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2020-03-02 11:23: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发电厂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的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共青团工作和青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共青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第三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四有”青工队伍为目标,以安全文明生产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公司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为公司的发展服务,为青年的成才服务,为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力求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武装青年,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跨世纪人才,为加速浙江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建功立业。

第五条团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行政领导的指导和帮助。公司团委要经常向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六条公司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团的领导机关是公司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

第八条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由公司团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召开前,须经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任务:

(一)审查和批准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贯彻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

(四)选举公司团的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团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在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闭会期间, 团的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执行机关。 第十二条团的委员会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团委的组成及分工情况,在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四章团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协助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一)团结和引导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的生产建设和改革,促使企业稳步发展。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团员青年进行经常性的党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民主和法制教育等,全面提高公司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育公司的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做公司的主人,正确好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贯彻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建功立业的活动。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公司生产建设中的急、重、难、险任务,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击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青年突击队的作用。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结合实际,引导团员青年立足岗位、面向市场,进行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创新活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贯彻电力企业“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组织团员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贡献。

(六)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团员青年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团员青年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开展各类正当的青年团体活动,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建立团员青年业余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

进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 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团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司团的各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三)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员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四)搞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员的队伍;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十八条认真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团委的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团委的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公司党委会;是党员而不是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公司党委有关青年工作的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公司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团委书记应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团委书记应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及其有关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条团委的决定权

(一)根据公司党政领导和省电力公司团委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部署团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公司青年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贯彻执行公司党委、省电力公司团委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和向省电力公司团委提出重大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三)审批下属团组织(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四)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团委的考核权

(一)考核所属的下级团总支、团支部等的工作。

(二)考核所属的各类青年专责工作机构等的工作。

(三)受公司党委和总经理的委托,考核各部门(公司)党支部和行政部门领导对团工作的支持、重视及

对青年成长的关心情况。

第二十二条团委的建议权

(一)建议下属团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

(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28周岁及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的推荐。

(三)推荐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晋职使用和上学深造等。

(四)建议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和青年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六章团委干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团委的专职干部按公司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配备。

第二十四条团委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团委书记最好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三周岁,最高不超过三十五岁。

(三)团委专职干部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团委正、副书记应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团委委员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六条团委专职干部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团委书记一般应享受公司中层党政正副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团委专职人员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团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召集团委会,团委民主生活会和团总支(支部)书记会。

(二)负责传达公司党委和省电力公司团委决议,经常向团委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并定期向公司党委和省电力公司团委汇报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团总支(支部)工作,推陈出新,树立典型,总结推广。

(四)负责提出月、季、年团委工作初步意见和工作计划,提交团委会讨论。

(五)负责团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团委委员间的关系。

(六)负责审阅和签发团委文件。

(七)负责团委工作总结的起草。

(八)团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行使职责。

第二十九条团委干事的职责

(一)负责团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管理团委有关文件和制度。

(三)负责团的经费管理、文件管理、器具管理。

(四)负责团员关系的转移及年度注册落实。

(五)负责团内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六)负责办理入团、退团手续,管理好团员卡片和档案。

(七)负责团委“团工作手册”的管理。

(八)负责编辑“团内通讯”及简报。

(九)负责团总支、团支部工作考核,各种竞赛活动的管理。

(十)指导各种青年专责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了解青年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团委会汇报。

第八章团委经费

第三十条团委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组织业余活动,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自筹。

(三)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四)按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共青团活动经费的通知》的精神,由公司财务按三十五周岁及以下青年人数每年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一次拨款。

(五)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由公司团委提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团委要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地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经费应用于开展青年活动,如:团员青年的培训、宣传教育、文体活动、表彰先进、社会服务、各种竞赛等,不包括共青团干部的办公费、旅差费等。

第三十三条团委经费不得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如有贪污、挪用或变相挪用,要严肃处理。

第九章公司党政对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党委应加强对团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研究讨论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行政领导应经常关心和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党支部、分工会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公司团组织的职权、正确的建议和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如与上级团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的规定或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经公司党政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团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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