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船舶调遣的海上防风

2020-03-03 10:37: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施工船舶调遣和海上防风

第一章 施工船舶调遣

第一条 船舶调遣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

2拖轮的功率、拖力应根据沿途水域、被拖船类型经计算确定。应急设备必须正常。

3拖轮与被拖船应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适拖证书。

4施工单位应掌握启航港和沿途数天的水文气象后息.召开调遣会议,确定开航时间,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5拖轮的拖曳设备应确保正常,并应采取防止拖缆磨损的措施。拖轮或被拖船应根据航区配有备用拖缆及拖属具。 6被拖船应设置明显的吃水线标志或渗漏水警报装置 第二条 施工船舶封舱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舱加固应绘制物件摆放及封周图,并进行船舶稳性校核。船龄较长、航程较远的船舶应列船体钢板进行测厚检查。

2拖轮与被拖船甲板上的各种排水设施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3拖轮与被拖船的舱口、人孔、门、窗、通风筒、空气管和拖航中暂不使用的海底阀、舷外阀等均应水密关闭。流水口及流水孔均应保持畅通.排水活动档板应启动灵活。

4锚链孔应配备防水压板,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严密,但不得影响紧急抛铺。

5被拖船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各类的排水泵、管系及吸水口,均应保持正常状态。

6 无排水设备的被拖船应至少配备一台具有独立动力的移动式排水泵,并应配备适量的堵漏器材。、

7有船员留守的被拖船上的通信、救生、消防、应急等设备与设施应满足船舶检验部门的要求。

8被拖船油舱、水舱及压载水舱应根据装载规定和稳性需要装满或排空。影响船舶稳性的舱底水应清除。

9起重、打桩、疏浚等施工船舶的吊臂、桩架、臂架和活动物件,成进行封固。离港后,除防风锚外,其他锚具应吊至甲板收妥封固。

10桩锤、替打等应平放于甲板上,并用枕木垫起,封焊牢固。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短途调遣时,桩锤、替打宜降至桩架滑道下部进行封固,吊锤的制索应收至受力状态。

11吊钩应放置在甲板上封固或在平台横梁上焊制专用吊点将其系锁牢固,吊钩钢索应收至受力。

12全回转起重船的吊臂应放在固定的托架上进行封固。封固时,不得在吊臂上直接施焊。

13拿回转起重船、打桩船、铲斗或抓斗式挖泥船等的机身转动部分与甲板间应垫牢、封固。

14具有定位钢桩的施工船舶府将钢桩卸下,封同在甲板上或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封固,伸出舷外的吊杆、跳板等均应收进船舷内固定。 15绞吸、链斗式挖泥船的绞刀桥架、斗桥除应用俐缆或保险杠同定外,还应用斜撑焊接牢固。

16铲斗式挖泥船的铲斗、仰俯架或抓斗式挖泥船的抓斗等均应放在固定基座上。并用松紧器与基座张拉封固。

17在封舱加同时,有推进器的被拖船应将尾轴与主轴脱开,尾轴和舵应固定。

第三条 船舶调遣拖航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航后,拖航主管部门应掌握船舶的航行动态,确保通信畅通,实施24h值班制度。

2拖航期问,船舶至少每隔12h收听次气象、海浪预报,并记录风力、风向、波高、波浪周期和48h的天气趋势。

3拖航过程中,被拖船的航行灯、吃水线标志及航行状态应由专人监视,并作好记录有留守人员的被拖船应主动与拖轮保持联系。 4拖轮应与岸上基地保持24h通信联络,并定时报告船位、气象、航速及航行情况。

5在调遣途中需避风锚泊时,拖轮应及时报告原因及预计续航时问,并应按避风港的港事、港规和指定地点进港停船或锚泊。

第二章 施工船舶防风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和施工水域的掩护条件、水深、风浪、水流及其变化,制定相应的防风应急预案。 第二条 季风季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船舶的抗风浪能力应满足施工水域工况条件。 2施工单位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和海浪预报,加强对水文气象的分析。

3施工船舶应储备充足的燃油、淡水、缆绳、索具、备件和生活物资、医药用品等。

4季风期间,施工船舶应适度加长锚缆。风浪、流压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船位。

5施工船舶的门窗、舱口、孔洞的水密设施应完好.排水系统应通畅,管系阀门等应灵活有效。必要时应配备移动式抽水机。 6施工船舶上的桩架、起草臂、桥架、钩头、桩锤、抓斗和挖掘机、起重机等主要活动设备均应备有封固装置。

7施工船舶应加强起重臂、打桩架、定位钢桩、臂架和锚缆等设施的观襄,风浪可能对船舶或设备造成威胁时,应停止作业。 第三条 施工船舶防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制定防台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2避风锚地应选择在具有天然或人工屏障,且水文条件、水域面积适宜的水域。

3台风来临前,装有物资的船舶应尽快卸载,来不及全部卸载时,应调整平衡后进行封固,并提前进入避风地点。 4甲板、两舷及人行通道应设置临时护绳或护栏。

5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禁随意拆检。

6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预报及台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

7在7级风圈半径到达前,非自航船舶和水上辅助设施府调遣至避风锚地。自航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案和自身抗风浪能力,适时抵达避风锚地。

8在台风威胁中,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船舶进入避风锚地的位置和锚泊情况,并与施工船舶保持密切联系。

9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向,及时向施工现场、各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

10采用锚泊方式抗台时,施工船舶应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保持足够的距离,并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备妥主机。

11抗台风时的锚泊方式,应根据地形、气象、水文、水底土质等自然条件确定。非自航船舶宜采用单点锚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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