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2020-03-03 10:32: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同时废止了1950年颁布的《契税条例》。

第一条 契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契税。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二条 契税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六)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七)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八)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九)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三条 契税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第九条 契税税率及应征税额

天津市确定契税税率为3%。 应征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减税、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市政府批准的房改价格,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上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

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自1999年8月1日以后暂按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标准为,每平方米售价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住宅(不含别墅)。

(八)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收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无偿划转的部分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

(九)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十)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十二)对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三)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征收契税。

(十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十五)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十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五条 契税的退税

对下列行为财政征收机关将不给予办理退税手续:

(一)开发公司已办理新建登记,购房人申请退税的,财政征收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二)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财政征收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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