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新两规学习心得

2020-03-03 05:20: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信托业“新两规”学习心得

2006年12月、2007年3月,银监会分别下发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在旧两规的基础上,新两规主要在两规名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五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以期进一步控制和防范风险。

总体来说,“新两规”强调的是压缩和限制固有业务,回归“受热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体现了监管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鼓励发展信托业务的政策导向。新两规的施行,给信托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首次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只允许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风险的人参与信托计划,对委托人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委托人门槛大幅提高。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这一规定将滤掉众多中小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而这些合格投资者,既然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就必然要求有较大的投资回报。这对于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有效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项目选择上需要更加注重收益性。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也促使信托公司发展新的运作方式,如投资、买入反售、租赁等。同时应该意识到,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计划的融资能力可以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但由于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关系波动,对投资项目需求不同等原因,信托计划融资能力有限,无法保证项目用款,募集资金与项目投资的缺口需要先用自有资金垫付,使信托公司面临一定的渠道风险。

(二)固有业务。“新两规”规定,除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开展出同业拆入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共四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新两规”中对于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限制,强调了信托公司以主要经营信托业务为主,尽量将减少固有业务,特别是事业投资业务更是明令禁止。这样的修改一方面增强了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提示信托公司不要把一味地扩大业务范围,导致多而不精,失去市场竞争力。

(三)新业务。“新两规”允许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的承销业务范围由债券承销扩大到了证券承销,只要符合规定即可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与券商展开竞争。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经营资产证券化,利用其破产隔离的功能,充当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获取交易佣金。这也将是信托公司的重要的盈利来源和发展方向。

尽管新两规力图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信托公司的风险,但有些规定由于表意模糊,信托公司仍然可以以各种方式避开约束。例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控制风险,避免风险集中度过高。但是由于语义表述不确切,该条款并没有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信托公司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来避开这一条款。其一,信托公司人为将同一房地产项目划分为两块或更多块;其二,信托公司先后发行两期或更多期信托投资计划,而这些投资计划的资金用途、交易方式等都完全一致;其三,信托公司为同一个项目两次或多次募集资金。由此可知,“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实质上并没有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新两规”实施后,监管机制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市场也会朝着更加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信托公司也会在“新两规的”管理背景下逐步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值得信赖的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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