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2020-04-18 来源:实施方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201×年度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为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整合重组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查核实有关资产的损失情况,促进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打好基础。

(三)核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合理的依据。

(四)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对象

×××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包括所有子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学校)。只要工商执照没注销,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属此次清产核资对象。

范围是上述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三、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订、人员组织、工作落实等,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审计机关有关工作,指挥协调整体清产核资工作,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审计处。具体联系人: 。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账务清理。以统一的基准日为时点,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对各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资产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内部单位间做到往来关系清楚、资金资产关系清晰、账账相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部门核对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一致,把基准日账面数填入《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下称系统)中。(具体填列方法另外讲解)

2、业务部门提供债务单位的应收款明细表。

3、供应部门提供债权单位的应付款明细表和在途物资明细表。

4、仓库按存货品名、规格或类别提供存货明细表和盘点表。

5、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与使用部门核对一致。如有对外出租的,另外提供资产出租管理台账。

6、工程管理部门按在建项目提供项目批复、设计、授权批准等文件,以及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等资料,编制工程施工台账。待建、缓建、停建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编制待建、缓建、停建工程施工台账。

7、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等情况的单位,分别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提供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台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财务的账要与管理部门的台账一致。

2、各单位应对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公司关于资金管理要求,检查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开立后使用频率不高、逾期一年未使用或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户。

3、往来账清理中需要做到:

⑴所有往来账的红字余额均要重作分类(调表不调账);

⑵所有往来账应以具体的债权债务人列示,不得以地区、产品或类别、业务人员个人列示;

⑶采取正确的账龄分析方法;

⑷同名单位往来,若性质相同,且最终金额与对方单位核对无误的,应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进行合并、抵消(调2011年明细账不调2010年明细账)。

4、大额的未入账资产应暂估入账,其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按照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预决算金额转增固定资产并补提折旧,补提2010年度的折旧作为会计差错调整报表,补提2010年以前的折旧作为潜亏损失申报。

5、对外投资首先应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其次要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律证照、历年审计报告和审定的会计报告,历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应特别关注以品牌、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账面无价值记录的资产形成的对外投资、长期挂往来的对外投资、高风险项目如证券交易等投资。

6、继续认真清查各项账外收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形成的各种收入或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7、各单位必须重视或有负债的清理工作,对各种担保、财产抵押和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或有损失进行评估并取得充分适当的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做出会计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8、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调整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数。

各单位清理出来的会计差错不得自行处理,应上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统一以集团公司合并口径报国资委同意后,再通知各单位调整。

(二)资产清查。主要采用盘点和函证的手段全面核实账内账外相关资产的存在性,检查相关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整,保证账实相符。工作中要做到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查与负债和权益清查相结合。通过盘点,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状况;通过评估, 确定实物资产的毁损和报废状况。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务部门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核对、查实,其具体工作内容见《温州市属国资营运公司清产核资培训手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理资产的真实存在,如有资产损失,负责查明原因。但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借款„等等)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账内(账外)资产管理台账编制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资产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账内固定资产盘点表录入系统。

如有盘盈,盘盈资产填在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清查中发现有卡无物的,经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清查中发现有物无卡的,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属于已成本费用化的、属于租入或借入的(需要追查有关文书)、属于用账外资金购入的,不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但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形成账外资产管理台账和卡 片,如果有关部门核准作为盘盈资产处理的,再从账外资产转入账内管理。

⑷资产管理部门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车辆营运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或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另外专门统计情况上报。

⑸财务部门应清理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⑺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⑻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⑼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⑽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 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

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取得银行存款对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 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 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⑶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⑷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账户余额。函证对象特别包括2010年度注销的账户。

⑸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货币资金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6、对外投资(包括以各种资产形式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清查。

⑴实地盘点各种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账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查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如有委托专门机构代管的,还应函证保管机构,以证实凭证真实存在。

⑵长期股权投资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⑶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⑷对参股企业的投资和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⑸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

⑹对外投资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对外投资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7、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清查。

⑴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⑵应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对于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⑷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无形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8、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清查。

⑴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和授权批准文件,

⑵将明细账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⑶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⑷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9、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涉讼资产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清查。

⑴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确认为损失。

⑵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⑷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三)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各单位应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 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四)整理汇总。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并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此次清产核资基础数据和工作小结,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调整有关账务的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同意。

(五)完善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弱项,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作业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10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 拟定实施方案2月28日前

2 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业务培训3月 5日前

3账务清理3月 11日前

4 资产清查、损失认定4月 10日前

5 各单位初审上报4月 12日前 6 集团公司检查复核4月 25日前

7 集团公司汇总上报4月 30日前 8整改总结、账务处理 根据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上报工作人员名单和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产核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科学组织,密切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是账就清、见物就点,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完整、可靠。

(三)严格纪律,落实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有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拒绝相关中介机构核实评估确认,不得干预中介机构正常执业。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和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附件一: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据的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企业会计准则》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8、《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

附件二: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和认定原则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 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⑴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⑵破产判决书;

⑶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⑴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⑵被吊销注册登记的;

⑶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 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 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

8、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⑴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⑵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⑶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⑷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⑸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⑹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 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 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 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推荐第2篇: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XX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和按期完XX公司的资产清查清查工作,协调各工作组成部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特拟订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

一、本次资产清查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目标

1、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以利于全面了解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为本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以及未来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2、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分清责任,以利于集中解决企业长期遗留的不良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使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夯实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本公司今后的效绩评价提供科学有力的保障。

3、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加强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建立更加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4、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形成真实完整的公司资产、财务方面的信息资料,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及时、合理的依据。

(二)资产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含境外公司),我们将对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负债状况、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重大缺陷,向集团公司管理层提交管理建议书以及资产清查报告。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账务清理: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进行清理、法律时效进行确认,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减值、抵押、担保等事项予以核实。

3、债务清理: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挂账年限、挂账内容。

二、本次资产清查审计的原则

1、关注重点,集中力量的工作原则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应合理分配清查成本,立足重要领域,关注重点问题,及时反馈沟通,集中力量解决,不悬置,不拖延。

2、坚持及时沟通,内外有别的原则

我们理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博正投资管理层为了进一步摸清家底一项专项工作,鉴于2014年11月13日会议精神,我们本次的任务重点是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对重大资产和重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专项清查,我们在进行清查中就有关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保持及时沟通,并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3、注重事实,严格把关

在清查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各责任人应本着对股东、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关,核实原因,备齐证据,做到不重不漏,真实可靠。

4、统筹安排,密切配合

本次清查工作项目组会面临清查范围广,企业户数多等诸多困难,认清业务实质,牢牢抓住主线,充分调动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积极性,企业的配合是我们本次项目圆满完成的关键。工作中会涉及大量交叉、多次重返现场的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工作路线、步骤做出灵活统筹安排,必须同时兼顾各企业的清查情况。

三、资产清查审计总体策略

(一)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企业情况,确定重点清查范围

2 坚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的原则。通过了解企业情况及其环境、分析性复核、评价内外部审计结果、实地勘察访谈等程序,结合各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特点,确定重点清查企业和重点清查项目,将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集中投入到重点领域。

2、指导、辅助企业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审核

对于本次资产清查审计,我们将采取知道辅助企业自查,在此基础上,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高效,快速的整理出结果。

(二)资产清查的重点工作

债权、债务:

(1)通过实施对账程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单位已破产或消亡未及时核销的债权,费用挂账的债权,与债务人对账不符的债权; (2)通过对应收款项的账龄统计,检查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3)检查往来款的名称、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挂账的费用性质支出; (4)结合其他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未计负债; (5)检查内部债权、债务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存货:

(1)对存货实施实地盘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盘盈盘亏、残次冷背的存货,继而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否充分;

(2)通过对暂估入账、发出计价以及成本差异分配的测试,检查是否存在高留低转。

对外投资:

在关注所有投资的前提下,关注投资效益低下的对外投资,连续三年未分红的长期投资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破产、进入清理整顿、长期停产(停业)、消亡的对外投资,关注前述投资是否充分提取减值准备或核销。

固定资产:

(1)关注房屋,土地价值。

3 (2)通过了解、访谈、实地堪察,检查报废、淘汰固定资产是否及时进行清理,闲置资产是否充分披露;

(3)关注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情况。 (4)关注租入、租出资产

在建工程:

对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核实对外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在建工程价值。

(三)经营成果核实的主要工作

由于本次工作重点在于清产核资,因此经营成果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各项目资产清查具体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现金:核对账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核对账表,保证账表、账实相符;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让企业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银行存款:

应按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首先核对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其次核对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取得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

4 证据包括:如(1)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2)、银行未达账有关原始凭证;(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其他货币资金:

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核对本科目各明细科目之和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将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与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账户对账单;

4、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现金,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二)短期投资的清查

清查的内容包括: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等。

1、清查的要求:

(1)核对账表,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检查账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3)函证保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5 (4)取得财产清查基准日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应取得的相关证据包括:(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4、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三)各项应收和预付账款的清查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

1、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要求:

(1)对账,对账比率不低于70%,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2)将应收和预付款按账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账款应认真清理核对,取得或编制关联方往来统计表;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6)索取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2、坏账损失的确认

6 应收和预付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取得以下证据: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的,取得下列证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③ 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

(3) 逾期不能收回的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逾期3年以上的款项,取得历年与对方核对(函证)记录及业务人员催收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取得该债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分析其可收回性。

(5)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3、对于挂在应收账款项下,实际上款项已收回但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分析挪用款项的可回收性,如已形成坏账,应照前款所述取得相关证据;如认定为损失的证据不足,应分析其可收回性,计提坏账准备。

4、根据企业坏账政策测试坏账准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对账函;

4、最近催收款项的证明。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四)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燃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

1、核对账目

(1)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2)各库存物资明细账余额与仓库账卡是否一致;

2、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让企业查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委托加工材料、异地存放的物资等),将回函结果与账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出借存货,核对出租出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3、存货损失

(1)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存货盘点表; ②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a、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b、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

8 确定依据);

c、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2)报废、毁损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 残值情况说明。

(3)被盗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以下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应让企业提出专项说明,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推断,认定为损失;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4、对于大类存货,应要求企业进行跌价准备测试,并对其测试结果进行复核。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制订盘点计划,盘点存货,审计人员进行监盘;

4、提供残次冷背存货明细;

5、进行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

(五)委托贷款的清查

委托贷款是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核对贷款期限、金额是否相符。逾期的委贷应查明原因,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与账面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应比照对外投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委托协议;

4、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函证。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应摊未摊的费用的摊销。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

2、应取得的证据包括:企业的情况说明、费用支出合同、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七)对外投资的清查

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1、核实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拥有的实际股权,必要时进行投资成本和股权比例的函证;

