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竞聘

2020-03-02 15:45: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律角度看竞聘

前不久,公司开展了竞聘上岗,但有少数员工对此次竞聘不理解,不支持公司的工作,有个别人甚至抵触,扬言要“告”公司,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此次竞聘,希望各位同事能够理性对待。

一、公司开展竞聘上岗是绝对合法的。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同样面临着优胜劣汰。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早已打破当年的“铁饭碗”、“大锅饭”,有些人在工作中怀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的思想,已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公司的前途,公司对人员配置作出恰当的调整,把合适的人员安排在合适的位置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任何一家公司开展竞聘上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则明确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这些规定都说明公司具有工作岗位调整权。由此可见,开展竞聘上岗是一种完全合法的行为。

二、公司有权对竞聘落选人员或未参与竞聘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少数同事在此次竞聘中落选或者根本未参与竞聘,导致原工作岗位被他人取代,足以说明落选者或者弃权者并不比竞得者更胜任其原工作岗位,既然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公司就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这同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前文已经罗列了)。不仅如此,如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公司还可以提前30日通知后,解除劳动关系。

三、公司有权解聘不服从安排的员工,并不予经济补偿。

2013年我公司人力资源部修订了《员工手册》,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并以签名的方式专门予以公布。该《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每一个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我公司在《员工手册》第6.6.4及10.6.23都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对于竞聘落选或者未参与竞聘的同事,如果拒不服从公司对其岗位调整,必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者有望获得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竞聘落选者或者未参与竞聘者如果能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前提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来则不享受此待遇。

综合以上分析,此次竞聘活动我公司并无任何违法或者违规之处,我们不能听信于个别第三者不负责任的言论,应该理性对待此事,今后更加努力的工作,争取在以后的竞聘中获得提升,如确有正当诉求也可与公司协商,切不可消极抵制、自动离职或者盲目“上告”。如果不能冷静客观的对待,而是选择盲目冲动的“上告”,必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烦恼,其后果必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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