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2020-03-03 11:01: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物业管理

第一条工程项目确定以后,物业管理部门应派有关水、电等专业人员,参与专业工程的现场管理,了解和熟悉设备及管道、线路安装调试情况,以便于今后进行管理。

第二条购房业主提出修改房屋的,在工程竣工前不予受理;在工程竣工后业主入伙前,经经理同意,按如下办理:

1.业主入伙前,由经营部通知工程部安排施工。施工队伍由工程部安排,不得由业主选择。并向业主收取总造价5%的施工管理费。

2.物业已移交给物业部门管理的,由物业部通知工程部安排施工。施工队伍由工程安排,不得由业主选择。并向业主收取5%的施工管理费。

第三条工程竣工后,在1年的维修保养期间,物业部门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修缮。

第四条正常使用期(不含保修期),业主装修,应先报物业部门审查批准。如有大的改动影响结构安全或影响相邻住房使用功能的,先由物业部门会同工程部审查,报经理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施工。

使用期间业主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物业部门应立即通知工程部于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不得推迟拖延,影响信誉。

第五条公司根据各住宅小区的特点,建立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对各住宅小区进行统

一、有效的管理。

第六条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处配备必析基层领导、管理员、保安员、水电工、清洁工等,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管理业务,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把小区管理好。

第八条物业管理处要保证住宅小区总体的美观、整洁和符合规划,严禁各种违章改建和搭建。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梯和公共场所(设施)进行管理和清洁,设立果皮箱和垃圾收集清运点,保持住宅小区清洁卫生,创建文明卫生小区。

第十条住宅小区的绿化(树木、花草、草地等)设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淋水、施肥、喷药、剪枝、补种等)。

第十一条各住宅小区按实际需要配备若干名水电工,维护供水供电,保证住户用水、用电和电梯正常运行,统管小区内水电的总表和分表,每月定期向住户收缴水电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处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内各项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排水、排污、路灯、供气、消防等)和生活服务设施,确保各种设施有效和安全。

第十三条各住宅小区建立保安队伍,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确保小区交通安全和生活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处每月定期向住宅小区内各住户、用户收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改费标准由公司按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处执行。物业管理处每月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及停车费费、水电费等应按规定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不准贪污,不准截留挪用,违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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