2、检查投资收益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核实被投资单位历年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是否已按比例正确计算收益;

3、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4、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已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

5、检查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摊销转账;

6、检查长期债券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7、在清查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对外投资减值情况,取得相关证据。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长期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9、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八)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内容:

1、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资产盘点表。

2、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核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资料。

3、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损失数额。

4、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如: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③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④ 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应要求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③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

12 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填报“固定资产基础表”。

5、固定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对于房屋建筑物及车辆等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提供权属证明及投入运营批复;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账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提供闲置固定资产明细、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明细;

6、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8、资产保险资料;

9、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九)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未移交使用的工程,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13

1、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

2、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工程;

3、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4、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

5、报废工程等。

属于

2、3项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属于4项的应及时转账;属于5项的应确认为损失。

具体清查内容: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总账,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账目;

5、对挂往来账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6、在建工程在取得以下证据后确认资产损失:

(1)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14 (2)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 由于在建工程项目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相应的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收集证据。

7、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资金规模等,分析停工原因,判断工程性质、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4、提供停建在建工程明细、待报废在建工程明细、已完工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明细;

5、价值鉴定报告、技术报告等;

6、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的部分实物资产和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定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十)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

15 (2)应核实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

2、无形资产如存在以下现象,应要求企业进行减值测试: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c、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项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入账价值证明(合同、协议等);

4、无形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进行减值测试。

5、购买合同、发票;

6、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十一)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等。

1、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外投资进行。

3、其他长期资产比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

(十二)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提供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提供借款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

3、配合工作人员打印贷款卡信息及向银行与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5、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借款基础表”、“短期借款基础表”;

6、若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

(十三)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编制清产基础表;

2、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并提供相关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对账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账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按“负债潜盈”进行处理;

5、提供最近的催收证明。

6、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四)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应比照应付预收款项的清查进行。若存在长期未支付的税款,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充分证据表明不需要支付的税款,应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负债潜盈”项目。对于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取得计提依据、核对计提金额,若存在长期未转销的预计负债,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款项,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 “负债潜盈”项目

(十五)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中需要注意两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

(十六)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无历史成本依据的,价值小的企业可以内部鉴定,大宗的、高价值的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十七)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1、清查方法

(1)对于企业存在的抵押、担保、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应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法律诉讼文书等相关资料,将其归入所在资产科目进行登记、清查;

(2)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3)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5)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

18 企业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此总体方案是在现时情况下制定完成的,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某些情况的变化,本方应与委托单位共同商议修改相关内容。

推荐第3篇: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

1.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确保其安全完整、合理利用和稳定增值。建立镇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工作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本着“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展开。严格按照省、- 1 -

市、县统一工作时间要求,统一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统一清产核资管理软件。自2012年3月开始,确保2012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全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清查核实“三资”。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并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清查核实资产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

(二)明晰产权归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产权归属关系,对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将集体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

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自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8月20日前结束,清产核资的数据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

1.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镇成立由镇纪委、镇经管站、镇财政所、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各村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各村成立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级监督成员、村会计、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度工作方案。各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舆论宣传。镇相关部门和各村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利用明白纸、村广播、宣传车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4.组织培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镇、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二)清查核实阶段。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

各村在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对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组织清查。清查“三资”账目,摸清债权债务,对相关经济协议与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对账外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补充登记,认真填写清产情况登记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2.初次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报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3.重点核查。对初次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核查,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登记表。对清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

4.二次公示。将初次公示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等再次公示,征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意见。

5.确认结果。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及清查核实结果,经两次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形成清产核资工作决议,报镇工作领导小组。

(三)资产资源登记阶段。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 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对核实的资产资源进行登记造册,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

减变动情况。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依据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建立各村“三资”管理台账,并交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四)完善制度阶段。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定期清查制度、资产资源评估制度、资产资源经营制度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以规范管理,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20日前完成。 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做好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8月10日前报镇经管站代管。镇将对各村组织检查和验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在完成清产核资、完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的基础上,镇将“三资”管理信息统一纳入微机管理,实现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的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既要把握时间进度,更要确保工作质量,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二)落实工作责任。镇纪委、经管站、财政所、国土资源所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各村“三资”清查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把握政策要求。清产核资遇到的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四)强化监督。监督检查工作要贯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掌握、分析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严肃处理。坚持纠、建并举,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统一,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2012年3月20日

推荐第4篇:东白龙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东白龙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实施

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村集体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清产核资对象是:村集体组织、各村民小组。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组织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长(短)期投资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所有的各种土地资源。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澄清农村集体“三资”底子

清查核实“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类逐项逐笔进行盘点、核实、登记、审核、造册,核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在全村进行公示。对没有异议的,建立台账。具体内容包括:

1、村集体资金。包括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2、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如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机电设备、通讯广播工具、办公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村地域范围内由村集体投资或村民共同出资修的水泥路、柏油路、沙石路、机井等;

3、农村集体资源。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宅基地等资源,也包括村内空闲地、废弃砖窑、沙场、坑塘、沟渠等。

(二)界定权属,建立台账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依法对村集体 “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严格按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流程登记,建立台账,及时反映“三资”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 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镇、村上下联通的信息化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村党委、村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村党委书记李智民为组长,村委会主任郭武军为第一副组长,第一书记张海峰及监委会主任李建生为副组长,村会计李宽祺及各小组长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脱贫攻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组成立以群众代表为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组集体清产核资工作。

2、宣传发动,开展试点。通过板报.横幅.广播.公开信等形式,加强对“三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三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支持配合“三资”清理工作顺利开展;通过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业务培训,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工作流程、报表填报程序和统计口径等事项。

(二)清查登记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 以2017年10月31日0时为清产核资基准日,在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对村集体所有“三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建账”七个环节进行。

1、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资源性资产,以村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账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

2、“三资”登记。对各项“三资”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后,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做到登记的内容全面、事实清楚、数字准确。

3、“三资”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积极予以配合。按照“三资”登记资料,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开公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确认后,及时公示“三资”核实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群众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核查小组要组织复核,直至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行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汇总报批。村“三资”清查小组对各小组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编写清产核资报告,于12月10日前上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登记台账。在明确村集体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设立“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三)规范完善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1、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对各项集体资金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决算,并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财务公开制度。规定每月公开日内及时公开有关账目。

(2)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清查,要求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台账管理制度。规定登记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以及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及时反映变动状态;资产评估制度。规定集体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履行民主程序确认;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要实行招投标,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及时公示公开;资产经营制度。规定及时公开合同履行明细情况,收入纳入账内核算。

(3)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资源登记制度。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等集体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此项土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民主管理和监督是加强集体“三资”管理的基础。村集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等事项,依法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三资”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3、积极探索新的集体“三资”运营方式。稳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和支持村尤其是集体经济薄弱村充分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积极与承包大户、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对经济实力比较大、资产存量比较多、干群关系比较好的村,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变卖处置等村级公共资源配置和交易提供服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月1日-3月1日) 各小组“三资”清查小组在清产核资结束后,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村“三资”清查小组组织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及“三资”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监委会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

(三)把握政策要求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

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分组包干的形式,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村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对检查发现的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和损害集体、群众利益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推荐第5篇: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村级“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就开展我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资金、资产、资源和村级经济合同清理,逐步建立起村级经济合同和我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原则、范围、方法、内容和时间

1、清产核资工作原则:坚持村组“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实行民主理财。

2、清产核资的范围: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3、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以会计账目为主要依据,先账内,后账外的办法逐项进行核实登记。

4、清查内容: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他人签订的的各类合同(包括口头协议)。具体包括:尚未履行完结的资产、资源、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等专业(不含分户承包经营)合同和认为应当清理的其他合同。

5、清产核资的时间:从3月中旬起,利用3个月时间完成。

三、清产核资的步骤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村成立“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X同志担任,成员由理财小组人员组成,负责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对原账目中有记载的,重新核实、估价;对事实存在而没有记载的,按现价记账;对已报废的,由清查小组逐项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核销处理。清理登记情况经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确认后,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根据群众反映,查漏补缺,确保所有登记资金、资产、资源的数据、情况真实无误。

2、组织实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清查小组对资金的清查工作。报账员要配合镇代理中心将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及租赁收入、土地补偿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资金、经营收入、投资利润、变卖资产及其他收入,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实。 (2)清查小组对资产的清查工作。包括村集体房产、交通工具及农田水利设施、办公设施、乡村道路、村集体兴办或兼并的企业资产、上级或个人捐赠资助奖励形成的资产、林木、果树、温室大棚及其它集体资产。对村集体的房屋、机井、农机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价值不清的重新进行估价。

(3)清查小组对资源的清查工作。对村集体包括供种植用地面积、非农用地、沙荒地、坑塘、沟渠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清查,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果园、沙坑等自然资源进行丈量核实。对部分已经出租的土地要报明地块、位置、亩数、及相关协议材料等。

四、建好村集体“三资”资料保管工作。

清查完毕后,按照调查登记的结果,分别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台账实行专人、专柜、集中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应得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推荐第6篇:清产核资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进一步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强化集体资产的监管能力,保障广大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文明富裕、安定和谐的新东港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面清查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核实村级集体资产负债情况,界定资产权属,防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摸清存量。全面清查、核实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摸清村级集体资产现状。

(二)明晰结构。集体资产可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三大类。其中,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应收款、商铺、厂房、机械设备等属经营性资产;土地、山林、“四荒”等属资源性资产;办

1 公楼、学校、农村合作医疗、敬老院、硬化村道、硬化排水渠等属非经营性资产。

(三)核实产权。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集体现有账内资产、账外资产以及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登记,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四)理顺关系。对村(居)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理顺各类承包合同。

三、工作措施和时间要求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2008年2月1日至3月15日)

(一)成立机构。各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公场所,配备足够人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使镇(街道)、村干部明确集体资产清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三)培训人员。在资产清查前,区和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业务培训,明确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统一工作方法,掌握有关的政策界限。

(四)调查摸底。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理清账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初估账外其他资产(如硬化村道、在建工程等),全面掌握集体资产实际情况,并填好有关表格,如实上报。

(五)搞好试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里将选取有代表性的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剖析问题,总结经验,为在全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3月16日至7月30日)

(一)统计调查 1.统计调查内容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和农村的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

(2)集体所有的厂房、商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资产; (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办公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4)国家、社会及个人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和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5)现金、银行(信用社)存款和有价证券; (6)应收、应付款;

(7)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2.工作的方法

3 (1)清查登记。由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对没有纳入会计核算资料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自清自查,并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表”。

(2)现金以实地盘点为基数,核准基准日(全区统一清查基准日为2008年3月1日)的账面数。

(3)银行存款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4)应收款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必须在清查表备注中单独说明情况。

