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3:15: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试行)
(市五届二次党代会通过)
(三)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承办单位工作的检查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向党代表进行答复,应是直接交办的责任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答复。答复应按照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规定的格式书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对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已经解决的标“A”;(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留作参考的标“D”。
(五)回访。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作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六)总结。承办单位办复结果要及时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送。
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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