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章程

2020-03-02 20:55: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章程

序言

广西科技大学由原广西工学院和原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于2013年4月合并建立。1994年,在柳州市人民政府倡导下,广西工学院和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等13家大中型企业联合成立广西工学院董事会,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新体制。20多年来,学校与各董事单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教学与科研基地建设、文化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积极的合作,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走出了一条校地校企合作办学之路。

广西工学院董事会作为校地校企合作办学的重要纽带和平台,凸显了学校“校市相融,校企合作” 的办学特色,赢得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各兄弟院校的高度认同,为学校的发展壮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广西科技大学坚持育人为本,师生为重,着力培养“行业的骨干,创新的纽带”,全方位与地方产业发展接轨,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努力建设国内先进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 1 — 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广西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原广西工学院董事会的基础上,成立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遵循自愿参加、资源共享、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董事会是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长期稳定、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纽带和协调机构;是筹措教育发展基金,开展人才交流、科技合作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条

董事会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广西科技大学校内。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拓宽办学渠道,吸引国内外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广西科技大学建设,增强广西科技大学办学实力和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密切广西科技大学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董事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2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广西科技大学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为广西科技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广西科技大学建设成为国内先进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同意本章程,愿意向广西科技大学提供资助和支持,并志愿与广西科技大学共同发展的,均可履行相关程序成为广西科技大学董事单位。

第九条

广西科技大学为董事会当然董事单位。原广西工学院董事会董事单位,自然成为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董事单位。

第十条

董事会组成人员分为职务董事和个人董事。职务董事由董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担任。个人董事由广西科技大学从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师生中推荐相应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时任广西科技大学校长为董事长提名候选人。董

— 3 — 事长、副董事长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董事单位和董事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基金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并根据广西科技大学学科专业分布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在董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董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设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各个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董事及个人董事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21人。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董事会代行其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会议由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董事会议,均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常务董事参加方可召开,各项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董事、常务董事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董事长提名、常务董事会通过。

— 4 — 第十九条

董事单位选派职务董事的变更,由董事单位申请并提出建议人选,报董事长批准后生效;董事单位新成员的选任,由希望加入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提名,并报常务董事会议通过后方可入会。董事单位要求退出或个人董事提出辞呈,经常务董事会议通过后方可退会。董事单位若出现破产清算,或被兼并、被收购后原单位法人资格消失,其董事单位和职务董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

董事会所有人员均不得以参加董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得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学位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广西、柳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各董事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审议学校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及落实措施等。

(三)对学校科技开发的方向和重点进行指导、咨询,协调合作教育、合作科技开发重大项目的实施。

(四)为学校筹集教育发展基金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审定基金委员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年度预决算等。

— 5 —

(五)确定董事会的机构设置,制定、修订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审定董事会下设各个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六)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审定单位、个人的入会或退会申请。

第二十二条

董事单位及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进行科技合作和接受科技成果转让、咨询的优先权。

(二)学校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优秀的应届毕业生。

(三)学校以优先、优惠的方式,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研究生教育培训班等形式,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面,为董事单位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四)学校可根据董事单位发展战略需求,适时调整某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董事单位做好定向人才培养工作。

(五)由董事单位及董事提供经费设立的奖励基金、建设的建筑物、购置的大型设备等,可以董事单位及董事的名义命名。

(六)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便利;享有学校相关方面专家技术服务的权利;享有使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体育设施的便利。

(七)享有获得学校建设发展和教学科研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单位及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广西科技大学的发展,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和指导。

— 6 —

(二)协助广西科技大学筹集办学资金,并通过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方式,向学校提供专项资助。

(三)协助和配合广西科技大学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四)为广西科技大学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和岗位。

(五)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专业教学、就业指导等方式参与学生培养工作。

(六)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地,联合创办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争取重大科研项目,与学校联合举办经济实体、科技开发实体等。

第二十四条

广西科技大学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其优先输送优秀的应届毕业生。

(二)通过举办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研究生教育培训班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各类亟需人才。

(三)以学校数据资源和相关实验室为基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共享实验室,为董事单位及董事服务。

(四)为董事单位及董事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及董事提供科技、法律等咨询服务。

— 7 —

(五)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特长和文化优势,与董事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为董事单位开展员工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六)《广西科技大学学报》优先录用董事单位及个人董事所在单位研究人员及董事的学术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8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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