(5)应付款主要包括投标或经营押金、应付工程款、应付土地转让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大额应付款必须发出询证函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村民小组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前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登记入账。

(6)借款包括银行和信用社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取得合同或债权人的确认。

(7)集中清理农村经济合同文本。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进行全面地清理登记,彻底清理清查历史遗留的未兑付或未兑现的合同,依法调整不规范合同;对村级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镇、街道合同管理站必须进行鉴证和备案;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 4 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台帐,有条件的要录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8)在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准,但经核实已完工工程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要挂账,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分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9)固定资产分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硬化道路、桥梁、硬化排水沟渠、泵站、办公设备等。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账上原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中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价值重估的除外),经营性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10)产权登记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经营性资产应分为商铺、厂房等类别进行登记;非经营性资产按清查表的分类进行登记;资源性资产要按照土地(耕地、荒地、山地)、鱼塘、经济林、非经济林等资源的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各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11)组织核对复查,核定资产存量。在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力

5 量,逐个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核对和复查,进一步核定资产存量。

(12)填报资产清查表。通过自查、复查,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证明材料之后,根据复查确定的数据,各镇、街道按清查单位编制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镇街道、被清查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上墙公布一份。

(二)核实产权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村干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土地、山地、鱼塘、“四荒”等账外固定资产等进行核实,依据有关规定,分清山界、地界,核实资产所有权属。在核实权属工作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事实、平等协商、依法界定的原则;坚持力求准确、合理,依据充分的原则。对个别性质交叉、构成复杂的资产,如耕地、“四荒”等,本着严格法律政策界限,尊重历史事实,有利于管理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

(三)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各镇、街道对已核实确认的土地、“四荒”等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对账外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对各种承包合同分类登记,建立承包合同登记簿,做好档案管理,按村居分类归档;对资源性的资产、村道、宅基地等由有关业务部门制图存档;在资产登记中,核实资产总量和核实产权后,由镇、街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

6 各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好有关文件、表格和数据,立卷归档,接受区清查领导小组的验收。

第四阶段:统计汇总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小组对各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体现。区和各镇、街道应把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镇、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到点到位具体落实,确保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区里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政府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审计局、国土分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民政局、畜牧局等部门及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各村(居)要成立工作小组。同时,区里成立督导组,派驻各镇街道协助搞好清查核资工作。

(三)严格程序,稳妥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是规范资产管理的有效机制,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个统一”(表格统

一、时间统

一、制度统

一、方法统一),严格按方案要求和程序有序进行。同时,加强经 7 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稳妥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张榜公布,加强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张榜公布,以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集体资产清查的积极性,增强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应重点公布调查摸底情况、资产清理情况以及产权的核实情况等。

(五)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过程中虚报、瞒报、隐匿、转移集体资产和借清产之机,把集体资产据为己有或改变集体资产性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针对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做到依章、依规、依法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八年一月

推荐第7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孟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孟海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

根据菏纪法„2012‟5号、定纪法„2012‟7号文件精神,现将《孟海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孟海镇委员会

孟海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孟海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搞好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

1、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监管长效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要求:本着“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严谨细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镇统一工作时间,统一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统一清产核资管理软件,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扎实推进。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我镇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村民小组。 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23日前完成。

1、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农办、财政、群工办、党政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办,具体负责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调度督导等日常工作。

各行政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主的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印发明白纸、书写固定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这次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使广大群众都能充分了解清产核资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支持配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清查阶段。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查核资基准日,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2012年6月底前完成。

1、搞好宣传发动及业务培训。镇村要深入宣传发动,召开动员会议;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是村会计,明确清产核资工作及“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有关政策和统计口径等。

2、账务清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3、“三资”清查。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先帐内后账外、帐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帐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帐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再作调整。

4、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予以配合。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帐与实物处置及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5、公开公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并予以确认后,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申请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到达现场照相,做好影像资料的保存。公示期间,村组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到群众认可,不认可的不予确认。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电话—13774996248和 13655300389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和咨询。

6、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经确认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拍照,购置凭证要拍照或扫描;承包合同要进行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资料要妥善保存,并报镇政府备案。

7、汇总报批。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各村组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统计系统》,并编写孟海镇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复。

(三)资产资源登记阶段。2012年8月底前完成。 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权属的基础上,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依据县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组)“三资”管理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三资”管理台帐和经济合同台帐一式两份,镇村各保存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帐。

(四)完善制度阶段。2012年9月底前完成。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定期清查、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经营招投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镇政府建立以经管站为依托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不断完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工作经费纳入镇村财政预算。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镇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及“三资”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二)强化培训和指导。镇农办(经管站)、财政所要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好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土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搞好督导检查。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按照要求,要经常深入到村组,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孟海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孟海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席云明 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董 昕 纪检书记 成 员:牛尔玉 农办主任

薛明洪 经管站站长

潘之臣 财政所所长

许和昌 党政办主任

胡延奎 农技站站长

许保立 土管所所长

张兆芳 计生办副主任

马保春 卫生院院长 许和全 中心校校长

薛明辉 劳保所所长

耿宗现 民政助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牛尔玉兼办公室主任,薛明洪、潘之臣兼办公室副主任。

推荐第8篇:某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1

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

按照国资委计划安排,XX总公司将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本事务所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由于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保密程度高、工作难度大,本事务所对XX总公司委托清产核资结果财务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委托内容为审计重点,以富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法上,除了注册会计师常用的核对法、函证法外,应调查询问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审阅概算、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原始资料,实地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对重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对此,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特制订如下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的总体构架 清产核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清产合资工作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程序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分工与要素

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清产核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安排

清产核资审计收费

第一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目的

为企业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根据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财政部财会【2001】4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及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XX总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目的如下: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协助贵公司建立财产清查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提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依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队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损失及挂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按原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中国建筑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具真实、合规的审计报告。

二、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企业会计制度》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三、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规定,XX总公司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确定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范围

(一)企业范围

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规定,XX总公司开展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包括:公司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资企业等,下同)。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的资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二)项目范围

货币资金、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

2 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以及相关负债、净资产清查。

五、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国资委有关文件及XX总公司对本次财产清查的具体要求,我所审计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协助贵公司建立财产清查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提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依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队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损失及挂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按原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中国建筑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具真实、合规的审计报告。第二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与实施程序

一、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1、对货币资金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银行存款是否与银行对账单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

2、对应收款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性质是否合规,通过账龄分析,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查明未及时收回的原因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依据。

3、对长短期投资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长短期投资行为是否合规,短期投资账实是否相符、长期投资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中方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4、对存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账实是否相符;重点关注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及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和代保管物资。

5、对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账实是否相符,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对租出、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认真清查。

6、对在建工程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项目。

7、对其他资产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对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重点审查其形成原因、申报审批程序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9、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二、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鉴证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主要程序如下: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据此,确定审计工作程序如下:

(一)总计审计工作程序

1、审前调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计划。

2、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人员接洽,通报有关审计工作程序要求配合的事项。

3、实行承诺制度,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和企业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对提供给审计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账以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

4、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基本情况调查表。

5、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6、采取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审计方法,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取得审计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确认。

7、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

8、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报告。

(二)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账务清理审计内容

(1)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完整和准确。

(2)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4 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3)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2、资产清查审计

(1)资产清查审计的总体内容

①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组织力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②企业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

③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都权益结合起来,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④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5 ⑤企业对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2)资产清查审计的具体内容

①货币资金清查审计内容及相关损失的确认

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1)现金的清查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截至到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Ⅰ.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Ⅱ.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Ⅲ.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Ⅳ.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其他货币资金和清查

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3)银行存款的清查

对银行存款,主要是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

Ⅰ.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6 Ⅱ.定期存款应当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Ⅲ.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Ⅳ.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Ⅴ.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并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②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待摊费用。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1)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就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企业应当逐笔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Ⅲ.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 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

7 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本成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偿、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签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7)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8)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未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一般识别与个别识别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1)一般识别

Ⅰ.根据各单位对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Ⅱ.各账龄段按下列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5年以上(含5年)的应收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4—5年(含4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80%计提坏账准备; ◇3—4年(含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

8 ◇2—3年(含2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30%计提坏账准备; ◇2年(含1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Ⅲ.账龄的划分计算,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 2)个别识别

账龄在5年以内的,但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

但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但是事实上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及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需全额提取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Ⅰ.撤销关闭问题:有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资料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经核实确已撤销的可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否则如果只是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应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Ⅱ.破产问题: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并已宣告破产结束的,未得到清偿的债权,经核实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如果只是处于破产申请或执行过程中应计提坏账准备。

Ⅲ.资不抵债的问题:债务单位经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应计提坏账准备。

Ⅳ.不可抗力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已不复存在,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经核实后作为坏账核销;否则,如果只是导致债务单位在短期间时无法偿付债务,且有企业相关清欠部门人员实地勘测记录表明很可能发生坏账损失,应计提减值准备。

Ⅴ.其他问题:如债务人(其他应收款的自然人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或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经核实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如果无相关部门的证明依据,但事实已表明无法收回,应计提减值准备。

个别识别说明:

Ⅰ.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如果货物已收到,仅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未作

9 会计处理,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Ⅱ.对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 Ⅲ.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根据账龄分析收回的可能性部分计提: ◇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与本单位内部等之间的结算往来款余额,不计提坏账准备(纳入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单位);

Ⅳ.关于经营基金产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按以上方法确认损失并按个别认定法计提 坏账准备,如有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如对方没有任何资料且实际款项已不能收回。

③投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1)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资。

Ⅰ.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Ⅱ.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投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收益。

3)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A.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0 Ⅰ.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Ⅲ.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B.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对确实不能回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C.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4)短期投资预计跌价准备

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次跌价准备。采取单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可以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计提,建议按单项投资计提)。 A.有市价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价格,在个体计算时一般按期未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资料来源: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未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B.按行业制度在短期投资核算无期未市价的。

检查期后收回情况,即基准日后、自查时间前,是否已收该项投资:

Ⅰ.如果全部收回,则不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Ⅱ.对于未收回的短期投资(包括部分未收回和全部未收回),按照以下程序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单项投资的口径,查阅有关投资协议、投资性质、该项投资的发生日期,计算截止到基准日时,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已经逾期。

a.对于尚未逾期的短期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b.对于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

11 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的时间长短,按照下列比例,计提跌价准备:逾期1年以下,没有确凿证据的,不计提跌价准备;逾期1年以上,没有确凿证据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对于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单项投资的口径,查阅有关投资协议、投资性质、该项投资的发生日期,计算截止到基准日时,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已经超过1年,如果超过1年即视同为逾期。判断是否计提跌价准备,程序同上。

