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户须知.

2020-03-03 01:37: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食品经营户须知

经营户:

因您从事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您应做到:

一、您进货时,必须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检查供货商是否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进货台帐中如实记录所有(食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索要进货发票,进货发票上要有供货商的签名或盖章,并将进货发票按进货时间的先后顺序粘贴在进销货台帐上。

二、经营者所销售的所有食品产品必须要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其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并按照商品种类编号分类管理。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除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外,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四、个体工商户进销货台帐至少保管二年。

签 名:

民乐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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