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2020-03-02 18:41: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清产核资账务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对2010年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1、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根据财清[1994]15号文件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

建议增加资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在第7行

(二)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栏,同时,在利润表第52行

(七)其他综合收益栏填列,还要在国有资本变动情况表第6行

(四)清产核资增加栏填列。

2、企业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企业大多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视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够冲减的,以负数放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建议依次核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原则上不要核减。核减所有者权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7行

(二)其他综合收益栏的相应科目以负数填列,同时,在利润表第52行

(七)其他综合收益栏填列,还要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第21行

(四)清产核资减少栏填列。

以上清产核资账务处理中,损失是指的净损失,另外,还要根据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结合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如有其它建议,请随时沟通交流。

州国资委

2010年1月12日

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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