5)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定原则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应按单项项目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考虑到目前公司所持有的长期投资中包括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及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包括由于历史体制原因遗留的长期投资),对其考虑减值准备时可分别判断分析。 A.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确凿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Ⅰ.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Ⅱ.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Ⅲ.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Ⅳ.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Ⅴ.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如果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市价并未降低,甚至还高于成本的,投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应再按市价计提减值准备。

B.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Ⅰ.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Ⅱ.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期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Ⅲ.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严重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Ⅳ.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预计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划转经营基金等财政资产形成的长期投资,应在清查过程中取得确凿证据,依

12 据原有法律文件及投资的实际现状进行判断,若为长期股权投资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在清查基准日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相关证据,以作出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及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的决定。

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A.对于可上市流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B.对于非上市流通的长期股权投资:

Ⅰ.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表明被投资单位发生减值情况的,不计提减值准备。

Ⅱ.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占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对于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A. 对于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

Ⅰ.检查基准日后是否已经出售或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已经出售或全部收回的债权投资,不计提减值班准备;对于尚未收回的债券投资,应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a.检查该项债权利息,应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如果系政府债券,该项债权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b.如果未收到债券利息,应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如果系政府债券,该项债券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c.如果债券发行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项债权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Ⅱ.未能取得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如下比例计提减值准备:逾期1年以内的计提5%,逾期1—2年的计提10%,逾期2—3年的计提20%,逾期3年以上的计提50%。

在实务操作中,可考虑以下方式确认减值:

A.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属正常经营,且期未报表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或者除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报告来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B.长期债权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处于停业状态,处于资不抵债,且无有效措施,

13 其投资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C.长期债权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已处于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状况,但有担保的债权,按其担保物的状况及可收回金额确定其减值金额,如果无担保的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应提供资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为: A.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基准日市价及来源说明: B.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最近期的会计报表;

C.被投资单位不打算或无法持续经营的证明:进行清理整顿的证明,如有关政府批复文件;进入清算程序的有关证明等。

其他特殊事项

对于委托理财记入本科目的,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协议按以下方法处理:

A.对于委托方支付固定理财费用,收益(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的,清查损失和预计跌价准备参照以上执行;

B.对于收益(损失)分成的,清查损失和预计跌价准备参昭以上

(一)、

(二)条的规定并乘以分成率执行;

C.对于委托方应取得固定收益的,委托方不涉及清查损失和预计跌价准备,有关损失由受托方核算。

④存货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存货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1)各企业都应当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告知产权单位。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依据,认定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

14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Ⅰ.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Ⅱ.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Ⅲ.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Ⅳ.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依据,认定为损失:

1)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Ⅰ.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Ⅱ.残值情况说明;

Ⅲ.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将基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依据,认定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的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未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理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评估的存货,可以合并

15 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的;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实务操作中,可考虑按以下方法操作计提减值准确备: 1)一般方法

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Ⅰ.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Ⅱ.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连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就不同。

Ⅲ.企业在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时,则应当以当月存货平均销售价格或资产负债表日最近几次销售价格的平均数,作为某估计售价的基础。

从可变现净值的概念可以看出,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对于计算其可变现净值非常重要。

企业除按上述确认估计售价外,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A.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工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

16 值应当以产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C.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2)具体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Ⅰ.材料计提减值

A.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则应当将其与所生产的产成品的期未价值减损情况联系起来,即相应产品未减值,则该材料不考虑减值,除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产品市价有巨大波动,足以影响材料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B.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C.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则只需要将材料的成本与根据材料本身的估计售价确定的可变现净值相比即可;

Ⅱ.产成品计提减值 A.期未有市价的产成品

产成品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提跌价准备。成本指企业账面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指期未的市场售价减去销售过程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销售费用按企业最近两年的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估算确认。

B.期未无市价的产成品:期未无市价的产成品参考同类或类似产品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属企业新开发的产品,目前市场还无销售价格的产成品,不计提跌价准备。

Ⅲ.其他存货:备品备件、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其他存货: A.备品备件如果属已经淘汰的机器设备(主机)所购买的备件,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B.对于包装物主要考虑超储积压、产品包装改变等因素,计提减值准备; C.其他存货计提减值准备主要考虑相关的机器设备是否计提,以及储存的存货量是否超过的该机器耗用量,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

3)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提供以下资料: Ⅰ.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及依据、报价资料来源以及相关说明;

Ⅱ.呆滞、积压、过时的存货证明:有关仓库明细记录、入库单据、发票、呆滞积压的原因说明及核准;

17 Ⅲ.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

Ⅳ.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应有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市场价格等资料。 如果库龄在一定年限(如3年)以上的长期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需特别说明不计提减值的原因。

⑤固定资产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2)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当认真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经过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拔(其价值转入受拔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提出处理意见;

7)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Ⅰ.固定资产盘点表; Ⅱ.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Ⅲ.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Ⅳ.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18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固定资产盘点表;

Ⅱ.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Ⅲ.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Ⅳ.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批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Ⅲ.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Ⅳ.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Ⅴ.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各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Ⅱ.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Ⅲ.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确定原则;

判断某些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Ⅰ.某项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发生较大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如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发生持续下跌,需要设备部门提供有关报价资料);

Ⅱ.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在变化,并对企业产生重在影响(如受到技术进步或业务政策的限制,需要技术部

19 门提供相关依据);

Ⅲ.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根据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进行确认);

Ⅳ.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Ⅵ.其他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

2)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但无法通过报废途径处理的固定资产应该考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Ⅰ.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不存在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Ⅱ.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等固定资产受到技术进步影响,不再使用的);

Ⅲ.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Ⅳ.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2)在实务中,可考虑按以下的方式操作:

Ⅰ.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的现状和本院的经营计(规)划,如果预计以后使用的,按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Ⅱ.在用的固定资产

A.如果属设计不合理造成设计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的差异,则按1减去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来确定减值准备的比率来计提减值准备;

B.如果长期(如2年以上)均存在实际生产能力小于设计生产能力,则按累计实际生产能力所占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来确定减值准备的比率来计提减值准备;

C.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来计提减值准备,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减值准备(科研用设备作为非生产用,生产产吕的固定资产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

D.如果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E.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应提供资料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有相关技术鉴定、近期使用状态及其运转情况以及该

20 项固定资产的市价情况等资料。

具体包括:

Ⅰ.资产发生减值的技术依据及有关部门核准;

Ⅱ.资产的闲置,不需用证明,使用部门资产启用和停用记录; Ⅲ.业务部门预计不会再使用该项资产的原因说明及相关依据。 ⑥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在建筑或停建、缓建的因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已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债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1)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的清查要求

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

2)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Ⅱ.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等通知文件;

Ⅲ.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Ⅳ.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Ⅱ.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说明和核准文件; Ⅲ.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21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确定标准:

本次清查在建工程应逐项进行,如发现在建工程减值的情况,应该进行减值准备的估计。

1)在建工程已经长期停建,并且可能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如在建工程建设期间受政策和其他因素影响不会再进行建设的项目);

2)所建的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已经明显落后,拟进行改建或重组,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情况);

3)其他情况导致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如在建工程的停建、受灾害影响部分毁损、经测试技术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实务操作中,可考虑以下方式作出计提减值准备。 1)处于正常在建过程中的在建工程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2)在建过程中,但已经预料到建后,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已落后,且其产品无市场竞争力的在建工程,应按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3)非正常停建的在建工程,且企业也不准备再继续的在建工程,且无转让价值或无法转让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4)处于停建过程中的房屋建筑物,如因资金原因无法继续,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应提供的资料: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了取得基准日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技术部门鉴定资料等资料,由工程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为:

1)工程停工的证明:工程建设部门的工程备查簿、财务核算资料(复印件); 2)工程预计很可能不再开工的证明:由政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有关批文。

3)工程已经过时或无法达到技术要求的证明:由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技术、质量检测鉴定资料。

⑦无形资产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1)无形资产清查范围的内容

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得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

22 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2)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些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或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料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认 A.确定原则

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检查,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

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B.确定标准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Ⅰ.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Ⅱ.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售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Ⅲ.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Ⅳ.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C.应提供的资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为: Ⅰ.通用软件的市场价格:说明取得来源及来源的可靠程度;

Ⅱ.软件使用部门的有关说明:软件已经不使用及不使用的原因,或者已经购买新软件替代的说明,并提供替代软件的购买合同、发票。

Ⅲ.土地使用权的减值证明: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可计提减值准备。 D.计提方法及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23 Ⅰ.土地使用权:有减值确凿证据的,如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可计提减值准备。 Ⅱ.软件: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分别考虑通用软件与专业软件; A.通用软件:通过市价与账面价值孰低计价的方法确定减值准备;

B.无市价价值的专业软件:应检查账面尚有余额的软件是否仍然在使用,如果已 经不作用或者已经购买新的软件打算替代现有软件,应根据该软件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实务操作中,对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有相关技术鉴定、技术发展和技术产来化信息、技术市场价格信息等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⑧其他资产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备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金额。

企业清查出的已经成为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提出相关事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认定为损失。

1)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而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自行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2)企业清查出的有关应提而未提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企业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国家外汇汇率政策调整引起的汇总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国家特准备储备物资发生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⑨企业或有负债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企业或有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应当逐一列出明晰,进行清理,认真核查余额。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损失担保。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2)抵押损失。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

24 面价值与拍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说明,认定为损失。

3)委托贷款损失。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对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下述规则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A.凡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或涉诉导致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情况说明、有关法律文件,并参照前述应收款项的损失依据取得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B.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于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确认坏账损失的规定处理。

C.对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根据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⑩负债清查审计内容

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付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1)主要负债项目的清查调整依据:

Ⅰ.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证明资料:须提供原始财务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Ⅱ.应该结转收入的应付款项的证明资料:须提供原始财务处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双方或几方就此达成的协议、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的核准。

2)应交税费的清查调整依据:

Ⅰ.需调整事项的原始记录资料(如纳税申报明细表、完税证明、两费计提证明等); Ⅱ.相关部门、人员对有关调整事项的说明及上级单位的核准资料。

Ⅲ.依据的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资料。 企业在对以上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3.价值重估审计内容

(1)企业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包括第五次全国清产核资工作,配合军队、

25 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及日常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2)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属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外,且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确需进行重新估价的,须在企业清查核资立项申请报告中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由国资委审批。

(3)地主所出资企业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须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意。

(4)企业在清查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做工作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5)物价指数法是以资产购建年度价格为基准价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统一调整估价的方法。

4、资产损益认定审计内容

(1)企业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资产损溢的认定工作。

(2)企业在资产核资中对清查处理啊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3)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件。合法证件包括:

