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条款

2020-03-03 23:34: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6)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前期审查/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7) 当投标人前期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前期审查/资格预审的)。

*(18)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19)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1)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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