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2020-03-03 08:24: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宝世达集团领导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 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

(二) 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病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病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一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首先以《行政问责书》形式下发给当事人,接到被问责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依照规定期限回复。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总裁办直接组织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宝世达控股集团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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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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