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

2020-03-02 00:56: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

首先要让员工自己真正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工作的压力不是来自他人的压力,而是使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产生,从而转变为主动工作的动力,而要推动此岗位员工参与设定岗位目标,并努力激励他实现这个目标。因此此岗位的目标设定、准备实施、实施后的评定工作都必须由此岗位员工承担,让岗位员工认识到这个岗位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并由自己着手解决掉,他的上司仅仅只是起辅助他的作用,他的岗位工作是为他自己做的,而不是为他上司或者老板做的,这个岗位是他个人展现能力和人生价值的舞台。在这个岗位上各阶段工作的执行,应该由岗位上的员工主动发挥创造力,靠他自己的自我努力和自我协调的能力去完成。员工必须在本职岗位的工作中主动发挥自我解决、自我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求工作成果的绩效实现最大化。因此,企业应激励各岗位工作人员除了主动承担自己必须执行的本职工作外,也应主动参加自我决策和对工作完成状况的自我评价。

其次,企业在制定岗位职责时,要考虑尽可能一个岗位包含多项工作内容,以便发挥岗位上的员工由于长期从事单一型工作而被埋没了个人的其他才能。丰富的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促使一个多面手的员工充分的发挥各种技能,也会收到激励员工主动积极工作的意愿的效果。

第三,在企业人力资源许可情况下,可在有些岗位职责里设定针对在固定期间内出色完成既定任务之后,可以获得转换到其他岗位的工作的权利。通过工作岗位转换,丰富了企业员工整体的知识领域和操作技能,同时也营造企业各岗位员工之间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氛围。

行政执法简介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

部门的执法。

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环境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环境司法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范畴,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运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监督,杜绝执法程序违法,执法实体违法,执法文书不当等现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已清理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和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经局批准后实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贯彻实施.2,环保行政许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力戒行政不作为或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杜绝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防止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违法行为.

4,各部门必须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2日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后5日内)报局进行信息公布和备案;

5,各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一切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注重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依法按规定增加透明度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任务,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的法律责任分解到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等项制度.

7,各部门代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定的,涉及其权力,义务,能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常以\"规定\",\"办法\",\"细则\",\"公告\",\"规程\",\"决定\",\"命令\"等为名称.)时,必须按法制工作要求的报送局审查确定.

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局已将部分环保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实施.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必须定期签定\"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执法权限,执法要求,执法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执法委托书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2,环境监察大队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国家环保局令第16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环监字第338号)等有关规定;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应自觉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和按规定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定期向局报送备案资料.

3,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环境调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证;必须向被检单位或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委托行政执法证,其监察人员还须出示监察证和佩带\"环保监察\"证章;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有节,秉公执法等行为规范.在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稽查,现场调查处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查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等项工作程序中,必须按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操作,严禁执法程序上违法,执法行为上违规.

4,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和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

步意见,送局审查.\"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和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环境执法部门及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和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报送局备案或进行审查后,报经本局主要领导审批实施.

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的规定.

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需要听证的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按听证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已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和老污染源的防治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实施.

三,严格行使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1,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使用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12种)(1999年7月28日环发[1999]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常用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共12种.

2,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杜绝使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当或者用其它格式代用的违规行为现象.其法律文书内容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错填.

3,在制作和填制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中,必须做到处罚内容真实,调查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实施主体明确,法律依据准确,文字书写清楚,语言表述精炼.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要求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方能有效,做到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不得运用政府,部门的通知等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杜绝填制法律文书违规,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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