,对其与徐燕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如何处理?

31

第17篇:婚姻家庭法(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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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练习题

A.16周岁 C.40周岁 A.1994年2月1日 C.2003年9月1日

A

B.30周岁D.45周岁

B.2001年4月28日 D.2003年10月1日

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 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

A.社会团体C.亲属团体A.恩格斯 C.康德

B.自然人组合 D.法人团体 B.摩尔根 D.列宁 B.订婚自由 D.解除婚约自由 B.三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6.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A.一般共同制

B D.婚后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A.身体残疾子女C.未成年子女 相差()

9.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10.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B CD11.) A.确定之日 C

B.确定之次日 D.确定后第5日

2.《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12.)

,() A.不予准许C.研究后确定

B.应予准许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 A.恋爱自由C.离婚自由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 A.三亲等直系血亲 C.五亲等旁系血亲

1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5.

15.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70%C.50%

B.60% D.40%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 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C.文化教育功能

B.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社会稳定功能

7.受亲权保护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

B.成年子女D.有精神障碍的子女

8.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

0311-86055525(石家庄) 0971-2095033(江西)0551-2905585 (安徽)0931-7755069(兰州)第 1 页(共 3 页)028-85405783(成都) 0351-6018146(太原) 029-82238605(西安)

中国自考教育中心网咨询电话:800-840-9706(固话拨打)400-715-5211(全国)0371-63811770(郑州)027-87371186(武汉)023-86661026(重庆) 17.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 A.宪法 C.地方性法规

A.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A.重婚的 C.未到法定婚龄的

20.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 A.人身关系C.财产关系

B.婚姻关系 D.亲属关系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B.非婚生子女

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B.配偶 D.配偶的血亲 B.受胁迫结婚的

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行政法规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0.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婚生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32.离婚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隆重的结婚典礼后开始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个月后,赵小颖提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王大可借故推拖。1996赵小颖于1997年4分) 4分)

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 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2002 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 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 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 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

B.义绝 DB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18.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有()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有()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是() A.弟、妹有负担能力C.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A.婚生子女C.养子女

22.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前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

23.下列离婚纠纷适用诉讼离婚的有() A.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 C.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D.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女方父母反对 24.中国古代离婚方式有() A.出妻 C.和离

A.实施家庭暴力的 C.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6.拟制血亲 27.无效婚姻 28.一般共同制 29.亲子关系

25.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有()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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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练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C 2.A 3.C 4.B 5.B 6.D 7.C 8.C 9.D 10.D 11.C 12.D 13.A 14.C 15.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ABC17.ABCD18.ACD19.ACD20.AC21.ACD22.ABC23.ABC24.ABCD25.ABC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 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7.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 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28.29.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30.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 (3 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32.离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2(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①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和与现行《婚姻法》不相抵触的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

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1994

1)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2)由王萍抚养为宜。因为刘小莉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如果改由刘歌抚养,就改变了刘小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本案中,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约定,故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一方所有 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所以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仍归刘歌所有。 (4)《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但 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没有清偿义务,也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歌未经王萍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为刘歌个人债务,应由刘歌自己清偿,王萍没有偿还义务。而王萍向其亲友借的1万元是用于女儿生病费用,则为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

第18篇:婚姻家庭法试题

婚姻家庭法试题精选

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 1.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不生效,4000元归杜近所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2、赵莉与王强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子(3岁),取名王桐。翌年,赵莉怀孕,生一女王兰。长大后,王桐、王兰相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可以结婚。()

3、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某甲夫妇及丙夫妇遗有房产、股票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能确定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现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儿、儿媳丁的哥哥要求继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时死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系夫妻,均生于1957年,无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弃婴,甲乙养之如亲女,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1994年7月弃婴之母丙欲要回女儿,甲乙不允,丙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收养人条件 B.甲乙与弃婴之间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

C.甲乙与弃婴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因为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D.丙要回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其女儿尚幼,抚养女儿是其权利与义务 2.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夫妇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已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 A.录音遗嘱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D.代书遗嘱

5、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已30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7、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确的。

A、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方某与复员军人赵某结婚十余年,后方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为赵某婚后部队发给的复员费、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方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坚持系个人财产。双方争议的前述费用法院应当()()()()

A、一律按赵个人财产处理

B、一律按方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十年以上,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一律归赵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11.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12.选项所列哪些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长期作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13.1992年李某收养了王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哪些表达是正确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王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 D.兄、姐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单项选择题

1.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成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B.由陈某享有

C.由陈某和温某共同共有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

2、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3、肖某夫妇无子女,想收养邻居小孩张英(5岁)为养女,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人肖某应()。

