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授信业务检查重点

2020-03-02 14:58: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类授信业务检查重点

检查前准备工作:

1、报表系统中导出全行的报表,及台账明细表(贷款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逾期贷款台账)。

2、从OA制度库内下在制度学习:一般公司业务均延用总行制度,但个别分行也制度自已的实施细则,在OA制度库内均有,涉及公司类贷款检查的总行主要制度有《包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核作业标准》《包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包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包商银行公司业务贷后作业标准》《包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包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增值税发票合规性审查规定》《包商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包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作业标准》等。

3、抽样。一般有逾期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业务是100%检查。正常类业务按不同的担保方式、行业分类、客户经理进行抽样,在台账中标出所抽的客户名称,进入现场后直接给相应联系人准档案。(注:投资业务因为在报表系统内没有台账,所以要现场问客户经理要台账,现场抽样。)

检查重点:

一、对客户基础资料方面:

《包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核作业标准》

(一)客户证明文件重点:

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内容、名称等的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借款人属其他特种行业的,应有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特许经营证件,其他证件均要求为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及贷款申请书重点: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人数及授权范围;决议中应当写明业务种类、企业名称、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抵(质)押物名称、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其他必要事项。

企业贷款申请书中必须包括具体的贷款用途。

(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种合同签订日应在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内;明确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

(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重点:

1、购销合同复印件(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数量、品种、规格、型号、金额、质量、标准等主要条款齐全,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2、增值税发票:《包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增值税发票合规性审查规定》

(1)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或存根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可使用普通发票。

(2)发票出具方与购销合同供方一致。

(3)发票的品名规格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品名规格一致。 (4)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5)发票开票日期是否在合同期间内,是否是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相符。

(6)发票金额是否大于等于银行承兑票面金额。

3、核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是否在购销合同有效期内,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小于等于购销合同金额。

(五)财务报表重点:本年度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企业信用报告。

1、征信授权书日期是否在贷款申请日之后贷款审批日之前,征信授权书签章是否合规。

2、查看企业信用报告内容,重点关注:企业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企业是否有逾期贷款和逾期记录、企业是否有起诉和被起诉记录等等。

二、对担保资料的检查:抵质押物必须与审批通知书中的一致,可是增加不能减少。

(一)抵(质)押人基本资料重点如上。和借款人要求一致。

(二)主管机关批准抵(质)押的证明重点: 《包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1.以国有法人股质押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为抵押人的,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3.以进口保税货物作抵押的,须经当地海关书面同意。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以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5.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所涉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除应明确同意抵押意思外,还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征地费是否作为债务清偿资金等内容。

(三)抵质押物资质重点:

1、是否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

2、审查抵(质)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1)抵(质)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有第三人同意并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授权文书;

(2)抵(质)押物如属共同所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授权书;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质)押贷款,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具有书面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批决议中的抵质押物是否与抵质押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中一致,是否是抵质押合同中的财产一致,是否与最终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财产一致。

4.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须与抵押人(出质人)相同,记载的抵(质)押物全部要素与抵(质)押合同及所附清单的记载相同。

5、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1)抵押财产为房地产的,必须依法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

(2)房地产抵押应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抵押财产为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产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6.建筑物抵押的: (1)以建筑物抵押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抵押财产为在建工程的,房产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7、出租的抵质押物,我行是否与抵押人、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

8、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商品住宅的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写字楼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能超过50%;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其抵押率不能超过40%。

(四)抵质押物我保管重点:

1、是否入保险柜保管。

2、是否保管在客户经理手中,是否双人保管。

3、调阅是否履行调阅手续。

三、对授信资料的检查

(一)审核重点:

审核是否认真落实了授信业务审批通知的内容;审查合同文本的填制是否合法、规范,严格遵守合同范本使用的标准和要求;主合同与从合同在编号、内容(借款人名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担保方式、其他事项栏)、签章等事项上是否保持衔接性。

四、对贷款审批的检查

对应授权书、《包商银行总行审贷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是否存在超授权情况重点:

查看分行授权文件,对应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查看是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业务,是否是由总行审批的。

(二)审批过程是否合规重点:

调阅分行审贷委员任命文件及相关业务的审贷会上会资料,查看审贷会召开时委员人数、资格是否合符;查看上会的审贷委员是否尽职发表意见,出具“再议”、“否决”时是否注明原因;对就审贷委员出具的表决单、审贷会秘书出具的会议纪要和审批通知书是否一致,审贷会秘书汇总意见是否正确、完整。

五、对授信执行(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等)重点:

(一)贷款发放重点

1、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进行受托支付,支付凭证是否完整,贷款受托支付是否在贷款发放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受托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中交易对手一致。公司类贷款超过1000万要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重点:

1、保证金是否足额打入保证金账户进行冻结处理,保证金到期日期是否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期。

2、是否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留存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

六、贷后管理的检查重点

(一)贷后频率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每月一次非现场贷后检查,每季度一次现场贷后检查,低风险业务的贷后检查要求与普通授信业务要求一样。

(二)贷后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

1、非现场检查中该谈内容及回答是否完全一致,

2、现场检查时财务变动是否前后一致,检查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取得企业财务报表。

4、贷后是否双人进行检查,部门负责人是否签字确认。

5、贷后是否更新企业最新年检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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