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优秀)

2020-03-03 08:08: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组织在公司中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公司党委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是公司党的工作的领导机构,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职责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履行保证和监督职责,支持公司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条 公司党委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按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推动和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公司党委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保证搞好公司的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公司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实施;搞好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支持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公司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公司工会、团委、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第二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条 公司党委应当经常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并通过不断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第六条 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正确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公司的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不断完善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考核和监督机制,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注重考核工作实绩,促进公司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党委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积极支持总经理在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对总经理的决策,公司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合法性。

(二)公司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三)公司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四)公司和公司总经理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九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公司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健全公司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公司的各级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对公司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健全公司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公司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公司党委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纪的严肃性;经常对公司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性原则,敢于同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公司的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坚决清除腐败分子。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司职工队伍。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公司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公司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七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之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讨活动,勇于创新,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应当注重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政治和经济待遇上应当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司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公司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公司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公司党委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组成:公司党委会议由公司党委成员组成,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公司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凡需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审议的问题,应提前写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并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在会前以书面方式分发与会人员。 公司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党委书记确定。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与记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的实际,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共中央、省委、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公司全局性的生产、经营、公司改革、多种经营、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策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三)研究审定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目标。

(四)研究决定公司的年度党建工作和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规划。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审定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

(六)审议决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党建、政工会议的议题等。

(七)一年二次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

(八)听取公司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事项。

(九)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和党支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党支部书记的配备。

(十)讨论审批公司新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和违纪党员的处分、撤销处分等。

(十一)研究审议其它需要公司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监督催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落实情况向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汇报。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纪律: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恪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机密。凡公司党委会议上决定或讨论的机密内容,以及相互间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严禁在会后向任何人泄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提出方案。

(二)公司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

(三)公司总经理确定决策方案。

(四)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 第八章 党委的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应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应由公司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或逐项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委员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个人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情况而难以执行时,须提出意见,请求公司党委会议复议。在公司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公司党委会议原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成员检查工作、布置任务、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性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公司党委。当个人代表公司党委发表讲话,事先必须经过党委的集体讨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委员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集体作出的决定和分工,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委员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加强思想沟通,互通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活动,发挥公司党委班子的集体领导优势。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第九章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使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应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通过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公司行政党员领导干部(含三总师)和党员工会主席组成。党委委员和不是党员的公司领导干部(含三总师)、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一)把检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和各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列为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提高公司党委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健全公司党委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

(二)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总结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记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整理,并经与会党委委员核阅,再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章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公司工会主席,纪委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团委书记。根据学习内容,可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学习组长,召集并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公司党委秘书担任公司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制订一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学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和充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天,全年集中学习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应事前向组长请假。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到课率和每位中心组成员年到课率均不得少于80%。中心组成员出席学习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每次集中学习前,学习秘书要把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提前通知中心组成员,中心组成员对集中学习的有关内容要事先进行自学,并做好学习笔记,以保证学习时有所准备。每次集中学习,确定1-2名成员作中心发言,发言人事先要作好书面准备,以保证学习研讨时能紧紧围绕主题。 第四十一条 每位中心组成员要安排一定时间,结合公司的发展情况,针对公司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调查研究,每年写出1-2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调研文章,以指导公司的生产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实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秘书负责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资料的准备等具体工作,并对每次学习的学习内容、时间、方法、地点、参加学习的人员、讨论发言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公司党委对每年的学习情况都要进行回顾,总结学习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党委书记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标准

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管理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管理标准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分析管理标准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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