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

2020-03-02 08:54: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三章 船员管理

适任证书分为:甲类(无限航区)、乙类(近洋航区)、丙类(沿海航区)、丁类(近岸航区)适任证书。 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 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

7、GMDSS限用操作员。 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值班机工。 检验船员适任证书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1、适任证书的编号;

2、持证人的姓名、年龄、出生地、相片;

3、持证人适任的等级和职务;

4、适任证书的航线范围;

5、适任证书的签

1 发机关及证书专用章(钢印);

6、适任证书的记分情况;

7、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船员服务簿的规范填写:

编号:一律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

一、二数字代表地区编号,第

三、四位数字代表其地区某一签发机关的编号,第五位数字代表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部门的编号(1:驾驶,2:轮机,3:报务(或话务),4:电机,5:政工,6:业务(或服务),7:其它)。余下的五位数字,由签发机关根据其所签发《船员服务簿》的顺序先后统一编号。 主管机关签注

(一):记载船员发生海、机损责任事故、违法行为、安全检查缺陷,所受行政处罚、违法记分,以及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船员丢失《船员服务簿》等资历证明文件、船员涂改《船员服务簿》或谎报海、河服务资历等证明文件等。 值班驾驶员在锚泊中应做到: (1)锚抛下时应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做到心中有数,并记入航海日志。 (2)如情况许可,要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3)确保维护有效的了望,并注意: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若过近,应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如过往船舶或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严密注视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4、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裕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5、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船艏偏荡,特别在转流时,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他船走锚酿成危险或事故。

6、不论本船或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而出现危险局面时,应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7、在急流区锚泊或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应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8、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9、遇能见度不良时,必须认真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开亮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10、锚泊中发生碰撞时,应将对方的动态和碰撞时间,以及本船所采取的措施和受损情况等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并画出示意图。

11、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执行靠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尚

2 应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12、根据锚地情况及水上安全管理机关的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收听。

13、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值班驾驶员在靠泊中应做到:

1、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心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持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

2、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即使调整系泊缆绳,特别是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3、注意吃水、龙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

4、根据各船舶种类特点,按大副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督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掌握装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注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及时开关舱;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督指导。

5、注意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当受到恶劣气象警报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6、按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沟、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注意防火安全。

7、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及防火规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进水时,应即发警报;船长、大副不在船时,要负责指挥在船人员全力抢救,以避免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受到损失,必要时请求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或附近船只给予帮助。

8、掌握船舶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向港口消防部门提供可喷洒在船上的水的大致数量,并不至危及本船。

9、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报批,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10、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严禁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11、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

12、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

13、主机试车前,应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至碍及他船,不至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方可进行,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14、靠泊期间船舶的工作事项须记入航海日志。

3 在港内值班轮机员应特别注意:

1、遵守其在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防范有关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程序和规定。

2、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监测。

3、为防止违反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有关防污染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

4、污水沟的情况。

交班驾驶员应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1、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2、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等安全注意事项,主机状态和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对船舶安全有关的其他情况。

3、船上应完成的所有工作,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监舱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

4、污水沟、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5、消防设备的情况。

6、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法。

7、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8、厂修、自修、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9、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和取得的签证文件。

10、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报告的程序。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核实:

1、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恰当的。

2、了解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并知道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3、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合适的。

4、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

5、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行政处罚及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设施或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同意编号的《水上安全监督(当场)行政

4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五日内将《水上安全监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交所属海事机构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结束后,应制作《水上安全监督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制作《水上安全监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其具有的权力。

4、制作《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对顶送达当事人。

5、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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