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制度

2020-03-02 06:18: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本店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员工。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第4条 本店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本店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本店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本店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本店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8条 本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9条 本店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10条 本店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 本店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11条 本店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本店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2条 本店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3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本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本店公章方能生效。

第14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本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本店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第16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本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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