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章程(新物业)

2020-03-01 17:08: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同市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董事会的设立

第一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长由控股股东出任或委派,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名,设副董事长名,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会议的召集、日常行政工作、会议记录、资料整理归档、对外宣传等。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融资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各董事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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