Ⅰ.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Ⅱ.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Ⅲ.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有关证明的取证和证据甄别。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企业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5)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26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可以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认定和核销。

(7)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严格区分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在上报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重复确认为损失。

5.报表编制审计内容

(1)《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是在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各工作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的报告文件。

国资委负责统一制定和发布《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

(2)企业子清产核资工作中,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填制《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的基础上,应当认真、如实地分别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3)《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是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底表。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科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对《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4)《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失挂账的分项明细表两个部分:

Ⅰ.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主要包括:资产清查表、基本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表、资金核实分户表、损失挂账情况表;

Ⅱ.清产核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反映企业申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项明细情况,具体按照不同单位、损失类别等列示。

(5)《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工作,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装订成册,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编制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和《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6.结果申报审计内容

(1)企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2)从企业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起,应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

27 工作,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3)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4)企业清产核资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Ⅰ.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Ⅱ.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Ⅲ.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5)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子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反映企业总体经营实力,并采取合并方式编制。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产核资报表以送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7)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清产核资企业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要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7.资金核实审计内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重新核实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法人财产和国家资本金。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上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附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相关决议。

(3)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有充分证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清产核资企业申报的处理意见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基础上,依据企

28 业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失挂账处理意见。企业有消化能力的应以企业自行消化为主;如企业确无消化能力的可按相关规定冲减所有者权益。

(4)对确实因客观原因在企业申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时,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法审定核准的,经同意企业可继续收集证据,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1次)。

8.财务处理审计内容

(1)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总公司及所属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企业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引起的由于子企业损失被核销造成的长期投资损失,在经批准核销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3)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60个工作日内要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企业监事会(1份)。主要内容有:

Ⅰ.总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各子企业下达的账务调整批复;

Ⅱ.企业应当对未能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调账部分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Ⅲ.企业所属控股、参股子企业按照批复的损失额等比例进行摊销。

(4)企业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和建立相关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对同意核销的各项事务资产损失,应当组织力量积极处置、回收残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完善制度

(1)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问题,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形成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分清管理责任,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2)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29 (3)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各级次的财务监督,建立资产损失责任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和子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4)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认真研究各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尤其是对企业担保、委托贷款资金等事项,提出控制风险的可行办法,加强担保及委托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5)企业在资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将本企业投资、经营、财务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出资人、董事会和股东披露,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

(6)企业应当根据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所属各子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已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措施,促进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资产的营运效益。

(7)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介入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人员安排、审计收费

一、审计人员及时间的安排

根据XX公司本次财务清查审计工作的委托目的及所需要完成的审计及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相应地配备具有优秀业务素质、综合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相应的审计工作组,以便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地进行。审计时间根据XX总公司的需要,提高审计效率与公司相关人员紧密配合,以圆满地完成此次财产清查审计工作。

二、审计收费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审计收费情况,视我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量、难度等情况,与XX总公司协商确定。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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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汇鑫街道农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汇鑫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检查监督,进一步提升汇鑫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高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高纪发【20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促进汇鑫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街道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改革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稳定为目标。通过清理,全面摸清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情况,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规范“三资”的使用、处置,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对象是汇鑫街道内的36个自然村。清产核资范围是指自然村的所有资金、资产、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各种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土地、林地、园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1

三、主要工作程序

自然村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开展。

(一)成立组织(3月15日以前完成)。自然村要成立由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二)清查登记(3月15日-5月31日)。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逐笔逐项进行清理登记。通过走访、实际测量、查阅账目资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村集体的现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水面、荒地等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实,详细填写“三资”情况调查表,包括数量、规格、价值、存放地点、使用和效益状况等,彻底摸清农村集体积极组织“三资”底数,登记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张榜公示。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清产核资小组成员逐项逐笔进行核实,确保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资产和坏账损失等,须进行价值确认核增核减,先由清产核资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并予以确认后,要在村务公开栏如实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期间,村委会、自然村要安排专人,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应,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在公示期间,群众对清产核资情况有异议

的,要认真进行复核,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事项,列为“待处理问题”,报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四)确认上报。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并报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核汇总。

四、工作要求

各自然村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务必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为确保村级清产核资工作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并圆满完成,我街道成立以街道办事处纪委书记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部署、协调解决工作进程中有关问题和矛盾。各自然村也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村清产核资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小组名单、工作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街道办事处经管站,落实责任,有序实施,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在2012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二)要坚持原则,把握环节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全面、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三资”清查要彻底全面,“三资”核实要依法依规,清查过程要民主有序,清查结果要公示公开。要认真把好三个环节:一是清查登记关。对村级“三资”情况要分门别类详实登记,确保不遗漏,无偏差;二是群众参与关。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在清理过程中,要邀请村民代表参与清

查核实工作,在制度制定完善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或建议;三是资产处置关。资产处置要规范操作,确保程序到位,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资产和坏账损失等,进行价值确认或核增核减资产时,先由村清产核资小组提出实施方案,公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执行。

(三)加强指导,严明法纪

街道清产核资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在清产核资专项行动中拒不交账、故意毁坏、藏匿帐证等恶意阻碍清理工作的行为将严惩不怠,必要时由街道纪检部门予以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依法依纪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要建立台账,规范档案

各村要及时将清产核资结果上报至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三资”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一要取消各村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村必须将所有财务收支纳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经管站),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自设立“小金库”。二要规范票据管理。由县农业局经管站统一印制收支、往来票据。三要规范核算管理。对各村的原始收支凭据进行严格审核。

(五)完善制度,整改提高

对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三资”管理薄弱环节,

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将予以及时纠正,特别是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村集体基础薄弱,村集体收入偏低,部分村资产资源管理水平低,利用率不高等问题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逐步实现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汇鑫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汇鑫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检查监督,按照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求,成立汇鑫街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小组名单下:

组长:李丙健 (街道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副组长:王山泉(街道党委委员)

刘扬(街道党委委员)

组员:高立家 (财政所所长)

付振国(政府文书)

于刚(农业办公室主任)

潘爱华(水利站站长)

麻振涛 (经管站站长)

孙连之(宣传办公室主任)

王国先(吉鑫社区书记)

杜军(鑫城社区书记)

袁吉涛(鑫源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经管站,麻振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2年3月1日

推荐第10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xx县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

工 作 汇 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县从3月底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圆满地完成任务,现将主要工作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xx县辖区9个镇街 (开发区)、394个村。共320193人,耕地面积581776.01亩。我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从3月底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将“三资”清理列入4.5月份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各乡镇下设“三资”清理领导小组,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成立清产核资实施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截止5月底,我县全部完成了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对各村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了确认,并逐级上报汇总表。

二、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成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中:基准日账面金额为:xxxxxxx元,清查后为:xxxxxx元,增加xxxxxx元,核销:

xxxxxxx元,待界定的资产:xxxxxxx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清查:其中负债基准日账面金额为:xxxxxxx元,清查核实金额为:xxxxxxx元;所有者权益基准日账面金额:xxxxxxx元,清查核实后为:xxxxxxx元,减少金额:xxxxxxx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清查中:基准日账面金额为:xxxxxxx亩,其中:依法承包:xxxxxxx亩、承包经营:xxxxxxx亩、集体经营:xxx亩、其他方式已利用:xxxx亩、闲置:xxxx亩;

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掌握家底的基础上,各镇街、开发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三资”民主监管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三资”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三资”工作的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摸清了村级家底,客观地反映了村级资产、资源的现状,从而有利地保护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村级资产资源的流失。

二、农村集体“三资”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组建机构。我县于2012年3月召开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会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了由副县长杜文陆同志为组长,县纪委牵头,县农财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这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财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

作。各镇街、开发区也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清产核资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县、镇街、开发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及清产核资配当表,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

(二)动员培训,加强部署。农财局组织各镇街、开发区经管人员前往乐陵参观学习清产核资管理操作流程及先进经验,根据学习的先进经验,各镇街、开发区分别对本辖区的经管人员和村会计进行了集中培训,为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宣传栏、发放明白纸等方式,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充分了解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全力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工作。县清产核资工作实施过程中,由县纪委牵头的成员单位人员不定期对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以便及时掌握清产核资工作的进度和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五)严格审批汇总。农财局对各镇街、开发区上报的清产核资汇总、台账表格进行严格审核汇总。

三、清产核资中存在问题

(一)债权债务化解较慢,由于个别村更换村主要干部频繁,造成村级债权债务逐年上升,同时,个别村对清

收债务重视不高,对部分固定资产利用率不够,给债权债务化解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由于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重点工程签订的合同管理不规范,并没有及时做账务处理;对会计账目交接不及时的,造成了库存现金不实。

四、对农村清产核资的工作建议

(一)严格实行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时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界定好集体资产产权和登记工作,在所有权界定中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登记。

(三)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中,实行代管资金,突出抓好财务开支申报审批、审计制度,堵塞漏洞,拒绝不合理开支,做到“八个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单据涂改不付款。

(四)如何化解农村集体债务。进几年来,随着党的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对农民收取的越来越少,赋予的越来越多,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大部分村集体没有收入,而村级遗留的债权大部分是原来农户所欠的“三提五统”和农业税附加款,村集体很难收回,种种原因导致村集体

不能偿还债务,为保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议从中央到地方给予村级债务逐年补偿,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通过这次清产工作,使我们彻底摸清了家底,确保群众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和掌控权,针对此次村级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查找原因,并在制度层面查找原因,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今后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11篇: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篇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模块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012年2月2日至3月30日,我新华书店参加区新华书店清产核资会议后,结合我店实际,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了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于2月9日召开了清产核资会议,我店领导、中层干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参加了会议。会上主要传达区新华书店领导的讲话精神,讲解了我店清产核资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学习了相关文件。现将我我店清产核资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

(一)、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

我我店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以2004年4月15日为盘点日。

(二)、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国资委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我我店此次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我店本部、送电第一分我店、送电第二分我店、送电第三分我店、变电分我店、建筑分我店和铁塔厂。

(三)、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我店领导非常重视这次清产核工作,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我店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

2、成立清产核资办公室。我店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我店财务部,由财务部长担任清产核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我店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我店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

3、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我店清产核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落实到人,成立账面资产清查组、设备(工器具)组、材料物资组、不动产组(土地、房屋)。

(1)账面资产清查组:由财务部负责,审计室协助。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负责我店的账务清理,并监督指导我店各单位开展各项账务清理工作;②拟订我店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清产核资工作;③定期召开清产核资工作协调会,协调清产核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2)设备(工器具)组:由设备机具部负责,财务部、经理工作部协助。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对我店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②对我店固定资产进行整理造册;③整理清产核资工作档案。

