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龙泉市垦造耕地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_定稿

2020-03-01 17:33: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龙泉市垦造耕地项目建设和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垦造耕地工作,有效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浙土资发„2013‟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域范围内的垦造耕地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垦造耕地项目包括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垦造旱地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中允许的其他类型。

第三条 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垦造耕地工作,并专门设立垦造耕地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研究确定全市垦造耕地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垦造耕地过程中的重大难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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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建设、安监、信访、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实施方式。

垦造耕地项目要求严格执行公示制、监理制、合同制、法人制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垦造耕地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设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两种模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编制预算,组织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二)社会资金项目。采用民间投资政府奖补方式,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就奖补相关事项签订三方协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和相关费用,并接受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根据垦造(改造)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采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的方式对实施单位予以奖补。

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式由乡镇(街道)自主选择;全市的垦造旱地项目原则上列为社会资金项目。

第六条 社会资金项目新增(改造)耕地面积奖补标准。

(一)垦造水田:奖补标准为5.3万元/亩(利用废弃矿山、

尾矿库垦造水田项目参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推进“812”土地整治工程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旱地改水田:奖补标准为3万元/亩;

(三)垦造旱地:奖补标准为2.6万元/亩。 第七条 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地形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

3.立项规模:垦造水田项目10亩以上,就近乡村康庄道路、不需修改建机耕路、综合连片条件较好的项目面积3亩以上;旱地改水田项目50亩以上(新增水田面积不少于60%);垦造旱地项目30亩以上。

4.垦造水田项目2公里内原则上要有地表径流、山塘、自溢泉水等能满足灌溉需求的水源。

5.完成项目区土地流转10年以上,制订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种方案。

6.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7.涉及国道、省道、旅游景区的可视范围内土地,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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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管理。

1.项目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其中平田整地工程按项目新增(改造)水田面积每亩1.3万元(包括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费)标准计算工程款。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审批。

2.施工单位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加垦造耕地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在开标时应取得土地流转10年以上意向书;社会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市政或水利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明确职责,确保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

3.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垦造耕地项目中介服务单价合同预算价50万元(包含50万元)以上的进市招投标中心按法定程序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50万元以下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政府采购的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建立协议服务商库,不具备建库条件的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垦造耕地项目相关中介服务费用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1)项目工程监理费: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项目少于20亩的,按每个项目10000元的标准支付。项目市级查验后支付70%监理费,剩余费用在项目取得验收备案编号后支付。

(2)地形测量费与竣工测量费:测量面积在 100亩(含 100

亩)以下的项目,地形测量费为 0.22元/平方米,竣工测量费为 0.2元/平方米;测量面积在 100亩以上的项目,地形测量费为 0.20元/平方米,竣工测量费为 0.18元/平方米。

(3)项目规划设计费: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500元标准支付;项目少于40亩的,按每个项目20000元的标准支付。项目由政府立项后支付60%规划设计费,剩余费用在项目取得验收备案编号后支付。

(4)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按每亩100元标准,项目验收后支付。

(5)立项材料收集、竣工材料组件上报、归档等按每个项目3500元标准,项目报备入库后支付。

(6)垦造耕地项目报备入库费用按每个项目2500元标准支付。 (7)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水源保有量测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费用按照行业收费标准,项目验收后支付。

4.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理条件、政策处理等原因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照•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变更程序规定办理;社会资金项目由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监理、设计单位确认,乡镇(街道)批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不影响奖补标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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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三)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款;

(四)省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六)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按下列程序分期进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经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实际开工,按施工承包合同支付工程中标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市级查验合格后,累计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款;工程造价经审计认定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转为工程质量和种植保证金。

(二)社会资金项目。项目施工完成进度的50%时,经监理单位确认、业主单位申请后,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垦造旱地分别按规划新增面积支付10000元/亩、5000元/亩、5000元/亩(在奖补款中扣回);项目市级查验合格并取得验收备案编号后,根据实际完工测量面积计算支付至奖补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和种植保证金。

第五章 后续管护

第十五条 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和耕种管理。

(一)垦造耕地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国土局将验

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管理工作,指导农作物种植和地力培育项目的立项、指导、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二)垦造耕地项目监管期为三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垦造耕地项目的后续管护、种植工作的责任主体,土地流转承包方应按合同认真履行管护与种植义务。1.垦造水田项目和旱地改水田项目验收后,须连续三年种植水稻、茭白等水生农作物,种植期间水田须保持不渗水、不漏水。2.垦造旱地项目须种植农业部门认可的多年生经济作物。

(三)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后续管护、种植安排专项补助经费。1.地力培育补助:新增耕地移交市农业局管理后,每亩拨付给农业局地力培养费600元,并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地力培育示范基地建设。2.管护、种植奖补:土地流转经营方按合同条款维修维护项目基础设施,水田连续种植水稻、茭白等农业部门认可的农作物,旱地种植多年生的经济作物,按垦造耕地项目实际种植面积验收后,在第三年对土地流转经营方实际种植人进行奖励补助,每亩一次性奖励1500元。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质量和种植保证金,自市政府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并按项目管护与种植合同条款履行管护与种植义务的,经乡镇(街道)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拨付质量和种植保证金。两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乡镇(街道)督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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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项目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对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政策处理、项目后续管护、种植监管不力,引发信访等社会矛盾,又不采取积极措施,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市综治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垦造水田,是指对宜耕后备未利用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垦造为水田的活动。

(二)旱地改水田,是指二调成果中地类为旱地,将其中符合条件、具备改造价值的旱地提升为水田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市政府立项批复的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按•龙泉市垦造水田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5‟26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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