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

2020-03-02 15:01: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受理。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开展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应在2人以上)、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由区民政局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建议救助金额,上报镇(街)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居)委会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审核。镇(街)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拟定救助金额,经镇(街)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属的村(居)委会所在地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临时救助金由镇(街)在区民政局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对突发性灾难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镇(街)直接受理,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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