(3)材料物资组:由物资部负责,财务部协助。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对我店的库存物资进行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②对我店库存物资进行整理造册;③整理清产核资工作档案。 (4)不动产组(土地、房屋):由物业部门负责,财务部协助。 我店清产核资工作从2月9日至3月30日,历时近两个月,清产核资办公室先后多次召集有关单位、部室人员进行协调;本次清产核资的基础环节在实物清查。对实物资产的清点,我我店分两步走:先由分我店实物资产保管人和分我店财务人员共同清查,要求盘点人员见物就点,点完后再与财务账核对其所有权,确定是否为我店资产;分我店将盘点表交我店后,由财务部核对,并派人到施工现场、物资仓库进行实地抽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清理过程中,物资保管人员对积压物资提出了处理意见,我店成立了内部鉴定小组,共同对报损的实物进行现场鉴定,并提出了鉴定意见。我店这次清产核资的重点放在了对债权债务的清理上。我们首先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对清债权;其次,对账龄进行分析,查出一些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并分析形成的原因。损失证据的收集相当困难,反复多次到我店档案室进行核查,往前一直查阅到1988年的会计档案,找出原始依据,找当事人和我店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到工商局、甚至出差到债务方取证,了解账务形成的真正原因,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二、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1、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

①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净损失19,097,874.57元,其中:其他应收款16,085,253.37元,待处理流动资产1,219,469.90元,存货1,266,010.94元,低耗品409,703.48元,固定资产报废117,456.68元。

②按《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试行办法》预计的资产损失6,264,256.48元,其中:应收款预计损失4,099,021.24元;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损失2,165,235.24元。

2、中介机构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情况

3、申报核销损失的处理预案 处理预案是:

申报核销损失处理预案的数据是: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金额为 19,097,894.57 元,其中:申请核减所有者权益的 19,097,894.57 元。 核减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拟核减盈余公积11,391,250.02元; 拟核减资本公积 7,249,140.92元;

拟核减2004年未分配利润 457,503.63元;

按《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试行办法》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为 6,845,196.31元,拟建议转入企业 2012 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并作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初数,其中:

应收款预计损失4,099,021.24元;

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损失2,165,235.24元。

三、存在问题

(1)90年代部分重大决策没有文字依据,没有合同、协议。

(2)长年挂帐的款项没有及时查明原因,没有根据有关资料及时对债权进行追索。 (3)合同意识较淡薄,没有按合同办事的习惯,或草签的合同、协议条款不严谨。 (4)在建工程结算严重滞后。

(5)资产管理交叉衔接的地方职责不够分明。

四、整改措施

(1)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严把合同关,养成按合同办事的习惯。

(2)我店的重大投资,一定要经过合法程序,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要经过我店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在权限范围内谨慎投资。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控力度。

(4)定期、不定期地清理债权、债务,及时了解资产质量状况,避免债权难以收回。 (5)严格基建合同的审签,加强基建过程监控,严格现场签证,避免结算纠纷,加快工程结算。

(6)对材料物资的采购要加强监督,要考虑资金占用、存货减值等机会成本,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存货损失。 ****新华书店

2012年3月30日篇2:清产核资报告模板 ××审专〔2004〕第××号 ×××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核实,贵公司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清产核资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我们的责任是在贵公司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申报待销净损失的处理预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评价各项资产损失的整体反映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核查了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现将清查核实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按照××公司的决算报表统计口径以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等)的全部资产,其中: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所有者权益××××元(含实收资产××××元,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少数股东权益为××××元,具体单位如下单位名称投资比例控制关系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

二、清产核资的依据

(一)法规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2、2003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3、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4、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5、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6、2003年9月18日国资评价〔2003〕7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7、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2〕310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8、2003年9月3日财企〔2003〕233号《企业财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9、《企业会计制度》

(二)行为依据

1、2003年8月19日国资评价〔2003〕45号文件《关于做好执行工作的通知》;

2、2003年9月2日国资评价〔2003〕58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3、××××年××月××日××部门×××号文件《关于同意××公司×××子公司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结果函》;

4、××公司函〔2003〕23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5、清产核资中咨询服务、经济鉴证和专项财务审计的业务约定书。

三、清产核资过程及实施情况

1、工作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

2、工作起止日期:×××年××月××日。

3、具体实施情况:(1)协助贵公司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相关文件编制此次清产核资的《工作手册》;(2)培训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协助贵公司做清产核资基础工作; (3)对贵公司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原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贵公司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4)核对、询证、查实贵公司债权、债务,监盘贵公司现金和抽查存货; (5)勘察、抽查贵公司固定资产并验证其产权;(6)协助贵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要求调整有关账项,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带来的损失; (7)按照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贵公司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8)协助贵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账务。(9)协助贵公司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情况

1、申报处理资产损失情况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中,贵公司共计清理出资产损失总额(盈亏相抵后)为××××元。其中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共××笔,金额××××元;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预计的资产损失共××笔,金额××××元。

2、经我所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经我所审核确认符合清产核资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共××笔,金额××××元。其中按原制度的资产损失共××笔,金额××××元;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预计的资产损失共××笔,金额××××元。

五、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1、申报待核销净损失的处理

预案经我们审核确认贵公司清查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净额为金额××××元,其中××××损失挂账净额×××元自列损益,其余××××元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核减未分配利润××××元;(2)核减盈余公积-公益金××××元;(3)核减盈余公积-公积金××××元;(4)核减资本公积××××元;(5)核减实收资本××××元;经我们审核确认贵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确定的预计损失合计××××元。拟建议转入企业2003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元,并作为各项资产减值的期初数,其中: (1)应收帐款预计损失××××元;(2)短期投资预计损失××××元;(3)存货预计损失××××元;(4)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损失××××元;(5)固定资产预计损失××××元;(6)在建工程预计损失××××元;(7)无形资产预计损失××××元;(8)长期债权投资预计损失××××元;(9)其他资产预计损失××××元。

2、审计意见批复后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上述申报资产损失如得到批复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将为××××元,其中实收资本××××元、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是依据国资委及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的,申报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真实可信,各报表数据间勾稽关系正确,可以作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六、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原因分析

1、按原制度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情况简要分析

2、盘盈资产类型及形成原因的简要分析

七、重大事项说明

1、×××公司所属子公司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公司账面数作为×××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需要进行特别说明;

2、×××公司所属子公司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直接以×××公司账面数作为××××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需要进行特别说明;

3、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司损失及挂账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挂账中发现的×××公司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以及向×××公司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5、在清产核资工程中对×××公司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重新估价;

6、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内部控制的审核情况(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九、报告使用范围以上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清产核资结果和检测清产核资中介机构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件:

1、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2、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3、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

4、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

年月日篇3:清产核资工作报告(范本)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参考格式参考格式参考格式参考格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你委《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企业已按时完成了清产核资的主体工作,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现将我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产核资基本情况

(一)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

(二)清产核资范围 企业所属全部子企业共户。其中:开展清产核资的户;未开展清产核资的 户,其中:上市公司户,2005年新成立的户,2005年已进行过资产评估的户,2005年已清算的户,经中介机构认定不需或不能进行清产核资的户。上述企业中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户,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单户汇总上报的户(简要说明原因,并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如企业名称、投资比例、财务状况等)。

(三)资产财务状况 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汇总上报的账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 万元,少数股东权益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中:合并口径上报的账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 万元,少数股东权益为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万元)。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二、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一)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 1.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净损失万元(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反映);2.按《企业会计制度》需核销资产减值准备万元(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反映); 3.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万元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情况 1.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净损失万元(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反映),其中,资产损失万元,资产盘盈万元。 2.按《企业会计制度》需核销资产减值准备万元(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反映); 资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损失万元,其中:应收账款 万元,存货万元; (2)固定资产损失万元; (3)长期股权(债权)投资损失万元; (4)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万元; (5)其他资产损失万元。 资产盘盈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盘盈万元,其中:存货万元,账外资产入账万元; (2)固定资产盘盈万元; (3)账外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入帐万元。 3.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万元,其中 (1)应收账款预计损失万元; (2)短期投资预计损失万元; (3)存货预计损失万元; (4)长期投资预计损失万元; (5)固定资产预计损失万元; (6)在建工程预计损失万元; (7)无形资产预计损失万元; (8)委托贷款预计损失万元。 三

三、企业申报核销损失的处理预案 根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申请核减资产净损失万元,其中:由企业自列损益处理万元,申请核减所有者权益万元,核减少数股东权益万元。

企业自列损益万元中,当年列损益万元,以后年度列损益万元。 申请核减的所有者权益万元,其中:核减未分配利润万元,核减盈余公积金万元,核减资本公积万元,核减实收资本万元。 申请核销资产减值准备万元。 预处理后,我企业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少数股东权益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

四、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资产净损失万元,其中,资产损失万元,资产盘盈万元。资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损失万元,其中:应收账款 万元,存货万元; (2)固定资产损失万元; (3)长期股权(债权)投资损失万元; (4)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万元; (5)其他资产损失万元。 资产盘盈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盘盈万元,其中:存货万元,账外资产入账万元; (2)固定资产盘盈万元; (3)账外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入帐万元。

五、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原因进行分析原因进行分析原因进行分析,,,,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2篇:清产核资讲稿

清产核资讲稿

清产核资,简单的说就是清查资产、核实资本。从定义上看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根据省政府19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国资评价45号文件精神,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须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因此,清产核资目前正成为各企业(各部门、各集团)面临的一项非常紧迫的工作。

目前,许多企业对清产核资这项工作还不太了解,特别是一些改制企业在改制时以资产评估取代了清产核资这项工作,认为既然做了资产评估,就不必要再做清产核资。要强调的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都是改制的必经程序,不能忽略或替代。资产评估是指在资产进行交易、转移或变更经营者之前,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遵循真实、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的资产进行评定估价。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满足产权变动的需要,它是把企业的资产或企业整体作为商品,在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来确定其交换价值(资产交易底价),它考虑的不仅仅是资产自身价值,而且更大程度上还要考虑资产使用的收益及其货币的时间价值。而清产核资主要是通过账物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后来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清查核资结果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调整账务; 资产评估结果则只能作为确认交易价格的依据,不能入账。

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摸清家底,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

1 业基础管理,并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这五大方面的内容。

(一)、账务清理

为保证账账、账证相符,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先进行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各种银行账户、各类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在基准日采取倒轧账的方式进行。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集团本部、集团与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企业在账务清理过程中应重点清理:

1、清理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2、应当认真清查各项账外现金,对违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要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3、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2 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资产清查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以保证账实相符。要把清理资产和核实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最后,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填报各类清产核资报表、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资产清查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下面我按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排列顺序逐项讲解一下每个会计科目应清查的具体内容:

1、库存现金的清查

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清查完后要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的清查

主要清查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在银行中该企业的存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重点应逐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