A、年满30周岁

B、有抚养教育张英的能力 C、取得张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与张英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5、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A、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6.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瞩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四、案例分析题

(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二)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三)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第19篇:婚姻家庭法试卷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B)

A.不予受理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B)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3.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B)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B.不受影响

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4.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B)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D.人口的再生产

5.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 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6.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C)

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D.四代旁系血亲

7.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D)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C.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D.不能代理

8.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D)

A.主要由李军偿还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D)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0.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D.姻亲

11.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B)

A. 完全不同B.完全相同

C.有些情况下相同D.经认领后地位相同

12.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D

A.两性生理差别B.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

C.种的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D.社会属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B)

A.外国人国籍国法律B.婚姻缔结地法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法院地法律

14.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B)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群婚

C.杂婚D.交换婚

15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B)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16.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D )

A.宗教婚B.掠夺婚

C.交换婚D.聘娶婚

17.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C)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18.甲妻的嫂子是甲的( 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9.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其无效的时间始自(C)

A.确定之日B.确定之次日

C.行为开始时D.确定后第5日

20.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D)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D.不能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的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

C.刘某经常打骂妻子

D.秦某与赵某准备结婚,但赵某的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5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睬,仍与秦某登记结婚

2.在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BCD )

A.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

B.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C.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D.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3.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AB)

A.一方要求离婚B.双方自愿离婚C.协议离婚D.诉讼程序离婚

4.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BD)

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D.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5.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前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 ABCD)

A.婚生子女B.非婚生子女C.养子女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是( ABD)

A.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B.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C.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D.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7.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ABC)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8.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ABCD)

A.自愿原则

B.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C.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D.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9.犯遗弃罪可处(ABC)

A.拘役B.管制C.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1000~5000元罚金

12.婚姻家庭法中涉外婚姻的外国人包括(ABCD)

A.无国籍人B.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C.外籍华人D.外国血统的外国人

10.24周岁的甲男和18周岁的乙女以假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父母得知后均反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ABD)

A.甲男 B.乙女

C.甲父D.乙父

11.早期型结婚方式,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赠与婚)

12.古代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有(ABD)

A.共食婚B.时效婚C.宗教婚D.买卖婚

三、名词解释(

1.婚姻成立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2.收养

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3.人工生育子女

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4.自然血亲

是指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5.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6.亲子关系

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8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2.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3.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

以再婚。(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撤销。

4.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五、论述题

1.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六、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共2题 每题12分 共24分)

1、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

(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

(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

(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②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③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

2.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①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②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第20篇:婚姻家庭法试题

2012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1.在婚姻成立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B)

A事实婚制度B形式婚制度C仪式婚制度D宗教婚制度

2.下面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哪一种是正确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3.宣告婚姻无效正确的程序是(法院应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婚姻无效)

4.婚生子女是指(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5.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6.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7.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五代

8.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9.在那种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子女

10.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不能结婚

11.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的特征为:父母、尊长对子女的婚事包办强迫,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1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来自于: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

13.以下哪些情况能代表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在离婚律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非婚生子女的境遇有所改善

1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计划生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15.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主要有: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16.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后虽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姻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三.填空题:

1.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时间是1950年。

2.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依法离婚。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4.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夫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四.简答题:

1.简述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答: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他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

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婚约均未作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也未对婚约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法律的精神,来处理有关婚约的问题。

1、关于婚约的效力。一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法○

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便,不过,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履行订婚的习俗。我国法律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二是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完全自愿,婚约才能实际履行。如一方不愿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当一方要求解除时,应当告知对方,但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2、解除婚约能否诉讼。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民间的订婚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婚约解除时,常常引发各种纠纷,因此,对婚约引发的有关问题要妥善解决,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婚约经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项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其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

共同财产的来源,即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包括夫妻一方的劳动、经营所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夫妻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

五.论述题:

1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答:(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

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 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人格。因此, 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 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 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 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

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 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 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 睦团结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 他方加以**或干涉”。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载人我国宪法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 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 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 要的意义。①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 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②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 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③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 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对**、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 人,应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④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2.试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答:离婚和无效婚姻,从形式上看,尽管都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际上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婚姻无效则是违法婚姻引起的法律后果;(2)发生的原因不同。离婚原因产生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一种违法事实,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即存在;(3)诉权人不同。离婚的诉权人只能是夫妻双方,第三人不能代为离婚;婚姻无效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乃至任何公民都可依法行使请求权;(4)时效不同。离婚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无效请求可发生于当事人生存期间,亦可在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提出;(5)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开始,对将来发生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一般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其效力溯及既往;(6)法律后果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能发生合法婚姻终止时的法律后果,而且具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一般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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