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2020-03-03 15:42: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学事故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对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 单位造成教学事故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同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完成。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呈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造成教学秩序局部混乱,教学运行暂时中断,影响教学质量和进度,在授课学生或系、部中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造成教学秩序大面积混乱,教学运行中断达一周以上,影响整体教学,在学校或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一节 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组织事故:

第七条 因课表、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发放不及时,致使不能正常上课。

第八条 教材订购、发放不及时,致使不能按期正常上课。 第九条 教室、实验室维修、安排不及时或混乱,致使不能正常按期上课。

第十条 考试安排不当,延误考试时间达10分钟。 第十一条 实习计划安排不当,延误学生实习达三天。 运行事故:

第十二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达5分钟。 第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随意调课(含因出差调课)、停课以及请人代课达4学时。

第十四条 上课过程中擅离课堂。 第十五条 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 第十七条 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影响课堂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实验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按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

考核事故:

第二十条 收回的试卷份数与发出的试卷份数、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迟到达5分钟。

第二十二条 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无故迟到、擅自离岗以及在考场交谈、看书、阅报,对考场违规违纪行为不加制止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四条 不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或漏算、错算及成绩评定后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 试卷或学生成绩保管不善,随意丢弃、毁坏。

第二节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组织事故:

第二十六条 因课表、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制定、发放不及时,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一周。

第二十七条 教材订购、发放不及时,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二周。 第二十八条 教室、实验室维修、安排不及时或混乱,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一周。

第二十九条 考试安排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第三十条 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十一条 实习计划安排不当,延误学生实习达一周。 运行事故:

第三十二条 在讲课时传播或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造成学生思想混乱,产生恶劣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缺课或停课累计达8学时以上(含8学时)。

第三十四条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不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任意缩减教学内容,提前结束教学任务或至学期终了时仍有8学时以上课程未完成。

第三十五条 无故停开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 第三十六条 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工作延误,不能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学生不能按时毕业达二周。

考核事故:

第三十八条 在试卷命题、制作、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职导致失、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九条 在评定考试成绩中有受贿等行为,导致学生成绩显失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十条 擅自涂改或出具虚假成绩证明。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认定

第四十一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能够及时处置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四十二条 行为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教学事故发生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但须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学校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学事故由二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造成的,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认定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为人在教学与管理中违反法律、党纪、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有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并对正常教学运行造成影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属于教学事故。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举报、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师生享有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部门举报教学事故的权力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 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二、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

三、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暂停当年晋职或专业技术职称晋升。

第五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除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取消年度岗位津贴和全勤奖;

三、暂停一年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五、缓聘或待聘一年;

六、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十二条 教学事故给学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教学内容短缺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补课或安排重修,但不得收取学生补课或重修费用。

第五十三条 行为人或直接受害的学生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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