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

3 对应收款项进行清查时要通过函证或(对金额较大的款项)到对方单位取证的方式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帐。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查明原因,积极组织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对企业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4、短期投资的清查

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先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企业明细账余额核对,检查账证是否相符,再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进行账实核对。

5、存货清查

对存货清查,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6、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

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要查清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

4 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当查明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对土地的清查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7、长期投资的清查

主要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投资。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如果企业以前因历史原因对长期投资核算不清楚(有些挂在往来款里),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要认真清理,符合投资性质能够取得有效证明的,应对账务进行调整。

8、在建工程清查

在建工程清查范围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对在建工程的毁损待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

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

9、无形资产清查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要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10、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

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的资产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或有争议的,清查时先以账面记录为依据先进行清查,等清查核资结束后再进行界定。

(三)、价值重估是指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存货)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价值重估不是资产评估,因此不能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估价,只能对主要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进行估价。

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企业,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

6 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对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可以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向省国资办申报认定和核销。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严格区分开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 在上报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重复确认为损失。

(五)、资金核实是指省国资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二、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经过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这些阶段。下面我来具体介绍一下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精神,开展清产核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国资办的要求企业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只需依据省国资办的下发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不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另一种则是企业按照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自行开展的,这种情形下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我们这里讲的是企业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集团(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办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并附报能够

7 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简介。

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这个基准日的涵义在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所有内容步骤都围绕这个时间点来进行。比如说,企业在这个时间点上,从法律意义上看有多少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那么清产核资的户数就是这个数字,如果在基准日后至开展清产核资这段时间又有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有些公司合并了,都不能调整清产核资的户数。从资产状况来看也是这样,基准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根据以后发生的情况去调整它。

3、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应当包括:集团总部(企业)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等)。 但是所属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1)、子公司新成立不到1年的;(2)、子公司因为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3)、子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的。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所属企业,集团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要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5、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6、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企业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就必须在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

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申请报告后附报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8 (二)、省国资办审核后批复立项;

对于符合开展工作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出具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对于不符合开展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及时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

(三)、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填列各种清查核资报表(包括基础表及资金核实表),并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等损失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四)、集团(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须对有关资产清查过程清出的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实际上在工作中,在国资办批复立项后集团就要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参与,要配合企业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对应收款的清查,中介机构对实物资产的盘点必须进行监盘。企业清查出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等损失,在企业拿出意见后,由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五)、各企业将盖章确认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上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起草一份集团总的清产核资报告,盖章后与主审中介机构汇总形成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办;(在这一步骤里,必须将集团所有二级单位的工作结果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附件上交我办,并将集团予以申报的所有损溢的鉴证材料报送我办,包括至三级单位及以下)。

(六)、省国资办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调账。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结果批复之后60日内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三、关于中介机构

(一)、关于中介机构的委托

按照1号令的精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

承办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并将委托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但若开展清产核资的集团(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分布地域较广,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可以由多家中介机构(一般不超过五家)同时承办同集团(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但是必须由承担集团本部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主审,负责总审计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担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如下:

1、制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拟定审计工作基础表和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并对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2、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

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

5、根据企业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对企业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挂账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说企业的专项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6、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7、在国资办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后,承办该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及时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调账。

(三)、中介机构需进行经济鉴证的损失及挂账

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还需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出具鉴证意见书。企业清查出的下列情况的损失及挂账,应当经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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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形式

××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出具该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还要对该集团(主管部门)内有较大损失的子公司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对于同时承办同一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集团所属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及集团,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出具集团总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

1、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工作日期等;

2、目录:应对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

3、正文: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结果(以报表形式)、清产核资处理意见、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及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

4、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

①损失分项明细表

②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③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

④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⑤其他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所审计企业对下一层汇总的过

渡表。如九江市,则需汇总九江市下面所有的县及其所属单位,集团则需汇总下属各地区与其他二级单位。

四、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省国资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 明细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表等;中介机构编制所审计企业下属所有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与损失明细表过渡表。

(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

(六)、其他材料。

企业应报送备案的材料(备案材料均应抄报监事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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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内 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聘请中介机构的名称及资质情况;

3、企业清产核资批复后的账务处理结果。

五、关于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的认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可以予以账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应当值得重视的是:

1、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2、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14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机构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政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等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企业清查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分类分项进行。审核认定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一)、货币资金损失

1、现金短缺:应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据,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贪污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2、银行存款损失:不能收回的款项,按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坏账损失的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企业的坏账损失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损失认定需要提供下列证据: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需提供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这种情形下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4、逾期3年以上的的应收款项。如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如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需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

17 认定为损失。

值得强调的是,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如能提供以下证据的,其折扣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提供的证据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如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已收回资金的证明。

(三)、存货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是指存货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1、盘盈存货和盘亏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4)、盘盈及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后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

18 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和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4、对已削价、折价处理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5、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四)、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

企业清查出的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作出相关事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应提未提费用和汇率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五)、投资损失的认定

投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照下列证明,认定为损失: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

19 失。

(六)、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盘盈固定资产,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材料;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等);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盘亏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被盗固定资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情况

20 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七)、在建工程损失的认定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企业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部分,认定为损失:(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八)、无形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依据(1)、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2)、或者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在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向省国资办申报批准: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经省国资办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省国资办审核批准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顺序为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

21 实收资本。

损溢处理是以法人单位的损溢消化能力为限,而不能以集团(或部门)合并后权益为依据来报批。企业有关损失和资金挂账申报处理时应保证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已清查出但不能处理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2

第13篇: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清产核资账务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对2010年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1、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根据财清[1994]15号文件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

建议增加资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在第7行

(二)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栏,同时,在利润表第52行

(七)其他综合收益栏填列,还要在国有资本变动情况表第6行

(四)清产核资增加栏填列。

2、企业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企业大多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视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够冲减的,以负数放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建议依次核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原则上不要核减。核减所有者权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7行

(二)其他综合收益栏的相应科目以负数填列,同时,在利润表第52行

(七)其他综合收益栏填列,还要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第21行

(四)清产核资减少栏填列。

以上清产核资账务处理中,损失是指的净损失,另外,还要根据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结合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如有其它建议,请随时沟通交流。

州国资委

2010年1月12日

第14篇:清产核资培训资料

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资料

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清产核资具体方案(共56页) 3-59

二、报告参考格式(共16页) 60-75

1、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共12页)

(含报告封面、目录、正文、损失说明)

2、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共4页)

(含标准无保留及保留意见报告版本)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共21页) 76-96

四、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共26页) 97-122

五、清产核资内控问卷(共24页) 123-146

1、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2、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3、工薪与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4、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5、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6、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7、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8、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六、损失申报说明 147

七、清产核资文件(共24页) 148-172

1、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八、中远集团关于航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173-177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4-5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5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 5-6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6 第六章:清产核资法规依据 6-7料范围 7-8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 8-11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11-12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步骤 12 第十一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12-14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 14-16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16-52 第十四章:内部控制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52-54 第十五章:清产核资表格及报告 54-56 第十六章:项目组织工作 56-57 第十七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57-58协调与配合 58 第十九章:附则 5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第十八节:中介机构的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远集团为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应进行清产核资,经申请立项已获批准。

第二条 为保证中远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中远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中远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参与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和财政部颁布的《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结合中远集团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集团所属国内、外全部子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含已执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等。

第五条 此次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范围比集团合并报表编制范围要广,即: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子企业均包括在清产核资范围内:

1)独立法人;2)独立核算;3)能编制完整的报表,只要未撤消,未清算,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在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3、新筹建企业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纳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4、上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以帐面数过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5、事业单位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表再进行清产核资。

6、境外企业及对境内投资的企业,主要清损失,是原制度损失,不涉及转变会计制度问题,按当地的会计制度执行,一般不涉及预计损失。

7、基建单位也应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应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会计报表再进行清

产核资,其损失企业可以申报。

8、未申报已执行的企业及金融企业均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方法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中远集团总公司。

由于中远集团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首先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的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预计企业的减值损失,称“预计损失”,统称“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及挂帐等。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八条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

第六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第九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7、《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会[2002]310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

1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

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第十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企业成立批复;

2、清产核资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企业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各项预计损失依据和资料;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的相关依据;

6、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8、企业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资料;

9、公司董事会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企业的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12、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3、企业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4、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4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八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第十二条 法律效力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企业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企业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第十五条 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十六条 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企业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1)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2)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3)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01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九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

务核销。

2、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7、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章、清产核资的步骤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一章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第15篇:清产核资方案

***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单位的要求,截止 年 月 日整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我所组成了由 担任清产核资审核小组组长, 任清产核资审核小组副组长,由 任项目负责人, 为组员的审计小组,并拟定了以下清产核实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此次清产核资的目的:为***单位**目的的需要,核实现有资产、负债、净资产,为单位提供建账依据,也为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单位资产管理行为提供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彻底清查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净资产,为拆分提供基础数据。

(二)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实、批复后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单位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物、账实是否相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资产核实。是指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价值重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损溢认定,对清出的问题和估价的结果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以确定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五、清产核资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与我所提供相关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贵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由清产核实小组和中介机构进行核实;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清产核资专项清产核资报告。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年 月 日

(三)清产核资步骤

1、由贵委员会下达清产核资的文件

2、由贵委员会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3、由贵委员会开展清产核资动员大会,要求各部门主动、积极的配合、协调清产核资小组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保障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

4、由清产核资小组和我所清产核工作人员一同贵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专项工程支出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

4、由贵委员会对本次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内部鉴定,由我所出具经济鉴证,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六、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时间段,从 至 日,我所人员协同贵委员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对贵委员会的资产、负债进行登记造册,管理管理部门提供资产权证复印件。

第二时间段,从 至 日,我所清产核资审计小组人员与贵委员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对清产核资登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进行盘点核实,并与权证进行核对;对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对债权债务进行查实、函证,落实债权债务。

第三时间段,从 至 日,由我所清产核资小组人员就本次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第三时间段,从 至 日,对贵委会清产核实查实的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内部鉴定,由我所出具经济鉴证。

第四个时间段,从 至 日,由我所项目负责人草拟清产核实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个时间段,从 至 日,与我所清产核资审计小组负责人与贵委员会对本次草拟的报告进行沟通。

第六个时间段,从 至 日,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

第16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学院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二)摸清学院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清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家底清楚、物尽其用,保管责任明确到位,优化资产配置。

(三)对学院各单位实物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物资产的清查政策,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发现并堵塞管理漏洞,杜绝资产浪费、流失、随意损坏现象,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五)通过清查收集资产信息,优化资产配置,做好资产的合理调配和相关资产的共享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及内容

(一)学院各单位对从成立以来截止到2010年3月前全部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支出结构和使用状况。

(二)对固定资产挂账、盘盈、盘亏等问题,按国家规定和政策进行账务处理。

(三)建立武汉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清产核资的要求

(一)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对实物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到人,认真落实。

(二)清查工作要逐房间、逐台件进行,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见物就点”,不重不漏、不留死角,“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暴露问题,不得虚报、隐瞒。

(四)在自查阶段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要与各单位紧密配合,做好各类资产基本信息、以及不同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的账务调整工作。

(五)对工作中出现以下现象,将纳入年度考核扣分,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

2.资产清查报告及清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

3.私自变卖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4.资产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5.未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6.资产管理无负责人;

7.瞒报、漏报固定资产实物;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小组。

(一)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重要决策,负责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确定,清产核资过程的监督检查,清产核资结果的评估和考核。成员如下:

组 长: 张箭

副组长:桂以萍 刘克俭 杨玉菲 林健

成 员: 蔡美艳 聂贤嵩 王志清 姜东耀

(二)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如下:张莹 翁胜兰 金晶 谢义军 吴凤丽 周桂霞 蔡义明

刘佳 蔡正华 王志清 沈会颖 张炳生 刘权 范宇鲲

蔡峻菁 吴暇 曹辉 王桂红 袁媛 程燕 伊玲俐

许靖 王晟 喻炼红

五、清产核资的工作分工

(一)各单位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查实,按规定粘贴条码,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支出结构和使用状况。

(二)人事处:

提供各单位职工数量、人员名单。

(三)财务处:

1.对学院账务上的各类资产进行逐笔清查登记。

2.与资产处进行账实核对。

3.对清查后盘盈、盘亏核批后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处:

1.对各单位资产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2.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使用状况、尚可使用年限等,对价值不明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将与各单位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汇总。

3.与财务处进行账实核对。

4.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等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申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核批。

5.对学院资产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照片、地点按要求录入管理软件,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六、清产核资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动员部署清查工作。

2、明确各单位资产清查领导负责人,指定清查人员(资产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资产处。

3、冻结各部门资产。在清查期间,停办设备的报废处置等工作;严禁资产的借入与借出,对已借出不能及时索回的要形成书面说明材料。

4、拷贝并打印本部门各类资产清查表。

(二)部门自查

各部门要组织进行自查工作,清查盘点并登记。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自查登记工作,将实物资产清查报告(统计说明资产使用状况并对闲置、未使用、不需用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资产清查表报送资产处。

1、对账实相符的要做好明确的登记和标记,了解设备摆放位置,确定资产的使用人、责任人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2、对有账无物的,除做好登记外,要追寻实物去向,并做详细的说明和记录。如有过失责任,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人。

3、对有物无账的,除在实物上做好标记外,要查明其来源,同时做好详细登记,填列相应表格。

(三)资产处核查

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资产处资产核查人员到各部门现场核查。

1、对账实相符的资产,进一步完善基本登记信息,明确使用人或责任人;现场进行设备图像采集;由资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条形码,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将条形码粘贴到实物上。

2、核查工作人员对账、物不符部分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对,按要求登记、调整后重复上一个环节的工作。

(四)差异处理

对账、物不符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并按清查领导小组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五)建立资产二级管理系统

1、建立各单位资产明细账和学院资产总账。

2、经资产处与财务处调整后的资产数据,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批复,由资产处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3、利用学院的网络平台,优化现有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六)资产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1、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培训,使其了解资产购置、报废的审批、查询流程。

2、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购置申报、验收入库、报废及出租,资产信息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培训。

七、总结和表彰

通过各单位自查及学院组织的检查验收,核实实物资产数量、分布状态;确定实物资产的保管、维护状况;杜绝实物资产的闲置、浪费现象;找出提高资产利用率,发挥资产更大效益的管理思路。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自查和检查验收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2010年3月5日

第17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xx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xxx经管办

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官保廉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我镇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村(居)集中开展清核工作,理顺了管理关系,健全了财务制度,强化了财务监督、确定了资产存量和界定了产权,健全了帐务,现将我镇农村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统一思想,广泛动员。为了营造良好清核工作的氛围,提高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认识,按市、区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核工作的部署,镇党委政府专题召开了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对此次清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出台了开展村集体“三资”清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扩大了清核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清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此次清核工作有序进行,我镇专门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清核工作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和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清核办公室在镇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做到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各村(居)委会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与效益情况进行拉网式的盘查清理。

(三)组织实施,全面清查。各村(居)自查,全面摸清本村“三资”情况,两委会成员全面参与,推进本次清查工作更好的进行。成立了清产核资核实小组,对清理登记的资产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提交党员代表大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核实后的资产达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公示清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举报,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

在清核工作开展期间,镇清核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不断到各村(居)巡查督导,指导各村整理资料、提供数据,参与债权债务核实、资产盘点,核实和确认盘盈盘亏资产,组织村业务人员检查各阶段清核工作,使清核工作扎实推进。

我镇用近半年时间,按市、区农委的统一部署,在全镇开展了“四项清理”工作,期间填报各类报表。清核资产是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对本村所有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查,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全面澄清村资金、资产、资源底子。全面清理账户、债权债务、收费票据、固定资产及公有财产,并进行分类造册登记。规范账务账目,建立一套“三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登记簿。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性集体资产管理存在不足,有贬值或被占有现象。

(2)债权债务因长期挂账不清理,存在债权债务冲抵不及时或者因时间长有不知不详等情况。

(3)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不够正规,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手段十分落后,价格估计有时存在不合理,无形中造成资产损失。

(4)部分村干部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认识不高,存在畏难情绪等因素和怕承担责任的意识。

三、对农村清产核资的工作建议

(一)加大村集体资产透明度,彻底改变以往只对资金管理公开,而对资产、资源管理暗箱操作的情况,把“公开”、“透明”作为抓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在处置村集体资产时,均要履行民主讨论,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把最终结果向上一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告。

(二)界定好集体资产产权和登记工作,在所有权界定中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

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同时,加强村级的业务培训力度,尽量稳定报账员队伍,搞好登记工作,发挥好报账员的业务监督作用。

(三)严格实行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时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中,实行村财镇管,突出抓好财务开支申报审批、审计制度,堵塞漏洞,拒绝不合理开支,做到“八个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单据涂改不付款。

(五)这次村级“三资”清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界定好资产资源界限,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应核销的债权债务和不存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核销。把这次全面清查后的集体资产作为今后村干部任职期间廉洁自律考核和离任村干部审计的重要依据。

通过这次清核工作,使我们彻底摸清了各村的家底,确保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和掌控权。针对此次村级财务清核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纠正,并在制度层面查找原因,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纪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充分认识农经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跟上发展的步伐。今后,我镇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镇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18篇:清产核资报告

***************************公司

清产核资报告

总公司:

我公司年月初对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清查,清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二、清产核资结果

(一)至**月**日止,我公司账面上的货币资金为元。其中现金余额元,银行存款余额元,货币资金总额共计元。账实相符,未发生短款,盘点的数字真实可靠。

(二)存货账面数元。全部属于低值易耗品,无库存血浆及耗材。通过实地盘点,其中已调出的待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元,全部调往广西贺州,无法使用的待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元,在用的待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元,共计元。

(三)债权

1、至月日止,我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元。其中总公司应付我公司的血浆款元,**公司应付我公司的**款。

2、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元,好花红乡卫生院欠款*元;以上两项债权均已超过*年。至*月*日止,其他应收款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

3、预付账款账面贷方余额*元,属于前欠惠水吴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的采浆业务用房扩建工程的尾欠款

(四)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元。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元,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元,处置越野车一辆,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元,故至*月*日止,固定资产原值*元。其中现有固定资产原值*元,已调出固定资产原值*元,分别调往广西贺州和陆川以及重庆。至*月*日止,我公司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元。

(五)土地使用权完整真实,我公司占地面积*平方米,尚可使用的年限为*年(*个月)。至*月*日止,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元,许可证*元,摊销期限*年(*个月)。土地使用权已摊销*个月,已摊销金额*元;特许权费用已摊销*个月,摊销金额*元;土地使用权和许可证费用已摊销金额共计*元,故无形资产净值*元。

(六)至*年*月*日止,我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元。

(七)负债

1、应付职工薪酬*元。其中应付*月份员工工资*元,应付工会经费*元。

2、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元。其中预缴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发生的借方余额*元,本期计提所得税费用贷方发生额*元。故至*月*日止应交税费为借方余额*元。

3、其他应付款*元。其中应付惠水县人民政府疫苗*元,献浆员就餐费超支出现借方余额*元。

(八)公司实收资本账面余额*元。

(九)至10月31日止,我公司账面累计亏损(利润)数*元。其中本年亏损(盈利)*元,以前年度累计亏损数(盈利)*元

(十)其他

***********公司

**年*月*日

第19篇:清产核资学习心得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学习心得

单位组织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培训学习,我非常感谢公司给我们全体员工的集体培训,也很荣幸参加了这次培训,对于新来的我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

经过这几天的培训,让我了解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审计过程并更加深刻的学习到年报审计及与清产核资审计的联系与区别。为我未来开展审计工作有了清晰的指导。就所学有以下总结:

1、年报与清产核资审计的区别:年报审计的目的是对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公允、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涉及所有的财务报表。清产核资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核实,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申报待核销净损失的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只涉及资产负债表。年报审计时,由于时间等因素,通常依据公司提供的资产盘点清单认定账面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对往来款项的函证都是大额款项,清产核资时,重视实物资产的抽查盘点工作,关注因实物资产的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形成的潜亏情况,对往来款项要逐一函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确认债权关系。

2、对实质性工作的审计底稿编制:存货的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销售记录与产品成成本结转的数量是否一致来查看是否存在问题。在账龄分析时候本期1-2年的值应该小于等于上期一年内的值,本期2-3年的值应该小于等于上期1-2年的值,本期3年以上的值应该小于等于上期2-3年和3年以上的值,对房屋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 不能区别开分别计价的话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产生的。应交税费的负数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数,在报表上应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中。存货为负数三种情况,a.多记成本,调节利润b.没有入库但已领用存货c.其他情况。同时审计是一个收集资料(证据)的过程,要有充分、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得出的结论。

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我对审计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从事审计工作就得不断的学习,补充及更新知识。

贺 鹏

第20篇: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受理依据:

1.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1号令)

2.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6.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受理范围:省属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申请。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会计政策重大更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

2.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2)清产核资报表;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4)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或监事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2.省国资委批复同意;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4.企业组织开展财务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等工作,并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溢进行经济鉴证;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6.省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7.企业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账务;

8.企业与资产承接公司办理核销资产的移交手续。

办理时限:

1.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产核资实施方案.doc》
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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